第三章 戰後初期臺灣的轉型正義
第一節 戰後初期臺灣人的轉型正義行動與要求
2. 戰後初期臺灣人的轉型正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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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確保自身安全而廢弛勤務,但到此刻為止的私正義行使對象依然侷限於與政權 相關者。
時序進入 10 月,長官公署成立後暴力事件依然持續發生,並有日本人因戰 爭期業務累積的私怨喪命,暴力性質較之前升高。當時雖然也有臺灣律師協會決 議「為申其冤罪,闡明真相,並慰問犧牲者」,開始協助戰前與戰中受到誣陷和 刑求的政治犯、思想犯,在全臺各大城市開設據點,接受本人或家族申請調查事 實後申報政府請求伸張正義;14彰化、嘉義等地也有民眾訊問、扭送惡日警,要 求其悔過、繳出過去侵吞款項、查辦其惡行的行動,15但是依日本警民、臺灣民 間記載可知臺灣社會的焦點依然在臺日間的暴力衝突上。當時警務局的預測、記 錄者的判斷與現代學者的研究將衝突出現與逐漸升高的原因歸咎於懷抱舊恨、臺 籍日本兵的遭遇(池田敏雄,1982)、接收者過去立場給臺灣人的暗示(費德廉,
2004)、與接收者的煽動(蘇瑤崇,2007b)。就後兩個原因而言,不管接收者在 主、被動間是否流露出如此的企圖,至少長官公署對暴力事件的處理態度能夠影 響其後暴力行為的性質與出現的頻率,因此其間關係值得我們詳細討論,不過這 部分的論述與舉證筆者將留待後文再議,接著我們將分析這時期見諸於文字的臺 灣人轉型正義主張。
2. 戰後初期臺灣人的轉型正義主張
當時臺灣人對轉型正義的意見絕大多數出現在《民報》版面。《民報》的前 身《臺灣新民報》漢文版在 1937 年被廢刊;1941 年被迫取消名稱中的「臺灣」,
更名為《興南新聞》;1944 年在新聞統制政策下被併入《臺灣新報》,戰前由臺 灣人經營的報紙至戰爭末期已經全滅,但是其營運與編輯人員如林茂生、許乃昌、
黃旺成等人並未分散而在戰後成為《民報》重啟經營的骨幹(何義麟,2006:163,
168-169)。與其說因為籌措資金需要時間或者有更重要的事務要先處理,延至確 認回歸中國後的 1945 年 10 月 10 日復刊,選擇這一天復刊更像是一種政治立場 上的宣示。
14 《民報》新聞,「政治、思想犯罪 速具事實申報 律師協會進行調查」,1945 年 10 月 21 日。
15 《民報》新聞,「惡日警吏世論不容 被追出曩時賄賂 昔日威風今不有 虎狼也有受懲時」、
「惡吏為賊當眾出醜 平素亦多劣跡 交官究辦竟被逃逸」、「藉地位乾沒民財 岩重梅吉被提訊 總額料達百萬圓 現正詳細追究中」,194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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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5 日起《民報》開始刊載「檢察衙門」專欄,首篇即標註投稿標準:
「凡對務須告發查辦的漢奸等請詳錄其罪狀及證據,以便筆誅,原告被告要記入 真姓名,但不發表報上」。從當天至 1945 年 12 月 7 日為止,共有 15 篇投書被刊 登在為了檢舉漢奸的「檢察衙門」上。身為只能接受編輯過濾後資訊的讀者,雖 然無法得知投稿原告的身分與認同,但這些來自臺灣各地的案例依然提供了我們 分析當時臺灣人想法的線索。以下是筆者自選,重要或具代表性的數篇投書摘 要:
臺灣光復的喜悅,是六百萬臺胞同樣的心情。但事出意外,竟有少數願 甘心永作日人奴隸的漢奸,和日軍的參謀等密議陰謀獨立,打算建設一 個偽滿洲一樣的傀儡政府,…漢奸等以為事成,不特足以維持現地位,
實可獲得人間最高的榮華,…兒戲之舉為安藤日總督所不容,冰銷瓦解 之後,遂轉風向,搖尾乞憐於我政府新要人,如此漢奸,如不早為處置,
將來要人中難保無中其狐媚之術,則貽害不少矣。16
…其中最涉於惡質者,竟公然把軍用品處分,如飛機材的輕銀、貨物汽 車、食糧品、衣料品。其次如專賣品、煙、酒的配給品…一個月後的今 日漲起了二三倍,查其原因皆係專賣局辦事者,竟公然的把煙、酒流入 於千金一攫徒輩的手中,…再者,食料品組合,把其在庫品的鹽魚,不 肯配給於一般市民,竟公然地在市場叫賣,一斤公定價格一元六、七角 漲至十餘元…竟公然地把其物品應當交給我政府受接的而擅自處分,使 一般物價高漲,攪亂經濟,使一般生活者不安。17
桃園某商人,在戰爭中專門做日本軍的買辦,…因此得了數十萬的利益 而得著巨富,…日本投降了之後,忽又由日本軍買了許多的煤油、汽車 零件等物這又得了許多的利益,到現在乘民眾熱烈在籌備歡迎國民政府 要人的時候,又出來參加,自稱是愛國份子,但民眾是不受其騙的…18
16 趙斬奸,〈獨立之夢〉,《民報》專欄「檢舉衙門」,1945 年 10 月 15 日。
17 范必究,〈公然買賣公有物〉,《民報》專欄「檢舉衙門」,1945 年 10 月 17 日。
18 作者不詳,〈戰中也發財戰後也發財〉,《民報》專欄「檢舉衙門」,194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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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當局所喜(何義麟,2006:167-168)。做為相對早期即固定刊登的專欄,「冷 語/熱言」亦可提供我們分析當時臺灣人想法與時勢連動的線索。以下是筆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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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是官報《臺灣新生報》之外發行量第二大的報紙(何義麟,2006:165),因 此指涉的事象應該具備相當的普遍性。或者在初期它的發行量並沒有那麼大,但‧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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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對較少的讀者群提供了足夠的投書,則表示戰後初期能讀漢字與北京語法 的《民報》讀者中有相當的情緒認為披露過錯與過錯者一事是重要的。
第二,依被「檢察衙門」檢舉者的行為來看,當時一般讀者認定的犯過錯者 以「運用漏洞圖謀自己經濟利益者」最多,若加上〈告發四件〉中的案件後共有 12 件,其次是「在政治立場上投機者」共有 3 件,而「製造冤錯假案的臺籍警 察」也有 1 件被冠上「戰爭犯罪」一詞。「冷語/熱言」則可能是黃旺成所在位 置與關心不同,比較偏重對於政治立場搖擺者的批判,在 10 篇中佔了 7 篇,僅 有 2 篇偏重經濟上的牟利者。
所謂「運用漏洞圖謀自己經濟利益者」並不限於終戰前與日本關係良好、經 營特許事業者,還包括終戰後利用自己與日人關係、利用交接空檔、利用經濟混 亂盜賣、貪汙、牟取暴利者,引人注目的是投書於「檢察衙門」的 12 件經濟犯 罪全部與戰後時期犯罪有關,可見一般讀者對戰後經濟犯罪的憤怒遠勝戰中的特 權階級;「在政治立場上投機者」指的是以前為交換職位與利益而過分討好日本,
在政權輪替間不只欠缺反省,立刻轉向討好中國,還偽裝成領頭的愛國者,站在 第一線以求青睞的人;而「製造冤錯假案的臺籍警察」則是不惜屈打無辜臺灣人 以圖自身榮達者。兩專欄提到的犯過錯者共同性質在於殖民時期未與一般臺灣人 共患難,更以打壓臺灣人政治運動、犧牲臺灣人生命與物質幸福成就自己;戰後 未反省其行為也未受處罰,依然故我,在政治與經濟上持續排擠與傷害一般臺灣 人利益的人們。
第三,對「政治投機者」的具體處罰建議為(有期限地)剝除任公職權利,
適用於離開臺灣、任官於日本佔領區者和素行不良、未深切反省竟又全力巴結新 政府者;至於臺灣人眼中的「牟利者」和「戰爭犯罪者」則缺乏具體處罰建議,
如「檢察衙門」投稿標準所示僅有「筆誅」功能,但是「冷語」也多次舉出民眾 對其輕視不齒的現象,強調「民判」的正確性足可以做為檢舉依據,而民判透過 投書或批露其事跡於報上「請求查辦」,不可說其中沒有期待新政府依照臺灣人 意見作為的成份。
第四,由《民報》讀者與黃旺成等共同劃下的界定標準,顯示了當時臺灣人 眼中的過錯與犯過錯者分佈於日本殖民統治與終戰後時期,訂下清算過去標準的 同時也檢視著當下。所以 11 月後的「檢察衙門」開始告發自稱與新政府有關係、
在新政府特許或默認下持續不法牟利者,「熱言」也開始反映對不當專賣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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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用人缺乏檢討的憂心,就其描述內容來看,9 月時「狂奔於保全自己一身 榮華」的一部分臺灣人們在中國正式接收臺灣後立即成功卡位政府職缺或占據公 產營利,接收委員也樂見此事。吳新榮寫下 11 月時他所見的臺南政界景象:
通知來說臺南市警察局邢局長要來講演,…後去公會堂開演講會,我們 始知這回是一種的宣撫,但見他的隨員是十花五色的,可知此背景是何 人的策動,何人的工作。總是我們免了失望,只信咱民族的力、咱政府 的行。22
上午九時,臺南州接管委員主任韓聯和、專員張慶彰等四、五名的官員 來北門郡接收。…最後要選五名的代表以為郡的接收委員,因為當局自 薦已四名,所以我們所推薦者只洪權一人入選而已。可見這當局自薦一 事,就是表現新政府第一步的汙點。23
警察局長下鄉宣撫,其活動由熟面孔隨員安排,但使日治時期曾投入反對陣營的 吳新榮感覺失望,還得強打起精神說服自己持續相信政府;十天後北門郡必須增 選五名接收委員,不料現場名額只剩一人,其他四人都在選前自薦獲得內定。雖 然我們不知道他們如何運作取得職位,但是看在有選舉經驗、想懲罰犯過錯者、
想為臺灣做事的人眼裡,新政府已經自肇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