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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張正義?-對日籍特高與臺籍警察、特務的任用策略

3. 「臺灣人」轉型正義主張的內部落差

第三節 國民黨在臺灣的轉型正義行動

1. 伸張正義?-對日籍特高與臺籍警察、特務的任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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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民黨在臺灣的轉型正義行動

1. 伸張正義?-對日籍特高與臺籍警察、特務的任用策略

對於終戰後臺灣治安惡化,針對日本人攻擊情勢有愈演愈烈趨勢的原因,在 本章第一節中已有說明,除了對特定對象的私怨和共同體成員的不幸遭遇引起憤 怒外,國民政府的對日立場暗示和刻意煽動也不可小覷。1946 年 2 月,日本外 務省在日本與臺灣間通信遭到長官公署嚴格限制的情況下,為了協助國內官僚掌 握臺灣實情而做成了綜合報告〈臺灣之現況〉,其中「治安」一篇是如此描述的:

終戰當下,雖然臺灣全體島民盡皆呆然,只能靜觀局勢,但時日一久,

臺灣人對內地人的態度逐漸惡化,載諸新聞或於各地結成的三民主義青 年團、學生聯盟等對日本誹謗、批判,因為警察漸次失去權威,各地頻 繁發生暴行、強盜、強制行為、要求停止干涉等行為,或是襲擊舊有的 警察署、警察官吏派出所,或者毆打公司工廠團體的幹部、毆打上學途 中的內地人學生等惡事相繼發生,甚至使學生無法上學。國人在臺北市 大稻埕(臺灣人聚居町)街上往來是危險的,即使在別的町區,平常時 候夜間也無法外出。45

依內文提到的暴力事件層級可以判斷其描述的時段由終戰當下開始,一直到襲擊 警察單位與毆打日本人事件增加時期,如果配合總督府警務局與臺日民間人對暴 力事件性質的記錄,本篇中又看不到長官公署的作為來說,可以得知本篇記載的 治安狀況大約重疊到在臺日本人記載的 1945 年 9 月以後時段。在日本本土官員 的記載中,三民主義青年團被描述成是對日本誹謗、批判的團體,在警察失去權 威的情況下,他們對日本的言語攻擊成為臺灣人反抗日本暴力行為的催化劑之 一。

1946 年 4 月,暫留臺灣處理交接事務的總督府官員在〈台湾統治終末報告 書〉中「在留日本人的動向」篇則有如此的記載:

45 外務省管理局總務部南方課,1946,〈台湾ノ現況〉,25-26。收錄於蘇瑤崇編,2004:16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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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戰當下蔣主席闡明「不以怨酬怨而樂以為善」的方針,戒制對日本 人的報復,…在本島也在對日本帝國主義及軍閥攻擊批判以外,對日本 人方針引用蔣主席之語,對本島人要求以大國民的寬容與自制,而對日 本人要求以自肅自戒與期望協助中國的行政。…然而與此同時,實際的 社會情勢一反日華雙方的基本觀念,早早渡臺的中國方太過急躁地圖謀 掌握本島民心及發揚民族意識,在他們大力對日本統治批判與強調解放 光復之下,激化了一些無理性本島人對日本人的錯誤觀感,加上治安的 混亂,中下層者公然對第一線日籍官公吏與其他在留日本人施加暴行壓 迫以平舊怨私憤,也有一部分不法之徒強奪財物或者勒索金錢,甚至有 些純真的青少年,憑著一時好鬥心理,對日本人子弟施加暴行。…加以 終戰來不斷上漲的物價重壓、房屋接收、非法奪佔等造成的居住困難,

以及在臺日本人權利資產等皆充做中國接收、賠償之方針逐漸明朗,暫 留日本人大部分…決意空手返回母國開拓新生。…46

透過日方記載,蘇瑤崇(2007b)將終戰後治安惡化、暴力增加的重要原因 之一歸咎於三民主義青年團和中國政府官員47為了引導臺灣民心和將抗日後的 中國民族意識在臺灣實踐而煽動臺灣民眾仇日,而使日本人成為一部分臺灣人報 復洩恨的對象。不過運用日本官員的記錄,其中一篇的作者還可能是與現實臺灣 距離甚遠,戰後才接獲新業務的日本本土「外務省」官員,在政權交接的時刻,

他們的批評或許也帶有沒落統治者的自尊、不甘成分與臆測揣想。

若以三民主義青年團在臺灣的發展來看,吳濁流(1995:136-137)指出終 戰日起的兩個月間治安是由各街庄自發組成的三民主義青年團負責,而其正式組 織是在 1945 年 9 月由軍統系的半山張士德等人來臺灣後才結成,在臺灣迎接終 戰者如陳逸松、王添灯、黃旺成、莊孟侯等日治時期運動菁英都加入此團(陳翠 蓮:2001;張炎憲等,2006:391),若 9 月時來台的三青團半山數量仍少,那麼

46 台湾総督府残務整理事務所,1946,〈台湾統治終末報告書〉,19-20,收錄於蘇瑤崇編,2004:

275-276。

47 在日本出版的《台湾引揚史》中也記載了中國軍官的鼓吹:「10 月初,一位身著軍服的中國將 校軍官,在臺北文山郡役所對臺灣人高聲演講,說日本人搾取臺灣人利益,要臺灣人在他的指揮 下,向日本人奪回被搾取的利益。然而,因聽眾藉機溜散之故,該事件幸而無疾而終。」轉引自 蘇瑤崇,20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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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層對日本的批判言論與散佈者很有可能即以臺灣人居多;在脫離殖民統治當 下,日本人眼中的「誹謗」是反映臺灣人經驗的不滿情緒,或是因為懷抱對「祖 國」的熱情而輕易採信半山的日本觀而成為超出臺灣人經驗範圍的「宣傳」而引 發暴力行為,此責任應歸咎何方是相當有討論空間的;若是臺灣人中急於參政者 在佔據三青團基層成員的多數後,即從終戰後的敗戰國氣氛一轉為自認為戰勝國 國民,人格轉變(蘇瑤崇,2004:44)而宣傳半山式日本觀,其他階層的臺灣人 因此暴力攻擊無辜日本人的話,筆者認為在檢討三青團或其半山領導人責任之 餘,對臺籍三民主義青年和其他涉案者的判斷與盲從應該也有批判的必要。

不過本章第一節臺日官民的記載與此處與接收官員有業務往來的日本官方 報告都指出臺灣戰後初期的治安和對日本人的攻擊情形是在中國政府來臺後才 迅速惡化,美國情報官員還記載發生了中國軍隊涉入的大規模掠奪與恐嚇事件,

過去未曾聽聞的綁架案如今僅僅一旬內即有百起以上。48這些資料顯示長官公署 並未將疏導和排遣臺灣人對日本人的不滿情緒設定為行政上的重要事項,對治安 維持或呈無力,尤其有意無意地放縱臺灣人對日本人的報復,這種傾向從臺灣人 的活動記錄中也可以看出端倪,《民報》即在 1945 年 12 月 27 日的「熱言」專欄 呼籲臺灣青年勿輕舉毆打在臺日本人,要顧念尚有臺灣人在日未歸,「冤宜解不 宜結」,顯然長官公署並未強力預防與禁止暴行發生;進一步地,在 1946 年初發 生在屏東的仲井清一警部殺害事件中更可以看到長官公署軍警涉入兇案的影 子。

仲井清一在戰爭期的東港、鳳山、旗山事件49中擔任偵查案情,或說羅織罪 名職務,終戰時的職位是潮州郡警察課長。事件的經過大要是:「1946 年 1 月 4 日晚間 10 時(或傳午後)左右,有自稱憲兵隊派來,身著中國軍少校制服並佩 有手槍的男子與四名著大衣、以呢帽遮掩面容者突然造訪仲井清一宅邸,稱是憲 兵隊有事要傳訊,仲井要求檢視傳票,對方突然動怒,說是已與仲井之上司聯絡

48 美國機密檔案《Confidential U.S. State Department Central Files – Formosa: Internal Affairs 1945-1949》849A.00/3-1546,頁 6。轉引自蘇瑤崇,2007b。

49 這三個事件皆發生於 1941 年,統稱為「高雄陰謀叛亂事件」,事件餘波一直延伸到戰爭末期。

鳳山事件是日警為了打擊鳳山反日言論領袖吳海水發動的羅織事件,由此又擴大到臺南律師歐清 石與東港等地;旗山事件原本是臺灣人小學生在作文中顯露聚落中對日本戰局悲觀的看法,在其 老師通報警察課後,密偵顯示當地有與中國軍隊合作、企圖獨立的訓練行為,因而被判定為陰謀 事件,三個事件總共牽連臺灣南部一千餘人。與東港、鳳山事件相同,警察逮捕嫌犯後都採用「進 步科學化偵查方法」刑求嫌犯取供,遭羅織者則被判處重刑,許多人死於偵訊過程與獄中,然而 各報刊在當時都被禁止報導相關訊息(寺奧德三郎,2000:53-117;吳榮發,2005)。

府單位轄下,但進一步調查則不斷遭受阻礙」(寺奧德三郎, 2000:6-23,

132-133)。 中。詳見蘇新,1993:94。

52 《人民導報》新聞,「追悼瑞芳殉難志士 昨在瑞芳街公會堂舉行大會」、「瑞芳惨案 復仇會 成立か」,1946 年 1 月 21 日。

53 當時國民黨中央尊奉蔣介石的內部派系分為五大集團,李翼中屬於 CC 派(主宰國民黨黨務的 陳立夫、陳果夫兄弟所結成,中央俱樂部 Central Club 的縮寫,或以英文拼音書寫陳姓即為 Chen,

二陳則為 CC),與出身政學系的陳儀在派系上先前即有過節,在臺灣又屬競爭關係,兩人關係 並不好,李翼中在臺灣 CC 派聚會上時常以暗示口吻講陳儀的壞話,數落其不是(陳明通,1995:

38-56)。當時在臺灣具現的國民黨內派系還有軍統派和三青團派,各項產業接管委員會主委則多 屬孔宋集團旗下者(陳明通,1995: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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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會視為應酬,無論如何,從檢舉辦法與省黨部代表的言論可以看出長官公署直 到 1946 年 1 月中旬為止並未提供臺灣人完善的制度化平反和懲罰惡警管道。

然而可能在仲井殺害事件、瑞芳追悼會後地方傳言將組織復仇會、與受難代 表四處陳情的壓力下,被害者的怒氣迫使長官公署必須做出回應,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處遂於 1 月底開始偵辦東港、鳳山事件,2 月首先審問在押日警相原,54在 3 月將參與旗山事件偵訊的寺奧德三郎和同案的日籍警察,和許丁和與趙姓兩名 臺籍警察以「瀆職罪」等逮捕,拘留在高雄檢察局。在日籍警察於 4 月 8 日得知

「無論被起訴或未被起訴者一律以行政處分逐出國外」,9 日乘船返回日本前,

一度遭受簡短而草率的訊問,並在身體遭受綑綁、且有中國檢察官在場的情況下 遭受東港事件被告郭國基等人使用武器群毆,但是大約十五分鐘的暴行並未被現

一度遭受簡短而草率的訊問,並在身體遭受綑綁、且有中國檢察官在場的情況下 遭受東港事件被告郭國基等人使用武器群毆,但是大約十五分鐘的暴行並未被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