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本統治下的臺灣人
第二節 日本國家建構工程中的臺灣庶民
2. 殖民地經濟下的臺灣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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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解與心理變化。
2. 殖民地經濟下的臺灣農民
在日本經營殖民地的策略中,臺灣長期被設定為輔助殖民母國產業的位置,
因而日治時期大多數的臺灣人以務農為主要的生計來源,所以掌握了臺灣農民 的處境即是掌握了大多數臺灣人的處境。由於對政權的評價往往建立在與前一 個政權的比較上,所以我們必須從清代的農業經營模式談起。
在清代臺灣實行的大小租制下,一塊土地的所有權與耕作權可能分屬不同 人,其間可能還存在兼職土地分租以營利者(柯志明,2003:40-43)。這是墾 荒、水利投資、以及長期移民過程形成的分配規則:最早期的移民向官署申請 墾荒或私墾,獲得允許或承認而成為新耕地的主人;偶有耕地過剩時,為了爭 取佃戶,常見地主壓低佃租至實收二成的情況。在乾隆以後,位處平原而易開 發的荒地已經減少,在向深山開墾須冒較大風險的情況下,晚到臺灣的移民傾 向承租水利系統已完成、產量較穩定的已開發耕地,早期的佃戶則成為轉租耕 地的二地主,一面上繳原地主所定的大租,一面向下收取佔產量五至六成的小 租。在耕地對人口供不應求、土地處分權複雜的情況下,新佃戶無法買斷土地,
往往必須負擔原先由二地主支付的大租與水租,如此一來,大租、小租、水租 等幾乎全部落在實際耕種土地的佃農身上,佃租可高達年間收穫的八成(持地 六三郎,1912,109-111;段承璞等,1994:57-58)。日本在 1904 年的調查指 出臺灣當年的自耕農為 928,462 人,佃農則為 1,131,333 人(段承璞等,1994:
58),儘管在日治的十年間佃農人數可能有變動,但這個數字足以肯定臺灣割讓 時佃農的人數之多,這其中有相當數量的佃農承受的是上面所說沉重的八成佃 租。
經營經濟作物如甘蔗與茶葉的農家則深受高利貸所苦。為了維持農作成熟 前的生計,他們必須以成長中的作物向商人舉債;商人則以預訂成熟作物、壟 斷製糖器材、自定收購價格為控制農民的方法,再將加工產品外銷(段承璞等,
1994:59-60)。商人因而能確保原料來源,但農家則世代被土地與借貸關係綑 綁。這種產銷模式顯示了清末的臺灣已經被納入世界性資本主義的交換網絡中,
晚來的日本帝國主義的確引進了資本家的經營模式,但那並不是臺灣農民未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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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的全新壓迫形式,在清治時期的他們即已開始承受語言相同的大小商人榨 取他們的勞動剩餘價值;一般的佃農則負擔龐大的田賦,購置田產與翻身是難 上加難。
1898 年臺灣總督府公佈〈臺灣地籍規則〉和〈土地調查規則〉,清查臺灣 土地的地目與所有權,確定課稅對象,同時掌握臺灣的地理狀況,提供軍警配 置參考。調查後由總督府發給大租戶約為年租 3.5 倍的一次性補償金,但補償 金中有 90%以臺灣事業公債代替,臺灣人大地主多數就此沒落,使原本在中間 層的租戶成為正式領有所有權的小地主(楊碧川,1996:41;段承璞等,1994:
62)。1905 年又公佈〈土地登記規則〉,將逾期未申報的土地收歸國有(楊碧川,
1996:3-5)。這並非臺灣的首次土地調查,劉銘傳主政時也為了類似的原因實 施過土地調查,隱田和過去短報年成的良田都因此必須誠實繳稅。懷抱著對過 去的記憶,在日本主持的土地調查期間,有地主寧可放棄下等田的申報,或是 在預定放棄的田地插上別人的標牌以嫁禍(葉榮鐘,2000:564-565)。我們可 以判斷在地主的認知中被政府承認所有權的土地有時造成的負擔將比土地的產 值更大,因此他們寧可損失名下的土地也不願保有某些必須繳稅的土地;事實 上土地調查完成後的 1905 年,徵自地主的地租一躍為 1904 年的 3.5 倍(持地 六三郎,1912,111-112);當然也有地主因為怕事而放棄申報的,但因而遭收 歸國有的農地並不算多。
第二階段的土地調查是 1910 年開始為期五年的「林野調查」,調查後將無 所有權證明亦無法按照臺灣舊慣中以人舉證的土地收歸國有,許多共屬於聚落 或共同體的林野因此被奪取。臺灣農民則持續以私自開墾荒地與開發隱蔽山林 的方式,向佔全島面積 70%的森林推進(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39:1024),
總督府也只能遷就事實,查獲後要求使用者出錢買地並納入國家管理範圍,如 此一來容許臺灣農民得以維持生計,二來也使總督府和日資獲得稅收與潛在的 圈地對象(楊碧川,1996:5-6)。
兩階段土地調查的影響有二。首先確立了一土地屬於單一主人的所有權制 度,連帶使佃租減少。調查後兩期稻作區的佃租約佔年收穫量的五成,僅能進 行一期稻作的佃租約在四成四、四成三之間,旱田的佃租則在二成三到三成六 之間變動,這數字大體上低於日本本土(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39:994-995;
葉淑貞,2001),也比清代大小租時期少。這樣的佃租水準到 1935 年為止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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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不變,水田平均將近五成,旱田有高至四成五的,但大致落在二成到三成 出頭(浅田喬二,1979:26)。
其次,在 1898 年到 1908 年間,臺灣登記有案的水旱田增加了 61%,這主 要是清查隱田的結果;但林野調查末期的 1914 年到 1929 年間,全臺水旱田仍 以平均年增率 5%左右的速度擴張;到了 1934 年,一戶農家的平均耕地面積達 到 2.08 甲,接近 1898 年 1.06 甲的兩倍;一名農民的平均耕地面積也從 1898 年的 0.26 甲增加為 0.33 甲(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39:987-988)。
表 2-1 臺灣農戶數量與總耕地面積變遷(1905-1938)
農戶數量變遷 總耕地面積變遷 年度 農戶數量
(千戶) 指數 耕地面積
(千町步) 指數 1905 360 100 658 100 1910 373 104 711 108 1915 410 114 738 112 1920 395 110 790 120 1925 394 109 818 124 1930 411 114 856 130 1935 420 117 876 133 1938 425 118 904 137 資料來源:杉本幹夫(2005:26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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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杉本幹夫(2005:262-263)
資料來源:杉本幹夫(2005:262-263)
耕地雖然增加了,但如果依照所有權區分,則耕地可以分為自有地與佃租 地。若是土地所有權劇烈地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則平均一戶農家種作的耕地增 加也可能與自耕農漸漸失去土地或淪為佃農的現象並存,若是如此,則耕地增 加未必導致多數農民處境的改善,因此我們必須同時檢視土地所有權的流向。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905 1910 1915 1920 1925 1930 1935 1938
圖2-1 臺灣農業戶數與耕地面積的指數比較(1905-1938)
農業戶數指數 耕地面積指數
1.6 1.7 1.8 1.9 2 2.1 2.2
1905 1910 1915 1920 1925 1930 1935 1938
圖2-2 臺灣一農戶平均耕地面積(1905-1938)
臺灣一農戶平均耕地面積(町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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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總督府的調查,自有農地面積未滿一甲的零細農家從 1921 年占全體農 家的 64.08%,減為 1932 年的 59.26%;持有一甲以上、未滿二甲農地農家的比 率則從 24.47%增加到 26.87%;持有三甲以上土地的農家比率在這段時間內也 呈現增加趨勢,從 5.74%變成 6.65%,使自有土地未滿二甲的小農家比率從全 體的 81.54%減少到 78.01%(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39:990-991)。另一方面,
將水旱田全部計入的總耕地分類中,自有地對佃租地的比率也從 41.84%比 58.16%,升高為 46.45%比 53.55%(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39:992-993)。
資料來源:台湾総督府警務局(1939:992-993)
從土地調查與農家土地分類比率中我們可以看出,從 1921 到 1932 年間臺 灣農地的所有權變動情況呈現出佃租地被佃戶購置為自有地,或是佃農獲得自 有新耕地的傾向,這種現象的發生意味著佃戶除了繳交佃租外還有穩定的結餘 收入,且社群中存在足夠互助與信任,使租佃契約變動與天災不至於成為佃農 生存的重大變數。在關於日治時期業佃關係的研究中指出,地主與佃戶間的長 久契約多存在體諒,初訂約時地主也願意採用互利的條件;19大型水利工程的
19 對於久經耕作的良田熟佃地主多採取定租,新墾或下等田地多採分益租,差別在於前者的收 獲已經穩定,若再經地主與佃農的合作與地力改良後,地主和佃農可以共享新增收益;而收成 量不穩定的新墾地則定三至五年內免納地租或以較熟田為低的比率繳納,由地主與佃農共同負 擔風險(葉淑貞,2001)。
41.84 43.74 45.24 46.45
58.16 56.26 54.76 53.55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921 1927 1930 1932
圖2-3 全臺灣耕地所有權變動(1921-1932)
自耕地比例(%) 佃耕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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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與修復多由地主負擔,水租也常見地主與佃農共攤的情況(葉淑貞,2001)。
雖然這種業佃關係建立在佃租地產量增加則地主利益也隨之增加的邏輯上,但 地主的獲利並非來自於完全剝奪佃農收益,反而讓臺灣的佃農可以在這種業佃 關係中累積結餘,購入土地,因此佃農也能獲利,業佃關係並不到惡劣的程度。
資料來源:林繼文(1996:160)
從農村中主要三種階級:自耕農、自佃兼營農、佃農的歷時性人口比例變 化來看,臺灣農村的土地所有權也呈現長期穩定分配,在 1931 到 1941 年間則 有明顯的佃農減少與自佃兼營農增加趨勢,同時的自耕農則始終維持在 30%以 上,其比例甚至較一九二O年代為高。導致這種「小農標準化」現象的原因之 一是土地所有權與耕作權分離,使租地者願意投資與嘗試新農法,促進農產改 良(林繼文,1996:162);另一個原因則是地租率固定下的臺灣米穀商品化,
地主並未獨吞農業成長的果實,而使佃農能透過販賣餘糧累積購地資本(柯志 明,2003:184)。
做為日本的殖民地,臺灣產稻米對日本的意義在於安定市場;但是站在臺 灣生產者的角度,日本的需求如果不過度壓縮臺灣人自用額度,臺灣人即可以 本土多餘資源交換日本本土資金而獲利。在 1922 年蓬萊米量產後,配合原料收 集、碾米製程與出口檢查的完善,臺灣產的米穀評價逐步上升,連帶提升販售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1923 1925 1927 1929 1931 1933 1935 1937 1939 1941 1943 1945
圖2-4 臺灣農村人口階級比例變化(1923-1945)
自耕農(%) 自佃兼營農(%) 佃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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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而六成的輸出米穀集中在 5 至 10 月間,正好是亞熱帶一期稻作收成而溫 帶稻作青黃不接的時期,剛好避開日本米與朝鮮米上市的競爭,主要供應地也
價格;而六成的輸出米穀集中在 5 至 10 月間,正好是亞熱帶一期稻作收成而溫 帶稻作青黃不接的時期,剛好避開日本米與朝鮮米上市的競爭,主要供應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