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拒絕誠信協商 ?
裁決確定 ( 罰鍰 10 萬到 50 萬元 )
不遵守裁決決定書 ( 罰鍰 10 萬到 50 萬元 )
不當勞動行為
1.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2. 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3.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團體協約可約定那些事項 ?
■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
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 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
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適用範
圍、有效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
■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
■ 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
■ 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
生、企業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
新舊團體協約的銜接
團體協約期間屆滿,
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 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
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
條件之約定,仍繼續
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
間勞動契約之內容
長榮航空同時與三個工會協商颱風假
(2017.09.01)
•
空地勤員工颱風天出勤,加發兩日工資或加發一日工資及一日補休
,空勤人員另加給危險津貼或多給一日勸慰假。雙方無共識。
長榮企業工會
• 提供天災期間出勤雙倍薪資與等比例休假獎勵、開放地勤員工居家
上網請假、天災假期間提供備用人力至第一缐輪班單位協助。長榮
航空承諾以書面方式回覆。
長榮關係企業工
會
•
開放工會推派具有公司員工身分的代表參加防颱會議並提供意見。
達成共識。
空服員職業工會
哪些行業被禁止或限制罷工
•
教師
•
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勞工
禁止罷
工
• 自來水、電力然氣供應、醫院、
金融資訊服務等業 ( 必要服務條
款 )
• 第一類電信業 ( 維持基本服務 )
限制罷
工
勞資合意仲裁的例外 2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
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
申請交付仲裁;
→
( 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其屬同條第三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
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
付仲裁。
→ ( 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
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
不當勞動行為 --- 違反誠信協商
(
團體協約法 §6)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
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
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
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裁決委員會的第一個案例
■ 事件 : 大同公司於 4 月份通知工會,自 5 月 1 日開始拒絕代扣工會會費 (80 元
*3000 人 ) ,要求工會必須提出每一個工會會員之書面同意代扣意願書。
■ 勞基法第 22 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 工會法第 28 條第三項 :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
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裁決過程與結果
■ 2011 年 5 月 2 日 : 大同工會於向裁決委員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之申請。 5
月 30 日,裁決委員會召開調查庭。
■ 2011 年 7 月 1 日召開裁決委員會。
■ 7 月 22 日 : 裁決決定書 ---- 勞裁 (100) 字第 1 號 :
1.
不得停止代扣 100 年 4 月 30 日前入會
會員之會費。
2.
未來六個月,於發薪七日後,向勞委會陳
報代扣會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