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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醫療糾紛 法院判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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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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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醫療糾紛

法院判例介紹(一)

(蕭世光律師提供) 植牙方興未艾,醫療糾紛卻時有所聞,一旦訴諸法律,即使最後判決醫師勝 訴,也必將影響院所的正常運作與醫師個人信譽。謹記「絕大部份的醫療糾紛, 沒有醫療疏失;絕大部份的醫療疏失,沒有醫療糾紛。」與病患維持良性互動, 防患於未然,才是杜絕醫療糾紛的不二法門。以下文章由校友蕭世光律師(21 屆)提供,特此感謝。為維護當事人權益,醫師、患者姓名等,一律以假名稱之 (編按) 一、原告主張略謂︰ 原告主張其左、右兩側下顎牙齒蛀牙,93 年 9 月 30 日至甲醫院求診,由乙 醫師負責治療。當時乙醫師診斷認為,需進行拔牙、人工植牙五顆及牙冠牙橋之 膺復。原告乃依醫療委任契約,委任乙醫師就其右側下顎植牙二顆,並於中間做 一組牙橋,左側下顎植牙二顆,左側上顎植牙一顆。由於植牙歪斜,導致右側下 顎製作牙橋後,無法與右側上顎對應之牙齒咬合,違背委任事務受任人之指示, 亦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給付亦屬加害給付,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因 此對乙醫師請求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減少工作收入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 新台幣753,337 元。 二、醫師主張略謂︰ (一)植牙時因需配合病患口腔骨頭、血管及神經之位置,無法每一根植體均完全 平行。 (二)原告之齒槽骨因長期缺牙有吸收之現象,且張口寬度不足,因此其植體之 角度略做修正。 (三)植體之角度,會因病患骨頭角、神經及血管之位置,調整植體之角度。而植 體之角度,雖然會影響假牙醫師製作假牙之難易度,但不會影響病人咬合程度。 (四)乙醫師並無違背委任之事務,亦無任何疏失,自不負賠償責任。 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略謂︰ (一)牙科醫師檢查發現缺牙區有足夠之齒槽骨可以固定植體時,施行人工牙根 治療,合乎現行醫療常規。 (二)若人工牙根植入角度有偏移,以現行技術,可於製做牙冠牙橋時,以有角 度之連接體予以調整,可對應咬合。 (三)若人工植牙區域,因先前發炎或其他原因成齒槽骨萎縮,現今之醫療常規 是醫師可在一定程度內,對於植體之位置略為調整,以適應萎縮之齒槽骨。 (四)依所附病歷資料,乙醫師為病患之植體雖略為歪斜,但其斜度仍在支柱及 牙冠可正常裝置之範圍內,故尚未發現有違反醫學常規或疏失之處。

(2)

◎ 台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均採納醫審會之鑑定意見,判決病患敗訴 , 而告確定。 (本文由蕭世光律師提供,特此致謝) (有關蕭世光律師轉攻法律領域的心路歷程,可參閱牙橋電子報第18 期) 蕭世光律師/學經簡歷 台北醫學大學牙醫學士(第21 屆)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 民國86 年律師特考及格 台北市牙醫師公會顧問律師 承展法律事務所律師(現職) 專長︰醫療糾紛、工程糾紛與專利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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