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之探究─以行政措施檢核表為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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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誌 顛簸的四年,經歷許多的挫折,甚至有動過放棄的念頭,還好有佳範老師 、翊伶學姊的加油打氣,終於完成了這項工作,回想就讀的歷程,原本還未規 劃就讀研究所,但因內人婉茹的邀伴,隨其一同報考師大研究所,而結果卻是 我錄取,她落榜了,於是她收起行囊出國唸書去,原本預期在互相鼓勵下,我 應可早其完成學業,可是,卻因自己在課業與工作間無法同時兼顧,雖未曾休 學,但卻備感壓力,最終結果是內人婉茹學成歸國,而我的論文卻還無著落, 這樣的壓力緊緊跟隨,雖心掛論文,卻無實際行動,甚感憂心。 家中的雙親,宏銓深深致上無以言喻的歉意,雖其均未曾受過教育的薰陶 ,但從小至今,雙親均給以無限的鼓勵,甚至生病時,均不忍告知,尤以在論 文的最後階段,母親需動刀治療也是如此,感謝他們如此的體諒與包容。 內人婉茹的更是重要,雖期間其遠赴國外,但心靈的支撐與扶持,卻讓彼 此的情感更加穩定與艱深,也感謝其歸國後的不斷加油與打氣。 至於,我的論文指導老師林佳範博士,是一位亦師亦友、又像是位大哥的 好老師,感謝他在教育與法律間領引我們前進,讓在教學現場的我們有另一層 的領悟。還記得進行焦點訪談時,受訪的校長與主任們還很熱心的告訴我,對 於這樣的問題你可以去請教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的林佳範老師,可見老師在這領 域上的付出已日漸獲得肯定。像我這樣程度不好又工作的學生,真的感謝老師 的適時督促與指導,省卻許多冤枉功夫,雖然表現差強人意,但我的學業得以 臨門一腳、順利完成,恩師居功雄偉 ! 本論文口試指導教授許育典博士及林安邦博士,感謝他們在百忙當中願對 本文不成熟之見解詳閱細究,並於口試時諄諄告誡錯誤觀念及懇切提出建議, 使我在憲法領域受益良多,在此至上十二萬分謝意!尤其感謝育典老師舟車勞頓 ,每每從臺南趕車往來,不辭辛勞。安邦老師更是宏銓申請入學的口試老師, 那份親切和藹的笑容,總是給學生傳遞了一份加油的心,宏銓感激不盡。.
(4) 細數這一切,要感謝的人還有我臺北市陽十四期主任儲訓班的同學們,謝 謝您們接受許多問卷的轟炸,以及對我的支持與鼓勵。還有家中兄長、姐姐的 關心,使我無後顧之憂、終能夠支撐到最後,在此也要一併至上最高的謝意!以 及祝福所有宏銓生命中的貴人,事事順心,永保安康!. 賴宏銓 謹誌於臺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中華民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四 日.
(5) 論文摘要 現今社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與科技的進步,早已由過去的威權管理模式邁向 民主多元開放,但是學校這樣一個領域,就像是「潘多拉的盒子」 ,每天都上演 著無數的驚奇,我們必須體認在談教師的專業自主與家長參與權的同時,不應 忘記學生的學習權,他應該是整個學校教育的重心,應以學生的學習為出發點, 讓每個學生受到應有的尊重。而這些尊重如想發揮效果,就須建立新的校園倫 理,去檢討以往的傳統倫理觀念,思考注入以人性尊嚴尊重的觀念。基此,應 承認學生的憲法主體地位,校園內的權利的行使,也就是說需要建立「人身自 由權」的觀念。是以,本研究旨在探討國中生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並以行政 措施(教務、訓導、輔導、總務)檢核表為出發點。全文共分為五章,各章內 容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 ,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研究架構 與章節安排等,並點出問題所在,以及建構本論文架構。。 第二章「文獻探討」 ,旨在探討人身自由權的起源、概念、保障理由,以及 國內外相關的法律規定與我國大法官解釋及實務見解。藉以分析歸納人身自由 權保護之原理原則,並從中初探校園人身自由權問題,以進一步地建構初步校 園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表。 第三章「研究設計與實施」 ,包括研究步驟、研究對象、研究倫理以及所使 用之研究工具、詳細的研究實施流程,以及最後資料處理的方式計畫。 第四章「人身自由權保障與校園行政措施」 ,乃係藉由問卷調查與焦點訪談 所得資料,整理出校園人身自由權與學生權利的現況。以了解校園對於人身自 由權保障的看法、 「建構校園人身自由權檢核表」之實際歷程與「建構校園人身 自由權檢核表」之成效評估。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則係就研究結果做成結論與建議,並對該項經驗發 展模式以及後續研究提出具體建議。 關鍵字:人身自由、學生權利.
(6)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s of Student’s rights to Physical Liberty in Taipei’s Junior High School─ starting with a checklist of Campus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Hung-Chuan Lai Abstract Nowadays school education (including management) has been transformed from the teacher-centered and authoritarian towards the student centered and democratic along with the progressive change of society and technology. Nevertheless, the conflicts of teacher’s power and student’s rights are constantly seen in campus, and need to be addressed in balance, to the effect that a good environment for student’s learning can be sustained. Three essential actions should be taken: firstly to reformulate the ideal relations between students and teachers, secondly to infuse the idea of human dignity of all into school management, and finally to set up a new standard of campus morality. Therefore, the right to physical liberty has to be introduced into the campus. The study aims to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s’ rights to physical liberty in the campus of junior high schools in Taipei, and it will formulate a checklist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in terms of students’ right to physical liberty.. Five chapters are concluded in this study:. First, ‘the Introduction’ indicates the background and purpose of the study, research questions,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study. Second, ‘the Literature Review’ provides an inner view of the origin and concept of a right to physical liberty, in legal terms including both Taiwanese and some foreign laws, according to which a checklist of campus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can be formulated. Third, ‘the research method’ consists of a detailed account of the research procedures, instruments, database analysis and so on. Fourth, ‘the finding’ of the research is to give a picture of the right to physical.
(7) liberty in junior high school campus in Taipei. Finally, ‘the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chapter four are offered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Key word:physical liberty, student rights.
(8) 目. 第一章. 次. 緒 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壹、研究背景………………………………………………………………. 1. 一、教育基本法的轉變…………………………………………………. 1. 二、傳統師生倫常觀念的解構…………………………………………. 2. 三、人性尊嚴尊重的不足………………………………………………. 3. 四、學生權利與程序保障之欠缺………………………………………. 3. 五、友善校園計畫之支持與推動………………………………………. 4. 貳、研究動機………………………………………………………………. 4. 一、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情形亟待改善 ………………………. 4. (一)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侵犯之相關新聞事例層出不窮………. 5. (二)反開民主法治教育倒車立下不良示…………………………. 7. 二、再造校園新文化……………………………………………………. 7. 三、相關研究之取向有待補充…………………………………………. 8.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9. 壹、研究目的………………………………………………………………. 9. 貳、待答問題………………………………………………………………. 9.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11. 壹、研究方法………………………………………………………………. 11. 一、文獻探討……………………………………………………………. 11. 二、焦點訪談……………………………………………………………. 11. 三、問卷調查法…………………………………………………………. 11. I.
(9) 貳、研究限制………………………………………………………………. 11. 一、參考文獻的限制……………………………………………………. 11.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12. 三、研究對象的限制……………………………………………………. 12. 第四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1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5. 第一節 人身自由權之探究…………………………………………………. 17. 壹、人身自由權保障的起源………………………………………………. 17. 貳、人身自由權的概念……………………………………………………. 17. 一、人身自由權之內涵…………………………………………………. 18. 二、人身自由權之侵害程度與正當法律程序…………………………. 20. 參、保障人身自由權之理由………………………………………………. 22. 一、就人身自由權之價值功能而論……………………………………. 22. 二、人性尊嚴係保障人身自由權之主要理由…………………………. 22. 肆、人身自由權之憲法保障………………………………………………. 24. 一、實體與程序的雙重保障……………………………………………. 24. 二、國家的保護義務……………………………………………………. 26. (一)主觀層面………………………………………………………. 26. (二)客觀層面………………………………………………………. 26. 三、提審與司法審查……………………………………………………. 27. 四、正當程序的保障……………………………………………………. 28. 伍、人身自由權之限制……………………………………………………. 28. 一、法律保留之要求……………………………………………………. 29. II.
(10) (一)民主國原則……………………………………………………. 29. (二)法治國原則……………………………………………………. 29. 二、明確性之要求………………………………………………………. 31. 三、正當法律程序的遵守………………………………………………. 32. 四、比例原則之判斷……………………………………………………. 33. (一)適當性原則………………………………………………………. 34. (二)必要性原則………………………………………………………. 34. (三)狹義比例原則……………………………………………………. 34. 第二節 人身自由權相關之法令規範與實務見解…………………………. 36. 壹、人身自由權在我國之保障現況………………………………………. 36. 一、大法官會議解釋與法律……………………………………………. 36. (一)大法官會議解釋…………………………………………………. 36. (二)相關法律…………………………………………………………. 40. (三)直接規範校園人身自由權之相關規定…………………………. 42. 二、我國法院實務見解…………………………………………………. 47. 三、小結…………………………………………………………………. 52. 貳、國外立法例……………………………………………………………. 52. 一、公約…………………………………………………………………. 52. 二、美國、德國之憲法規範……………………………………………. 55. 第三節 人身自由權在校園的保障…………………………………………. 58. 壹、學生的身分與地位……………………………………………………. 58. 貳、校園學生特別權力關係之探究………………………………………. 59. 參、美國校園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實務見解……………………………. 61. 肆、校園行政與學生的人身自由權的保障………………………………. 65. III.
(11) 一、教務處………………………………………………………………. 65. 二、訓導處………………………………………………………………. 67. 三、總務處………………………………………………………………. 78. 四、輔導室………………………………………………………………. 79. 第四節 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之相關研究…………………………………. 83. 壹、期刊論文………………………………………………………………. 83. 貳、研究報告………………………………………………………………. 84. 參、專書……………………………………………………………………. 85. 肆、電子書…………………………………………………………………. 86.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88. 第一節 研究步驟與實施內容………………………………………………. 88. 第二節 研究對象……………………………………………………………. 92. 壹、訪談對象………………………………………………………………. 92. 一、訪談方式……………………………………………………………. 92. 二、訪談大綱……………………………………………………………. 92. 三、訪談對象……………………………………………………………. 92. 貳、受試學校………………………………………………………………. 93. 參、問卷對象………………………………………………………………. 93. 第三節 研究工具……………………………………………………………. 95. 壹、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表……………………………………. 95. 貳、訪談題綱………………………………………………………………. 95. 參、問卷……………………………………………………………………. 95. 肆、錄音設備………………………………………………………………. 96. IV.
(12)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與信度、效度設計………………………………. 97. 壹、專家諮詢資料之分析與整理…………………………………………. 97. 貳、資料處理之信度、效度設計…………………………………………. 97. 第五節 研究倫理……………………………………………………………. 100. 壹、研究進行前……………………………………………………………. 100. 貳、研究進行中……………………………………………………………. 100. 參、研究進行後……………………………………………………………. 100. 第四章 人身自由權保障與校園行政措施……………………………………. 101. 第一節 校園對於人身自由權保障的看法…………………………………. 101. 壹、從封閉到開放…………………………………………………………. 101. 貳、人身自由權於校園中的適用分際……………………………………. 102. 参、校園對於人身自由權的規範…………………………………………. 104. 肆、各處室對於人身自由權的檢核………………………………………. 105. 第二節 「建構校園人身自由權檢核表」之實際歷程……………………. 107. 壹、瞭解並蒐集校園人身自由權問題……………………………………. 107. 一、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態度調查問卷………………………………. 107. 二、形成初步的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表…………………………. 114. 三、蒐集校園人身自由權的問題………………………………………. 114. 四、建立正式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表進行檢核…………………. 117. 貳、形成對策及改進措施…………………………………………………. 125. 第三節 「建構校園人身自由權檢核表」之成效評估……………………. 127. 壹、計畫目標之完成………………………………………………………. 127. 一、校園人身自由權意識的喚起………………………………………. 127. V.
(13) 二、檢核表之建立………………………………………………………. 128. 三、校園作為的改變……………………………………………………. 128. 貳、待改善之處……………………………………………………………. 128. 一、模式發展設計不夠詳盡……………………………………………. 128. 二、對策與改進措施過於抽象…………………………………………. 128. 三、檢核結果尚待評估…………………………………………………. 129. 四、參與度不夠…………………………………………………………. 12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31. 第一節結 論…………………………………………………………………. 131. 壹、校園中人身自由權概念之確立………………………………………. 131. 貳、校園人身自由權之界限………………………………………………. 131. 参、個案檢討模式之運用…………………………………………………. 135. 肆、校園人身自由權之法律與實際內涵…………………………………. 136. 伍、國中校園各處室(教務、訓導、總務、輔導)與人身自由權保障之 137 檢核情形…………………………………………………………… 陸、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之策略與困境…………………………………. 138. 第二節 建議…………………………………………………………………. 140. 壹、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表發展之建議……………………………. 140. 一、有效率的方案設計…………………………………………………. 140. 二、團隊領導運作模式…………………………………………………. 140. 三、開放心胸擴大學生參與……………………………………………. 140. 四、利用專家資源………………………………………………………. 140. 貳、後續相關研究之建議…………………………………………………. 141. VI.
(14) 一、研究方法……………………………………………………………. 141. 二、研究對象與內容……………………………………………………. 141. 參考資料 壹、中文文獻……………………………………………………………………. 142. 貳、英文文獻……………………………………………………………………. 146. 参、網站資料……………………………………………………………………. 146. 附錄 附錄一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行為分級管教措施參考表(草案) …………. 147. 附錄二 初步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表………………………………. 149. 附錄三 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調查表…………………………………………. 153. 附錄四 訪談同意書……………………………………………………………. 156. 附錄五 研究參與者檢核表……………………………………………………. 157. 訪談記錄 臺北市立 A 國中……………………………………………………. 158. 訪談記錄 臺北市立 B 國小……………………………………………………. 163. 訪談記錄 臺北市立 C 國中……………………………………………………. 169. 訪談記錄 臺北市立 D 國中……………………………………………………. 173. 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結果(含他校改進之處) ……………………. 178. VII.
(15) 圖 表 目 次 (1)表次 表 2-2-1 校園人身自由權相關規範彙整表……………………………………. 42. 表 2-3-1 校園人身自由權外國相關案例與見解彙整表………………………. 63. 表 3-1-1 本研究之實施階段與步驟表…………………………………………. 90. 表 3-2-1 訪談對象資料及受訪情形一覽表……………………………………. 93. 表 3-3-1 訪談題綱………………………………………………………………. 95. 表 4-2-1 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態度問卷調查表………………………………. 108. 表 4-2-2 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態度問卷調查表結果統計……………………. 110. 表 4-2-3 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問題彙整表……………………………………. 115. 表 4-2-4 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結果…………………………………. 117. 表 5-1-1 校園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及其界限……………………………………. 131. (2)圖次 圖 1-4-1 研究架構圖……………………………………………………………. 14. 圖 3-1-1 本研究流程圖…………………………………………………………. 89. 圖 3-5-1 三角校正圖……………………………………………………………. 99. VIII.
(16) 第一章. 緒. 論. 本章共分為四節,首先說明研究動機與背景;再依據研究目的,擬定本研究待 答問題;最後陳述研究的方法與限制;闡述研究的架構與章節安排。.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教育基本法的轉變 杜威於〈我的教育信條〉(My Pedagogic Creed)第一條說,我相信所有 的教育都是由個體於其種族所擁有的社會意識下參與而進行,這個過程,幾乎 從個人出生就不知不覺開始,經由這種無意識的教育,個人得以逐漸地型塑其 知識內化至其意識中,養成其核心價值及喚醒其感覺與情緒意識。透過此一過 程,個體逐漸分享使人與人間成功相處所需的知識及道德資源,最終個體將延 續人類的文明 1 (John ,Dewey,1987)。可知杜威的教育理念,是一種持續的歷 程,即強調健全人格發展的歷程。因此,國內基於讓教育的方針更為明確的前 提下,於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催生了教育基本法,用以健全既有的教育體制, 落實了相關的教育理念,促使人的自我實現,擺脫過去將教育視為統治工具的 思想,這樣的想法在教育基本法第一條:「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及第二條第一項:「人民 為教育權之主體。」可加以窺見。但是這樣的想法還不足以滿足對教育改革的 渴望,因為校園人權的重視也是刻不容緩,因此,在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中有更進一步的突破,其規範內容為:「學生之學. 1. I believe that all education proceeds by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individual in the social consciousness of the race. This process begins unconsciously almost at birth, and is continually shaping the individual's powers, saturating his consciousness, forming his habits, training his ideas, and arousing his feelings and emotions. Through this unconscious education the individual gradually comes to share in the intellectual and moral resources which humanity has succeeded in getting together. He becomes an inheritor of the funded capital of civilization.. 1.
(17)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 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其中強化了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與禁止體罰 的要求,同時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為建立校園完整的輔導管教機制,以 免因『禁止體罰』立法通過後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對學 生輔導改採消極態度;同時避免校園中霸凌、恐嚇、勒索、偷竊 … 等偏差行 為因無法約束而危害學生及他人,致使『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案』 通過後,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反受其害,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於六個月內研擬 完成『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俾使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有一 明確可循之處理原則,同時避免本案通過對於學校教育所產生之負面影響。」(教 育部,2007)。根據上述的觀點,儘管「學生權利」已成現今為落實人權保障之 法治理念,而為各級學校所重視並追求者,惟「學生責任」卻仍是教育關係中 所極力強調的重點。於是,「學生要有學生的樣子」,經常成為處理學生問題 的最好理由,這種上對下的要求、身分與責任的強調,也是造成不當的管教與 體罰的出現的成因,同時校園教育關係也就充滿著緊張對立與不信任感。. 二、傳統師生倫常觀念的解構 回顧過去傳統社會的師生關係,林端教授曾援用 T. Parsons (1902-1979) 所主張的「特殊主義」(particularism) 與「普遍主義」(universalism):「、、、 前者講究私人關係,受限於群體結構的束縛,劃分對內道德與對外道德,是一 種特殊主義的倫理;而後者則打破了這種道德二元論,私人關係不再起作用, 把自家人、鄰人與陌生人等同看待,所以是一種普遍主義的倫理。」(林端, 1994b)儒家的特殊主義,於人際關係的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就教育倫理關係而 言,教師與學生的地位,是全面性的上對下支配關係,繼受了來自父母與子女 間的親子關係,而比喻為準親子關係,即傳統倫常中所言的「一日為師,終身 為父」。相反地,若就普遍主義看現代法律師生間的倫理關,其縱或於知識上 有高下,然教師與學生於人格地位上應都是獨立與平等的,雖有其支配支面向, 但僅有限地於教育性目的上且其權力非來自於父母之授權。(林佳範,2000) 過去法律上師生關係被界定為「特別權力關係」,但此一現象已於民國八 十四年六月所公佈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82 號所修正,其解釋理由書中指出:. 2.
(18) 「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而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 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於最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不因其身分而 受影響,迭經本院釋字第 187、201、243、266、295、298、312、323 及 338 號 等解釋,就人民因具有公務員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涉訟之各類事件中,闡釋甚 明。……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其處分內容 分別論斷。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 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 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 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顯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並不當然的被排除於校 門之外,亦應適用於學校與學生的關係上 (林佳範,2002)。也迫使各級學校不 得不重新檢視校園中潛在或是已浮出檯面的衝突問題。. 三、人性尊嚴尊重的不足 隨著現代法治理念的發展,對於人權的保障及人性尊嚴的尊重,幾乎已成 為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價值。在這股潮流的激盪下,原本表面上平靜的校園, 也因此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向來被視為「理所當然」傳統的教育關係(學校、 教師、學生),在權利意識的覺醒下,更是首當其衝,從量變到質變,各種挑 戰,紛至沓來。 然民主法治國家教育,乃以透過真理之探求,培養學生自由獨立之人格為 目的。因此,關於學生問題之處理,應從教育的目的出發,而非以教師權威來 壓抑學生的適性發展。換言之,尊重學生之人性尊嚴,應為處理學生問題過程 中之首要課題。. 四、學生權利與程序保障之欠缺 基本權利的確保已是不爭的話題,而學生的基本權益自應涵蓋於其中,然 基本權利形成之起源,其主要目的均是在於人民要求防止國家之侵害行為。憲 法規定基本權之目的在於保護人民以對抗國家,所以基本權之矛頭指向國家, 具所謂「針對國家性」(Staatsgerichtetheit),以國家為其受規範主體,乃 極明顯的事實(許宗力,2003)。十九世紀後期德國公法大師 Georg Jellinek 在. 3.
(19) 其所提出之「身分理論」中,亦提及人民基於其「消極身分」,具有自由於國 家之外、卻拒國家權利的領域,此即為基本權之防禦國家的功能(李建良, 2004)。以國家作為基本權利之主要拘束對象,是基本權利最傳統也最核心的本 質內容。這樣的法理精神,對於以傳授知識為主要工作的學校來說,或許未如 上述所談之嚴肅,但是對於學生基本權利之保障,不宜因地而有所差異,換言 之,其程序的確立更顯重要,方可真正確保學生之權利。. 五、友善校園計畫之支持與推動 根據教育部 94 年 4 月 21 日臺訓(一)字第 940037564C 號令,研擬成立「友 善校園推動小組」,透過「公民教育實踐方案」等方式,深入探討各項建立友 善校園環境之相關措施。其中除擬會同縣市政府教育局及學校,檢討學校校規 及生活管理之相關規定,建立無歧視之校園環境外,更將加強教師輔導知能, 促進教師有效教學列為項目,藉以建立親師、師生、學校及家庭之良性互動, 創造溫馨、友善的學習環境。期許教師與學生之關係,教師與教師、學生與學 生本身之間關係的「友善」;甚至領導階層(校長、主任、行政人員)與師生及 家長之間的關係,也是「友善」。另在環境的友善上追求環境的人性化、美化、 實用化,以及制度規範的合理化、激勵化,讓生活在校園裡的師生,能有充分 的人性尊嚴以及實踐教育上的意義與價值(鄭崇趁,2007),共創親師生三贏的 友善園地。. 貳、研究動機 一、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情形亟待改善 進年來大規模檢視校園,從過去的上對下要求,轉變成是一種反省的態度, 提醒教育政策的制訂者與執行者、教育現場的當事人與關係人來探討應該如何 建立一套合理的「公共倫理」,並且適度地規範教育系統中各種角色的互動, 以導引出讓實際行動者可以共同遵守的「文明規則」,不再訴諸權威、訴諸暴 力,而是一種講理的溝通原則(顧忠華,2005)。由此可見,友善校園不只是 一種善意,這後面意味著一種自由的哲學,相信個人在自由的情境下,會追求 知識的成長與個性的發展,並更有自信地實現自我。 這樣的主張與前述的人性尊嚴正好互相呼應,因為人性尊嚴所強調的是. 4.
(20) 「人」存在的價值,因此,不論個體是否擁有自主性,每個人均有權主張其尊 嚴應受到尊重與保障。誠如大法官在釋字第 603 號解釋於開頭即表示:「維護 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至於人性 尊嚴之具體表現,則可包括下述事項:(1)做為個人人格獨立價值的尊重;(2) 一身專屬性事務的自主決定;(3)個人私人領域的尊重;(4)維持具有人性尊嚴 的生活;(5)自治與自決(陳清秀,1997)。 但是,以目前的校園教育環境來說,雖對於維護學生權益有相當的共識, 但校園侵害學生人身自由權之案件仍層出不窮,對於講求民主法治精神落實人 權教育的學校來說,則是一大諷刺。 (一)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侵犯之相關新聞事例層出不窮 所謂「人身自由權」,即人民之身體不受國家權力或私人之非法侵犯。這 項權利的主張說明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必須以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溯及既往、 人身保護之提審制度、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不受軍事審判之司法一元主義、 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冤獄賠償法制等理念與制度,這樣的內涵觀之,我國校園 內的諸多作法就相當值得爭議。近年來而言,便有幾則與學生人身自由權受到 侵犯的相關新聞事件曾經引發軒然大波:. 2005/06/28 屏東○○國中例行學生頭髮檢查,這次有 136 個男學生沒有 過,訓導主任請理髮師到學校操刀,理到過關。事後有家長抱怨,孩子被剪得 太短。據說訓導主任為了平息紛擾,改理平頭。當地理髮師傅說,有些孩子明 知道留太長不會過,還是想挑戰學校的忍耐極限。恆春國中的訓導主任理了ㄧ 個平頭,看起來很有精神,不過,他之前不是這個髮型。校長說,是因為這樣 子清爽。 校長還有ㄧ種說法是,主任要求學生理平頭,和部分家長發生一些衝突後, 自己就理了平頭。六月十四日,學校宣布下週週會例行檢查頭髮,當天 136 個 男生沒過,學校請理髮師來親自動刀。不過,有部分家長認為,孩子被理得太 短了,表達不滿。而被剪的學生,又是反應如何呢?學生說學校是依規定檢查, 只不過這次是沒有讓學生有複檢自己去理的機會。訓導主任則否認是為了平息 紛擾,他才去理平頭……。(蘋果日報) 2006/01/06 高雄縣○○國小賴姓導師對亂丟紙屑的學生,處罰下課不准外 5.
(21) 出,家長控訴孩子憋尿憋到尿道炎。(聯合報) 2006/01/07 屏東縣○○國中 6 名學生髮型怪異,遭主任當眾打耳光。 (中 時電子報) 2006/02/21 臺北市○○高中教官,被學生指控,經常用髒話,甚至是[妓 女]、[強姦犯]等人身攻擊字眼辱罵學生,還傳出有學生因此身心受創嚴重休 學,今天這名被指控的教官出面一一否認,認為這是教育認知的誤差,而是否 涉及不當管教,臺北市教育局(新聞、網站)介入調查中。(中央日報) 2006/03/13 教育部已經宣布解決學校的髮禁(新聞),但學生和校方,還是 因為三千煩惱絲而爭議不斷,桃園縣○○國中有 36 名學生,因為髮型不合校方 規定,遭罰站將近 6 個小時,但校方說沒那麼久,而且只是在做檢查。 (民視) 2006/03/21 高雄市○○國中訓導主任,上課時因為受不了學生太吵,竟然 罵粗話,學生氣不過將訓導主任的行徑刊在網站上,這名訓導主任 21 日上午坦 承自己做錯了,事發隔天已經向學生道歉。(民視) 2007/11/06 屏東牡丹鄉○○國小三位五年級女學生,因為沒有訂正作業上 的錯誤,被梁姓男老師拿書本敲打頭部處罰,結果這三名同學都出現嘔吐,送 醫後發現是輕微腦震盪,學校認為,老師己經過當體罰,已經交由教評會,做 進一步處置!(華視) 2007/11/24 臺中縣○○國中 6 名國中生因為考試成績不理想,被老師罰在 走廊上罰寫作業,因為沒有桌椅,所以學生只能或跪或趴的在地上罰寫,路過 的學生老師看了都覺得奇怪,學生的自尊心嚴重受損。(東森) 2007/11/28○○國中教師將犯錯學生桌椅,搬至教外走廊,讓學生忍受寒 風侵襲,最後發簡訊向家長求救,但學校認為是處罰誤會,只有口頭告誡老師。 (民視) 2008/06/19 臺北縣○○國小爆發不當體罰,體能教練以鐵夾夾學生的頭、 手,甚至是敏感部位,學校知道後已經要求教練停課接受調查。引發不當體罰 爭議的教練就是他,手上拿著處罰學生的鐵夾,歐姓教練竟然把鐵夾夾在學生 的身上,藉以處罰犯錯的學生。(華視) 這幾則讓全國譁然的實際案例,顯現了校園人權實際的一面,之中爭執的 問題有時會讓人匪夷所思,但是這些問題的暴發卻可能只是教育環境中的冰山 6.
(22) 一角。反過來我們若由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觀點來看,在事件中,學生們 的哪些權利受損?人格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而學校作法的依據又何在? 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這些學生是否有適當的管道可以取回應有的尊重?而上述 的這些疑問,其實是考量校園的應然面所應思考的問題。許多行之有年的作為, 或許在各種理由如所謂「安全考量」、「愛之深、責之切」或是「為學生好」 等等之下,賦予了這些侵害行為實質的正當性,然而,實際上卻已可能侵犯學 生的人格尊嚴而不自知。 (二)反開民主法治教育倒車立下不良示範. 儘管這些侵害手段可達立即可見的效果,然而無形之中卻破壞了人與人間 的信任感,以及應有的尊重。講求人權教育,必須再校園主體間建立高度的信 賴關係;欲求民主法治教育的紮根,校園權利關係即應立基於「平等地相互尊 重」上,並培育學生「推己及人,設身處地」的能力(林佳範,2003)。許多 侵犯人自由的作為並非教育而是反教育,校園本來就是學生學習與教師教學的 場所,教師在班級內除教授學生課本內容知識之外,不論在教導學生課業、管 教、輔導方面,在面對班上來自不同環境與社經背景不一的學生,部分教師對 於學生違規與糾正學生不當行為,會以體罰學生的方式,以利教學活動的順利 進行。雖然體罰能夠有效維持班級秩序,但是會造成師生關係的不愉快,以及 傷害學生的身心,將不利和諧校園的建立(鄭理謙,2007),而且學生長期身處 在假安全、教育與榮譽之名而行侵害人權、法治精神之實的氛圍下,不但無法 體會民主法治的真諦及重要性,還可能因此形塑出缺乏尊重、自私自利、無所 不用其極之低劣的社會互動行為模式。因此,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問題實 在值得吾人深入檢討,以尋求出最符合現代人權法治理念的解決之道。. 二、再造校園新文化 由上述諸多實例可知,過去校園由上而下的威權文化的遺毒甚深,多數檢 討聲浪都只是點到即止呼籲校園應加強學生人權的觀念,同樣未能深層思索學 校或教師權力行使的妥當性與合憲性:妥當性在於檢視學校或教師權力的實踐 內涵,是否能有效、完整地傳達法治國家的核心精神,以健全校園學生權利之 保障;合憲性則源於學生權利既屬於國家權利保障之一環,自然必須受到憲法. 7.
(23) 各項基本原則的拘束,這也是本論文最主要的研究動機。. 三、相關研究之取向有待補充 從前述可知,由於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侵犯事件層出不窮,對於校園學生 人身自由權之建立亦需進入校園以為深入探討,是故就此項議題來說,仍有許 多值得研究之面向。然,探究我國相關研究發現,早期有關校園學生人身自由 權議題之研究多付之闕如;即使有之仍多是附隨於「學生權利」、「人權之認 知及態度」和「教師輔導管教」等三個面向而為概略之探討,如但昭偉(1982) 「我國國中學生權利問題之研究」、范陽慶(1992)「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與學 生權利」、張民杰(1992)「美國聯邦法院學生自由權判例之研究」、賴媛姬 (1994)「臺北市國中學生權利態度之研究」、黃國峰(1997)「中小學階段 學生權利之研究─從消費者保護的觀點」、林盈君(2004)「美國公立中小學 生權利與自由之研究」以及趙小英(2005)「學生事務工作領域之教職員生之 學生權利認知與態度調查研究」、周碧瑟、劉美媛、張鴻仁(1998)「臺灣在 校青少年對生活人權的認知與行為現況以及與抽煙、喝酒的相關之探討」、王 乾坤(2001)「臺灣地區國小師生對校園兒童人權認知與實踐之研究」、張馨 丹(2004)「校園人權教育環境之探究—以臺南市國民中學為例」以及廖錦聰 (2004)「臺北市公立國中學生人權知識與態度之研究—以松山區五所國三學 生為例」、呂來添(2002)「論中小學教師輔導管教之專業自主權—以教師法 第 16 條及第 17 條為中心」,以及林師如(2004)「人權教育研究:教師素養 與管理取向」。對於學校可如何檢核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問題,如何進行檢討 反思並解決問題,以營造全新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之校園文化,此種屬於 質性性質之研究取向,則尚有待補充。是故,基於前述三項動機,本研究將以 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之角度,進行檢視現行國中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的現 況為主要研究。. 8.
(24)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現今社會隨著時代的變遷與科技的進步,早已由過去的威權管理模式邁向 民主多元開放,但是學校這樣一個領域,就像是「潘多拉的盒子」,每天都上 演著無數的驚奇,我們必須體認在談教師的專業自主與家長參與權的同時,不 應忘記學生的學習權,他應該是整個學校教育的重心,應以學生的學習為出發 點,讓每個學生受到應有的尊重。而這些尊重如想發揮效果,就須建立新的校 園倫理,去檢討以往的傳統倫理觀念,思考注入以人性尊嚴尊重的觀念。基此, 應承認學生的憲法主體地位,校園內權力的行使,也需要建立「人身自由權」 的觀念,所以,將以憲法第八條的觀點進行理論及實務之探討,並配合現行相 關法令措施,提出施行策略。 有關校園學生權利所涉及的問題十分廣泛,其中涉及的問題包括教師、學 生、學校以及社會等層面,本研究主要目的:第一、即以瞭解人身自由權之概 念為首要項目,藉以釐清人身自由權確切的概念與內涵範圍,並探求其主張行 使之原理原則與界限;第二、則在瞭解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之實際情況,探查 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問題之好發類型以及理想與現實間分際拿捏的差距;第 三、則要發展出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保障檢核表,並期能以此成為我國學生權 利義務規範指導原則的一個向度。. 貳、待答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目的,設定主要研究待答問題如下: 一、人身自由權的概念及其內涵為何? 二、國內外保障人身自由權之相關規範探究?保障人身自由權的理由為何? 是否有其限制範圍? 三、人身自由權保障之相關理論應用至校園實境中,是否完全適用?分際應 如何拿捏? 四、有關校園人身自由權之校園規範為何?可能牽涉人權問題之作為又有哪 些?. 9.
(25) 五、國中校園各處室(教務、訓導、總務、輔導)與人身自由權保障情形之檢 核?檢核過程可如何進行? 六、學校可如何進行改善策略之形成?形成策略過程會遇到何種困難或阻 礙?. 10.
(2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計劃採用文獻探討、焦點訪談與問卷調查研究工具。各研究方法及 其理由略述如下:. 一、文獻探討 完整且有系統地呈現有關人身自由權與學生權利的理論基礎與性質、權利 種類、範圍、限制與救濟途徑,做文獻的回顧,其成果可供本研究在進行專家 訪談時,重要的提案與內容規劃,以進一步發展校園學生人身自由權檢核表。. 二、焦點訪談 為驗證各階段蒐集到的資料,在理論與實務間的關聯性,並對執行過程中 的感受與可能遇到的困難做深入的了解,擬以深度訪談方式進行探討,目的在 於了解國中校園各處室與人身自由權保障有關者。因此,訪談對象主要是以現 行國中校長與行政人員為主,以了解學校及社會對學生基本權利的理論基礎與 性質、權利種類、範圍、限制與救濟途徑等議題之看法與做法,提出建議與疑 慮,目的在增加問題呈現的廣泛性和全面性。. 三、問卷調查法 為了解現行國中教師與學生對校園人身自由權的看法,本研究採問卷調查 ,並針對臺北市國中教師及學生發送問卷,期能獲得較多的意見與回饋。以供 本研究了解學校保障人身自由權之現況、態度與推行所面臨的困難。.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以我國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進行理論及實務之探討,並配合本 國教師文化與各方意見反應,提出施行建議。然而,在研究過程中,雖然逐步 檢討修正,但仍存在研究上的若干限制如下:. 一、參考文獻的限制 國外有關人身自由權的相關概念與我國之定義、範疇並不盡相同,而且各 國學制與校園文化與本國多所不同,且較少涉及本研究相關議題,因而間接導 致國內外文獻極為少見,此為本研究文獻參考的限制。. 11.
(27)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除採問卷調查外,亦使用焦點訪談之研究方法,因此受限於受訪者 之主觀認知、價值判斷及情緒心理等因素,致使結果可能未盡客觀,此為本研 究在方法上之限制。. 三、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主要探討國中生校園人身自由權之保障,並以行政措施檢核表為發 展的面向,去探究現行國中校園人身自由權保障所面臨的問題與解決方案。而 本研究範圍將以臺北市國中為主,因此受訪對象,主要以臺北市國中校長、訓 導主任等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與行政業務之人員為選擇,教師與學生之觀點僅以 問卷調查,較無法直接了解其真實感受。. 12.
(28) 第四節. 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基於本研究的目的以及方法,本論文內容共分五章: 第一章為「緒論」,包括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研究架 構與章節安排等。 第二章「文獻探討」,旨在探討人身自由權的定義與內涵,保護原因與限 制,以及國內外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實務意見。藉以分析歸納人身自由權保護之 原理原則,並從中初探校園人身自由權問題,以進一步地建構初步校園人身自 由權保障檢核表。 第三章「研究設計與實施」,交代本研究之對象、所使用之研究工具、詳 細的研究實施流程,以及最後資料處理的方式計畫。 第四章「人身自由權保障與校園行政措施」,乃係藉由問卷調查與焦點訪 談所得資料,整理出校園人身自由權與學生權利的現況。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則係就研究結果做成結論與建議,並對該項經驗發 展模式以及後續研究提出具體建議。 就此,依本研究目的與內容,擬定本研究之架構圖如圖 1-4-1 所示:. 13.
(29) 圖 1-4-1 研究架構圖. 14.
(3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過去中華民族的古老文化傳統中,「師」被賦予很高的地位。晉國共叔成 說:「民生於三,事之如一。父生之,師教之,君食之。」(《國語·晉語》) 《荀子·禮論篇》曰:「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 師者,治之本也。」這句話中的「天地君親師」五個字,在後來的兩千多年裡, 深植人心。但伴隨時空環境的轉變,近年來臺灣的學校與老師本於傳統教育倫 理關係之概念,與現代以憲法人權保障為中心之現代法律體系,往往產生齟齬 (林佳範,2000)。加上傳統道德倫理關係的式微與瓦解,所帶來之價值觀念混 淆,急待新倫理秩序之形成,以解決校園層出不窮不當管教與侵犯學生權利之 事項。因此,要突破上述傳統的思維,需有賴法治觀念的建立,藉由程序的保 障,用以調和教師教育權與學生受教權間之衝突,進而保障雙方權益,追求價 值之均衡。(蘇永欽:1996:551) 也就是說,權利之主張,應更在乎與他人平 等地相互對待,訴諸平等心與同理情,決不是自私的個人意志彰顯。換言之, 個人權利之主張或意思之表達,係建立在平等地相互尊重之下,絕不是個人片 面的意志展現來壓迫他人(林佳範,2005)。 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教育基本法之制定,正象徵著教育倫理關係法 治化之新頁開始。其以憲法保障之學習權為核心,以國民教育權為主軸,重新 組成教育倫理關係,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均對教育負有權責。然在此 之前學生之權利應被加以檢視,以確保其人性尊嚴,實踐憲法保護個人之自由 不被國家任意侵犯之原理與原則。然而,捍衛私人領域,維護個人身自由權的 意識,卻仍在傳統倫常的觀念下,持續掙扎角力著。此番情境,除了在家庭內 父母對子女的管教事件上天天上演之外,受傳統儒家思想影響至深的校園,更 理所當然地成為另一好發場所。於此,人身自由權的意義,受傳統升學高壓的 管教而窄化;得以主張捍衛的內容,亦時常受到各種理由所賦予的「合理性」 而冠冕堂皇的予以限制剝奪。個人人身自由權保護之概念,成為似是而非的主 張,人們對此項權利之看法也就容易混淆不清。到底何謂人身自由權?其與其 他相近的概念意涵有何不同?概念範圍擴展至何處?受到保護及限制的原因為 何?在權利的行使與限制上是否有得以依據的原理原則?以上問題,即為本章. 15.
(31) 所欲探討之重點,以下將分項陳述之。. 16.
(32) 第一節. 人身自由權之探究. 壹、人身自由權保障的起源 基本權利的傳統涵義與作用,乃是一種對抗國家的防禦權。古典意義的自 由權賦予人民一個免於國家權力干涉的自我決定與發展空間。不過,此一自由 空間,並非法律上的真空,其內涵往往受到法律的形塑與架構。換言之,自由 權指在對抗國家,為亦需要國家的保護,誠所謂從「免於國家干預的自由」 (Freihit vom Staat)進展到「經由國家保護的自由」(Freihit durch den Staat)。國家負有保障基本權利的憲法義務,殆以成為當代憲法國家的基本常 識。(李建良,2000) 而探索人身自由權的制度淵源,需要溯及西元 1215 年的「大憲章」(Magna Charta),之中曾提及:「……除依據國家法律外,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拘 禁、驅逐、使無居所、處罰或以其他方法處決,……」。另於西元 1354 年所公 佈的「倫敦自由律」更是以法律明文訂之,該律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分 其身分或地位,非經正當法律程序(by due process of law),不得予以放逐、 處決、沒收其財產,或剝奪其繼承權。」隨後的,西元 1628 年的「權利請願書」 (Petition of Right)、西元 1679 年的「人身保護法」(The Habeas Corpus Act) 及西元 1689 年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均跟隨此一精神(李建良, 2003)。其確保了一項古老的程序權利,以人身保護令的方式,使非法的逮捕拘 禁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眀示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國民, 且國民享有接受迅速而公正裁判的自由(許育典,2006:180)。此種兼具「實體」 與「程序」雙重保障的思想,影響後來歐洲憲政的發展。而我國憲法於 1946 年 制定時,雖仿自大陸法系的德國,但是有關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權的相關規 定,卻與英國的人身保護令的規定相似,除有著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外,更有 法官保留之憲法保障。. 貳、人身自由權的概念 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 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 17.
(33) 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 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 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 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 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 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 追究,依法處理。」該條文共三百零一字,其規定從「實體」到「程序」,為 相關自由權條文所未見,此乃人身自由權為一切權利之首的緣故,固有學者以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來形容人身自由權與其他基本權利之關係(林明鏘, 1995;李壽星,2006)。換句話說,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可以說是其 他基本權利的保障基石,更是落實人性尊嚴確保人權的的核心,故有自由權的 「帝王條款」或「自由之母」之稱。. 一、人身自由權之內涵 憲法第八條所謂的「人身自由權」,針對其內涵學者、實務有不同之見解: (一)學者的見解 1.人身自由權主要概念限於人類身體的行動自由 人身自由權指的是人民身體活動的權利,主要在於防止國家非法的逮捕、 拘禁及加諸人身上的強制行為,認為人身自由權代表人民是一個「自由人」, 為人權的起點(陳新民,2005) 。有學者說其係僅指人民之身體行動自由,有不 受國家或個人非法或恣意侵犯的自由(法治斌、董保成,2001;李震山,2003; 張明貴,2003;張治安,2005)。有認為人身自由又稱為「人身不可侵犯權」, 意指人民之身體有不受國家機關非法侵犯之權,為所有自由權的基礎(林騰鷂, 1998;謝瑞智,2003;薩孟武,2007)。有認為包括動靜座臥的自由,是用以抵 具國家機關不合乎法定程序的對人民身體自由的拘束(李惠宗,2006)。 2.人身自由權包含行動自由與身體保護兩層面 另有學者認為人身自由權是以個人的身體為對象或客體,所得享有的自由 與權利,包括個人生命與身體之完整性及尊嚴不可侵犯性與和個人身體移動的. 18.
(34) 自由不可侵犯的部分 (許志雄等,2000)。也學者認為人身自由權應包含身體保 護與行動自由(陳惠馨,2004)。也就是說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權之保障,除禁 止在違反當事人意願或無法表達意願之情況下,將其留置於特定的場所或一定 範圍內外,亦應維護其身體本身之安全,避免國家機關或他人之侵害。 3.人身自由權包含身體保護、行動自由與住居所不可侵犯性三個層面 此外,更有學者從憲法學的角度分析,將人身自由權範圍涵蓋至身體保護、 行動自由與住居所不可侵犯性三個層面,而有關身體保護方面,強調程序與實 體保護,在程序上,要求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除需要符合憲法第八條規定 外,其內容更應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在實體上,保障身 體自由侵入之行為,包含生理與心理健康。行動自由方面,因行動自由是指在 具體具體空間上之移動自由,而將行動自由納入人身自由權,用意在於每個人 都可以在任何地方停留或居住,反過來說,當無特殊原因存在時,不可強制人 民於特定時間在特定地點停留或居住。另外在住居所不可侵犯性方面,認為住 居所乃是個人人身之延伸,也是行動自由之基礎,更是人身不可侵犯自由之機 時,所以凡屬居住或是個人停用之用所隔離的個人空間,均不允許國家權利的 任意侵入(陳陽德、衛芷言,2001;陳慈陽,2005)。 (二)實務看法 反觀,在我國大法官會議第 630 號解釋中:「就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 暴、脅迫者,僅列舉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三種經常導致強暴、脅迫 行為之具體事由,係選擇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視為與強盜 行為相同,而予以重罰。」之中對於人民之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分開論述,並 引用憲法第八條與第二十二條做為保障之基礎,顯見實務見解上,我國大法官 會議解釋針對我國人身自由權之保障僅限於人民之身體自由。 (三)本文主張 但若只將我國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權之範疇僅限於人民之身體自由,恐 規範過於簡陋,因為相較於德國基本法對於人身自由權不可侵犯的概念,除強 調個人身體移動的自由免於被國家侵害外,其更涵蓋了生命與身體之不可侵犯 權。顯見對於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在德國基本法中較我國有詳細的說明與保障, 亦凸顯我國憲法對於人身自由權保障之不足。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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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環境品質除是永續校園 重要的指標之一,其優劣與否更 是攸關教職員生的身體安全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