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89 年 7 月 19 日本校第 2 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本校第 7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1 年 4 月 24 日本校第 2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4 年 3 月 11 日本校第 6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5 年 3 月 03 日本校第 7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5 年 12 月 8 日本校第 7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本校第 14 次會務會議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本校第 1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本校第 87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本校第 16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7 年 5 月 5 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 0970070342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依據: 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本要 點。 第二條 導師之聘請: 一、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導師之聘請,由各學系(所)主任會同學務長推薦專任講師 以上教師簽請校長同意後敦聘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師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輔導,或不能按本要點執行任務時, 由各系(所)主任會同學務長研商後,報請校長另聘其他教 師擔任之。 第三條 導師編組及輔導原則: 一、導師負責輔導之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卅人為原則,大一新生應 由各系分組安排導師,每組派置導師一人;大二以上及研究 所碩、博士班學生,由學生自選導師或各系分組編排導師。 二、每週至少應有二小時為導師時間(以每週二第八、第九節為 原則)由各系所公告導生,做為導師談話、導師生活動及學務處舉辦學生輔導活動用。 三、導師與導生之談話或聚會紀錄,其形式不拘,由導師記錄後 自行留存。特殊案例需輔導之導生,由導師轉介學務處諮商 輔導組彙整處理。 第四條 主任導師之聘請: 為便利導師制之推行,各學院、系(所)設主任導師一人, 由校長聘請各該學院、系(所)主任擔任,聘期為一年,期 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各院、系(所)主任導師之職責: 一、協助院、系、所導師解決困難問題,積極推行導師制。 二、召集並主持院、系、所導師會議,討論工作實施情形;對建 議事項,彙送學務處或其他單位參考辦理。 三、出席學校召開之導師議、輔導工作研討會暨相關集會。 第六條 導師之職責: 一、瞭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智力、生活習慣、學習態度、 家庭背景,以利有效輔導學生。 二、輔導學生註冊選課及參加課外活動,對於學生難以解決之困 擾,協調有關人員實施輔導,必要時訪問或聯繫家長,瞭解 問題癥結,或轉介諮商輔導中心協助解決。 三、主持導師談話及參與班級活動。 四、導師應與學生作個別談話,並將特殊案例轉介學務處諮商輔 導處理。 五、會同有關人員處理學生偶發或特殊事件。 六、出席所輔導學生之個案會議、導師會議及輔導工作研討會等 與學生有關之會議、活動。 七、導師對學生之優良事蹟或違規行為,得報請學務處獎懲之。 學務處對於學生獎懲案件,必要時得請導師會同處理。
八、依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評定導生操行成績,於每 學期期末考前二週,將「操行評分表」送回學務處。 九、輔導學業待加強學生有關之課業困難與壓力問題。 第七條 導師指導活動費: 一、導師指導活動費由學雜費收入及校務基金自籌款(包括捐贈 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 投資取得之收益)支應。 二、導師指導活動費之核發,依據每學期加退選結束當日之各系 所實際導生人數,每學期每一導生以新台幣一千四百元計 算,此項經費分為導師人事費與學生輔導活動費,其中以八 百元為導師人事費。三百五十元為學務處主辦全校性之導師 輔導活動費(含學務處導師活動費、諮輔人力與諮商相關 費)。二百五十元為各系(所)學生輔導活動費,各系(所) 應於每學年開始一個月內將導師與導生名冊送學務處。 第八條 導師會議: 全校性之導師會議以座談會或工作研討會方式辦理,每學期 至少召開一次,以校長為召集人,討論工作實施情形。各院 系(所)比照辦理之。 第九條 優良導師之表揚: 導師輔導學生熱忱負責,認真盡職者,得提供有關單位做為 教師獎勵、升等與考核之參考。導師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 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