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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系統-以祖輩照顧者之觀點論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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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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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謝美娥 教授

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系統─

以祖輩照顧者之觀點論之

Family Systems of Divorced Single-parent Families:

from Grandmother Caregiver’s Perspective

研究生:李宜樺 撰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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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研究的目的係為了解單親隔代教養家庭樣貌,以及家庭中祖父母職的角 色,並且探討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家庭系統。研究以質性研究方式進行,深度訪 談 10 位單親隔代教養祖母,其中離婚之單親子女男女性別各半。研究發現,祖 父母投入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的原因包括:對於子女及孫子女情感的牽絆與不捨、 由代間交換所獲得的愛與關懷、以及祖父母重視家庭的文化觀。單親隔代教養祖 父母職的角色包括:社會性及象徵性的角色、工具性的角色、教育性角色以及情 感性的角色。單親隔代教養之家庭系統議題包括「家庭週期」、「家庭角色」、 「次系統及界線」,以及「權力及聯盟」。「家庭週期」的部分包括:祖父母從 極力避免子女離婚至與子女一起度過離婚後的各種變動,如家庭重組、祖父母支 持子女與其重新適應新生活的歷程;「家庭角色」的部分則包括:從子女離婚後 的缺位替補、以及祖父母與其單親子女在家庭生活中共同建構新的家庭角色;「次 系統及界線」的部分則包括:單親子女與孫子女重建親子次系統、祖父母協助避 免親子系統形成僵化和疏離的界線,以及祖父母與其成年子女建立相互支持和緊 密的成人的次系統;「權力及聯盟」部分包括: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中存在單親家 長「身為家長的權力」、祖父母「當家作主的權力」,以及不在家中的非監護權家 長,也似乎影響著家庭的權力關係。此外,單親隔代教養中亦存在性別議題,包 括離婚子女返家的經歷,女性返家須透過與父母商量,回家也可能只是過渡;家 庭角色對男性的期待只需賺錢養家,但女性卻較被認為是照顧者的角色;另,祖 父母對內、外孫的態度亦有所差異,有些祖父母認為自己對待孫子女無分內、外 孫,但仍然有些祖父母出現內孫優先的想法。研究最後針對實務工作者、服務體 系及社會政策三方面提出相關建議,以增進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的福祉。 關鍵字: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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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single-parent families that live with grandparents and the roles of grandparents in family systems theory.

Qualitative method is employed in the study. Data were drawn from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ten grandparent caregivers of divorced single-parent families.The findings indicated that the reasons why grandparents devoted to single-parent

families’ caregiving tasks include: grandparents having deep feeling and love for their children and grandchildren, love and caring received from intergenerational exchange, and th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family value.The roles of grandparents include:social and symbolic role, instrumental role, educational role and emotional role.The family systems of single-parent families which live with grandparents include: family life cycle, family roles, family subsystems and boundaries, and family power and coalitions. The family life cycle include : reorganization of family and supporting children to re-adapt to new life. The family roles include: substituting the absence of ‘family roles’, rebuilding new family roles; The family subsystems and boundaries include: rebuilding parental subsystem and preventing their parental subsystem from being rigid and isolated , rebuilding a supported and intimate subsystem between grandparents and the single parent;The family power and coalitions include: the parent as the power center , grandparents as being the power of decision makers and the unavoidable role of the non-custody parent relating to the power of the family. The gender issues also existed between divorced son and daughter in situations like the way they returning home, the family roles expected, and the grandchildren treated. Finally, implications were made from the aspects of practitioners, the service system, and social policy to enhance the well-being of the single-parent families that live with grandpar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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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8 第一節 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定義 ... 8 第二節 祖父母投入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原因 ... 15 第三節 祖父母親職的角色及意義 ... 20 第四節 單親隔代教養之家庭系統 ... 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43 第一節 研究方法 ... 43 第二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 ... 52 第三節 研究嚴謹度及倫理 ... 55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58 第一節 祖父母何以成為離婚單親隔代教養者 ... 58 第二節 祖父母職的角色與意義 ... 65 第三節 離婚單親隔代教養之家庭系統 ... 79 第四節 子、女離婚大不同 ... 9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01 第一節 研究結果與摘要 ... 101 第二節 討論... 106 第三節 研究建議... 112 第四節 研究限制及對未來研究之建議 ... 117 參考書目 ... 120 【附錄一】 訪談大綱 ... 131 【附錄二】 訪談說明與同意書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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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1-1 台灣 15 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況及百分比 ...2 表 2-1 依時間架構及負責程度提供照顧的種類 ... 13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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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2009 年夏天,因為實習的緣故而接觸了瑞芳鎮當地的單親家庭,在一次次 的家訪過程中,看見了不同單親家庭的樣貌。單親家庭若是有資源的投入,不論 是正式資源抑或是來自原生家庭、社區的資源,皆能夠減輕單親家庭的壓力。然 而,在這些家庭中,一些由單親家長父母親協助照顧孫子女的家庭卻引起了我的 好奇,看見祖母在兒子離婚後,擔負起母親的角色,回想起自己苦命一生潸然淚 下;看見離婚回娘家的單親媽媽回到娘家,外祖父母從心疼孩子至接手協助孫子 女的照顧等。然而目前這些祖父母多僅在研究中成為單親家長的支持系統或是托 育的協助者,幾乎無關注於這些祖父母之文獻探討。這些中生代婚姻破裂後,投 入協助照顧孫子女的祖父母,他們是怎麼看待自己祖父母的角色和意義?孩子的 到來對家庭結構、互動產生了什麼影響?且在祖父母協助教養的過程中,他們是 否因教養產生衝突、不一致等等的議題。由此,研究者對離婚單親隔代教養家庭 的議題產生濃厚之興趣,希望能探索這類家庭的樣貌,且在關注單親家庭的非正 式資源時,嘗試從協助單親家長的「家長」-祖父母輩的眼光,來了解他們對家 庭議題的看法,藉此提出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相關之服務以及單親家庭政策方案之 建議。 一、台灣單親家庭現況 家庭是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亦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基石,無論社會如何的 變遷,家庭一直是個人成長最重要的親密團體,也是模塑社會成員思想、情感、 人格等各方面之初級單位(張英陣、彭淑華,1996)。近幾年來,由於人口轉型, 或社會現代化,台灣的家庭結構趨向核心化,家戶人口數逐漸減少,然而,在這 股家庭結構的變動趨勢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單親家庭的出現與增加(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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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珍,2001)。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4)分析近十年家庭組織型態的資料顯示,單親家 庭占全體家庭總戶數的比例呈現增加的趨勢,從81年底的6.4%增加到91年底的 8.1%,可見單親家庭在台灣的比例提高,不可忽視。若以離婚率來看,99年全年 離婚對數計5萬8,037對,較98年微增814對或增1.42%;10年來平均年增率為0.96 %(內政部統計處,2011)。以離婚人數和婚姻狀況而言(表1-1),2005年台灣離 婚人數由1,073,257人,占所有婚姻狀況的5.80%,至2010年離婚對數為1,390,544 人,占所有婚姻狀況的7.12%高出許多,依此統計結果,台灣目前離婚率呈現居 高不下(內政部統計處,2011)。若以歷年來單親庭總戶數來推估單親家庭兒童 少年人口數,估計台灣的單親家庭兒童少年人口已從2004年的350,913 人 (7.74%)升高至2006年的372,027人(8.68%),可見單親的兒童少年人口數的增 加(內政部兒童局,2008)。若對未來的單親預測,依台灣家戶組成變遷中推計 結果顯示,1990年與2025年的女性單親機率分別為4.43%與20.05%,大幅上漲了 五倍之多(楊靜利、董宜禎,2007)。可見台灣的離婚率漸增,單親家庭在台灣 成長的速度越來越快,此類家庭已成台灣家庭結構類型之一種,且在未來單親家 庭的數量會越漸增長。

表 1-1 台灣 15 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況及百分比 婚姻狀況 2005 年 2010 年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未婚 6,352,447 34.32 % 6,819,872 34.91% 有偶 10,029,173 54.18 % 10,143,762 51.92 % 離婚 1,073,257 5.80 % 1,390,544 7.12% 喪偶 1,056,457 5.71 % 1,183,634 6.06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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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祖父母是協助單親家庭之重要角色 單親家庭常常因為父或母需要工作賺錢,孩子必須托育,大部分的父母常以 自己的父母為第一優先考慮(彭柑綾,2005)。一些實證研究證明許多單親媽媽 相當需要娘家父母提供經濟上的協助或幫忙照顧子女(陳靜雁,2003)。單親家 庭中的祖父母更是單親家庭最重要的支持系統(莊珮瑋,2001)。2001年內政部 的台閩地區單親家庭狀況調查,則顯示子女在六歲前之照顧,主要以「父或母在 家帶」者,白天約占三成,晚上則占67.5%;至於六至十二歲前子女放學後之照 顧,主要以「父或母在家帶」者為最多,占48.5%。且當單親家長需要幫手照顧 子女與料理家務時,43%的受訪者也會尋求自己父母的協助(內政部,2001)。 單親家長可能在平日忙於無法兼顧工作、家務、照顧子女的角色時,可能會請求 祖父母們來照顧子女;也可能在臨時需要時,尋求祖父母們的協助,通常這是一 個「補充性」的兒童照顧-兼具非全時的托兒照顧或為了單親家長不規則或非正 常辦公時間工作需求(Griggs, 2010;陳思璇,2007)。由上可知,祖父母在單親 家庭因一父母親的角色缺位時,替補成為協助單親家庭經濟、子女照顧、家務料 理的角色。 此外,從祖父母帶孫的角度來看,祖父母從事帶孫行為多源自於父母世代的 家庭出現危機,當家庭發生危機時,原本只具有潛在影響力的祖父母變成一股積 極而有效的支持來源(郭俊豪,1998)。Mattew和Spey(1984)研究美國離婚子 女家庭發現,有72%的兒童照顧是由祖父母所負擔。不僅如此,台灣原鄉的調查 更發現,隔代教養的家庭其父母的婚姻狀況多呈現不完整的狀態,且比例相當的 高(陳甄臻,2008)。 值得注意的是,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中,誰是這個家的戶長(誰擁有或承租房 子) 是祖父母還是父母,這是需要關注的議題(Bryson and Casper 1999)。如果 是年輕並從未結婚的單親媽媽多世代家庭中,這個家庭的戶長可能是祖父母,且 此時其家庭的社會經濟的狀況可能不一樣(Bryson and Casper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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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於台灣單親家庭組成和美國不太一樣,未婚生育之單親戶比例甚低,且 從 1991 至 2001 年男女單親家長比例一直都是約維持 4:6 之比例,女單親家長 比例高於男單親家長( 薛承泰,2002;謝美娥,1998)。由於三代同堂之家庭居 住型式在台灣仍還普遍(佔 14.50%),一部份夫妻成為單親之時,可能原本就是 在這種家庭型態,有些則是在成為單親後回到「原生家庭」;無論是哪一種,這 些單親很可能不是家戶的「(經濟)戶長」( 薛承泰,2000)。根據行政院主計處 (2003)的調查顯示,相對於未婚者有 83.94%與父母同住,已婚或同居者有 18.5% 與父母同住,而單親與其父母同住的比例介於兩者之間,約 36.17%。其中男性 單親與父母同住的比例較高,約佔 58.33%,而女性單親與娘家父母同住的比例 則相對偏低,只有 21.73%。由數據資料可知,在結束婚姻關係後,女性事實上 是比較難重返原生家庭與父母同住,單親父親在離婚後比較會搬回家與父母等同 住,可利用的資源相對較多(彭淑華,2006;謝美娥,2002)。 三、單親隔代教養現況及目前相關之研究 雖然許多祖父母願意在子女家庭發生事故時協助照顧孫子女成為隔代教養 家庭,然目前台灣未有單親且隔代教養直接的統計數據,因此我們無法得知單親 且隔代教養的家庭到底有多少。但若從隔代教養的現況來看,根據內政部兒童局 兒童統計(2008),93 年隔代教養占全國總戶數 1.2%,推估有 97,341 位隔代教 養之兒童與青少年,上升至 96 年全國總戶數 1.32%,推估有 102,085 位隔代教養 之兒童與青少年。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0)「99 年度台灣地區家庭收 支調查」資料分析,台灣 7,840,923 戶中,祖孫兩代家庭共有 88,965 戶,約為 16 年前的 2 倍。由以上可知,隔代教養的狀況比起過去更為嚴重,需要受到社會的 重視。 台灣隔代教養的議題在因《阿祖的兒子》、《水蜜桃阿嬤》、《有你真好》、《佐 賀的超級阿嬤》等紀錄片及電影而引起廣大的注意,甚至成為研究論文問題意識 的啟發(吳怡嘉,2006;洪筱涵,2008;謝佳玹,2008;蘇嘉芸,2006),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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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整理隔代教養相關文獻時,發現從 1999 年開始,碩士論文開始研究隔代教養的 議題(李玉冠,1999;許玉玲,1999),然多半以隔代教養家庭中的孫子女為研 究主體,包括其生活適應(朱詩穎,2005;李雁萍,2005;胡雅雲,2007 ;陳 珍如,2009;黃佳儀,2003;黃眉菁,2005)、學校適應及學業成就(王盈娟, 2007;吳佳蓉,2002;胡玉鳳,2004;許文震,2004;葉政憲,2007;劉恆佳, 2003)、行為表現(李應觀,2003;陳秀華,2005;張妗薇,2005)、自我概念(王 盈娟,2007;胡玉鳳,2004;葉思欣,2004;葉政憲,2007)等議題,主要探究 在隔代教養下成長的孩子,其發展是否因此受影響。然而,直到 2004 年開始, 才有以隔代教養祖父母為主體的論文出現(紀幸妙,2004;黃淑容,2004),論 文主要關注之研究主題為健康狀況與生活滿意(紀幸妙,2004)、照顧經驗(洪 筱涵,2008)、生活經驗(彭柑綾,2005)、生活品質(劉怡妏,2001)、角色與 學習(吳怡嘉,2006)及復原力(李健輝,2008),而最多的則以探討祖父母與 孫子女之間之關係(陳思璇,2007;黃淑容,2004;詹菊珍,2005)。不論研究是 以哪一類型之隔代教養,均未針對單親隔代家庭作深入探討,僅在單親家長的研 究中,以探討單親家長支持系統論及其父母輩、手足之協助(王孝仙,1991;吳 季芳,1993;吳婉慧,2000;林萬億、秦文力,1992;黃斐莉,1993;張英陣、 彭淑華,1996),且未能以整體家庭的方式呈現其互動、關係,以及其家庭的樣 貌。故本研究主要以家庭系統之論點,了解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相關議題。 四、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系統 家庭角色通常被用來描繪家庭系統中所期望的行為和控制系統的功能,每個 角色會有其相關聯的規則,這些規則除特定角色該有的特有行為外,也引申出其 角色任務。當家庭中有成員喪失或離開,一般會有其他的家庭成員來補足這個缺 位,若未適時補足,將會影響到家庭動力的失衡(張耐、楊秉臻,2009)。單親 家庭意味者家庭中父母其中之一角色的缺位,中生代單親之隔代教養家庭,則是 由祖父母補足缺位的父母親職,然隔代教養使祖父母親職與父母親職角色間界線 模糊,祖父母會感到在權力方面沒有像父母一樣地清楚,使其在擔任親職教養的 角色顯模糊不明(李玉冠,1999)。單親家長藉著隔代教養固然可以得到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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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資源,但是也可能發生教養觀念的不同與管教態度不一致的情況,容易陷入家庭 治療觀念裡的「同盟」或「聯盟」,甚至平衡權力的「三角」習題(邱珍琬,2004)。 隔代教養亦使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改變,有些祖母因隔代教養與子女、孫子女建立 良好的關係,然而也有些祖母則因隔代教養與其他成員發生衝突(劉怡妏 2001)。當然,隔代教養也帶來一些優勢,中生代因為讓父母參與教養工作後, 母女因為久疏的情感也有了再聯繫的機會(邱珍琬,2004)。因此,由單親而產 生之隔代教養家庭,其家庭系統、家人角色的改變與重組,以及祖父母輩之加入, 皆為家庭內重要的議題,可影響家庭功能是否順利進行。 隔代教養雖然替補了缺位的父、母親角色,然而,在單親的家庭結構下,隔 代教養之祖父母如何看待自己與子女的家庭? 如何定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中自 己的家庭角色?又,為了區辨文獻回顧中因探討角度所指稱之「單親家庭」、「隔 代教養家庭」的差異,本研究將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定義為祖父母與其離婚之子或 女以及其 18 歲以下子女同住之三代同堂家庭,並且以隔代教養祖父母的觀點, 了解此類家庭之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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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單親、隔代教養並非是問題,問題是在此結構下之家庭功能是否得以讓孩子 順利成長? 離婚家長成為單親之時,可能原本就是在三代同堂的家庭型態,或 是在成為單親後才回到「原生家庭」,這些家庭因為成員的改變,可能產生前述 之「同盟」或「聯盟」,甚至平衡權力的「三角」習題等等不同之家庭系統議題, 以下以目的與問題陳述之。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探討的目的如下: 一、 了解單親隔代教養家庭樣貌 二、 了解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祖父母的角色 三、 探討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家庭系統 貳、研究問題 依研究目的,本研究問題如下: 一、 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祖父母在什麼情況下承擔教養角色? 二、 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祖父母如何看待自己祖父母親職的角色及 意義? 三、 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家庭系統運作為何?包括其家庭週期、家庭角 色、次系統與界線以及權力與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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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依研究主題,依序整理、探討國內外相關文獻,並將其彙整為四節: 第一節定義單親隔代教養,第二節將探討祖父母何以投入其單親子女家庭協助照 顧孫子女,第三節係探討祖父母親職的角色及意義,以及該角色如何影響孫輩。 最後,第四節,將介紹家庭系統,並且探討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可能遇到的家庭系 統議題。

第一節 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定義

國內、外對於單親及隔代教養的定義相當多元,「單親家庭」及「隔代教養 家庭」,只是一個通稱的名詞,究其內涵,將因為不同的組成原因而呈現不一樣 的家庭形式。在此之下,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在某種程度也互相涵括,以單親家 庭而言,因為就家戶組成來看,單親家庭為單一家長扶養子女的一種家庭型態, 因此隔代教養在功能上被認為類似於單親(張清富等,1995;張英陣、彭淑華, 1998;薛承泰,1996)。在隔代教養的分類中,亦有較廣義的一類,祖父母是提 供孫子女日常生活方面的照顧,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住,孫子女的父母可能會、可 能不會住在家中(Kleiner et al., 1998),如Bryson和Casper(1999)以美國的婚 姻狀態及居住的縱貫性調查,發現居住在以祖父母為戶長家中的兒童,雙親中只 有母親與之同住的比例從1970年代至1997年皆最高。因此為了探究單親家庭與隔 代教養家庭之間的關係,本節首先整理單親家庭之定義,接著整理隔代教養的定 義及類型,最後探討不同結構下的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以及釐清與界定本研究之 研究對象。 壹、 單親家庭定義 「單親家庭」是ㄧ個具有高度同質性卻又相當異質的群組(許雅惠,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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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一些調查當中,我們可見其對單親家庭的定義。以美國人口普查而言,其將單 親家庭定義為ㄧ個成年人與一個以上的依賴兒童(不論其為親生或領養的關係) 所組成的家戶單位(U.S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9)。我國行政院主計處(2010) 在進行家庭收支調查狀況時,是將單親家庭定義為由父親或母親與至少一名未婚 子女所組成之家庭。但就目前社會上所關注的單親家庭,多為家中有未成年子女 的家庭。以實務的服務定義來說,台北縣及高雄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對單親家庭 之定義,其服務對象為育有18歲以下子女成員,除了離婚與失親家庭外,包括分 居、遺棄、配偶服刑或遭羈押、以及未婚媽媽及單身收養子女等實質單親家庭(善 牧新北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無日期;高雄市政府,2006)。 研究中也指出,隨著90年代以來的社會變遷,未婚(nonmarital)單親家庭增 加、無婚(unmarried)同居的情況,以及擴大家庭的居住安排,使得單親家庭的定 義需更清楚的區別單親家庭(single-parent family)及單親家戶(single-parent

household) (Bumpass and Raley, 1995;Winkler, 1993)。在一些將單親家庭以 廣義、狹義區分者,也可見其類似的意涵。薛承泰、劉美惠(1998)曾將單親家 庭分為「狹義單親家庭」、「廣義單親家庭」,其中「狹義單親家庭」指由未婚、 離婚、分居或喪偶的單親戶長所組成的家庭;「廣義單親家庭」是指狹義單親家 庭再加上配偶長期不在及其他家人共居之單親家庭。薛承泰(2002)分析「台灣 地區家庭收支調查」1991至1998 年原始資料,則對於單親家庭的稱呼改以單親 戶,並將「單親戶」的定義分為三個層級: 1. 第一層定義:包括戶長為未婚、離婚、分居、喪偶等四種常見的類型, 作為「狹義單親戶」定義。 2. 第二層定義:鑒於「配偶為戶外人口」與「同居」兩類的單親身分較不 明確,可視為「準單親戶」。在狹義親戶中加入這兩項之後,稱之為「中 義單親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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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 第三層定義:可稱為「廣義單親戶」,即再加入「祖孫家庭」與「非戶 長單親家庭」。前者為父母均不在,而由祖父母與其18 歲以下未婚孫 子女居住的情形;後者指戶長為非單親,但其子女(或子女之配偶)為 單親,並且有18 歲以下未婚孫子同住的情形。 綜合上述,單親家庭的定義可以從單親的成因及家庭成員的類別區分。在 單親家庭的成因部分,其包括離婚與失親家庭、分居、遺棄、配偶服刑或遭羈押、 以及未婚媽媽或單身收養子女。若從單親家庭居住型態,則可以分為廣義、中義 及狹義,中義及廣義的單親家庭則包括同居及祖孫家庭;且多數單親家庭定義中 家庭內有18歲以下之未婚兒童為主。 貳、隔代教養定義與成因 一、隔代教養定義 隔代教養家庭是指祖父母偶爾分擔孫子女的照顧,或甚而擔負所有的教養 的責任者稱之。隔代教養定義,可根據許多面向界定,包括,照顧範圍的程度、 權力與居住型態、參與照顧的時段及照顧時間與負責程度,以下分述之: (一)照顧範圍的程度 以涉入照顧範圍的程度而言,隔代教養家庭又有狹義及廣義之分:(張鐸嚴 等,2004;陳麗欣等,2000a;簡郁雅,2004) 1.狹義的隔代教養家庭:由祖父母負起大部分照顧及教養孫子女之責任的家 庭,父母親很少或根本沒有履行親職。 2.廣義的隔代教養家庭:其係指祖父母輩、甚至是隔代的其他親友於任何適 當時機,對孫子女的教養與照顧,如晚間父母、週末父母、假期父母等, 惟父母親仍會多少履行親職。 (二) 監護權與居住型態 若是依據祖父母權力多寡與居住型態來看,隔代教養家庭類型,可劃分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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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Jendrek, 1994;Kleiner et al., 1998):

1. 擁有監護權的祖父母(custodial grandparents): 祖父母擁有孫子女的法定監護權,並承擔其日常生活照顧與做決策的任 務,這意味著孫子女的原生家庭存在嚴重的問題,照顧的重點在於提供 孩子安全感。 2. 與孫子女同住的祖父母: 此類型的祖父母提供孫子女日常生活方面的照顧,但並無法定監護權, 孫子女的父母可能會、也可能不住在家中。該類型照顧的重點為使孩子 在經濟面與心理面能處於一個安穩的環境,且通常是「協助」孩子原生 父母的角色。 3. 日間照顧型的祖父母: 照顧的重點在於協助孩子的父母並滿足祖父母自身的需求,此類的祖父 母較不會受他們所承擔的照顧角色所影響,因為孫子女會於晚上返家, 故祖父母在此扮演的角色較接近普羅大眾所定義的祖父母。 (三) 參與照顧的時段 若是依照祖父母及父母參與時段界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家庭教育中心 1999 年針對全台國民中小學學童所做之調查而成「隔代教養學習型家庭方案 推動策略計畫成果報告」,其將廣義的隔代教養家庭分為下述五類:(引自陳 麗欣等,2000a、2000b) 1.日夜均由祖父母照顧,父母甚少回家。 2.白天由祖父母照顧,晚上由父母照顧。 3.平常由祖父母照顧,週末由父母照顧。 4.主要由祖父母照顧,父母不定時回家照顧。 5.由其他親友照顧 (四)照顧時間與負責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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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Hirshorn(1998)依(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提供照顧時間有長期照顧、短期照 顧、臨時性照顧三類,和負責程度分代理父母、共同管教、協助者三類,兩個向 度分別為縱軸與橫軸,則將祖孫家庭分為九種型態(如表2-1),以負責程度分項說 明如下。 1.協助意指因為某些狀況,祖父母承擔兒童照顧的任務,但只有有限的責任,依 提供照顧時間可分為: (1)臨時協助:從超過一個禮拜至幾個小時的兒童照顧都可算在內。例如祖父 母在某一個週末幫忙照顧孫子女即為一典型臨時協助的例子。 (2)短期協助:如孫子女父母上課或接受訓練方案,祖父母於每天早上到中午 的時間幫忙照顧孫子女,這會是短期協助者的角色。 (3)長期協助:此類型是有一例行的責任,在特定的一段時間內並且持續的承 擔兒童的責任。如祖父母在白天孫子女父母親工作時,提供孫子女的照顧。 2.共同管教的照顧時間架構中也分為多種: (1)臨時共同管教:如祖父母照顧孫子女,雖他們父母在家中,但因重病在復 原中。這類型通常承擔較廣範圍的親職責任(但並非全部的照顧責任),以 回應緊急或危機事件。 (2)短期共同管教:短期共同管裡的祖父母則比臨時性共同管裡的祖父母所付 出的時間來得多。例如:當家庭在經歷轉變時會出現共同管教,像是擴大 家庭中的出生或死亡事件。 (3)長期共同管教:祖父母與成年子女長期共同管教其負擔大約一半的責任。 最常見的情形是當祖父母子女在青少年期或 20 初歲成為父母,由於缺乏 適當的親職技能,祖父母會在中至長期的時間裡,接手親職。 3.承接代理父母是在臨時、緊急的環境裡,且祖父母承接所有的親職,是在孫子 女缺乏親職的期間,可分為: (1)臨時代理父母: 幫助暫時離家的成年子女照顧孩子,在這段期間內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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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母擔負起所有的責任。如當成年子女出遊或住院時。 (2)短期代理父母:包括幫忙照顧外地出差數個月的成年子女照顧孩子,或是 幫忙正在戒毒中的成年子女照顧孩子。 (3)長期代理父母:當成年子女死亡、長期重病、在外地工作以及物質濫用者。 表 2-1 依時間架構及負責程度提供照顧的種類 提供照顧時間 負責程度 協助 共同管教 代理父母 臨時性照顧 臨時協助 臨時共同管教 臨時代理父母 短期照顧 短期協助 短期共同管教 短期代理父母 長期照顧 長期協助 長期共同管教 長期代理父母 譯自Hirshorn(1998) 綜合上述隔代教養的定義,若是以Hirshorn的架構來歸納,我們可以發現, 在一般的定義中,較少將臨時性的照顧稱為隔代教養,而狹義的隔代教養家庭、 擁有監護權的祖父母皆可歸類至長期代理父母。而與子女同住的祖父母則較偏長 期協助或長期共同管教,日間照顧型的祖父母則可依照提供照顧時間的不同,分 類至臨時、短期或長期的協助。至於日夜均由祖父母照顧,父母甚少回家之類型, 可歸類為長期代理父母;白天由祖父母照顧,晚上由父母照顧以及平常由祖父母 照顧,周末由父母照顧,此兩類與廣義的隔代教養中的周末父母、晚間父母相同, 均可歸類為長期協助。 由於本研究探討主題為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的家庭系統,著重在家庭成員的互 動,因此研究對象主要為與單親家長同住之原生父母,且為Hirshorn分類光譜中 的長期協助、長期共同管教類型為限,未探討長期代理父母的隔代教養類型。由 此,若祖父母有一例行的責任,且在特定一段時內並且承擔兒童的責任,或接手 部分至一半之親職,皆可成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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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隔代教養成因 隔代教養之成因,可以從較鉅視的社會結構的改變、文化價值,至微視面的 個人危機事件的發生、以及祖父母個人的認知、可運用的資源多寡等面向交互作 用而影響祖父母承擔隔代教養的責任(洪筱涵,2008)。然而,若我們關注隔代 教養中生代未能履行親職之因素,則可發現單親與隔代教之間的關係。 在國外隔代教養主要原因即是父母不能適當的履行親職,包括1980年代古柯 鹼的流行使隔代教養的家庭急速的增加,之後因為藥物、酒癮…等持續著,成為 21世紀隔代教養家庭增加的主要原因。美國從50年代有 86%的小孩與雙親同 住,一直到90年代中期下降至 70%其主要的影響為:離婚、青少年懷孕、還有 其他的因素導致隔代教養家庭的增加,同樣的還有近十年內增加了六倍的婦女入 獄服刑,法官則將監護權判給祖父母的機會提升到 50%。父母的死亡也是造成 隔代教養的主要原因,例如:暴力問題及愛滋病, 美國2000年在貧民窟中大約 有 125,000~150,000 名孩子因為愛滋病失去了他們的母親。最嚴重的就屬於非裔 美國人的社區,愛滋病為 15~40 歲族群最容易喪命的主因,而使得祖父母必須 背負起養育孫子的責任(Bert Hayslip Jr., Robin Goldberg-Glen, Editors, 2000,引 自張菁芬,2007;Bryson and Caspper, 1999)。

在台灣的情況也頗為類似,隔代教養成因依序為父母離異或工作、喪親、母 失職,或無他人擔任親職工作等。大多數隔代教養模式雖然是不得已的安排,以 「家庭保存」(family preservation)的觀點來看,隔代教養者要是為了孩子的福祉、 避免孩童因為父母特殊因素(即不能履行親職)而必須安排到其他社會福利機 構,所做的最好安置(邱珍琬,2004)。 綜合以上,從國內外隔代教養的成因,大致可歸類為三類:父母不能適當的 履行親職,包括酒、藥物濫用、家庭暴力;中生代缺位因素,包括:父母離異、 喪親、未婚懷孕、入獄服刑;以及經濟因素:雙親必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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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祖父母投入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原因

當單親家庭面臨家庭重大改變的危機時,單親家長在面臨困境時亦會向外 界尋求依靠,而他們經常聯繫尋協助的對象是其父母。許多研究指出,年老父 母常是幫助成年子女的第一線,他們常成為提供家庭支持和安慰的潛在資源 (Clingempeel et al. 1992;Griggs, 2010;Korittko, 1991;林萬億、秦文力,1992; 鄭麗珍,1988)。然而,以祖父母的觀點而言,為何他們會願意成為隔代教養 祖父母,協助照顧孩子?以下依依附理論、代間交換及傳統文化與社會期待討 論之。 壹、依附理論 依附係指任何一種行為的行式,會造成一個人維持或持續的接近其他人,的 認為此個體有能力來因應這社會(bowlby, 1988)。Bowlby 強調,嬰兒的本身就 會傾向與照顧者產生、維持以及結束互動,並且將其視為一個探索以及提升自我 的安全堡壘,並且能夠促進嬰兒的自由探索週遭世界,進而促使嬰兒獨立自主的 發展及社會互動的功能(Fonagy and Target, 2003,引自 Stalker and Hazelton, 2008) 。Bowlby(1969)認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內在運作模式,人們經由這個 內在運作模式,感受到外在刺激,並根據內在運作模式所形成的預測,對外在刺 激產生行為上的反應。人類初期的內在運作模式與嬰兒和依附對象(通常是母親 或主要照顧者)的互動行為有關。 然而,依附模式除了在幼兒身上運作,也可以在其他的人生周期中發現,不 管是年輕或者是年老的人,當其受到驚嚇、傷害或哀傷、生病時,很容易出現依 附的模式,特別是因生命事件而感到不知所措或不利的環境,其會想追求一個想 要依附的個體,他們的動機或目的與兒童是相同的,皆是為了維持或重新建立一 種安全感(Stalker and Hazelton, 2008)。如果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相當緊 密,其是發展自幼年時期與父母之間的依附關係,這樣的關係,隨著子女逐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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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還是不會減弱的,並且在子女成年時,雙方進一步形成互助互惠的關係(魏慧 娟,2010)。故,成年子女早期與父母親的依附關係會影響父母親是否給予協助, 當成年子女與其父母親的關係較佳時,祖父母更樂於承擔親職以分擔子女的壓力 (Horsley, 1996;楊雅嵐,2005)。此外,在建立這個新的家庭時,母女先前若 有良好的關係基礎,他們才能有足夠的支持,中斷並再重建新的關係(Nelson, 2006)。從單親家長角度而言,與其過去可能糟糕的另一半相比,成年子女的父 母親提供給他們和其子女一個更好的環境(Nelson, 2006)。因此有些離婚後的單 親家長則搬回去與其父母同住(Bumpass and Sweet, 1989)。

綜合上述,依附係指任何一種行為的行式,會造成一個人維持或持續的接近 其他人,此個體有能力來因應這社會、維持或重新建立一種安全感。故,當單親 家庭面臨家庭重大改變的危機時,單親家長在面臨上述之困境時亦會向外界尋求 依靠,而年老父母常是幫助成年子女的第一線,他們常成為提供家庭支持和安慰 的潛在資源。此外,成年子女早期與父母親的依附關係會影響父母親是否給予協 助,當成年子女與其父母親的關係較佳時,祖父母更樂於承擔親職以分擔子女的 壓力。 貳、代間交換 以老人為主體的文獻中,多側重引用社會交換理論來討論「代間交換」的議 題,主要是分析「老年人」與其「成年子女」的交換(洪筱涵,2008)。社會交 換理論是從微觀的角度去探討人類的社會行為,此理論主要的義涵是認為人與人 之間的社會互動,是一種理性的,會計算得失的資源交換,「公平分配」、「互惠」 是理論的主要規範及法則,公平分配係指成本與酬賞的平衡,即個人所付出的成 本或代價與所獲得的酬賞利益應是相等的,付出越多,酬賞也應越多,酬賞包括 具體的物品,也包括抽象的聲望、喜愛、協助、贊同等,其價值因人而異;互惠 規範則指個人在人際互動中所期望的禮尚往來的回饋(馬康莊、陳信木,1995)。 在家庭代間的社會交換,劉楚俊(1996)指出,在養兒防老的代間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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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上下兩代是最佳的策略組合,乃是上一代選擇對下一代嚴加管教,同時逐漸 轉移財富,而晚年得以含飴弄孫。因此,祖父母願意協助中生代子女帶孫的原因, 大多顯示老人在家庭是處於資源需求的角色,或是為自己未來更老時可獲得照顧 而願意協助帶孫。老人家以 3C 的角色(cook, cleaner, child minder,煮飯、打掃、

顧小孩)來換取與成年兒子媳婦共居的機會,並以此等「愛的勞動」,證明自己 並非全然無用,並非是個依賴者(Sheu, 1998;許雅惠 ,2001)。女性主義學者 在 1990 年代指出,阿嬤照顧孫子,很多時候是不得已的,因為三代同堂的美談 背後,其實有很多貧窮婦女寄人籬下,不得不幫忙的苦衷(胡幼慧,1995)。然 而,在成年子女為單親的狀況中,卻出現不一樣的代間交換情況,許多女性單親 回原生家庭,乃是他們的需求迫切(吳婉慧,2000)。此外,檢視隔代教養的中 生代的父母,其有一部分不再緊守著我們所假想存在的那些「責任」,又或無能 力奉養父母,在隔代教養家庭中,中生代似乎是難以挹注經濟協助或工具性協助 一方,祖父母在此代間交換是付出較多者(洪筱涵,2008)。然而,這並非顯示 祖父母在協助中生代子女照顧兒童時全無所得,當祖父母透過照顧孫子女向其中 生代子女換取金錢或地位時,他們亦同時藉由照顧工作來向孫子女取得愛及陪伴 (江亮演,2008)。雖然受照顧的孫子女尚無給予祖父母立即的金錢回饋,但卻 可給予愛或地位、自尊、角色上的報酬。養育孫子女可為祖父母帶來喜悅感與成 就感,故祖父母可在照顧孫子女的過程中,取得創造性需求的滿足感、成就需求 與自我認同的確認,亦因有事可做而不感無聊,其交換所得的偏屬「情感性支持」 (洪筱涵,2008)。若以孫子女的角度而言,研究指出,多數孫子女回顧當其兒 童時期,祖父母提供情感、工具及財務支持(Eisenberg, 1988)。而當孫子女成年 之後,代間支持平衡發生改變,祖父母表示:相較於付出及獲得,其獲得較多來 自孫子女的情感及工具性支持(Alexander and Langer, 1990)。

由上述可知,以代間交換的觀點而言,祖父母願意照顧孫子女的動機不只是 以自己的帶孫的勞務,以換取目前能與子女同住,或在當其晚年需要照顧時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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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輩的奉養。更多時候,特別是當中生代的經濟、資源狀況較不佳時,祖父母甚至 在代間交換是付出較多者。故祖父母願意照顧孫子女時,他們在照顧的勞務過程 中,得到較多偏屬「情感性支持」,如創造性需求的滿足感、成就需求與自我認 同的確認,也因有帶孫的事情可做而不感到無聊。 参、傳統文化與社會期待 祖父母願意承擔照顧孫子女的責任,有二大原因,其一是社會期待,認為照 顧孫子女是天職;其二是自我期許,他們大多數認為老人在家庭方面以照顧孫子 女和幫助家務的貢獻最大(Budini et al., 1999)。在華人的社會中,重視家庭有其 不可忽視的悠久文化傳統,家庭在華人生活中的重要性,應是眾所皆知(朱瑞玲、 章英華,2001)。 「差序格局」這一概念或分析框架描繪與揭示了中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具有 的「人」與「我」概念的意義與關係,指出了這種差等式的秩序結構不僅決定了 個體的倫理規範與道德行為,而且還決定了人際之間權威與互動的規則(楊宜 音,2001)。根據層級遞補模式(Hierarchical Compensatory Model)來看,家庭 在使用照顧人力資源時,多採用由親到疏的非正式服務網絡,且必須到最後不得 已階段,才會求助於正式的支持資源系統。因此在華人文化盛行的是以家庭為本 位的觀念,如倫理綱要是以家庭為中心,風俗習慣亦以家庭為出發點,故為了家 庭的利益,個人是可以忽略、屈辱或犧牲的(岳慶平,1989)。在此脈絡下,文 化強調家庭內血濃於水,強調孫子女應由自家人負擔照顧責任,以傳承血脈。所 以在此傳統社會文化環境下,「做嬤育孫」(台語),祖輩照顧孫子女有其相當的 社會文化和個人因素存在(王春美,2001)。此種狀況特別常見在男性單親家長 的家庭中,多數祖父母在兒子成為單親後,更容易成為協助孫子女的照顧者(王 孝仙,1991)。 然而在女性單親受原生家庭的協助部分則不若男性單親順利,在重視婚姻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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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定性與親屬體系的台灣社會裡,女兒是家族中邊緣性的角色,他們與娘家的關係 只限生產、生日、婚喪喜慶和年節時的互相餽贈,在人情禮節上的往來並沒有強 制的權利和義務(胡台麗,1997,引自吳婉慧,2000)。但在社會變遷下,現代 家庭成員關係也隨之調整轉變。我們可看到女性單親在離婚後,有些父母本著 愛,同情女兒,在最需要幫助的時候,無怨無悔的伸出援手。然而「忠誠生養下 一代的責任」亦是部份祖父母最終決定協助女兒的原因,因為有了「孫子」,代 間又有聯繫臍帶,外孫子女需人照顧、撫育,而有了協助女兒回家之理由(吳婉 慧, 2000)。 綜合上述,可知在傳統社會及文化的面向中,祖父母願意承擔協助照顧孫子 女的原因有社會期待與自我期許兩部分。由於華人社會中對家庭及血脈的重視, 為了家庭的利益,個人是可以忽略、屈辱或犧牲的,因此祖父母常因家庭的需要, 而願意帶孫。也因「做嬤育孫」(台語),祖輩照顧孫子女有其文化脈絡,祖父母 也期許自己能夠提供協助教養之責。然而,也由於華人社會中男系血脈傳承的觀 念,單親女性回娘家並不總是順利,但也因為愛,以及不忍外孫無人照料,因此 願意接納女兒回娘家。 綜合以上成人子女與父母關係、代間社會交換以及傳統文化與社會期待的觀 點,我們了解隔代教養祖父母願意接納單親子女及孫子女,並且協助兒童照顧的 原因,其可簡述來自祖父母與成人子女之前的情感、提供照顧的工具及情感面收 穫,以及在傳統文化與社會期待。然而祖父母踏入孫子女的照顧之路,參與其中 生代子女之家庭過程,其中又會產生何種議題?下一節將以隔代教養祖父母為主 體,探討單親祖父母親職的意義,以及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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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祖父母親職的角色及意義

壹、祖父母職角色 角色是指當一個人持有某種地位時所應負起的正當行為,而角色認知則是指 個人知覺到自己在某個位置上的實際行為表現(蘭采風,1986)。壽命的延長使 得許多老者有機會成為祖父母,祖父母角色扮演的方式因人而異,有些人只想含 飴弄孫,和孫子女們戲耍;有些人偶爾協助照顧孫子;有些人必須擔起代理父母 角色(Neugarten and Weinstein, 1964)。

Kornhaber(1996) 根據 Neugarten and Weinstein(1964);Hoffman(1978); Kivnick(1982);Gutmann(1985);Hagestas(1985)等研究,將祖父母角色類 型歸納為四類:

(一) 社會性和象徵性的角色

即歷史的保存者(living ancestor and family historian),祖父母通常是回顧家 族、社會的口述歷史家,藉由故事、探索祖、父母的小東西、嫁妝等,讓孫 子女與過去連結。 (二) 工具性的角色 又可分為導師、角色模型、及養育者三種。 1. 導師或教練(mentor):祖父母教導孫子女基本的生存之道以及價值。在 過程中,孫子女學習到一切、刺激其想像、提供動力和靈感;祖父母亦再 次體驗過去個人的歷史。 2. 角色模型(role model):孫子女學習祖父母的角色。祖父母並教導孫子女 如何培養自尊。 3. 養育者(nurturer):教養、養育是祖父母基本的角色,祖父母直接照顧孫 子女,間接的支持成年子女,為親職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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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三) 情感性的角色 又可分為玩伴、奇才、及英雄三種:

1. 玩伴、好朋友、知己(playmate, cronies, and soulmates):這些角色需要長 時間的經營和扮演,然而有可能寵壞孫子女。因為玩伴的角色是一種生活 樂趣的來源,若兩者關係不錯,會被視為共同對抗父母,反而帶給祖父母 麻煩。 2. 奇才(wizard):祖父母提供孫子女想像的空間和視野。 3. 英雄(hero):祖父母常是一種英雄式的象徵。 (四)精神上的角色 祖父母為孫子女之精神、宗教上的導師。 祖父母親職的角色類型充滿多樣性,隨著脈絡或個人的變項(如:性別、居 住距離、父系或母系、年齡、健康狀態、孫子女數、教育程度、階級)祖父母的 角色與祖孫關係亦有所不同,其角色類型有些可能是重複扮演,只是依據情境等 因素不同而有差異性(吳婉慧,2000)。檢視文獻對於同住之單親隔代教養之祖 父母角色部分,也會因為上述之變項而有不同的角色類型。部分擔任起臨時性或 短期照顧責任的祖父母較不會干預孩子的管教方式,通常以父母親的管教方式為 主,祖父母認為自己只是大家庭的維繫者而已(梁雅舒,2003),係屬於社會性 和象徵性的角色。此外,一些祖母認為自己在其子女離婚後應該要表現的功能角 色,包括視自己為「有安定作用之人」,作為子女與孫子女的後備,或是「密友、 知己」,聽他們發洩情緒和給予建議,有時也會成為孫子女的「親職代理人」 (Johnson, 1988)。母系之單親隔代教養之父母認為祖父母的教養責任分工是次 要、配合、協助的,是在旁邊提供意見,但會協助下一代滿足其基本飲食、衣著、 健康等生理需求,是養育者的角色;且年輕時所扮演男女有別「工具性」、「表達 性」之家庭功能角色,當成祖父、祖母後,其照顧內容仍具有性別差異,祖母在 照顧上仍舊參與較多(吳婉慧,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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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祖父母在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中,我們可見其最多扮演的角色,是隨著中生 代父母角色的參與多寡,而有不同程度之協助孫子女養育、教養。並且在家庭發 生劇變時,提供安定、陪伴的角色。祖父母的角色不只是在與孫子女的互動中產 生,從中我們亦可見祖父母面對中生代,亦是協助者的角色,然而從中我們也可 發現性別角色會影響祖父母選擇扮演何種類型之角色。 貳、祖父母親職的意義 「祖父母親職」(grandparenthood)是家庭系統中的一個歷程,當第一個孫子 女出生即代表個人走入祖父母階段。此一族群在年齡、教育程度、經濟情況、生 活型態上有其個別差異性。祖父母親職的角色意義無既定的規範和期待之角色, 端視家庭協商以及個人過去當孫子女時的經驗、自己的父母親成為祖父母時表現 的世代經驗、社會對祖父母的態度、及個人信念的綜合而定(Matthews and Sprey, 1984)。 早期論述祖父母相關文獻主要是從臨床觀點來分析祖父母,多數的心理分析 期刊受從病態、不友善、偏頗之角度來批判祖父母,甚至將在三代同堂的家庭中 之祖父母標籤為「麻煩製造者」(troublemakers),二十世紀中期之文章則從負面 之角度來詮釋祖父母,例如:祖母使得孩子很難教導、在教育孩子上,祖母是一 個很大的問題來源(Abraham, 1913/1955;引自 Taylor, 1998)。此時期論述祖母 對成年子女及孫子女之影響是負面、令人討厭的;而祖父之角色大多是隱而不見 的。其後的研究者觀察到祖父母的重要性,但仍對祖父母提出警告「勿超越其扮 演角色之界線(Vollmer,1937;引自吳婉慧,2000)。一直到 60 年代才對祖父母才 有較多正面描述(Apple, 1956;引自 Kornhaber, 1996)。

傳統祖父母親職的意義,最著名的探討是 Neugarten and Weinstein(1964) 與 Kivnick(1983)的研究,兩位學者分別在不同的年代針對 70 對中產階級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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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母與 11 位祖父母的生命史研究,其分別歸納出祖父母親職的意義,後續許多中 外研究皆以其為分類作為依據(Miller and Cavanaugh , 1990;Hayslip et al., 2003;吳婉慧,2000;郭俊豪,1998),國內則由戴秉珊、陳若琳(2008)依 8 位 祖父母的訪談內容為依據,並參考國內外文獻形成量表之祖父母角色意義與信念 所形成之量化研究。由於三篇研究中部分的意義分類有重疊之處,因此研究者整 合上述研究之分類項目,並且回顧單親隔代教養的實證研究文獻,探討此類型家 庭祖父母親職意義。 祖父母親職的活動,在其成年子女離婚後,這些活動有非常大的部分祖父母 不能控制。他們能否與孫子女接觸,決定權是在其孫子女的父母身上(Furstenber, 1981;引自 Johnson, 1988)。如果父母分居或是離婚,那麼祖孫之間的關係將有 可能改變,至少祖父母會如此擔心,因為他們會認為這個既有的祖孫關係出現了 危機。祖父母和孫子的關係受到離婚子女是否取得監護權的影響是十分明顯的, 一般來說,只有女兒在離婚時得到子女的監護權,外孫祖父母才能繼續並維繫他 們與外孫子女的祖孫關係(Matthews and Sprey, 1984)。此外,研究發現祖父母 居處是否鄰近孫子女,其是影響祖孫關係的重要因素,因為祖父母住得越接近他 們的兒女,他們可以更容易並且持續原有的互動型式(Fisher, 1983;引自郭靜晃, 2003)。除此之外,在子女成為單親後,祖父母在某部份會對自己的角色產生矛 盾,在決定要不要幫助子女的過程中,也有許多遲疑:「如果我做太多,我就必 須要做全部。但如果我做太少,我可能會失去他們」。如果祖母決定接手親職工 作,他們會覺得自己面臨過重負擔的風險,由於對祖母角色只有相當模糊和含蓄 的期待,祖母對自己該不該介入是遲疑的,特別是當他們的責任沒有明確的限定 時(Johnson , 1988)。 由於本研究主旨欲探討同住之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因此在單親家庭祖父母親 職的意義面向,偏重於取得監護權或是共同生活該方家長之祖輩,未探討未取得 監護權或無法與孫子女頻繁聯繫之祖父母親職意義。以下整理歸納 Neugarte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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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Weinstein(1964)、Kivnick(1983)以及戴秉珊、陳若琳(2008)學者對祖父母 親職之意義探討,並文獻回顧單親隔代教養祖父母親職的相關討論: 一、生命與宗族的延續 孫子女的誕生,是祖父母生命延續之表徵,每一個個體都希望死後,其生 命能夠綿延。孫子女正好扮演此種角色。此即是孫子女能使祖父母感到生命不 朽,亦是傳統對家族的交代及多子多孫多福氣的傳統概念(Neugarten and Weinstein,1964;戴秉珊、陳若琳,2008)。此外,祖父母負有父系或母系的責 任並受到孫子女以及家族之認同,身為祖父母的經驗,創造了生命具有永續性的 感受,家族之香火得以延續(Kivnick, 1983)。祖父母在家庭網絡中是居於一種 獨特的地位,因為他們雖然不是年輕孫兒們的父母,可是他們在孫子女的發展上 有著特別的影響力。由於家庭的價值和傳統都是由子孫代代相傳,所以,祖父母 對孫兒們有份世代香火的期待(Troll, 1980;引自郭靜晃,2003)。 單親隔代教養祖父母願意承擔教養孫子女的責任,一部分也認為孫子女是自 家的後代命脈,必須要維繫,且有兒孫在側,不僅看見自己生命的延續、生命也 有目標與寄託(邱珍琬,2004)。但對於宗族延續的議題上有著華人的男性繼承 脈絡,內、外孫在祖父母的觀念中還是存在差異。祖父母會認為內孫才是自己真 正的孫,就是一種傳襲自己姓氏、傳宗接代的意義。外孫就不是(吳婉慧,2000)。 二、對孫子女縱容的愛(indulgence)得以情緒上自我實現 人們通常都感覺扮演祖父母比父母好,因為祖父母期讓他在生命中有情緒 再次自我實現的機會,而此種經驗是自己早年無法獲得的。例如:過去因為事業 太忙碌而無法對子女做的事,現在可以對孫子女做(Neugarten and Weinstein,

1964;戴秉珊、陳若琳,2008)。並且在此過程中,可以享受寵愛孫子女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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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在單親隔代教養的家庭中,有些祖父母因為女兒和孫子女後來的加入而感 到親密和情緒的滿足,離婚女兒帶著孫女回來後,有說有笑反而增添熱鬧氣氛, 祖父母也因此感覺一家人很圓滿(吳婉慧,2000)。研究也指出,同住及隔代教 養的祖孫,因為祖父母照顧孫子女會與孫子女的關係較密切,祖父母有時也扮演 孫子女與父母的調停者,只是他們比較護著孫子女,所以他們也認為自己有時會 寵溺他們(林美珍,1990)。隔代教養的祖父母也容易因為想彌補孫子女失去父 母的愛,因此會更會以無微不至的照顧及疼愛孫子女(邱珍琬,2004)。其他從 孫子女觀點的研究中,也可見此情形(蘇嘉芸,2006)。 由上述,可知單親隔代教養的祖父母亦會在孫子女加入而感到親密及得到 情緒的滿足,一些同住或隔代教養的祖父母對孫子女是疼愛有加,甚至寵溺他 們。特別是由於缺乏父母親的關愛,孫子女可以感受到祖父母無微不至的照顧補 充其缺乏父母親的愛。 三、成為有價值的長者、傳承經驗 祖父母的經驗與智慧,對孫子女的成長是非常重要且有助益的,他們會傳 承生活及歷史經驗,對孫子女個人、工作、宗教信仰…等提供意見,有時也提 供孫子女經濟上之協助(Neugarten and Weinstein, 1964),這使得祖父母獲得被 需要的感覺和成就感,也期望自己未來能成為孫子女回憶時的重要人物 (Kivnick, 1983)。 因此,當家庭多一位祖輩成員,單親隔代教養的祖父母也覺得此意味著自 己「多升一格」、並期待自己不是退而無用的角色,特別是單親隔代教養之祖父 母,多半協助其子女照顧孫輩,扮演看頭看尾、作伴的功能。有些祖母甚至認 為若孫子委由保母帶,會與自己家庭規範、原則、情感漸行漸遠,甚至成為社 會問題的製造者,因此,外祖父母認為自己有著維繫家庭凝聚之責任,甚至傳 承做人之義務,管、教、養是不能偏廢的,有更多時間與下一代相處,可以傳 承家庭規則,維繫家庭凝聚(吳婉慧,2000)。祖父母對孫子女教育的重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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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求孫子女有誠實、負責、獨立能力,甚至希望孫子女可以將其教養經驗傳承下 去(邱珍琬,2004)。 此外,在三代或多代同住的家庭中的祖孫關係時,發現祖父母較常教導孫 子女家族歷史、個人經驗、說家鄉話等(林美珍,1990)。此與原住民隔代教養 家庭的情形雷同,研究發現,完全和祖父母同住的原住民孫子女幾乎都會說母 語,且部分祖父母會以故事或者行動來傳達她們對於傳統文化感受(郭李宗文, 2005)。 四、心願的實現 當孫子女達到事業成就或完成學業時,祖父母會感到與有榮焉,向親朋好友 誇耀。此外,若是孫子女完成一件自己年輕時無法實現的願望時,他們心中也會 感到無限的欣慰(Neugarten and Weinstein, 1964)。

由於中國傳統重視父系的傳承,若單親隔代教養家庭是與外祖父母同住,外 祖父母更有比較的心態。期許孫子女的成就能歸之於自己的家庭,故外祖父母更 希望外孫子女的教養成果是不同於其父系家庭,期許孫子女能光耀「外」門楣, 而不是「內」門楣,「輸人不輸陣」(吳婉慧,2000)。 五、再次體驗過去生活 祖父母可以因為看著孫子女的成長,回想起過去兒時以及祖父母相處之經 驗,並且認同自己祖父母的角色扮演(Kivnick, 1983)。 在傳統時代,祖父母的角色對一般人而言,大多是含飴弄孫、安享晚年的日 子,只要工作退休後就可以到處走走,過一些逍遙的日子。一些隔代教養祖父母 不同於傳統祖父母只要扮演含飴弄孫的情感性支持角色,更要提供孫子女在經濟 面、生活面的各項照顧,以及工具性協助與回饋監督,其執行之任務項目類似「父 母」(洪筱涵,2008)。因此我們可見祖父母的與其過去自己兒時與祖父母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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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方式已有差別,雖然他們認同自己是祖父母的角色,然而卻不是如此輕鬆的含飴 弄孫,更有著照顧和監督的角色,可能較難能與過去兒時記憶連結。 六、祖父母親職是生活重心 有些祖父母是以其祖父母親職為個人認同的重心,孫子女為其生活的重 心(Kivnick, 1983)。然有些祖父母認為自己成為祖父母對自身並無影響,他 們雖然與孫子女住得近,但心理距離是疏遠的,同時認為自己是空有其表、有 名無實的角色(Neugarten & Weinstein, 1964)。

有些單親隔代教養祖父母在逐漸老化的身體下,仍舊肩負著照顧教養的責 任,其生活幾近以孫子女打轉,社會活動劇減、社交網絡縮小(郭靜晃,2003)。 這些單親隔代教養祖父母以孫子女的生活為重心,特別是當子女不能有太多時間 陪伴孫子女時。然而,雖然照顧孫子的祖父母他們雖認為經濟支出增加,失去寧 靜生活,必須減少旅行、放鬆、度假、社交時間,但同時因有小孩相伴而自覺變 年輕,感到無聊或疲倦的時間也減少許多(洪敬浤,2006)。

除上述依照 Neugarten and Weinstein(1964)、Kivnick(1983)以及戴秉珊、 陳若琳(2008)分類的祖父母親職意義外,有些單親隔代教養祖父母也將孫子 女與其父母的連結視為是自己的責任,因為孫子女一方家長的缺席,祖父母更 認為自己對孫子女與其父母關係的延續有責任。有些祖輩體認到親子關係的不 能斷絕,也希望孫兒與其父母親之間可以維繫良好互動,在一旁也做了努力, 有些祖輩積極教導也促進子輩與孫輩的情感連結(邱珍琬,2004)。從孫子女 的觀點來看,在研究中隔代教養祖父母對家人連結不可斷的信念,也影響孫子 女對自己母親的看法「外公總是告訴我們,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這一點讓我 一直銘記在心,所以在日後更能體諒自己的父母及外公外婆,而且認為家庭的 成員相當的重要」(蘇嘉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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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總而言之,由上述我們可知單親隔代教養之祖父母在其家庭的意義,部分 是與一般家庭的祖父母一樣,從孫子女的參與生命中,感受到生命與宗族的延 續,並且在對孫子女縱容的愛(indulgence)得以情緒上自我實現,並且讓祖父母 的身分成為生活重心,並期許自己在傳承價值後,能成為有價值的長者。然而 在此議題內,我們可發現華人文化中的父系傳承文化,深深影響祖父母的角色 意義,但也由於這些照顧單親隔代教養的外孫子女,反而對他們有更深一層的 期盼,特別是女兒的子女,他們從開始必須接受孫子女為「外」的身分,但至 後來,因為一起生活的情感,因此逐漸將其納入家庭的傳承、並且以孫子女為 傲。且因為隔代教養必須承擔較多的教養工作,因此祖父母較難以再次體驗過 去兒時的生活,然也因為陪伴孫子女的時間較長,祖父母常以孫子女為生活重 心,相對傳承較多母語及宗族及文化予孫子女。此外,祖父母並擔任著孫輩與 其父母間情感延續的媒介,即便其一方不在孫子女生活中,祖父母仍舊希望家 庭的概念可以完整,並從中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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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單親隔代教養之家庭系統

壹、家庭系統理論 家庭並非僅是由有血緣的個體所自然產生的群集,家庭存在一個所有人都知 道,並且願意表現的行為形式,且家庭必須被實現、被建立在每天的例行生活中 (Nelson, 2006)。實務工作者視家庭為一個系統,意即視家庭是由個人組成之一 個小的社會系統,負責個別家庭成員的社會化、親密關係、規則學習,而家庭成 員彼此之間的相互關係就構成家庭的整體(周月清,2001)。家庭結構是一組隱 形的功能需求或規則,整合家庭成員彼此的互動方式。就本質上而言,結構代表 家庭中實現重要功能之運作規則的總和,它提供了瞭解那些始終一貫的、重覆和 持續之互動模式的參考架構(翁樹澍、王大維,1999)。系統具有維護它自己原 貌的功能。它會抗拒超過自己所允許範圍的改變,而且盡可能保持自己所偏好的 方式。系統中雖也存在其他不同的模式,但是若這些模式偏離系統所可容忍的範 疇時,系統本身就會出現重新建立慣有模式的機轉,以維持平衡(劉瓊瑛,1996)。 關於家庭系統觀點的討論,一開始是由 Reuben Hill 的論文題目「現代系統 理論和家庭」為基礎引導往後的討論(Zimmerman, 1995)。20 世紀 40 年代,社 會學家 Evelyn Duvall 和 Reuben Hill 將發展框架運用於家庭,將家庭發展區分為 清晰的幾個階段,每個階段有不同的任務。家庭治療師 Carter 和 Mcgoldrick 在 這一框架中加入多個代際觀點,使其進一步豐富,同時注意到了不同的文化模 式,也考慮到離婚和再婚的階段(胡赤怡、李維榕、王愛玲,2006)。而以一個 系統的觀點而言,Hill 為所有的系統具有四個基本特性的假設(Zimmerman, 1995): 1. 他們所執行的任務是要去滿足他們的成員和大環境的需求 2. 他們組成的成分是相互依賴的 3. 有邊界和界線維持的傾向,以區隔不同的系統以及他們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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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 有均衡和適應的傾向,以確保系統的生存能力 家庭系統,如同其他社會系統一樣,會賦予或期待其成員當如何行使角色, 以滿足家庭社會性或情緒性的需求,而這又與家庭的價值觀或策略有關,以區別 家庭任務、責任是如何分配的(周月清,2001)。這些包括任務與功能包括:家 庭成員生理上的扶養與照顧;透過生產或是領養的方式增加家庭新成員,直到他 們能成熟的離開家庭;兒童透過社會化能扮演成人角色,像是配偶、家庭、工作 者、公民、鄰居和社會成員;家庭成員的社會控制能確保維持家庭內部和外部的 秩序;維持家庭道德和行動方式以確保家庭內部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任務執行;生 產、消費財貨和所需的服務來支持和維護家庭單位(Zimmerman, 1995)。 若將家庭過程以「做性別」(doing gender)的方式詮釋,Carrington寫下「家 庭,任何的家庭都是一種社會結構,或是一種透過人們的主動性,使其被辨識、 教化、以及認可的關係」。做家庭,就像做性別一樣,牽涉到結構和其所達成之 事,而非「自然」的法則中既存人與人之間的安排,這個工作變得特別明顯,尤 其當此家庭並不符合一般的家庭模式(引自Naples, 2001)。因此,探究研究者關 注之單親隔代教養的家庭,由於在這類型的家庭中缺乏父或母的角色,因此這類 的家庭如何「做」他們的家庭,其中牽涉到許多家庭系統之議題。此外,家庭中 潛在的組織結構(也就是長久不變、規律化的互動模式)以及它是否能彈性回應家 庭生活週期中的狀況,是決定家庭是否能產生良好功能的重要因素(翁樹澍、王 大維,1999)。因此,以下將整理國內外文獻,並且以家庭理論中重要的概念, 包括家庭生命週期、家庭角色;家庭次系統;界線滲透性;同盟、權力和聯盟, 並說明在此家庭系統重要概念下,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可能出現之議題。 一、家庭系統概念與單親隔代教養家庭 (一)家庭生命週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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