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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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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建議

根據研究結果與討論,本研究的建議分為三個部分,包括對對實務工作者之 建議、對服務體系之建議以及社會政策之建議。

壹、對實務工作者之建議

一、單親隔代教養的祖父母需被家庭服務所重視

目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接受服務的單位多屬兒童與家庭領域之社會工作,

以單親父母與子女為協助目標。然而因國人的平均壽命增長,成為祖父母的機會 增多,又家庭之組成較過去多元化,祖父母承擔、協助照顧孫子女之隔代教養家 庭、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亦顯見於目前之家庭結構中。因此,家庭工作者需裝配祖 父母家庭角色的知識,以及他們在此生命週期中的任務與需求。祖父母可能過度 投入維持家庭的運作而忽略平衡自己的生活,或因照顧孫子女而導致中老年期經 濟安全受威脅,因此祖父母亦需獲得心理與經濟面向的支持,社會工作者若能了 解祖父母職的角色與意義,同理並支持其於家庭之付出,亦能使受照顧之孫子女 獲得更妥善、正向的受照顧經驗。Goodfellow 與 Laverty(2003)觀察祖父母、

父母、孫子女之間的關係,認為:(一)隔代教養的孫子女在其早年的發展中,

代間關係相當重要;(二)在安排照顧孫子女時,重要的是要一倂考量祖父母需 求;(三)祖父母有個人的選擇並維持其自治與自我概念;(四)祖父母在生活中 要達到平衡,需評斷在教養孫子女的過程中自己對家庭的貢獻、義務和獨立性。

實務工作者可在服務單親隔代教養祖父母時,協助祖父母思考自身的能力與需 求,在協助帶孫中找到平衡。

二、具備性別意識敏感度

祖父母經歷重男輕女、刻板化性別分工之生命經驗,他們雖然了解隨著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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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遷一些既有的價值觀已不再適用,然而他們可能在調適心態或實踐過程中遭遇 衝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中,祖父母的婚姻觀、家庭觀、親職角色分工都可能影 響其與單親子女、孫子女的互動。因此實務工作者在面對家庭中的祖父母時,需 要具備性別意識的敏感度,除了理解祖父母的行為與態度傳承自過去的價值觀,

需同理和傾聽了解他們的生活脈絡與故事,並且可以教育祖父母目前社會的觀念 與想法,藉由讓祖父母理解女性從傳統到現代的意義,讓他們更能理解變遷的重 要性。此外,實務工作者可以與協助單親隔代教養家庭討論相關的議題,讓家庭 成員溝通討論彼此的想法與價值觀念,讓性別觀點在代間有更多的交流機會,並 且在過程中倡導性別平權的觀念,促使家庭成員可以減少因性別價值觀產生的衝 突與不適,並且在家庭中展現尊重與包容,平等對待每位家庭成員。

貳、對服務體系之建議

一、落實以家庭為中心之工作模式

本研究發現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中祖父母係影響單親家庭中重要的角色,然而 目前我國單親隔代教養的服務尚多以兒童及青少年以及其父母親為主,服務單位 多提供兒童、青少年成長團體,以及單親家長成長及支持團體、就業促進或培訓,

在親子關係的促進多以親職講座以及親子團體及休閒活動為主,個案工作亦將家 庭的需求著重於單親家長與其子女身上,實務工作中較少將單親家庭的祖父母一 起納入服務或支持之對象。單親家庭之服務本應以家庭整體為服務對象,解決因 單親而產生之情緒、經濟和兒童教養等困難,提升家庭本身以及運用資源的能 力。而單親隔代教養祖父母為家庭中協助照顧孫子女之角色,與其單親子女與孫 子女之間的互動頻繁,祖父母的思考與行動亦會影響整體家庭的變化。因此,服 務體系應關注服務之對象為家庭,落實以家庭為中心的工作模式,重視家庭中每 位成員對離婚的態度與感受,以及其資源和限制。服務可藉由包含祖、中、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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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融合的服務方案進行,協助單親家庭成員認清彼此對義務和責任的認知,讓單 親隔代教養家庭成員能有共同一致的目標,度過家庭的危機。

二、運用家庭系統理論作為評估與處遇之方法

家庭系統理論提供了一個架構讓家人之間的交流具有次序及意義(劉瓊瑛,

2011)。本研究以家庭系統理論分析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如何在離婚的事件中因應 危機與調整的方式,發現家庭結構中生命週期、家庭角色、次系統及界線、權力 和聯盟各面向都能提供研究者了解家庭中細部的樣貌和互動情形。實務工作中亦 可多加應用家庭系統理論於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中,協助工作者觀察與了解家庭中 隱藏的界線、權力等議題。家庭系統理論可以開啟各種可以修正家庭結構的互動 模式,以達到改變的目標,包括融入家庭、探索彈性範圍,然後激發潛在的各種 結構的可能性(劉瓊瑛,2011)。 提供服務之實務工作者可以在發現單親隔代教 養家庭在角色、系統及界線、權力等不平衡之時,協助家庭成員探索和改變,以 使其能因應離婚帶來之改變及困境。

三、舉辦單親祖父母教育及支持團體

本研究發現祖父母在提供孫子女照顧之時,亦會面臨到一些執行角色的困 難,包括照顧的責任與壓力、疼愛與管教的衝突以及生活受限制的情形。此外,

祖父母面臨子女的離婚在情緒上亦面臨失落與挫敗之感受,然而他們又必須肩負 起照顧孫子女的責任,還需關懷孫子女在父母離異後之情緒反應。祖父母若有同 儕的支持,可以一起討論生活中照顧的資訊、對子女離婚後的情緒反應等,亦或 是相互分享生活中好的一面,支持他們更有力量面對家庭的重組。

此外,實務工作者亦可以藉由例行團體或是於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禮拜天) 舉辦一些兒童照顧、代間溝通或是性別教育等親子講座,協助祖父母更有能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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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自己以及家庭中的其他成員。惟,舉辦祖父母的團體亦需要考量祖父母的可接 受性,包括祖父母的體力與生活範圍較小,地點須具備可近性;課程的辦理亦需 附有臨時托育的安排,以讓祖父母放心孫子女的照顧工作;領導者的語言與用詞 需配合祖父母並淺顯易懂,讓祖父母不會因畏懼自己能力不足而不願參加。

参、對社會政策之建議

一、減輕單親家庭轉嫁於祖父母之兒童照顧成本

本研究發現祖父母成為單親隔代教養祖父母之因於情感與社會文化中家庭 關息息相關,家庭互助觀念在祖父母協助帶孫的動機中顯露無遺。然而,祖父母 在協助子女兒童照顧、共組家庭後,造成其經濟生活更為拮据,將來高齡經濟安 全更可能陷入危機。由社會福利角度來看,我國於規劃的全民健保、老年經濟安 全、長期照護等福利體制,財政的壓力使這些福利背後,家庭中代間的互助仍然 不可或缺,育兒的情況更是如此(鄭清霞 2007;引自唐乃華,2009)。政府雖在 2008 年推動「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試圖分擔家庭育兒的責 任,單親家庭在托育補助上獲得先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進入私入私立托教機 構每人得補助每月 1,500 元(內政部兒童局,2008)。在經濟部分,特殊境遇家庭 給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兩倍作為生活補助津貼。然而目前公立托教機構不 足,特殊境遇家庭補助僅以三個月為限。若單親家庭未能成為中、低收入戶而獲 得更多經濟補助,在單親家長工作之後急需負擔得起、彈性且能信任之兒童照 顧,祖父母則成為不二人選。因此,政府應重視單親家庭轉嫁於祖父母之兒童照 顧成本,普遍設立公立托育機構。此外,英國 2009 年設立的預算制度對祖父母 照顧兒童的貢獻採取了積極一步,從 2011 年四月,照顧孫子女(12 歲以下),每 周超過 20 小時的祖父母可以為申請國家保險的積點(credits),以取得未來的退休 金給付(basic state pension) ( Griggs, 2010)。我國亦參考可給予協助長時間兒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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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祖父母未來經濟安全保障之福利措施,以確保祖父母的老年生活。

二、鼓勵與非監護家長的聯繫

目前法律上雖有規定離婚後兒童的贍養費議題,非監護家長亦有可探視子女 的權力。然而從受訪的家庭中,除了一位祖父母提及孫子女的母親會參與其重大 的活動,其餘皆在離婚後逐漸分道揚鑣。而唯一與非監護家長有接觸的家庭,亦 是祖父母希望孩子多跟母親相處,因此從中多協助孫子女與母親的接觸。研究發 現非監護家長在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中的形象通常呈現負面的角色,家庭成員負向 表達對離婚的態度也使孫子女承受忠誠的壓力和負向情緒。然而,子女若能與未 同住的父母保持聯繫,能讓單親兒童不致因父母離婚而未能享受完整父母雙方的 親情,但這不只需要非監護家長的努力,同住的家人必須承諾不讓單親子女陷入 三角關係中。此外,非監護家長若能給予單親子女一些資源,可減輕單親家長的 負擔。目前除了法律途徑外,政府尚未有保障離婚單親家庭的政策,希望未來政 府能更著力於鼓勵離婚子女與非監護家長的聯繫的政策,透過社會福利制度的協 助,讓非監護家長能夠投注資源予子女,以及與子女保持持續正向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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