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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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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依研究主題,依序整理、探討國內外相關文獻,並將其彙整為四節:

第一節定義單親隔代教養,第二節將探討祖父母何以投入其單親子女家庭協助照 顧孫子女,第三節係探討祖父母親職的角色及意義,以及該角色如何影響孫輩。

最後,第四節,將介紹家庭系統,並且探討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可能遇到的家庭系 統議題。

第一節 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之定義

國內、外對於單親及隔代教養的定義相當多元,「單親家庭」及「隔代教養 家庭」,只是一個通稱的名詞,究其內涵,將因為不同的組成原因而呈現不一樣 的家庭形式。在此之下,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在某種程度也互相涵括,以單親家 庭而言,因為就家戶組成來看,單親家庭為單一家長扶養子女的一種家庭型態,

因此隔代教養在功能上被認為類似於單親(張清富等,1995;張英陣、彭淑華,

1998;薛承泰,1996)。在隔代教養的分類中,亦有較廣義的一類,祖父母是提 供孫子女日常生活方面的照顧,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住,孫子女的父母可能會、可 能不會住在家中(Kleiner et al., 1998),如Bryson和Casper(1999)以美國的婚 姻狀態及居住的縱貫性調查,發現居住在以祖父母為戶長家中的兒童,雙親中只 有母親與之同住的比例從1970年代至1997年皆最高。因此為了探究單親家庭與隔 代教養家庭之間的關係,本節首先整理單親家庭之定義,接著整理隔代教養的定 義及類型,最後探討不同結構下的單親隔代教養家庭,以及釐清與界定本研究之 研究對象。

壹、 單親家庭定義

「單親家庭」是ㄧ個具有高度同質性卻又相當異質的群組(許雅惠,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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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調查當中,我們可見其對單親家庭的定義。以美國人口普查而言,其將單 親家庭定義為ㄧ個成年人與一個以上的依賴兒童(不論其為親生或領養的關係)

所組成的家戶單位(U.S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9)。我國行政院主計處(2010)

在進行家庭收支調查狀況時,是將單親家庭定義為由父親或母親與至少一名未婚 子女所組成之家庭。但就目前社會上所關注的單親家庭,多為家中有未成年子女 的家庭。以實務的服務定義來說,台北縣及高雄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對單親家庭 之定義,其服務對象為育有18歲以下子女成員,除了離婚與失親家庭外,包括分 居、遺棄、配偶服刑或遭羈押、以及未婚媽媽及單身收養子女等實質單親家庭(善 牧新北市單親家庭服務中心,無日期;高雄市政府,2006)。

研究中也指出,隨著90年代以來的社會變遷,未婚(nonmarital)單親家庭增 加、無婚(unmarried)同居的情況,以及擴大家庭的居住安排,使得單親家庭的定 義需更清楚的區別單親家庭(single-parent family)及單親家戶(single-parent

household) (Bumpass and Raley, 1995;Winkler, 1993)。在一些將單親家庭以 廣義、狹義區分者,也可見其類似的意涵。薛承泰、劉美惠(1998)曾將單親家 庭分為「狹義單親家庭」、「廣義單親家庭」,其中「狹義單親家庭」指由未婚、

離婚、分居或喪偶的單親戶長所組成的家庭;「廣義單親家庭」是指狹義單親家 庭再加上配偶長期不在及其他家人共居之單親家庭。薛承泰(2002)分析「台灣 地區家庭收支調查」1991至1998 年原始資料,則對於單親家庭的稱呼改以單親 戶,並將「單親戶」的定義分為三個層級:

1. 第一層定義:包括戶長為未婚、離婚、分居、喪偶等四種常見的類型,

作為「狹義單親戶」定義。

2. 第二層定義:鑒於「配偶為戶外人口」與「同居」兩類的單親身分較不 明確,可視為「準單親戶」。在狹義親戶中加入這兩項之後,稱之為「中 義單親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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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層定義:可稱為「廣義單親戶」,即再加入「祖孫家庭」與「非戶 長單親家庭」。前者為父母均不在,而由祖父母與其18 歲以下未婚孫 子女居住的情形;後者指戶長為非單親,但其子女(或子女之配偶)為 單親,並且有18 歲以下未婚孫子同住的情形。

綜合上述,單親家庭的定義可以從單親的成因及家庭成員的類別區分。在 單親家庭的成因部分,其包括離婚與失親家庭、分居、遺棄、配偶服刑或遭羈押、

以及未婚媽媽或單身收養子女。若從單親家庭居住型態,則可以分為廣義、中義 及狹義,中義及廣義的單親家庭則包括同居及祖孫家庭;且多數單親家庭定義中 家庭內有18歲以下之未婚兒童為主。

貳、隔代教養定義與成因 一、隔代教養定義

隔代教養家庭是指祖父母偶爾分擔孫子女的照顧,或甚而擔負所有的教養 的責任者稱之。隔代教養定義,可根據許多面向界定,包括,照顧範圍的程度、

權力與居住型態、參與照顧的時段及照顧時間與負責程度,以下分述之:

(一)照顧範圍的程度

以涉入照顧範圍的程度而言,隔代教養家庭又有狹義及廣義之分:(張鐸嚴 等,2004;陳麗欣等,2000a;簡郁雅,2004)

1.狹義的隔代教養家庭:由祖父母負起大部分照顧及教養孫子女之責任的家 庭,父母親很少或根本沒有履行親職。

2.廣義的隔代教養家庭:其係指祖父母輩、甚至是隔代的其他親友於任何適 當時機,對孫子女的教養與照顧,如晚間父母、週末父母、假期父母等,

惟父母親仍會多少履行親職。

(二) 監護權與居住型態

若是依據祖父母權力多寡與居住型態來看,隔代教養家庭類型,可劃分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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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Jendrek, 1994;Kleiner et al., 1998):

1. 擁有監護權的祖父母(custodial grandparents):

祖父母擁有孫子女的法定監護權,並承擔其日常生活照顧與做決策的任 務,這意味著孫子女的原生家庭存在嚴重的問題,照顧的重點在於提供 孩子安全感。

2. 與孫子女同住的祖父母:

此類型的祖父母提供孫子女日常生活方面的照顧,但並無法定監護權,

孫子女的父母可能會、也可能不住在家中。該類型照顧的重點為使孩子 在經濟面與心理面能處於一個安穩的環境,且通常是「協助」孩子原生 父母的角色。

3. 日間照顧型的祖父母:

照顧的重點在於協助孩子的父母並滿足祖父母自身的需求,此類的祖父 母較不會受他們所承擔的照顧角色所影響,因為孫子女會於晚上返家,

故祖父母在此扮演的角色較接近普羅大眾所定義的祖父母。

(三) 參與照顧的時段

若是依照祖父母及父母參與時段界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家庭教育中心 1999 年針對全台國民中小學學童所做之調查而成「隔代教養學習型家庭方案 推動策略計畫成果報告」,其將廣義的隔代教養家庭分為下述五類:(引自陳 麗欣等,2000a、2000b)

1.日夜均由祖父母照顧,父母甚少回家。

2.白天由祖父母照顧,晚上由父母照顧。

3.平常由祖父母照顧,週末由父母照顧。

4.主要由祖父母照顧,父母不定時回家照顧。

5.由其他親友照顧 (四)照顧時間與負責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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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shorn(1998)依(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提供照顧時間有長期照顧、短期照 顧、臨時性照顧三類,和負責程度分代理父母、共同管教、協助者三類,兩個向 度分別為縱軸與橫軸,則將祖孫家庭分為九種型態(如表2-1),以負責程度分項說 明如下。

1.協助意指因為某些狀況,祖父母承擔兒童照顧的任務,但只有有限的責任,依 提供照顧時間可分為:

(1)臨時協助:從超過一個禮拜至幾個小時的兒童照顧都可算在內。例如祖父 母在某一個週末幫忙照顧孫子女即為一典型臨時協助的例子。

(2)短期協助:如孫子女父母上課或接受訓練方案,祖父母於每天早上到中午 的時間幫忙照顧孫子女,這會是短期協助者的角色。

(3)長期協助:此類型是有一例行的責任,在特定的一段時間內並且持續的承 擔兒童的責任。如祖父母在白天孫子女父母親工作時,提供孫子女的照顧。

2.共同管教的照顧時間架構中也分為多種:

(1)臨時共同管教:如祖父母照顧孫子女,雖他們父母在家中,但因重病在復 原中。這類型通常承擔較廣範圍的親職責任(但並非全部的照顧責任),以 回應緊急或危機事件。

(2)短期共同管教:短期共同管裡的祖父母則比臨時性共同管裡的祖父母所付 出的時間來得多。例如:當家庭在經歷轉變時會出現共同管教,像是擴大 家庭中的出生或死亡事件。

(3)長期共同管教:祖父母與成年子女長期共同管教其負擔大約一半的責任。

最常見的情形是當祖父母子女在青少年期或 20 初歲成為父母,由於缺乏 適當的親職技能,祖父母會在中至長期的時間裡,接手親職。

3.承接代理父母是在臨時、緊急的環境裡,且祖父母承接所有的親職,是在孫子 女缺乏親職的期間,可分為:

(1)臨時代理父母: 幫助暫時離家的成年子女照顧孩子,在這段期間內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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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擔負起所有的責任。如當成年子女出遊或住院時。

(2)短期代理父母:包括幫忙照顧外地出差數個月的成年子女照顧孩子,或是 幫忙正在戒毒中的成年子女照顧孩子。

(3)長期代理父母:當成年子女死亡、長期重病、在外地工作以及物質濫用者。

表 2-1 依時間架構及負責程度提供照顧的種類 提供照顧時間 負責程度

協助 共同管教 代理父母

臨時性照顧 臨時協助 臨時共同管教 臨時代理父母 短期照顧 短期協助 短期共同管教 短期代理父母 長期照顧 長期協助 長期共同管教 長期代理父母 譯自Hirshorn(1998)

綜合上述隔代教養的定義,若是以Hirshorn的架構來歸納,我們可以發現,

在一般的定義中,較少將臨時性的照顧稱為隔代教養,而狹義的隔代教養家庭、

擁有監護權的祖父母皆可歸類至長期代理父母。而與子女同住的祖父母則較偏長 期協助或長期共同管教,日間照顧型的祖父母則可依照提供照顧時間的不同,分

擁有監護權的祖父母皆可歸類至長期代理父母。而與子女同住的祖父母則較偏長 期協助或長期共同管教,日間照顧型的祖父母則可依照提供照顧時間的不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