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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其他固定資產及特殊評價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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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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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應採「歷史成本」原則。固定資產帳面值=成本-累積折舊。(參考第7 章內容) 固定資產 (1) 資產價值減損(企業被動採用)。固定資產帳面值=成本-累積折舊-累積減損。 續後評價 特殊 (2) 選擇重估價模式(企業主動採用)。固定資產帳面值=重估價日公允價值-後續累積折舊-後續累積減損。 (3) 分類為待出售(企業判斷採用)。 意涵 :因事件或環境的變動而導致長期性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無法回收。 資產 :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 概念 減損 :資產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 定義 :可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 現金 意涵 :上述群組之現金流入,與其他個別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大部分獨立。 產生 單位 理論 :考量管理當局對於營運的監督,及是否繼續或處分該資產等營運決策之因素。 資產 減損 劃分 實務 :可以產業別、生產線、廠房地理位置、管理報表所劃分之部門別。 舉例 :銀行可依分行別;超商可依分店別;集團可依事業部。 意涵 :企業應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參考外來、內部及其他資訊,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 (1) 資產市價跌幅甚大:資產的市場價值下跌幅度超過正常預期之折損。 (2) 環境不利營運:企業的產業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變化,對企業產生不利之重大影響。 外來 資訊 (3) 資金成本不利收益:市場利率或報酬率發生變化,並使資產的可回收金額重大減少。 減損 評估 資訊 (4) 公司價值跌幅甚大:企業淨資產帳面金額>總市值。 (每股淨值>每股市價) 來源 (1) 實體毀損過時:資產的實體已有毀損或過時的跡象與證據。 內部 資訊 (2) 經濟效益不如預期:資產使用的經濟效益不如原先預期的證據。 (3) 資產使用或預期使用的範圍或方式有重大變化,且不利於企業的效益流入。 評估結果 :企業經由上述資訊的初步評估,顯示資產之價值有可能發生減損,則應進行「減損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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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資本化之發展支出(尚未可供使用)。 每年 (2) 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 測試 (3) 合併所取得之商譽。 時點 有跡象 :其他資產僅於有跡象顯示該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時,才須進行測試。 (1) 比較資產之帳面金額與可回收金額,以確定減損是否發生。當資產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顯示有減損。 測試 (2) 可回收金額:係指資產之淨公允價值及使用價值二者較高者。 規定 減損 (3) 淨公允價值:係指於正常交易中,經由資產之銷售並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可取得之金額。 測試 (4) 使用價值:則指預期可由資產所產生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 (1) 計算正確資產帳面金額(A):提列折舊費用至測試日。借「折舊費用」;貸「累積折舊」。 (2) 計算淨公允價值(B)=資產出售可得金額-尚須投入之直接銷售成本。 減損損失 (3) 計算使用價值(C)=將資產後續使用期間預期產生之估計淨現金流入,進行折現得之。 計算 資產 (4) 計算可回收金額(D)= Max {淨公允價值,使用價值}= Max {B,C } 減損 (5) 執行減損測試:若資產帳面金額(A)>可回收金額(D)時,計算資產減損損失。 (6) 計算資產減損損失=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A-D=A-Max {B, C}>0。 (1) 若資產未辦理重估:(資產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之差額,應全額認列減損損失(當期損益)。 減損 (2) 若資產已辦理重估:前述兩者差額,應先沖減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累積其他綜合損益),不足數再認列減損損失。 發生 P. 356 (3) 折舊費用:企業認列減損損失後,應以調整後資產帳面金額減除殘值,按剩餘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 會計 政策 (1) 當企業於報導結束日評估有證據顯示資產於以前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應認列迴轉利益。 減損 A. 若資產未辦理重估:則應就已認列減損損失範圍內,認列減損迴轉利益。 迴轉 P. 357 B. 若資產已辦理重估:則應就已認列減損損失範圍內,認列減損迴轉利益,超過部分再轉回未實現重估增值利益。 (2) 折舊費用:企業認列減損迴轉後,應以調整後資產帳面金額減除殘值,按剩餘耐用年限計算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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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辦理重估增值:借「減損損失」(營業外費用)、貸「累計減損─資產」(資產減項)。 減損認列 減損 (2) 已辦理重估增值:借「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減損損失」;貸「累計減損─資產」(資產減項)。 發生 P. 357 折舊認列 :按新的帳面值(可回收金額=成本-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於剩餘耐用年限作合理的分攤。 資產 會計 減損 處理 限制 :迴轉後之帳面金額應≦原始(帳面值-累積折舊或攤銷) 減損 (1) 未辦理重估增值:借「累計減損─資產」,貸「減損迴轉利益」(營業外利得)。 迴轉 迴轉認列 P. 358 (2) 已辦理重估增值:借「累計減損─資產」,貸「減損迴轉利益」、「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利益」。 折舊認列 :按新的帳面值(可回收金額=成本-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於剩餘耐用年限作合理的分攤。 規定 :IAS 16 規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後續評價,企業可選擇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為其會計政策,但同一類別資產應一體適用。 (1) 有公允價值:當資產之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才允許企業採用重估價模式為此資產之會計政策。 採用 前提 (2) 應一體適用:企業若選擇重估價模式時,則應對同類資產、定期且同時進行重估價。 (1) 土地及建築物:通常係由合格之專業鑑價人員依市場為基礎之證據估價所決定。 公允價值 決定 A. 通常:經由評估而得的市場價值。 (2) 廠房及設備項目: 重估價 B. 若因性質特殊且甚少買賣,無法取得市價證據:企業可採「收益法」或「折舊後重置成本法」估計之。 模式 (1) 當資產之公允價值變動重大時:應於每次財務報表報導結束日進行重估價。 重估價 時點 (2) 當資產之公允價值變動不大時:僅需間隔3~5 年間進行重估價。 (1) 資產之帳面金額若因重估價而增加:P. 361。 A. 未曾認列重估價損失者:該增加數應認列「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為權益項下之「其他綜合損益」科目。 重估價 B. 若曾認列重估價損失者:該增加數若在損失範圍內應認列為「資產重估價回升利益」,超出範圍部份仍依A 點處理。 認列原則 (2) 資產之帳面金額若因重估價而減少:P. 362 A. 未曾認列重估價增值者:該減少數應認列「資產重估價損失」,為損益表內之「營業外費用」科目。 B. 若曾認列重估價增值者:該減少數若在增值範圍內應沖減(借記)「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超出範圍部份仍依A 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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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涵:依資產帳面金額之變動,按比例重新計算成本與累計折舊,使重估價後之帳面金額等於其重估價金額。 比例法 (2) 作法:將成本與累積折舊依據(新/原帳面金額)等比例增加或減少。又稱「等比例重編法」。 帳面 (3) 適用:常用於當資產採用某指數重估價已決定其折舊後之重置成本。 調整方式 (1) 意涵:先將累計折舊自資產總帳面金額中減除,並將減除後之淨額重新計算至資產之重估價金額。 重估價 淨額法 (2) 作法:將「累積折舊」全數轉銷,使帳上僅剩「成本」。又稱「消除成本法」。 模式 (3) 適用:常用於建築物。 未實現 一次除列 :於該資產除列時直接轉入保留盈餘。 重估增值 除列 (1) 意涵:於企業使用該資產期間陸續轉入保留盈餘。 分期除列 (2) 每年轉入金額:為該資產基於重估價帳面金額提列折舊與基於原始成本提列折舊間之差額。 意涵 :係指在目前狀況下,企業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或交換),且高度很有可能出售(或交換)之非流動資產。 (1) 已核准出售計畫:管理當局已核准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計畫。如董事會、股東會已通過決議。 (2) 已積極尋找買主:管理當局已積極尋找買主,以確定能完成出售交易。如列出已接洽之潛在買主名單。 必要 條件 (3) 有現時公允價值:管理當局已參照待出售之非流動資產現時公允價值積極洽商交易。 分類為 全部符合 待出售 (4) 交易一年內完成:出售交易應於一年內完成。 (5) 無出售終止風險:出售計畫極少可能有重大改變或終止情事。 (1) 調整帳面金額:重分類前,應先依所適用之會計政策規定,調整該資產之帳面金額,認列折舊、減損或重估價等。 (2) 資產重分類:依調整後帳面金額轉列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會計 處理 (3) 不提折抵: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後,不得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 P. 364 (4) 認列減損:每期期末應按帳面金額與淨公允價值孰低評價,並將淨公允價值低於帳面金額之差額認列為減損損失。 (5) 認列減損迴轉利益:若淨公允價值回升,則應在不超過已認列之原始累計減損及依上述規定之新減損範圍內,認列迴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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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係指某已歸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已不再符合五項要件時,不得繼續將其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1) 計算該資產若未被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變更時應有帳面金額(A)。 (2) 計算該資產變更時之可回收金額= Max {淨公允價值,使用價值}。 A. 淨公允價值=資產出售可得金額-尚須投入之直接銷售成本。 自己計算。 出售計畫 變更處理 B. 使用價值(C)=將資產後續使用期間預期產生之估計淨現金流入,進行折現得之。 P. 366 (3) 計算再次重分類後應認列之帳面金額=Min{(1)、(2)}=Min{應有帳面金額、可回收金額} (4) 確認出售計畫變更時之現有帳上帳面金額。 (5) 計算與認列出售變更時之減損損失或迴轉利益。 會計 處理過程 A. 若應認列(3)>(4)現有帳上時:表示資產有升值,則將(3)-(4)金額,貸「減損迴轉利益」。 B. 若應認列(3)<(4)現有帳上時:表示資產有減損,則將(4)-(3)金額,借「減損損失」。 分類為 (6) 出售計畫變更時之分錄。 待出售 A. 將帳上所有待出售資產相關科目與金額,全數沖銷。 B. 認列變更之減損損失或迴轉利益。 C. 資產成本金額=原成本。 D. 累積折舊=正常計算之累積折舊。 E. 累計減損=上述所有借貸金額的貸方差額。 (1) 若有宜分類為流動資產之待出售資產:應於財務狀況表單獨列示。 表達 揭露 (2) 後續評價損益:應包含於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中(列為營業外損益)。 P. 368 (3) 編製比較報表時:以前期間相關之資產或負債不得於財務狀況表重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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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蘊藏量會隨著開採挖掘的過程而逐漸減少的天然資源。如石油、天然氣等,又稱遞耗資產。 (1) 係自然力形成,無法重置。 特徵 (2) 開採後係供出售。 礦藏 資源 (3) 其實體因開採而逐漸耗盡。 (1) 取得探勘權之前發生之成本。 (2) 探勘及評估成本:成本支出龐大、失敗率高。。 相關成本 (3) 開發成本。 (4) 移除與復原成本。 意涵 :自取得礦產資源之探勘權至其技術可行性與商業價值得到證明之間所發生之支出 。 (1) 探礦權之取得。 (2) 地形、地質、地球化學及地球物理之調查。 (3) 探勘鑽孔。 內容 (4) 溝渠開挖。 探勘評估 (5) 採樣。 成本 (6) 評估礦產資源開採之技術可行性及商業價值之相關作業。 成本 (1) 全部成本法:將所有的探勘評估支出均資本化認列為「探勘評估資產」稱之。 認列法 (2) 探勘成功法:僅將成功之探勘評估支出資本化認列為「探勘評估資產」稱之。 (1) 處理原則:IFRS並不規定哪些支出應資本化為「探勘評估資產」,且全部成本法與探勘成功法皆可採用,只要前後一致即可。 準則 (2) 原始認列:探勘及評估資產原始認列時應依成本衡量,並依支出之性質分類為有形資產(IAS 16)或無形資產(IAS 38)。 規定 (3) 續後衡量:於原始認列之後則應採用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衡量。 (4) 重分類:當礦藏之技術可行性及商業價值得到證明後,應將探勘評估資產重分類為礦產資源,而重分類前應作減損評估與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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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取得特定地區法定探勘權利之前所發生之成本。 探勘前 成本 處理 :立即認列費用。因此類成本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高度不確定,通常於發生時即認列為費用。 意涵 :係指礦產資源達到可供開採之狀態所發生的有形設備成本與無形開發成本。 (1) 認列科目:通常應單獨列示於「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並提列折舊。 有形設備 開發 成本 A. 若設備可移至他處使用:應依設備估計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成本 (2) 成本分攤: B. 若設備不可移至他處使用:則應取估計採伐年限與估計耐用年限二者較短期間提列折舊。 無形開發 意涵 :係指包括鑽洞、挖隧道、裝昇降梯等為開採礦產資源所必需發生但不具有形特徵之支出。 成本 處理 :應將該支出納入「礦產資源」之成本,作為提列折耗之基礎。 意涵 :當礦產採伐結束後,依法令或契約規定,需將土地復原至開採前狀態之支出。 移除復原 成本 (1) 可將該支出納入「礦產資源」之成本,作為提列折耗之基礎。 處理 (2) 或將估計移除復原成本折現,以其現值加入礦產資源之成本中,並認列相關之負債。 (1) 估計總蘊藏量(A)。 (2) 計算取得成本(B)。 計算 (3) 估計殘值(C)。 成本 (4) 單位折耗率(D)=(B-C)÷ A=(成本-估計殘值)÷ 總蘊藏量。 折耗法 (5) 當期折耗費用= 本期實際開採數量 × 單位折耗率(D) 估計變動 :在開始採伐後,若又有應資本化之支出發生,或估計蘊藏量有改變,則應重新計算每單位天然資源之折耗成本。 折耗 意涵 :又稱為法定折耗法,係依稅法規定,在報稅時可使用之折耗提列方法。 方法 百分比 P. 372 折耗法 計算 :當期折耗費用=當期開採或出售產品收入 × 法定折耗率。 限制 :折耗費用不得超過當年未扣除折耗之淨收益的50 %,且除石油、天然氣業外累計折耗亦不得超過該礦產資源之成本。 會計分錄 :應借記「折耗費用」,貸記「累計折耗」。累計折耗為礦產資源成本之減項,折耗費用則為產品成本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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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意涵 :企業對生物資產進行生物轉化或收成,以供直接銷售、轉換為農產品或轉換為其他生物資產之管理活動。 活動 範例 :畜牧業的牲畜餵養、清潔與清掃,及農業的灌溉施肥等有助於其轉化與收成之活動。 意涵 :係指企業飼養或培育具生命之動物或植物。可分生產性與消耗性生物資產兩類。 (1) 意涵:係指為出售而持有、或未來將收成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 。 生物 資產 消耗性 (2) 範例:稻米、小麥、玉米、蔬菜、畜養備供出售牲畜(雞鴨、肉牛)、水產養殖等 生物資產 (3) 特色:經培育、成長階段,當成熟即採收出售、一次消耗,具有「存貨」特徵。 分類 (1) 意涵:係指為持續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 生產性 生物資產 (2) 範例:經濟林(果園)、薪炭林、產畜(乳牛)和役畜(耕牛)等。 (3) 特色:可長期不斷產出農產品或役用,具有「不動產、廠房與設備」特徵。 農業活動 意涵 :生物資產因成長、蜕化、生產與繁殖等因素,造成品質與數量改變的過程。 會計 成長 :係指生物資產產量、重量增加或品質上升的過程。如小牛逐漸長大、水果成熟過程。 生物 轉化 (1) 已達到可收成特徵之消耗性生物資產。 成熟 (2) 已達到可維持規律性收成之生產性生物資產。 過程 生產 :係指生物資產產出農產品的瞬間。 繁殖 :係指生物資產產出新的生物資產的瞬間。 收成 :係指將農產品從生產性生物資產分離、或消耗性生物資產生命過程之停止。 退化 :係指生物資產產量、重量減少或品質下降的過程。如水果產量減少、品質下降過程。 意涵 :係指生物資產之收成品。 (1) 成熟之消耗性生物資產:如稻米、玉米、小麥。 農產品 範例 (2) 生產性生物資產所產出之產品:如牛奶、羊毛、水果。 處理 :尚未出售前,應列於「流動資產」項下之「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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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擁有控制權:企業因過去事件(交易或繁殖)而擁有或控制該生物資產。 認列 必要條件 (2) 效益可流入:與該生物資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3) 價值成本可衡量:該生物資產之公允價值或成本能可靠衡量。 時機 :IASB 要求與農業活動有關之生物資產或農產品應採用此模式。 (1) 公開報價:有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 。 公允價值 (2) 參考市價:無活絡市場,但有其他市場價格可參考 。 農業活動 參考順序 會計 (3) 折現值:未來現金流量按現時市場利率折現 。 A. 市場交易之商品具有同質性。 活絡市場 B. 隨時可找到有買賣意願之雙方。 C. 價格資訊可為大眾所取得。 意涵 :係指使生物資產(或農產品)達到可供銷售之地點及狀態所必須之直接增額成本。 淨公允 出售 價值法 成本 內容 :把農產品送到市場分級包裝運輸成本,及支付經紀人或經銷商之佣金、市場管理費、交易稅等。 排除 :不包括財務成本(利息)與所得稅。 (1) 資產認列金額:應以淨公允價值(=公允價值-出售成本)認列。 規定 (2) 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於發生當期借「生物資產評價損失」or 貸「生物資產評價利益」 原始 外購 :淨公允價值=購買價格-出售成本。借「生物資產」、「生物資產評價損失」、貸「現金」。 認列 P. 376 (1) 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 借「存貨─農產品」、貸「生物資產評價利益」。 自產 (2) 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生物資產→ 借「生物資產」、貸「生物資產評價利益」。 P. 378 (3) 消耗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 借「存貨─農產品」、貸「生物資產」,差額認列損益。 後續支出 :生物資產(或農產品)之生產投入、加工或收成支出,可於發生當期直接認列費用、或資本化增加資產帳面值。 P.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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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1) 規定:應於報導結束日以淨公允價值衡量,並增加或減少資產帳面值,及認列評價損益。 資產 期末 (2) 揭露:生產週期超過一年,應分別揭露實體變動與價格變動,以助評估當期績效及未來展望。 評價 P. 379 農產品 :原始認列後,列於存貨項下之農產品,期末應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 淨公允 價值法 (1) 帳上除列:應將生物資產帳上相關科目與金額予以除列。 生物 出售 資產 (2) 認列處分利益或損失:應將淨處分對價與資產帳面金額間之差額,於處分期間認列為損益。 處分 農產品 :其處分,與第六章存貨出售之會計處理相同。 時機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可採成本法衡量(可靠性例外)。「農產品」(因有市價)不得採用此法。 原始認列 :外購生物資產之成本應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及其他直接支出。 後續支出 :生物資產之生產投入、加工或收成支出,應資本化為資產帳面值(增加)。 農業活動 會計 成本 適用 :「不動產、廠房與設備」會計概念。。 模式 期末 方法 :生物資產帳面值=原始成本-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損失。 評價 折舊點 :始於生物資產達可供生產使用時。如乳牛可以產出牛乳出售時。 減損 :可回收金額=使用價值=資產後續使用期間時產生淨現金流入之折現值。 放棄 :當發現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則應立即改為「淨公允價值模式」。 (1) 無條件補助-於該項政府補助可收取時,始應認列為損益。 公允 價值法 (2) 有條件補助-於符合該項補助之條件時,始應認列為損益。 政府 補助 (1) 無條件補助-於該資產提列折舊費用期間內,依折舊費用之比例分期認列為損益。 成本法 (2) 有條件補助-於符合該項補助之條件時,始依折舊費用之比例分期認列為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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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企業為賺取租金、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擁有」或以「融資租賃」持有之不動產。 (1) 長期增值土地:為獲取長期資本增值所持有之土地。 資本增值 (2) 未確定用途土地:目前尚未決定未來用途所持有之土地(視為持有等待增值)。 認列 範圍 賺取租金 :以營業租賃方式出租之建築物或不動產權益。(無論是自有建築物、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持有之不動產權益)。 兩者兼具 :正在建造或開發,以供未來作為上述兩目的(投資性不動產使用)之不動產。 出售 :意圖於正常營業出售,或為供出售而正在進行建造或開發之不動產。 排除 代工 :代第三人建造或開發之不動產。 範圍 自用 :現在持有供未來自用、建造供未來自用、供員工使用、待處分之自用不動產。 融資出租 :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予另一企業之不動產(視為出售)。 投資性 不動產 情況 :部份空間作為投資性不動產(賺取資金或資本增值)目的之不動產。 (1) 該部份空間可獨立出售或出租時:則應單獨以「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為之。 部份投資 判別 判別處理 (2) 該部份空間無法獨立出售與出租時:需以該部份所獲取報酬是否占整體報酬「重大性」來判別其會計處理方式。 (1) 企業將辦公大樓出租:因合約租金內涵的保全與維修成本並不重大,建築物仍應以「投資性不動產」認列之。 範例 (2) 企業經營飯店:因住房費用內涵的整體服務價值具有重大性(亦即賺取租金目的不重大),建築物應視為自用處理。 情況 :甲公司將不動產以營業租賃方式出租予母公司與子公司。 母子公司 租賃處理 (1) 編制甲公司個別報表時:應將此不動產視為投資性不動產。 判別 (2) 編制集團合併報表時:應將此不動產視為一般性(自用)不動產。 資產認列 (1) 效益可流入:與投資性不動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必要條件 (2) 成本可衡量:投資性不動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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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性之不動產:應按其成本進行原始衡量,交易成本應包括於原始衡量中。 原始 認列 A. 原始成本:應依公允價值與最低租金給付額現值兩者孰低者認列。 (2) 投資性之不動產權益: B. 租賃支付之直接原始成本(押金):應視資產成本之一部分。 (1) 後續增添成本:應資本化為資產成本。 後續 (2) 部份重置成本:應資本化為資產成本,但被重置的原始成本應予以除列。 支出 (3) 重大維修成本:應資本化為資產成本。 (4) 日常性、經常性的維修成本:因認列為當期費用。。 原則 :企業得選定公允價值模式或成本模式為其會計政策,而選定後應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模式 選擇 (1) 以營業租賃形式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權益:應採公允價值模式為其會計處理政策。 規定 (2) 所有以負債連結之投資性不動產:可統一單獨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或成本模式為其會計處理政策。 投資性 不動產 (3) 其餘投資性不動產:可統一選擇公允價值模式或成本模式為其會計處理政策。 後續 (1) 原則:比照IAS 16「不動產、廠房與設備」之規定衡量。 衡量 會計政策 成本 (2) 例外:若分類為待出售之投資性不動產,則應比照IFRS 5「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規定衡量。 模式 估計變動 :企業應於期末時對不動產之殘值與耐用年限進行評估。若有變動,應依據會計估計變動規定處理。 定義 :公允價值係指在公平交易下,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據以達成資產交換之價格。 公允價值 (1) 不減出售成本:企業決定公允價值時,無須減除因銷售或處分所產生之交易成本。 模式 P. 386 (2) 不提列折舊:當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法認列投資性不動產時,則期末衡量時不提折舊。 規定 (3) 當期認列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損益,應於當期認列,並借貸「資產」帳面值。 (4) 衡量前後一致:一旦按公允價值衡量時,資產直至處分前,均應持續按此法衡量該不動產。 報廢 (1) 帳上除列:被報廢或處分之投資性不動產,應將其從帳上予以除列。 處分 (2) 認列當期損益:報廢處分損益(淨處分對價與資產帳面金額間之差額),應於報廢或處分當期認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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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資轉自用:將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自用性不動產。 (2) 投資轉存貨:將投資性不動產轉換為備供出售之存貨。 方式 (3) 自用轉投資:將自用性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 (4) 存貨轉投資:將備供出售之存貨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 原始認列 :應以用途改變日之帳面金額為自用性不動產或存貨之推定成本。亦即僅需變更科目與分類即可。 成本 模式 (1) 投資轉自用:應依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規定處理。 後續評量 投資轉 (2) 投資轉出售:應依IAS 「存貨」之規定處理。 自用存貨 (1) 應以用途改變日之公允價值為自用性不動產或存貨之推定成本。 原始認列 認列模式 公允價值 (2) 用途改變日之公允價值與原帳面金額間之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轉換 模式 後續評量 :與成本模式相同。 (1) 投資性不動產之成本,應以用途改變日之公允價值認列。且其會計處理與出售存貨之會計處理一致。 存貨轉 投資 (2) 於用途改變日之公允價值與原帳面金額間之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 提列折舊與減損:企業於轉換前,應對該自用不動產提列折舊,並認列已發生之減損損失。 (2) 投資性不動產之成本,應以用途改變日之公允價值認列。 (3) 於用途改變日依IAS16所認列之帳面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間之差額:應依下列重估價規定處理。 A. 當公允價值>帳面金額,並有轉換利益時: 自用轉 投資 (a) 未曾認列重估價損失(減損)者:該利益可全數認列「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為權益項下之「其他綜合損益」科目。 P. 388, 389 (b) 若曾認列重估價損失者(減損):該利益若在損失範圍內應認列為「資產重估價回升利益」,超出範圍部份仍依A 點處理。 B. 當公允價值<帳面金額,並有轉換損失時: (a) 未曾認列重估價增值者:該損失可全數認列「資產重估價損失」,為損益表內之「營業外費用」科目。 (b) 若曾認列重估價增值者:該損失若在增值範圍內應沖減(借記)「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超出範圍部份仍依A 點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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