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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市場的重塑: 台灣與香港在提升中國大陸宗教自由的特殊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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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末報告

宗教市場的重塑: 台灣與香港在提升中國大陸宗教自由的特殊

角色(第3年)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3-2410-H-004-007-MY3 執 行 期 間 : 105年03月01日至106年02月28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韻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廖志輝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王嘉生 報 告 附 件 : 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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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本研究主要在探索台灣與香港,兩個可以被視為中國大陸「境外市 民社會」(offshore civil society)基地的社會是否能對中國大 陸宗教自由的改善有任何的影響。理論的假設是基於宗教市場的分 析,當中國大陸的宗教市場長期受政治因素所壓抑而出現供給不足 的情形,「宗教黑市」成為政教關係之下的難題,政府面臨管制與 放鬆都難以討好的兩難局面,只能被動的承受打壓宗教自由的惡名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香港與台灣的宗教社群在不同時期擔任中國 大陸各種宗教的海外「供給源」,一方面提供其所缺乏的教義、倫 理、組織甚至是金錢等等各方面的協助,另一方面以自身發展的例 子提供中國大陸本身宗教團體向國家爭取合法權益與社會參與空間 的範例與模式。初步研究的結果顯示兩地各有不同的優勢與困難 ,由基督新教的例子來看,港台的宗教團體尤其在爭取宗教自由的 發展上扮演特殊的角色,從廣東的例子來看,廣東話與廣東文化是 香港團體幫助廣東省基督教在改革開放後迅速發展的祝福,但這個 成功也成為一種詛咒,限制了香港基督教團體在中國其它地區的發 展。從福建的例子來看,台灣對福建的宗教自由的正面影響主要體 現在促成民間信仰例如媽祖的合法化之上,但「台灣關係」反倒成 為早期當權者顧忌與壓迫基督教的重要理由之一。台灣對福建的正 面影響出現在兩岸關係大幅改善的2008年之後,近期甚至出現台灣 的基督教團體協助大陸本地的教派獲得政府宗教管理機關的許可的 案例,但在2014年之後港台都出現對中國大陸關係重大變化之際 ,這些發展的未來仍需要更多的關注與研究。 中 文 關 鍵 詞 : 宗教市場理論,新制度主義,網絡理論,宗教自由,人權,中國、 台灣、香港

英 文 摘 要 : The studies of state-religion relations have had vast progress, especially around the development of religious economy theory (Chaves & Cann 1992; Warner 1993; Iannaccone 1991; Hechter & Kanazawa 1997; Young 1997; Finke & Stark 2003) in the past two decades. However, this theory shows insights but also great limitation when scholars try to use it to explain religious repression in post-authoritarian settings (Kindopp & Hamrin 2004; Yang 2006; Lu, Johnson & Stark 2008; Marsh 2011). This project tries to address this problem by proposing a

network-based framework (Risse & Sikkink1999; Tarrow 2005), in which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re seen as more of transnational, semi-institutionalized, mutually reliant, and value-driven agencies, but not passive victims of state repression and regulation. The project tests this new

framework by examining the cases of Protestant

organizations operated in China, Hong Kong and Taiwan, where religious markets vary in their degrees of religious repression and state regulation. Those findings will

improve the theory of religious market and shed light on the theory of religious market and also important questions of religious repression and regulation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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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authoritarian environment.

英 文 關 鍵 詞 : Religious Economy Theory, New Institutionalism, Network Theory, Religious Freedom, China, Hong Kong,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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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期末報告)

(宗教市場的重塑:台灣與香港在提升中國大陸宗教自由的特殊角

色)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MOST103-2410-H-004-007-MY3

執行期間:103 年 01 月 02 日至 106 年 02 月 28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

計畫主持人:王韻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含下列出國報告,共 _3_ 份:

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出國參訪及考察心得報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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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錄

摘要 ... II

壹、

前言 ... 1

貳、

研究目的 ... 2

參、

文獻探討 ... 4

肆、

研究方法 ... 12

伍、

結果與討論 ... 13

參考文獻 ... 17

附件:

出國與移地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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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摘要

本研究主要在探索台灣與香港,兩個可以被視為中國大陸「境外市民社會」(offshore civil society)基地的社會是否能對中國大陸宗教自由的改善有任何的影響。理論的假設是基於宗教市場 的分析,當中國大陸的宗教市場長期受政治因素所壓抑而出現供給不足的情形,「宗教黑市」成為政 教關係之下的難題,政府面臨管制與放鬆都難以討好的兩難局面,只能被動的承受打壓宗教自由的 惡名。在這樣的情形之下,香港與台灣的宗教社群在不同時期擔任中國大陸各種宗教的海外「供給 源」,一方面提供其所缺乏的教義、倫理、組織甚至是金錢等等各方面的協助,另一方面以自身發展 的例子提供中國大陸本身宗教團體向國家爭取合法權益與社會參與空間的範例與模式。初步研究的 結果顯示兩地各有不同的優勢與困難,由基督新教的例子來看,港台的宗教團體尤其在爭取宗教自 由的發展上扮演特殊的角色,從廣東的例子來看,廣東話與廣東文化是香港團體幫助廣東省基督教 在改革開放後迅速發展的祝福,但這個成功也成為一種詛咒,限制了香港基督教團體在中國其它地 區的發展。從福建的例子來看,台灣對福建的宗教自由的正面影響主要體現在促成民間信仰例如媽 祖的合法化之上,但「台灣關係」反倒成為早期當權者顧忌與壓迫基督教的重要理由之一。台灣對 福建的正面影響出現在兩岸關係大幅改善的 2008 年之後,近期甚至出現台灣的基督教團體協助大陸 本地的教派獲得政府宗教管理機關的許可的案例,但在 2014 年之後港台都出現對中國大陸關係重大 變化之際,這些發展的未來仍需要更多的關注與研究。 關鍵詞:宗教市場理論,新制度主義,網絡理論,宗教自由,人權,中國、台灣、香港 Abstract

The studies of state-religion relations have had vast progress, especially around the development of religious economy theory (Chaves & Cann 1992; Warner 1993; Iannaccone 1991; Hechter & Kanazawa 1997; Young 1997; Finke & Stark 2003) in the past two decades. However, this theory shows insights but also great limitation when scholars try to use it to explain religious repression in post-authoritarian settings (Kindopp & Hamrin 2004; Yang 2006; Lu, Johnson & Stark 2008; Marsh 2011). This project tries to address this problem by proposing a network-based framework (Risse & Sikkink1999; Tarrow 2005), in which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are seen as more of transnational, semi-institutionalized, mutually reliant, and value-driven agencies, but not passive victims of state repression and regulation. The project tests this new framework by examining the cases of Protestant organizations operated in China, Hong Kong and Taiwan, where religious markets vary in their degrees of religious repression and state regulation. Those findings will improve the theory of religious market and shed light on the theory of religious market and also important questions of religious repression and regulation in post-authoritarian environment.

Key Words: Religious Economy Theory, New Institutionalism, Network Theory, Religious Freedom, China, Hong Kong,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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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本計畫當初是主持人進入政治大學任教之後,依照科技部「鼓勵新進研究人員研究」的政策提 案,並獲批准的三年期專題研究計畫。當初預期的主要學術貢獻有三方面: (1) 理論上的貢獻:結 合新制度論與新興的網絡理論,改進現有的宗教市場理論架構; (2) 全新的案例研究:博士論文主 要涉及美國與中國大陸的田野調查與文獻;新的計畫將以香港與台灣的研究為主; (3) 新的研究團 隊與學術報告:原本的博士論文計畫是由加州大學與華東師範大學的資源支持完成的,而新計畫的 研究成果將與政治大學頂尖大學計畫的團隊合作。經過三年的研究過程,預期貢獻的第一、二點主 要反映在作者的學術成果上,包括兩篇 TSSCI 論文、一本中文專書論文、一篇 SSCI 論文和兩篇英文 專書論文,還有多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文章的紀錄。而在有關學術團隊的建立上,作者除了 在政治大學申請與組織「跨國社會運動」(2014)與「變動中的兩岸政教關係」(2016)兩個跨校研 究團隊之外,還曾赴香港中文大學擔任訪問學者、美國普渡大學的中國宗教中心擔任訪問學者(外 交部補助)、香港嶺南大學暑期學校特邀講員(政大補助)、美國西雅圖大學學術寫作營(普渡大學 與政大補助)與多校與多個跨國學術網絡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這些關係都有助於完成本計畫主要 在廣東與福建兩省的田野調查工作,研究成果除了發表於國際研討會之外,專書將於下一年度的科 技部專書補助計畫後完成。以下內容除將扼要說明三年來的研究成果外,也同時交代研究計劃的執 行程度。 以下附上本研究使用科技部補助出國的紀錄與該年預算執行度: 計劃執行度 出國地點(日期) 目的 第一年 90.22% 美國西雅圖(103/04/15-22) 參加「美國政治學會」(APSA)年會 香港 (103/08/10-21) 移地研究(雨傘運動與香港宗教) 香港與湖南 (103/09/23-29) 移地研究(慈善 NGO) 第二年 89.97% 美國芝加哥(104/03/25-29) 參加「亞洲研究學會」(AAS)年會 福建 (105/01/08-13) 移地研究(廈門與福州的基督教) 第三年 82.64% 美國芝加哥 (105/04/07-12) 參加「美中西部政治學會」(MPSA) 年會 香港+廣東 (105/07/01-11) 移地研究(廣州的基督教) 美國巴爾的摩(106/02/22-25) 參加「國際關係學年會」(ISA)年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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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目的

宗教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在今日無疑是重要的國際議題。但過往的理論多假定一個世俗化 (secularism)的基礎,過度簡化政教關係為兩個對面向的對抗,同時錯誤的推論宗教議題會隨著 科技發展與全球化的浪潮而淡出政治的範疇,從敘利亞與伊拉克境內蔓延到全球的伊斯蘭國 (ISIL)極端主義運動、從中國的法輪功到西藏獨立運動、從北韓地下教會到美國的茶黨,越來越 多證據證明過往理論的諸多假設基礎出現重大的問題與不足。 宗教不僅僅是國家的挑戰者,宗教做為文化與文明的基礎,自然也成為是現代國家獲取正當性 的一個重要的根基,甚至是現代民族國家穩定來源、甚至是國際秩序的一部份。我們不需要採取杭 廷頓《文明的衝突》(Huntington 1996)的觀點就可以充分理解這個道理。台灣、香港與中國大陸 作為中華文化圈最重要的成員,其中政教關係發展自然應該被理論研究者所重視。郭承天在《國族 神學的民主化》(2014)一書中就提出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神學理論事實上正在各自進行一個塑造國族 認同的辯證過程,但是這樣的過程如果不加以注意,可能會是危險的,因為民主不必然是這個辯證 過程的最終共識。但不幸的,具有類似此視野的著作在學術圈非常稀少。此外,中國大陸宗教問題 雖然獲得國際間一定程度的關注,但是曾經擁有類似經驗、而且從中成功脫出的台灣,卻從這些討 論中缺席。中港台各自與彼此間互動的經驗應該是討論政教關係理論的重要案例,但關切者幾希。 本研究主要的假設是把宗教視為是市民社會的發展中重要的動力之一,尤其是當代諸多世界宗 教(world religions)所具有的跨國與跨界移動、傳播與挑戰既有價值觀的能力,這個能力可以被 有志於推展社會與政治運動之倡議者所用,早期國際反蓄奴運動、紅十字會或是孫文所代表的基督 徒救國(世)主義者的例子自然不在話下,當代拉丁美洲有天主教神父推出的「革命神學」與政治 運動上的「反殖民主義」與經濟上的「依賴理論」相互輝映,八〇年代台灣也有基督教長老教會提 出的「本土神學」與台灣獨立運動和民主化運動互為聯繫的例子。但這些例子容易使人誤解是某一 種宗教「信仰」(faith) 所具有的某些特質對於推動抗議運動、民主化、甚至是暴力有所助益,過 往的研究也多往這些因果關係去爭辯(例如韋伯所代表的「新教倫理」有助資本主義發展、到今天 杭廷頓的「文明衝突」理論),這樣的因果論述除了容易過度簡化政治、社會、經濟與文化的各種複 雜因素之外,更糟糕的是完全把各個社會之間(包含宗教與非宗教的部分之間)彼此學習、影響、 互動的面向忽略了!紅十字會的創辦人亨利·杜南(Jean Henri Dunant)如果只關心他的「日內瓦 基督教青年會」或是只服務當時他的主要經商對象法國的福祉(他在法屬阿爾及利亞經商),今天不 會有國際紅十字會的出現;孫文對辛亥革命的直接貢獻絕對不如在中國各地的實業家與改革家,但 他的國際知名度與跨國人脈無疑地使他成為比黃興等人更容易成為這場運動的代言人。杜南與孫文 的「宗教」扮演的不只是個人使命的催化劑角色;他們的信仰所帶出的價值觀、人脈、網絡與背後 所牽連的各方國際勢力都再再影響著他們兩人的歷史貢獻。 因此本研究力圖去探索宗教與政治在「跨國」(transnational)層面的關係,不劃限政教關係 只是某一個政府與某一個宗教團體之間的關係,而把宗教與國家都帶到一個跨國互動的層次來看, 具體而言,本研究探索台灣與香港,兩個可以被視為中國大陸「境外市民社會」(offshore civil society)基地的社會是否能對中國大陸宗教自由的改善有任何的影響。因為需要一個能夠實踐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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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工具,理論的假設採用宗教市場理論(religious economy theory)的分析,當中國大陸的 宗教市場長期受政治因素所壓抑而出現供給不足的情形,例如改革開放造成社會動盪與生活的不確 定感升高,但「合法」的宗教場所的數量卻受限法令不能增加,地下教會、家庭佛堂、未立案的讀 經院等等「宗教黑市」活動成為政教關係之下的難題,政府面臨管制與放鬆都難以討好的兩難局 面,管太嚴承受打壓宗教自由的惡名、放太鬆又會受到社會各界批評與國家維穩需要矛盾等等問 題,其中尤其國家特許的「愛國」宗教團體與自主宗教團體之間的競爭與矛盾更使得問題難以解 決。 從宗教市場的觀點來看,香港與台灣的宗教社群在不同時期擔任中國大陸各種宗教的海外「供 給源」,一方面提供其所缺乏的教義、倫理、組織甚至是金錢等等各方面的協助,另一方面以自身發 展的例子提供中國大陸本身宗教團體向國家爭取合法權益與社會參與空間的範例與模式。初步研究 的結果顯示兩地各有不同的優勢與困難,由基督新教的例子來看,港台的宗教團體尤其在爭取宗教 自由的發展上扮演特殊的角色,從廣東的例子來看,廣東話與廣東文化是香港團體幫助廣東省基督 教在改革開放後迅速發展的祝福,但這個成功也成為一種詛咒,限制了香港基督教團體在中國其它 地區的發展。從福建的例子來看,台灣對福建的宗教自由的正面影響主要體現在促成民間信仰例如 媽祖的合法化之上,但「台灣關係」反倒成為早期當權者顧忌與壓迫基督教的重要理由之一。台灣 對福建的正面影響出現在兩岸關係大幅改善的 2008 年之後,近期甚至出現台灣的基督教團體協助大 陸本地的教派獲得政府宗教管理機關的許可的案例,但在 2014 年之後港台都出現對中國大陸關係重 大變化之際,這些發展的未來仍需要更多的關注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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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文獻探討

賦權 (empowerment) 是討論社會運動與人權提昇議題上的熱門觀念,但現在以西方的語彙與非 政府組織為主導的模式,在許多後殖民國家面臨重大的挑戰,尤其無法回答如何面對在市民社會不 成熟、社會組織被國家控制與限制、國際參與合作被禁止的不利情勢下賦權的問題。基督新教在兩 岸三地展現爭取宗教人權的案例幫助回答了這個問題,展現了一個與西方傳統途徑相當不同的模 式。兩岸三地的實踐本質上己形成一個跨境的、爭取宗教人權提昇的共同體,只是在實際做為上, 行動者傾向在高舉普世價值與利用跨國網絡做為武器的同時,技巧性地選擇國內維權的詞彙、隱藏 與境外連結的管道以避免坐實民族主義者批判的罪名,以此迴避傳統模式中常見「被外國人賦權」 這樣的缺陷。宗教自由本是從西方基督教歷史中發展出來的概念,有關宗教人權的提昇長期以來更 為西方國家中的人權團體所主導,兩岸三地基督新教的倡權運動顯現一種對傳統宗教自由的觀念的 挑戰,回應與修正以西方社會為主體的策略,這些發展曾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展現效果,對香港 與大陸公民社會的未來也可能有所影響。1 如果讀者同意宗教組織本質上是眾多公民社會組織型態中的一種典型,爭取宗教人權是一種準 公民抗議運動,社會科學理論中有相當多研究可以借鏡。從國際關係、比較政治學、政治社會學與 公共行政等等學科的文獻之中,筆者整理出三種主要的模式:國內維權、國際賦權、與跨國倡權。 對於公民社會組織的作用在社會科學中已有廣泛的討論,其最明顯的作用即是作為推動社會改 造運動的主體,這可以從台灣一個個從基金會開始的禁菸運動、反雛妓運動等等的案例中看得出 來。2 然而現存以西方學術社群為主題的研究,對於公民社會組織在推動人權與其它政治敏感性議題 的作用抱持分歧的看法,尤其對於現存理論可以解釋亞洲國家中的變化抱持懷疑的態度。這不僅僅 是亞洲國家民主程度的問題,而是更強調改變現狀不易,以及勸說或召集社會上不同利益者集體行 動 (collective action) 的困難之處。因此抗議運動的成功不僅是其組織本身的功勞,而是政治體 制中存在的政治機會結構 (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讓這些公民社會組織可以借力使 力、應勢而為。3 這種結構中存在的政治機會是許多社會運動、抗爭政治與族群衝突研究者所著重的 焦點,這類型研究都有一個共同的假設,一個改變現狀的運動要成功勢必要「天時、地利、人和」 配合,而天時地利通常無法創造,一國的政體、領導人的更迭、國際經濟局勢的好壞都對成功率有 1 本節因為主題是相同的,因此內容與期中報告文獻回顧部分相同。 2 比較新的文獻回顧可見林毓生(2014) 3 鼓吹政治機會結構在政治社會運動中的重要性的學者以政治社會學者與比較政治學者為主,知名者如 Doug McAdam、

Charles Tilly、Sidney Tarrow 和 David Meyer。一般說來,政治機會結構的四個操作性定義為:第一、制度化的政治結構 是開放式或封閉式的;第二、菁英之間的廣泛協作是穩定或是不穩定的;第三、菁英的聯盟是否存在;第四、國家使用 暴力的能力與傾向(McAdam, McCarthy & Zald, 199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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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大的影響,但運動者能做的是充分瞭解這些局勢,在「人和」的方面更多努力,例如自身組織的 強化、網絡的建構,以及面對當地環境不佳的情形下可以加強跨區域的合作,利用其它條件較好地 區中的同道中人在資訊交流、資源共享、與人員上的互相協作 (Tarrow, 2005: 25)。

國內維權 (civil right protection) 的概念就是從這樣的基本假說而來,維權者之所以能去 維護其權利,根源是體系中對個人與社會組織的權力義務的尊重,所爭取的是一國之範圍內已經存 在、已經被承認、但沒有被徹底執行的權力。從其基本邏輯上來說,維權者之所以能成功維權,是 他們是已經被憲法、現狀「賦權」的公民權力主體,所以他们需要的最重要的不是外力,而是國內 普遍的支持。維權運動運用的是現有體制內存在的三種關鍵的機會:第一、此一路徑基本上需要公 民社會組織所處的社會已經具有相對成熟的憲政與法制架構,讓人權運動者得以據以保護自身的安 全與利用司法程序去提升運動的效果;第二、違反人權的情形多屬於以「特例」或「區域性」的情 形存在,而讓人權運動者因為不需要改變全部現狀而享有更大的正當性,更容易找到盟友,同時得 以利用已經存在的、運作良好的情形做為說服人權壓迫者改變其行為的有力證據。第三、本國社會 之內已經普遍存在足以支持其運動的道德論述。民權運動的領袖通常不僅僅是在行動上向當權者施 壓、不只藉由全國性或地域性的組織動員支持抗議行動,更積極地引用宗教或民俗經典中的故事與 隱喻,來合理化他們追求平等權利與權力的作為。 美國在 1960 年代的民權運動可說是國內維權模式的典型案例。美國自南北戰爭以來已經在聯邦 法律上廢除奴隸制度與對非洲裔族群的歧視,但是一百多年來的實踐只僅僅及於北方與西部各州, 南方各州仍普遍存在像是「吉姆·克勞法」(Jim Crow Law) 之類歧視性的法律與習慣,例如非洲裔 人士的小孩不能上白人的學校、搭乘公車必須坐在車尾區域等等。因為無論是經濟、文化與政治上 都屬於強勢的北方與西部各州早已不存在如此明顯歧視的情形,當民權運動人士發動公民不服從運 動時,已經自動享有了道德上與輿論上的制高點,主要位於紐約與華府的民權機構與媒體也自然而 然的站在挑戰者的這一邊。但是這些結構性的優勢不足以解釋為何運動在此特定的時間發生,國內 維權途徑的學者特別看重政治菁英在這個關鍵時刻的態度與行動,例如 McAdam (1982) 指出,如果 沒有白人菁英的改革派聯盟在最高法院先贏得關鍵性案例的鼓舞(例如 1954 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以及當時兩位民主黨籍的總統(John F. Kennedy 和 Lyndon B. Johnson)對於民 權價值的認同與利用其力道鞏固自己在黨內的地位的動機,僅僅依靠黑人民權組織不可能達到後來 的成就。

這些基於英美為主的發達國家的經驗而發展出來的國內維權模式,很明顯的具有某種結構主義 的特質,常被批評為「後見之明」(Meyer & Minkoff, 2004);同時此模式相信高層政治,尤其是主 流政治菁英的分裂或是合作扮演了抗議運動是否成功的關鍵,公民社會組織在此扮演的多是創造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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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搏版面的次要地位。公共政策教授 Robert Putnam (1993) 以降的諸多社會資本論 (Social Capital) 的學者則提出反面的意見,認為無論是政治菁英還是社會菁英都依靠其社會資本去合縱連 橫,推動改變不可能只依靠上層菁英的參與,Putnam 以美國成年人普遍從事的教會活動與保齡球活 動為例,說明如果社會中缺乏橫向與縱向的聯繫、缺乏讓大眾充分表達意見與凝聚共識的管道,正 式的政治渠道例如選舉與政黨活動很容易淪於小數人把持的工具,喪失了推動改革的能力。因此抗 議運動的成功關鍵是社會的活力,尤其是其中社會資本的高低(定義繁多;簡而言之是大眾參與公 民社會組織的強度)直接影響了推動這些由下而上的改革的機會。4 套用政治機會結構的語言來說, 這些社會組織可以自主創造屬於自己的政治機會,甚至進而推動人權、環保或是政治民主化等等運 動。5 相信公民社會力量的學者比較容易接受國際與跨國力量在賦權上的作用,主要的證據來自對拉 丁美洲、非洲、及東歐民主化與人權的研究。在拉丁美洲,許多例子都顯示專業協會、教會、人權 組織、跟學術菁英常常聯合對軍事獨裁者施加壓力,促進了民主轉型的發生 (O'Donnell &

Schmitter, 1986; Risse, Ropp, & Sikkink, 1999)。例如智利獨裁者皮諾切將軍最終為其任內犯 下的人權罪行接受審判就是在智利、英國、與歐洲數個人權組織的通力合作之下才完成的 (Lutz & Sikkink, 2000, 2001; Collins, 2010)。東歐國家在前蘇聯領袖戈巴契夫主導的改革機遇來臨之 前,在當地居於強勢信仰的東正教教會與天主教教會,就扮演著掩護當時共產黨統治之下微弱的市 民社會活動的重要角色。與台灣白色恐怖時期的情形類似,波蘭的團結工聯人士常常需要天主教會 提供其活動聚會的掩護、財務上的支持、與一旦遭受迫害與搜捕時的道義聲援與救助 (Pollack & Wielgohs, 2004)。 國際賦權模式的基本運作機制在境外的組織「賦權」本地的社會團體;有權力的機構透過其國 際資源去賦予原本沒有權力的弱勢者力量,這樣的過程在「迴旋標模式」(Boomerang Pattern) 中 一覽無遺。人權理論家 Margaret E. Keck 及 Kathryn Sikkink 在其廣泛被引用的著作Activists Beyond Borders: 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中,主張壓迫下的人民團體通 常缺乏足夠的自由與資源去與現狀對抗,因此國際非政府組織必須扮演最關鍵的角色,努力去讓某 一地人權被壓迫的問題像「迴旋標」一樣在當事國與國際社會之間來回,成為被關注的議題。INGO 扮演的角色一方面是蒐集後進國家違反人權的案例與資訊,讓這些事情暴露在陽光之下,「國際化」 (internationalization) 與「外部化」(externalization) 這些議題,另一方面透過國際輿論向當

4 有關社會資本的定義可參見 Edwards & Foley (1998: 58)。

5 許多政治學者不滿意 Putnam 主張社會資本對民主重要性的推論,但理由多是方法論上的。例如 Tarrow (1996) 強烈批

評社會資本與政府治理的關係是缺乏清楚可驗證的邏輯關係;他認為也許很多例證指出市民社會團體可以影響政治,但 同樣也可以推論國家也可以控制社會組織參與程度,從言論自由到選舉制度設計等等,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市民社會團 體可以參政的途徑是決定的。Booth & Richard (1998: 40) 對中美洲國家的實證研究部分證實 Putnam 的觀點,但也發現 證據支持 Tarrow 的批評,國家的壓迫的確制約了公民社會組織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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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國的政府與關切人權議題的西方國家政府施壓,使用這些輿論壓力使得當事國政府不得不改變做 為,進一步落實聯合國憲章以下有關人權保護上承諾。

INGO「國際特赦」(Amnesty International, AI) 就是「迴旋標模式」的最佳典範。AI 在全球 各國設有分支機構與廣收會員,其成員的任務就是將各地人權違反的情況報告給全球總部,由總部 決定要採取哪一類型的運動,從徵收網路簽名到實際動員街頭抗議不等。AI 最擅長的抗議運動類型 是動員歐美國家(尤其是美國)境內的會員給其國會議員寫信,施壓該國政府對人權違反的國家採 取外交上的措施、或是直接由國會通過譴責案或制裁案 (Clark, 2001)。除了拉丁美洲及非洲國家 受到 AI 極大的關注之外,台灣、南韓、菲律賓等美國的亞洲盟國在民主化之前後都常常受到這個模 式的洗禮。 讀者自此不難發現國際賦權模式的一些根本上的問題:國際賦權雖然說是民間組織發動的,但 要發揮作用的關鍵還是高層的政治,也就是西方強權或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類的準主權外交手段 的介入,AI 研究的專家 Ann Clark 稱之為「良心的外交」(Diplomacy of Conscience)。然而這些 「良心」的外交在後殖民的國家眼中基本上就是西方霸權在文化與價值觀上的延伸;為何你的人權 標準才是標準?在過去數十年的實踐經驗上,AI 以及主要人權 INGO 已經瞭解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通常以聯合國與國際法為基礎的法律語言、而非籠統的「普世價值」做為推動人權運動的根據,例 如對中國大陸要求釋放政治犯是以北京已經簽署的兩大人權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未經人大批准)跟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為依據,強調這是北京已經同意的標準。但是一方面國際法 一向缺乏嚴謹的規範性、充斥例外與自由心證的空間,另一方面一旦行為的主體的確是以西方社會 中的組織為前鋒,同時指責的內容又以一整個國家為對象,當事國的政府非常容易以「外國勢力干 涉」為由發動社會輿論來反對國際的批評,或是揮舞民族主義與反殖民主義的大旗鼓動反對運動與 之抗衡,據此污名化與 INGO 合作的政治異議人士與削弱反對團體的社會基礎,這些都在大陸異議人 士劉曉波接受諾貝爾和平獎等等每一件案例中可以清楚的看到。6 此外,面對俄羅斯這樣的核武強國 或中國大陸這樣新崛起的經濟強權,INGO 的「迴旋標」常常在能夠回頭到被壓迫人民的身上之前, 就在主權國家間的算計中被消磨殆盡。美國柯林頓政府在 1990 年代中虎頭蛇尾的「人權外交」造成 當時中國大陸數位異議人士為了「放給美國人看」而在外交協商前被捕,堪稱「迴旋標」最負面的 案例之一 (Wachman, 2001)。 跨國倡權基本上是對 1990 年代「迴旋標」模式的一個修正與反思。一方面全球化與網絡化給各 國的市民社會組織一個全新的機會,以往要依靠 INGO 或聯合國的視察委員走透透的方式已經不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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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要,任何具備基本網路連線的異議份子可以輕鬆地把訊息傳遞全球;另一方面,全球化的浪潮賦予 了新興民主國家與新興工業化國家的人民更多的信心與能力去為自己發聲,更多非西方國家的民間 組織與網絡去奮鬥屬於自己的一套爭人權模式,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跨國」(transnational)也才 開始出現。7 跨國途徑強調不同市民社會組織與市民社會之間互動的分析,但也不單純地著重民間交流而忽 略國內與國際政治對市民社會制約的現實。霸道的 INGO 跟惡霸的獨裁者都可能是問題的來源;雖然 要求不同,但他們都熱中於指揮在地的組織與運動往他們同意的方向前進。在對非洲市民社會組織 的研究中,Ndegwa (1996) 發現這些在地的組織很聰明的變成「雙面人」去應對 INGO 的強勢要求與 應付國內不民主的政治環境。Granzer (1999) 發現在中東地區的民間組織因為宗教上與政治上的保 守性而變成另一種雙面人;獨裁政府利用政府核准的民間組織去抗衡國際主導的市民社會運動,很 成功地用這些假努力欺騙了國際社會而放鬆了對獨裁者的壓力(Risse & Sikkink, 1999: 116)。8

許多獨裁政府早就學會跟國際人權組織一起起舞,無論他們要求簽什麼條約或是成立組織都會應 允,但是在實際運作上大加監視與干涉,這些繁複的管理規章與法令限制早已讓這些「民間組織」 喪失了動能,淪為轉移注意力的工具(Wiktorowicz, 2000)。長期以來這些不是被 INGO 就是被獨裁 政權綁架的「民間組織」自然績效不彰,無法真正反映會之中的迫切問題,遑論領導抗議運動。以 中國大陸為例,雖然在改革開放後有大量的 NGO 成立,但他們除了要面對強勢政府的管制,長期對 INGO 的財務、規劃與論述權上的依賴更是難以改變的沉疴 (Lu, 2008: 108)。 剛剛經過「茉莉花革命」洗禮的埃及正是這樣困境的代表。埃及長期以來是西方國家國際賦權 的重要陣地,其 NGO 社群接受了僅次於墨西哥、世界第二高的西方社會援助。埃及政府透過立法與 社會事務部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MOSA) 強迫所有市民社會組織註冊在一個階層制的系 統之下,所有組織的人事、財務、國內或國外的補助都必須受 MOSA 的嚴格管理。但在人數上僅佔該 國 NGO 版圖 9%、基督教背景的的科普特 (Coptic) NGO 享有極多西方國家來的援助,佔 43%強的 NGO、伊斯蘭教背景的民間組織、例如穆斯林兄弟會 (Muslim Brotherhood) 卻很少獲得國內或是國 外的補助 (Abdelrahman, 2007: 6-7)。因為宗教組織與宗教性質的捐款不歸 MOSA 管轄,加上伊斯 蘭 NGO 們本來也就被現有體制排擠 (Abdelrahman, 2007: 128-133),這個刻意或無意「遺漏」的化 外之地成為後來反政府運動眾望所歸之處,國際與國內體制對這些宗教團體吸納的失敗也成為後來 7 聯合國人權保障機制所運作的特別觀察員與調查小組,在跨國倡權的時代仍然是許多人權 INGO 訴求的對象,但是重 要性已經大為下降,尤其是針對非直接對人身造成傷害(bodily harm/integrity)的人權議題,例如言論自由、遷徙與移動自 由、宗教自由與性自主等等爭議,與其等候聯合國的調查與形成共識,倡議者不如直接訴諸國際媒體或是當地社區。 8 突尼西亞的 Ben Ali 總統在 1987 年發動政變之後巧妙的運用對人權的尊重贏得了國際社會的支持,他甚至同意 AI 可 以成立突尼西亞的支部以換取國際人權組織的支持。他的政策直到 2011 年因為另一場革命而流亡國外才終止 “Tunisia: President Zine al-Abidine Ben Ali forced out,” 2011: 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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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茉莉花革命中這些團體得以大張手腳的重要原因。9

埃及的例子清楚顯示以傳統世俗 NGO 為中心的國際賦權途徑的缺失,尤其是把宗教團體代表的 人權運動重新帶入政治學分析當中的必要性 (Fox & Sandler, 2004) 。不論是政治人物或是宗教界 的人士在啟蒙運動以來的世俗化觀念的影響下,都習慣把宗教組織被視為追求出世目的的、非政治 性的「另類」社會團體,這個傾向使得宗教組織常常自動的被排除在現有的政治社會化與政治管制 的版圖之中,這種「遺忘」給了宗教組織從事公民抗議運動一個很特別的優勢:因為長期以來被國 內的執政者或是國際的賦權團體所排擠,造就了宗教組織比其它的世俗社會團體更高的「非政府」、 純民間的獨立色彩;長期排除在政府與世俗 NGO 的活動視野之外也使得宗教組織獨立發展出自己的 動員體系與參與的途徑,簡單來說,宗教「NGO」的特質就是自己有人有錢,不依賴政府與外國 INGO。套用一位四川的基督教維權人士的話:「哪裡有一個組織每個禮拜開會大家都會自動自發的來 呢?共產黨看了都羨慕死了。」10 當代主要宗教就組織來說都是在地的,但就其追求宗教自由發展空 間的這個大義來說,卻同時具有非常高的跨國發展的潛力,尤其成功跨國發展的宗教組織與成功的 INGO 類似,都有自己的穩定的財源、充足的人力、有效率的動員機制、與傳播自己的價值觀與世界 觀的堅定使命感,在討論與比較跨國社會運動的模式時,沒有理由忽略世俗或宗教的任何一部分。 宗教與世俗兩者的倡權的大方向有所交集,但策略有明顯的不同。以聯合國跟 AI 為本的國際賦 權運動雖然關心狹義的宗教自由,但對於牽涉宗教組織影響力的廣義宗教自由或其所代表的文化相 對主義心懷抗拒,一方面認同兩邊有施壓獨裁政權等戰略上合作的必要,另一方面認為兩者之間許 多價值觀上的衝突、例如女權、墮胎與同性權上的分歧很容易導致雙方的決裂(Ignatieff, 2001)。許多宗教人士也對與世俗人權團體合作抱持懷疑的態度,認為太過於政治化正好會帶給宗教 組織不必要的壓力與給當權者批判的理由。例如天主教在波蘭與香港的民主化運動中角色重要,但 教會對政權的直接批判通常是點到為止的,對於抗議運動的介入也多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相對於國 際倡權者大張旗鼓開記者會、搞街頭藝術、鼓動社會參與的方式,宗教組織雖也會動員「上街」,但 在作法上更傾向「無聲」、檯面下的抗議方式。11 在面對新時代,不論是宗教或是非宗教的倡權組織都不再像過去專注像華府或是倫敦等等中心 的想法,也不會單純地認為街頭路線是唯一可以爭取權益的辦法,尤其面對越來越有資源、有經 驗、有手段的壓迫者,運動的目標不再是單純為少數人做司法維權,也不再是盲目地被外國人「賦 權」;「倡議」的核心原本就是鼓勵更多人的理解與參與、幫助更多有能力、有機會的人去行動,而 9 例如沙達特政府曾同意釋放所有被捕的兄弟會成員,同時承諾賦予其合法非政治組織的地位,但被兄弟會所拒絕。 10 匿名。個人訪問 NO.72。 11 一個這樣「無聲」抗議的典型是中國大陸近年出現的「戶外敬拜」,將在之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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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盡可能減少自己的行動會被一網打盡風險。面對國內威權體制與不利的國際環境,在地組織與 INGO 的關係既不是單方面的賦權、也不是雙方基於共同利害之下的「聯合」(ally)、更不是追求一個共 同行動的「聯盟」(alliance)。這是去中心化的關係下的一種自主合作,雙方自動根據對方的路線 與經驗來校正自己的路線與作法,最終產生實質合作的效果。雙方對共同的目標有默契,就可以各 自朝向相同目標邁進,並不需要實際的組織連結與人員的派駐,也就與傳統的「賦權」模式不同。 例如南韓的農民組織與香港天主教人權團體雖然原本立場南轅北轍,但是因為支援全球化下的弱勢 者這個共同目標上,在 2005 年針對世貿組織部長會議的香港街頭抗爭中相互支援;12 台灣的大學生 跟香港的大學生以往少有互動,但因為類似的「中國因素」在 2014 年的「太陽花學運」與「佔領中 環」運動中相互影響、互相聲援。13 雖然這些共同行動中有面對共同敵人的聯盟之誼,但很顯然這 些跨國「合作」並沒有、也沒必要有組織上的聯盟之實,更很難分得清楚是誰在賦權誰。全球化的 時代之下不只是警務人員與維穩機構在學習如何對付抗議運動,我們完全有理由與證據相信抗議運 動者也在不斷的學習如何深化改革的動力,把一國一地有限的抗議行動變成更有成功機會的跨國社 會運動。 當然跨國倡權也有其盲點與限制。無論農夫、教會或學生之間並沒有形成一個持續而穩定的戰 線;面對主權國家毫不遲疑的打壓,香港與臺灣的學運學生仍然在摸索在拿不到旅行簽證的情形之 下能有什麼實際合作的空間。成功的倡權者仍然必須要對國內與國際的局勢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與尊 重,才能避免被當局以反殖民主義的理由孤立起來,在這一點上,兩岸三地的基督新教組織都從中 國宣教百年的挫敗歷史中學到深刻的教訓,不論任何宗派都長期投入本土教牧與機構人才的培養、 發展本土的神學與論述、與利用社會教育與福利機構擴大社會支持度。14 這些努力除了在中國大陸 的發展受政治因素而受限之外,都已經收到極大的成果,今天如果仍說基督新教是一個洋教,顯然 刻意忽略了引領華人基督徒的所有新教的教會領袖與理論家都已經是華人的現狀。當然作為政治打 壓的工具,洋教的標籤仍然跟黎智英的 CIA 資金傳言(蘋果日報創辦人與泛民主派的金主)一樣, 在中國大陸宣傳上有極大的效果,不容研究者忽略。 表一 三種途徑的比較與整理 理論基礎 人權提昇的主要 機制 主要案例 反對意見與可能 的缺失 國內維權 政治機會結構 政治高層菁英的 廢奴運動、美國 結構主義的假 12 〈教會與人權組織對被拘留的世貿示威者表達關心〉,天亞社,2005 年 12 月 23 日。 http://china.ucanews.com/2005/12/23/HK9407/ (2015/5/25) 13 〈香港學生參考台灣太陽花學運〉,《美國之音》,2014 年 04 月 14 日。 http://www.voacantonese.com/content/hong-kong-observers-on-taiwan-occupy-movement/1892846.html (2015/5/25). 14 個人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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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分裂與參與 民權運動 設、忽略跨國性 因素 國際賦權 市民社會與社會 資本 「迴旋標模 式」、「國際 化」、「外部化」 拉美、非洲與東 歐的人權運動 過度強調 INGO 與西方國家的作 用 跨國倡權 跨國市民社會、 全球化 「雙面人模 式」、「在地 化」、合作而不 聯合 中國大陸、台 灣、香港、中東 地區的維權運動 文化決定論?忽 略反殖民主義與 主權的影響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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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研究方法

本計畫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政治學中的系統化的比較案例研究 (structured comparative case study) 與新制度理論與網絡理論中常用的過程追蹤方法 (process tracing method) (Gomm, Hammersley, Foster 2000)。配合文獻研究與三年來在研究中國大陸地下與官方教會、香港教會與 學術機構所建立的人際網絡,透過訪談及參與觀察深入了解其在中國大陸發展的網絡與其成功或失 敗的原因。本計畫對主要應變項的定義是港台宗教組織是否有成功地對中國大陸的教會提供資金或 人員。在現階段中國大陸法律仍明文禁止與打壓這項聯合國人權宣言與相關國際法保護的宗教行 為,任何跨境的資金與人員的交流將可以視為宗教自由運動的重大成就。選擇台灣與香港兩個案例 是要控制主權、地理位置、經濟發展、歷史與文化背景等等較不相干或是已經被充分討論的因素, 因而能夠進一步突出與證明網絡這個因素在兩地的角色與重要性。礙於案例的取得性,研究 的宗教 組織限於廣泛定義下的基督新教。 本計畫選擇質化取向的案例研究主要有三點原因。第一、從比較政治科學的經典巨著來 看,特 別是從理論建構 (theory formation) 的目的來看,少量但深入的案例比較是探索理論架 構,尤其 是其中關鍵的因果機制 (casual mechanism) 極有價值的方法。是國內的政治勢力迫 使教會走上反 叛之路呢?還是國外勢力唆使激進的教會政治化?從 John Stuart Mill (1983)、 John Lijphart (1971)、 Theda Skocpol (1979)、 Robert Putnam (1993) 到今天主要比較政治學教 科書作者都 會同意,經過精心計畫的比較案例研究對這樣複雜的因果問題可以提供也許不完 美、但是最好的一 個研究工具。許多支持者甚至認為雖然研究對象並不是隨機選出的,有著 「老王賣瓜、自賣自 誇」、 “Selecting on the Dependent Variable”的問題,但透過嚴謹的研究設計,少量的案例不 只是在搜尋必要的因果機制上,甚至是絕對充分與必要的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的因果機 制上都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 第二、使用案例研究的原因是建構跨層次理論的需要。本研究將深入兩個國家中的個案 去尋求 證據,並藉此完善一個橫跨個體與總體的中層理論 (meso theory)。這個中層理論在個體層次的根 基是宗教市場理論中的理性行為者假說,把宗教領域中的每一個行為體都視為 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 的尋租者 (rent seekers),但是在分析上採用了新制度政治經濟學的總體 理論,除了強調個體層 面的有限理性 (bounded rationality) 之外,更強調一個後威權政治環境 所帶來的整體性制約與 挑戰︰社會行為者除了本身見識、能力、可使用資源與訊息的多寡這 樣的限制之外,社會行為者不 可能在一個國家或黨仍然至上的環境中無限地追求自我利益 的;但成功的行為者顯然可以利用轉型 中社會對國際與其它社會開放的機會去努力,並獲取極為可觀的自身利益,只是在此同時要想辦法 兼顧政治勢力的基本利益,尤其不要過度危害 其它類似競爭者的利益。 第三、這個計畫採用比較個案研究是因為研究複雜的人際網絡與社會資本的必要。本研究不是 只有台灣與香港「兩個」案例;田野調查的範圍將包括台灣、大陸、香港三地數十個團體與上百人 次的訪問。雖然無法形成迴歸分析所需的、一致性與數字化的資料庫,但上百個案例足以提供一個 跨兩岸三地的宗教網絡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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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結果與討論

本計劃的研究成果主要反映在相關學術文章上,其中較重要的學術文章如下: 王韻. (2015). 宗教市場的國際與國內因素: 從兩岸政教關係研究探討一個宗教市場論的新研究架 構. 中國大陸研究, 58(1), 62-102. 王韻. (2015). 國內維權, 國際賦權, 與跨國倡權: 基督新教的跨國倡議運動與兩岸三地的宗教人 權. 政治學報, (59), 55-80.

Ray Wong, forthcoming,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vs. Everyday Resistance: the Unexpected Strength of Transnational Religious Advocacy in China, Journal fo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 首先,藉由〈宗教市場的國際與國內因素〉一文,我提出了在研究目的和文獻探討中突出的研 究框架,即台灣和香港的宗教團體是可以利用自身與中國大陸的社會資本,間接推進中國大陸宗教 自由的發展;此外,結合目前在宗教社會學研究領域流行的「宗教市場理論」。我直接提出四個相關 假設: 1. 當某一個境外宗教團體有能力在不違反政府的基本利益下工作的時候,該團體會遭受 較小的政治壓力,此組織可以對本地的宗教團體發展最成功的網絡、進而提供較大的物質與服 務上的幫助。 2. 當某一個境外宗教團體與政府支持的本土宗教機構(e.g. 三自發國教會)建立合作關 係時,該團體可以利用該機構的政治優勢引進更多的跨國社會資本,因而此境外團體可以對本 土宗教市場提供較大物質與服務上的幫助。 3. 如果一個社會有較小的政治壓力與較大的跨國社會資本,境外團體可以對本土宗教團 體提供較大物質與服務上的幫助,這個社會應該有宗教自由上較大的突破。 4. 如果一個社會有較大的政治壓力與較小的跨國社會資本,境外團體將難以對本土的教 會提供物質與受務上的幫助,這個社會能產生宗教自由進步的可能性也較小。 基於以上討論,我進而建構出一個對宗教自由未來發展的預測(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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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為了驗證以上的假設和預測,我在〈國內維權, 國際賦權, 與跨國倡權: 基督新教的跨國倡議 運動與兩岸三地的宗教人權〉一文中,實際利用台灣和香港的宗教與公民社會發展進行檢視。我認 為,要在威權體制的壓力下爭取宗教自由,有兩個因素尤為重要。 第一,公民社會組織的獨立性。民主化時期的台灣宗教團體,即使其不如香港般受到國際的關 注與支援,但正因為其宗教的特殊性,成功躲過威權政體的高壓監控,取得較自主的空間幫助台灣 的其他公民組織從事民主化工作;相反,近年香港發生的政治衝突事件,似乎突顯傳統宗教與公民 組織在長期受國際關注與支援的情況下,無力從事對自身的「賦權」(empowerment)工作,面臨及吸 收與招安的問題。 第二,港台的宗教組織發展出不同回應威權打壓的途徑。國際的支持與參與對跨國社會運動的 必要性是存在的,但發揮作用的方式與因時因地而不同。臺灣經驗顯示的是地方的主動性為關鍵, 而香港經驗顯示的是國際的熱心參與會變成抗議運動者的一大包袱,必須小心妥善的處理,因而行 動者通常公開地、「軟性地」拒絕國際賦權作為,但實質上熱衷於利用前英國殖民地經驗帶來的額外 關注與賦權的管道。 以上答案幫助釐清了關心東亞人權議題的一個關鍵問題:到底賦權這個概念可不可適用在這個 地區、尤其是在中國的未來之上?在即將出版的論文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vs. Everyday Resistance: the Unexpected Strength of Transnational Religious Advocacy in China” 中, 我透過長期的中國大陸田野調查,利用三個不同城市中,地下教會與官方教會互動發展的比較例 子,論證國際壓力到底要透過怎樣的過程,才能有利推動地下教會的發展。我認為,在這一中層機 制中,官方教會其實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正正是官方教會自身的意願與地下教會的配合,後者 可以更好地獲得相當的地方自由度。

期中結論回顧:

主持人在期中報告中已經討論過本研究的意義與初期成果,未免讀者還要去調閱舊文,在此一 併列出幾點重要的結論,這些結論尤其有政策方面的意義。本研究關注台灣市民社會中最成熟的一 塊:宗教組織及其倡議運動,並從理論與實際上探索台灣對大陸可能的影響,這個視角的重要性是 因為大多數的觀察慣常注意大陸對台灣的影響,鮮少注意台灣對大陸的影響。一方面兩者政治實力 的巨大差異讓人容易忽略弱者對強者的影響,另一方面影響力的關鍵因素:市民社會的力量長久以 來就被主流學術圈所忽略,我的研究發現台灣市民社會的力量從宗教團體的影響力可以看得非常清 楚,這也可以說是台灣整體「軟實力」的一環。 第一、本研究假設台灣是大陸宗教市場發展的重要外來影響力來源,這在福建的研究上獲得初 步的印證,而其過程極其複雜,牽涉歷史、政治、與海外關係等等諸多因素需要另文討論,在此僅 簡要說明。從民間信仰來看,媽祖等廟宇長期受到漠視甚至打壓,雖然福建廟宇教堂林立、具有相 對來說宗教寬容的傳統,但宗教場所不是淪為地方政府拼觀光財的工具,就是土地建物被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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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霸佔而難以返還。在這樣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之下,「台灣關係」成為當地信徒遊說地方政府網開一面 的重要槓桿,各宗派無不利用發展台灣關係作為爭取歸還財產、額外政府補助或者政策特許的工 具,例如中研院民族所的研究員張珣近期針對媽祖的報告中指出,湄洲島湄洲媽祖廟原址的重建一 直被軍方以國家安全的理由反對,一直到當局發現其對台灣的「統戰價值」之後,地方上的熱心倡 議者才得以利用此機會說服當局支持廟宇的重建。15 這樣的經驗與倡權與賦權理論中的「迴旋標」 模式有本質上的類似之處,值得進一步觀察。主流宗教方面,廈門市的佛教自古興盛,南普陀寺依 據其在漢傳佛教的領導地位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俗聖合一」制度的典型,其所在地一方面有官方 支持的「中國佛教協會」扮演政治動員的角色、一方面有「中國佛學院」扮演與中國本地及台灣、 韓國、日本等漢傳佛教盛行之地互動與交流的管道,是中國大陸政治傳統中「一個機關、兩塊招 牌」策略在宗教領域的體現。 基督教進入福建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中國最早本土化的基督教會也是在福建出現。在台灣基 督教市場中佔有極大比例的「召會」(聚會所)系統即是由此發展而來,奉福州籍的傳道人倪柝聲 (Watchman Nee)的神學主張為其信仰的基礎。一九四九年後兩岸的分隔對基督教在福建產生了料 想不到影響:一方面本土教派如召會與真耶穌教會因為政治因素被打為「邪教」、一大部分調整原有 的神學立場加入三自愛國教會系統以謀生存,另一方面在台、港、加拿大等地華人社區中自由發展 的支派保留了原有宗派的神學精神,在八〇年代中後期之後透過經商與交流的機會陸續回到中國大 陸傳教,尤其在年輕一代的信徒與城市白領階級中間大受歡迎,形成了另一塊與三自教會或是傳統 家庭教會不同的體系。最新的發展是台灣的宗教自由倡議者出面代表大陸在地的團體向北京當權者 協商,以摘除「邪教」的帽子交換推動兩岸宗教合作的活動。如果此合法化的倡議運動成功,無疑 的是「迴旋標」模式在中國大陸體現最直接的證據,也是台灣的「另類」影響力最明顯的表現。 第二、之前提出有關宗教倡議的兩個工作假說在這裡也獲得初步驗證。原本作者主張:(1) 當 某一個境外宗教團體有能力在不違反政府的基本利益下工作的時候,該團體會遭受最小的政治壓 力,此組織可以對本地的宗教團體發展最成功的網絡、進而提供最大物質與服務上的幫助。(2) 當 某一個境外宗教團體與政府支持的本土宗教機構(e.g., 三自愛國教會)建立合作關係時,該團體 可以利用此一機構在政治上的優勢引進更多的跨國社會資本,因而此境外團體可以對本土宗教市場 提供更大物質與服務上的幫助。在比較的意義上,台灣的佛教與媽祖等傳統信仰可以同時滿足第一 種與第二種的條件,因為原本政治價值上的相容,這些團體進入中國大陸工作遭受的阻力極小,也 成功地提供在地團體在知識、規範、與物質上的各種支持與協助。基督教的例子中僅有部分教會符 合第二個假說的條件,因此只有與官方註冊的機構合作者得以自由地開展工作,而拒絕合作者僅能 向其它地區的家庭教會一樣在地下活動。 15 張珣於 2015 年 SSSR 年會中發表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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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就此經驗來看,這種以台灣這樣的華人社會取代過去以英美等西方國家為核心的互動模式值得 進一步討論,將在更多的田野調查之後著文討論。從田調獲得的證據顯示,以往中國大陸的神學教 育以英美為標竿的模式正在轉變,越來越多的中國大陸神學生選擇前往香港甚至台灣進行學習就是 一個證明。當然一方面這是因為距離與費用上的優勢,但更重要的是選擇香港或是台灣代表的是政 治上的一種保障:香港與台灣對中國大陸政府與愛國教會系統的友善態度幫助了這些出國學習者, 在未來求職與活動上被刁難的可能性變小,同時參與者更可用「統戰價值」為藉口去說服主管機關 大膽放開管制。福建因為海外華僑歸國投資的因素,過去受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基督教會與佛 教團體而來的影響力最大,但這些情形隨著香港的回歸與兩岸關係的改變而產生質變,許多中國本 地教會與海外宣教機構都選擇香港作為上課與訓練的地點,近年甚至傳聞金門也因為小三通成為這 種跨海宗教交流的基地。種種這般的新發展都值得研究者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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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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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2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簡要敘述成果是否具有政策應用參考

價值及具影響公共利益之重大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 達成目標

□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 實驗失敗

□ 因故實驗中斷

□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請於其他欄註明專利及技轉之

證號、合約、申請及洽談等詳細資訊)

論文:

已發表□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洽談中

□無

其他:

(以 200 字為限)

王韻. (2015). 宗教市場的國際與國內因素: 從兩岸政教關係研究探討一個宗教市場論的新 研究架構. 中國大陸研究, 58(1), 62-102. 王韻. (2015). 國內維權, 國際賦權, 與跨國倡權: 基督新教的跨國倡議運動與兩岸三地的 宗教人權. 政治學報, (59), 55-80.

Ray Wong, forthcoming, 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vs. Everyday Resistance: the Unexpected Strength of Transnational Religious Advocacy in China, Journal for the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

(29)

23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學術成就:三年來已發表兩篇 TSSCI 論文, 一篇 SSCI 論文和若干中英文專書

論文。

學術價值:有關「宗教市場理論」的理論討論很多,但經驗研究相對有限,尤

其現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國或是歐洲社會的案例之上。兩岸三地的分析提

供一個難能可貴的實證研究,支持與修正這個理論在華人社會與東亞政治環

境下的應用。

4. 主要發現

本研究

具有政策應用參考價值:

□否

是,建議提供機關_陸委會__

(勾選「是」者,請列舉建議可提供施政參考之業務主管機關)

本研究具影響公共利益之重大發現:□否 □是

說明:(以 150 字為限) 不論港台的政府的大陸政策為何,民間宗教交流持續

的成長、互相影響、甚至形成某種形式的「宗教共同市場」

。當越來越多的宗

教人士把香港當成充電站、避難所甚至是人權燈塔的同時,台灣政府是否對

與大陸的宗教交往有充足的瞭解與準備呢?從福建的經驗來看台灣可以發揮

更大的影響力,這些互動值得投入更多的法律、政策與學術上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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