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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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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第

第 第貳 貳 貳 貳章 章 章 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與殘障桌球運動、參與動機及參與行為等相關之理論與 研究,全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殘障運動的歷史發展;第二節殘障運動之 分級制度;第三節運動參與動機之理論基礎;第四節運動參與動機實徵相 關研究;第五節運動參與行為實徵相關研究。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殘障運動的歷史發展 殘障運動的歷史發展 殘障運動的歷史發展 殘障運動的歷史發展

殘障運動已經有 100 多年的歷史。在 18 和 19 世紀,科學研究證明體 育運動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再教育和復健非常重要。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

物理治療法和運動醫療的地位已經變得跟整形外科及內科手術一樣重要。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戰爭的結果造成許多傷兵變成了殘廢,許 多醫生試圖減輕殘障者癱瘓程度,從研究及文獻中發現「運動」是治療及 復健有效方式。在此情形下,1944 年史托克‧曼德弗(Stoke Mandeville)

醫院著名的神經外科醫生葛特曼(Ludwig Guttman),即當時的院長,首先 把「運動競賽」當作脊髓傷患者的例行治療之一,他最初的想法是利用這 些補助性的「運動」或「遊戲」來消除這類病人長期住院的無聊及做物理

(2)

性的治療方式,例如:爬繩、投籃、撞球、投鏢、射箭、馬球、桌球等等。

結果,出乎意料的是這種方式具有非常好的治療效果,病人相當有興趣,

並且有較強的動機繼續參與長期物理治療及復健。此身障者復健性運動很 快就演進為休閒運動,隨後在幾年之內又成為了競技性運動(台中縣體育 會身心障礙運動委員會,2006)。

專為聽障者設立的體育俱樂部在 1888 年的柏林就已經出現。聽障體育 的世界性組織國際聽障體育委員會(CISS) 成立於 1922 年。但是,聽障 體育運動一直與其他類別的身心障礙者保持距離。直到今天,聽障們仍然 單獨舉辦他們自己的世界性運動會。

殘障運動的制度化則起源於 1948 年,在英國史托克‧曼德弗(Stoke Mandeville)醫院極力為脊髓損傷的病人爭取運動的計畫下,領導一些醫生 物理治療師合力為病人爭取主動的機會與福利,於是在史托克‧曼德弗醫 院的運動場舉行第一屆史托克‧曼德弗運動會(與第十一屆英國倫敦奧林 匹克運動會開幕同天)。參加此次競賽的選手只有 16 位(14 位男選手,2 位女選手),全是脊髓損傷的患者,雖然參賽人數不多,但是其所代表的意 義卻很重大,也使世人開始認清運動競賽不再是身體健康者的專利,連脊 髓損傷的嚴重病患一樣可以成為優秀的運動員。後來這個殘障運動會每年 7 月底都在原地舉行,參加的選手愈來愈多。到了 1952 年鄰近的荷蘭也派射 箭隊前往參加,全部參與此次比賽之選手共計有 130 人,由於在此次運動

(3)

會中開始有國外選手參與,因此組織了專門的國際殘障輪椅運動之協會,

稱為國際史托克‧曼德弗競賽協會(International Stoke Mandeville Games Federation;縮寫 ISMGF),從而開始了國際性的殘障運動競賽(賴復寰,

1998)。

第一次為身心障礙者舉行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模式,則始於 1960 年義大 利羅馬奧林匹克運動會,來自 23 個國家 400 名選手參與,共有八項競技運 動項目(射箭、游泳、擊劍、籃球、桌球、田徑、保齡球、撞球),這一次 參賽的選手只有肢體障礙者或脊髓損傷者。由於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因 而從 1964 年起,國際奧會決定由舉辦夏季奧運會的國家承辦殘障奧運會,

但舉辦地點可在不同城市。直到 1988 年,國際奧會做出新的規定,夏季奧 運會和殘障奧運會必須在同一城市舉行。

隨著時代的發展,整合所有障礙類別者參加同一個國際性運動會的觀 念產生。經過多年的努力,逐步整合所有單項殘障運動組織,於是在 1989 年成立「國際殘障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縮寫 IPC)。殘障運動會取名為 Paralympic(帕拉林匹克),取“Para”拉丁 文「平行」,取“lympic”是「奧林匹克」字根,Paralympic 意指同等於奧 林匹克運動會最高水準的運動精英競技運動會。IPC 最終成功整合了所有殘 障運動組織,讓所有不同障礙類別之選手在一起比賽(聽障選手除外),

並且得到迅速發展成為重要的國際體育賽事。

(4)

殘障奧林匹克運動會迄今已舉辦過 12 屆。運動會的比賽專案經過幾 十年的發展和淘汰,幾乎每屆都有所變化,有些僅僅是曇花一現,有些則 經久不衰,保留至今。目前,國際殘障奧林匹克委員會規定的正式比賽項 目有射箭、田徑、地板滾球、自行車、馬術、擊劍、門球、柔道、舉重、

健力、射擊、足球、游泳、桌球、輪椅籃球、輪椅橄欖球、輪椅網球、排 球 18 個大項(中華民國殘障運動總會,2006)。

綜合上述,殘障運動的發展經歷了許多的因境,最終整合成功,並成 立了國際殘障奧林匹克委員會(1989),強調所有身心障礙類別之選手整 合在一起比賽(聽障選手除外),並且以運動及競技為主要訴求。目前殘 障奧運會與國際奧運會一樣,每 4 年舉行一次,且在同一城市舉行,相信 殘障奧運的發展會愈來愈蓬勃。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殘障運動之分級制度 殘障運動之分級制度 殘障運動之分級制度 殘障運動之分級制度

一 一 一

一、、、、分級之目的分級之目的分級之目的分級之目的

1960 年第一屆殘障奧運會在羅馬舉行之後,葛特曼醫生開始倡導殘障 體育與運動比賽規則的建立,並提倡殘障運動體位分級的觀念。因為葛特 曼觀醫生察覺到選手比賽時,因身體殘障部位的不同,導致裁判的評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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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比賽缺乏公平的原則,因此他認為體位分級的鑑定與分類比賽規則 的建立有其必要性。

這種措施與制度隨著國際殘障體育運動組織的沿革與發展,已趨向有 系統且複雜化的發展。為增進殘障體育運動的公平競爭,各殘障運動組織 皆成立運動科學委員會,以結合運動專家、醫師和復健師,投入為殘障者 進行運動醫學、運動功能的評估和分級,並進行大量的研究與評鑑,以便 於篩選運動員、確定運動比賽項目、進行訓練、防止運動傷害及建立殘障 體育運動競賽規則等方面工作。自 1992 年第九屆國際殘障奧運開始,較大 規模的殘障運動會,已嚴格實施殘障體育運動功能與分級制度,以確保殘 障運動的公平性(賴復寰,1998)。

因此,殘障運動分級之目的在於提供殘障運動選手一個公平、相等的 競賽機會,殘障程度及功能相近之選手,具有一個大致均等的起始點;而 且分級強調在維持比賽具有高水準和可看性,所有積極參與訓練及有天分 之殘障運動選手,皆有獲勝的機會(吳昇光,2000)。

二 二 二

二、、、、分分分級之原理分級之原理級之原理 級之原理

根據學者武而謨(1994)、陳李綢(1994)、賴復寰(1998)與吳昇光

(2000)等人的研究,身心障礙運動之分級方式主要有二種,即醫學分級 制 度 ( medical classification system ) 及 功 能 性 分 級 制 度 ( func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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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fication system)。

(一一一)一))醫學分級制度)醫學分級制度醫學分級制度醫學分級制度

早期的殘障運動發展是以殘障者的類別作區分,例如:對脊椎損傷者 進行醫學鑑定並加以分類;對腦性麻痺者作醫學鑑定和分類,而不像正常 人是以運動項目來分。因此,早期殘障運動比賽往往採用醫學分級的方法。

這類分級制度基本上(1)首先是以參加選手之肢體殘障類別為主要的 考量依據;(2)接下來同一殘障類別之選手再根據他(她)們殘障嚴重程 度分成不同等級;(3)最後再依據運動項目分成專門之等級。

由於這三項主要分級因素(殘障類別、殘障嚴重程度、運動需求),依 序被結合在一起,會造成由於殘障運動組織的殘障類別不同,即使相同的 運動項目,分級的標準也不一致,因而這樣很難達到公平競爭,也不能將 各類殘障者組織在一起進行比賽,相互交流和切磋,使得運動分級制度複 雜化,經常讓選手、教練、殘障運動工作人員、觀眾等等感到混淆不清,

更不利於殘障體育運動的發展。

(二二二)二))功能性分級制度)功能性分級制度功能性分級制度功能性分級制度

由於醫學分級制度之複雜化與不完美性,近幾年來,整合了醫學分級 和運動功能分級制度,形成目前殘障運動發展的趨勢。因此,目前的殘障

(7)

運動功能分級原理(1)首先是以符合各運動項目的個別需求;(2)接下來 對殘障運動者殘留的運動功能(包括肌力、關節活動力、運動協調性等)

進行評估;(3)最後才是仔細分析及檢查選手殘障嚴重程度。將運動功能 差不多的身障者分在同一等級比賽,才能達到較公平性的競爭。例如:在 某項運動功能屬於同一等級的運動員,他們參加不同的運動項目,可能有 不同的運動功能分類,因為不同的運動項目有不同的運動功能要求。因此,

殘障運動之分級制度將不再有一定的規則應用於所有運動項目中。

在殘障桌球運動分級方面,醫學檢查用以確認選手殘障嚴重程度被十 分的重視及強調,但是功能評估及實際比賽的檢查仍是分級過程中最重要 的部份。目前國際殘障桌球分級過程中,可分為開始接觸與基本資料詢問、

桌球技術功能評估、身體及生理功能評估、分級員互相討論、解釋結果等 這幾個步驟,直到完全確定選手等級(圖 2-2-1)。

(8)

圖 2-2-1 殘障桌球分級過程流程圖(引自吳昇光,2000)

詢問基本資料

桌球技術功能評估

身體功能評估

分級員討論

解釋結果

分級員觀察比賽

分級員完全確定選手等級 選手接受

選手上訴

選手不接受

不同意等級 分級員抗議

(9)

三 三 三

三、、、、殘障桌球運動之功能性分級殘障桌球運動之功能性分級殘障桌球運動之功能性分級殘障桌球運動之功能性分級

參加殘障桌球比賽的選手為肢體障礙者,其障礙類別為腦性麻痺、脊 髓損傷、小兒麻痺、截肢或其他肢體障礙者。共分男、女組各十級,前五 級(TT1~TT5)為輪椅組,後五級(TT6~TT10)為站立組,比賽規則與國際 桌球協會所頒之比賽規則大部分相同。目前國內及國際性殘障桌球比賽所 採用的分級方式大多為功能性分級,以下參閱學者白偉男(1994)、林光華

(1996)與賴復寰(1998)之研究,將桌球比賽一般之功能性分級標準列 於表 2-2-1 及表 2-2-2,然而精確的功能分級標準應由分級員從實際狀況作 分級。

表 2-2-1 桌球輪椅組之運動功能分級 級別 一級

(TT1)

二級

(TT2)

三級

(TT3)

四級

(TT4)

五級

(TT5)

身體各部 位之控制

肩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肘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腕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骨盆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髖關節

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膝關節

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踝關節

控制

- - - - - - - - - - - - - - - - - - - -

(10)

表 2-2-1(續)桌球輪椅組之運動功能分級 級別 一級

(TT1)

二級

(TT2)

三級

(TT3)

四級

(TT4)

五級

(TT5)

分 級 標 準

(1) 四肢癱瘓 (2) 坐 姿 平 衡

差。

(3) 三頭肌無功 能 , 肘 無 法 伸 直 , 用 肩 帶 動 手 動 作。

(4) 執拍手嚴重 喪失功能。

(1) 四肢癱瘓 (2) 坐 姿 平 衡

差。

(3) 三頭肌有功 能 , 肘 可 伸 直。

(4) 執拍手協調 差,手腕、

手 指 控 制 差。

(1) 兩下肢癱瘓 (2) 如無靠背平

衡差。

(3) 腹肌與背肌 弱 , 無 法 控 制 上 半 身 及 骨 盤 , 需 單 手 扶 輪 椅 或 撐 大 腿 以 控 制平衡。

(4) 執拍手運動 功 能 大 致 正 常。

(1) 兩下肢癱瘓 (2) 坐姿平衡及

軀 幹 功 能 稍 好。

(3) 無法身體坐 正 往 前 後 左 右 轉 , 軀 幹 下 半 身 控 制 仍 不 是 完 全 正常。

(4) 兩手運動功 能正常。

(1) 兩下肢癱瘓 (2) 坐姿平衡良

好 , 具 有 矢 狀 面 的 平 衡 和 軀 幹 活 動。

(3) 身體坐正可 前後左右轉 (4) 兩手運動功

能良好。

表 2-2-2 桌球站立組之運動功能分級 級別 六級

(TT6)

七級

(TT7)

八級

(TT8)

九級

(TT9)

十級

(TT10)

分 級 標 準

(1) 雙下肢皆不 正常。

(2) 嚴重動態平 衡問題。

(3) 執拍手不正 常。

(1) 雙下肢不正 常。

(2) 站姿動態平 衡差。

(3) 執拍手功能 稍有障礙

(1) 單 腳 或 雙 腳 嚴重功能障 礙。

(2) 站 姿 動 態 平 衡稍差。

(3)執拍手正常。

(1) 單腳或雙腳 稍有功能障 礙。

(2) 站姿動態平 衡良好

(3) 執 拍 手 正 常。

(1) 雙 下 肢 正 常。

(2) 動 態 平 行 好。

(3) 執 拍 手 正 常。

(4) 非執拍手有 功能障礙。

綜合上述,為維持身心障礙運動競賽的公平性,根據殘障選手的殘障 類別、殘障嚴重的程度、運動功能及表現等條件,而將選手分群於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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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同一等級的選手一起競賽,此為身心障礙運動分級的基本觀念。目 前殘障奧運會中的比賽,幾手所有運動項目皆有自己的分級制度及標準 並 加入更多功能性分級的觀念,因此,在比賽中選手及教練上訴或抗議分級 錯誤的次數也大幅的減少。

第 第

第 第三節 三節 三節 三節 運動參與動機之理論基礎 運動參與動機之理論基礎 運動參與動機之理論基礎 運動參與動機之理論基礎

人類的行為,在正常情況下都有他的動機來鼓勵他去從事某項活動。

因此,可以說動機發動和維持一個人的行為。

一 一 一

一、、、、動機的意義動機的意義動機的意義動機的意義

動機的字源是拉丁字 movere,它的意思是「開過來」(to move)。20 世 紀初,美國教育與心理學家 Thorndike,從自製的貓與迷籠實驗中發現,學 習乃是刺激與反應之間的關係,進而提出效果律(law of effect),才開始建 立「動機」的概念(引自江南發,1996)。

動機(motivation)像是一種人類行為的內在燃料(盧俊宏,1994)。有 了動機,我們會很熱衷地從事某項活動,譬如每天從事規律的運動;動機 消失後,活動也跟著停止。有了動機,我們的行為會有目標,並往目標前 進。因此,動機是指引起個體活動,維持已引起的活動,並導使該種活動 朝向某一目標的一種內在歷程(張春興,1991)。

(12)

二 二 二

二、、、、動機的作用動機的作用動機的作用動機的作用

馬啟偉與張力為(1996)指動機是推動個體進行心理活動的動因,其 作用(基本功能)有三類:(一)始發作用,動機可引起和發動個體的活動;

(二)指向或選擇作用,動機可指引活動向某一目標進行或選擇活動的方 向;(三)強化作用,動機是維持、增加或制止、減弱某一活動的力量。

心理學從「方向」和「強度」這兩個角度來理解動機問題。方向與一 個人目標的選擇有關,即人為什麼要做某件事。方向是指引參與者如何去 做何種選擇,個人對事物的偏好程度會影響到方向的選擇。強度即一個人 為了達到某一目標,人正在付出多大努力(張春興,1991)。

馬啟偉與張力為(1996)進一步認為有兩大因素會影響動機的方向和強 度,即人的內部需要和外部條件。內部需要是指個體因對某種東西的缺乏 而引起的內部緊張狀和不舒服感。內部需要能產生願望和推動行為的力 量,引起人的活動,動機就是由需要構成的。外部條件指環境因素,即個 體之外的各種刺激,環境因素是產生動機的外部原因。人類行為可由需要 引起,也可由環境因素引起,但往往是內外因素交互影響的結果。。

三 三 三

三、、、、動機之重要理論動機之重要理論動機之重要理論動機之重要理論

所謂動機理論(theory of motivation),是指心理學家對動機一概念所作 的理論性與系統性的解釋(張春興,1991)。動機理論的發展依不同學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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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見解相當多,以下僅就與運動相關動機理論提出探討。

((

((一一一)一))成就動機理論)成就動機理論成就動機理論成就動機理論(((theory of achievement motivation)( )))

所謂成就動機(achievement motivation),係指個人認為對自己很有意 義或很有價值的工作,不但願意去做,並且願意花費許多精神和力氣去追 求,以達成功或完美的心理歷程。簡而言之,指個人追求成就的內在動力

(盧俊宏,1994)。

心理學家 Atkinson and Birch(1964)指出個人對人、事、物都有一種 追求成功的傾向,此種傾向可稱為個人的成就動機。而個人成就動機的強 弱是從其經驗中學習得來。每當個人面臨他所追求人、事、物的情境時,

有兩種性質相反的動機同時發生:一是追求成功,另一是避免失敗。這兩 二種心理作用彼此相對抵銷的結果,形成個人的成就動機。個人成就動機 的強弱,將決定於個人對其面臨情境的認知。

成就需求(need for achievement)即代表人類一種成就動機。它受到兩 項人格因素的影響,即追求成功的動機(motive to achieve success)和避免 失敗的動機(motive to avoid failure)。前者代表個體是否願意從事某一成就 性工作的動機;後者代表個體是否避免或遲疑涉入一種成就情境的心理。

這三者的關係可以下列式子表示(林生傳,1994):

成就需求成就需求

成就需求成就需求====追求成功動機追求成功動機追求成功動機追求成功動機----避免害怕失敗動機避免害怕失敗動機避免害怕失敗動機避免害怕失敗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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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式子可解釋,個人如果追求成功的動機很高而避免失敗動機很 低,那麼這個人的成就動機必定很高。

成就動機理論分支相當多,在 1980 年代以開始以社會認知(social cognition)進行研究個人成就動機的風氣很盛,特別是教育心理學家和運動 心理學家將焦點集中在成就目標取向(achievement goal orientation)為研究 途徑,探討一個人在成就情境中追求成就動機的心理變化。

成就目標理論認為有三個因素互相影響決定一個人的動機,即成就目 標(achievement goals)、知覺能力(perceived ability)和成就行為(achievement beleve)三者間之關係如圖 2-3-1 所示。當一個人在追求成就情境中,個人 努力的目標在展現高能力和避免低能力,而這種目標即和成就目標有關。

由於不同成就目標取向(結果取向、工作取向)之故,再加上個人對自己 的知覺能力有高或低,便影響其成就情境中的行為(包括表現、努力程度、

工作選擇、持續性)(簡曜輝等,2002)。

(15)

成成成

成 就就就就 目目目目 標標標標

結果取向目標

工作取向目標

成 成 成

成 就就就就 行行行 行 為為為 為

表現

努力程度

工作選擇

持續性

圖 2-3-1 成就目標的三個關鍵因素(簡曜輝等,2002)

(二二) 自我效能論二 自我效能論自我效能論(自我效能論((self-efficacy theory)( ))

社會學習理論的創始人為班都拉(Bandura)氏,Bandura(1982)從社 會學習的觀點,提出自我效能理論,用以解釋在特殊情境下動機產生的原 因。所謂自我效能論(self-efficacy theory),是指個人在目標追求中面臨一 項特殊工作時,對該項特殊工作動機之強弱,將決定於個人對其自我效能 的評估。自我效能是指根據自己以往經驗,對某一特殊工作,經過多次成 敗的歷練後,確認自己對處理該項工作,具有高度的效能。因此,自我效 能是個人對其某項工作能力的自我評估。

按 Bandura(1982)的解釋,正確的自我效能建立在正確的自我評估,

正確的自我評估則得自下述四方面的學習:1.直接經驗:在多次同類工作 知知知

知 覺覺覺覺 能能能能 力力力力

高知覺能力

低知覺能力

++

(16)

的成敗歷練中,獲得知己知彼的直接經驗。2.間接經驗:經觀察學習與替 代學習歷程,獲得推論而來的間接經驗。3.書本知識:從有關某方面工作 的專書以及手冊、圖解、說明書中,獲得精深的專門知識。4.體能訓練:

經適當的體能訓練,可對自己身體狀況能否適應艱鉅工作,獲得清楚的了 解(引自張春興,1991)。

(三三) 歸因理論三 歸因理論歸因理論(歸因理論((attribution theory)( )

歸因(attribution)是指人們對他人或自己的行為進行分析,判斷和指 出其性質或推論其原因的過程。這一過程遍及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是人們自然而然、隨時隨地進行的一種心理活動。歸因是一種後思想

(after-thought),和 Bandura 的自我效能相互輝映。自我效能是個人未做一 件事情之前的自我能力評估,想想自己可不可能完成該項任務,因此,它 是一種前思想(fore-thought)(林生傳,1994)。

最先對人類歸因研究比較有系統的人是社會心理學家 Fritz Heider。

Heider(1958)歸因理論的核心在於,只有先了解行為的根本原因是內在的 還是外在的,然後才能有效地控制個體的行為。 Heider 把人類行為結果的 歸因分為兩大類:1.將行為之發生解釋為情境(或環境)因素使然者,稱 為情境歸因(situational attribution);2.將行為之發生解釋為當事人性格因 素使然者,稱為性格歸因(dispositional attribution)。而情境歸因可分為工

(17)

作難度和運氣;而性格歸因包括努力和能力(ability)。

到 1970 年代開始後,Weiner(1972)擴大了原來的歸因論的觀念,建 立一套從個體自身的立場解釋自己的行為的歸因理論。Weiner 的歸因論集 中解釋個人在行為之後,他自己對行為結果成功或失敗的認知解釋。因此 有的心理學家特別稱 Weiner 的理論為自我歸因論(self-attribution theory);

也有的因 Weiner 理論對行為的歸因偏重在對行為結果成敗的解釋,故而也 稱之為成敗歸因(attribution of success or failure)。(引自盧俊宏、卓國雄、

陳龍弘,2005)

Weiner(1972)根據 Heider 的概念,結合 Rotter(1954)控制觀(locus of control)與穩定性(stability)成為二向度歸因系統,如圖 2-3-2 所示:

圖 2-3-2 Weiner 二向度歸因分類示意圖

(引自盧俊宏、卓國雄、陳龍弘,2005)

能力 工作難度

努力 運氣 控制觀控制觀

控制觀控制觀

內在的 外在的

穩定的 不穩定的

穩定性穩定性穩定性穩定性

(18)

由 Weiner 的二向度歸因論理論可知,人們成功或失敗歸於何種因素,

對情緒體驗和今後工作的積極性有重要的影響。並認為能力、努力、運氣 和工作難度是個體分析工作成敗的主要因素。

(四四) 需求層次理論四 需求層次理論需求層次理論(需求層次理論(((Need-hierarchy theory)))

人本心理學家 Maslow(1970)所提出的動機理論,因其強調人類的動

機是由多種不同性質的需求所組成,而各種需求之間又有先後順序與高低 層次之分(圖 2-3-3),故而被稱為需求層次論(Need-hierarchy theory)。依 Maslow 的需求層次論,人類的多種需求可按其性質由低而高分為七個層 次,各層需求之間不但有高低之分,而且有前後順序之別,層次更不能跳 躍而進;較低層次的需求滿足時,高一層次需求才會產生。

Maslow 的需求層次又可分為兩大類,較低的前四層稱之為基本需求

(basic need),較高的後三層稱之為成長需求(growth needs)。基本需求有 一共同性質,都是由於生理上或心理上缺失而導致,故而又稱缺失性需求 或匱乏性需求(deficiency needs)。其各層次需求的名稱分別敘述如下:

1. 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 need):指維持生存及延續種族的需求。例 如:食、衣、住、行、睡眠、性慾等屬之。

2. 安全需求(safety need):指希求受保護與免於遭受到威脅從而獲得 安全感的需求。例如:困難求人幫助、危險求人保護、職業希求保

(19)

障、病痛希求醫治等屬之。

3. 愛與隸屬需求(love and belongingness need):指被人接納、愛護、

關注、鼓勵及支持等需求屬之。例如:參與球類俱樂部是想要認識 其他的同好伙伴,也藉由參加團體來獲得團體份子的接受與讚許。

4. 自尊需求(self-esteem need):指獲取並維護個人自尊心的一切需 求。例如:被人認可、讚許、關愛等均屬之。

5. 知的需求(need to know):指個體對己、對人、對事物變化中所不 理解者,而希望理解的需求。例如:諸如探索、操弄、試驗、閱讀、

詢問等屬之。

6. 美的需求(aesthetic need):指對美好事物欣賞的需求。例如:希望 事物有秩序、有結構、順自然、循真理等心理的需求屬之。

7. 自我實現需求(self-actualization need):指在精神上臻於真善美合 一至高人生境界的需求,亦即完成個人目標、發揮潛能,充分成長,

最後趨向統整的個體。例如:具接納自己、面對問題自動自發的思 考、富創造力、幽默感、民主價值等特質的人。

(20)

自我 實現需求 美的需求 知的需求 自尊需求 愛與隸屬需求

安全需求

生理需求

圖 2-3-3 Maslow 需求層次論圖示(源自張春興,1996)

綜合上述,動機是一種個人行為方向、強度、堅持、持續和表現的內 在歷程。動機可以從人的本質和多種理論角度切入研究。然而體育教師和 運動教練應當考慮什麼樣的原因使人們願意持續運動或訓練,以及用什麼 動機技巧讓運動參與者獲得最大滿足。一定水準的的運動動機,會使運動 參與者在運動中表現得更努力、更專注。

成 長 需 求

基 本 需 求

(21)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運動參與動機實徵相關研究 運動參與動機實徵相關研究 運動參與動機實徵相關研究 運動參與動機實徵相關研究

國內外學者針對正常人運動參與動機方面之研究為數不少,但針對 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與動機之實徵研究稀少,以下就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與 動機相關性的研究做探討:

官德財(2002)以台中縣肢體障礙福利協進會之 541 名會員為研究對 象,探討肢體障礙者休閒運動取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中有 146 人會 參與例行休閒運動,並且參與休閒運動的最大動機來源,依次為健康、體 適能、復健、樂趣、社交及競賽。而潘明珠(2004)以戶籍設於高雄市年 滿 15 歲以上及 65 歲以下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者 207 名為調查 對象,做運動參與動機的調查研究發現:促進身體健康為最普遍的運動動 機,其次為紓解壓力與社交。

江中皓(2004)根據北部地區肢體殘障者運動休閒參與動機建構發現,

肢體障礙者對於運動休閒參與動機的反應,有知性的參與、體驗的獲得、

壓力的紓解、健康與體適能及成就的滿足等五項因素構面。並且研究得知 肢體障礙者在參與運動休閒動機與目的為:一、能增加活力與體力;二、

改善身體功能與復健;三、促進健康;四、突破障礙建立自信心;五、建 立良好人際關係、擴大生活圈;六、享受運動的樂趣等六項。

以上說明肢體障礙者不論是否因透過運動而達到休閒目的,其本身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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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適當的體能(或稱體適能)才能發展日常生活技能,促進獨立生活,

增進全人健康(wellness)及提昇生命品質(quilty of life)。

在國外比較先進的國家通常很重視殘障運動的推展,因此,許多學者 針對殘障運動員作研究,例如,Goldberg and Shephard(1982)以輪椅運動 員和正常人為研究對象,做運動參與動機研究發現:輪椅運動員比正常的 受試者更具冒險精神、意志也更堅強,並且他們對體育活動的態度和正常 人一樣。研究者同時建議,心情、態度和身體意象的某些方面可以藉由體 育運動訓練方案來加以改善。而 Hopper and Santomier(1984)針對 87 名輪 椅運動員為受試對象,做運動參與的研究發現:這些運動員有很高的自尊 心和很高的進取精神。

Valliant、Bezzubyk、Daley and Asu(1985)針對殘障運動員和殘障非 運動員運動參與動機的比較研究顯示:殘障運動員的自尊、生活滿意度和 幸福感都比較高。這些研究者認為,身心障礙者的心理社會功能可能透過 參加競技運動而獲得改善。

Patrick(1986)以 10 名初次參加殘障運動比賽的選手為研究對象,在 一次重大競賽之前和 5 個月之後均接受有關自我概念和對殘障接受度的評 估,結果發現,自我概念及接受度均獲得顯著的改善。這些結果都證明,

競技比賽對自我概念和對殘障接受度都有明顯正面的影響,而這兩個向度 被認為對復健過程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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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Sherrill and Marshall(1986)在一群罹患腦性麻痺的優異運動 員團體中,針對他們對運動參與的態度進行研究發現,受試者對運動參與 的整體概念都表現出正面的態度,並且積極把運動當成是一種社交經驗,

一種釋放壓力的方法,以及一種審美的經歷,而且有益於健康和健身。

Si, Lindner and Sherrill(2002)以香港特殊學校 9 歲至 19 歲之 237 名 身心障礙學生為受試,樣本做運動參與動機上面之研究發現:身心障礙學 生運動參與動機,依序為樂趣、體適能及成就感。

從上述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與動機之相關研究,雖然研究對象和動機的 分類不同,但我們可約略歸結出下列特點:

一、健康及體適能需求是所有運動參與者肯定的事實,也是一項重要 動機來源。

二、身障者對參與運動是基於種種不同的動機而導致,而一個人參與 運動的動機除了追求生理方面的身體適應能力之外,最主要的是 運動帶給他們的心理需求的滿足。

三、對身心障礙者而言,運動休閒最大的參與效能為健康、樂趣、競 賽,而復健的觀點反而被淡化之,顯然休閒運動的內涵不應只侷 限生、心理動作問題的改善,還有休閒活動體驗、運動的發展等。

四、運動本身也是一良好社交場合,在運動情境中可以得到友誼和社 會性聯誼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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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動可轉換情緒、調整心情、補償、舒洩和放鬆等作用,這也是 參與運動另一重要動機。

六、運動場所可讓參與者表現其技術體能,具有滿足追求成就、挑戰 自我等需求的作用。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運動參與行為 運動參與行為 運動參與行為 運動參與行為實徵相關研究 實徵相關研究 實徵相關研究 實徵相關研究

要改變一個人的行為,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李蘭(1993)更指出對於 一個向來不太活動或未曾有過運動習慣的人而言,運動行為的建立和持續 尤其困難。因此,找出影響運動行為的重要因素,再就這些因素擬定改變 計畫與方針,便是進行研究的主要目的。Ragheb and Griffith(1982)將休 閒參與定義為:參與某種活動的頻率或象徵個體所參與之普遍的休閒活動 類型。運動參與行為對於運動參與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變項,透過它,可 以更明確的瞭解是哪些因素決定了運動行為和運動經驗。

影響身體活動的因素是相當多面性的,Dishman、Salis and Orenstein

( 1985 ) 認 為 影 響 運 動 行 為 的 因 素 包 括 三 方 面 : 一 、 個 人 因 素

(personalcharacteristics):如過去的運動習慣、體重、職業、情緒狀況、

教育程度、健康及運動的知識、態度、對健康的重視程度、本身健康狀態、

對 運 動 利 益 及 花 費 的 評 估 和 行 為 技 能 等 。 二 、 環 境 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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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characteristics):如配偶的支持、是否有可用的時間、設備 的可近性、時間安排的合適性、週遭人事的鼓勵和天氣情況等。三、運動 本身的特性(activity characteristics):如運動的強度和運動後的感覺。

一般在研究運動參與時,最常以參與活動頻率之多寡來加以討論;另 外一種方式,是以時間運用的角度,加以探討參與該項活動所花費的時間,

以及在何時段參與該項活動。如陳秀華(1993)、張良漢(1997)與沈淑 貞(1998)將健康體適能俱樂部會員參與行為分為每週使用頻率、每次使 用時數及使用時段等,三項變數來衡量。范智明(1999)則以加入會員的 時間、每週活動次數、每次活動時間、其他同場所類似經驗等,四項變數 來探討。沈進成(2002)將運動參與行為分為每週頻率、使用時間、使用 時機及使用時段等四項變數來探討。

國內外學者針對正常人運動參與行為方面之研究為數不少,但針對 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與行為之實徵研究稀少,因此,以下就身心障礙者及正 常人運動參與行為相關性的研究作探討:

翁玉珠(1995)的研究指出,青少年在休閒活動參與頻率與喜歡參與 的程度上,會因性別、年齡、人格、社經地位之不同而呈現顯著差異。

陳長文(1996)於「德國慕尼黑大學學生休閒運動參與行為、參與興 趣及參與動機之研究」一文中,以每週參與頻率、每週參與時間以及參與 時段作為探討該大學生休閒運動的參與行為,結果發現參與頻率以每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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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居多數,遠大於我國大學生的平均每週1至2次。

戴遐齡(1997)以訊息來源、參與時段、參與次數、參與盒數以及參 與時數等五個變項探討台北市高爾夫練習場運動參與者之參與行為,其結 果發現除不同年齡層在參與時數上沒有顯著差異外,其餘皆有顯著差異存 在;而在不同人口統計變數下在參與次數上沒有顯著差異。的運動時間及 從事固定的運動。

官德財(2002)以台中縣肢體障礙福利協進會之541名會員為研究對 象,探討肢體障礙者休閒運動取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中有146人會參 與例行休閒運動,而參與運動者每週參與的次數以2-3次最多,參與運動時 間每次以1-2小時為主,且參與的時段沒有固定性。同時研究也指出,不同 性別、工作收入、婚姻、障礙類別之肢體障礙者在運動參與行為上達顯著 差異。

賴子敬(2003)針對台中市高爾夫練習場運動參與者參與動機與行為 之研究發現:台中市高爾夫練習場運動參與者每月運動參與的次數以4-6次 最多,運動參與的時段則以上午8-11點比例最高,在參與高爾夫運動的日期 類型中以例假日最多。同時研究也指出,不同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 業、婚姻、以平均收入之高爾夫練習場參與者,在運動參與行為上部分達 顯著差異。

潘明珠(2004)以戶籍設於高雄市年滿15歲以上及65歲以下且領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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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礙手冊之肢體障礙者207名為調查對象,做運動參與行為的調查研究發 現:參與運動者每週運動次數以1-2次者最多,每次運動的時間以30分鐘內 的比例最高,運動的時段以早上最多,而參與運動的日期以無固定類型者 最多。同時研究也指出,不同性別、年齡、職業、工作收入、學歷、障礙 類別之肢體障礙者,在運動參與行為上部分達顯著差異。

龔俊旭(2004)針對高雄市桌球俱樂部會員所做之研究結果發現:會 員每週參與桌球運動的次數以2-3次最多,平均每次參與的時間以1-2小時比 例最高。同時研究也指出,不同性別、年齡、職業、工作收入、學歷之桌 球會員,在運動參與行為上部分達顯著差異。

Long and Haney(1986)將休閒運動參與分成三個向度:一、參與頻率,

即每週參與的次數;二、參與的持續性,即一週參與的時間;三、強度,

以受試者對每一種活動的疲勞程度的主觀感受,並且使用持續性與強度的 複合運動分數(持續×強度)作為變數。

Torkildsen(1986)認為影響休閒運動參與的因素可分為三種:一、個 人因素。包含年齡、性別、財力、技藝及能力等;二、社會及環境因素。

包含職業、收入、可用時間、同儕團體等;三、機會因素。包含有用資源、

費用、交通運輸、政府政策等。

Sallis、Hovell and Hofstetter(1990)針對1400名成年人所做的調查研究 顯示,採取運動行為的決定因子包括:自我效能、自覺自我控制、運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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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身體整體指標;持續運動的重要決定因素為自我動機、行為技能、配 偶支持、可利用的時間、設施的可近性、自覺對健康的好處。

Dishman(1991)將56篇相關的研究整理歸納出以下的結論:影響運動 行為的因素來自個人屬性(如人口學因素、身體健康狀況、過去的運動習 慣、人格特質、情緒狀況、態度、信念、自我能力的評估、對運動結果的 期待);環境條件(如運動設施的有無、運動場所的方便性、時間安排的 合適性);以及運動特質(如種類、強度、頻率、期間)。

綜合上述,運動參與是一種由目標導引、有所為而為之行為,其目的 在滿足運動參與者個人生理、心理及社會的需求,參與者依據個人需求,

在不同時間與地點選擇從事活動,以便個人之運動需求能獲得最高之滿意 程度。本研究運動參與行為內容包括:每週參與次數、每次參與時間、參 與時段、參與日期類型、重要影響人物及阻礙原因等六個項目。

數據

圖 2-2-1 殘障桌球分級過程流程圖(引自吳昇光,2000)        詢問基本資料  桌球技術功能評估 身體功能評估 分級員討論 解釋結果 分級員觀察比賽  分級員完全確定選手等級選手接受  選手上訴  選手不接受 不同意等級 分級員抗議
表 2-2-1(續)桌球輪椅組之運動功能分級  級別  一級  (TT1)  二級  (TT2)  三級  (TT3)  四級  (TT4)  五級  (TT5)  分  級  標  準  (1)  四肢癱瘓 (2)  坐 姿 平 衡差。 (3) 三頭肌無功能 , 肘 無 法伸 直 , 用 肩帶 動 手 動作。 (4) 執拍手嚴重喪失功能。  (1)  四肢癱瘓 (2)  坐 姿 平 衡差。 (3) 三頭肌有功能 , 肘 可 伸直。 (4)  執拍手協調差,手腕、手 指 控 制差。  (1)  兩下肢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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