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學年度
研究所碩士班招生簡章
台灣首府大學招生委員會 印製
106 學年度第 4 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
台灣首府大學
107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重要日程表
項目 日期 備註
簡章公告 106 年 11 月 27 日 (一)
本校學生發展處索取。 簡章下載:http://admissions.tsu.edu.tw/
報名方式
網路/通信報名
網路報名者,可先由「新生報名入口」填 妥報名資料後,截止日前繳交紙本報名表 與書面審查資料。
流程請參閱【附件一】。
106 年 12 月 18 日(一)起 107 年 3 月 2 日(五)止
(22:00 截止) 現場報名
現場報名者,請於現場報名截止日前,至 本校學生發展處報名與繳交書面審查資 料。
106 年 12 月 18 日(一)起 107 年 3 月 5 日(一)止
(17:00 截止)
資格審查確認 107 年 3 月 6 日(二)前
報名資料繳交完畢後,請考生登錄本校學 生發展處網頁「新生報名入口」確認資格 審查狀況與准考證號碼。
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口試日期 107 年 3 月 10 日(六)
考生口試時段及地點將於 107 年 3 月 9 日 (五),上午 10 點,於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 與致宏樓一樓中庭公告。
考生應試當天請攜帶可供查驗之身分證件 (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
成績公布 107 年 3 月 14 日(三)
請考生至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成績/榜單 查詢」系統查詢,不另寄紙本成績單。成績複查
截止日 107 年 3 月 16 日(五)
採傳真複查,逾期不受理。 傳真電話:06-5712587
放榜 107 年 3 月 23 日(五)
請至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成績/榜單查 詢」系統查詢,不另寄紙本錄取通知單。錄取生報到 107 年 4 月 11 日(三)前
繳驗畢業(學位)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正 本。諮 詢 服 務 一 覽 表
學校電話:06-5718888諮詢項目 承辦單位 校內分機
報名、考試、放榜 學生發展處 328、321 報到、註冊、學分抵免、課程加、退選 教務處 331、342 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各類獎助學金 課外活動組 522、520 停車證、兵役、住宿 生活輔導組 532、531
目錄
壹、招生系所、名額及評分標準 ... 3
貳、修業年限 ... 4
參、報考資格 ... 4
肆、報名、資料繳交與繳費 ... 5
伍、考試日期與地點 ... 6
陸、成績公布、複查及放榜 ... 6
柒、錄取、遞補方式 ... 6
捌、申訴辦法 ... 6
玖、報到 ... 6
拾、注意事項 ... 7
【附件一】網路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 8
【附件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9
【附表一】在職進修同意書 ... 15
【附表二】服務年資一覽表 ... 16
【附表三】成績複查申請表 ... 17
【附表四】申訴案件申請表 ... 18
【附表五】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 19
【附表六】報名表 ... 20
壹、 招生系所、名額及評分標準 一、 教育研究所
類 別 招生
名額 評分科目/占分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備註
一般生
2 名
1、 讀書或論文計畫(50%) 2、 口試(50%)
1、 讀書或論文計畫 2、 口試
一、 讀書或論文計畫、口試均以 100 分為滿分。
二、 工作經驗之評分標準:
(一) 依職別及年資計算(年資計 算至 106 學年度結束)。
1、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及文教 行政薦任九職等(含)以上 人員,年資每年 7 分。
2、 國民中學校長、高級中等 學校主任及文教行政薦任 七職等(含)以上人員,年 資每年 6 分。
3、 國民小學校長、高級中等 學校組長以上人員、幼兒 園園長、國民中學主任、
文教行政委任五職等(含) 以上人員,年資每年 5 分。
4、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 教 官、國民中學組長、國小 主任以上人員,年資每年 4 分。
5、 國民中學教師、國民小學 組長以上人員,年資每年 3 分。
6、 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文教行政委任四職等(含) 以上人員,年資每年 2 分。
(二) 以 100 分為滿分。
(三) 未滿一年之年資不予計分。
(四) 各項年資不得重複計算。
三、 若任一類別考生有缺額 時,名額可以互為流用。
在職生
11 名
1、 讀書或論文計畫(30%) 2、 工作經驗審查(20%)
需附相關證明,並請務 必填妥【附表一、二】
3、 口試(50%)
1、 讀書或論文計畫 2、 工作經驗審查 3、 口試
二、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類別 招生
名額 評分科目/占分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備註
一般生
8 名
1、 書面資料審查(60%)
職業或專業證書證照
自傳、讀書及研究計畫
專業工作成就(個人 職業及表現、獲獎紀 錄、創作、專利、發 明、發表及著作等;
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學 習知能及專業工作或 成就之資料)
2、 口試(40%)
1、 書面資料審查 2、 口試
一、 書面資料審查以 100 分為 滿分。
二、 口試成績以 100 分為滿 分。
三、 休閒管理學系碩士班 類別 招生
名額 評分科目/占分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備註
一般生
15 名
1、 書面資料審查(50%)
自傳
學習研究計畫書
大學歷年成績單 (或同等學力證明)
其他有助審查之證明 文 件 或 資 料 如 : 職 業、工作成就、專業 證書/證照、專利、發 明、發表及著作等。
2、 口試(50%)
1、 書面資料審查 2、 口試
一、 書面資料審查以 100 分為 滿分。
二、 口試成績以 100 分為滿 分。
貳、 修業年限
一、 修讀研究所碩士班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其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 (不 包含學位論文),另碩士班在職生(以入學身分為準),若未能在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應 修課程或未完成論文者,得酌予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二、 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檢具相關證明,專案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至多三年。
參、 報考資格
一、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教育部採認之國 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符合國外學歷查證確定作業要點之規定,取得學士學位。
二、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請參閱【附件二】: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 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
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 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 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 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 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三年以上。
2、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 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三、 以在職生身分報考教育研究所者,須符合下列之條件:
(一) 符合上述報考資格者。
(二) 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或文教機構之教師(含行政人員)均可報名。
(三) 報名時請繳驗:
1、 【附表一】在職進修同意書(現職教師請繳驗正式合格證書影本) 2、 【附表二】服務年資一覽表
肆、 報名、資料繳交與繳費
註:
1、 網路報名傳送後,列印之報名資料若有誤或特殊字型無法顯示時,請直接使用紅筆於報 名表上修正註記即可。
2、 完成網路報名但未繳交報名相關紙本資料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3、 報名文件與各項審查資料,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4、 資格審查確認:
(1) 通訊繳交資料者請於寄件後,於 107 年 3 月 2 日(五)前,至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
「新生報名入口」確認資格審查狀況與准考證號碼;本校不另寄發准考證。
(2) 如對於資格不符或對於資格審查公告之資訊有疑義者,敬請電洽本校學生發展處
應繳資料 說明
報名表
網路報名 1、 報名系統網址:http://erp1.tsu.edu.tw/enroll/
2、 「新生報名入口」填報傳送後,列印報名資料,黏貼近三個月內 2 吋證 件照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3、 於報名截止日前,連同應繳之報名資料郵遞(郵戳為憑)或繳交至本校學 生發展處。
4、 通訊地址:721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 學生發展處 收 106.12.18~107.3.2
(22:00 截止) 現場報名 106.12.18~107.3.5
(17:00 截止) 學歷證件與
書面審查資料
1、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系(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資料。
2、 應屆畢業生需先繳交學生證影本,錄取者請於 107 年 7 月 31 日前繳交畢業證書正本至本校 教務處註冊組;倘若無法按時完成繳交,且未檢具特殊原因證明者,取消入學資格。
報名費 新台幣
1,500 元整
1、 可至本校現金繳納或向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台灣首府大學);
凡經完成繳費手續者,即不得申請退費,請審慎填寄。
2、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 60%,請於報名時檢附 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與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招生專線:06-5718877)。
伍、 口試日期與地點
日期 招生系所 考生類別 地點
107 年 3 月 10 日(六)
教育研究所 一般生/在職生 考生口試時段及地點將於 107 年 3 月 9 日(五),上午 10 點,
於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與致 宏樓一樓中庭公告。
幼兒教育學系 一般生 休閒管理學系 一般生
陸、 成績公布、複查及放榜
一、 成績公布:107 年 3 月 14 日(三),於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成績/榜單查詢」系統 登錄查詢,不另寄紙本成績單。
二、 成績複查:107 年 3 月 16 日(五)前,逾期恕不受理。
(一) 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附表三】後,請先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績複查傳真 專線:06-5712587,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二) 成績複查申請表與複查費(每項新台幣 50 元整),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台灣首府大學,限時掛號郵寄至:721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 台灣首府大學 學生發展處收;凡經完成繳費者,即不得申請退費,請審慎填寄。
三、 放榜:107 年 3 月 23 日(五),於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成績/榜單查詢」系統登錄公 告。
台灣首府大學 學生發展處「成績/榜單查詢」系統:http://erp1.tsu.edu.tw/enroll/
柒、 錄取、遞補方式
一、 總成績依各項考試科目占分比例換算後,合計 100 分為滿分。
二、 各系所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三、 除錄取正取生外並增列備取生若干人,惟未達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四、 各系所於預定錄取名額外,得列備取名額。
五、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時,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但備取生成績須達最低錄取標準。
六、 各系所錄取考生之最後一名,如有兩人以上總成績相同者,依「同分參酌順序」規 定辦理,請參考「壹、招生系所、名額及評分標準」說明;如全部科目成績均相同 時,則提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
捌、 申訴辦法
若考生對本招生事宜有疑義、糾紛或因性別因素遭受不平等之差別待遇時,得備妥相關佐 證資料於成績公告日(或事實發生日)起兩週內,填寫申訴案件申請表【附表四】向本校招 生委員會提起申訴,採其他方式或逾期者,恕不受理;本會裁決後將函復說明處理結果並 依其執行。
玖、 報到
一、 錄取生請於 107 年 4 月 11 日(三)前完成報到手續,繳驗最高學歷畢業(學位)證書或 同等學力證明正本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逾期未報到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其缺額另行通知備取生依次遞補。
二、
在職生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報到時須繳交所屬機關或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拾、注意事項
一、 如遇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如期於本簡章所訂日期實施,本校將另行通知舉行日期。
二、 已報到而逾時未依規定辦理註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 應屆畢業生如因故未能於本校註冊截止日期前畢業者,雖經錄取,一律取消錄取資 格,不得異議。
四、 考生報名審核通過者,如經複查作業或於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仍應取消其報考 及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五、 考生所繳證件、在職身分及經歷、年資證明,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
不實或所繳研究計畫及著作有抄襲、舞弊等情事,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 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
六、 以同等學力考取碩士班者,除志願役軍人須由軍方依規定核准外,役男以已服滿義 務役期或無兵役義務為限。惟服義務役期間,不得列計從事工作之年資。
七、 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網路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台灣首府大學網路報名系統 http://erp1.tsu.edu.tw/enroll/
※網路報名完成後務必繳交系統列印之報名表及考生個人書面資料。
※請依通訊繳交規定日期完成報名程序(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 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二)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三)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 明:
(一)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附件二】
十三、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 證明:
(一)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 學分課程。
(二)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 年以上。
(二)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 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 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 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 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 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 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 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 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 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 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 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 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 已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 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 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 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
(二)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 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 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因故未能畢 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 試,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 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並 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 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 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 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 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 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 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 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 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 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 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 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 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 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 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 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 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 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 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 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 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 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 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 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表僅供報考教育研究所在職生填寫)
台灣首府大學 107 學年度研究所 在職進修同意書
查 君,身分證字號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迄 今 , 任 本 職 。
服務機關全銜 服務部門 職稱 備註
茲同意其報考 貴校研究所招生考試
如蒙錄取,准其於 貴校 □ 帶職帶薪進修 □ 留職停薪進修
此 致
台灣首府大學招生委員會
(服務機關首長簽章)
(加蓋服務機關印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一】
(本表僅供報考教育研究所在職生填寫)
台灣首府大學 107 學年度研究所招生考試 服務年資一覽表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服務機關 職 務 與
職級(等) 服務起訖年月日 年資
考生自填 由 本 校 審 核 人 員 填 寫
得分 審核人
員簽章
審核後實 際得分
備註
1. 身分為代理、代課或退休教師者均可一併計算。
2. 請將證明文件依序疊整,以本表為封面,裝訂成冊;未附證明文件及未 填此表者不予計分。
3. 繳交之證明文件均不再返還,影本需加註「與正本相符」章。
【附表二】
第一聯 學校存查聯
第二聯 考生存查聯
台灣首府大學 107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考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所: 連絡電話:
複查項目 原始得分 複查結果
(由本校填寫)
複查後分數
(由本校填寫)
申請日期: 申請人簽章:
---
台灣首府大學 107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考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所: 連絡電話:
複查項目 原始得分 複查結果
(由本校填寫)
複查後分數
(由本校填寫)
申請日期: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1. 填妥後,請先行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成績複查傳真專線:06-5712587,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2. 本表與複查費(每項新台幣 50 元整),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台灣首府大學,限時掛 號郵寄至:721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 台灣首府大學 學生發展處收;凡經完成繳費者,即不 得申請退費,請審慎填寄。
3. 本表第一、二聯請考生請勿自行裁切。
【附表三】
台灣首府大學 107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 申訴案件申請表
姓名 報考系所
身分證號碼 連絡電話
申訴事由 備註
1. 若考生對本招生事宜有疑義、糾紛或因性別因素遭受不平等之差別待遇時,得備妥相關佐證資料於成績公告日(或事實發生日)起兩週內,填寫本表向本校招生委 員會提起申訴,採其他方式或逾期者,恕不受理;本會裁決後將函復說明處理結 果並依其執行。
2. 連絡電話:(06)-5718877
【附表四】
【台灣首府大學 107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寄件考生姓名:
寄件地址:□□□
連絡電話:
報考系所:
每一信封袋內,以報名者一人為限。
請自行檢查下列資料表件是否齊全並於空格內 ☑
□ 1.報名表
□ 2.繳費(郵政匯票)
□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同等學力證書(影本)/應屆畢業生學生證(影本)□ 4.書面審查資料
□ 5.進修同意書(在職生)
□ 6.服務年資ㄧ覽表(在職生)
□ 7.其他
收件地址:72153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 台灣首府大學 學生發展處 收
請貼足 限時掛號 郵資
【附表五】
台灣首府大學 107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報名表
姓名 性別 男 □
女 □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報考系所 ☑
在職生 □ 教育研究所
准考證號碼 (考生勿填)一般生
□ 教育研究所
黏貼近三個月 兩吋證件照片 (請自行黏貼)
□ 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
□ 休閒管理學系碩士班
現職服務單位: 職稱:
通訊處:□□□
(請務必詳細填寫)
連絡電話:( ) 手機號碼:
戶籍地:□
同通訊地址□ 畢/肄業學校:
大學 系 年 月□畢業 □肄業
□ 同等學力:
緊急聯絡人: 關係: 聯絡人電話:
※應繳交資料 確認欄☑
□
1.報名表□
4.書面審查資料□
2.繳費(郵政匯票)□
5.進修同意書(教研所在職生)□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同等學力證書 /應屆畢業生學生證(影本)□
6.服務年資ㄧ覽表(教研所在職生)□
7.其他:確認與簽名
※本人所填寫之各項資料及檢附之證明文件均確實無誤;如有不實,本人願自動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本表資料只供作報名、統計、聯絡及招生試務之用,除主辦單位之授權人員外,不得提供其他人使用。
考生: (簽名)
請擇一黏貼下列證件影印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在學生請加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黏貼正面) (黏貼反面)
※本報名表資料僅供台灣首府大學報名使用 【附表六】
表單編號:F-AD-002 版次:V.1.1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