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103 年 6 月 11 日中榮人字第 1030013072 號函頒 107 年 4 月 16 日中榮人字第 1070100855 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六點 110 年 2 月 5 日中榮人字第 1100100296 號函修正第二點、第五點
一、 本院為促進性別平等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 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工作環境,依「性別 工作平等法」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 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 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 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 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定之 副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其餘委 員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派兼委員十三人,由本院兒童醫學中心、精神部、護理 部、醫學研究部、醫務企管部、社會工作室、職業安全 衛生室、口腔醫學部、工務室、總務室、政風室、主計 室等單位,配合業務職掌,指派適員擔任。
(二)外聘委員二人,由本院邀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擔任。
本小組為應特定議題及任務之需要,得組成分工小組,進 行規劃、協調及研議,並於會議中報告執行成效。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人事室主任兼任。幹事一人,
由人事室考核組組長擔任,以利議事運作及辦理組織內部 性別主流化課程、研習或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執行。
五、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 二次,機關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中途離職時由原 單位推薦同一性別人選遞補,任期屆滿得予續聘,非本院 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院 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 聘:
(一) 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 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院查證屬實且 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 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院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 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院派 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 意識相關課程。
六、 本小組原則視需要召開定期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 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 小組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七、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 專家列席。
九、 本要點奉院長核定發布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 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