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 EMB(QA/HPS)/HAR/1
教 育 統 籌 局 通 告 第 2 0 /2003 號
【 註 : 本 通 告 應 交 :
( a ) 各 幼 稚 園 校 監 、 校 長 及 教 師 – 備 辦 ( b )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摘 要
本 通 告 旨 在 通 知 幼 稚 園 有 關 在 二 零 零 五 / 零 六 學 年 落 實 執 行 的 協 調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中 心 的 進 度 及 措 施 。 [ 實 施 日 期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修 訂 〕
詳 情
2 .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組 成 的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在 諮 詢 業 界 及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 就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出 下 列 的 建 議 並 獲 接 納 :
入 學 年 齡 及 監 管 部 門
( a ) 接 受 幼 稚 園 教 育 最 低 的 年 齡 應 維 持 在 三 歲 ;
( b ) 為 三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與 照 顧 服 務 的 幼 稚 園 , 會 按 《 教 育 條 例 》 規 管 , 而 為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而 設 的 幼 兒 中 心 則 會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規 管 。 一 個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所 管 轄 , 並 由 該 局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派 員 組 成 的 聯 合 辦 事 處 會 成 立 , 以 管 理 在 同 一 地 點 設 立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的 機 構 ; 並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和 《 教 育 條 例 》 共 同 規 管 這 些 機 構 提 供 的 教 育 及 照 顧 服 務 。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繼 續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按 《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管 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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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監 管
( c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接 納 二 至 六 歲 及 零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 儘 管 是 由 不 同 法 例 所 監 管 , 然 而 為 了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服 務 , 將 會 由 一 個 機 構 ( 即 聯 合 辦 事 處 ) 規 管 ;
其 他 為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提 供 的 服 務
( d ) 儘 管 當 局 鼓 吹 家 庭 應 對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以 照 顧 , 育 嬰 園 會 繼 續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服 務 。 由 於 零 至 三 歲 兒 童 的 年 齡 組 別 人口下降(以一九九六年的 195 165 名及二零零一年的 149 092 名 兒 童 相 比 , 下 跌 約 25%) , 日 間 育 嬰 園 的 需 求 及 名 額 於 這 幾 年 間 逐 年 遞 減 。 為 了 配 合 社 會 變 遷 引 致 家 庭 所 需 服 務 的 轉 變 , 也 為 了 讓 有 幼 兒 服 務 需 要 的 家 長 , 除 日 間 育 嬰 園 外 ,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 多 元 化 非 院 舍 式 的 服 務 亦 會 同 步 發 展 ;
輔 助 性 服 務
( e ) 輔 助 性 服 務 包 括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的 服 務 、 延 長 時 間 服 務 和 暫 託 服 務 仍 會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管 理 ;
( f ) 現 時 由 教 育 統 籌 局 管 轄 的 幼 稚 園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將 會 結 束 , 其 資 源 會 分 階 段 轉 調 至 社 會 福 利 署 , 以 增 加 服 務 的 名 額 ;
職 員 的 資 歷 及 營 運 方 面 的 規 定
( g ) 對 於 二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 教 師 / 幼 兒 工 作 員 與 兒 童 的 最 低 比 例 為 1:15, 對 於 零 至 二 歲 的 兒 童 , 幼 兒 工 作 員 與 兒 童 的 最 低 比 例 則 維 持 在 1:8;
( h ) 為 二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的 樓 面 空 間 , 法 例 規 定 每 名 兒 童 最 低 活 動 的 面 積 不 少 於 1.8 平 方 米 ,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零 至 二 歲 的 兒 童 , 每 名 兒 童 活 動 的 面 積 不 少 於 2.8 平 方 米 ,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或 每 名 兒 童 3.3 平 方 米 , 包 括 供 兒 童 活 動 的 面 積 及 輔 助 設 施 ;
( i ) 營 辦 者 可 選 擇 由 自 設 廚 房 或 持 牌 供 應 商 供 應 膳 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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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的 支 援
( j ) 幼 兒 中 心 5% 資 助 計 劃 將 會 取 消 , 而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的 範 圍 則 會 擴 展 至 包 括 幼 兒 中 心 。 對 二 至 六 歲 組 別 的 資 助 額 , 會 以 每 十五名 兒 童 為 一 組 計 算 , 餘 下 人 數 亦 會 根 據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計 算 人 均 津 貼 。 至 於 對 零 至 二 歲 組 別 的 資 助 額 , 由 於 法 定 的 職 員 與 兒 童 的 比 例 是 1:8, 資 助 額 會 以 每 八 名 兒 童 為 一 組 計 算 , 餘 下 人 數 亦 會 根 據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計 算 人 均 津 貼 ;
膳 食 費 用
( k ) 膳 食 費 用 納 入 每 月 的 收 費 內 ( 二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 每 月 不 超 過 400 元 ; 零 至 二 歲 兒 童 , 每 月 不 超 過 500 元 ) , 按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學 費 減 免 處 理 ;
為 家 長 提 供 的 支 援
( l ) 我 們 會 以 一 套 統 一 的 入 息 審 查 機 制 , 評 估 所 有 學 前 兒 童 應 得 的 資 助 。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會 擴 展 至 幼 兒 中 心 , 替 代 現 行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 並 適 用 於 所 有 幼 兒 中 心 的 兒 童 。 全 日 制 學 前 兒 童 申 請 資 助 , 須 通 過 「 社 會 需 要 」 的 審 查 。 現 時 根 據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 不 夠 資 格 接 受 資 助 的 三 至 六 歲 半 日 制 幼 兒 園 的 兒 童 , 在 新 安 排 下 , 將 會 符 合 資 格 接 受 資 助 ;
銜 接 時 期 的 安 排
( m ) 目 前 受 惠 於 幼 稚 園 學 費 減 免 計 劃 或 幼 兒 中 心 繳 費 資 助 計 劃 的 人 士 會 繼 續 按 計 劃 接 受 資 助 ; 在 銜 接 期 接 受 的 資 助 額 , 不 會 因 為 他 們 的 子 女 由 日 間 育 嬰 園 轉 至 日 間 幼 兒 園 日 間 幼 兒 園 暨 幼 稚 園 或 因 轉 換 服 務 機 構 而 減 少 ;
職 員 方 面
( n ) 已 受 訓 的 現 職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幼 稚 園 教 師 , 當 學 前 教 育 予 以 協 調 後 , 會 被 教 育 統 籌 局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互 相 認 可 為 註 冊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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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和 幼 兒 工 作 員 , 他 們 無 須 接 受 資 歷 審 查 或 參 加 任 何 轉 讀 課 程 ;
( o ) 接 受 社 會 福 利 署 資 助 的 現 職 幼 兒 中 心 協 調 主 任 , 將 會 繼 續 接 受 資 助 , 直 至 他 們 退 休 或 離 職 為 止 ;
( p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最 少 需 要 設 有 一 名 主 管 , 此 主 管 須 為 註 冊 的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或 幼 稚 園 校 長 ;
表 現 指 標
( q ) 只 有 一 套 監 察 機 制 以 監 管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的 表 現 ;
推 行 計 劃
( r ) 為 了 讓 業 界 及 公 眾 有 更 多 時 間 對 轉 變 作 準 備 , 協 調 將 於 二 零 零 五 / 零 六 學 年 實 施 。
3 . 現 時 , 工 作 小 組 就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中 心 的 協 調 作 預 備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學 校 及 教 師 的 註 冊 安 排 、 課 室 容 額 的 計 算 及 為 服 務 機 構 和 家 長 提 供 資 助 的 各 項 計 劃 。 有 關 的 安 排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通 知 各 幼 稚 園 。
4. 有 關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的 資 料 , 可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http://www.emb.gov.hk/aid/hps/chinese/index.htm)。
查 詢
5 . 如 有 查 詢 , 請 致 電 2117 7446 與 本 局 質 素 保 證 分 部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組 聯 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潘 忠 誠 代 行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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