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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通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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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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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 :E D B ( S A ) / A D M / 1 5 0 / 5 / 2 8 / 1 ( 9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6 / 2 0 1 5 號

向 資 助 學 校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教 職 員 提 供 侍 產 假

[ 註 : 本 通 告 應 交 ——

( a ) 各 資 助 學 校 (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校 監/ 校 長 —— 備 辦 ; 以 及

( b ) 上 述 ( a ) 項 以 外 的 學 校 校 監 / 校 長 及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

摘 要

本 通 告 公 布 由 2 0 1 5 年 9 月 1 日 2 0 2 0 年 1 2 月 11 日起 , 向 資 助 學 校 及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合 資 格 的 男 性 教 職 員 提 供 侍 產 假 的 修 訂 安 排 。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 直 資 ) 學 校 的 合 資 格 男 性 教 職 員 亦 應 享 有 侍 產 假 。 本 通 告 取 代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8 / 2 0 1 2 號 向 資 助 學 校、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教 職 員 提 供 侍 產 假 。

背 景

2 . 《 2 0 1 4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 於 2 0 1 5 年 2 月 2 7 日 生 效 。 如 果 合 資 格 男 性 僱 員 的 子 女 於 該 生 效 日 期 或 之 後 出 生 , 並 符 合 法 例 的 其 他 規 定 ,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侍 產 假 。由 2 0 1 5 年 9 月 1 日 起 , 資 助 學 校 及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侍 產 假 的 修 訂 安 排 如 下 。 而 在 《2 0 2 0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 於 2 0 2 0 年 1 2 月 11 日 生 效 後 ,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選 擇 時 段 得 以 延 長 。

一 般 安 排

( a ) 侍 產 假 的 服 務 年 資 要 求

3 . 受 聘 於 資 助 學 校 及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的 教 職 員 , 如 果 在 緊 接 放 取 侍 產

(2)

假 前 已 連 續 服 務14 0 個 星 期 , 便 有 資 格 享 有有 薪侍 產 假 。

( b ) 侍 產 假 的 日 數 及 放 取 的 時 間

4 . 合 資 格 員 工 在 每 次 子 女 出 生 時 , 最 高 可 獲 批 5 個 工 作 天 的 全 薪 侍 產 假 , 須 於 嬰 兒 預 計 出 生 日 期 的 前 4 個 星 期 至 嬰 兒 實 際 出 生 日 期 當 日 起 計 的 1 0 1 4 個 星 期 內 放 取 。 任 何 於 上 述 時 間 內 沒 有 放 取 的 侍 產 假 , 均 不 可 折 算 為 現 金 或 保 留 至 日 後 另 一 名 子 女 出 生 時 放 取 。

( c )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模 式

5 . 合 資 格 員 工 可 一 次 過 或 以 半 天 (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最 小 單 位 ) 為 單 位 放 取 侍 產 假 。 就 此 , 學 校 應 盡 早 與 員 工 協 商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校 本 安 排 , 並 讓 所 有 員 工 知 悉 。 員 工 可 享 有 侍 產 假 的 次 數 及 子 女 出 生 地 點 , 均 不 設 限 制 。

6 . 倘 若 不 幸 出 現 非 活 產 的 情 況 , 合 資 格 的 員 工 如 能 提 供 醫 生 證 明 書 確 認 其 配 偶 曾 分 娩,便 可 能 獲 批 侍 產 假。在 其 他 沒 有 分 娩 的 情 況 下( 例 如 流 產 ), 侍 產 假 並 不 適 用 。 不 過 , 學 校 在 有 關 員 工 提 出 假 期 申 請 時 , 應 以 體 恤 的 態 度 考 慮 批 准 有 關 教 師 放 取 每 學 年 最 多 2 天 的 有 薪 特 別 假 期 / 無 薪 假 期 ; 或 批 准 非 教 學 人 員 放 取 年 假 / 無 薪 假 期 , 以 便 照 顧 其 配 偶 。

( d ) 證 明 文 件

7 . 申 請 侍 產 假 的 員 工 有 責 任 就 其 申 請 提 交 證 明 文 件 , 以 證 明 其 與 嬰 兒 的 關 係( 例 如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 學 校 可 視 乎 需 要 要 求 申 請 人 出 示 相 關 文 件 的 正 本 。 就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出 生 嬰 兒 侍 產 假 的 申 請 , 申 請 人 亦 須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作 書 面 聲 明 , 述 明 他 是 嬰 兒 的 父 親 。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遲 於 嬰 兒 出 生 後 1 0 1 4 個 星 期 或 在 首 日 放 取 侍 產 假 後 的 3 個 月 內

( 以 較 後 日 期 為 準 ),或 經 學 校 應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理 據 而 批 准 的 延 長 期 遞 交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申 請 人 須 在 離 職 前 提 供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8 . 申 請 人 如 在 申 請 侍 產 假 時 未 能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侍 產 假 是 在 預 產 期 前 或 緊 接 嬰 兒 出 生 後 的 數 天 內 放 取 , 員 工 應 未 能 備 妥 嬰 兒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 學 校 可 暫 准 他 放 取 侍 產 假 , 而 申 請 人 須 於 稍 後 提 交 令 學 校 信 納 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在 第7 段 所 述 的 期 限 過 後 , 申 請 人 仍 未 能

1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第 5 7 章 ) , 僱 員 如 連 續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4 星 期 或 以 上 ,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 1 8 小 時 , 便 屬 「 連 續 性 合 約 」。

(3)

提 供 足 夠 證 明 , 則 原 先 已 批 出 暫 准 的 侍 產 假 將 被 撤 銷 , 教 師 須 以 無 薪 假 期 替 代 缺 勤 的 日 子 ; 非 教 學 人 員 則 須 以 年 假 / 無 薪 假 期 替 代 。 9 . 如 申 請 人 能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首 天 後 的 1 2 個 月 內 補 交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或 當 遇 上 申 請 人 已 離 職 的 情 況 , 如 申 請 人 能 夠 在 放 取 侍 產 假 首 天 後 的 1 2 個 月 內 或 停 止 受 僱 的 6 個 月 內( 以 先 屆 滿 的 期 限 為 準 )補 交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學 校 須 再 次 就 侍 產 假 日 向 申 請 人 支 付 侍 產 假 薪 酬 。 申 請 侍 產 假

1 0 . 侍 產 假 的 審 批 , 基 本 上 與 現 行 審 批 假 期 的 安 排 相 同 , 可 由 校 長 批 核 。 如 有 不 尋 常 的 個 案 , 有 關 申 請 應 交 由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考 慮 。 學 校 應 把 相 關 文 件 及 批 核 結 果 存 檔 以 備 教 育 局 於 有 需 要 時 查 閱 。 11 . 如 準 備 申 請 侍 產 假 , 員 工 應 在 嬰 兒 預 計 出 生 日 期 前 8 個 星 期 通 知 學 校 其 放 假 計 劃 , 以 便 學 校 安 排 人 手 ; 如 因 特 殊 情 況 而 無 法 給 予 上 述 通 知 , 亦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盡 早 把 嬰 兒 的 預 計 出 生 日 期 或 實 際 出 生 日 期 通 知 學 校 。

代 職 人 員

1 2 . 推 行 侍 產 假 是 以 現 行 學 校 處 理 假 期 的 基 本 原 則 2 為 依 歸 , 不 會 因 此 而 改 變 一 貫 的 規 定 和 條 件 ; 惟 以 「 薪 金 津 貼 」 聘 請 的 教 師 放 取 侍 產 假 , 如 符 合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的 既 定 條 件 ( 即 教 師 連 續 放 取 3 天 或 以 上 的 假 期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亦 可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使 用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的 E D B 表 格 11 0 號「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申 請 發 還 日 薪 代 課 教 師 津 貼 的 表 格 」,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發 還 支 付 這 些 代 課 教 師 的 開 支 ; 尚 未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資 助 學 校 可 按 現 行 安 排 處 理 代 職 人 員 事 宜 。 至 於 以 其 他 津 貼 聘 請 的 人 員 放 取 侍 產 假 , 學 校 須 根 據 既 定 的 撥 款 政 策 , 以 有 關 津 貼 或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支 付 代 職 人 員 的 開 支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則 可 按 既 定 的 安 排 , 把 開 支 記 錄 在 相 關 的 帳 目 中 。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1 3 . 本 局 會 把 在 資 助 學 校 推 行 侍 產 假 而 衍 生 的 開 支 納 入 直 資 單 位 津 貼 額 內 。 為 此 , 直 資 學 校 須 參 考 本 通 告 內 有 關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管 理

2 就 教 職 員 批 假 事 宜,請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 2 0 0 6 號 及 其 附 錄「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 」 就 聘 請 代 職 人 員 事 宜 , 設 有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可 參 閱 《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第 1 3 . 1 1 條 及 《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匯 編 》 第 7 B 節 。 尚 未 成 立 法 團 校 董 會 的 學 校 可 參 閱 《 小 學 資 助 則 例 》 第 3 1 、 3 2 及 3 4 條 、《 中 學 資 助 則 例 》 第 3 2 及 3 3 條 , 以 及

《 特 殊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第 3 5 至 4 0 條 。

(4)

安 排 , 訂 定 校 本 做 法 , 適 切 地 為 合 資 格 員 工 提 供 全 薪 侍 產 假 。 常 見 問 題 與 查 詢

1 4 . 有 關 侍 產 假 的 常 見 問 題 及 解 答 已 上 載 教 育 局 「教 職 員 批 假 指 引」 網 頁,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更 新,讓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更 清 楚 了 解 這 項 措 施 。 學 校 應 讓 所 有 員 工 知 悉 本 通 告 所 列 有 關 侍 產 假 的 安 排 。 有 關 法 定 侍 產 假 的 疑 問 , 學 校 可 直 接 聯 絡 勞 工 處 。 就 本 通 告 內 容 的 查 詢 , 請 與 所 屬 地 區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聯 絡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陳 慕 顏 代 行

二 零 一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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