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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學習資源系列1
主題(一):從兒童遊樂場看兒童權利與多元共融
I. 相關課題
【獨立科目模式】
《生活與社會課程指引(中一至中三)》(2010)
單元 課題 學習要點
核心單元(九): 寰宇一家
【基礎部分】
尊重不同背景的 人
尊重不同階層、文化、傳統和 價值觀,了解多元社會可帶來 的正面效益
和不同背景的人相處時應有的 態度
對有需要人士表達關懷的方法 及應注意的地方
核心單元(二十 一):公民權責
【基礎部分】
權利、義務和法 治原則
不同類別的香港居民
他們所享有的權利和要遵守的 義務
保障香港居民權利的主要法治 原則
【延伸部分】 兒童權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有關 兒童的基本人權,包括生存 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 權
尊重兒童觀點和參與權對本港 公民精神的未來發展的影響 核心單元(二十
三):維護社會核 心價值
【延伸部分】
多元共融 香港的多元共融的程度
保障及促進多元共融的途徑和 措施
多元共融對追求自由公平的重 要性
1 社區學習資源系列的原設計者為香港小童群益會服務總監陳國邦先生、中心主任吳思朗先生和 社區課程發展主任黃幹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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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課程組織模式 – 綜合課程】
《個人、社會及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指引(小一至中六)》(2017)2
個人、社會及人 文教育學習領域 課程的核心元素
/必須學習的內 容
第三學習 階段
範疇1:個人 與群性發展
有助與同儕、家人、不同 社會背景人士(例如:族 裔、種族和宗教)建立關 係及緩解衝突的社交技 能
範疇6:社會 體系與公民精 神
本地層面
− 《基本法》的重要性
− 市民的身份和權責
跨層面
− 公義的重要性
− 多元共融的體現
2 如學校在初中採用混合課程組織模式開設綜合課程(如綜合人文科),應參考《個人、社會及 人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指引(小一至中六)》(2017)第三學習階段的核心元素/必須學習的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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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供學生閱讀的背景資料 A. 與《兒童權利公約》相關
《兒童權利公約》
第一條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18 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 年年齡低於18 歲。
第三十條
在那些存在有在族裔、宗教或語言方面屬於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人的國 家,不得剝奪屬於這種少數人或原為土著居民的兒童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共 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並舉行宗教儀式、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 權利。
第三十一條
1.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 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
2. 締約國應尊重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和藝術生活的權利,並應鼓勵提供 從事文化,藝術、娛樂和休閒活動的適當和均等的機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兒童權利公約〉執行情況的第三、四次合併報告 – 第二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2010)
第II 部︰VII. 教育、休閒及文化活動(公約第二十八、二十九及三十一條)
兒童遊樂設施
518. 康文署共提供約 680 個戶外兒童遊樂場及約 30 個室內兒童遊戲室供 兒童使用,該些遊樂設施均深受歡迎。
519. 兒童遊樂場內的遊樂設施的設計、生產和安裝均合乎國際認可的安全標 準,殘疾兒童可根據其身體狀况選擇使用合適的遊樂設施。在現有和新 的康樂場地規劃和揀選兒童遊樂設施時,康文署會諮詢有關區議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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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 Child(2013)
全球兒童遊戲權利被壓榨的十大元兇
成人忽略遊戲的重要性
過分擔心兒童安全
學業壓力沈重
過多有組織、有計劃的閒暇活動
兒童遊戲電子化及商業化
電子媒體日益增長
難以接觸大自然
發展項目漠視遊戲權利元素
公共空間使用限制多
戶外遊戲環境不安全 遊戲的益處
抗擊童年肥胖問題
兒童肥胖問題愈來愈受到關注,這並不能單靠敦促兒童飲食要健康及勤做運動 所能解決,要成功抗擊兒童肥胖問題必需多遊戲。遊戲對維持健康體重十分重 要。
促進情感發展
遊戲不但令兒童高興,還能促進他們的情感發展,帶來長久的益處。遊戲有助 兒童調節情緒障礙、提升抗逆能力,及發展其他技能。
提升表現和增強學習能力
遊 戲 能 刺 激 神 經 網 絡 的 接 連 , 改 變 腦 部 組 織 結 構 。 根 據 兒 科 醫 學 雜 誌
《Pediatrics》,在學校擁有較多小息時間的兒童,在行為表現和學習能力方面 會較好。
真正的遊戲應該是……
孩子主導
孩子應該有玩甚麼、如何玩、怎樣玩的主導權,不應只能一味聽從成人的指 示進行遊戲。因為遊戲着重兒童主動探索,在過程中發挖無限可能。
隨時隨地
當兒童提出想玩、想遊戲的慾望,成人不應該斷然拒絕,這樣可能對兒童構 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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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間
自由空間包括:社區基建下的兒童的遊戲設施及空間;家長對兒童遊戲所持 的態度;兒童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遊戲的機會;兒童在遊戲期間,是否可以 充分發揮等。
快樂成長
每個兒童都有遊戲的需要,在遊戲期間獲得的快樂,可令兒童感到放鬆、紓 緩壓力,是兒童快樂成長的重要一環。
資料來源:《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通訊》第34 期;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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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相關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第五條
締約國依本公約第二條所規定的基本義務承諾禁止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 視,保證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尤 得享受下列權利:
……
(巳) 進入或利用任何供公眾使用的地方或服務的權利,如交通工具、旅 館、餐館、咖啡館、戲院、公園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執行情況的第十 四至十七次報告 ─ 第二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
第五條
第五(已)條:使用服務的權利
5.72 這方面的情況與首份報告第 160 段所述相同,即在《香港人權法案》
第二十二條下,任何規管進入或使用任何供公眾使用的地方或服務的權 利的法例(如有關交通工具、旅館、餐館、咖啡館、戲院、公園等的法 例),不論在條款或實際應用方面,均不得帶有歧視成份。《種族歧視條 例》亦在保障少數族裔人士使用服務的權利方面提供額外保障。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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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與《殘疾人權利公約》相關
《殘疾人權利公約》
第九條 無障礙
一、 為了使殘疾人能夠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國應當採 取適當措施,確保殘疾人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質 環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術和系統,
以及享用在城市和農村地區向公衆開放或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服務。這些 措施應當包括查明和消除阻礙實現無障礙環境的因素,並除其他外,應 當適用於:
(一) 建築、道路、交通和其他室內外設施,包括學校、住房、醫療設 施和工作場所;
(二) 信息、通信和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和應急服務。
第十九條 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所有殘疾人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 等的選擇,並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利殘疾人充分享有這項權利 以及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包括確保:
(一) 殘疾人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在何處、
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
(二) 殘疾人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助服務,包括必要的個 人援助,以便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避免同社區隔絕或隔離;
(三) 殘疾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用為公衆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並 確保這些服務和設施符合他們的需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網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提交的首份 報告》(2018)
30.24 康文署提供各式各樣的康體設施(例如籃球場、羽毛球場、壁球場、草 地球場、網球場、游泳池、公園和遊樂場),供年齡不同、體能有別的 廣大市民,包括殘疾人士使用。...目前,所有在 2008 年以後興建的 政府文化和康體場地均符合《設計手冊 2008》的規定。我們會繼進一 步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加強現有場地的無障礙設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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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與「共融設計」的理念相關
《暢道通行 良好作業指引》(2004)
1.1.1 香港簡介
香港是一個充滿活力的城市,各種事物總是在不斷改變,我們的人口狀況也是 一樣。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2003 年進行的住戶統計調查結果顯示,香港 的長者人口數字正有上升的趨勢。在2003 年,65 歲及以上人士佔總人口的百 分比為11.7%,即 369,300 人。預計到 2031 年中,65 歲及以上人士將佔總人 口達24%,而人口年齡中位數則預期將由 2001 年的 37 歲增至 2031 年的 46 歲,這亦反映人口老化的趨勢。
上述數據加上統計處於2001 年發表的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專題報告書的結 果,同時描繪出香港人口結構正不斷改變的現象。該報告估計殘疾人士,即身 體活動能力受到限制、視覺受損、聽覺受損、有言語障礙、患有精神病及/或 自閉症的人士,佔總人口的4.0%,即 269,500 人。
殘疾的意思是指相對於一位健全人士一生的活動能力比較而言。一位扭傷足踝 或受到更嚴重傷害的健康人士,可以在某方面被視為暫時殘障。暫時殘障是指 該名人士暫時在沒有拐杖的協助下,無法上落梯級和應付通道升高度的變更,
甚至需要坐輪椅進出。嬰兒必須有成年人攜帶,而這名成年人往往需要嬰兒車 或手推車等輔助器的協助。有些人一生中有一段長時間都需要倚靠輔助器,例 如患近視的人需要倚靠矯正視力的眼鏡;而隨著年齡增長,我們的視力會愈來 愈差;比較嚴重的是那些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及使用輪椅的人士。
1.1.2 香港的通達程度
過去,上述人士在通道設施方面的需要,有時會被忽略。因為大部份設施往往 只照顧活動能力較高和在社會上聲音較大的健全人士。如果通道並非暢通無 阻,即會對某些人造成妨礙,令他們無法輕易使用設施。在這個資訊發達、科 技先進的年代,我們必須致力持續地建設一個實現暢道通行概念的環境。
針對通達的問題,各界在通用設計和共融設計的大前題下,致力開發及推廣各 種概念及設計原則。世界各地的設計師都勇敢面對挑戰,提出各種的設計來解 決問題。例如為照顧各類人士的需要,設計通達程度較高的自動門和斜道;和 設計可供嬰兒、兒童或成年人使用的不同尺碼的衛生設置,以及特別為長者和 體弱人士安裝的扶手。
資料來源:建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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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道通行 戶外環境設計》(2007)
3.4.2 遊樂場地和遊樂設施
3.4.2.1 戶外兒童遊樂場地
不同年齡及成長階段的兒童都應享有平等機會,使用公共遊樂場地的康樂遊 玩設施。
遊樂場地的設計,應為兒童提供探索學習的機會。根據兒童不同的組別劃分 遊戲區,這個概念固然重要,但現今兒童大多來自小家庭,讓他們在遊戲時 與不同年齡的兒童接觸,這樣的社交經驗亦宜兼顧。政府統計處的數字顯 示,2006 年香港家庭住戶的平均人數為 3.01。
……
3.4.2.3 設計公眾兒童遊樂場的四大要點
遊樂場環境及布局的設計,應鼓勵兒童在安全環境下勇於探索,多做運動。
遊樂場這個戶外空間可讓兒童盡展(體能、社交、心智的)潛能,培養興趣
╱嗜好,並學習欣賞人生及自然的美善。總的來說,遊樂場應是挑戰自我、
教育學習、社交溝通、回憶拾趣的地方。最重要的是,讓遊人感到樂趣無 窮。
以暢道通行的方針設計公眾兒童遊樂場,涉及四大互為關連的要點:
融合 互動 想像 共融
……
3.4.2.4 設計要素
……
(c) 為能力不同的兒童保持暢道通行
公園內的指定遊樂場地應採用共融設計,促進體能或智力不同的兒童互 動,讓年齡、體格和能力不同的兒童有所選擇。
……
兒童身體力行,與別人分享遊樂設備,對於心理及社交發展都有很大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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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標誌
……
訊息應該清晰,並提供多媒體資訊,讓能力不同的使用者都能接收。
以中英文及圖像提供資訊及使用指示,讓所有可能使用設施的人士(包 括兒童)容易明白。
……
(f) 空間規劃
……
適當的空間規劃及設計,對鼓勵各種隨意的自發遊戲至關重要。兒童體 格或智力各有不同,但大都喜愛奔跑 ╱ 追逐、騎乘、球類運動、或放 風箏等多種常見的兒童活動,應盡量為這些遊戲預留足夠空間。一些殘 疾或智障兒童可能需要成人貼身看顧,因此應妥為考慮這些使用者需要 的空間。
……
(h) 其他設計考慮因素
……
為遊人舒適及方便起見,應在鄰近地方提供其他配套設施,例如廁所、
飲水器、洗手盆、急救設施等,並應方便所有人士使用。
遊樂場地內其他建設,例如斜道、座椅、出入口等,均應暢通易達,無 分老幼,均可使用。這些設施應符合暢道通行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引。
資料來源:建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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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學與教策略 A. 出發前導入討論3
1. 一個能滿足你需要的兒童遊樂場,需要具備甚麼元素?
2. 一個共融的兒童遊樂場有甚麼必不可少的條件?
3. 兒童遊樂場與哪些兒童權利有關?
A. 生存權:清潔食水、營養食物、適當的醫療服務 B. 受保護權:免受長時間工作、武裝衝突、虐打、歧視 C. 發展權:接受教育、享受文化活動、休閒及娛樂 D. 參與權:就切身的議題發表自己的意見
4. 按「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兒童的歲數是?
A. 12 歲以下 B. 16 歲以下 C. 18 歲以下 D. 21 歲以下
3 在電子學習模式下,教師可運用相關的應用程式,讓學生繪畫和分享他們對問題 1 和 2 所作出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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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社區考察 – 【學校附近】兒童遊樂場 工作紙(一):兒童遊樂場與兒童發展
(一)實地考察
活動:
1 (a) 拍攝照片/視像片段: 一個最吸引我的玩樂設施/裝置
(b) 吸引我的原因:
(可選多項)
外觀漂亮
好玩
新奇
個人興趣
輔助做運動,舒展身心
進行群體活動
其他,請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
(c) 現場所見還吸引哪些年 齡層的使用者?
(可選多項)
2 歲以下
2-5 歲
6-12 歲
12 歲以上的青少年
中年人士
長者
(d) 這個遊樂設施/裝置最 適合多少人一起玩?
________
(e) 拍攝照片/視像片段: 一個最有創意的玩法
2 (a) 拍攝照片/視像片段: 最不吸引你的遊樂設施/裝置
(b) 這個遊樂設施/裝置會 吸引哪些年齡層的使用 者?
(可選多項)
2 歲以下
2-5 歲
6-12 歲
12 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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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訪問一位兒童遊樂場使用者】
(a) 年齡: 5 歲以下
6-12 歲
12 歲以上
(b) 是否自行來到這遊樂場? 是
否
(c) 一星期來遊樂場多少次? _______
(d) 一般來說,在遊樂場逗留 多久?
_______
(e) 最喜愛的遊樂設施/裝 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 最沉悶的遊樂設施/裝 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 你喜歡這遊樂場嗎?
為甚麼?
喜歡 不喜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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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堂總結和反思
【根據訪問結果】
用家們對兒童遊樂場設施有何意見?
整個兒童遊樂場是否適合不同年齡的兒童及其家長遊玩及休閒?
以下視像片段中的小朋友所表達的意見,與考察的訪問結果有何異同?
視像片段:《香港有不一樣的遊樂場嗎?》(端傳媒,2016)
(片長:6:5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2oYvuVssfI
誰應聆聽用家的心聲和觀點?這與《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及的「發展權」
和「參與權」有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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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伸活動
觀看以下視像片段,並回答問題:
視像片段:《遊樂場:管理為本vs 兒童為本》(視點 31,21/7/2015)
(片長:15:1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KSj5NYG1Mk
遊樂場的管理者有甚麼需要?這是否必然與兒童的發展需要和喜好有所衝 突?
邀請兒童參與有關遊戲政策的決策是否可行和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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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紙(二):兒童遊樂場的持續改善
(一)實地考察活動
活動:
【找尋一個需要被改造的遊樂設施/裝置】
1 (a) 拍攝照片/視像片段: 一個我最想改善的遊樂設施/裝置
(b) 需要改善的原因:
(可選多項)
損壞/曾被破壞
沉悶
與遊樂場主題有衝突
不安全
其他,請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
(c) 建議如何處理這遊樂設 施/裝置:
改建
拆卸
翻新及改造
其他,請說明 ___________________
(d) 拍攝照片: 維修公告/特別告示【如適用】
【找尋反映意見及改善建議的途徑】
2 (a) 拍攝照片: 管理公司名稱
辦事處地址
聯絡方法 (b) 你花了多少時間才找到
以上資訊?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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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堂總結和反思
你建議兒童遊樂場應增刪甚麼遊樂設施/裝置,才可變成一個能照顧不同 身心需要兒童的共融遊樂場?
你認為現今的兒童遊樂場設計者有沒有聽取兒童用家的觀點?為何要聽取 用家的觀點?
反映意見的途徑容易使用嗎?這與《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及的「參與權」
有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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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紙(三):兒童遊樂場的監管
(一)實地考察
活動:
【拍攝場內張貼的告示/守則】
1 (a) 拍攝照片: 最多遊樂場告示/守則的地方 (b) 近距離拍攝: 一條「最顯淺易懂」的守則
一條我「最令人費解」的守則
一條「最令我未能盡興地嬉戲」的守 則
一條我「最需要嚴格遵守」的守則
一條我「最希望取消」的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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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堂總結和反思
展示大家所搜集的遊樂場告示/守則
投票選出:
「最顯淺易懂」的守則
「最令人費解」的守則
「最令我未能盡興地嬉戲」的守則
「最需要嚴格遵守」的守則
「最希望取消」的守則
這些守則保障還是限制了兒童權利?對誰最有利?
如果有兒童參與制定守則時,你猜這些守則會有何改變?這與《兒童權利公 約》中提及的「參與權」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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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紙(四):多元兒童遊樂場大搜查
(一)考察活動
活動前準備: 活動前預先分組,每組4 – 6 人,每組選取以下其中一種 身份,並代入身份以完成相關活動:【活動時應注意其他 遊樂場使用者的安全】
身份:
使用輪椅的兒童(9 歲)
聽障兒童(6 歲)
視障兒童(14 歲)
推嬰兒車的家長及其幼兒(3 歲)
活動:
拍攝照片/
視像片段:
a. 最適合我使用的遊樂設施/裝置 b. 讓我最難使用的遊樂設施/裝置 c. 一個因應我需要而設計的非遊樂設施 d. 最不便利我通過的出入口
e. 一個地方能聚集 5 位與我有相同需要之使用者 整體評估:
這個遊樂場是否能配合我的身體需要?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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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堂總結和反思
【按考察時的分組和身份】
展示所拍攝的照片/視像片段
根據組別的身份:
我認為哪一項設施最需要改善?為甚麼?
可如何改造該設施來設合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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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伸活動
到以下網址參考 “Universal Design in the Playground”一圖:
https://www.unicef.org/sowc2013/universal_design.html
「Universal Design in the Playground」一圖運用的「通用設計原則」
(universal design) 有甚麼特徵?
考察活動到訪的兒童遊樂場的設施/裝置有沒有採用「通用設計原則」?
屯門公園共融遊樂場於 2018 年 12 月 3 日正式啟用,以下報導節錄自政府 在11 月 29 日的新聞公報:
北面遊樂場以「荷花的寓意」為設計概念,分「光影荷花」、「山丘地帶」
和「音樂感官」三個區域。「光影荷花」是糅合水和光影的嬉水區,設有花 型的高空灑水裝置和嬉水平台,兒童可盡情享受在公園嬉水的樂趣。「山 丘地帶」地勢高低起伏,配合轉盤和彈床等平衡設施,可以訓練兒童的平 衡力。「音樂感官」則提供多種大型的樂器,包括敲擊樂管和鼓,刺激兒 童的聽覺。
南面遊樂場的設計主題是「爬上爬樂」,靈感來自屯門公園內的爬蟲館,
設有四個區域,包括「獵蛋樂園」、「爬蟲樂園」、「旋轉地帶」和「感官地 帶」。兒童可在「獵蛋樂園」內的沙池和沙枱玩沙「掘蛋」,既可啟發想像 力,亦可促進小朋友之間的互動交流。他們亦可因應各自的能力,在「爬 蟲樂園」挑戰不同高度及難度的攀爬塔和繩網,以及各類型的滑梯。至於
「旋轉地帶」和「感官地帶」則提供各式各樣的搖擺旋轉設施、觸感牆和 其他觸感活動組件,帶給兒童視覺、觸覺等感官體驗。
南面遊樂場旁另設鞦韆區,裝有兩組包括搖籃型鞦韆、座椅型鞦韆及親子 型鞦韆的設施,迎合不同小朋友的需要。當中親子型鞦韆可讓家長和小朋 友面對面一起盪鞦韆,享受天倫之樂。
試根據考察時的身份,回答以下問題:
屯門公園共融遊樂場哪項設施最適合我使用?
該項設施具備了哪項「通用設計原則」的特徵?
「通用設計原則」可如何推動多元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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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聯合國會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普遍定期審議工作。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報告,屬於中國報告的部分。現時,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人權公約 共有十五條,其中七條訂明要求締約國提交報告,另外八條則沒有這個規定。
七條訂明須提交報告的公約如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由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於香港的 有關規定亦繼續有效)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由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於香 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於香港 特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於香港特區。)
《兒童權利公約》(由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起繼續適用於香 港特區)
《殘疾人權利公約》(於 2008 年 8 月 31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 特區生效)
《基本法》的相關條文: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 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 第一款規定抵觸。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 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 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仍可繼續適用。中央人 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或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適當安排,使其他有關 國際協議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