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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狹義的老人福利是單指老人之社會扶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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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台灣地區老年人休閒活動探討

第一節 老人福利法政策面

老化是生命過程中必經之路。老年可能遭遇到生活資源缺乏、身 體健康狀況的不佳,心理環境的壓力、家庭親情的分離、社會關係的 式微,精神方面的空虛。以致老人生活單調而乏味,心情態度表現複 雜,因此老人福利特顯重要。

老人福利,因其著眼觀點與立意層次不同,而有性質與範圍之差 異。就政策面而言,廣義的老人福利是社會資源的再分配、人力資源 的再運用和退休生活的再適應。狹義的老人福利是指老人福利之施政 與服務言。最狹義的老人福利是單指老人之社會扶助而言。

就研究的範圍而言,老人福利課題之研究,包括老人問題、老人 學、老年醫學、老人福利服務,瞭解老人需求與社會適應,從老人福 利法之對策與方案,達成目標。

政府為促進社會之安全與福利,依據民生主義,制定社會政策,

制定老人福利法,作為我國實施社會政策目標之一;要加強老人的福 利措施,增進老人的生活福祉,所以立法制定老人福利政策。老人福 利法是透過社會福利政策,服務的網路,以保持、緩和及恢復老年功 能之過程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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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過去老年人口的比例不高,由政府或社區團體來服務老人的 需要似乎不大,點綴性的敬老活動多於制度變化的老人福利,大部分 老人福利業務停留在救助貧苦無依者的階段。近年來老年人口遽增,

在工業化與都市化的衝擊下,老人問題突顯。政府乃於民國六十九年 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老人福利法」,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 日第二度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三次修正公布,這不但表示 老人問題已大受重視,政府也有心想做好老人福利工作。

社會變遷,老人權益得到保障,生活安定才可以談休閒。論及休 閒,原涵蓋各年齡層,惟老人福利法係以老人為對象,且以老人為直 接受益者。因此本節政策面,乃以探討老人福利法為主。

一、六十九年公布老人福利法主要內容

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由總統明令公布之「老人福利法」,

主要內容如下:該法第一條,所列主旨為「宏揚敬老美德,安定老人 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第二條規定老人福利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社會處(局);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第三條將老人定義為七十歲以上之老人。第七條將私人 設立之各類老人福利機構分成:扶養機構,療養機構,休養機構及服 務機構。其服務對象分別為:無力扶養之老人、罹患慢性病之老人,

及一般老人。第十五、十六、十七條列舉提供老人之福利為老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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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醫療費用優待或補助、乘車及參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半價。

內政部於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據此發布「老人福利法施行細 則」。另外也在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 準」,民國七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再發布「老人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

逐步建構老人福利制度與內涵。

二、八十六年老人福利法修正重點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的老人福利法,其修正重點 可摘述如下:

(一)增列「保障老人權益」為立法之一項目的。

(二)放寬老人福利法適用對象之規定:將老人法定年齡由原來 的七十歲調降為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三)明訂老人家庭成員之奉養責任: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應善 盡奉養老人之責,各級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督促、協助之。

又老人之扶養人對老人有下列行為,即遺棄、妨害自由、傷害、

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 害之環境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 導。

(四)福利資源發展採民營化原則:各級政府得以委託興建、撥 款補助、興建設施委託經營、委託服務或其他方式獎助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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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

(五)加強人才培訓:各級政府為提高老人福利專業人員素質,

應經常舉辦專業訓練。修正老人福利機構的分類標準及機構財 團法人的定位;明定老人福利機構的類型,包括長期照護機 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此外許可小 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或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 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但明訂罰則,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予接管 老人福利機構。

(六)鼓勵三代同堂:增列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提供符合國 宅承租條件,且與老人同住之三代同堂家庭,得優先承租。

(七)加強居家服務:為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 協助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 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照顧、家 務服務、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及 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八)正視老人經濟安全之需求:為保障老人經濟生活,採生活 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另 外,老人或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力負擔全民健保之保險費、

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為涵蓋之醫療費用時,地方政府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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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補助。

(九)加強老人保護工作:老人直系血親如對其有疏於照料、虐 待、遺棄等情事,使老人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 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又為發揮老人 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人保護體系。

三、現行老人福利法主要重點

現行的老人福利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 文共分六章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共八條,第二章福利機構,從第九 條至第十四條,第三章福利措施,從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第四章 保護措施,從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罰則,從第二十八條 至三十二條,第六章附則,從第三十三條至三十四條。以下就現行法 中安定老人休閒有關法規摘錄如下:

(一)為宏揚敬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 人福利,制定老人福利法。

(二)老人福利法所稱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三)老人福利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執行有關老人 福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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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各項業務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主管項目 主動配合規劃並執行之。

(四)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應善盡奉養老人之責,各級政府及老 人福利機構得督促、協助之。

(五)各級政府為提高老人福利專業人員素質,應經常舉辦專業 訓練。專業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六)在福利機構方面,規定地方政府獎助私人,設立下列各 項老人福利機構:

1、長期照護機構: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 務之老人為目的。

2、養護機構: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 務需求之老人為目的。

3、安養機構: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

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4、文康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 聯誼活動為目的。

5、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

志願服務、在宅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護及安置、退 休準備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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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福利措施方面,有以下幾點規定: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提供符合國民住宅 承租條件且與老人同住之三代同堂家庭給予優先承 租之權利。專案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並採綜 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租賃。

鼓勵民間興建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 式,專供老人租賃。依規定承租之國民住宅,於老人非因死 亡而未再同住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收回該住宅及基地。

2、老人經濟生活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 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 社會保險法律規定辦理。

3、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中低收入標準、津貼發給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4、 為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得 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 供下列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居家照顧、家務服務、友善 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及其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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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居家服務。

5、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 時,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

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福利機構 負擔之。

6、老人得依意願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舉辦之老 人健康檢查及提供之健保服務。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之項目 及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7、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 者,地方政府應予以補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康樂 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予以半價優待。

9、老人志願以其知識、經驗貢獻於社會者、社會服務機構應予 介紹或協助,並妥善照顧。

10、有關機關、團體應鼓勵老人參與社會、教育、宗教、學術等 活動,以充實老人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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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保護措施方面,規定如下:

1、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

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 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老人如欲對其直系血 親卑親屬提出告訴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2、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及縣市為單位,建立老 人保護體系。

3、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 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安置。

四、老人福利法實施情況檢討

依據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三次修正之老人福利法,可以瞭解政府 對於老人福利工作已更為重視。此次修正主要在強調下列三點:

(一)設立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推動老人福利。

(二)按年專列老人預算,社會福利金。

(三)文康機構將老人休閒項目除了康樂、文藝、技藝、進修還加強 了聯誼活動,都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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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現規定老人休閒社會參與之權益方面似不夠週延,如能再增 定有關法令以作為老人休閒活動推動之依據,鼓勵老人走出居家型休 閒,擴充生活領域會更好。如村里辦理旅遊,帶老人外出遊覽,政府 如能立法,老人更有保障,免費醫療接送車重點接送,多給予支持協 助。

行政院主計處「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老人對福利措施認識 以「敬老優待」最熟悉,醫療保健次之,文康設施更次之,顯示優待 對老人最直接,最有實質利益;如果六十五歲以上搭乘交通工具能免 費,那就更受歡迎了。總而言之,老人福利法要隨著時代需要,配合 不斷修正,才能盡善盡美,嘉惠更多老人。以上這些方向,可以作為 我國老人休閒活動政策面未來努力的目標,透過服務的網路,是恢復 老年休閒活動功能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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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老年人休閒活動供給面

由於科技和醫藥的發達、營養的增進、公共衛生的改良、生活水 準的提高,人類生存的機會大為改進,平均年齡顯著延長,邁向高齡 化社會是必然的趨勢。不過因為社會急劇變遷,人類生活型態發生了 重大變化,老人適應新制度的問題,也跟著發生。新的生產制度、新 的家庭結構、新的人際關係、新的生活態度等等皆是問題。(傳家雄,

2001:29)

老人喪失了傳統地位,甚至淪為純粹的依賴人口,經濟來源所得 是他們最擔心的。因為退休以後的個人所得往往隨著年齡的增加而減 少,身體健康也跟著變化,此外社會角色帶來老人困擾,逐漸由主角 地位降至配角,朋友隨著退休而減少,這些都是他們最困擾的。

老人也因此由休閒角色取代工作角色,將休閒角色視為新的認同 合法來源(詹火生,1993:60)。許多研究多支持這個論點,認為在 退休以後,休閒可以取代工作,達成功能性的平衡,且積極的參與活 動,對於老人進入晚年的調適是非常重要的(陳畹蘭,1991:7)。

早期老年人的休閒活動著重於社區活動中心,參與社區居民活 動。直到民國六十九年老人福利法公布施行後,老人福利才真正有一 個賴以遵循的政策(蕭新煌,1983:60)也因此老人文康休閒設施及 場所才由中央政府列為促進老人福利的重點之一。民國七十一年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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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雄市相繼成立老人松柏、長壽俱樂部,才逐漸開始發展老人文 康休閒場所。日後各縣市根據「老人福利法」之政策精神,也分別訂 定有關於老年人生活休閒活動措施。

以下根據老人休閒制度的照顧供給面探討與比較:

根據內政部「台閩地區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第三次會議資料」

(1997)及「老人福利法規彙編」(1996),以及「台灣省安老計畫---- 關懷資深國民福利措施」及「台灣地區老人福利服務措施」中有關老 人休閒活動(包括進修學習及志願服務),逐項探討其內容。

一、 台灣省安老計畫---關懷資深國民福利措施之規定:

(一)休閒娛樂有:

1. 優待老人搭乘交通工具及參觀文教康樂設施。

2. 鼓勵老人籌組社團。

3. 普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4. 舉辦各項敬老活動。

5. 編輯長春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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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修學習有:

1、設立長青學苑。

2、社區大學。

3、補習學校。

(三)志願服務有:

1、推動長青志願服務。

2、籌設老人志願服務團。

二、 台灣地區老人福利服務措施之規定:

(一)休閒娛樂有:

1. 普設老人活動中心。

2. 社區松柏俱樂部。

3. 長壽俱樂部。

4. 成立老人會。

5. 辦理老人乘車優待。

6. 舉辦老人運動會、園遊會。

7. 舉辦老人才藝競賽。

8. 辦理老人講座。

9. 編輯老人長春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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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修學習:輔設長青學苑。

(三)志願服務:推展長青志願服務工作。

(資料來源:依據內政部「老人福利法規彙編」。1996,第 36-41 頁 及「台閩地區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第三次會議資料」。)

三、目前政府提供之老人休閒服務事項

從上述資料中,看出政府的用心,他們對老年休閒活動提供下 列服務:

(一) 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為達成每一鄉鎮市區有一所老人文康 活動中心之目標,輔導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並逐年充實設施設 備,作為老人各項活動暨提供服務之場所。

(二)設長青學苑:由縣市政府調查瞭解轄區老人求知意願及需求 後,選定適當地點及場所,研訂教學計畫及編製進修課程辦理之。

(三)老人搭乘交通工具,使用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均予半價優 待,以鼓勵老人參與文教活動。

(四)鼓勵老人依法籌組老人會、松柏俱樂部、長壽俱樂部等團體。

(五)舉辦敬老活動:包括表揚敬老楷模、老人才藝競賽、老人槌球 比賽、祝賀百歲以上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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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並有某種技能專長者,均可參加長青志願服務隊為隊員。長 青志願服務團之服務項目,包括:1、社會服務,2、諮詢服務,

3、教育服務,4、社區服務等服務,5、企業與技術性服務,6、

其他服務。

(七)編印長青叢書:目前陸續編印多種有關老人養生保健、社會適 應及調劑身心生活之叢書,提供老人實用的生活。

四、目前政府提供老人服務之概況:

老人休閒活動的照顧供給面,政府除了提供預算支應,並加強對 老年人的輔導與照顧,讓老人在無憂的生活情形下,才可以談休閒。

以下分從八方面探討如下:

(一)保護服務

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於台灣北、中、南三區成立諮詢服務中心,承 辦老人福利服務,解決老人生活困擾。

(二)進修服務

以台中縣補校為例,每年都辦理成人教育班,充實失學國民基本 知識、培養其聽、說、讀、寫、算的能力,進修者大多是年滿六十歲 以上的老人。也有部分國中每年辦理長青學苑,學生都是年滿五十五 歲以上者,每年十二月招生,共三十班。開辦語文、技藝、文康、電 腦、養生保健課程,達到活到老、學到老的人生目標。「老人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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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青學苑」「老人講座」「松柏書院」「社區大學」等皆為老人進 修學習的管道。

(三)志願服務

老人當中有許多是學有專長,經驗豐富的長者,積極鼓勵他們就 業或再貢獻社會,總比消極照顧來的重要而有意義。但是必須年滿五 十五歲且經甄選、職前訓練後,才能轉介社區、學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

(四)敬老服務

核定每年的農曆九月九日為重陽(敬老)節。老人福利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為宏揚敬老美德,各機關、團體、學校,得配 合老人節舉辦各種敬老活動。」因此,各項敬老活動如:表揚熱心公 益之長青楷模、表揚辦理績優之老人團體、辦理老人作品展覽、辦理 老人才藝競賽、辦理長壽運動會、辦理敬老園遊會、慶生會、金婚紀 念及贈送敬老禮品、敬老禮金、敬老福利金、編輯長青叢書、敬老活 動專輯、敬老優待(如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 設施,予以半價優待)等等。

(五)健康檢查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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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無力負擔者,地方政府應予以補助,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1、目前北高二市年滿六十五歲老人參加全民健保,老人健保費由 市政府補助。

2、年滿六十五歲老人,每年辦理一次老人免費健康檢查。檢查除 全民健保成人預防保健項目外,另給付 x 光心電圖及一般內科部 分。

(六)日間照顧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視需要設立並獎助私 人設立各類老人福利機構。」其中之「服務機構」有提供老人日間照 顧。以台中縣清水鎮老人安養院為例,其日間照顧規定如下:服務對 象需輕度障礙,生活能自理;服務內容包含 : 護理、醫療、諮詢、

午餐、聯誼等服務。

(七)居家服務

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協助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 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持續性照顧,地方政府應提供或 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居家服務。」可向社會局申請,對象是需要它協 助之居家老人。其服務內容主要有下列三項:

1、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居家環境改善(以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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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範圍為主)、友善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 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構等。

2、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更衣、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 體關節、上下床、陪同散步、協助使用生活輔助器具等。

3、中、低收入戶每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六十小時(低收入戶老人服 務費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服務費補助百分之七十。)

(八)獨居照顧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 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 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第二十七條復規定:「老 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 當安置。」相關措施如下:

1、對於獨居老人,台北市政府之照顧服務策略是:以社會局公 設公營、公設民營及補助辦理方式設老人服務中心以社區照顧 據點。

2、聯繫民間組織、擴大認養工作。

3、進行訪視、了解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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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協調衛生局,訂定相關處理方法。

5、辦理健康講座、老人互助團體、文康休閒聯誼活動 6、生命連線按鈕 規劃緊急救護系統。

7、資訊化、專業化是社會福利服務必備工具。

五、老人休閒活動供給面之檢討

歸納以上所述,老年人的休閒措施有:

(一) 設立文康活動中心:各鄉鎮都應有,這也是老人服務中 心,推展休閒娛樂等活動,使老人們透過文康活動的參與,

保持互相聯絡並結交新友,增進生活的樂趣。

(二) 敬老優待:發放老人免費乘車證,並予以優待參觀各項展 覽或活動,鼓勵老人從事戶外相關活動,政府更可舉辦敬 老活動,以表達社會敬老之意。

(三) 設立長青學苑、老人大學、社會大學等,提供老人進修學 習的管道。

(四) 鼓勵老人組老人會,打開生活圈,藉休閒進行聯誼,充實 生活。

(五) 推展志願服務,希望藉著經驗豐富的長者,將經驗和智慧 傳承給下一代,豐富他們的社會和生活,使世界更美好。

也以此提升老人生活內涵,滿足他們社會參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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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言之,老人是國家社會的重要資產,老人的休閒活動也應該 被肯定與重視。為使老人有更多的、更好的休閒活動,政府除提供現 有之各項硬體措施與軟體服務外,仍應持續不斷檢討改進,為提供老 人更周全的休閒活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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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老年人休閒活動參與面

國父在「社會主義之派別及方法」的演講中明白具體的指示:

「社會之人,為社會勞心勞力辛苦數十年,而至衰老,精力殘弱,不 能事事,社會主義學者謂其有功於社會,垂暮之年,社會當有供養之 責,遂設公共養老院,收養老人,供給豐美,俾之愉快而終其天年,

則可補貧窮者家庭之缺憾。」他認為老年人應由國家負責供養,這種 思想實在偉大,並且立法來保障老人供養的權利。老有所終,老人休 閒活動,受到經濟的制約,經濟安全才有保障,才可談休閒。經濟資 源的多寡,實是老人參與休閒活動最主要的考量。

目前我國國民除具有軍、公教、勞工、農民身分者,已參加軍人 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於面臨老年、身心 障礙或死亡時,可以享有現金保險給付外,其他國民於發生相同之事 故時,其本人及其遺屬之基本經濟安全並無保障。有鑑於此,政府乃 採行提供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方式,扶助經濟弱勢老人。

政府近年已積極展開國民年金之規劃,期使福利資源參與設計 下,充分保障全體國民於老年、發生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其本人及遺 族之基本經濟安全能有具體保障。以下先就政府的參與面探討之。

一、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軍人應繳保險費,由國庫全數負擔;其由國庫補助或負擔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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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按實際需要,列入年度預算。

軍人保險,設置基金,其基金數額,依實際需要,由國防部會同 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定,由國庫撥充。前項基金之保管、運用辦法,

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二、公教人員退休及養老給付

政府為保障公務人員於退休時能獲得一筆退休養老給付,以頤養 天年,特制定公布「公務人員退休法」。依該法之規定,退休分為自 願退休及命令退休兩種,均可依法請領退休金:

退休金之給與,可分為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部分一次退休金與部分月退休金。

以上三種老年退休金之支領方式,除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 者之退休人員應支領一次退休金,以及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 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 兼領月退休金﹝但本法修正公布前已核定延長服務有案者,不在此 限﹞外,其餘均可按退休人員之志願與需要擇一支領,請領月退休金 或兼領月退休金,採行老年年金給付方式,而且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 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對於保障老年生活,具有實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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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三、勞保老年給付

依照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其立法之目的是「為保障勞工生 活,促進社會安全」。

其保險分為二類:

(一)普通事故保險

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

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中央主 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 勞工保險業務。勞工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團體保險。被保險人 合於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四、勞工退休給付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按其工作年資。

在其合於一定條件而退休時,應由資方依法發給退休給付。此外,勞 動基準法又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

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 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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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年滿六十五歲的老年農民,先參加農民健康 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 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 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台幣三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 當月止。

政府在福利資源的參與設計下,充分保障全體國民與老年人,如 發生身心障礙或死亡時,其本人及其遺族之基本經濟安全,仍能得到 保障,值得喝采。

其次就老人個人的參與面論之,老年休閒活動的參與面,可謂琳 琅滿目,包羅萬象。休閒活動的選擇是因人而異,基於興趣,需要能 力,也隨著環境改變而有不同,當然選擇參與休閒的活動就不同。

老年參與休閒活動,明顯與年輕人不同,也與中年人有別,一般言之,

老年參與較傾向於不花費腦力和體力的活動。目前國內老人所從事的 休閒活動,通常以看電視、聊天、散步等活動為主,趨向於消遣性及 靜態性的活動。

老人休閒活動也因其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所選擇。知識高及生 活水準較高的老人,對休閒活動的要求也較高。而較年輕之老人則大 多偏向於活動量大的運動,且願意從事於一些新鮮的及冒險性的活

(25)

動。

老年人休閒活動的參與,大體可區分為靜態性和動態性的休閒 活動。國內學者將老人的參與休閒活動區分為:(1)益智性:閱讀 和進修,(2)藝術性:文學、繪畫,(3)康樂性:電視、嗜好或興 趣,(4)體育性:散步、球類運動或打拳,(5)旅遊性:郊遊、旅 行,(6)服務性:志工服務,(7)休憩性:喝茶、聊天或訪友等七 種類型。

另有學者將老人休閒活動型態區分為:(1)消遣性:看電視 聊天、聽收音機和散步,(2)嗜好性:個人偏好、習慣、專門能力,

(3)健康性:運動、登山、旅遊,(4)創造性:繪畫、文學、進 修、技藝、及服務性:志願團體等五種類型。

老年人參與休閒活動的類型很多,但老人經常參與的休閒活動以 居家活動為主,偏於寧靜地區,特別是房子四周,常從事的休閒活動 為看電視、聊天、聽收音機,這似乎是偏向靜態的活動。老人休閒活 動的類型和參與的程度會因個人的背景以及居住地區的不同而異。都 市社區老人多數參與的活動是:看電視與朋友聊天、散步、參加社團 活動;鄉村社區的老人則是與鄰居朋友聊天、看電視、到寺廟講古等 比較多。

老年人參與休閒活動,因受體力的限制,無法像年輕人一樣可以

(26)

為所欲為,老人休閒活動僅以身體健康性的休閒活動、益智怡情的休 閒和康樂性的休閒活動為限。健身休閒活動如登山、健行、桌球等,

必須配合體力,不管在任何情況,老人休閒活動最好不要超過自己的 體力和能力,無論靜態和動態皆然,要循序漸進,才能提升人生的滿 意度,只有身體強健,才可論長短。

本文以 1996 年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建康局「台灣老年人身心社會 健康狀況調查」休閒活動分析結果作分析共 15 頁,按性別、年齡、

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居住地、及族群區分及平常從事各種休閒、娛 樂活動做研究、探討。本章所談的老年人休閒活動,共分三類,即日 常休閒、旅遊活動、參與各類社團與社會服務。

日常休閒活動涵蓋:看電視、聽收音機、看書籍、禮佛下棋、泡 茶、種花、散步、個人健身、團體活動、特殊興趣嗜好、觀賞音樂劇 等。旅遊包括,國內外旅遊、一日遊、多日遊;社團參與包括宗教、

政治、農漁會、社會服務、同鄉會、老人團體、社交團體等。

目前老年人參與現況,看電視或錄影帶最多,在電視普及的情況 下,老人休閒重心幾乎放在電視上。每天都在等那一部電視劇,電視 成了最親近的伴侶。近年來無線電視台擴大,延長放映的時間,放映 節目多元,老年人依賴電視做消遣,有提昇的作用,但電視看多了,

畢竟不好,妨礙了老人身心活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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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自知年齡已大,社會治安亮起紅燈,盡量少出去,不去比 較遠的地方,休閒活動範圍自然而然縮減,以家和房子四周為範圍。

看電視和散步這幾項活動,可以看出老年人的休閒活動比較偏向靜 態,以居家為主,園藝種花需要一些空間,如家庭陽台。老年人除非 住在鄉村地區,否則以目前一般住屋形態,難有多於空間,讓老人從 事這項休閒活動。

下棋需要技巧,老年人參與力低。男性教育程度和職業水準高 者,比較常選擇閱讀書報雜誌,教育程度和職業水準低者,比較常選 擇視聽娛樂和體能活動。性別和年齡的不同,對休閒活動的參與有明 顯的差異。

總之,老年人休閒活動畢竟與年輕人不一樣,因為水能載舟,亦 能覆舟。老年人休閒活動與競賽不同,一旦超出自己體能的負荷,反 而有百害而無一利。為了避免運動傷害,要循序漸進,不要勉強自己 做高難度或據烈的運動、不要做速度和反應敏捷的運動、不爭強好 勝,表現要衡量自己的體力,一步一步慢慢來配合能力和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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