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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政策參與平臺作業規範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4 月 2 6 日 院 授 發 管 字 第 1 0 6 1 4 0 0 5 4 4 號 函 訂 定
一、 為鼓勵公務人員於「公務人員政策參與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參與 政府政策制定與執行之建議及諮詢,強化多元溝通,善用集體智慧促 進政策之周延性,進而激發公務人員主動參與熱情,開創協力創新之 組織文化,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所稱公務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 (以下簡稱 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政務人員及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準 用本規範之規定。
三、 公務人員首次於本平臺為政策參與時,應經認證,並得選擇以真實姓 名或暱稱發言。
四、 政策參與者之個人資料、著作權等相關權益,依相關法令保障。
五、 公務人員於本平臺之政策參與方式如下:
(一)政策建議:個人或集體就政策、法令及措施提出建議。
(二)政策諮詢:各機關得就其主管或跨機關業務,於政策形成、執行 及評估階段,主動公開徵詢公務人員意見。
六、公務人員於本平臺之政策參與範圍如下:
(一)與公務人員權益、責任及義務相關之政策、法令及措施。
(二)各機關內部管理相關政策、法令及措施。
(三)各機關對外施政相關政策、法令及措施。
七、公務人員為政策參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平臺得予以移除:
(一)恐嚇、猥褻、誹謗、詐欺、公然侮辱或其他不法之行為等情事。
(二)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涉及歧視、人身攻擊或其他相類之行為等情事。
(四)有引起民事、刑事責任之虞或法院審理中之司法案件。
(五)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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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國家機密。
(七)非屬前點之政策參與範圍。
八、政策建議作業流程,包含提案、檢核、附議、專業討論及回應五階段。
九、政策諮詢作業流程,包含公告、徵詢及綜整回應三階段。
十、與公務人員權益、責任及義務相關之政策、法令及措施之制(訂)定或 修正,權責機關除依現行機制徵集意見外,應於本平臺進行政策諮詢,
廣徵及綜整公務人員意見,納為決策參據。
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代表 組成本平臺營運小組(以下簡稱營運小組),負責本平臺之規劃、協調、
政策建議與政策諮詢作業之研議、運作及管理等事項。
前項營運小組設置要點,由國發會另定之。
十二、政策建議提案成案後,由國發會協調、確認權責機關及後續研處追 蹤事宜;權責機關應指定代表參與提案內容討論及回應。
十三、政策建議提案內容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外之其他中央各級機關 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權責者,由權責 機關或國發會協調該機關參考辦理。
十四、政策建議提案經權責機關評估全部或部分參採者,得視提案者意願,
由國發會函請其服務機關辦理專案敘獎、公開表揚及經驗分享,並得 視需求,由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首長或其內部單位正副主管以上人員,
與提案者進行溝通討論。
各機關代表及公務人員代表參與營運小組作業績效良好者,由國 發會函請其服務機關專案敘獎。
十五、行政院以外之其他中央各級機關及地方政府得參考本規範,另訂規 範辦理公務人員政策建議及政策諮詢相關措施。
十六、本規範得依第二點所定人員之類別,分階段實施;其相關細部作業 事宜,由國發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