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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簡偉崙
電話:03-3322101#7334 傳真:03-3320542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縣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25925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259257A00_ATTCH1.pdf、0259257A00_ATTCH2.pdf)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請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學 進修性別平等相關博碩士學位,以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 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0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 88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查訓練進修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進修得以公 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行之。復查同法第12條規定 略以,由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 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選送公餘或部分 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 助;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 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 職停薪,其期間為1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其進修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 費用補助。再查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有關訓後服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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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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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103/10/2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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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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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 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2倍,但不得少於6個月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 期間相同。
三、為長期培養我國公務體系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專業人才,
請各機關依上開規定,鼓勵公務人員就近入學進修性別平 等相關博碩士學位。惟有關進修補助費用,本府103年未 編列是項經費,至於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則依現行規定辦理
,併予敘明。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警分局、警察大隊、衛生所)(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 秀才分校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2014-10-21
09: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