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民航人員、稅務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稅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財稅法務 科 目: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40560-40860 頁次:2-1
一、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違約金 60 萬元,經第 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審理中甲陳明捨棄違約金 60 萬元及借款 20 萬元之請求,請問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二、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委任律師丙為有特別 代理權之訴訟代理人,甲於第一審訴訟審理中死亡,第一審法院判決甲 敗訴。嗣丁提出債權轉讓證明書,證明甲於死亡前已將上揭債權轉讓予 丁,丁乃以參加人之身分,於上訴期間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裁判費,
請問丁以參加人之身分提起之上訴是否合法?法院應命何人繳交裁判 費?嗣甲之繼承人 A、B、C、D 聲明承受訴訟,並表明不願提起上訴,
此時第二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三、原告甲、乙以丙為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在第一審審理期間,
原告甲委任 A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於委任狀上指定 A 律師為送達代收 人,而原告乙則未委任任何訴訟代理人,惟向法院陳明其指定 B 為送達 代收人。第一審判決原告敗訴,甲另委任 C 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乙則 自行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再指定任何送達代收人,嗣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將第一次期日通知書分別向 A 律師及 B 為送達,而將第二次期日 通知書逕對甲、乙分別為送達,試問各該送達在法律上之效力各如何?
(25 分)
代號:40560-40860 頁次:2-2
四、甲銀行為乙之債權人,同意乙將其土地及房屋信託予丙,丙基於維護甲 銀行之權益管理信託財產,並依信託契約辦理處分信託財產之相關事 宜,俾取得資金以償付乙對甲銀行所負之債務,乙並同意將依約所享有 之信託利益,設定權利質權予甲銀行,以擔保甲銀行之債權。然乙竟將 其所有上述土地及房屋偷偷與丁銀行無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 億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丁銀行亦將該土地及房屋聲請強制執行,並已拍 賣,取得執行款 8000 萬元。甲銀行以乙及丁銀行之行為侵害其債權為 由,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242 條等規定,起訴請求乙與丁銀行 間所為系爭抵押權設定行為及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丁銀行應將系爭 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丁銀行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所領取 之 8000 萬元應交付與丙。試問: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何核定?(20 分)
若第一審判決乙、丁銀行敗訴,丁銀行提起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應如 何徵收?(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