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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區 本 計 劃 指 引 2021/22 學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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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區 本 計 劃 指 引

2021/22 學 年

1. 計 劃 宗 旨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課 後 計 劃 )主 要 是 為 清 貧 學 生 提 供 多 一 些 支 援 和 機 會,以 提 昇 他 們 的 學 習 效 能、 擴 闊 他 們 在 課 堂 以 外 的 學 習 經 驗, 並 增 強 他 們 對 社 會 的 認 識 和 歸 屬 感 , 以 達 致 全 人 均 衡 發 展 。 有 關 課 後 計 劃 的 詳 細 資 料 , 請 瀏 覽 教 育 局 網 頁 ︰http://www.edb.gov.hk/ salsp。

課 後 計 劃 的 資 助 分 為 兩 部 份 ︰ 供 學 校 申 請 籌 辦 活 動 的「 校 本 津 貼 」和 供 非 政 府 機 構 申 請 籌 辦 活 動 的 「 區 本 計 劃 」。

2. 計 劃 目 的

區 本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要 在 合 資 格 學 生 所 屬 的 鄰 里 社 區 , 為 他 們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 長 遠 而 言 建 立 支 援 服 務 網 絡 。

3. 合 資 格 學 生

本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是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綜 援 )或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全 額 津 貼( 全 額 津 貼 )的 小 一 至 中 六 學 生 ; 申 請 機 構 如 與 學 校 協 作 , 則 包 括 協 作 學 校 提 供 的 酌 情 名 額 。

4.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機 構 必 須 為 非 政 府 機 構 , 並 須 ︰

(a) 為 法 定 機 構 或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例 (如《 公 司 條 例 》( 第 32 章 )、

《 社 團 條 例 》( 第 151 章 ) 註 冊 的 組 織 , 其 公 司 章 程 、 機 構 憲 章 或 社 團 會 章 內 有 關 成 立 目 標 應 包 括 提 供 與 社 福 相 關 的 服 務 ;

(b)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 第 112 章 )第 88 條 獲 認 可 為 公 共 性 質 的 慈 善 機 構 或 信 託 團 體 ; 及

(c) 具 相 當 經 驗 舉 辦 相 關 課 後 活 動 。

5. 申 請 手 續

(a) 區 本 計 劃 須 由 機 構 的 負 責 人( 如 主 席、行 政 總 裁 /總 幹 事 等,如 適 用 ) 提 交 申 請 以 及 指 派 一 名 計 劃 統 籌 員 代 表 機 構 全 權 負 責 計 劃 的 整 體 管 理。( 若 機 構 授 權 附 屬 機 構 或 部 門 / 單 位 推 行 計 劃,則 本 指 引 相 關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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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所 指 的 「 機 構 」 包 括 附 屬 機 構 及 部 門 / 單 位 。 ) 因 此 , 機 構 需 提 供 該 指 定 的 統 籌 員 的 簽 名 及 聯 絡 人 姓 名 ( 如 需 要 的 話 ) 以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方 便 有 效 溝 通 , 包 括 有 關 計 劃 的 修 訂 。 機 構 須 確 保 計 劃 統 籌 員 ( 或 聯 絡 人 ) 可 於 任 何 時 間 讓 教 育 局 人 員 聯 絡 上 。 至 於 續 後 更 換 統 籌 員 , 更 應 適 時 由 負 責 人 提 出 申 請 。

(b) 為 確 保 區 本 計 劃 得 以 有 效 推 行 , 根 據 校 本 課 後 學 習 及 支 援 計 劃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的 決 議,由 2013/14 學 年 起,每 個 區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款 額 上 限 為 港 幣 二 百 五 十 萬 元。同 時,負 責 執 行 區 本 計 劃 的 計 劃 統 籌 員 , 不 論 管 理 區 本 計 劃 數 目 多 寡 , 其 負 責 的 所 有 區 本 計 劃 總 額 上 限 亦 不 能 超 逾 港 幣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

(c) 區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表 格 可 從 教 育 局 網 頁 下 載 ︰ http://www.edb.gov.hk/ salsp。 所 有 申 請 機 構 請 將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資 格 見 4(a)至 4(c)項 )正 本 ( 連 同 一 份 副 本 ) 及 獲認可為慈善機 構或信託團體的證明文件副本(包括其授權推行計劃的附屬機構)一 同 於 截 止 日 期 前 交 回 教 育 局 延 伸 支 援 計 劃 組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1 樓 1141 室 延 伸 支 援 計 劃 組 ) 。 新 的 申 請 機 構 或 有 更 改 公 司 章 程 、 機 構 憲 章 或 社 團 會 章 的 申 請 機 構 , 需 同 時 呈 交 公 司 章 程 、 機 構 憲 章 或 社 團 會 章 的 副 本 。

(d) 請 勿 自 行 更 改 申 請 表 的 格 式 或 內 容 , 惟 機 構 可 以 附 件 形 式 詳 列 有 關 的 資 料 。 如 申 請 表 格 內 的 空 位 不 敷 應 用 , 請 另 紙 書 寫 。 申 請 表 內 的 各 部 份 均 需 填 寫 , 如 有 任 何 遺 漏 , 將 會 延 誤 處 理 申 請 的 所 需 時 間 。

(e) 逾期提交的申請一般不會受理,委員會會於以下情況作個別考慮:

- 機構過往從未逾期提交申請,並與學校協作的計劃;及 - 機構須於截止日期起計不遲於15個工作天內以書面解釋逾期提交申請的原

因,並獲協作學校提交信件以作証明或支持。

(f)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不 會 受 理 。 所 有 已 遞 交 的 文 件 概 不 退 還 。 若 機 構 選 擇 郵 寄 申 請 表 格 , 請 以 掛 號 形 式 投 遞 , 以 確 保 表 格 能 成 功 送 達 。

6. 計 劃 的 主 要 元 素

機 構 可 因 應 合 資 格 學 生 不 同 的 需 要,經 與 協 作 學 校 協 商 後,計 劃 推 行 廣 泛 類 別 的 課 後 活 動 , 包 括 功 課 輔 導 、 全 人 發 展 活 動( 如 文 化 藝 術 、 體 育 活 動 、 領 袖 訓 練 、 義 工 服 務 、 參 觀 探 訪 等 ), 以 至 技 能 訓 練 等 。 設 計 課 後 計 劃 時 , 不 但 應 顧 及 與 學 校 課 程 有 關 的 學 科 學 習,還 應 培 養 學 生 的 自 我 學 習 能 力,如 制 訂 目 標、學 習 技 巧 及 自 我 反 省 等。我 們 預 期 這 些 課 後 計 劃 可 以 培 育 清 貧 學 生 的 自 尊 心 和 自 立 能 力 。 課 後 計 劃 的 主 要 元 素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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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展 學 生 的 學 習 技 巧,尤 其 是 組 織、保 存 及 應 用 所 學 知 識 的 策 略;

 培 育 學 生 的 自 我 價 值 及 發 展 他 們 的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

 發 展 個 人 、 人 際 和 社 交 技 巧 ; 及

 建 立 自 尊 及 與 他 人 合 作 。

7. 審 批 申 請

(a) 為 確 保 質 素 及 標 準 一 致,所 有 區 本 計 劃 申 請 將 由 一 個 以 教 育 局、社 會 福 利 署 、 非 政 府 機 構 、 家 長 及 學 校 界 別 代 表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審 核 。 (b) 委 員 會 會 考 慮 計 劃 是 否 惠 及 對 象 的 清 貧 學 生,以 及 能 否 持 續 地 對 他 們

發 揮 正 面 的 影 響。此 外,委 員 會 亦 會 考 慮 計 劃 長 遠 而 言 能 否 在 社 區 建 立 支 援 服 務 網 絡 。

(c) 教 育 局 或 會 聯 絡 申 請 機 構 , 索 取 補 充 資 料 , 以 供 委 員 會 考 慮 。 (d) 教 育 局 將 會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請 機 構 審 批 結 果 。

8. 資 助 原 則

(a) 資 助 計 劃 的 上 限

每 個 區 本 計 劃 的 申 請 津 貼 總 額 上 限 為 港 幣 二 百 五 十 萬 元 。 (b) 資 助 對 象

i. 計 劃 只 資 助 合 資 格 學 生( 請 參 考 第 3 節 )參 與 課 後 活 動。非 合 資 格 學 生、學 生 家 長 及 其 他 社 區 人 士 並 不 包 括 在 資 助 範 圍 之 內。上 述 人 士 如 參 加 活 動 須 繳 付 全 額 費 用。全 額 費 用 是 指 每 個 參 加 學 生

( 包 括 合 資 格 及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在 活 動 的 實 際 總 開 支 所 佔 的 成 本

( 例 如:活 動 實 際 總 開 支 為 1,000 元,有 6 名 合 資 格 學 生 及 4 名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參 加,每 名 學 生 的 成 本 便 是 100 元,因 此 每 名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需 繳 付 100 元 )。

ii. 機 構 須 備 存 各 項 活 動 的 收 入 和 開 支 記 錄 及 參 加 活 動 的 學 生 名 單 。 如 與 學 校 協 作 , 只 須 向 有 關 學 校 索 取 並 保 留 包 括 合 資 格 及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的 名 單 , 並 請 學 校 提 供 領 取 綜 援 、 全 額 津 貼 及 酌 情 名 額 的 參 與 活 動 學 生 人 數 ( 只 須 提 供 各 類 別 人 數 ), 作 本 局 統 計 之 用 。 至 於 非 與 學 校 協 作 的 活 動 , 請 記 錄 和 保 存 有 關 學 生 資 料 , 包 括 學 生 姓 名 、 於 區 內 就 讀 學 校 的 名 稱 、 班 級 和 身 份 ( 即 綜 援 、 全 額 津 貼 及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 以 供 查 核 。 就 後 者 而 言 , 機 構 應 確 保 計 劃 所 資 助 的 學 生 是 領 取 綜 援 或 全 額 津 貼 , 及 就 讀 於 推 行 此 計 劃 的 區 內 學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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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計 劃 推 行

i. 計 劃 的 推 行 須 恪 守 公 平、公 開 及 公 正 之 原 則,讓 所 有 合 資 格 學 生 盡 可 能 受 惠 。

ii. 計 劃 必 須 為 區 本。機 構 須 在 適 當 的 地 點 進 行 活 動,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 機 構 須 遵 守 《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及 《 教 育 規 例 》( 第 279A 章 )。

iii. 機 構 須 聘 用 適 當 的 導 師( 資 歷 見 下 表 )或 註 冊 社 工 為 課 程 導 師 。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機 構 須 遵 守 相 關 的 法 例, 包 括 《教育條例》(第 279 章)、《僱傭條例》(第 57 章),以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以 及 相 關 的 教 育 局 通 函 。

導 師 的 資 歷 要 求 : 甲、功課輔導

小一至小六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取得五科 2 級或以上,

包括中、英、數三科;或

在香港中學會考取得五科合格或以上,包括 中、英(課程乙)、數三科;或

同等或以上學歷

初中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取得五科 3 級或以上,

包括中、英、數三科;或

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取得中、英及任何兩科 高級程度科目合格;或

在香港高級程度會考取得中、英和任何一科 高級程度科目及兩科高級補充程度科目合 格; 或

同等或以上學歷

高中 中四至中五:大專畢業(高級文憑);或

副學士畢業;或 同等或以上學歷;

中六:大學畢業;或 同等或以上學歷 乙 、 專 科 ( 包 括 中 、 英 、 數 )

─ 須 符 合「 教 育 條 例 」,聘 請 合 資 歷 教 師 ( 一 般 為 大 學 ( 包 括 前 教 育 學 院 ) 畢 業 或 以 上 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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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成 長 課 程 ( 包 括 溝 通 、 社 交 、 義 工 及 領 袖 訓 練 等 )

─ 註 冊 社 工 或 有 相 關 資 歷 的 導 師 。

丁 、 興 趣 小 組 ( 包 括 音 樂 、 藝 術 、 文 化 及 球 類 等 )

─ 有 相 關 資 歷 的 導 師 。

* 導 師 如 持 有 非 本 地 學 歷,須 提 交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發 出 的 學 歷 評 估 報 告 或 其 他 有 關 學 歷 評 估 的 文 件 以 確 認 其 學 歷 。

iv. 保 障 學 生 殊 為 重 要,因 應 政 府 推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記 錄 查 核 機 制,與 學 校 協 辦 推 行 計 劃 而 需 要 聘 用 導 師 或 其 他 人 士 向 學 生 提 供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時 , 機 構 須 參 照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2007 號,《 教 育 (豁 免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令 》( 第 279F 章 ) 及教 育 局 通 告 第 7/2021 號《 加 強 保 障 學 童 的 措 施 : 學 校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人 員 的 聘 任 》內 的 條 文 和 建 議,為 學 生 營 造 安 全 的 學 習 環 境,以 加 強 保 障 學 生 福 祉 。 至 於 服 務 整 個 地 區 的 計 劃 ( 並 非 與 任 何 學 校 協 辦 ), 機 構 須 在 聘 用 導 師 的 最 後 階 段 時 採 用 該 機 制 , 為 學 生 營 造 安 全 的 學 習 環 境 , 以 加 強 保 障 學 生 福 祉 。

v. 獲 批 計 劃 須 按 照 教 育 局 與 機 構 簽 訂 的 撥 款 協 議 和 各 項 活 動 的 獲 批 預 算 金 額 推 行。如 需 修 訂 計 劃 內 容 或 活 動 預 算,機 構 須 預 先 以 書 面 向 教 育 局 申 請 ,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方 可 執 行 。

vi. 機 構 為 推 行 計 劃 而 僱 用 外 間 服 務 及 聘 用 職 員 時,應 遵 守 公 開、公 平 及 公 正 的 原 則 。 廉 政 公 署 已 印 備 「 防 貪 錦 囊 」, 其 中 包 括 : - 「 誠 信 ‧ 問 責 」-政 府 基 金 資 助 計 劃 受 資 助 機 構 實 務 手 冊

- 一 系 列 有 關 招 聘 職 員 及 採 購 程 序 的 小 冊 子 , 如 「 防 貪 錦 囊 : 人 事 管 理 」 及 「 防 貪 錦 囊 : 採 購 」

各 機 構 應 於 廉 政 公 署 網 頁 下 載 「 防 貪 錦 囊 」, 或 向 該 署 的 防 止 貪 污 處 ( 電 話 : 2526 6363) 免 費 索 取 該 等 小 冊 子 。

(d) 資 助 項 目 活 動 方 面

i. 本 計 劃 只 資 助 合 資 格 學 生 ( 請 參 考 第 3 節 )。

ii. 機 構 可 運 用 撥 款 支 付 攝 影 及 光 碟 製 作 的 費 用,但 有 關 相 片 和 光 碟 只 供 機 構 及 協 作 學 校 作 記 錄 及 活 動 用 途 使 用。學 生、家 長、其 他 學 校 或 社 區 人 士 需 自 費 購 買 。

iii. 義 工 津 貼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申 領。機 構 請 保 留 義 工 的 姓 名、身 份 證 號 碼 、 服 務 時 間 與 簽 收 記 錄 以 供 查 核 。

iv. 活 動 交 通 費 只 可 用 作 支 付 戶 外 活 動 或 營 會 活 動 租 用 車 船 的 費 用 , 個 別 學 生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費 用 不 包 括 在 內 。

v. 為 使 學 生 有 機 會 參 與 其 他 課 後 活 動,計 劃 資 助 的 功 課 輔 導 上 限 為 每 星 期 4.5 小 時 ( 仍 需 視 乎 資 金 是 否 足 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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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請 申 請 購 買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票 或 學 生 團 體 票 以 節 省 入 場 費 開 支 。 vii. 導 師、教 練 或 兼 職 人 員 的 薪 酬 應 參 考 市 場 情 況 定 於 合 理 的 水 平 。 viii. 導 師 薪 金 乃 用 作 支 付 兼 職 導 師、教 學 助 理、代 課 導 師 或 直 接 推 行

活 動 的 註 冊 社 工 的 薪 酬 , 機 構 須 事 先 說 明 導 師 獲 聘 用 的 身 份 。 ix. 若 實 際 參 與 學 生 數 目 低 於 批 核 人 數,機 構 須 按 比 例 相 應 減 少 組 別

數 目 及 所 有 項 目 的 開 支 。

計 劃 統 籌 及 行 政 費

i. 機 構 可 運 用 撥 款 支 付 計 劃 統 籌 開 支 及 行 政 費 用 , 包 括 ︰ 一 切 與 統 籌 及 執 行 計 劃 有 關 的 行 政 支 出 , 如 收 生 、 宣 傳 、 聯 絡 、 影 印 、 郵 費 、 準 備 各 類 報 告 ( 實 況 簡 報 、 進 度 報 告 、 終 期 報 告 及 經 審 計 帳 目 等 ) 及 統 籌 人 員 交 通 費 用 等 。

ii. 區 本 計 劃 主 要 是 資 助 合 資 格 學 生 參 與 課 後 活 動 , 故 此 對 機 構 開 展 活 動 的 服 務 及 一 般 開 支 費 用 , 如 機 構 的 行 政 、 宣 傳 、 租 借 物 資 、 場 租 、 影 印 等 支 出 只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資 助 。

iii. 由 於 本 局 因 應 機 構 獲 批 活 動 的 總 開 支 而 批 核 有 關 計 劃 統 籌 及 行 政 開 支 預 算 , 因 此 , 如 機 構 未 能 舉 辦 已 批 核 的 活 動 , 機 構 須 按 比 例 減 少 所 有 相 關 的 行 政 開 支 , 並 將 餘 款 退 回 教 育 局 。

不 資 助 項 目

i. 非 本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 請 參 考 第 3 節 )。

ii. 區 本 計 劃 的 資 助 不 可 用 於 為 合 資 格 學 生 提 供 物 質 上 的 資 助 , 例 如:禮 物、獎 品、教 科 書 或 參 考 書 籍 、 學 生 文 具 、樂 器、 制 服 、 道 具 、 電 腦 軟 硬 件 等 。

iii. 聘 請 全 職 工 作 人 員 或 聘 請 不 符 合 最 低 資 歷 要 求 的 導 師 。 iv. 專 業 服 務 費 用 , 例 如 ︰ 聘 請 教 育 心 理 學 家 、 語 言 治 療 師 等 。 v. 比 賽 報 名 費 、 考 試 費 、 上 網 費 等 。

vi. 工 作 人 員 膳 食 費 用 。

vii. 學 生 膳 食 費 用 ( 宿 營 或 日 營 除 外 )。

viii. 個 別 學 生 往 返 活 動 舉 行 地 點 的 交 通 費 。

ix. 機 構 營 運 開 支,例 如 ︰ 租 金、冷 氣 費、水 費、電 費、管 理 費、清 潔 費 等 。

x. 個 別 收 費 高 昂 之 活 動 , 例 如 : 乘 坐 直 昇 機 , 境 外 遊 學 團 等 。

[資助項目分項說明載於附錄。]

(e) 行 政 及 財 務 安 排

i. 獲 資 助 機 構 須 與 本 局 簽 訂 撥 款 協 議。撥 款 協 議 可 從 教 育 局 網 頁 下 載 (http://www.edb.gov.hk/salsp)。

本 局 會 將 獲 批 撥 款 分 三 期( 分 別 為 30%,40%及 30%)發 放 予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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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第 一 期 會 在 本 局 收 到 獲 批 機 構 交 回 接 受 撥 款 回 條 及 款 項 付 予 銀 行 授 權 書 ( 通 用 表 格 第 179A 號 ) 後 發 放 。 為 監 察 計 劃 進 度 , 第 二 期 將 於 機 構 交 回 進 度 報 告 ( 須 附 上 每 項 獲 批 活 動 的 收 支 表 ) 並 經 本 局 核 實 無 訛 後 發 放;第 三 期 將 根 據 機 構 交 回 終 期 報 告( 須 附 上 每 項 獲 批 活 動 的 收 支 表 )並 經 本 局 核 實 其 實 際 開 支 無 訛 後 發 放。機 構 並 須 於 計 劃 完 成 後 六 個 月 之 內 向 本 局 提 交 計 劃 的 經 審 計 帳 目 。

iii. 若 機 構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須 作 澄 清 /修 正 , 教 育 局 會 暫 緩 第 二 期 及 或 第 三 期 撥 款,直 至 報 告 核 實 無 訛 為 止。請 注 意,除 非 獲 得 教 育 局 按 個 別 情 況 的 批 核 , 任 何 暫 緩 的 撥 款 會 於 計 劃 完 成 後 一 年 被 撤 銷 。

iv. 機 構 須 為 獲 批 計 劃 備 存 獨 立 的 分 項 帳。所 有 活 動 收 入 與 支 出( 包 括 合 資 格 學 生 和 非 合 資 格 學 生 ) 均 須 詳 細 記 錄 , 並 至 少 保 存 七 年 , 以 供 查 閱 。

v. 所 有 活 動 收 入 , 包 括 一 切 所 得 的 利 息 及 利 潤 須 全 數 用 於 推 行 計 劃。如 有 餘 款,則 須 於 計 劃 完 成 後 以 劃 線 支 票 退 回 本 局。發 票 抬 頭 請 註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vi. 如 計 劃 的 開 支 超 出 機 構 獲 批 金 額 或 屬 不 受 資 助 項 目 或 未 經 批 核 , 須 由 機 構 自 行 承 擔 。

vii. 獲 批 計 劃 如 未 能 推 行,機 構 須 將 已 發 放 的 資 助 款 項 全 數 歸 還 教 育 局 , 不 能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

viii. 如 計 劃 獲 批 後 中 途 終 止,經 本 局 確 認 後,機 構 必 須 在 指 定 限 期 把 未 用 的 撥 款 交 還 教 育 局 。

ix. 若 機 構 有 未 能 依 時 退 還 的 餘 款,本 局 會 以 機 構 的 其 他 區 本 計 劃 的

撥 款 抵 銷 。

9. 監 察 機 制

(a) 計 劃 報 告

獲 資 助 機 構 須 提 交 下 列 報 告 :

 運 作 實 況 簡 報 ( 2021 年 10 月 底 前 );

 進 度 報 告 ( 2022 年 1 月 底 前 );

 終 期 報 告 ( 2022 年 9 月 底 前 );

 經 審 計 帳 目 ( 2023 年 1 月 底 前 )。

* 如 機 構 未 能 提 交 上 述 報 告 , 或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資 料 不 足 、 不 詳 或 有 虛 假 成 分,教 育 局 或 會 暫 停 發 放 或 終 止 撥 款 及 /或 對 機 構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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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監 管

教 育 局 將 會 監 察 撥 款 的 運 用。教 育 局 人 員 會 到 訪 機 構 和 協 作 學 校,以 監 察 獲 批 計 劃 的 進 度 。

10. 查 詢 詳 情

請 聯 絡 延 伸 支 援 計 劃 組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1 樓 1141 室 電 話 ︰ 2892 6657

傳 真 ︰ 3107 1306

網 址 ︰ http://www.edb.gov.hk/ salsp

教 育 局 2021年 9月

(9)

附錄 資助項目分項說明

所有資助費用,需實報實銷。

1. 導 師 薪 金

 支 付 兼 職 導 師、教 學 助 理、代 課 導 師 或 直 接 推 行 活 動 的 註 冊 社 工 的 實 際 薪 金( 每 名 導 師 薪 金 不 得 超 過 按 獲 批 金 額 上 限 及 導 師 人 數 計 算 的 平 均 值 );

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須 付 予 有 關 導 師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 如 需 要 ) 。 注 意 : 不 包 括 招 聘 導 師 的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

2. 活 動 物 資

 購 買 或 租 用 活 動 所 需 的 物 資 ( 如 手 工 藝 用 品 、 體 育 用 品 等 ) ; 及

 影 印 費 ( 如 課 堂 筆 記 、 學 生 出 席 表 、 導 師 名 單 等 ) 。

注 意:不 包 括 物 質 上 的 資 助 ( 如 禮 物、獎 品、教 科 書 或 參 考 書 籍、學 生 文 具 、 樂 器 、 制 服 、 道 具 、 電 腦 軟 硬 件 等 ) 。

3. 營 費 / 入 場 費

 學 生 及 導 師 的 參 觀 入 場 費 、 日 營 費 或 宿 營 費 。

4. 學 生 膳 食 津 貼

 全 日 活 動 ( 如 參 觀 、 日 營 、 宿 營 等 )的 學 生 膳 食 費 用 ) 。 注 意 : 不 包 括 導 師 及 工 作 人 員 膳 食 開 支 。

5. 活 動 交 通 費

 戶 外 活 動 或 營 會 活 動 租 用 旅 遊 車 費 用 或 船 費 等 。

注 意:正 如 為 本 計 劃 採 購 其 他 任 何 價 值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一 樣,機 構 應 以 公 開 競 投 方 式 採 購 旅 遊 車 服 務, 以 確 保 其 物 有 所 值, 並 保 留 相 關 報 價 文 件 ,在 有 需 要 時 供 教 育 局 查 閱 。

6. 義 工 津 貼

 獲 批 義 工 的 津 貼,按 每 人 每 次 或 全 日 活 動 日 數 發 放,以 支 付 其 實 際 開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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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 他 開 支

 租 用 營 地 設 施 或 活 動 器 材 費 用 ; 及

 營 地 教 練 或 冷 氣 費 用 等 。

8. 統 籌 費 用

 統 籌 員 薪 金 ;

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須 付 予 有 關 統 籌 員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 如 需 要 ) ; 及

 一 切 與 統 籌 有 關 計 劃 活 動 的 開 支 。

注 意 : 如 機 構 未 能 舉 辦 已 批 核 的 活 動 , 機 構 須 按 比 例 減 少 相 關 的 統 籌 費 用 。

9. 行 政 費 用

 工作人員交通費;

 影印費 (如報告、導師資歷相關資料等);

 文儀用品;

 郵費;

 招 聘 導 師 的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如 廣 告 或 支 付 服 務 供 應 者 的 服 務 費 等 );

 核數費用 (上限為 5,000 元); 及

 保險等。

注 意 : 不 包 括 機 構 營 運 開 支( 如 租 金 、 冷 氣 費 、 水 費 、 電 費 、 管 理 費 、 清 潔 費 等 );及 如 機 構 未 能 舉 辦 已 批 核 的 活 動 ,機 構 須 按 比 例 減 少 相 關 的 行 政 費 用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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