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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雇主: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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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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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雇主:您好!

為使 貴公司洽辦移工求才業務時,避免產生事後不必要的誤會與爭議,下列 相關規定請 貴公司詳閱並協助配合,期使後續的作業更能順利完成,未來若有不 符規定之情事,本中心將在求才證明書上註記。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 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 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 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第5 條】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亦即指漁船工、家庭幫傭、養護機構看護工、

製造業操作工、雙語翻譯人員…)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 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 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就業服務法第47 條】

※ 雇主聘僱移工,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所聘僱之本勞應依「合理勞動條件薪資 基準」為所聘僱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99.1.13.勞職許字第 0990510020 號令】

※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亦即指漁船工、家庭幫傭、養護機構看護工、製造業操作工、雙語翻譯人員…),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 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2 條所建立 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3 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 14 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 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雇主為第 1 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 條、102.12.10.勞職管字第 1020507263 號令】

※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亦應具備之。中央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第二類外國人之專長或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依 95.11.01.勞職外字第 0951180319 號 令之規定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對該專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

※ 雇主依第1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者,得於招募期滿次日起 15 日內,

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含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 會或勞工之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原受理求才登 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雇聘辦法第12 條、第 13 條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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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 條、102.12.10.

勞職管字第1020507263 號令】

※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 有下列情事之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 條】

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

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之情事如下:【99.03.09 勞職管字第 0990502826 號令】

(一)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學歷、經驗、身高、體重、

專長、技術、不適任、無適合職缺、無工安知識或無法提供膳宿等條件之一,拒絕僱用 本國勞工。

(二)甄試測驗內容與勞工所從事工作內容無直接關聯性。

(三)以等候通知(超過二星期)或其他方式延後僱用本國勞工者。

(四)未依求才廣告之勞動條件內容錄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本國勞工或自行前往求職。

(五)聘僱本國勞工之勞動條件低於刊登求才廣告之勞動條件者。

(六)雇主與本國勞工所定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短於外國人之聘僱期間者。

(七)以無缺工、無薪休假或其他不供給工作之方式,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

※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6 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 條】

※ 所有檢附書表文件應齊全,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並加註「與正本無誤」之字樣,有修改之處應 加蓋申請人印章,以示負責。【求才服務作業流程規定】

※ 罰則

 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依本法第54 條規定,應不予核發外國人招募 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許可;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並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及招 募許可之ㄧ部或全部。【就業服務法第54、72 條】

 如有不實廣告或不實揭示或於外國人申請許可提供不實資料,得處以新臺幣30~150 萬元罰 鍰。【就業服務法第65 條】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得處以新臺幣6~30 萬元罰鍰。【就 業服務法第67 條】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若有違反本法38 條、40 條(不實廣告、仲介違背公共秩序工作、恐嚇、詐 欺等)之情事,得廢止設立許可或依本法第 69 條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就業服務法第70 條】

(中心戳章) 年 月 日

以上本公司均已瞭解亦願配合: (公司大小章)

仲介業者(或送件者)已瞭解願善盡轉達雇主之責任: (簽章確認)

111.05 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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