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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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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為利銀行業於編製年報時,其記載內容能有一致性之規範以資遵 循,我國爰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 授權規定發布「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其後業已歷經八次修 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 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為一致性規定,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一附表及新增一附表,其修 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參採現行美國及香港規定每位董事酬金皆採個別揭露方式,且 於九十八年金融風暴後各國皆致力於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 治理之目標,爰將現行規範「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應揭 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之條件,修正為「最近 年度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揭露領取來自子公司 以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修正相關附表,規範銀行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 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一 之二)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發布實施,爰 增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 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一)

(二)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發布實施,爰規範銀行

應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第十條)

(2)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修正條文對 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 行之組織結構及各 主 要 部 門 所 營 業 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

姓名、主要經

(學)歷、目 前兼任本行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 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初 次選任日期及 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所 具專業知識及 獨 立 性 之 情 形。董事、監 察人屬法人股 東代表者,應 註明法人股東 名稱及該法人 之股東持股比 例占前十名之 股東名稱及其 持股比例。各 該 前 十 名 股 東屬法人股東 者,應註明法 人股東名稱及 該法人之股東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 行之組織結構及各 主 要 部 門 所 營 業 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

姓名、主要經

(學)歷、目 前兼任本行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 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初 次選任日期及 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 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所 具專業知識及 獨 立 性 之 情 形。董事、監 察人屬法人股 東代表者,應 註明法人股東 名稱及該法人 之股東持股比 例占前十名之 股東名稱及其 持股比例。各 該 前 十 名 股 東屬法人股東 者,應註明法 人股東名稱及 該法人之股東

一、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十條之修正,爰修正 第 二 款 第 三 目 之 2

(3),將現行強制揭露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個 別 姓 名及 酬金 之 條 件,修正為最近年度稅 後虧損者,應個別揭露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姓名及酬金,並配合修 正附表一之二。

二、為強化董事、監察人、

總 經 理 及副 總經 理 揭 露 領 取 來自 子公 司 以 外轉投資事業酬金,爰 修 正 第 十條 附表 一 之 二,規範銀行董事、監 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 領 取 來自 子公 司 以 外 轉 投 資事 業相 關 酬 金者,應明確填列所領 取酬金金額。

三、參酌「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務 守 則」,爰增訂附表二之 二之一,詳細規範履行 社 會 責 任情 形之 應 揭 露項目。

四、參酌「上市上櫃公司誠 信經營守則」,爰增訂 第三款第七目,規範銀 行 應 揭 露履 行誠 信 經 營情形及採行措施,原 第 七 目 至第 十 三 目 順 移。

(3)

持 股 比 例 占 前十名股東之 名稱及其持股 比 例 。( 附 表 一)

(二)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 名 、 主 要 經

(學)歷、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及本 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 有股份。(附表 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 董 事 、 監 察 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之酬 金及配發員工 紅利情形(附 表一之二、附 表一之三): 1.銀行可選擇

採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 , 或 個 別 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方式。

2.銀行有下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及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最近年 度 第 四 季 平 均 逾 放 比

持 股 比 例 占 前十名股東之 名稱及其持股 比 例 。( 附 表 一)

(二)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 名 、 主 要 經

(學)歷、選

( 就 ) 任 日 期、任期及本 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 用他人名義持 有股份。(附表 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 董 事 、 監 察 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之酬 金及配發員工 紅利情形(附 表一之二、附 表一之三): 1.銀行可選擇

採 彙 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 姓 名 方 式 , 或 個 別 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方式。

2.銀行有下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及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1)最近年 度 第 四 季 平 均 逾 放 比

(4)

率 高 於 百 分 之 五。

(2)最近一 次 銀 行 自 結 、 會 計 師 複 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 分 之八。

(3)最近年 度 稅 後 虧損。

(4)經本會 要 求 增 資 , 惟 未 依 所 提 增 資 計 畫 完 成者。

3.最近年度董 事 、 監 察 人 持 股 成 數 不 足 情 事 連 續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 銀 行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之 酬 金。

4.最近年度任 三 個 月 份 董 事 、 監 察 人 平 均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 銀 行 應

揭 露 於 各 該 月 份 設 質 比

率 高 於 百 分 之 五。

(2)最近一 次 銀 行 自 結 、 會 計 師 複 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 分 之八。

(3)最近二 年 度 連 續 稅 後 虧損。

(4)經本會 要 求 增 資 , 惟 未 依 所 提 增 資 計 畫 完 成者。

3.最近年度董 事 、 監 察 人 持 股 成 數 不 足 情 事 連 續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者 , 銀 行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之 酬 金。

4.最近年度任 三 個 月 份 董 事 、 監 察 人 平 均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 銀 行 應

揭 露 於 各 該

(5)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人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 本行及合併報 表所有公司於 最近二年度支 付本行董事、

監察人、總經 理及副總經理 酬金總額占稅 後純益比例之 分析,並說明 給付酬金之政 策、標準與組 合、訂定酬金 之程序及與經 營績效及未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 形 : 開 會 次 數、每位董事 出席率、當年 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 能之目標與執 行情形評估,

以及其他應記 載 事 項 等 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 作情形或監察 人參與董事會 運作情形:開 會 次 數 、 每 位獨立董事或 監察人出(列)

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 等 資 訊 。

(附表二之一

月 份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人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 本行及合併報 表所有公司於 最近二年度支 付本行董事、

監察人、總經 理及副總經理 酬金總額占稅 後純益比例之 分析,並說明 給付酬金之政 策、標準與組 合、訂定酬金 之程序及與經 營績效及未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 形 : 開 會 次 數、每位董事 出席率、當年 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 能之目標與執 行情形評估,

以及其他應記 載 事 項 等 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 作情形或監察 人參與董事會 運作情形:開 會 次 數 、 每 位獨立董事或 監察人出(列)

席率,以及其 他應記載事項 等 資 訊 。

(6)

及附表二之一 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揭露之項 目。但已揭露 於 銀 行 網 站 者,得僅揭露 參閱之網址。

(四)銀行公司治理 運作情形及其 與銀行業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因。(附表二 之二)

(五)銀行如有設置 薪 酬 委 員 會 者,應揭露其 組成、職責及 運作情形。

(六)履行社會責任 情形:銀行對 環保、社區參 與 、 社 會 貢 獻 、 社 會 服 務 、 社 會 公 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 全衛生與其他 社會責任活動 所採行之制度 與措施及履行 情形。(附表二 之二之一)

(七)銀行履行誠信 經營情形及採 行措施。

(八)銀行如有訂定 公司治理守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者,應揭露其 查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

(附表二之一 及附表二之一 之一)

(三)依銀行業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揭露之項 目。但已揭露 於 銀 行 網 站 者,得僅揭露 參閱之網址。

(四)銀行公司治理 運作情形及其 與銀行業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 差 異 情 形 及 原因。(附表二 之二)

(五)銀行如有設置 薪 酬 委 員 會 者,應揭露其 組成、職責及 運作情形。

(六)履行社會責任 情形:銀行對 環保、社區參 與 、 社 會 貢 獻 、 社 會 服 務 、 社 會 公 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 全衛生與其他 社會責任活動 所採行之制度 與措施及履行 情形。

(七)銀行如有訂定 公司治理守則 及 相 關 規 章 者,應揭露其 查詢方式。

(八)其他足以增進 對銀行公司治 理運作情形暸 解 之 重 要 資

(7)

對銀行公司治 理運作情形暸 解 之 重 要 資 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狀況應揭 露下列事項: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書。

2.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 , 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 違法受處分 及主要缺失 與 改 善 情 形,應揭露 下列事項:

1.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起訴者。

2. 違 反 法 令 經 本 會 處 以 罰 鍰者。

3. 缺 失 經 本 會 嚴 予 糾 正 者。

4. 經 本 會 依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之 一 規 定 處分事項。

5. 因 人 員 舞 弊 、 重 大 偶 發 案 件 ( 詐 欺 、 偷 竊 、 挪 用 及 盜 取

資 產 、 虛 偽 交 易 、 偽

造 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 、 收

訊。

(九)內部控制制度 執行狀況應揭 露下列事項: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書。

2. 委 託 會 計 師 專 案 審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者 , 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告。

(十)最近二年度違 法受處分及主 要缺失與改善 情形,應揭露 下列事項:

1.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 察 官起訴者。

2. 違 反 法 令 經 本 會 處 以 罰 鍰者。

3. 缺 失 經 本 會 嚴 予 糾 正 者。

4. 經 本 會 依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條 之 一 規 定 處分事項。

5. 因 人 員 舞 弊 、 重 大 偶 發 案 件 ( 詐 欺 、 偷 竊 、 挪 用 及 盜 取

資 產 、 虛 偽 交 易 、 偽

造 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 、 收 取 回 扣 、 天 然 災 害 損 失 、 因 外 力 造 成 之 損

(8)

取 回 扣 、 天 然 災 害 損 失 、 因 外 力 造 成 之 損 失 、 駭 客 攻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 重 大 事

件 ) 或 未 切 實 執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 , 其 各 年 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 者 , 應 揭 露 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 額。

6. 其 他 經 本 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之事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股 東會及董事 會之重要決 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董 事或監察人 對董事會通 過重要決議 有不同意見 且有紀錄或 書 面 聲 明 者,其主要 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失 、 駭 客 攻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 重 大 事

件 ) 或 未 切 實 執 行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致 發 生 安 全 事

故 等 , 其 各 年 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 千 萬 元 者 , 應 揭 露 其 性 質 及 損 失 金 額。

6. 其 他 經 本 會 指 定 應 予 揭 露之事項。

(十一)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股 東會及董事 會之重要決 議。

(十二)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董 事或監察人 對董事會通 過重要決議 有不同意見 且有紀錄或 書 面 聲 明 者,其主要 內容。

(十三)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與 財務報告有 關人士(包 括董事長、

(9)

印日止,與 財務報告有 關人士(包 括董事長、

總經理、會 計主管及內 部稽核主管 等)辭職解 任情形之彙 總。(附表二 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

銀行可選擇採級距 或個別揭露金額方 式揭露會計師公費

(附表三),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揭 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 師、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 及其關係企業 之 非 審 計 公 費為審計公費 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 費金額及非審 計服務內容。

( 附 表 三 之 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且更換年 度所支付之審 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應揭露更 換前後審計公 費 金 額 及 原 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 一年度減少達 百分之十五以

總經理、會 計主管及內 部稽核主管 等)辭職解 任情形之彙 總。(附表二 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

銀行可選擇採級距 或個別揭露金額方 式揭露會計師公費

(附表三),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揭 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 師、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 及其關係企業 之 非 審 計 公 費為審計公費 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 費金額及非審 計服務內容。

( 附 表 三 之 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且更換年 度所支付之審 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應揭露更 換前後審計公 費 金 額 及 原 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 一年度減少達 百分之十五以 上者,應揭露 審計公費減少 金額、比例及 原因。

(10)

上者,應揭露 審計公費減少 金額、比例及 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 費係指銀行給付簽 證會計師有關財務 報告查核、核閱、

複核、財務預測核 閱及稅務簽證之公 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

銀行如在最近二年 度及其期後期間有 更 換 會 計 師 情 形 者,應揭露下列事 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 師:

1. 更 換 會 計 師 之 日 期 及 原 因 , 並 說 明 係 會 計 師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接 受 委 任 , 或 銀 行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繼續委任。

2. 前 任 會 計 師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簽 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外 之 查 核 報 告 書 者 , 其 意 見及原因。

3. 銀 行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就 下 列 事 項 有 無 不 同 意 見:

(1)會計原 則 或 實 務。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 費係指銀行給付簽 證會計師有關財務 報告查核、核閱、

複核、財務預測核 閱及稅務簽證之公 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

銀行如在最近二年 度及其期後期間有 更 換 會 計 師 情 形 者,應揭露下列事 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 師:

1. 更 換 會 計 師 之 日 期 及 原 因 , 並 說 明 係 會 計 師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接 受 委 任 , 或 銀 行 主 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繼續委任。

2. 前 任 會 計 師 最 近 二 年 內 曾 簽 發 無 保 留 意 見 以 外 之 查 核 報 告 書 者 , 其 意 見及原因。

3. 銀 行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就 下 列 事 項 有 無 不 同 意 見:

(1)會計原 則 或 實 務。

(2)財務報 告 之 揭 露。

(3)查核範

(11)

(2)財務報 告 之 揭 露。

(3)查核範 圍 或 步 驟。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 應 詳 細 說 明 每 一 不 同 意 見 之 性 質 , 及 銀 行 之 處 理 方 法 ( 包 括 是 否 授 權 前 任 會 計 師 充 分 回 答 繼 任 會 計 師 針 對 上 述 不 同 意 見 之 相 關 詢 問 ) 與 最 後 之 處 理 結 果。

4. 如 有 下 列 事 項 , 亦 應 加 以揭露:

(1)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致 其 財 務 報 告 無 法 信 賴。

(2)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 , 無 法 信 賴 銀 行 之 聲 明 書

圍 或 步 驟。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 應 詳 細 說 明 每 一 不 同 意 見 之 性 質 , 及 銀 行 之 處 理 方 法 ( 包 括 是 否 授 權 前 任 會 計 師 充 分 回 答 繼 任 會 計 師 針 對 上 述 不 同 意 見 之 相 關 詢 問 ) 與 最 後 之 處 理 結 果。

4. 如 有 下 列 事 項 , 亦 應 加 以揭露:

(1)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致 其 財 務 報 告 無 法 信 賴。

(2)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 , 無 法 信 賴 銀 行 之 聲 明 書 或 不 願 與 銀 行 之 財 務 報 告 發

(12)

或 不 願 與 銀 行 之 財 務 報 告 發 生 任 何 關聯。

(3)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 必 須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 或 資 料 顯 示 如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可 能 使 以 前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受 損 , 惟 因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 , 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未 曾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4)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 基 於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 已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生 任 何 關聯。

(3)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 必 須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 或 資 料 顯 示 如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可 能 使 以 前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受 損 , 惟 因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 , 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未 曾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4)前任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 基 於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 已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

(13)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 受 損 , 惟 由 於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 , 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並 未 對 此 事 加 以 處 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 師:

1. 繼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委 任 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 任 繼 任 會 計 師 之 前 , 如 曾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適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其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見 , 諮 詢 該 會 計 師 時 , 應 就 其 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 加以揭露。

3. 銀 行 應 將 其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不 同 意 見 之 事 項 , 諮 詢 並 取 得 繼 任 會 計 師

受 損 , 惟 由 於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 , 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並 未 對 此 事 加 以 處 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 師:

1. 繼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 會 計 師 姓 名 及 委 任 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 任 繼 任 會 計 師 之 前 , 如 曾 就 特 定 交 易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或 適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對 其 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見 , 諮 詢 該 會 計 師 時 , 應 就 其 諮 詢 事 項 及 結 果 加以揭露。

3. 銀 行 應 將 其 與 前 任 會 計 師 間 不 同 意 見 之 事 項 , 諮 詢 並 取 得 繼 任 會 計 師 對 各 該 事 項 之 書 面 意 見 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

(14)

對 各 該 事 項 之 書 面 意 見 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 第一目及第二 目第三點所規 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 通知前任會計 師如有不同意 見時,應於十 日內函復。銀 行應將前任會 計師之復函加 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 經理、負責財務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最近一年內曾 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 係企業者,應揭露 其姓名、職稱及任 職於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或其關係 企業之期間。所稱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之關係企業,

係指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會計師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或取得過半數董 事席次者,或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 資料中列為關係企 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 刊 印 日 止 , 董 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依本法第二十 五條第三項規定應 申報股權者,其股 權移轉及股權質押

第一目及第二 目第三點所規 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 通知前任會計 師如有不同意 見時,應於十 日內函復。銀 行應將前任會 計師之復函加 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 經理、負責財務或 會 計 事 務 之 經 理 人,最近一年內曾 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 係企業者,應揭露 其姓名、職稱及任 職於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或其關係 企業之期間。所稱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之關係企業,

係指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會計師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或取得過半數董 事席次者,或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 對外發布或刊印之 資料中列為關係企 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 刊 印 日 止 , 董 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依本法第二十 五條第三項規定應 申報股權者,其股 權移轉及股權質押 變動情形。股權移 轉或股權質押之相 對人為關係人者,

應揭露該相對人之

(15)

變動情形。股權移 轉或股權質押之相 對人為關係人者,

應揭露該相對人之 姓名、與公司、董 事、監察人、及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 三項規定應申報股 權者之關係及所取 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其相互間 為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六號關係人關 係或為配偶、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之資訊。(附表四之 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 主管及銀行直接或 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 持股數,並合併計 算綜合持股比例。

(附表五)

姓名、與公司、董 事、監察人、及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 三項規定應申報股 權者之關係及所取 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 之股東,其相互間 為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六號關係人關 係或為配偶、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之資訊。(附表四之 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 主管及銀行直接或 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 持股數,並合併計 算綜合持股比例。

(附表五)

(16)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修正後)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

(一) 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註 1】

(二)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三)最近年度稅後虧損。

(四)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2】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3】

四、銀行或銀行董事、監察人無上述情形者,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註 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 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於 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 式。

【註 3】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全年度酬

金。

(17)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

E、F 及 G 等七 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

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 七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有 無領取 來自子 公司以 外轉投 資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8)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行(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行(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

司(註 10) J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19)

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9:本行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20)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21)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行(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6:本行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

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 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2)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金額

股票紅 金額

現金紅 金額

股票紅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23)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24)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行(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 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

但不計入酬金。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 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7:本行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10: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25)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修正前)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

(一)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註 1】

(二)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三)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

(四)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 2】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3】

四、銀行或銀行董事、監察人無上述情形者,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註 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 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 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於 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 式。

【註 3】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全年度酬

金。

(26)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

E、F 及 G 等七 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

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

D、E、F 及 G 等 七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有 無領取 來自子 公司以 外轉投 資事業 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 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薪資、獎金及特 支費等(E) (註

5)

退職退休金(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憑 證得認購股數 (H)(註 7)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 內所有公 司(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表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27)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行(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行(註 9)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

司(註 10) J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28)

8: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9:本行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10: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董事「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I 及 J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29)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 有公司(註 5)

(30)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行(註 6)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5: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6:本行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7: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監察人「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 金,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 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31)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金額

股票紅 金額

現金紅 金額

股票紅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2)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4)

A、B、 C 及 D 等四項總額占稅 後純益之比例

(%)(註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5)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表內所有 公司(註5)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合併報 表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3)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行(註 7) 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 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

但不計入酬金。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 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6:應揭露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7:本行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8:合併報表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之稅後純益。

10: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或「無」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

b.若填列「有」者,得自願性填列所領取酬金金額,並應依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擔任身分別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 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34)

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ㄧ(新增)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一)銀行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以及檢討實施成效 之情形。

(二)銀行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專(兼)職單位之運作情形。

(三)銀行定期舉辦董事、監察人與員工之企業倫理教育訓練 及宣導事項,並將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系統結合,設立明 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之情形。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銀行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 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之情形。

(二)銀行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之情形。

(三)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環境之情形。

(四)銀行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制定銀行節能減 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情形。

(35)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銀行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建立適 當之管理方法與程序之情形。

(二)銀行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工定期實 施安全與健康教育之情形。

(三)銀行制定並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以及對其產品與服 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之情形。

(四)銀行與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之情形。

(五)銀行藉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免 費專業服務,參與社區發展及慈善公益團體相關活動之 情形。

四、加強資訊揭露

(一)銀行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之 方式。

(二)銀行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 之情形。

五、銀行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有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企業社會責任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銀行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 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七、銀行產品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如有通過相關驗證機構之查證標準,應加以敘明:

註:非上市上櫃銀行,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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