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國民中小學慈輝班實施計畫
一、本計畫旨在協助中輟學生減輕家庭困境,促進其生活適應、技藝才能、學 習能力與適性發展。
二、就讀資格:
(一)輔導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而中途輟學,經追蹤輔 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就學環境,或因家庭功能失調,以及因列為中低、低 收入戶而有中輟之虞,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接受輔導就讀者。
(二)家庭功能失調與遭遇變故定義如下:
1.符合高風險家庭學生。
2.雙親亡故之依親學生。
3.單親家庭學生。
三、慈輝班之設立及停辦,應由本署核定。
(一)應於學年度開始前報本署審查。
(二)停辦:由本署編組專家學者實地訪查並協助各地方政府妥處辦理困難,審 議後再行核定。
(三)倘停辦慈輝班仍有就讀學生,原就讀學生應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追蹤輔導至該局、府復學輔導就讀小組通過評估結案或至其完成義務 教育。
四、實施方式如下:
(一)採跨學區、跨行政區招收學生方式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於學生入班前召開復學輔導就讀會 議,審查入班學生資料,並於輔導就讀原因消失後,將學生回歸原校或原 班上課(每學期應召開回歸評估會議)。
(三)班級人數以十二人至二十九人為原則辦理,倘有特殊需求,需調整人數,
應敘明理由,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審查後函報本署專案申請。
(四)教師員額編制,依相關法令規定,並配合學校需求,以彈性方式辦理。
(五)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填報復學輔導成效。
五、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設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聘請有關專家 學者及機關學校人員為委員,辦理有關學生輔導就讀慈輝班及回歸原校、原 班級事宜。
六、本計畫輔導就讀對象應均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經各校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認定,符合上述資格者。
(二)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願意接受輔導者。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 102 期 20200602 教育科技文化篇
(三)經縣市復學輔導就讀小組評估會議通過者。
七、課程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課程計畫,報請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
(二)課程規劃以國民教育現行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可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
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如需施以技藝教育應配合本署技藝教育政策及 原則進行。
八、學生個案資料應由原就讀學校整理並以「密件」方式隨學生轉移,以追蹤 輔導。
九、開辦慈輝班之學校應就學生擬訂個別化輔導計畫,並將本慈輝班辦理計畫、
編制預算及工作預定進度,報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核定,並報 本署備查。
十、各承辦學校所需經費,由該校編列預算循行政體系報請地方教育主管機關 進行初審,再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報本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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