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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對作者與作業的觀察
/劉嘉誠
龍樹《中論》第八品〈觀作作者〉,
是對作業、作者(karma-karaka)的觀察。
為什麼會有此品呢?依青目、清辨、月 稱、安慧等之注釋,均指外人引經說有 作業、作者為因,故有蘊等果報,由此 以成立諸有為法(前〈三相品〉)亦應實 有,論主為顯作業、作者非實,故蘊等 諸有為法亦非實,故有此品。1 另依吉 藏之釋,吉藏則從有為之造作義來說明 此品與前品的關係,如《中觀論疏》:「問 曰:『何故次三相後破作作者耶?』答:
『上破有為、無為一切悉空,外人云:「三 相是有為,有為名起作。」故舉作、作 者證有三相。』」2 此中「有為」(sajskrta)
與「作」(karman),其梵文語根均為√kr,
其義為造作之意,以顯示外人試圖舉有 作業、作者,以挽救前品之有為相亦應 有。此外,印順則依《阿含經》解說本 品要旨,如:「《阿含經》說『無作者而 有業報』,這是說作、作者沒有,而業與 果報卻絲毫不爽。實在的作作者固不可 說有,假名的作作者也還是要承認的。
同樣的,業與果報雖說是有,但業果的 實自性也還是不可得的。」3 這裡《阿 含經》所說的「無」不是指斷無、虛無,
而是指「無自性」;「有」不是指實有、
自性有,而是指緣起「幻有」、「假名有」。 因此,本品即是破外人對作業、作者的
「有」與「無」所產生的邪執,以顯示 作者(人)、作業(法)「唯是互相觀待 而有」,4 相待故無自性之中觀正見。
本品共 12 個偈頌,第 1 至 11 偈頌 正破作作者,第12 偈頌類破受受者等餘 法。其中就正破作作者部分,第1 至 10 偈頌遮妄執,第11 偈頌顯正見,其中就 遮妄執部分,又分實有實無門、亦有亦 無門、一有一無門、此一彼三門等四門 論破。本品經由種種門遮破作、作者之 妄見,故外人於品初欲以作業、作業者 為因,以成立有蘊等果報,乃至諸有為 法亦應實有,此種見解不能成立。
1.正破 1.1 破妄執
1.1.1 實有實無門 1.1.1.1 標破
頌曰:「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
決定無作者,不作無定業。」(8.1)
本頌標破人法實有或實無,上半破 人法俱有,則無作義;下半 破人法俱 無,則亦無作義。上半初句「決定有作 者」,敘他宗決定有(sadbhuta,實有)
人之主張,即數論等外道(有神我)、
內教犢子部等假有體等之主張,次句
「不作決定業」標破,既決定有人,決 定有作業,即實有人體、業體,則不應 有所造作。下半初句「決定無作者」, 敘他宗決定無(asadbhuta,實無)人之 主張,即說一切有部假無體之主張,次 句「不作無定業」標破,既決定無人,
決定無作業,即實無人體、業體,則亦 不應有所造作。5
1.1.1.2 釋破
1.1.1.2.1 釋破實有
頌曰:「決定業無作,是業無作者;
定作者無作,作者亦無業。」(8.2)
本頌先就前偈(8.1)上半解釋破實 有人法的理由,上半頌破實有業,下半 頌破實有人。依頌文,實有業與實有人 各有二過,上半明實有業有二過:(一)
初句「決定業無作」,是說如果實有業 體,即業本來已有,不得言本未作今始 作,則世間應唯有故業而無新業,然此 不合實情。(二)次句「是業無作者」, 業既本來已有,則不須人造作,故復有 離人過。其次,下半頌明實有人亦有二 過:(一)下半初句「定作者無作」,是 說如果實有人體,則作者本來已有,不 應已作更有造作。(二)末句「作者亦 無業」,作者既本來已有,則不須作業 即可成立作者,故復有離業過。6 1.1.1.2.2 釋破實無
1.1.1.2.2.1 正釋
頌曰:「若定無作者,亦定無作業,
作者及作業,即墮於無因。」(8.3)
本頌再就初偈(8.1)下半解釋破實 無人法的理由,上半頌敘計,下半頌出 過,破意是說,如果實無作者、實無作 業,則不存在的作者、作業將無法形成 相互因待,即墮入無因之過。本頌上 半,漢譯三本原均作:「若定有作者,
亦定有作業。」7 仍是承前頌釋破實有 人法,意指若人法俱實有,則人或法均 可不須觀待另一法而獨存,故墮無因 過。惟本頌依《明句論》梵本,上半卻 作:「若定無(asadbhuta)作者,亦定 無(asadbhuta)作業。」8 乃係釋破實 無人法,我們如果參照本品初偈(8.1)
乃在標破人法實有或實無,而前頌係釋 破初偈(8.1)上半實有人法,則本頌應 是釋破初偈(8.1)下半實無人法,因此 本頌上半應採《明句論》梵本作:「若 定無作者,亦定無作業」,這和初偈在 意思上的銜接,會比較合理。
1.1.1.2.2.2 別釋無因過
頌曰:「若墮於無因,則無因無果;
無作無作者,無所用作法;若無作等
2 法,則無有罪福;罪福等無故,罪福報 亦無;若無罪福報,亦無有涅槃。諸可 有所作,皆空無有果。」(8.4-6)
此 三 偈 頌 分 為 兩 點 : 前 二 偈 半
(8.4-6ab)別釋無因過,後半頌(8.6cd)
總結無因過。依吉藏所釋,頌中共指出 十種無因過,「謂:(無)因、果、人、法、
罪、福及罪、福報、世、出世也。」9 此十種無因過,依偈頌次第,初偈 上半(8.4ab):若實無作者、作業,則 墮於無因,若墮於無因,一切法則無因 無果,此中,因是「能作」(karana),果 是「所作」(karya);初偈下半(8.4cd):
由於無因(無能作)、無果(無所作), 故無作者、作業及所用作法(kriya,作 用);次偈上半(8.5ab):若無作者、作 業及所用作法,則無罪(不善行)、福
(善行);次偈下半(8.5cd):若無罪(不 善行)、福(善行),則無罪報(不善報)、 福報(善報);第三偈上半(8.6ab):若 無罪報(不善報)、福報(善報),則無 生天道(世間樂果)10、涅槃道(出世 間樂果)。以上由實無作者、作業所導 致的無因過,即是上述吉藏所歸納的十 種無因過,即:無因、無果、無人、無 法、無罪、無福、無罪報、無福報、無 世間樂果、無出世間樂果。
後半頌(8.6cd)總結無因過:由上 來無因、無果、無罪、福果報等種種無 因過,龍樹總結破說:一切所作世、出 世間行,都將成為無意義。
1.1.2 亦有亦無門
頌曰:「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業;
有無相違故,一處則無二。」(8.7)
這是針對外人若信受論主上來所 破,實無作者、作業,不能有所作,而 轉救亦有亦無作者,能作亦有亦無作 業,故應有所作,可免上述無因過,如 飲光部主張作者與作業亦有亦無,即是 此處所破。11
本頌上半正牒而破,下半釋破。初 句「作者定不定」敘外人主張,依青目 釋:「有是決定,無是不決定。」12 故
「作者定不定」即指亦有亦無作者;次 句「不能作二業」,此是論主正破外人,
破意為:亦有亦無作者,不能作亦有亦 無業。下半釋破,解釋外救不能成立的 理由,其理由是外人主張亦有亦無作者 與作業,違反不矛盾律,即因明上之自 語相違過,13 由於有與無相違,不能共 俱一處,譬如一物不能說同一時間既是 有又是無,今外人主張亦有亦無作者,
能作亦有亦無業,顯然犯自語相違過,
故外人的轉救不能成立。
1.1.3 一有一無門
頌曰:「有不能作無,無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過如先說。」(8.8)
上來已破實有作者與作業、實無作 者與作業、亦有亦無作者與作業,今則 破一有一無。所謂一有一無,依吉藏所
釋:「一有一無者,謂人是有而業是無,
人亦是無而業是有。」14 在學派中,主 張一有一無者,如阿毘曇主張有法無 人,成論師主張有法無人或有人無法,
均屬一有一無。15
本頌上半正破,「有不能作無」者,
若有作者而無業,則無所作;「無不能 作有」者,若無作者而有業,則無能作。
這兩種情況,一缺所作,一缺能作,都 不能成立作。下半指前破,此意指上半 頌之破,如先前第二頌及第三頌之所 破,如青目釋:「何以故?如先說有中:
若先有業,作者復何所作?(先說無 中:)若先無業,云何可得作,如是則 破罪福等因緣果報。」16 引文中,前段 所謂「如先說有中:若先有業,作者復 何所作?」係解釋上半頌第二句「無不 能作有」相關之指前破―即先前第二頌 上半破實有作業:「決定業無作,是業 無作者。」(如果實有業體,即業本來 已有,則世間應唯有故業而無新業,再 者,業既本來已有,則不須人造作,故 復有離人過。)後段所謂「先說無中:
若先無業,云何可得作,如是則破罪福 等因緣果報。」係解釋上半頌第一句「有 不能作無」相關之指前破―即先前第三 頌上半第二句破實無作業:「若定無作 業」(如果實無作業,則不存在的作業 將無法與作者形成相互因待,即墮入無 因之過。)本頌經由上半之正破,下半 之指前破,可知外人所主張之一有一 無,亦不能成立。
1.1.4 此一彼三門
頌曰:「作者不作定,亦不作不定,
及定不定業,其過如先說。作者定不 定,亦定亦不定,不能作於業,其過如 先說。」17(8.9-10)
以上是就作者與作業之有、無、亦 有亦無分別破,今此二偈是合破,均作 此一彼三門破:初偈(8.9)明一人不能 作三業,次偈(8.10)明三人不能作一 業。初偈一人不能作三業,意指:人是 有,業既無則不可作,業已有則不須 作,業半有同有、半無同無,則俱有無 二過。次偈三人不能作一業,意指:業 是有,人(作者)既無則不能作,人(作 者)已有則不應更有造作,人半有同 有、半無同無,則俱有無二過。18 偈頌 末句「其過如先說」,係指今此二偈之 過失,如同上述第一至第八頌已指出之 過失。
1.2 顯正見
頌曰:「因業有作者,因作者有業;
成業義如是,更無有餘事。」(8.11)
此頌係回應 外人的妨難,外人難 曰:若言無作業、無作者,則汝宗復墮 無因過。19 論主於本頌釋妨難,同時也 是顯示空宗正見,20 偈分為二:初三句 明有因緣人法,末「更無有餘事」一句,
3 此辨明更無外人五種人法(即上 述實 有、實無、亦有亦無、一有一無、此一 彼三等五門破)。21 就初三句有因緣人 法,意指:因待於作業而有作者,因待 於作者而有作業,亦即透過人法相待,
故得以成立作者與作業,人法相待即是 因緣生,因此無外人所責難的無因過,
另一方面,相待即無自性,無自性則 空,因此也沒有上述外人所主張實有或 實無作者、作業的過失,此正顯示空宗 俗有真空的二諦觀。
2 類破
頌曰:「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爾,
及一切諸法,亦應如是破。」(8.12)
本頌是由上述破作業、作者的道理
(五門破),類破受、受者及一切相待 二 法 之 自 性 執 。 上 半 次 句 之 「 受
(upadana)、受者」,清辨、安慧釋本作
「取、取者」,22「取」是諸根及苦樂法,
「取者」是外道所計之本住或神我,此 即接下品破本住,故下品可說是承接本 品續對自性有的人與法進行論破。5163
1如《中論》青目釋:「問曰:現有作、有作 者、有所用作法,三事和合,故有果報。」
(T30,12b6-7),這是指外人從世間眼見有 作業(karman)、作者(karaka)、作用
(kriya),故有果報(五蘊身等),試圖由 此成立實有諸有為法。另參清辨,《般若 燈 論 釋 》, T30,79c15-17 ; 月 稱 , Prasannapada. p.180;安慧,《大乘中觀 釋論》,《藏要》第 2 輯之 18,頁 33 上。
2吉藏,《中觀論疏》,T42,89b10-12。吉藏 另依三解脫門解釋從初品以來全論之要 旨為:「從〈因緣品〉至〈五陰品〉,破 諸法有,明空解脫門;從〈六種〉至〈三 相〉,求一切相不可得,名無相解脫門;
從此品竟一論末,求作者不可得,明無作 解脫門,故次〈三相品〉末,破作作者也。」
(T42,89b13-17)
3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175。
4宗喀巴,〈中論略義〉,法尊譯,《現代佛教 學術叢刊 》第 78 冊,台北:大乘文化,
1979,頁 8。
5吉藏,《中觀論疏》,T42,90a29-b18。
6《中論》青目釋,T30,12b20-24;吉藏,《中 觀論疏》,T42,90b20-26
7《中論》青目釋,T30,12b27;清辨,《般 若燈論釋》,T30,80a12、b3;安慧,《大 乘中觀釋論》,頁 34 上。
8月稱,Prasannapada. p.182。
9吉藏,《中觀論疏》,T42,90c14-15。
10羅什所譯頌文無「生天道」,此處參偈頌 梵文補上;月稱,Prasannapada. p.184。
11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180。
12《中論》青目釋,T30,12c23-24。
13自語相違,為因明學上宗的過失之一,乃 指宗上的「有法」(主詞)與「法」(謂詞)
發生矛盾的過失,例如說我母是其石女
(石女不能生育,故既言我母即決非石 女)。本頌中,外人主張作者與作業既是 有又是無,即犯自語相違過。
14吉藏,《中觀論疏》,T42,91a15-16。
15同前註,T42,91a18-21。
16《中論》青目釋,T30,12c28-13a1。
17此二偈,安慧、月稱釋本均作三偈,惟義 仍不出此二偈。
18吉藏,《中觀論疏》,T42,91a29-b6。
19如青目釋:「問曰:若言無作、無作者,
則復墮無因。」(T30,13a13-14)
20如吉藏《中觀論疏》:「上來破有人法見,
此下第二破無人法見。若作申破意,上來 破病,今申經也。」(T42,91b7-8)
21吉藏,《中觀論疏》,T42,91c7。
22清辨,《般若燈論釋》,T30,81b5;安慧,
《大乘中觀釋論》,頁 36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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