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中同一律和分類的約定
林崇安
(內觀雜誌,81 期,pp.13-21,2011.11)
一、前言
事物之間的關係,譬如人和動物、人和男人,會涉及到分類的問題。
又如把「所知」分成「常」和「無常」二類後,要把「所知」本身歸在 哪一類?藏傳因明中將「所知」歸在「常」,使得初學者產生困惑。又 如:名標和定義二者中,「名標是名標,定義是名標,定義不是定義」;
一和異二者中,「一是一,異是一,異不是異」,這也使初學者困惑,覺 得違背了同一律。這些都牽涉到論題的「本身」和以何為優先原則。以 下配合數學的基本觀念提出一些「約定」,以便於中文的因明推理和辯 經,並舉出例子作說明。
二、同一律的原則和分類的約定
【1】以同一律為優先(第一)原則
A 是 A。任何一法,自己就是自己。這是第一原則。其他有衝突的,
要調整其他,而不是調整同一律。所以:
1 所知是所知。常是常。無常是無常。
2 名標是名標;定義是定義。
3 一是一;異是異。
【2】分類的約定
若 A 以體性分成 A1 和 A2。
1 A 是 A1 和 A2 的集合。
2 A 不是 A1。A 不是 A2。
A 應不是 A1,因為 A 分成 A1 和 A2 故。
A 應不是 A2,因為 A 分成 A1 和 A2 故。
此處有部分的公設:
若 A 分成 A1 和 A2,則 A 應不是 A1,A 應不是 A2。
3 凡是 A 不都是 A1 和 A2 二者之一,因為 A 是 A 而不是 A1 和 A2 二者 之一故。(舉出例外:A)
(1)所知分成常和無常 1 所知是常和無常的集合。
2 所知不是無常。所知不是常。
這是分類下的層次結果。所知不能歸到無常或常。
3 常是所知。無常是所知。
論式:凡是所知不遍是常和無常二者之一,因為所知是所知而不是常和 無常二者之一故。(舉出例外:所知)
論式:所知不是常,因為所知分成常和無常故。(依據部分的公設)
論式:所知不是無常,因為所知分成常和無常故。(依據部分的公設)
論式:凡是所知不遍是常和無常二者之一,因為「虛空與瓶」是所知而 不是常和無常二者之一故。(舉出例外:「虛空與瓶」)
論式:「虛空與瓶」不是常,因為虛空是常,而瓶是無常故。
論式:「虛空與瓶」不是無常,因為瓶是無常,而虛空是常故。
(2)所知分成一和異
1 規定以遵循同一律為第一原則:
異,應不是一,因為遵循異是異的第一原則故。
一,應不是異,因為遵循一是一的第一原則故。
2 而後才考慮分類中的特別情況:
異,應不是「一異分類」中的異,因為是「一異分類」中的一故,
因為是一個法故。
一,應不是「一異分類」中的異,因為是「一異分類」中的一故,
因為是一個法故。
一與異二法,應不是「一異分類」中的一,因為是「一異分類」中 的異故,因為是二個法故。
3 所以,在固守同一律下,必要的一些調整:
一,是一。
異,是異。
異,不是一。
異這一法,是一。
(3)所知分成定義和名標
1 規定以遵循同一律為第一原則:
定義,應不是名標,因為遵循定義是定義的第一原則故。
名標,應不是定義,因為遵循名標是名標的第一原則故。
2 而後才考慮分類中的特別情況:
名標,應不是「名標定義分類」中的「定義」,因為是「名標定義分 類」中的「名標」故。
定義,應不是「名標定義分類」中的「定義」,因為是「名標定義分 類」中的「名標」故。
今加上「分類」來簡別,以避免混淆。
3 所以,在固守同一律下,必要的一些調整:
名標,是名標。
定義,是定義。
定義,不是名標。
定義這一名標,是名標。
三、體性和言詮的分類
(1)體性的分類
若 A 以體性分成 A1 和 A2。
其中 A1 又以體性分成 A11、A12、A13,A2 也以體性分成 A21、A22、
A23,則有許多標準論式的成立,例如:
〇A21 應不是 A11,因為不是 A1 故。
應有遍,因為 A11 是 A1 的部分故。
〇A21 應不是 A1,因為是 A2 故。
應有遍,因為 A2 與 A1 相違故。
舉例:
心所分為五十一種,謂五遍行、五別境、十一善、六根本煩惱、二十 隨煩惱、四不定。
○五遍行者,謂受、想、思、作意、觸。
○五別境者,謂欲、勝解、念、定、慧
○十一善者,謂信、慚、愧、無貪、無瞋、無癡、精進、輕安、不放逸、
行捨、不害。
甲:輕安,應不是慧,因為不是別境心所故。
乙:不遍。
甲:應有遍,因為慧是別境心所的部分故。
乙:同意。
甲:輕安,應不是別境心所,因為是善心所故。
乙:不遍。
甲:應有遍,因為善心所與別境心所相違故。
乙:同意。
(2)一法的不同分類(以體性分類)
若 A 是以體性分類為二個互不交集的 A1、A2。A 又另外以體性分類為 二個互不交集的 Ap、Aq。如此則有四句的成立,並有相關的命題出現:
〇凡是 A1 不都是 Ap,因為 A11 是 A1 而不是 Ap 故。
舉例:
○人分男人、女人等。人又分古人、今人。
則有相關的命題:
※凡是男人不都是古人,因為比爾蓋茲是男人而不是古人故。
※凡是今人不都是女人,因為比爾蓋茲是今人而不是女人故。
○有人說:凡是男人都是古人。
破式:比爾蓋茲,應是古人,因為是男人故。
立式:凡是男人不都是古人,因為比爾蓋茲是男人而不是古人故。
(3)言詮的分類
若 A 是以言詮分類為互有交集的 A6、A7。此時有相關命題出現:
凡是 A6 不是「都不是 A7」。 凡是 A6 不都是 A7。
舉例:
○諦(以言詮)分成苦諦、集諦、滅諦、道諦。
此時有相關命題出現:
凡是集諦不是「都不是苦諦」。凡是集諦都是苦諦。
凡是苦諦不是「都不是集諦」。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
※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因為苦受是苦諦而不是集諦故。
○有人說:凡是苦諦都是集諦。
破式:苦受,應是集諦,因為是苦諦故。
立式:凡是苦諦不都是集諦,因為苦受是苦諦而不是集諦故。
〇十二分教的分類屬言詮的分類。
四、因明推理實習
【例一】
攻方:感受,應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因為是知覺故。
守方:(凡是知覺都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不遍。
攻方:請舉例外。
守方:知覺。
攻方:知覺是知覺嗎?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不是心法嗎?
守方:同意。
攻方:知覺不是心所法嗎?
守方:同意。
守方:凡是知覺不都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嗎?
守方:同意。(以上守方是正確的回答)
【例二】
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因為是心所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法,因為是心所法中的感受故。
守方:不遍。(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應有遍,因為感受是心所法的部分故。
守方:同意。(以下逆回)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法,因為是心所法中的感受故。因已許!周遍已 許!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和心所法二者之一故。因已許!周 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以上攻方是正確的證明)
【例三】
攻方: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眼識,應是心法,因為是六識中的眼識故。
守方:不遍。(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六識中的眼識都是心法)應有遍,因為六識中的眼識是心 法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六識中的眼識,應是心法的部分,因為心法以體性分類成眼識、
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故。
守方:同意。(以下逆回)
攻方:(凡是六識中的眼識都是心法)應有遍,因為六識中的眼識是心 法的部分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眼識,應是心法,因為是六識中的眼識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眼識,應是知覺,因為是心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例四】
攻方:眼識,應不是心所法,因為是心法故。
守方:不遍。(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應有遍,因為心法和心所法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心法,應是和心所法相違,因為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守方:不遍。(不同意大前提)
攻方:(若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則心法和心所法相違)應有 遍,因為依據相違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以下逆回)
攻方:心法,應是和心所法相違,因為知覺以體性分成心法和心所法故。
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心法都不是心所法)應有遍,因為心法和心所法相違故。
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眼識,應不是心所法,因為是心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例五】立式
有人(守方)說:凡是心所法都是心相應行。
攻方:凡是心所法不都是心相應行,因為感受是心所法而不是心相應行 故。(立式)
守方:第二因不成。(不同意「感受不是心相應行」) 攻方:感受,應不是心相應行,因為不是行蘊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不是行蘊,因為是受蘊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受蘊和行蘊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受蘊,應是和行蘊相違,因為有為法以體性分成分色蘊、受蘊、
想蘊、行蘊、識蘊故。
守方:同意。(以下逆回)
攻方:感受,應不是心相應行,因為不是行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心所法不都是心相應行,因為感受是心所法而不是心相應行 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例六】破式後立式
有人(守方)說:凡是心所法都是心相應行。
攻方:感受,應是心相應行,因為是心所法故。周遍已許!(破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法,因為是五十一心所法之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五十一心所法之一,因為是受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受心所,因為與感受為一故。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心相應行,因為是心所法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不是心相應行,因為是不是行蘊故。(立式)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不是行蘊,因為是受蘊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受蘊和行蘊相違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受蘊,應是和行蘊相違,因為有為法以體性分成分色蘊、受蘊、
想蘊、行蘊、識蘊故。
守方:同意。(以下逆回)
攻方:感受,應不是心相應行,因為不是行蘊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五、結語
如同數學,為了便於推理,分類的原則、基本公設和相關的約定要 先盡量完善並達成共識,以中文進行因明推理也須如此。
舉例:「他打乒乓球沒有招式。」沒有招式是不是一招式?若是,
則會造成分類的混淆:招式分成「有招式」和「沒有招式」。……
解決方法:優先遵守同一律。自身為一:「沒有招式」是沒有招式。「不 確定」是不確定。「沒規則」是沒規則。「沒有絕對」是沒有絕對。「沒 有回答」是沒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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