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一、 為鼓勵銀行創新,提供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提升競爭 力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並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審查銀行申請業務試辦,有一致性之管理規範,特訂 定本要點。
二、 銀行得申請試辦之業務項目(下稱試辦業務):
(一) 試辦業務須為銀行已獲核准業務項目之擴展,或在法規 命令所定業務項目列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在金融 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等類似技術作業 性規定尚未明確規範者。
(二) 試辦業務之交易及經營模式,係其他銀行尚未申請試辦,
或其他銀行已申請試辦但尚未正式開辦者。
(三) 試辦業務,於未觸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時,得與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同意辦理之創新實驗相同;
即金融業務經本會同意進入創新實驗者,如未涉及法律、
法規命令禁止事項,銀行仍可就相同業務申請試辦。
(四) 業務項目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者,不得申請試 辦,而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經由創新實驗於經本會會商其他機關同意後得排除相關法 令之適用。
三、 銀行申請試辦應檢附之書件:
(一) 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 辦理試辦業務之法律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2、 試辦業務之交易流程、試辦範圍及預期效益評估。
3、 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行銷行為之規範。
4、 作業要點、風險控管及內部控制制度。
5、 與客戶或合作對象訂定契約之重要事項。
(二) 法令遵循聲明書。
四、 本會得依試辦業務性質給予銀行相關限制措施,包括對象 限制(如員工)、業務或交易量限制、地點限制(通常為小規模 區域,如總行、特定分行或機臺)及期間限制(如非營業時間 不開放,且原則上試辦六個月)等。
五、 本會審查試辦業務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 無排他性,得由不同銀行同時或先後申請業務試辦。
(二) 視試辦業務複雜程度,斟酌請申請銀行先至本會簡報,
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 銀行於試辦期間應注意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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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試辦期滿 後,檢具由稽核單位會同資訊、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相 關單位針對前開事項執行妥適性之查核報告及整體試辦情 形報本會備查。
(四) 涉屬其他法令部分,請銀行應洽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如 涉及外匯業務部分,應另經中央銀行許可。
(五) 依試辦業務之成果,配套研擬相關法規,或試辦同時函 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議檢討修正相 關自律規範。
六、 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信託業、票券金融公司及 信用合作社得參照本要點申請業務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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