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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
第二條 銀行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 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 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銀行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金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 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 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銀行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 業務概況編製。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 管資料:
(一) 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 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
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
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
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
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
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 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附表一之一)
(三) 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及配 發員工紅利情形:(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1、銀行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 及酬金方式。
2、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之酬金:
(1) 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
(2) 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自 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 級管理辦法之最低法定比率。
(3) 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
(4) 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3、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4、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 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
(四) 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 付本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 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 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 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
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
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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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 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 事項等資訊。 (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 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 行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四) 依銀行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二之二)
(五) 銀行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 作情形。 (附表二之二之一)
(六)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銀行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 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 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附表二之二之 二)
(七) 銀行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二之三)
(八) 銀行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 式。
(九) 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十)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 告。
(十一) 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 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4、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
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
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
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致發生安
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者,應 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5、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十二)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 議。
(十三)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 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 括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
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銀行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 計師公費(附表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 審計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 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給付 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 及稅務簽證之公費。(附表三之ㄧ)
(二)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 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 因。
(三) 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 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 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二)
(一) 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 不再接受委任,或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 者,其意見及原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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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行之處理方法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 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1) 會計原則或實務。
(2) 財務報告之揭露。
(3) 查核範圍或步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 務報告無法信賴。
(2)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願與 銀行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 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 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 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 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 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 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 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 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 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 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 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3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 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
銀行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
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
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 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 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 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 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 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 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 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 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
(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 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 (附表四之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 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 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 種類。 (附表六)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附表七)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銀行發行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散情形,就 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 百分比。 (附表八)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或股權比例 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
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
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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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銀行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 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 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一) 銀行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 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 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 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 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員工分紅等資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 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 處理情形。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 後純益及員工紅利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 餘。
(四) 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 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 、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 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九、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銀行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銀行申請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 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買回本行股份前及買回後 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 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 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 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附表十一)
第十五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銀行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辦理情
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以顯著方
式標示。 (附表十五)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憑證可 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 (附表十六)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揭露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辦理情形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附表十五之一)
二、累積至年報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股數 前十大之員工姓名及取得情形。 (附表十六之一)
第十七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 證券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 細說明前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 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 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 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 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 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 改進計畫。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 事項:
(一) 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 就不動產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項目予 以比較說明。
(二) 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 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 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率、資本適 足率之變動情形、淨損益項目、營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 較說明,並分析其改善情形。。
第十九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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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查核意見。 (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 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一)
(一) 經營能力。
(二) 獲利能力。
(三) 財務結構。
(四) 成長率。
(五) 現金流量。
(六) 流動準備比率。
(七)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 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九) 營運規模分析。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銀行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含重要會 計項目明細表。
六、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 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行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 者。
第二十條 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 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 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
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 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 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2、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 (附表二十三、
附表二十三之一)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五)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 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
(二) 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 施。
(三) 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 銀行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 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 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 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 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 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 轉或更換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 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 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 存款人或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 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一) 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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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 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辦理情 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 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
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銀行關係、參與銀行經營情形、實際認 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
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 完成,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 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七)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行股票情 形。(附表二十八)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於股東會同意通過後,於網站上揭露銀行年報之全部 內容。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 料,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 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 一項第七款、第十條第二款第三目之 2、第四目及第八款、第十 一條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應自一百 零三會計年度適用。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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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一) 姓 名 選(就)任 日 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二)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現 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 在持有股
份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三)
目前兼任本 行及其他公 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他主 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一: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二:填列首次擔任銀行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三: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 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 董事家數
商 務 、 法 務、財務、
會計或銀行 業務所須相 關科系之公 私立大專院 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
律師、會計師或 其 他 與 銀 行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 務 、 財 務、會計 或銀行業 務所須之 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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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銀行或其母公司、銀行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
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銀行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 東。
(7)非為銀行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
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 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銀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 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 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註 1】
(二) 最近一次銀行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 管理辦法之最低法定比率者。
(三) 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虧損者。
(四) 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 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銀行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註2】
三、 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 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3】
【註1】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數除以 3,
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
【註2】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於 97 年 1 月至 97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 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97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96 年 11 月、12 月及 97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揭露方式。
【註 3】以 98 年度股東會編製 97 年度年報為例,銀行 97 年 1 月至 12 月間如發生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 於百分之五十者,銀行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全年度酬金。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
F 及 G 等七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H)(註
7)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數額(註13)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行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F 及G 等七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H)(註
7)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數額(註13)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行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司 (註 8)
本 行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行(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10) I 本行(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註 10) J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註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9:本行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0: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12: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13: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 十六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 四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註 8)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註 3)(C)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本行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行(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註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6:本行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9: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
併入酬金級距表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 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四 項 總額占稅 後純 益 之比例( %)
(註 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 5)
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數額
(註 11)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0)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四 項 總額占稅 後純 益 之比例( %)
(註 9)
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數額(註 5)
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數額
(註 11)
有無 領取 來自 子公 司以 外轉 投資 事業 酬金
(註 10)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本行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6)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行各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級距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本行(註 7)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8) E 低於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應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及上表(1-1)或(1-2)。
註2: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
註3:係填列最近年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及其他報酬金額。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 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
但不計入酬金。
註 4: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 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5: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五。
註6: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7:本行給付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行)給付本行每位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姓名。
註9: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10:a.本欄應明確填列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銀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11: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六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附表一之三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之 經 理 人 姓 名 及 配 發 情 形
年 月 日 職稱
(註 1)
姓名
(註 1)
股票紅利金額
(註 2)
現金紅利金額
(註 2) 總計 總 額 占 稅 後 純 益 之 比 例( %)
經
理
人
( 註
3
)
註 1:應揭露個別姓名及職稱,但得以彙總方式揭露盈餘分配情形。
註 2: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經理人之員工紅利金額(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 利),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 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3:經理人之適用範圍,依據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函令規定,其範 圍如下:
(1)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2)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等。
(3)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4)財務部門主管。
(5)會計部門主管。
(6)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註 4:若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有領取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除填列附表一之二,另應再填列 本表。
附表二之二 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銀行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銀行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
(二)銀行掌握實際控制銀行之主要股東及主要 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
(三)銀行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 牆之方式
二、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
(一)銀行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 三、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 四、資訊公開
(一)銀行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本行公司 治理資訊之情形
(二)銀行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 文網站、指定專人負責銀行資訊之蒐集及 揭露、落實發言人制度、法人說明會過程 放置銀行網站等)
五、銀行設置提名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運 作情形
六、請敘明本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運作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
項目 運作情形 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七、其他有助於瞭解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員工權益、僱員關懷、投資者關係、利益相關者權益、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風
險管理政策及風險衡量標準之執行情形、客戶政策之執行情形、銀行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之情形、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 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等):
八、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敍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 善情形:
註一:董事及監察人進修之情形,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參考範例」之規定。
註二:應敘明風險管理政策、風險衡量標準及保護消費者或客戶政策之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註三:所稱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係指依據公司治理自評項目,由公司自行評估並說明,各自評項目中目前公司運作及執行情形之報告。
附表二之二之一
(1)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資料
身份別
(註 1)
條件
姓名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 他公開 發行公 司薪資 報酬委 員會成 員家數
備註
(註 3)
全 文 完
商務、法 務、財 務、會計 或銀行業 務所需相 關科系之 公私立大 專院校講 師以上
法 官 、 檢 察 官、律師、會 計 師 或 其 他 與 銀 行 業 務 所 需 之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術人員
具 有 商 務 、 法 務 、 財 務、會計 或 銀 行 業 務 所 需 之 工 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註 1:身分別請填列係為董事、獨立董事或其他。
註 2: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銀行或其母公司、銀行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 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5) 非直接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 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銀行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 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
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 偶。
(8)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註 3:若成員身分別係為董事,請說明是否符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委員 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 6 條第 5 項之規定。
(2)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資訊
一、
本銀行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計○人。二、
本屆委員任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最近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
次數(B)
委託出席 次數
實際出席率 (%) (B/A)
(註)
備註
召集人 委員
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 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
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銀行對薪資報酬委員會意見之處理(如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 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其差異情形及原因)。
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 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所有成員意見及對成員意見之處理。
註:
(1) 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 在職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2) 年度終了日前,有薪資報酬委員會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均予以填 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成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 期間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附表二之二之二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一)銀行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以及檢討實施成效 之情形。
(二)銀行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專(兼)職單位之運作情形。
(三)銀行定期舉辦董事、監察人與員工之企業倫理教育訓練 及宣導事項,並將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系統結合,設立明 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之情形。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銀行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 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之情形。
(二)銀行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之情形。
(三)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維護環境之情形。
(四)銀行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制定銀行節能減 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情形。
項目 運作情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銀行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及尊重國際公認基本勞動人權原 則,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及雇用政策無差別待遇等,建 立適當之管理方法、程序及落實之情形。
(二)銀行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工定期實 施安全與健康教育之情形。
(三)銀行建立員工定期溝通之機制,以及以合理方式通知對 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之情形。
(四)銀行制定並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以及對其產品與服 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之情形。
(五)銀行與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之情形。
(六)銀行藉由商業活動、實物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免 費專業服務,參與社區發展及慈善公益團體相關活動之 情形。
四、加強資訊揭露
(一)銀行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之 方式。
(二)銀行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 之情形。
五、銀行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訂有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六、其他有助於瞭解企業社會責任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 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七、銀行產品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如有通過相關驗證機構之查證標準,應加以敘明:
註:非上市上櫃銀行,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附表二之二之三(新增)
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銀行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
以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承諾積極落實之情形。
(二)銀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情形,以及方案 內之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運作情形。
(三)銀行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時,對營業範圍內 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採行防範行 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等措施之情形。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銀行商業活動應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 交易,並於商業契約中明訂誠信行為條款之情形。
(二)銀行設置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兼)職單位之運 作情形,以及董事會督導情形。
(三)銀行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策及提供適當陳述管道 運作情形。
(四)銀行為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有效會計制度、內 部控制制度之運作情形,以及內部稽核人員查核 之情形。
三、銀行建立檢舉管道與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及申 訴制度之運作情形。
四、加強資訊揭露
(一)銀行架設網站,揭露誠信經營相關資訊情形。
(二)銀行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如架設英文網站、
項 目 運 作 情 形 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
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放置公司網 站等)。
五、銀行如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有本身之誠信經營守則者,請敘明其運作與所訂守則之差異情形:
六、他有助於瞭解銀行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銀行對商業往來廠商宣導銀行誠信經營決心、政策及邀請其參與教育訓練、檢 討修正銀行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等情形):
註:非上市上櫃銀行,無須填列「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欄。
附表二之三
銀行有關人士辭職解任情形彙總表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到任日
期
解任日
期 辭職或解任原因
註:所稱銀行有關人士係指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
附 表 四
董 事 、 監 察 人 、 經 理 人
及 依 同 一 人 或 同 一 關 係 人 持 有 同 一 銀 行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達 一 定 比 率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之 股 權 變 動 情 形 ( 一 )
職稱(註 1) 姓 名
年 度 當 年 度 截 至 月 日 止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持 有 股 數 增
( 減 ) 數
質 押 股 數 增
( 減 ) 數
註 1:依本表填寫之上開人員,如屬持有銀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一股東應註明為主 要股東,並分別列示。
註 2: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尚應填列下表。
註 3:截至年報刊印日係指年報內容經董事會核准之定稿日。
股權移轉資訊(二)
姓 名(註 1)股權移轉原因
(註 2) 交易日期 交易相對人
交易相對人與銀行、董事
、監察人及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 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率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之關係
股 數 交易價格
註 1:係填列銀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 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之 姓名。
註 2:係填列取得或處分。
股權質押資訊(三)
姓 名(註 1)質押變動原因
(註 2) 變動日期 交易相對人
交易相對人與銀行、董事
、監察人及依 同一人或同一關 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比率管理 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之關係
股 數
質借
(贖回)
金額
註 1:係填列銀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一定 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 應 申 報 股 權 者 之姓名。
註 2:係填列質押或贖回。
附表四之一
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之關係資料
姓名(註 1)
本人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 子女持有股
份
利用他人名義 合計持有股份
前十大股東相互間具有 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關 係 者,其名稱或姓名及關 係。(註 3)
備註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比 率
名稱
(或姓名) 關係 股東 A
股東 B
註 1:應將前十名股東全部列示,屬法人股東者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姓名分別列示。
註 2:持股比率之計算係指分別以自己名義、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計算持股比率。
註 3:將前揭所列示之股東包括法人及自然人,應依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揭露彼此間之關係。
附 表 六
股 本 來 源
年 月 發 行 價 格
核 定 股 本 實 收 股 本 備 註 股 數 金 額 股 數 金 額 股 本
來 源 其 他
註 1:應填列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當年度資料。
註 2:增資部分應加註生效(核准)日期與文號。
註 3: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註 4:以貨幣債權、技術抵充股款者,應予敘明,並加註抵充之種類及金額。
註 5;屬私募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股 份 種 類
核 定 股 本
備 註
流通在外股份(註) 未 發 行 股 份 合 計
註:請註明該股票是否屬上市或上櫃股票(如為限制上市或上櫃買賣者,應予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