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粗框內各欄務必填寫,不得遺漏
離 職 證 明 書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碼
住 址 電 話 ( )
離職當月工資 (新臺幣)
離職: 年 月 日
實際 工作地
縣(市)
離職原因
(本欄僅可 勾選一項)
一、非自願離職:
□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受破產宣告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六款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自願離職 三、□其他 (勾選此項者,務必文字說明)
(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欄) (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欄)
投保單位證明欄(★
離職證明由投保單 位出具者請填本欄)
投保單位名稱:
保險證字號: 投保單位電話: ( ) 投保單位地址:
本表粗框內所記載資料內容,業經投保單位複核無誤,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投保單位聯絡人: 聯絡電話: ( )
主管機關證明欄(★
離職證明由地方主 管機關出具者請填 本欄,並請加註開 具原因)
主管機關名稱:
(請蓋印信或章戳)
申請人自行釋明欄
(★離職證明向投 保單位及勞工行政 機關申請無法取得 者請填本欄)
,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請加蓋印信
或章戳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
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本表以投保單位填寫為原則,若同意由離職員工自行填寫,請投保單位務必確實檢 查有無遺漏或記載繆誤,經核對無誤後,再加蓋印信或章戳,以示負責。另相關法規條文,參 見如下:
就業保險法相關條文
第 11 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 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 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 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 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3 條 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 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 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 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 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 應依第 16 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 17 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 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 得拒絕。
※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 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