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節約能源政策與法規探討
我 國 能 源 政 策 係 以「 永 續 」、「 安 全 」、「 效 率 」及「 潔 淨 」為 核 心 目 標 , 配 合 當 前 國 內 外 能 源 環 境 , 在 石 油 業 、 氣 體 燃 料 業 、 電 業 、 再 生 能 源 及 節 約 能 源 方 面,依 循「 調 合 能 源、環 境、經 濟 三 者 之 均 衡 發 展 」、「 強 化 能 源 合 作 , 提 高 自 主 能 源 」、「 提 升 市 場 價 格 機 能 , 加 強 能 源 效 率 管 理 」、「 促 進 能 源 市 場 自 由 化 」、「 加 強 研 究 發 展,擴 張 科 技 能 量 」、「 推 動 教 育 宣 導,擴 大 全 民 參 與 」 等 政 策 方 針 加 以 落 實 , 俾 建 置 自 由 、 秩 序 、 效 率 、 潔 淨 之 能 源 供 需 體 系 【 能 源 政 策 白 皮 書 】。 可 見 「 節 約 能 源 」 為 我 國 「 能 源 政 策 」 的 一 環 。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的 真 諦 除 強 調 節 約 能 源 外,尚 需 考 慮 居 住 環 境 的 舒 適 與 健 康 。 舊 有 建 築 之 耗 能 改 善 , 亦 是 在 不 妨 礙 居 住 環 境 之 安 全 、 健 康 與 舒 適 條 件 下 , 提 供 建 築 物 節 約 能 源 改 善 手 法 , 使 舊 有 建 築 物 節 能 改 善 後 能 符 合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 達 建 築 省 能 目 的 。
2.1 我 國 節 約 能 源 政 策
我 國 能 源 政 策 於 1973年 4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布,其 後 因 能 源 危 機 之 衝 擊 與 能 源 情 勢 之 變 動 , 分 別 於 1979、 1984、 及 1990年 三 次 修 正 。 近 年 來 , 國 內、外 能 源 情 勢 及 經 營 環 境 又 有 顯 著 改 變,行 政 院 於 1996年 7月 25日 第 2490 次 會 議 核 定 第 四 次 修 正 能 源 政 策 , 其 中 心 理 念 係 在 兼 顧 當 前 環 境 、 本 土 特 性 、 未 來 前 瞻 性 、 大 眾 接 受 性 與 具 體 可 行 性 的 原 則 下 , 秉 持 「 追 求 自 由 、 秩 序 、 效 率 及 潔 淨 之 能 源 供 需 體 系 」 之 總 目 標 , 將 能 源 政 策 修 訂 為 「 穩 定 能 源 供 應 」、「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 開 放 能 源 事 業 」、「 重 視 環 保 安 全 」、
「 加 強 研 究 發 展 」、「 推 動 教 育 宣 導 」等 六 大 政 策 方 針,詳 如 下 圖3台灣地 區 能 源 政 策 及 執 行 措 施 架 構 【 能 源 政 策 白 皮 書 】 。 由 於 , 我 國 係 能 源 高 度 仰 賴 進 口 之 國 家 , 故 而 「 節 約 能 源 」 為 我 國 能 源 政 策 之 重 要 環 節 , 政 府 為 因 應 能 源 供 需 情 勢,配 合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及 市 場 動 態,乃 積 極 推 行 節 約 能 源。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依 據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 , 訂 定 推 動 計 畫 , 藉 由 效 率 管 理 、 獎 勵 優 惠 、 技 術 移 轉 、 技 術 服 務 與 教 育 宣 導 等 五 項 策 略 , 以 改 善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 促 進 省 能 設 備 產 銷 、 並 發 揮 交 通 建 築 之 省 能 效 果 , 期 以 凝 聚 政 府 及 民 間 力 量 , 共 同 積 極 推 行 節 約 能 源 計 畫 、 以 達 成 全 國 節 約 能 源 目 標 。
能 源 政 策 攸 關 一 國 經 濟 活 動 與 人 民 福 祉 ,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既 深 且 廣 , 良 好 的 能 源 政 策 與 措 施 將 有 助 一 國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生 活 品 質 提 昇 , 特 別 是 全 球 受 到 溫 室 效 應 威 脅 的 今 天 , 各 國 無 不 竭 盡 所 能 尋 求 適 當 之 途 徑 以 提 昇 本 國 之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 我 國 自 不 例 外 【 楊 錦 雀 ,2001】。能源是推動國家發展 及 經 濟 活 動 的 基 本 動 力 , 其 對 人 民 生 活 及 國 家 安 全 之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 而 台 灣 因 為 天 然 資 源 蘊 藏 貧 乏 , 能 源 幾 乎 全 數 仰 賴 進 口 , 極 易 遭 受 國 際 能 源 情 勢 變 遷 之 影 響 , 因 此 如 何 因 應 內 外 在 環 境 之 變 化 , 落 實 穩 定 供 應 國 內 能 源 需 求 , 擬 定 穩 健 妥 適 之 能 源 政 策 , 一 直 是 我 國 努 力 的 目 標 , 可 知 推 行 節 約 能 源 為 我 國 能 源 政 策 的 重 點 之 一 , 節 約 能 源 可 說 是 一 種 「 無 悔 」 策 略 ,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節 約 能 源 工 作 , 期 盼 全 民 參 與 節 約 能 源 行 動 , 故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為 鼓 勵 節 約 能 源 有 績 效 者,每 年 舉 行 乙 次「 節 約 能 源 表 揚 活 動 」。以 交 通 大 學 為 例,自1997年起即積極推動校園節約用電,建置全校監控系統、
電 力 需 量 管 理 、 契 約 容 量 合 理 化 、 汰 舊 換 新 照 明 燈 具 、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遙 控 降 載 等 , 此 為 推 行 節 約 能 源 最 佳 寫 照 , 也 因 此 於2000年度得到經濟部節約 能 源 績 優 廠 商 服 務 業 優 等 獎 。
圖 3: 我 國 能 源 政 策 架 構 ( 取 自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網 頁 )
2.2 法 規 文 獻 探 討 2.2.1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部 份
1995年 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依 據 「 能 源 管 制 法 」 第 17條 規 定 『 新 建 建 築 物 之 設 計 與 建 造 之 有 關 節 約 能 源 標 準 由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 在 推 動 「 綠 色 建 築 」 政 策 之 下 , 被 譽 為 「 綠 色 建 築 憲 法 」 的 「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設 計 法 」便 於 當 年( 1995年 )第 一 次 被 納 入「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於 1998年 第 二 次 修 正 , 於 2002年 第 三 次 修 正 , 於 2005年 元 旦 再 度 全 面 更 新 基 準 與 規 範 【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 2005】 。
1995年 第 一 次 的 法 令 只 針 對 辦 公 、 百 貨 、 旅 館 等 大 型 空 調 建 築 物 實 施 節 能 管 制 ; 1998年 第 二 次 法 令 增 列 醫 院 、 住 宿 類 及 其 他 建 築 物 的 適 用 對 象 , 其 管 制 規 模 也 由 原 來 樓 地 本 版 面 積 四 千 平 方 公 尺 縮 小 至 兩 千 平 方 公 尺 ; 2002年 第 三 次 法 令 增 列 學 校 類 建 築 為 管 制 對 象 , 並 把 節 能 基 準 由 過 去 的 單 一 基 準 改 訂 成 北 、 中 、 南 三 氣 候 區 不 同 基 準 ; 第 四 次 修 正 於 2005 年 元 旦 再 度 全 面 更 新 基 準 與 規 範 , 增 列 大 空 間 建 築 物 為 管 制 對 象 , 再 度 將 大 空 間 類 、 中 央 空 調 型 與 其 他 類 型 建 築 物 之 管 制 規 模 縮 小 至 一 千 平 方 公 尺 , 同 時 將 住 宅 與 學 校 之 管 制 規 模 縮 小 至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 預 計 受 到 節 能 管 制 影 響 的 新 建 建 築 , 將 由 1995 年 的 2﹪ 、 1998 年 的 57﹪ , 2002年 的 70﹪ , 2005年 以 後 將 增 加 至 85% 。 到 此 , 我 國 的 建 築 節 能 法 令 可 說 已 經 到 達 一 個 相 當 完 備 的 階 段 【 綠 建 築 標 章 網 頁 】 。
配 合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設 計 法 規 的 公 佈 , 營 建 署 也 同 時 頒 佈 依 辦 公 類 、 百 貨 商 場 類 、 旅 館 類 、 醫 院 類 、 住 宿 類 、 學 校 及 大 型 空 間 類 、 其 他 類 等 七 類 建 築 物 之 最 新 「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 以 利 量 化 計 算 , 這 七 種 規 範 乍 看 之 下 好 象 十 分 複 雜 , 但 從 空 調 模 式 及 節 能 指 標 來 分 類 , 卻 可 簡 單 地 歸 納 為「 空 調 型 建 築 」、「 住 宿 類 建 築 」、「 學 校 或 大 型 空 間 類 建 築 」、
「 其 他 類 建 築 」 等 四 類 型 來 談 論 節 能 規 範 的 特 性 , 此 四 大 建 築 類 別 的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設 計 指 標 與 基 準 值 如 表 1所 示,並 以「 建 築 外 殼ENVLOAD及 建 築 空 調 系 統 效 率PACS」之節約能源設計指標為基準【張世典,
1998.3】,並公布「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軟體 BEEP」,免費提供使用(內 政 部 建 研 所 委 託 成 功 大 學 建 研 所 製 作 完 成 ) 。 據 營 建 署 表 示 , 依 照 該 法 令 水 準 之 規 範 , 大 約 可 淘 汰 市 面 上 三 成 左 右 的 不 良 建 築 , 對 於 建 築 市 場 的 衝 擊 量 並 不 大 , 同 時 平 均 大 約 可 節 約 二 成 以 上 的 空 調 耗 電 量 , 不 但 可
增 加 民 間 的 配 合 意 願 , 同 時 也 可 保 有 相 當 的 節 能 效 益 。 該 法 令 不 但 對 國 家 能 源 影 響 致 巨 , 甚 至 會 把 台 灣 建 築 外 貌 塑 造 成 亞 熱 帶 的 本 土 風 格 , 對 市 容 景 觀 將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
所 謂 「 空 調 型 建 築 」 , 是 指 如 辦 公 廳 、 旅 館 、 百 貨 公 司 、 醫 院 等 較 大 規 模 且 常 使 用 中 央 空 調 之 建 築 物 。 在 這 些 建 築 形 態 中 , 均 具 有 固 定 的 上 下 班 的 空 調 使 用 模 式 , 以 及 相 似 的 室 內 人 員 、 照 明 的 發 熱 量 , 例 如 全 國 各 地 的 辦 公 建 築 的 室 內 及 空 調 使 用 條 件 均 大 同 小 異 。 對 於 空 調 條 件 雷 同 的 建 築 物 , 通 常 較 可 以 找 出 精 確 的 公 式 來 預 測 其 空 調 耗 能 情 形 。 因 此 我 國 的 建 築 節 能 法 令 , 就 分 別 針 對 各 建 築 物 分 類 , 建 立 各 自 的 回 歸 公 式 來 預 測 其 空 調 耗 能 量 , 以 作 為 其 外 殼 節 能 設 計 的 指 標 。 我 國 關 於 「 空 調 型 建 築 」 的 規 範 , 一 共 有 辦 公 廳 、 旅 館 、 百 貨 公 司 、 醫 院 等 四 種 版 本 。
所 謂 「 住 宿 類 建 築 」 是 指 如 住 宅 、 集 合 住 宅 、 宿 舍 、 養 老 院 等 供 長 期 或 短 期 住 宿 的 建 築 物 , 這 類 建 築 約 佔 市 面 二 分 之 一 的 數 量 。 由 於 其 室 內 條 件 及 空 調 耗 能 模 式 十 分 複 雜 多 樣 , 其 耗 能 量 難 以 精 確 地 預 測 , 因 此 我 國 對「 住 宿 類 建 築 」不 採 複 雜 的 耗 能 計 算 指 標( 如 上 述 的 ENVLOAD),而 以 簡 易 表 達「 遮 陽 性 能 」的 等 價 開 窗 率 Req,及 簡 易 表 達「 隔 熱 性 能 」的 外 殼 熱 傳 透 率 Uar、Uaw 來 規 範 其 耗 能 情 形,以 使 設 計 者 簡 單 有 效 地 調 整 外 殼 設 計 以 符 合 節 能 上 的 需 求 。
所 謂 「 學 校 或 大 型 空 間 類 建 築 」 , 是 指 國 小 、 國 中 、 高 中 、 大 學 之 普 通 教 室 、 特 殊 教 室 、 行 政 辦 公 室 等 學 校 建 築 物 , 以 及 體 育 館 、 禮 堂 、 航 空 站 、 博 物 館 、 圖 書 館 、 餐 廳 等 大 型 空 間 類 建 築 物 。 目 前 學 校 及 大 型 空 間 類 建 築 最 嚴 重 之 環 境 問 題 , 在 於 屋 頂 隔 熱 不 良 , 使 居 室 環 境 悶 熱 , 而 妨 礙 學 校 之 上 課 或 公 共 空 間 之 舒 適 感 , 更 嚴 重 的 是 採 用 大 開 窗 面 且 缺 乏 外 遮 陽 設 施 , 而 嚴 重 浪 費 空 調 能 源 。 因 此 我 國 的 建 築 節 能 法 規 對 「 學 校 或 大 型 空 間 類 建 築 」 , 採 簡 單 的 屋 頂 隔 熱 性 能 指 標 Uar 以 及 開 窗 之 外 遮 陽 性 能 指 標 AWSG, 來 改 善 其 教 學 環 境 之 舒 適 性 。
所 謂 「 其 他 類 建 築 」 , 是 指 如 廠 房 、 倉 庫 等 , 上 述 三 類 未 能 涵 蓋 的 建 築 物 。 其 機 能 空 間 、 室 內 發 熱 量 、 空 調 形 式 、 空 調 時 段 均 無 固 定 模 式 可 尋 , 其 空 調 耗 能 量 很 難 以 掌 握 。 由 於 這 些 建 築 物 大 多 具 有 巨 大 的 屋 頂 面 積,因 此 在 我 國 的 建 築 節 能 法 規 中,遂 採「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Uar」來規 範 其 空 調 耗 能 量 。 對 於 這 稀 少 而 複 雜 多 樣 的 建 築 物 ,Uar 雖非周延的節 能 指 標 , 但 對 於 其 室 內 舒 適 環 境 與 空 調 節 能 , 卻 有 決 定 性 的 貢 獻 。
表 1: 2005年 新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設 計 基 準 概 要
建 築 類 別 使 用 項 目 列 舉 節 能 指 標 氣 候 分 區 基 準 值
北 區 < 80kwh/( ㎡ 年 ) 中 區 < 90kwh/( ㎡ 年 ) 辦 公 廳 類
( G1、 G2)
政 府 機 關 、 辦 公 室 、 金 融 機 構 、 證 券 公 司 等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
南 區 < 115kwh/( ㎡ 年 ) 北 區 < 240kwh/( ㎡ 年 ) 中 區 < 270kwh/( ㎡ 年 ) 百 貨 商 場
類 ( B2)
百 貨 公 司 、 商 場 、 購 物 中 心 、 量 飯 店 、 集 中 式 店 舖 等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
南 區 < 315kwh/( ㎡ 年 ) 北 區 < 100kwh/( ㎡ 年 ) 中 區 < 120kwh/( ㎡ 年 ) 旅 館 類
( B4)
旅 館、觀 光 旅 館 、 賓 館 、 招 待 所 等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
南 區 < 135kwh/( ㎡ 年 ) 北 區 < 140kwh/( ㎡ 年 ) 中 區 < 155kwh/( ㎡ 年 ) 空
調 型 建 築
醫 院 類
( F1)
醫 院、療 養 院、護 理 之 家 、 做 月 子 中 心 等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
南 區 < 190kwh/( ㎡ 年 )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r 不 分 區 < 1.2w/( ㎡ k)
外 牆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w 不 分 區 < 3.5w/( ㎡ k)
北 區 < 13%
中 區 < 15%
住 宿 類 建 築
( H1、 H2)
住 宅 、 集 合 住 宅 、 寄 宿 舍 、 學 校 宿 舍
等 價 開 窗 率 Req
南 區 < 18%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r 不 分 區 < 1.2w/( ㎡ k)
北 區 < 160kwh/( ㎡ 年 ) 中 區 < 200kwh/( ㎡ 年 ) 學 校 類 建 築
( D3、D4、D5、
F2、 F3)
各 級 學 校 教 室 、 行 政 辦 公 室 、 教 養 機 構 、 補 習 班 、 安 親 班 、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育 幼 院 等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率 AWSG
南 區 < 230kwh/( ㎡ 年 )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r 不 分 區 < 1.2w/( ㎡ k)
立 面 平 均 開 窗 率 < 10%
不 分
區 免 受 規 範 北 區< 235kwh/( ㎡ 年 ) 中 區< 310kwh/( ㎡ 年 ) 10%≦ 立 面
平 均 開 窗
率 < 20% 南區<360kwh/( ㎡年)
北 區< 200kwh/( ㎡ 年 ) 中 區< 255kwh/( ㎡ 年 ) 20%≦ 立 面
平 均 開 窗
率 < 30% 南區<295kwh/(㎡年)
北 區< 155kwh/( ㎡ 年 ) 中 區< 200kwh/( ㎡ 年 ) 30%≦ 立 面
平 均 開 窗
率 < 45% 南區<225kwh/( ㎡年)
北 區< 125kwh/( ㎡ 年 ) 中 區< 155kwh/( ㎡ 年 ) 45%≦ 立 面
平 均 開 窗
率 < 60% 南區<175kwh/( ㎡年)
北 區< 100kwh/( ㎡ 年 ) 中 區< 120kwh/( ㎡ 年 ) 大 型 空 間 類 建
築 ( A1、 A2、
B1、 B3、 D1、
D2、 E)
A1類:集 會 表 演 -- 體 育 館 、 音 樂 廳
A2類:運 輸 場 所 -- 航 空 站 、 公 車 站
B1類:娛 樂 場 所 -- 酒 店 、 舞 廳 、 KTV
B3類:餐 飲 場 所 -- 餐 廳 、 小 吃 街
D1類:健 身 休 閒 -- 保 齡 球 館、保 健 館
D2類:文 教 設 施 -- 博 物 館 、 圖 書 館
E 類:宗 教 殯 儀 -- 教 堂 、 寺 院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率 AWSG
60%≦ 立 面 平 均 開 窗
率 南 區< 125kwh/( ㎡ 年 ) 其 他 類 建 築 工 廠 、 倉 庫 等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r 不 分 區 < 1.5w/( ㎡ k)
【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 2005】
2.2.2 綠 建 築 部 分
因 為 人 們 無 限 制 的 使 用 地 球 資 訊 , 以 致 對 於 環 境 的 破 壞 規 模 , 已 擴 大 至 地 球 的 尺 度 , 例 如 地 球 氣 候 高 溫 化 、 酸 雨 、 森 林 枯 絕 、 臭 氧 層 破 壞 、 異 常 氣 候 等 現 象 已 無 遠 弗 屆,人 類 的 生 存 已 遭 到 嚴 重 的 威 脅。有 鑑 於 此,
1992 年 聯 合 國 於 巴 西 里 約 舉 行 的「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史 無 前 例 地 聚 集 了 170 個 國 家 的 政 府 代 表 以 及 118 位 的 國 家 元 首 , 共 同 商 討 挽 救 地 球 環 境 危 機 的 對 策,掀 起 了 地 球 環 保 的 熱 潮。會 中 更 簽 署 了「 氣 候 變 化 公 約 」、
「 生 物 多 樣 性 公 約 」 , 同 時 發 表 了 「 森 林 原 則 」 、 「 里 約 宣 言 」 、 「 二 十 一 世 紀 議 程 」 ( Agenda 21) 等 重 要 宣 示 。 繼 此 , 1993 年 聯 合 國 成 立 了 「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CED), 展 開 全 面 性 的 地 球 環 保 運 動 。 一 直 到 1997 年 12 月 的「 京 都 議 定 書 」,更 正 式 制 定 了 各 先 進 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減 量 的 目 標 , 正 式 要 求 英 、 美 、 日 等 國 承 諾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 此 係 首 度 納 入 國 際 文 件 成 為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約 定。2002 年 在 南 非 約 翰 尼 斯 堡 的「 第 二 次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 檢 驗 地 球 環 保 國 際 合 作 之 成 果 。 這 些 均 顯 示 了 地 球 環 保 的 問 題 已 成 為 國 際 要 務,同 時 也 顯 示「 永 續 發 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已 成 為 人 類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 營 建 署 , 2003, 林 憲 德 主 編 】 。
「 永 續 發 展 」 的 浪 潮 在 建 築 都 市 政 策 方 面 , 亦 以 排 山 倒 海 之 勢 蜂 擁 而 至。1996 年 6 月 在 伊 斯 坦 堡 召 開 的「 居 所 會 議( Habital Ⅱ Agenda)」,
針 對 當 今 的 都 市 危 機 研 商 對 策 。 我 國 也 在 同 年 七 月 的 APEC 永 續 發 展 會 議 中,承 諾 推 動「 居 所 會 議 」的 決 議 目 標。1996 年 我 國 行 政 院 成 立「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 誓 言 善 盡 國 際 環 保 職 責 。 為 了 配 合 此 政 策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特 別 將 「 綠 建 築 」 列 為 「 城 鄉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 的 執 行 重 點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也 透 過「 營 建 白 皮 書 」正 式 對 外 宣 示,將 全 面 推 動 綠 建 築 政 策【 綠 建 築 推 動 方 案 , 2001.3】 。
此 外,另 為 配 合 1998 年 召 開 之「 全 國 能 源 會 議 」結 論,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乃 訂 定 「 綠 建 築 與 居 住 環 境 科 技 計 畫 」 據 以 執 行 , 以 台 灣 亞 熱 帶 氣 侯 的 研 究 為 基 礎 , 充 分 掌 握 國 內 建 築 物 的 耗 能 、 耗 水 、 排 水 、 環 保 之 特 性 , 訂 定 綠 建 築 評 估 指 標 系 統 , 包 括 綠 化 、 基 地 保 水 、 水 資 源 、 日 常 節 能 、 CO2減 量 、 廢 棄 物 減 量 、 污 水 垃 圾 改 善 七 大 評 估 指 標 ( 2003 年 增 加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室 內 環 境 指 標 擴 大 為 九 大 評 估 指 標 ),並 依 前 項 科 技 計 畫 制
定 綠 建 築 標 章 制 度 , 於 1999 年 8 月 18 日 頒 訂 「 綠 建 築 標 章 推 動 使 用 作 業 要 點 」, 同 年 9 月 1 日 開 始 受 理 申 請 綠 建 築 標 章 。
內 政 部 於 2000 年 3 月 1 日函送「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綠 建 築 宣 導 手 冊 」 及 「 綠 建 築 標 章 申 請 作 業 手 冊 」 等 供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興 建 綠 建 築 的 參 考 。 綠 建 築 標 章 申 請 有 關 規 定 係 屬 自 願 性 質 , 推 動 成 效 相 當 有 限 , 故 經 參 酌 美 加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推 動 綠 建 築 之 策 略,自 2002 年起政府部門公 有 建 築 物 已 率 先 實 施 , 以 帶 動 風 潮 , 配 合 鼓 勵 民 間 企 業 跟 進 , 自 然 形 成 綠 建 築 產 業 之 市 場 機 制 及 環 境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網 頁 】。
綠 建 築 係 追 求 地 球 環 保 之 永 續 建 築 設 計 理 念 , 故 主 管 單 位 「 內 政 部 」 為 鼓 勵 興 建 省 能 源 、 省 資 源 、 低 污 染 之 綠 建 築 以 建 立 舒 適 、 健 康 、 環 保 之 居 住 環 境 , 發 展 以 「 舒 適 性 」、「 自 然 調 和 健 康 」、「 環 保 」 等 三 大 設 計 理 念 , 特 委 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建 築 中 心 於 1999 年 九 月 一 日 正 式 公 告 受 理
「 綠 建 築 標 章 」 申 請 , 標 章 之 核 給 須 進 行 綠 建 築 七 大 指 標 評 估 系 統 之 評 估 , 包 括 基 地 綠 化 指 標 ;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 水 資 源 指 標 ;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指 標 ; 廢 棄 物 減 量 指 標 ; 污 水 垃 圾 改 善 指 標 ; 經 綠 建 築 標 章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始 可 發 給 標 章 , 評 定 為 綠 建 築 。 然 而 , 隨 著 「 綠 建 築 解 說 與 評 估 手 冊 」 (2003)的 檢 討 更 新 , 決 定 於 七 大 指 標 系 統 外 , 加 入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與 室 內 環 境 指 標 , 成 為 九 大 指 標 。 藉 此 將 使 綠 建 築 由 過 去 「 消 耗 最 少 地 球 資 源 , 製 造 最 少 廢 棄 物 的 建 築 物 」 的 消 極 定 義 , 擴 大 為 「 生 態 、 節 能 、 減 廢 、 健 康 的 建 築 物 」 的 積 極 定 義 【 綠 建 築 標 章 網 頁 】 。
綠 建 築 標 章 之 推 動 , 係 依 據 2001 年內政部頒訂之「綠建築推動方案」
辦 理 , 該 方 案 規 定 , 中 央 機 關 或 受 其 補 助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且 工 程 總 造 價 在 新 台 幣 5000 萬元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應 先 行 取 得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 始 得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標 章 分 成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與 綠 建 築 標 章 兩 種 , 綠 建 築 標 章 為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或 既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 合 於 綠 建 築 評 估 指 標 標 準 頒 授 之 獎 章 。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則 為 鼓 勵 取 得 建 造 執 照 但 尚 未 完 工 領 取 使 用 執 照 之 新 建 建 築 物 , 凡 規 劃 設 計 合 於 綠 建 築 評 估 指 標 標 準 之 建 築 物 , 即 頒 授 候 選 綠 建 築 證 書 , 為 一 「 準 」 綠 建 築 之 代 表 。
2.3 綠 建 築 九 大 指 標 簡 介 如 表 2【林憲德,2005】
表 2: 綠 建 築 九 大 指 標 簡 介
指 標 群 指 標 名 稱 涵 意 目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指 標
在 於 顧 全 「 生 態 金 字 塔 」 最 基 層 的 生 物 生 存 環 境 , 亦 即 在 於 保 全 蚯 蚓、蟻 類、細 菌 、 菌 類 之 分 解 者 、 花 草 樹 木 之 綠 色 植 物 生 產 者 以 及 甲 蟲 、 蝴 蝶 、 蜻 蜓 、 螳 螂 、 青 蛙 之 較 初 級 生 物 消 費 者 的 生 存 空 間 。 過 去 許 多 人 談 到 生 態 , 就 以 為 是 要 去 保 護 黑 面 琵 鷺 、 台 灣 彌 猴 或 梅 花 鹿 等 樣 版 動 物 , 殊 不 知 生 活 於 我 們 屋 角 石 縫 下 的 蟾 蜍 、 蜈 蚣 , 或 長 於 枯 樹 上 的 苔 蘚 菇 菌 均 是 貢 獻 於 生 態 的 一 環 。 然 而 , 唯 有 確 保 這 些 基 層 生 態 環 境 的 健 全 , 才 能 使 高 級 的 生 物 有 豐 富 的 食 物 基 礎 , 才 能 促 進 生 物 多 樣 化 環 境 。
主 要 在 於 提 升 大 基 地 開 發 的 綠 地 生 態 品 質 , 尤 其 重 視 生 物 基 因 交 流 路 徑 的 綠 地 生 態 網 路 系 統 。 本 指 標 鼓 勵 以 生 態 化 之 埤 塘 、 水 池 、 河 岸 來 創 造 高 密 度 的 水 域 生 態 , 以 多 孔 隙 環 境 以 及 不 受 人 為 干 擾 的 多 層 次 生 態 綠 化 來 創 造 多 樣 化 的 小 生 物 棲 地 環 境 , 同 時 以 原 生 植 物 、 誘 鳥 誘 蝶 植 物 、 植 栽 物 種 多 樣 化 、 表 土 保 護 來 創 造 豐 富 的 生 物 基 盤 。
綠 化 量 指 標
利 用 建 築 基 地 內 自 然 土 層 以 及 屋 頂 、 陽 台 、 外 牆 、 人 工 地 盤 上 之 覆 土 層 來 栽 種 各 類 植 物 的 方 式 。
綠 化 被 公 認 為 唯 一 可 吸 收 大 氣 二 氧 化 碳 最 好 的 策 略 , 有 助 於 減 緩 地 球 氣 候 日 益 溫 暖 化 的 危 機 。 因 此 本 指 標 希 望 能 以 植 物 對 二 氧 化 碳 固 定 效 果 做 為 評 估 單 位 , 藉 鼓 勵 綠 化 多 產 生 氧 氣、吸 收 二 氧 化 碳、淨 化 空 氣,
進 而 達 到 緩 和 都 市 氣 候 溫 暖 化 現 象 、 促 進 生 物 多 樣 化 、 美 化 環 境 的 目 的 。
生 態
基 地 保 水 指 標
基 地 的 保 水 性 能 係 指 建 築 基 地 內 自 然 土 層 及 人 工 土 層 涵 養 水 分 及 貯 留 雨 水 的 能 力 。 基 地 的 保 水 性 能 愈 佳 , 基 地 涵 養 雨 水 的 能 力 愈 好 , 有 益 於 土 壤 內 微 生 物 的 活 動 , 進 而 改 善 土 壤 之 活 性 , 維 護 建 築 基 地 內 之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平 衡 。
藉 由 促 進 基 地 的 透 水 設 計 並 廣 設 貯 留 滲 透 水 池 的 手 法 , 以 促 進 大 地 之 水 循 環 能 力 、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 調 節 微 氣 候 、 緩 和 都 市 氣 候 高 溫 化 現 象 。
節 能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建 築 物 的 生 命 週 期 長 達 五 、 六 十 年 之 久 , 從 建 材 生 產 、 營 建 運 輸、日 常 使 用、維 修 、 拆 除 等 各 階 段 , 皆 消 耗 不 少 的 能 源 , 其 中 尤 以 長 期 使 用 的 空 調 、 照 明 、 電 梯 等 日 常 耗 能 量 佔 最 大 部 分 。 由 於 空 調 與 照 明 耗 能 佔 建 築 物 總 耗 能 量 中 絕 大 部 分 , 綠 建 築 之
「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 即 以 空 調 及 照 明 耗 電 為 主 要 評 估 對 象 , 同 時 , 將 「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 定 義 為 夏 季 尖 峰 時 期 空 調 系 統 與 照 明 系 統 的 綜 合 耗 電 效 率 。
建 築 的 日 常 耗 能 中 以 空 調 及 照 明 用 電 佔 了 最 大 比 例 , 在 夏 日 建 築 物 的 空 調 用 電 比 約 佔 四 至 五 成 , 而 照 明 用 電 比 高 達 三 至 四 成 , 因 此 從 空 調 與 照 明 上 來 談 論 建 築 節 能 最 有 效 果 。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壽 命 長 , 其 節 能 的 累 積 效 果 遠 勝 於 其 他 工 業 產 品 。 我 們 甚 至 可 說 ,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是 國 家 節 約 能 源 政 策 最 有 潛 力 的 一 環 。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指 標
大 氣 中 最 主 要 的 溫 室 氣 體 為 二 氧 化 碳 (CO2)、 甲 烷 (CH4)、
氧 化 亞 氮 (N2O) 等 三 種 , 以 CO2氣 體 對 全 球 氣 候 溫 暖 化 影 響 最 大 。 在 建 築 產 業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主 要 是 起 因 於 能 源 使 用 , 建 築 產 業 的 耗 能 則 包 括 空 調 、 照 明 、 電 機 等 「 日 常 使 用 能 源 」 , 以 及 使 用 於 建 築 物 上 的 鋼 筋 、 水 泥 、 紅 磚、磁 磚、玻 璃 等 建 材 的「 生 產 能 源 」 。
指 所 有 建 築 物 軀 體 構 造 的 建 材 ( 暫 不 包 括 水 電 、 機 電 設 備 、 室 內 裝 潢 以 及 室 外 工 程 的 資 材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能 源 而 換 算 出 來 的 CO2 排 放 量 。
過 去 國 內 建 築 產 業 採 行 高 耗 能 、 高 污 染 的 構 造 設 計 , 對 地 球 環 境 破 壞 甚 大 , 目 前 台 灣 新 建 建 築 物 中,有 95﹪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除 了 每 年 80﹪ 盜 採 自 河 川 砂 石 及 高 耗 能 水 泥 生 產 能 源 之 外 。 未 來 混 凝 土 建 築 拆 除 解 體 時 , 其 廢 棄 的 水 泥 物 、 土 石 、 磚 塊 又 難 以 回 收 再 利 用 , 造 成 環 境 莫 大 負 荷 , 因 此 必 須 從 建 築 物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構 造 進 行 改 善 , 以 減 少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
減 廢
廢 棄 物 減 量 指 標
指 建 築 施 工 及 日 後 拆 除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工 程 不 平 衡 土 方 、 棄 土 、 廢 棄 建 材 、 逸 散 揚 塵 等 足 以 破 壞 周 遭 環 境 衛 生 及 人 體 健 康 者 。
以 廢 棄 物 、 空 氣 污 染 減 量 及 資 源 再 生 利 用 量 為 指 標 , 以 倡 導 更 乾 淨 、 更 環 保 的 營 建 施 工 為 目 的 , 藉 以 減 緩 建 築 開 發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 並 降 低 民 眾 對 建 築 開 發 的 阻 力 , 進 而 增 進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
室 內 健 康 與 環 境
指 標
主 要 在 評 估 室 內 環 境 中 , 隔 音 、 採 光 、 通 風 換 氣 、 室 內 裝 修 、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 等 , 影 響 居 住 健 康 與 舒 適 之 環 境 因 素 , 希 望 藉 此 喚 起 國 人 重 視 室 內 環 境 品 質 , 並 減 少 室 內 污 染 傷 害 以 增 進 生 活 健 康 。
以 音 環 境 、 光 環 境 、 通 風 換 氣 與 室 內 建 材 裝 修 等 四 部 份 為 主 評 估 對 象 。 尤 其 在 室 內 裝 修 方 面 , 鼓 勵 儘 量 減 少 室 內 裝 修 量 , 並 盡 量 採 用 具 有 綠 建 材 標 章 之 健 康 建 材 , 以 減 低 有 害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逸 散 , 同 時 要 求 低 污 染 、 低 逸 散 性 、 可 循 環 利 用 之 建 材 設 計 。
水 資 源 指 標
指 建 築 物 實 際 使 用 自 來 水 的 用 水 量 與 一 般 平 均 用 水 量 的 比 率 , 又 名 「 節 水 率 」 。 其 用 水 量 評 估 , 包 括 廚 房 、 浴 室 、 水 龍 頭 的 用 水 效 率 評 估 以 及 雨 水 、 中 水 再 利 用 之 評 估 。
過 去 由 於 建 築 物 用 水 設 計 不 當 , 水 費 偏 低 、 國 人 用 水 習 慣 不 良 , 使 得 國 人 用 水 量 偏 高 。 1990 年 台 灣 平 均 用 水 量 為 350 公 升 /(天 *人 ), 尚 有 許 多 節 約 用 水 的 空 間 。 今 後 在 地 球 環 保 要 求 下 , 建 築 物 的 節 水 設 計 勢 成 為 全 民 共 同 的 課 題 。 本 指 標 希 望 能 積 極 利 用 雨 水 與 生 活 雜 用 水 之 循 環 再 利 用 的 方 法 ( 開 源 ),並 在 建 築 設 計 上 積 極 採 用 省 水 器 具 (節 流 ), 來 達 到 節 約 水 資 源 的 目 的 。
健 康
污 水 與 垃 圾 改 善
指 標
著 重 於 建 築 空 間 設 施 及 使 用 管 理 相 關 的 具 體 評 估 項 目 , 是 一 種 可 讓 業 主 與 使 用 者 在 環 境 衛 生 上 具 體 控 制 及 改 善 的 評 估 指 標 。
為 輔 佐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 本 指 標 針 對 生 活 雜 排 水 配 管 系 統 介 入 檢 驗 評 估 , 以 確 認 生 活 雜 排 水 導 入 污 水 系 統 。 此 外 , 本 指 標 也 希 望 要 求 建 築 設 計 正 式 重 視 垃 圾 處 理 空 間 的 景 觀 美 化 設 計 , 用 以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
2.4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 林 憲 德 ,2005】
2.4.1. 何 謂 日 常 節 約 能 源
建 築 物 的 生 命 週 期 長 達 五 、 六 十 年 之 久 , 從 建 材 生 產 、 營 建 運 輸 、 日 常 使 用、維 修、拆 除 等 各 階 段,皆 消 耗 不 少 的 能 源,其 中 尤 以 長 期 使 用 的 空 調、照 明、電 梯 等 日 常 耗 能 量 佔 最 大 部 分。由 於 空 調 與 照 明 耗 能 佔 建 築 物 總 耗 能 量 中 絕 大 部 分,綠 建 築 之「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即 以 空 調 及 照 明 耗 電 為 主 要 評 估 對 象,同 時,將「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定 義 為 夏 季 尖 峰 時 期 空 調 系 統 與 照 明 系 統 的 綜 合 耗 電 效 率 。
2.4.2. 日 常 節 約 能 源 的 目 的
建 築 的 日 常 耗 能 中 以 空 調 及 照 明 用 電 佔 了 最 大 比 例,在 夏 日 建 築 物 的 空 調 用 電 比 約 佔 四 至 五 成,而 照 明 用 電 比 高 達 三 至 四 成,因 此 從 空 調 與 照 明 上 來 談 論 建 築 節 能 最 有 效 果。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壽 命 長 , 其 節 能 的 累 積 效 果 遠 勝 於 其 他 工 業 產 品。我 們 甚 至 可 說,建 築 節 能 設 計 是 國 家 節 約 能 源 政 策 最 有 潛 力 的 一 環 。
2.4.3. 日 常 節 約 能 源 法 令 的 實 施 規 則
目 前 我 國 的「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中 已 納 入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法 規。預 計 實 施 二 十 年 後 至 少 可 降 低 16﹪ 的 建 築 空 調 尖 峰 用 電 量,相 當 於 7﹪ 的 全 國 尖 峰 用 電 容 量 , 相 當 於 2 座 的 大 型 火 力 發 電 場 , 或 全 國 所 有 的 水 力 發 電 場,或 一 部 大 型 核 能 機 組。就 全 年 的 累 積 效 果 而 言,每 年 可 節 約 空 調 用 電 量 約 46 億 度 , 約 相 當 可 減 少 七 百 萬 公 噸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 可 減 緩 地 球 氣 候 溫 室 化 效 應 , 對 於 地 球 環 保 有 莫 大 的 貢 獻 。
2.4.4. 日 常 節 約 能 源 指 標 與 基 準
綠 建 築「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的 評 估,更 要 求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的 合 格 基 準 比 現 行 節 能 法 規 約 嚴 格 20%,由 於 空 調 與 照 明 耗 能 佔 建 築 物 總 耗 能 量 中 絕 大 部 分,此 項 指 標 同 時 也 加 強 對 空 調 設 備 及 照 明 系 統 的 節 能 要 求,對 於 建 築 的 節 能 設 計 設 定 更 高 的 目 標 。 主 要 評 估 項 目 為 建 築 物 外 殼 熱 負 荷 比、空 調 效 率 比、照 明 節 能 比 值 等,另 外 對 於 採 用 再 生 能 源 的 比 例,評 估 時 提 供 一 定 的 獎 勵 係 數 , 以 鼓 勵 再 生 能 源 的 推 廣 應 用 。
2.4.5. 如 何 達 到 合 格 標 準
綠 建 築 之「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是 以 最 大 耗 電 部 分 的 空 調 與 照 明 用 電 的 節 能 設 計 為 重 點,並 將 節 能 評 估 重 點 設 定 在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設 計、空 調 效 率 設 計 及 照 明 效 率 設 計 等 三 大 方 向 。
1.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設 計 重 點 包 括 ︰ 建 築 外 殼 開 窗 率 、 開 口 部 的 外 遮 陽 設 計 、 建 築 物 之 座 向 方 位 、 避 免 全 面 玻 璃 帷 幕 之 外 殼 設 計 , 屋 頂 的 隔 熱 處 理 等 。
2. 空 調 節 能 效 率 設 計 重 點 ( 以 中 央 空 調 為 對 象)︰ 建 築 空 間 應 依 空 調 使 用 時 間 實 施 空 調 區 劃 、 依 據 實 際 熱 負 荷 預 測 值 選 用 適 當 適 量 的 空 調 系 統 、 選 用 高 效 率 熱 源 機 器 。
3. 照 明 節 能 重 點 : 建 築 室 內 牆 面 及 天 花 板 採 用 明 亮 設 計 、 採 用 高 效 率 燈
第三章 建築節能評估法研究
3.1 建 築 節 約 能 源----建築技術規則 綠 建 築 專 章 :
3.1.1 技 術 規 則 第 298 條 第 3 款 --建 築 物 節 約 能 源 :
指 以 建 築 物 外 殼 設 計 達 成 節 約 能 源 目 的 之 方 法 , 其 適 用 範 圍 為 同 一 幢 或 連 棟 建 築 物 之 新 建 或 增 建 部 分 最 低 地 面 以 上 樓 層 之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合 計 , 在 住 宿 類 或 學 校 類 及 大 型 空 間 類 建 築 物 超 過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者 , 在 其 他 各 類 建 築 物 超 過 一 千 平 方 公 尺 者 。 但 溫 室 、 園 藝 等 用 途 或 構 造 特 殊 者 , 經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認 可 之 建 築 物 , 不 在 此 限 。
3.1.2 技 術 規 則 第 299 條 第 3~8 款 --日 常 節 能 用 詞 定 義 :
1. 建 築 物 外 殼 耗 能 量 : 指 建 築 物 室 內 臨 接 窗 、 牆 、 屋 面 及 開 口 等 外 周 區 單 位 樓 地 板 面 積 之 顯 熱 熱 負 荷 。
2. 外 周 區 : 指 空 間 的 熱 負 荷 受 到 建 築 外 殼 熱 流 進 出 影 響 之 空 間 區 域 , 以 外 牆 中 心 線 五 公 尺 深 度 內 之 空 間 為 計 算 標 準 。
3. 外 殼 等 價 開 窗 率 : 指 建 築 物 各 方 位 外 殼 透 光 部 位 , 經 標 準 化 之 日 射 、 遮 陽 及 通 風 修 正 計 算 後 之 開 窗 面 積 , 對 建 築 外 殼 總 面 積 之 比 值 。
4.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 指 當 室 內 外 溫 差 在 絕 對 溫 度 一 度 時 , 建 築 物 外 殼 單 位 面 積 在 單 位 時 間 內 之 平 均 傳 透 熱 量 。
5.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 指 除 屋 頂 外 之 建 築 物 所 有 開 窗 面 之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
6. 平 均 立 面 開 窗 率 : 指 除 屋 頂 以 外 所 有 建 築 外 殼 之 平 均 透 光 開 口 比 率 。 3.1.3 建 築 物 節 約 能 源 部 份
建 築 設 計 技 術 規 則 第 308 條 ---建 築 物 建 築 外 殼 節 約 能 源 之 設 計,應 依 據 表 4 氣 候 分 區 辦 理 【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2005】。
建 築 設 計 技 術 規 則 第 311 條 ---學 校 類 建 築 物 之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應 低 於 一 . 二 瓦 ∕ ( 平 方 公 尺 . 度 ) 且 其 居 室 空 間 之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應 分 別 低 於 表 3 之 基 準 值 【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2005】。
3.2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政 策----學校類建築設計規範 3.2.1 依 據 及 適 用 範 圍
1. 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三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2. 本規範所稱之學校類建築物係指國小、國中、高中、專科、學院、大學 等 各 級 學 校 使 用 之 教 學 及 行 政 辦 公 之 場 所 , 包 括 普 通 教 室 、 特 殊 教 室 及 行 政 辦 公 空 間 之 建 築 物、補 習 班、安 親 班、才 藝 班、教 養 機 構、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育 幼 院 等 。 ( 包 括 之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別 為 :D-3類、D-4類、D-5 類、F-2類、F-3類)。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 其新建或增建部分之最低 地 面 以 上 樓 層,其 室 內 面 積 及 供 公 共 空 間 使 用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合 計 超 過500
㎡ 者 適 用 本 規 範 。 3.2.2 氣 候 分 區
本 規 範 所 用 氣 象 資 料 , 依據建築物所在之氣候分區計算, 其氣候分區
依 圖4、表4所示區域定之【建築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2005】。
表 3:學校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之基準值
氣 候 分 區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單 位:千 瓦 . 小 時 ( 平 方 公 尺 . 年 )
北 部 氣 候 區 一 百 六 十 中 部 氣 候 區 二 百 學 校 類 建 築 物 :
D 類 第 三 組 D 類 第 四 組 D 類 第 五 組 F 類 第 二 組 F 類 第 三 組
南 部 氣 候 區 二 百 三 十
表 4: 氣 候 分 區 表 基 準 值
氣 候 分 區 計 算 點 氣 候 分 區 氣 候 分 區 範 圍
(1 )北 宜 金 馬 地 區 台 北 市 、 台 北 縣 、 宜 蘭 縣 、 基 隆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 連 江 縣 (馬 祖 地 區 ) 北 區
(2 )桃 竹 苗 地 區 桃 園 縣 、 新 竹 縣 、 新 竹 市 、 苗 栗 縣 (3 )中 彰 投 雲 地 區 台 中 縣 、 台 中 市 、 彰 化 縣 、
南 投 縣 、 雲 林 縣 中 區
(4 )花 蓮 地 區 花 蓮 縣
(5 )嘉 南 澎 地 區 嘉 義 縣 、 嘉 義 市 、 台 南 縣 、 台 南 市 、 澎 湖 縣
(6 )台 東 地 區 台 東 縣
南 區
(7 )高 屏 地 區 高 雄 市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圖 4:氣候分區圖
3.2.3 評 估 指 標 及 基 準 【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2005】
1. 評 估 指 標
(1). 屋 頂 部 位 : 以 所 有 屋 頂 部 位 之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r(Average Thermal Trans-mittance)為評估指標。
(2). 窗 面 部 位 : 以 透 光 窗 面 之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AWSG(Average Window solar Gain)為評估指標。
2. 評 估 基 準
(1). 屋 頂 部 位 之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r之 計 算 值,應 分 別 低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三 百 十 一 條 及 第 三 百 十 二 條 所 訂 之 各 氣 候 分 區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基 準 值 Uars( 一 . 二 瓦 ∕ ( 平 方 公 尺 . 度 ) ) , 亦 即 需 符 合 (1)式 之 規 定 。 而 Uar之 計 算 則 依 (3)式 之 規 定 為 之 。
Uar< Uars---( 1)
(2). 屋 頂 以 外 所 有 外 殼 透 光 窗 面 部 位 之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AWSG之 計 算 值 , 應 分 別 低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三 百 十 一 條 及 第 三 百 十 二 條 所 訂 之 各 氣 候 分 區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基 準 值 AWSGs, 亦 即 需 符 合 (2) 式 之 規 定 。 而 AWSG之 計 算 可 由 精 算 公 式 (4 )為 之 。
AWSG< AWSGs---( 2)
3.2.4 指 標 計 算 法
1.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r 計 算
屋 頂 平 均 熱 傳 透 率 Uar計 算 值 依 下 列 計 算 式 為 之 :
Uar= [Σ ( Ari×Uri) + ( Agsi×Ugsi) ]÷Σ ( Ari+ Agsi) --( 3)
式 中 :
Uri: 屋 頂 不 透 光 部 位 熱 傳 透 率 [w/(㎡ ‧ k)], 依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表 6、 表 7中 Ui值 之 規 定 計 算 。
Ugsi:屋 頂 透 光 部 熱 傳 透 率 [w/(㎡‧k)],依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表 6、 表 7中 Ui值 之 規 定 計 算 。
Ari: 屋 頂 不 透 光 部 位 之 水 平 投 影 面 積 (㎡ )。
Agsi: 屋 頂 透 光 部 位 之 水 平 投 影 面 積 (㎡ )。
2.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AWSG 計 算
---( 4)
註 : 學 校 類 建 築 物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量 AWSGs直 接 由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篇 第 三 百 十 一 條 讀 取 。
式 中 :
i: 透 光 開 窗 部 位 參 數 。 但 如 為 學 校 類 建 築 , 其 浴 廁 、 設 備 、 停 車 等 空 間 及 面 臨 中 間 走 廊 或 1. 5m以 上 之 戶 外 走 廊 之 開 窗 部 分 不 得 列 入 計 算。如 為 雙 邊 走 廊 設 計 之 空 間, 必 須 選 擇 其 中 較 淺 邊 之 戶 外 走 廊 作 為 AWSG遮 陽 計 算。但 如 為 大 型 空 間 類 建 築, 則 全 部 的 開 窗 部 分 均 需 納 入 計 算 。
j: 外 牆 部 位 參 數 。
AWSG: 窗 面 日 射 取 得 量 ( kWh/ ㎡ -fl-area. yr) 。
AWSGs:窗 面 日 射 取 得 量 基 準 值( kWh/ ㎡ -fl-area.yr)( 分 別 依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三 百 十 一 條 及 三 百 十 二 條 規 定 ) 。
IHki:i窗 面 部 位 在 當 地 k 方 位 外 殼 之〝 冷 房 日 射 時 (IHk)〞( Wh/(㎡ ‧ yr) , 查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表 4。
ki:i部 位 玻 璃 之 外 遮 陽 係 數,無 外 遮 陽 時 為 1.0,查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表 3。
η i: i部 位 玻 璃 日 射 透 過 率 , 查 建 築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技 術 規 範 表 8。 但 學 校 類 開 窗 面 玻 璃 之 ηi須 全 數 設 為 1.0。
Ai: i窗 面 部 位 之 面 積 ( ㎡ ) 。
3.3 綠 建 築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評 估 法
我 國 目 前 相 關 之 建 築 節 能 技 術 規 範,僅 有『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規 範 』與 綠 建 築 之「 日 常 節 能 指 標 」評 估 基 準,因 此 目 前 我 國 建 築 節 能 法 令 只 有「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ENVLOAD」有具體規定,尚未完成「空調系統」與「照明系 統 」 節 能 技 術 之 法 制 化 【 蔡 尤 溪 等 , 節 能 專 家 園 地 】。 故 本 節 摘 錄 『 綠 建 築 解 說 與 評 估 手 冊 2005 年更新版』之節能評估法說明如下:
3.3.1 建 築 外 殼 節 能 效 率 評 估 法 (EEV 計算):
須 先 依 2005 年版「建築節能設計的解說與實例」計算其 ENVLOAD
值(EV),既依上節建築技術規則 綠建築專章有關建築外殼之規定計算
之 , 其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指 標 與 基 準 如 表 5【 綠 建 築 解 說 與 評 估 手 冊 2005 年 更 新 版 】 , 再 依 據 2005 年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計算基準值 EVc 後,再 予 以 相 除 得 到 EEV,並且須小於等於 0.8 始為合格(EEV=EV÷EVc≦0.8)。
式 中 :EEV:建築外殼節能效率,無單位,EV:建築外殼耗能指標,EVc:建
築 外 殼 耗 能 基 準
表 5: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指 標 與 基 準
外 殼 耗 能 指 標 EV 外 殼 耗 能 基 準 EVc 辦 公 、 圖 書 館 類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1 *2
百 貨 商 場 類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1 *2 旅 館 類 ,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1 *2 醫 院 類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1 *2 等 價 開 窗 率 Req*1 *2 學 校 類
窗 面 平 均 日 射 取 得 率 AWSG*1 *2 社 教 館 、 文 化 中 心 、
體 育 館 、 博 物 館 、 車 站 、 機 場 、 展 示 館 、 大 會 議 廳 等 中 央 空 調 型 交 通 文 化 育 樂 設 施
依 照 辦 公 類 建 築 節 能 規 範 計 算 建 築 外 殼 耗 能 量 ENVLOAD*1
依 照 辦 公 類 建 築 修 正 基 準 值 ENVLOAS'(見 公 式 4-2)
其 他 類 屋 頂 熱 傳 透 率 Uar*1 *2
*1 依 照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最 新 版 「 建 築 節 能 設 計 的 解 說 與 實 例 」 計 算
*2 依 照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二 章 第 八 節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四。五 最 新 規 定 基 準 值 (政 府 依 能 源 政 策 需 要 , 隨 時 有 所 調 整 。
3.3.2 空 調 系 統 節 能 效 率 評 估 法 (EAC 計算):
對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的 辦 公、百 貨 商 場、旅 館、醫 院 等 中 央 空 調 型 建 築 物、大 型 空 間 類 中 央 空 調 型 建 築 物 以 及 採 用 窗 形 或 分 離 式 空 調 的 建 築 物 之 空 調 節 能 設 計 , 分 別 採 用 下 列 三 種 不 同 評 估 方 式 :
1. 法定中央空調型建築物
對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的 辦 公、百 貨 商 場、旅 館、醫 院 等 中 央 空 調 型 建 築 物 之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節 能 評 估 法,採 用 HDC法( 熱 源 容 量 密 度 及 COP法 Heat Source Capacity Density &COP Method) 來 規 範 , 亦 即 以 ( 1) 防 止 主 機 超 量 設 計、( 2)鼓 勵 高 效 率 主 機、( 3)獎 勵 空 調 節 能 技 術 等,三 項 因 子 之 加 權 評 估 法 來 進 行 , 依 據 綠 建 築 解 說 與 評 估 手 冊2005年版計算。
2. 大型空間類及其他中央空調型建築物
大 型 空 間 類 及 其 他 中 央 空 調 型 建 築 物 , 由 於 沒 有 法 定 的 ENVLOAD規 定,也 沒 有 固 定 的 室 內 使 用 模 式 與 空 調 模 式,因 此 難 以 採 用 明 確 的 量 化 基 準 來 評 估。對 於 此 類 建 築 物 之 空 調 系 統 節 能 評 估,採 取「 空 調 節 能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方 式。申 請 者 所 提 出 之「 空 調 節 能 計 畫 書 」,必 須 包 括( 1)
簡 易 空 調 系 統 圖 說、( 2)空 調 負 荷 計 算 軟 體 說 明、( 3)空 調 負 荷 計 算 之 照 明 人 員 室 內 條 件 及 氣 象 條 件 說 明 、 ( 4) 空 調 負 荷 計 算 與 主 機 容 量 計 算 書、( 5)主 機 容 量 供 應 面 積( ㎡/RT)、(6)主機台數規畫、(7)
主 機 性 能 係 數 COP合 乎 主 機 性 能 係 數 標 準 COPc之 計 算 說 明 、 ( 8) 特 殊 空 調 節 能 技 術 說 明 等 內 容。審 查 委 員 會 依 據 此「 空 調 節 能 計 畫 書 」之 合 理 性 , 判 定 其 空 調 節 能 設 計 合 格 與 否 。 其 審 查 重 點 以 ( 7) 為 必 要 合 格 條 件 , 以 ( 1) 防 止 主 機 超 量 設 計 、 ( 2) 鼓 勵 高 效 率 主 機 、 ( 3) 獎 勵 空 調 節 能 技 術 等 三 項 設 計 之 合 理 性 為 主 軸 。
3. 採用窗形或分離式空調系統的建築物
由 於 窗 形 或 分 離 式 空 調 機 目 前 已 有 如 表 6【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
綠 基 會-節能中心】之COP規定,不符COP規定之空調機者自然無法上
市,因 此 評 估 手 冊 對 此 並 不 重 複 把 關,亦 即 該 手 冊 對 於 採 用 窗 形 或 分 離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建 築 物,可 免 除 空 調 節 能 設 計 的 評 估,此 時 只 令EAC為0.8 即 可。然 而,建 築 空 間 複 雜、無 通 風 採 光 的 空 間 多、大 型 空 間 等,明 顯 無 法 以 個 別 空 調 系 統 達 成 者,或 設 有 空 調 機 房 的 建 築 物,不 得 以 窗 形 或 分 離 式 空 調 系 統 的 建 築 物 為 藉 口 來 逃 避 本 指 標 之 規 範 。 另 外 ,VRV系 統 或 立 式 箱 型 機 系 統,必 須 視 同 中 央 空 調 系 統,依 上 兩 類 之 評 估 方 法 之
一 來 審 查 其 空 調 節 能 效 率 。
表 6: 空 調 系 統 冰 水 主 機 性 能 係 數 標 準 COPc
施 行 日 期 2003 年 1 月 2005 年 1 月
型 式 冷 卻 能 力 等 級
能 源 效 率 比 值 (EER)kCal/h/W
性 能 係 數 (COP)
能 源 效 率 比 值 (EER)kCal/h/W
性 能 係 數 (COP)
< 150RT 3.50 4.07 3.83 4.45
≧ 150RT
< 500RT 3.60 4.19 4.21 4.90 容 積
式 壓 縮 機
≧ 500RT 4.00 4.65 4.73 5.50
<150RT 4.30 5.00 4.30 5.00
≧ 150R
<300RT 4.77 5.55 4.77 5.55 水
冷
式 離心 式 壓 縮 機
≧ 300RT 4.77 5.55 5.25 6.10
氣 冷 式 全 機 種 2.40 2.79 2.40 2.79
分 離 式 變 頻 2.35 2.73 2.35 2.73
吸 收 式 冷 凍 機 單 效 0.75, 雙 效 1.00( COP)
註 :
1. 資 料 來 源 --經 濟 部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經 (九 ○ )能 字 第 ○ 九 ○ ○ 四 六 一 九 一 七 ○ 號 公 告 。
2. 冰 水 機 能 源 效 率 比 值 (EER)依 CNS 12575 容 積 式 冰 水 機 組 及 CNS 12812 離 心 式 冰 水 機 組 規 定 試 驗 之 冷 卻 能 力 (kcal/h)除 以 規 定 試 驗 之 冷 卻 消 耗 電 功 率 (W), 測 試 所 得 能 源 效 率 比 值 不 得 小 於 上 表 標 準 值 , 另 廠 商 於 產 品 上 之 標 示 值 與 測 試 值 誤 差 應 在 5%以 內 。
3. 性 能 係 數 (COP)= 冷 卻 能 力 (W)÷冷 卻 消 耗 電 功 率 (W)= 1.163EER。1RT(冷 凍 噸 )=3,024kcal/h
箱 型 冷 氣 機 能 源 效 率 比 值 標 準 EER 適 用 舊 版 CNS2725 適 用 新 版 CNS3615
及 CNS14464 機 種
能 源 效 率 比 值 (EER)
Kcal/h.W(BTU/h.W) 能 源 效 率 比 (EER)
實 施 日 期
氣 冷 式 (消 耗 電 功
率 大 於 3kW) 2.44(9.68) 2.84 水 冷 式 3.17(12.58) 3.69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窗 型 冷 氣 機 之 能 源 效 率 比 值 標 準 EER
窗 型 氣 冷 式 (消 耗 電 功 率 3kW 以 下 ) 適 用 舊 版 CNS3615
適 用 新 版 CNS3615 及
CNS14464 總 冷 氣 能 力
機
種 適 用 舊 版 CNS3615
適 用 新 版 CNS3615 及 CNS14464
型 式 能 源 效 率 比 值 (EER) Kcal/h‧ W(Btu/h‧ W)
能 源 效 率 比 (EER)
實 施 日 期
低 於
2,000Kcal/h 低 於 2.3kW 一 般 型 式、變
頻 式 (60Hz) 2.33(9.24) 2.71 2,000~3,550
Kcal/h 2.3Kw~4.1kW 一 般 型 式、變
頻 式 (60Hz) 2.38(9.44) 2.77 單
體
式 高 於 3,550
Kcal/h 高 於 4.1kW 一 般 型 式、變
頻 式 (60Hz) 2.24(8.89) 2.60
一 般 型 式 2.55(10.12) 2.97
3,550Kcal/h
以 下 4.1kW 以 下 變 頻 式
(60Hz) 2.38(9.44) 2.77
分 離
式 高 於 3,550
Kcal/h 高 於 4.1kW 一 般 型 式、變
頻 式 (60Hz) 2.35(9.32) 2.73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4. 空調系統節能效率 EAC 計算
EAC={[0.6×(ACsc/ACs)×Σ(HCi×COPci) ÷ Σ(HCi×COPi)]×Rs+0.2×R
f+0.2×R
p}×Rm≦0.8始通過。
主 機 設 計 容 量 = ACsc÷ACs
主 機 效 率 =Σ (HCi×COPci) ÷ Σ (HCi×COPi)
熱 源 系 統 節 能 效 率Rs=1.0-Σαj×rj,αj與rj可分別查表。
送 風 系 統 節 能 效 率Rf=1.0-α10×r10,α10、r10可分別查表。
送 水 、 送 冷 媒 系 統 節 能 效 率Rp=1.0-Σαj×rj,αj與rj查表可得。
自 然 能 源 、 再 生 能 源 、 節 能 管 理 等 可 再 另 行 考 量 。 其 他 總 系 統 節 能 係 數 Rm=1.0-Σβk,βk 亦可查表得知。
式 中 :
EAC:空調系統節能效率,無單位 ACs: 冰 水 主 機 設 計 供 應 面 積 (㎡ /RT) ACsc: 冰 水 主 機 最 大 供 應 面 積 基 準 (㎡ /RT)
HCi: 各 冰 水 主 機 容 量 (RT), 1RT(冷 凍 噸 )= 3024Kcal/h
COPi: 冰 水 主 機 設 計 性 能 係 數 , 由 設 計 單 位 提 供 型 錄 證 明 , 無 單 位 COPci: 冰 水 主 機 設 計 性 能 係 數 標 準 , 無 單 位
Rs: 熱 源 節 能 效 率 , 無 單 位 Rf: 送 風 系 統 節 能 效 率 , 無 單 位
Rp: 送 冰 水 系 統 節 能 效 率 , 無 單 位 Rm: 其 他 總 系 統 節 能 效 率 , 無 單 位 3.3.3 照 明 系 統 節 能 效 率 評 估 法 ( EL 計 算 ) :
照 明 系 統 節 能 評 估 法 以 獎 勵 高 效 率 燈 具 設 計 為 主 , 要 求 採 用 高 效 率 光 源 , 希 望 能 達 成 全 面 螢 光 燈 設 計 標 準 之 20%節 能 量 為 目 的 , 以 照 明 用 電 密 度 基 準 UPDi 法 來 規 範 , 如 表 7【 綠 建 築 解 說 與 評 估 手 冊 2005 更 新 版 】 , 合 格 判 斷 公 式 如 下 :
EL={(Σ ni×wi×Bi×Ci×Di)/(Σ (Ai×UPDi))}×(1.0-β2-β3)≦ 0.8 始 通 過。
計 算 總 電 功 率 基 準(W=(Ai×UPDi)及實際總用電功率
(W=ni×wi×Bi×Ci×Di),若建物並無規劃使用任何再生能源,則β2=0,無 建 築 能 源 管 理 β3=0
式 中 :
EL: 照 明 系 統 節 能 效 率 , 無 單 位
Ai: 室 內 各 種 作 業 空 間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 )
UPDi:室 內 各 種 作 業 空 間 設 計 照 度 之 照 明 用 電 密 度 基 準 (W/㎡ )。查 表 7。
ni: 某 i類 燈 具 數 量 wi: 某 i類 燈 具 之 功 率 (W) Bi: 安 定 器 係 數 。 查 表 7。
Ci: 照 明 控 制 係 數 。
Di: 燈 具 反 射 效 率 係 數 。 查 表 7。
β2: 10×再 生 能 源 節 能 比 例 Rr β3: 建 築 能 源 管 理 系 統 效 率
表 7: 一 般 居 室 設 計 照 度 標 準 與 照 明 用 電 密 度 基 準 UPDi( W/㎡ )
安 定 器 效 率 係 數 B
燈 具 反 射 效 率 係 數 D
燈 具 種 類 燈 具 效 率 係 數 備 註
高 反 射 率 反 射 版 燈 具 0.9 應 附 擬 採 用 規 格 或 功 能 說 明
一 般 燈 具 1.0
照 度 標
準 (lX) 作 業 或 活 動 的 類 型 全 面 照 明 用 電 密 度 基 準
綠 建 築 用 電 密 度 基 準 UPDl
300
簡 單 視 覺 要 求 的 作 業,如 禮 堂、觀 眾 席 、 會 客 室 、 大 廳 、 休 息 區 、 書 庫 、 廚 房 、 候 診 室 等
12 12
500 中 等 視 覺 要 求 的 作 業 , 如 辦 公 室 、 會 議
室 、 教 室 、 圖 書 閱 覽 室 、 餐 廳 等 20 20 750 有 較 高 視 覺 要 求 的 作 業,如 縫 紉、繪 圖 、
運 動 比 賽 場 地 等 30
1000 難 度 很 高 的 視 覺 作 業 , 如 機 密 加 工 及 裝
配 、 顏 色 辨 別 等 40
1500 特 殊 視 覺 要 求 的 作 業 , 如 手 工 雕 刻 、 醫
院 之 檢 查 與 注 射 等 60
>2000 極 精 細 視 覺 作 業 , 如 精 密 機 械 與 電 子 零
件 製 造 、 外 科 手 術 等 80
30( 照 度 不 足 時 作 業 面 應 設 置 局 部 照 明 以 達 照 度 標 準 ) 體 育 館、挑 空 大 廳、禮 堂、大 講 堂、室 內 中 庭 等
天 花 高 度 大 於 五 米 以 上 之 特 殊 大 空 間
修 正 UPDi = 上 述 該 類 空 間 之 UPDiX 室 指 數 修 正 係 數 Mi
住 宿 類 建 築 、 展 示 、 商 業 建 築 等 空 間 不 予 評 估 茶 水 間、倉 庫、更 衣 室、廁 所、值 夜 室、停 車 場 、
儲 藏 室、樓 梯 間、電 氣 室、機 械 室、通 道 等 非 居 室 或 非 連 續 工 作 空 間
不 予 評 估
燈 具 種 類 安 定 器 效 率 係 數 備 註
電 子 安 定 器 0.8 應 附 擬 採 用 規 格 或 功 能 說 明 高 功 率 安 定 器 0.9 應 附 擬 採 用 規 格 或 功 能 說 明
普 通 安 定 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