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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 21 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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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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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第 21 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要點

一、 宗旨:

為表揚優秀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優良事蹟及對於社會之 特殊貢獻,以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相關議題之認識與關注,

特設置「金鷹獎」。 二、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三、 協辦單位:

教育部、文化部、勞動部、教育部體育署、各直轄市政府社會局、

各縣(市)政府。

四、 候選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國民。

五、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 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 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2. 積極奮進,努力不懈,對提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3. 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4. 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5.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福利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二)5 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

需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2)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 5 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 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 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六、推薦方式:

(一)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雇主團 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並請將相關資 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文藝創作者,

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三)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學校推薦 傑出之身心障礙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並 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五)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 所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轄區內 機關(構)推薦候選人,並請彙整所轄候選人相關資料後,

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六)全國性、省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本部所屬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機構得自行推薦候選人,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 查。

七、推薦作業:

(一) 推薦單位應於 106 年 5 月 5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

前,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一式 1 份。

2. 候選人生活照 2 張(4*6 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 候選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 各 1 份。

4.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 1 份。

5. 切結書 1 份及候選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 同一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 工,以推薦 1 名為限,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7. 各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薦候選人,應經團體理(董)

事會過半數通過,且以推薦 1 名為限;推薦時並應檢 附理(董)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 1 份。

(三) 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所送參選資料恕不退還,同時為顧及候 選人參選資料之保密性,將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後統一銷 毀,請候選人審慎提供參選資料。

八、評選程序:

(一) 初審:

由主辦單位組成「初審小組」,將參選候選人分為勞工組、

藝文組(具體育、文化、音樂、藝術..等專長者)、教育組

(優秀教職人員)、公益組等 4 組,每組擇優最多評定 20 名,總計最多評定 80 名候選人進入複審。

(二) 複審:

(4)

由主辦單位聘請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議題之學者專家 5 至 7 名組成金鷹獎評審委員會,就初審優良之候選人予以書面審 查,最多擇優評定 30 名候選人參與決審。

(三) 決審:

由主辦單位就複審優良者予以詳細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問,並召開金鷹獎評審委員會議依障礙類別、等級、性別 及區域分配衡平性,審慎評選決定當選人 10 名。

九、頒獎及表揚:

當選人經評定後,主辦單位將以正式公文函知當選人本人及其推 薦單位,並擇期舉行表揚典禮(地點、時間另定),獎勵內容為:

(一) 獎金新臺幣 1 萬元整。

(二) 金鷹獎座乙座。

(三) 金鷹獎章乙枚。

十、其他事項:

(一) 相關表格公布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站

(http://dpws.sfaa.gov.tw)。

(二) 得獎人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 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 追繳已頒發之獎章、獎座及獎金。

(三) 為保護參選人個人資料,相關文件應以密件處理。

十一、本案所需經費由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5)

切結書

本人 確實符合中華民國第 21 屆身心障礙楷 模「金鷹獎」選拔要點所訂「品德操守良好,最近 5 年內未曾 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 ,茲為參選中華民國第 21 屆身 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特立本切結書,如有不實,將自 動放棄參選資格,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此致

衛生福利部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

中華民國第 21 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候選人推薦表

請貼上 2 吋正面半身近照。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障 礙 類 別 障礙等級

聯絡

電話 (H) (O) (行動)

通訊 地址

(H) (O) 學歷

現職 經歷 優良事蹟 或特殊貢獻

本欄請以條列方式列出具體事蹟)

受獎紀錄 推薦單位評語

單位及主管用印

(請加蓋單位印信)

備 註

一、本推薦表請一律用電腦打字呈現。

二、請附候選人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身分證、以往得獎獎狀、傑出成就等有關資料影本各 1 份,以備查考

(所送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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