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107 年度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定之「托嬰中心評鑑指導手冊」。
(三)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
二、目的:
(一)發展性評鑑:提昇本市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輔導托嬰中心就行 政管理、教保活動、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等四向度,發展托育服務,
加強托嬰中心管理與輔導,以確保嬰幼兒正常成長。
(二)績效性評鑑:透過評鑑作業,加強對托嬰中心營運實務之瞭解以做 為業務輔導改善之參考,並經由評鑑制度選出績優者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列入輔導。
(三)知識性評鑑:透過評鑑藉以了解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對嬰幼兒照顧 以及學習指導之概況,探討托嬰中心實務問題,研擬可行的托嬰中 心服務行政管理機制,並撰寫「提昇托嬰中心服務品質報告」。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受託單位:
(一)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公益慈善之人民團體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設有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嬰幼兒保育等相關科系所之學 校。
五、委辦期間:自簽約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六、委託內容:
辦理本市各立案托嬰中心之評鑑,評鑑內容如下:
(一)評鑑對象:本市許可設立且已營運滿1年以上(當年度評鑑機構為前 年度12月31日前立案)之托嬰中心。
1.私立托嬰中心 44 家。
2.公共托嬰中心 17 家。
(二)評鑑方式及流程:
由受託單位組成專案工作小組及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委員協調會議、
機構評鑑說明會、回收機構自評表、評鑑小組實地訪評及評鑑後討論 會等作業,並撰寫整體評鑑報告。流程如下:
2
1.成立專案工作小組
由本局及受託單位共同組成評鑑專案工作小組,共同研議並擬定 評鑑委員資格遴選標準,提供評鑑委員建議名單。
2.成立評鑑小組並辦理協調會
(1)小組成員必須為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系所、公共衛生、護理及相 關科系之專(兼)任教師;或具備托嬰中心主管 3 年以上年資,且 任內托嬰中心曾獲評鑑為優等。
(2)評鑑小組成員不得為本市公共托嬰中心之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 人及相關督導人員,行政管理由本局、工務局、消防局等實務工 作人員擔任,托育活動、衛生保健由受託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擔 任,共計 5 人。
(3)評鑑小組負責規劃整體評鑑事宜,小組成員共同研議評鑑實施期 程、擬定評鑑指標及機構自評表、實地評鑑流程、評鑑等第認定 事項。有關評鑑之實施期程、指標、流程、等第認定等事項由本 局於評鑑實施前 3 個月公告之。
3.辦理機構說明會及回收機構自評表
說明會會議內容包括評鑑工作說明、各項評鑑指標準備要領、自 我評鑑以及配合評鑑注意事項等,並於期限內回收各托嬰中心自 評表。
4.實地評鑑
實地評鑑以 1 家托嬰中心 5 位評鑑委員實地訪評為原則(含行政管 理 3 位、托育活動 1 位、衛生保健 1 位),訪評程序為機構簡報、
資料檢閱、實地觀察與訪談相關人員、評鑑人員討論、綜合座談。
5.辦理評鑑討論會
於實地評鑑後,邀集評鑑小組成員討論實地評鑑結果,並確認評 鑑等第。
6.完成總體報告
撰寫高雄市立案托嬰中心評鑑成績與報告。
(三)評鑑項目及計分方式:
托嬰中心評鑑量表分行政管理、教保活動、衛生保健、社會福利四大 項目。
1.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方面佔關鍵評量指標 9 項,內容如下:
3
(1) 機構立案、收退費、收托、人員資格及兒童納保團體保險、公共 意外責任險與火險等、符合消防、公安、衛生與建管檢查相關規 定、定期召開教保或行政會議、機構設施與設備造冊列管。
(2) 訊息揭露-提供工作人員手冊與公開訊息、設有簡章或家長手 冊,訂有完善收托及收退費辦法,並確實執行。
(3) 人事管理與專業訓練-人事管理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作 人員依主管機關規定接受訓練。
(4) 危機事件處理與通報-訂有明確危機事件處理流程及防災演練計 畫,危機事件通報與處理紀錄完整。
2.教保活動-教保活動方面佔關鍵評量指標 7 項,內容如下:
(1) 適齡適性(含托育人員比例、幼兒活動空間及佈置、提供多元、
安全且適合幼兒之活動教具與媒材、托育環境清潔維護、提供適 齡適性環境與活動、能即時正向回應嬰幼兒需求等)、記錄嬰幼 兒學習狀況與生活情形。
(2) 親師合作(含兒童學習狀況與生活紀錄、與家長聯繫情形等)。
3.衛生保健-衛生保健方面佔關鍵評量指標 10 項,內容如下:
(1) 健康管理與疾病管控(含兒童疾病管控情形、通報流程、工作人 員之疾病管控知能、託藥流程與紀錄等)。
(2) 餐點製備管理(含餐點品質與衛生、餐飲設備及製備衛生等)。
(3) 照護環境安全維護(含機構整體環境衛生安全與防護措施等)。
4.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方面佔關鍵評量指標 2 項,內容如下:
(1) 提供相關福利措施(含優先收托弱勢兒童、發展遲緩嬰幼兒、提 供托育費用減免等)、與公司行號雇主簽訂契約辦理企業托兒服 務。
(2) 其他特色。
(四)評鑑等級標準:評鑑指標共包含 28 項關鍵指標,其中 11 項標註為 相關法規法定內容,各項指標均包含一至數項查核內容,評鑑指標的 查核內容應全數通過,該項關鍵評量指標始認為「通過」,若其中有 一項查核內容未通過,則該項關鍵評量指標為「未通過」,等第評比 計算方式為:
1.優等:通過指標數 25~28 項(其中指標須全數通過)。
2.甲等:通過指標數 22~24 項(其中指標須全數通過)。
4
3.乙等:通過指標數 19~21 項。
4.丙等:通過指標數 16~18 項。
5.丁等:通過指標數 0~15 項。
(五)評鑑結果申復方式:
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有意見者,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日起 14 日內,
得以書面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申 復以 1 次為限。
(六)獎勵與輔導
1.經評鑑優等及甲等之托嬰中心由本局頒發獎狀(牌)。
2.經評鑑列為丙等及丁等之托嬰中心,應接受後續輔導及複評,另相 關缺失將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規定處理。
七、經費概算:
(一) 本計畫採固定金額給付,所需經費共計 722,000 元,受託單位執行本 方案所需經費如超過本局委託經費,由受託單位自行籌措。
(二) 受託單位依照核撥經費項目,核實開支,並於 107 年 12 月 10 日前檢 附領據、支出明細表 (含經費支用表)報本局核銷,另於年度結束後 1 個月內提供評鑑成果報告函報本局備查。
八、委託辦理預期效益
透過評鑑作業,以提昇高雄市 61 家公私立托嬰中心行政管理、托育活動 與健康維護等品質,確保嬰幼兒托育權益,並提供嬰幼兒良好托育環境。
九、本計畫奉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其他未盡事宜比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 家庭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