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01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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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函
地址:10489臺北市朱崙街20號 承辦人:楊金昌
電話:02-87711019 傳真:02-8772870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175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專任運動教練請娩假(42日)期間,是否得以公費聘任 具同專長人員代理其職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3年6月11日府教體二字第1035419424號函。
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案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係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進用。
(二)查本辦法第14條第1項:「教練之服勤時間,由服務學 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
,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 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4 條第2項略以:「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 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
(三)爰本案請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本權責核處辦理,惟該代 理之專長人員資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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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之軟式網球運 動種類之教練證初級(含)以上之人員為優先。
2、無本辦法第10條消極資格限制之人員。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除 雲林縣政府外)、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各私立高中高職(不含北高新北三市)、各國立大專校院、各私立技術校院、本署 學校體育組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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