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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體育署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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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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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1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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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體育署 函

地址:10489臺北市朱崙街20號 承辦人:楊金昌

電話:02-87711019 傳真:02-8772870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175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專任運動教練請娩假(42日)期間,是否得以公費聘任 具同專長人員代理其職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3年6月11日府教體二字第1035419424號函。

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案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係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進用。

(二)查本辦法第14條第1項:「教練之服勤時間,由服務學 校依其工作屬性,視培訓、輔導、比賽等工作需要定之

,不受上課時間限制;其請假之假別、日數及程序,準 用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4 條第2項略以:「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 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

(三)爰本案請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本權責核處辦理,惟該代 理之專長人員資格部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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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2頁, 共2頁

1、持有教育部或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之軟式網球運 動種類之教練證初級(含)以上之人員為優先。

2、無本辦法第10條消極資格限制之人員。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除 雲林縣政府外)、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各私立高中高職(不含北高新北三市)、各國立大專校院、各私立技術校院、本署 學校體育組 2014-06-19

08: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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