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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強暴,各自表述?──從框架觀點省視戰後婦運的強暴法律改革(197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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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一個強暴,各自表述?──從框架觀點省視戰後婦運 的強暴法律改革(1971-1999)

To Each His/Her Own? The Women's Movement and Rape Law Reform in Post-war Taiwan(1971-1999)

湯詠煊 Yung-HsuanTang

指導教授:陳昭如博士 Advisor: Chen Chao-ju, S.J.D.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Februar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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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運用構框理論回顧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過程,俾以重新評價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歷史意義。我們所要問的問題是:從戰 後到 90 年代末期強暴法律改變以前,台灣出現了哪幾種對強暴問題的不同構框 方式?這些不同的認知框架如何對話與碰撞,最終造就了我國現有的強暴規範?

在 70 年代,主流法學論述以所謂的「保衛風化」框架看待強暴問題。刑法 規範對強暴犯罪的界定中,隱含了父權的意識型態,而「保衛風化」框架界定強 暴問題的方式,迴避了父權結構檢討與司法制度改革的可能。與此同時,政治人 物則以一種「維持治安」框架看待強暴問題,他們認為強暴犯罪破壞了社會秩序,

應透過加重刑罰、取消告訴乃論制及加強取締不良份子等方法,來改善強暴問題。

除了這兩種主流框架外,70 年代也已出現從性別角度定位強暴的聲音。除了女 作家們批判強暴問題的雜文,及美國女性主義的譯介作品外,呂秀蓮透過舉辦座 談會、撰寫文章與成立「保護妳」專線,積極討論、批判鮮少獲公共論壇重視的 強暴問題。她的批判中隱然浮現一種女人批判強暴問題的新構框。

呂秀蓮雖然因美麗島事件而入獄,台灣婦運對強暴問題的批判並未停止。

1982 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後,許多婦運者延續著呂秀蓮的努力,繼續從性別 角度來針砭強暴問題。而婦女新知與其他團體共同舉辦的 1984 年「保護婦女年」

活動,更象徵強暴、性騷擾問題在台灣婦運界議程中開始具備一定的重要性,不 同婦女團體各自以不同方式,共同打造一個從女人觀點批判強暴問題的「保障性 自主」框架。婦女團體反強暴運動的努力大致可分為兩條軸線。其一是透過事實 調查,建構關於強暴的新的犯罪圖像,並拆解主流論述的強暴神話;其二是關於 被害婦女的事後處遇,在警察、醫療、司法單位所遭受的不友善對待,婦女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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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述和制度改革方面均做出了一定成果。另一方面,從 80 年代末期開始,採

「維持治安」框架的政治人物在「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精神衛生法」和刑 法第 77 條「強制診療」規定的立法辯論時,紛紛提出他們對強暴法律的改革主 張。1994 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潘維剛刑法第 77 條修正案,更象徵著「維持治安」

框架爭取強暴問題詮釋權的一大勝利。「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 均是想要改變現狀的「挑戰者」框架。然而,這一階段的政治人物並未重視婦女 團體對強暴的批判,他們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往往忽略被害婦女的保障,或再製 了強暴神話。

1994 年 3 月,立委潘維剛在立法院會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說明,

婦女團體擁有了以「保障性自主」框架出發制定的新草案,得以挑戰既有的刑法 規範。有別於當時反性騷擾大遊行中出現的「性別宰制」構框,潘版草案以「性 別中立」構框的方式定位強暴,並採取抹平男女差異的中性化立法模式。然而,

妥協性的構框並未獲得支持,採「保衛風化」框架的政治人物,無法接受「性自 主」新法益與「婚內強暴入罪化」的可能,立法進度因而擱置停擺。1996 年底 爆發的「彭婉如命案」,及 90 年代末期台灣諸多重大犯罪事件的發生,為強暴法 律的改革再度提供契機。社會「維持治安」的呼聲甚囂塵上,「維持治安」框架 也影響了 1998 年刑法修正案的具體內容。在「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

框架的結盟下,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順利通過。然而,隨之而來的是刑 法學界關於此次修法「立法草率、重刑化」的批評。仔細分析刑法學界的修法評 價,我們發現此種負面評價可視為是舊有的「保衛風化」框架的反撲,而與「維 持治安」框架合作的代價,便是此次修法「保障性自主」的重要意涵被忽略了。

透過回顧婦女運動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及不同行動者、不同框架之間 的互動、競逐,本文希望能重新彰顯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歷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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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並為之後強暴法律的改革提供願景。

關鍵詞:強暴、構框、性自主、強暴神話、告訴乃論制、二度傷害、性別宰制、

婚內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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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thesis employs framing theory to review on the history of the reformation of rape lawsand the women’s movement to reevaluate the

historical importance of the amended Chapter16 of the Criminal Code in 1999.

The question here is: How many different framing approaches have been used to deal with rapes from the post-war period to the late 90’s when the Criminal Code was revised? How do these different framing

approachesinteract with one another so as to result in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f rape in our country?

In the 70’s, the dominant legal discourse examined rape issues in the frame of “Decency Protection,” which could skillfully avoid reviewing on the patriarchy and the possibilities of judicial reformation. At the same time, politicians treated rape issues in a frame of “Social Stability.” Now that rapes would seriously damage social order, they proposed several approaches, including stricter penalties, the cancellation of “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 and stepped up a crackdown on hooligans. Besides these two major framings, a surge of defining rapes from the feminist perspective also emerged out in the 70’s. Many female writers wrote essays to criticize rapes, and many feminist works being translated into Taiwan at that time. Lu, Xiu-Lian discussed and criticized on the rapes issues which the public forum seldom emphasized by holding seminars, writing essays and establishing a leased line named “Keep You Safe.” Her critiques vaguely presented a new feminist framing about rapes.

Although Lu, Xiu-Lian was sent to jail because of Formosa Event, women’s movement in Taiwan never ceased the critical fire on rape issues.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Awakening in 1982, the actors of women’s

movement continued to assess rape issues following the vein of Lu’s efforts.

Later in 1984, Awakening co-hosted “The Year of Women’s Protection” with other organizations, which symbolized issues of rapes and sexual

harassments beganto beon the agenda of women’s movement in Taiwan.

Different women organizations attempted to create a framing named

“Protection of Sexual Autonomy” to criticize rape issues from a feminist perspective. The efforts that were made by women organizations to fight against rape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dimensions. One is to construct the new criminal image of rapes and deconstruct the rape myths of the dominant legal discourses through the factual surveys. The other is that the women

organizations have made great efforts on improving discourse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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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ormation of the system concerning the unfriendly treatments on those female victims. On the other hand, politicians who adopted the framing of

“Social Stability” started advocating the reformation of rape laws during the debates over the legitimatization of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Mental Health Law, and No.77 “Compulsory Treatment” of Criminal Law. In 1994, the Legislative Yaun approved of the amendment of No. 77 Criminal Law proposed by Pan, Wei-Gang, which symbolized the victory of the framing of “Social Stability” on rape issues. The frames of “Protection of

Sexual Autonomy” and “Social Stability” are both a kind of “challenger” frame that desire to change the current situation. However, at that time, the

politicians did not pay attention to the criticism on rapes raised by women organizations, and ignored female victims’ protection or even reproduced rape myths in their reformation projects.

In March 1994, Pan Wei-Gang, the legislator, introduced the draft plan of Sexual Assault Crime Prevention Act. When women organizations owned the new draft plan designed from the frame of “Protection of Sexual Autonomy”, they can challenge the existing criminal laws better. Different from the frame of

“Male Domination” presented in the anti-harassment parade during that period, Pan’s draft plan defined rapes in a frame of “Gender Neutralization” and Pan adopted a neutral legislative mode that diminished sexualdifferences.However, the new frame of“Protection of Sexual Autonomy” was not accepted by those politicians who favored “Decency Protection,” which postponed the whole legislation process. Peng Wen-Ru event in 1996 and many serious crimes happening in the late 90s in Taiwan paved the way to the amendments again. The whole society called for a force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which largely influenced the concrete content of the amendment of Crime Laws in 1998. Under the alliance of “Protection of Sexual Autonomy” and “Social Stability”, Chapter16 of the Criminal Codewas successfully amended in 1999.Many Criminal law scholars criticized the amendment in 1999. When carefully analyzing their remarks, we can observe these negative comments are revival of the old frame of “decency protection.”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on of Sexual Autonomy” was ignored in this amendment when cooperating with the frame of “Social Stability.”

Through the 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the reformation of rape law advocated by the women’s movement, and the interactions as well as competitions between different actors and frames, this thesis hopes to represent the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amendment of Chapter16 of the Criminal Code in 1999, and supports references for the following reform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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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rape laws.

Keywords: rape, framing, sexual autonomy, rape myth, 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 secondary injury, male domination, marital 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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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前言... 1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一次退步的立法? ... 1

第二節文獻回顧 ... 6

第一項婦運與強暴法律改革的先行研究 ... 6

第二項構框理論 ... 8

第三項女性主義法學強暴理論 ... 10

第三節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 ... 13

第一項問題意識 ... 13

第二項研究方法 ... 14

第四節歷史分期與章節架構 ... 18

第二章開始發聲─「保衛風化」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外的女人觀點(1971-1982) ... 22

第一節「保衛風化」框架─70 年代主流的法學論述 ... 22

第一項 刑法規範中的強暴罪 ... 23

第一款強暴罪要保護什麼法益?... 23

第二款「姦淫」的定義... 24

第三款「至使不能抗拒」才算強暴... 25

第四款 強暴規範中的「妻子」與「少女」... 26

第五款隱含父權意識型態的刑法學說... 28

第二項 「保衛風化」框架的合理化策略 ... 30

第二節政治人物面對強暴問題──「維持治安」框架 ... 35

第一項「陳繡明命案」與政治人物的強暴問題因應策略 ... 36

第二項「維持治安」框架與「保衛風化框架」的比較 ... 39

第三節開始發聲─異於主流框架的女性觀點 ... 42

第一項 女作家們對「貞操」觀念的批判 ... 43

第二項呂秀蓮與新女性主義 ... 47

第一款與「保衛風化」框架的交鋒... 48

第二款問題化「二度傷害」與成立「保護妳」專線...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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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呂秀蓮的貢獻與侷限... 52

第三項譯介到台灣的美國女性主義論述 ... 54

第四節 70 年代女人反抗強暴的「伏流」 ... 57

第三章「保障性自主」框架的成形與「維持治安」框架的進擊(1982-1994) 60 第一節「保障性自主」框架的成形 ... 62

第一項婦女團體建構新的強暴犯罪圖像 ... 63

第一款關於「性騷擾」的事實調查報告... 63

第二款拆解「強暴神話」... 65

第三款「近親強暴」的發現... 68

第二項強暴被害婦女處遇的制度改革 ... 71

第三項強暴犯罪侵犯女人的兩種法益 ... 76

第四項婦女團體對「維持治安」框架的挪用 ... 79

第二節「維持治安」框架的進擊 ... 81

第一項 將強暴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制」 ... 81

第一款忽視被害婦女的「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草案立法討論 ... 81

第二款「保障性自主」論述被挪用以維繫告訴乃論制... 84

第三款「保障性自主」框架未必支持「告訴乃論制」... 86

第四款兩種框架合流的契機──「調查局女秘書強暴案」... 88

第二項女性立委挑戰強暴法律 ... 91

第一款女性立委提案再製了強暴神話... 92

第二款「保障性自主」論述與人權論述被用來反對女性立委提案 ... 94

第三款潘維剛「強制診療」規定的成功原因... 96

第三節「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的關係 ... 98

第一項界定強暴問題的三種框架 ... 98

第二項「挑戰者」框架間的關係:互相抵銷,但有合作可能 ... 101

第四章「保障性自主」框架與「保衛風化」框架的對決(1994-1999) ... 104

第一節「保障性自主」框架進入立法場域 ... 104

第一項「保障性自主」理念成為立法主張 ... 104

第二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的特色──「性別中立」構框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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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另一種可能──批判父權結構的「性別宰制」框架 ... 110

第四項「保衛風化」框架的回應:無法接受、無法理解 ... 114

第二節 「保障性自主」與「維持治安」框架聯手進擊 ... 118

第一項「彭婉如命案」成為修法契機 ... 119

第二項 1998 年的刑法修正案受「維持治安」框架影響 ... 120

第三節「保衛風化」框架的反撲 ... 126

第一項刑法學界對 1999 年修法的負面評價 ... 126

第二項修法評價忽略「保障性自主」重要意涵 ... 130

第四節中性立法的缺憾 ... 135

第一項漫長的強暴法律改革過程 ... 135

第二項沒有選擇的另一種立法可能 ... 136

第五章結論... 139

第一節研究回顧 ... 139

第二節研究限制與展望 ... 144

參考文獻... 150

【附錄一】刑法妨害風化/性自主罪章修法之法條對照表... 159

【附錄二】戰後台灣強暴法律改革相關大事紀(1971-2010)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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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一次退步的立法?

2010 年 8 月,媒體報導一名 6 歲女童獨自於圖書館樓梯玩耍時,遭男子誘 拐抱上大腿,用手指性侵得逞。嫌犯被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求處 7 年 10 月重刑;但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這名嫌犯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性交,改以 罪責較輕的對未滿 14 歲男女性交罪予以輕判。其後,媒體又陸續揭露臺灣司法 界接連幾起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例,引發台灣社會大眾群情激憤,網友遂於臉書 發起罷免法官連署之「開除恐龍法官」活動,約三十萬人進行連署,其於 2010 年 9 月 25 日發起「白玫瑰運動」。1

由於在引發爭議的幼童強暴案中,爭議的焦點是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反其 意願」?女童是否有性自主權的決定能力?輿論開始出現 1999 年妨害性自主罪 章修法是否妥當的質疑。張升星法官在中國時報的投稿社論中表示,婦女團體在 刑法修法過程過於偏執與隨興,造成法制疊床架屋,是造成爭議判決的「元凶」。

2而最高法院在 2010 年 9 月 7 日做出了 99 年刑庭第七次決議,認為「如行為人 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 人均應論以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不但沒有解決 既有的爭議,反而引發更多批判。3陳昭如認為最高法院並未根本地釐清性侵害 的強制概念,要真正保障平等的性自主權,必須全面翻修妨害性自主罪章,驅除

1台灣大百科全書,「白玫瑰運動」詞條,廖美淑撰稿,網路資料: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107,2013 年 1 月 13 日造訪。

2張升星,性侵法制紊亂元凶與共犯,中國時報,2010 年 9 月 7 日。

3爭點的整理參見,許玉秀,重新學習性自主-勇敢面對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200 期,第 302-323 頁,20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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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抗拒」的幽靈。4李佳玟則認為最高法院在輿論壓力下選擇性地擴張刑法 適用,違背了罪刑法定主義。若將刑法第 221 條「違反其意願」要件改為「未得 其同意」,或許不至於發生女童案此種爭議判決。5

在社會輿論對強暴問題與司法判決品質不滿的情況下,2011 年 3 月,行政 院院會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認為依現行規定,強制性交罪、猥褻罪成立 要件,必須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與社會大眾的認知有很大落差。法務部主張,

性侵害應釐清的是加害者的犯意,而不是被害人的意願,因此決定修法刪除「違 反意願」等要件。6另一方面,婦女團體則對法務部此舉提出抗議,認為將刑法 第 221 條的「違反其意願」要件刪除,會使妨害性自主罪章不再看見被害人的自 主權益,維護性自主權的重要精神也將消失,如此修法根本無法達到擴大保護的 效果。7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簡至潔與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賴芳玉律師均提到,

熟識強暴案件占了強暴案通報量的七成,這些案件未來上法庭審判時,極有可能 會因為「違反其意願」要件刪除,加害人都被判決無罪。8陳宜倩則認為,不明 就裡地刪除實踐「性自主」的違反意願要件,只是回到舊法從「貞節」出發的思 考,與性別有關的刻板印象並不會有所改變。9

4陳昭如,「不能抗拒」的幽靈,蘋果日報,2010 年 9 月 15 日。

5李佳玟,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正義,台灣法學雜誌,第 160 期,第 1-2 頁,,2010 年 9 月 15 日。

6聯合晚報,A12 版,2011 年 3 月 10 日,「政院刑法修正案強制性交刪違反被害人意願」;聯合報,

A12 版,2011 年 3 月 11 日,「違反意願才算性侵刪除」。

7婦女新知等民間團體,「堅決反對立法院通過妨害性自主的恐龍法條」記者會新聞稿,2011 年 2 月 22 日,網路資料: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dtl.asp?id=234&qtagword,2013 年 1 月 30 日造訪。

8聯合晚報,A4 版,2011 年 4 月 10 日,「性侵修法刪違反其意願婦團反對認將使熟識性侵被犧牲」

9陳宜倩,法務部要你拼死不從,蘋果日報,2011 年 03 月 30 日;受害人!法務部要你拚死抗拒 強暴犯,司法改革雜誌,第 83 期,第 20-21 頁,201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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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焦點拉回 1999 年,我們會發現,2011 年的刑法修法爭議,其實在十幾年 前就曾經出現過。1999 年 3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十 六章章名由「妨害風化罪」改為「妨害性自主罪」,明確定位刑法要保護的法益 為「性自主」。對於強暴犯罪的定義,新法與過去有諸多不同,包括:強暴罪的 保護對象擴大於男性,男性也可能成為強制性交罪被害人;強制性交罪的構成也 不再以行為人的行為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為要件,而是只要行為人以違反相對 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即可構成;此外,新修正刑法第 10 條增加第五項對於

「性交」一詞的定義,表明「性交」並不僅止於以往所理解的男女性器官的接合,

而是也包括其他部位或利用工具的接合;最後,依據新增刑法第 229 條之一的規 定,除了配偶之間的強制性交以及十八歲以下之人對於幼年性交猥褻以外,本罪 章犯罪全部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10

1999 年刑法以保障「性自主」的精神,重新翻修強暴犯罪的諸多規範,獲 得婦女團體的普遍讚揚。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現代 婦女基金會等婦女團體特別舉行記者會,以慶生的心情祝福該法的通過,聲稱這 是「遲來的正義」。11婦女新知雜誌上一篇文章「樂見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通過」

提到:「婦女團體引頸期盼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終於誕生了!……未來如果能好 好落實該法,國內婦女人身安全將有更進一步的保障。」12

然而,並非所有人對新刑法都有同樣正面的評價。在婦女團體和女性立委看 來是一大進步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在部分刑法學者與司法官的眼中卻是一場 災難。修法後,陸陸續續有刑法學者在法學雜誌叢刊上,發表對此次修法的分析 評價。從刑法學界對當時修法的負面評價中,我們可以發現兩個重點:其一,部

10黃榮堅,刑法增修概說,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2 期,頁 205-212,1999 年 6 月。

11聯合報,第 3 版,1999 年 3 月 31 日,「強姦罪改公訴罪婦女團體:受暴樣態從寬認定意義最大」

12「樂見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通過」,婦女新知,第 200-201 期,第 27 頁,1999 年 3-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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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學者不認為此次修法增加了對強暴被害人的「保護」,反而認為是對強暴罪被 告的「加重刑罰」;其二,在評價修法的論述中,女性立委與婦女團體被貼上了

「激情非理性、不懂法律」的標籤。

有些論者認為此次修法的特色是「加重刑罰」和「放寬犯罪要件」,如林東 茂提到,表面上看妨害性自主罪的法定刑全面降低了,然而強制性交罪的加重要 件卻不必要地大肆擴張。13劉邦繡檢察官則認為,刑法第十六章之修正,是在「治 亂世用重典」之思維下從事,想藉著刑罰的嚴厲性來威嚇社會大眾,企圖達到一 般預防效果,卻沒有針對刑法的體系而為思考,也沒有考慮到重刑化係對人性尊 嚴漠視的嚴重問題。14林山田教授則指出:

舊法制定公布施行當時,由於農業社會的性封閉與性保守,以及在性道德與 性倫理的高標準,所以刑法對於性犯罪的法定刑,自會相當嚴厲,而且高於其他 犯罪。在此高法定刑的基礎上,新法不反應性開放的社會現實,在法定刑的規定 上卻不降反昇,大有普遍提昇法定刑的趨勢,這是反社會現實的修法,也是想以 重刑提昇性道德的不當刑事政策。15

13林東茂指出:「強姦的處罰本來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改為強制性交之後,法定刑變成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猥褻原來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改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表面上看,這是立法者大發慈心,事實不然。降低處罰是因為這些罪的構成要件被縮水了,人與 人相處,在肉體上開玩笑跨越了分際,很容易成立這些罪」。參照,林東茂,評刑法妨害性自主 罪章之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 51 期,註(5),1999 年 8 月。

14劉邦繡檢察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性侵害犯罪新解--以一九九九年修正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風化罪為論述,律師雜誌第 267 期,頁 88,111,2001 年 12 月。

15林山田,評一九九九年的刑法修正,月旦法學雜誌第 51 期,頁 31,1999 年 8 月。此外林山田 教授提到:「刑罰絕非萬能的社會控制工具,更非教育的手段,而只是具有社會倫理非難性的法 律制裁手段,刑法只能維持最低限度的道德與倫理,而無能為力提昇個人道德與社會倫理。因此,

無法以性刑法做為提高性道德與性倫理的手段。新法看來法網大張,刑罰大漲,似乎欠缺就台灣 社會在性的領域中的諸多法事實,包括:性的自由化形成的性開放、各形各色蓬勃發達的色情行 業、法律特許的公娼、媒體與電腦網路上充沛的情色資訊等等。」參見,林山田,性與刑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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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者與婦團「不具法律專業」的形象,更是在學者對修法的沉痛批判 中躍然於紙上。如林山田認為:

此次刑法性侵害犯罪章,不可否認,是在婦女團體以其認同的主流性道德與 價值觀,打出男女平權與保護婦女的立法政策,透過全體女立委的連署,不必經 過媒體社會各界廣泛深入的討論,在幾位立委的努力奔走協商,也沒什麼刑事立 法政策上的思考,也不必考慮整部刑法的整體性,迅速一、二、三讀而成為新的 性刑法……追求男女平權與研修性侵害犯罪,實在看不出有何強烈的關聯性。在 立法背景上亦看不出早期在刑法性侵害罪立法上有何歧視婦女的理由,立法背後 若帶有激情,可能使理性的評估減損。16

學者陳子平亦認為,歷年來有關刑法上性犯罪的修改,由於受到少數立委及 某些團體的主導,而造成種種重大疑惑與適用上的困擾。令其無法理解的是:

為何在絕大多數刑法學者強烈反對下,那些少數的立委與團體依然如此堅持?

難道在這些人眼中,我們社會的犯罪現象,就只有性侵害犯罪而無其他更嚴重的 犯罪?難道思考犯罪現象時,只能以性侵害犯罪為中心?難道犯罪理論的原理原 則是以性犯罪為基礎?17

重新回顧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評價,我們會發現,「白玫瑰運 動」之後法務部的修法動作,其實有歷史脈絡可循,其意涵就是對 1999 年婦團 修法運動的不信任。而女童性侵判決後爆發的「違反其意願」要件爭議,某種程

強制性交罪為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2 期,頁 50-51,1999 年 6 月。

16前揭註,林山田,性與刑法--以強制性交罪為例,頁 52;劉邦繡檢察官,前揭註 14,頁 88-89。

17陳子平,臺灣刑法有關性犯罪修改的相關議題,法學新論第 18 期,頁 27,2010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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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也是對 1999 年修法成果的質疑。1999 年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在不同團體 之間有著懸殊的評價,而這樣的爭議甚至延續到了 2011 年。1999 年的刑法修法,

是基於特定意識形態的立法嗎?基於特定意識形態的立法,就一定是激情非理性、

未經審慎考慮的倉促立法嗎?這次修法,目的是封殺日常生活中的各種性活動,

以提昇性道德之名限縮人民的自由嗎?而法務部打算將「違反意願」要件刪除的 提案,是矯正過去的不當立法,還是違背了性自主保障的精神?以白玫瑰運動等 時事爭議為導火線,這些問題開啟了我的研究興趣。本文認為,回顧、檢視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過程,重新書寫這段婦運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有 助於我們看清當下爭議的時間向度,並對當年婦女團體的修法運動做出較適切的 評價。

第二節文獻回顧

第一項婦運與強暴法律改革的先行研究

為了探問我國強暴法律的改革歷程,本文先回顧相關議題的既有研究。既有 文獻均提到,我國性侵害犯罪刑事政策的轉變過程中,婦運扮演了主要推動的角 色。李佳玟即認為,我國性侵害犯罪法制主要係由婦運人士將性侵害問題塑造為 重要的社會問題,並與採「治亂世用重典」心態的保守勢力結盟,以「現代化/

西化」為法律改革目標,且在風險社會與風險管理思維的影響下,最終形成我國 性侵害犯罪法規範的樣貌與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模式。18其並指出,婦運人士基於 風險管理思維所推動的社區登記查閱制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與強制 治療制度(刑法第 91 條之一),可能會進一步深化所謂的「強暴迷思」。

18李佳玟,近年來性侵害犯罪之刑事政策分析--從婦運的角度觀察,收於,在地的刑罰‧全球的 秩序,第 61-123 頁,元照出版,2008 年 12 月。

(18)

7

張蕙蘭在碩士論文「控制性侵害」中,則從 Foucault 的論述與「知識/權力」

理論分析性侵害法規的演變歷程。19其認為,婦女團體在重大刑事案件的歷史契 機下,「再發現」了性侵害犯罪的嚴重性並重新建構性侵害概念。在「保護被害 人」、「追訴加害人」、「治療加害人」三條軸線上,不同專業群體各自建立起控制 性侵害的正當性,卻因為權力的相互對抗、彼此抵銷,使得「控制性侵害」出現 了諸多反改革的「非預期性後果」。

從李佳玟與張蕙蘭的研究中,我們留意到強暴問題並非「自始自終」都是台 灣社會主動關注的社會問題。讓媒體輿論、政府部門把關注的焦點放在對女人性 自主造成威脅的強暴問題上,需要婦運的努力、策略,及漫長的倡議過程。我們 也能從上述研究留意到強暴法律的改革成果不只涉及婦女團體,還有主張「重刑 化」的保守勢力與不同專業群體,法律的改變往往是不同行動者合縱連橫的結 果。

我國婦運與強暴法律改革的先行研究,對於 90 年代後期強暴加害人的處遇 政策的轉變,提供了深刻的觀察,然而由於其書寫的歷史敘事均始於 1988 年由 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成立的,對強暴被害人提供輔導服務的「婦女護衛中心」,我 們看不到更早之前如 70 年代,台灣婦運者對強暴問題進行倡議、行動的起源。

此外,先行研究以婦女團體、保守勢力、不同專業群體(如法學界、社工界、精 神醫學界)等「身分」來區分不同行動者,也讓我們容易忽略:即便具有婦女運 動者的相同「身分」,對於強暴問題也可能有種種不同的「觀點」或「界定方式」;

而對強暴問題所採取的不同觀點,即影響了行動者對「什麼行為構成強暴」與「對 強暴問題應採取何種對策」這兩個問題的回答。

19張蕙蘭,控制性侵害,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19)

8

第二項構框理論

當我們將焦點從行動者的「身分」轉向行動者的「觀點」時,我們就會注意 到:即便擁有相同身分的行動者,對強暴問題也可能有不同的界定方式;而雖然 在社會上佔據不同位置,對強暴問題卻可能共享同樣的看法與觀點。針對「看待 強暴有哪些不同觀點」此一問題,社會運動理論中的「構框理論」提供了有力的 分析視角。Snow, Benford 等人認為,所謂的「框架」(frame)一詞,是指「一種 簡化與濃縮『外在世界』的詮釋架構(interpretative schemata),其方式是強化與 符碼化個人環境中的對象、情境、事件、經驗與行動順序,無論是過去的或當前 的」。集體行動的框架有三項核心的要素,即診斷框架(diagnostic frame)、預測框 架 (prognostic frame)、與動機框架 (motivational frame)。「診斷框架」指認問題 之所在,並且分析其原因或責任;「預測框架」指出解決方案與其相應的策略、

對象;「動機框架」提出行動的終極理由,並且以道德呼籲的方式來召喚參與者 的熱情。20

從構框理論看強暴問題,我們會提出若干質疑:強暴作為一種始終存在的犯 罪現象。我國的強暴問題,何時不再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強暴犯罪如何被婦 女運動者以一種「性別不平等」的角度,重新予以構框,進而要求相關法律的改 革?婦運所發展出的構框,其內容與起源分別為何?對強暴問題的不滿與相關法 規的改革需求,並非憑空誕生,而是涉及有意識的界定問題與倡議改革策略的努 力。雖然強暴問題始終是婦女的夢靨,然而,若無婦女運動者給予新的詮釋、新 的認知世界的參考座標,強暴犯罪將持續被視為是生理的、個人的問題,無法引 發強暴法規範改革甚至是「強暴」概念的重新建構。

20Snow, David A. and Robert D. Benford (1988)“Ideology, Frame Resonance, and Participant

Mobilization”、Snow, David A. and Robert D. Benford (1992) “Master Frame and Cycles of Protest”轉 引自何明修,社會運動概論,第 151-157 頁,三民書局,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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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同一運動中,不同運動團體可能發展出不同的解讀社會問題的構框,進而 將責任歸屬於不同對象,並要求不同的改良方案。此外,優勢階級或反對運動者 也會發展出自己的構框方式,將問題視為是理所當然的、不可避免的,並將最終 的不利結果推給弱勢的個體承擔。何明修即指出,社運組織所處的衝突系統會影 響構框的內容,不只是社運組織在進行構框,其對立者也從事反制構框,這就形 成了一種相互競爭與對抗的論述情境。21

在社會運動的研究中,構框理論被用來分析運動者如何動員、號召群眾,然 而,構框理論除了分析集體行動外,更被擴大至分析對行動者對特定社會議題的 認知框架。Anna-Maria Marshall 即結合了構框理論與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

研究,分析女人如何認知、反抗性騷擾問題。透過訪談的方式,Marshall 探究美 國職場婦女如何認知、理解她們遭受的性騷擾侵害,她發現有三種主要的認知框 架。第一是受女性主義的影響,認為性騷擾問題是一種性別歧視,也是工作場所 的父權宰制現象;有些人則從管理階層的意識形態來解讀,認為性騷擾是個人失 職的表現,也影響了團隊士氣和工作效率;第三種框架則反對國家介入處理性騷 擾爭議,認為這打壓了私人自由,而女人也能利用身體的吸引力,反向賦予性騷 擾不同的能動意義。22官曉薇在「台灣反墮胎運動與人工流產法論述」一文中,

則將構框理論與法律論述的形成相連結,研究台灣九○年代末期至 2006 年的反 墮胎運動之構框,與立法歷程中的人工流產法論述如何產生關連。其指出:「立 法的言談是立法者及其他立法參與者進行溝通的過程,與構框是社會運動團體與 群眾間進行溝通說服的過程一樣,一個有效具共鳴的運動框架,很容易被立法參

21何明修,前揭註 20,第 166 頁。

22Marshall AM.,” Injustice frames, legality, and the everyday construction of sex harassment,” Law Soc.

Inq. 28(3):659-90.(2003).

(21)

10

與者於言談時使用為說服的內容。」23

除了分析婦女運動者對強暴問題的構框外,本文也將擴大社會運動研究中構 框理論的應用範圍,透過對刑法教科書、法學期刊文獻、立法院紀錄、省議會紀 錄等歷史資料的檢視,探討刑法學界、政治人物及相關議題的專家學者對強暴問 題有著怎樣的構框。檢視不同行動者對強暴問題的不同構框,有助於我們了解婦 女團體在倡議改革過程中須與哪些不同構框對話,而正是在這些不同構框的對話、

碰撞下,最終造就了我國強暴法律規範的現狀。

第三項女性主義法學強暴理論

女性主義法學對強暴問題的分析、批判,讓我們對婦女運動者構框強暴問題 的方式有更深入的了解。首先,女性主義法學者認為強暴罪是被「特殊對待」的 犯罪類型。強暴案件的比例非常高。在美國,每八名女性就有一名曾是強暴罪的 受害者24。大部分的強暴被害女性不會報案,即強暴犯罪存在嚴重的「犯罪黑數」

問題。跟其他重大犯罪比起來,強暴罪的定罪率是偏低的,且法官和陪審團傾向 於質疑強暴被害人的動機和可信度。

為何強暴犯罪被特殊對待了?「認知偏見」(cognitive bias)應該是重要因素 之一。女性主義法學者 Susan Estrich 在其著作《Real Rape》中,論證了美國法律 和司法系統存在著嚴重的「強暴迷思」25,即認為只有「陌生人」以「重大暴力」

23官曉薇,台灣反墮胎運動與人工流產法論述,收於何明修、林秀幸主編,社會運動的年代:晚 近二十年來的台灣行動主義,第 228 頁,群學出版,2011 年。

24這是 1992 年 4 月的統計數字。參照,MARTHA CHAMALLAS,INTRODUCTION TO FEMINIST LEGAL THEORY224(2003)。

25SUSAN ESTRICH, REAL RAPE: HOW THE LEGAL SYSTEM VICTIMIZES WOMEN WHO SAY NO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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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進行的強暴,才是「真正」的強暴;反之,佔強暴案件大宗的熟識者強暴 犯罪,或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害的強暴犯罪類型,就不被認定構成強暴罪。如果

「違反意願」的性交就應該評價為強暴的話,我們可以說,對於這些不被法院認 定為強暴案件的被害人,她們與熟識加害人之間的性交等於被「推定同意」了。

延伸自「典型強暴」的迷思,大眾也有一種「典型強暴加害人」的特定想像,

他一定是埋伏在暗巷,鬼鬼祟祟,心智不正常的變態;而不會是彬彬有禮的紳士、

和藹可親的伯父或鄰居大哥哥。這種「瘋狂」強暴犯的刻板印象過度簡化了複雜 多樣的犯罪事實,更容易讓人忽略日常生活中男人對女人性的宰制。Katharine K.

Baker 即主張我們應從性、陽剛氣質(masculinity)、父權宰制等不同角度,看到強 暴現象的多樣面貌。26如在輪暴犯罪中,強暴加害人在意的往往是證明自己的男 子氣概與凝聚團體向心力;反之,在年輕學生間的約會強暴中,加害人較在意的 是性慾的滿足。

熟識者強暴被忽視的最好例子,是法律對「婚內強暴」(marital rape)的赦 免。在美國,許多州將非暴力的婚內強暴除罪化,或視之為較不嚴重的犯罪。婚 內強暴不被認為是犯罪,跟把妻子當作丈夫的財產此種父權意識型態有關。對女 人的強暴被認為是一個男人對另一男人財產上的侵害,強暴未婚女性等於是剝奪 其父親嫁女兒的利益,強暴已婚女性則是被界定為破壞其丈夫的「性專屬權」。27 遲至二十世紀中葉,尚無任何國家將婚內強暴定位為犯罪行為,在婦女運動的努 力下,許多國家才逐漸以司法或立法的途徑來將婚內強暴入罪化。28本文之後會

26Katharine K. Baker, Once A Rapist? Motivational Evidence and Relevancy in Rape Law, 110 Harv. L.

Rev. 563, 565 (1997).

27NANCY LEVIT & ROBERT R. M. VERCHICK, FEMINIST LEGAL THEORY 179 (2006)。

28Theresa Fus, Criminalizing Marital Rape: A Comparison of Judicial and Legislative Approaches,39 VAND. J. TRANSNAT'L L. 484, 485 (2006).美國國務院人權報告中,目前已將婚內強暴入罪化的國家,

參見,網路資料:http://marriage.about.com/cs/maritalrape/f/maritalrape10.htm,2013 年 1 月 30

(23)

12

呈現,我國戰後刑法通說對婚內強暴也是採取否定的立場,在婦女團體持續地批 判、挑戰下,1999 年修法時才在新法第 229 條之一肯認婚內強暴的可罰性。

強暴迷思所造就的另一項後果,是大部分控訴強暴的女性被害人都被認定是

「誣告」的犯罪嫌疑人。然而,並沒有實證研究顯示誣告罪中謊稱被強暴的被害 人比例偏高,卻有研究指出當熟識者強暴案發生時,大部分人(包括女性)會將 女方視為誣告者。林芳玫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探討報紙讀者對 1994 年師大強 暴案報導的詮釋過程。訪談結果顯示,受訪者最關切的是女性當事人行為意向與 動機,而他們對其意向的推測使控訴強暴犯罪的女性被害人往往處於不具正當性 與可信度的位置。男性受訪者傾向於誇大強暴案濫訴與誣告的情況,而女性受訪 者即便畏懼強暴對其造成的身心上侵害,卻對自己的行為能力與應變能力有相當 自信。父權意識形態在男女兩性上不同的運作方式,造就了單方面課予女性預防 強暴的不利處境。29

這種對強暴被害人的不信任態度,也是強暴罪與其他犯罪被不同對待之處─

─「責怪被害人」現象。強暴被害人的證言即使被採信,她們也必須花費大量精 力來舉證她們不是半推半就、她們有拚命抗拒、她們沒有穿著暴露、她們是沒有 豐富性經驗的良家婦女……。司法系統基於強暴迷思而發展出的責怪被害人態度,

係大部分被強暴女性不願報案的原因(犯罪黑數問題),也是審判過程為人所詬 病的「二度傷害」問題。王曉丹的研究即探究了熟識者強暴被害人於審判過程中 的「失語」現象,包括「不語」及「不被聽見」。「不語」是指在性別文化的影響 下「不敢說、不能說」或「不知道怎麼說」;「不被聽見」,是因為法官運用的經

日造訪。

29林芳玫,強暴與強暴控訴:從真理到真理政權,臺灣社會研究,第 18 期,第 153-187 頁,199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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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法則往往蘊含不利於被害人的因素。30

女性主義法學強暴理論揭露了,在性別不平等權力關係下強暴犯罪如何被特 殊對待。首先,佔性別優勢地位的男性以其「認知偏見」主宰了關於強暴犯罪的 知識生產。從被壓迫者的位置來看,關於強暴的知識生產充滿了「強暴迷思」。 由於豁免婚姻內強暴和熟識者強暴對男性是有利的,所以出現了「典型強暴」和

「瘋狂強暴加害人」這樣的簡化理解。由於佔優勢地位的男性無法理解弱勢者的 想法,因此總認為對方「說不就是要」、「半推半就」,進而生產出「責怪被害人」

的論述和「虛假強暴控訴」的幻覺。強暴罪的「犯罪黑數」問題和審判過程中的

「二度傷害」問題,說明司法系統充斥著男性偏見。31

本文之後將論證,同樣處於父權不平等結構下,我國強暴問題與歐美社會有 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強暴犯罪常見的現象,如強暴迷思、婚內強暴不被承認、責 怪被害人、犯罪黑數和二度傷害問題,都是台灣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歷程中逐 步挑戰的問題。而在這過程中,女性主義法學的理論觀點也影響了運動者,被其 當作批判強暴犯罪的思想武器。

第三節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問題意識

如既有文獻指出的,婦女團體在強暴法律的修改中扮演了重要角色。90 年 代後期,隨著婦女團體性別平等的運動倡議,諸多國家法規範有了新的面貌,如

30王曉丹,聆聽「失語」的被害人,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80 期,2010 年。

31MARTHA CHAMALLAS, INTRODUCTION TO FEMINIST LEGAL THEORY 223-2544 (2003). NANCY LEVIT

& ROBERT R. M. VERCHICK, FEMINIST LEGAL THEORY 181-18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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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以後民法親屬編大幅修正,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2001 年兩性工 作平等法通過,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2005 年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通過。

同樣地,1997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強暴被害人的諸多保障規定,及 1999 年刑 法以「性自主」新法益取代舊法的「社會風化」法益的修法,也是婦女團體從女 性經驗出發,重新認識強暴現象,重新建立國家對於強暴犯罪應有的態度,並將 其聲音寫入國家法律的結果。32

然而,婦運修法並非一段線性的、進化的歷史過程。婦女團體從意識覺醒、

倡議婦女人身安全問題、推行對強暴被害人的服務,到立、修法改變國家法律關 於強暴的規範,過程中充滿了更多的迂迴與曲折,不但涉及婦團內部的異質性、

多元性、運動策略的不同選擇,也牽涉到婦女團體和刑法學界、政治人物等不同 行動者之間的結盟與鬥爭。在這段漫長、複雜的歷程中,究竟發生了哪些重大事 件?有哪些重要的爭辯?不同行動者對強暴問題有著怎樣不同的認知與定位?

這些行動者又是如何提出不同的構框,競逐並爭奪對強暴問題的詮釋權呢?

本文希望從構框理論的角度,回顧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過程,來重 新評價 1999 年刑法修法的歷史意義。質言之,本研究的問題意識是:從戰後到 90 年代末期強暴法律改變以前,台灣出現了哪幾種對強暴問題的不同構框?這 些不同的認知框架如何對話與碰撞?隨著時間演變框架本身又有怎樣的調整變 遷?

第二項研究方法

32王曉丹,從法社會的觀點論女性主義立法行動---女性主義法學在台灣的實踐及其法律多元主義 的面貌,東吳法學雜誌第 19 卷第 1 期,頁 51-78,200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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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採用的研究方法為女性主義法律史(feminist legal history)研究法。女性 主義法律史是探究性別、權力與法律之間交錯關係的歷史研究。女性主義法學的 理論觀點有助於我們以性別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去理解強暴問題,而經由歷史的考 察,我們才能了解強暴法律改革過程中的複雜和迂迴、了解現今關於強暴的法規 範為何是這幅模樣。

陳昭如認為,法律史研究法可以作為女性主義法學的有用方法,而女性主義 法學理論可以作為法律史的有用分析工具。33透過歷史,我們才能看到婦女運動 倡議改革過程中父權/男性宰制的轉化,不同的歷史敘事更讓我們看到一個不一 樣的過去,並了解種族/階級/性別的多元交錯性。而女性主義法學的理論概念 可以是「偵訊」歷史的有用分析工具。女性主義法律史並不宣稱自己進行中立、

客觀的描述,而是站在特定政治觀點解釋分析知識與權力關係。

女性主義立場論(feminist standpoint theory)是本文所採的認識論觀點。立場 論主張知識是特定社會情境的產物,也反映了該社會情境中的權力關係。34如果 我們拒絕接受「客觀中立的知識」這種假象,而肯認知識/性別權力的糾纏關係。

那麼,我們就會把焦點從「說什麼」轉向「誰來說」。言說者的身分是重要的,

知識生產者的性別位置是重要的。帶有特定性別/階級/種族等身分的生活經驗 會影響人們知識的生產及世界觀的形塑。無論有意或無心,佔優勢地位的群體會 將其對世界的認識當作是「理所當然」的唯一真理,他們的「主觀」意見成為了

「客觀」意見,他們的「特殊」經驗成為了「普遍」經驗。在客觀中立的論述背 後隱藏的是特定性別/階級/種族身分的事實。基此,本文認為從多數強暴犯罪

33陳昭如,抗拒失憶:女性主義法律史的理論與方法初探,王鵬翔編,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第一 輯,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第 175-213 頁,2008 年。

34詳細論述參照陳昭如,大法官解釋中的歷史與傳統——女性主義觀點的批判,中研院法學期刊,

第 7 期,第 113 頁,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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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即女性的角度,來探究強暴法律的改革歷史,較能清楚檢視保守論述背 後的父權意識型態。

1994 年,在潘維剛立委的主導下,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以「保障性自主」

理念重新建構強暴定義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該草案所採取的妥協式中 性立法模式,被其後的立法者所沿襲,最終也成為 1999 年刑法第十六章的修法 基調。柯志明在《番頭家》一書中,以小鋼珠(柏青哥)遊戲比喻歷史演化過程,

他提到:

歷史演化過程則比較像是在小鋼珠(柏青哥,pachinko, pinball game)遊 戲裡,沿著上窄下寬的樹枝狀路徑,拾級而下。每一個選擇不僅是放棄了一些可 能的替代機會,而且前一個選擇所決定的路徑往往限定了下一個選擇的可能路徑。

從事一個選擇的同時已經排除了其他的選擇,也構成了其後選擇的限制條件。35

人們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自己的歷史,而是在既有的、過去的條件下創造歷 史。回顧台灣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我們可以理解在某個歷史時點,行 動者做出了怎樣的選擇,而這樣的選擇如何影響並限制了之後事情的發展;我們 也可以發現,當時的行動者放棄了哪些路徑,而那些沒有選擇的路徑可能為今日 強暴法律的改革帶來更新的想像、更不一樣的思考。

在研究素材上,本文為探究不同時期不同行動者如何認知、討論並應對強暴 問題,將分析法規命令、立法院公報、省政府公報、省議會檔案等政府機關資料。

並從報章報導、統計資料、婦女團體期刊、學術界(法界、警界、醫療、社工單

35轉引自柯志明,「歷史的轉向:社會科學與歷史敘事的結合」,台灣社會學,第 10 卷,第 149-170 頁,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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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等)關於強暴相關的研究報告與論文中交叉比對歷史證據,以書寫這段歷史故 事。

在研究範圍的劃定上,本文重點將放在強暴犯罪與相關法令(刑法、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精神衛生法、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草案等)的改革上。本文所謂 的「強暴法律」,係廣泛地指稱我國所有對強暴犯罪規制有重要性的法律,包括 對強暴犯罪的定義及處罰規定(如刑法)、國家對強暴問題的刑事政策與保障被 害人措施(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強暴法律改革過程中涉及加害者處遇與 刑事追訴制度調整的法律(如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草案、精神衛生法、刑法強 制診療規定)。

針對名詞用語的部分,既有文獻已指出,從 1986 年到 2005 年,媒體報導使 用「強姦」或「強暴」一詞的比例逐漸降低,至於「性侵害」一詞的使用則在 1996 年以後逐漸增高,並於 2001 年之後成為報導中最常使用的詞彙36。在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時,因認為「姦淫」一詞帶有放蕩淫逸之意涵,所以 統一用「性交」代替。詞彙的使用本身即涉及使用者對強暴行為的定義與特定觀 點,本文認為「強姦」一詞帶有濃厚的傳統風化觀點,而「性侵害」一詞則過度 中性,無法突顯強暴犯罪的父權宰制色彩。本文在行文時將主要使用「強暴」此 一詞彙,然而,若在引用史料時發言人使用「強姦」或「性侵害」等詞彙,本文 即不予更動,以保留其原意。另外,史料中常出現「將強暴罪改為『公訴罪』」 此種說法,精確而言其意為將強暴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於「公訴」一 詞可彰顯「公共性」與「國家介入」等特點,簡明易懂,這或許是為何在立法討 論與媒體報導中「公訴罪」是常見的用語,本文亦將配合史料使用「公訴罪」一 詞。

36張蕙蘭,前揭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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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歷史分期與章節架構

承前所述,從戰後到 90 年代末期強暴法律改變以前,不同行動者出於不同 目的,以不同方式構框強暴犯罪問題,並相互競逐對強暴問題的詮釋權。1999 年刑法由「妨害風化罪章」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某種程度可視為婦運者構 框的勝利,其從女性經驗出發,重新構框強暴問題,並以婦運者的框架訂出新的 刑法草案,最後成功說服立法者接受這份草案。

本文重點放在台灣婦女運動批判強暴問題與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並以 此作為歷史分期的依據。既有的婦運史研究將戰後婦運區分為四個階段,包括 1970 年代呂秀蓮主導的第一階段,李元貞創辦的婦女新知雜誌社主導的第二階 段,第三階段則是解嚴後婦運,第四階段則是 1990 年代的婦女運動。37在台灣婦 運批判強暴問題的歷程中,前兩階段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故第二章寫作的起點 自 1971 年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義開始。呂秀蓮所發起的民間婦女運動,有別於 1950、1960 年代以國民黨婦工會為主的,對威權政府少有批判的官方婦女團體,

也是在 1971 年以後台灣社會對強暴問題才開始出現從「性別不平等」角度構框 的雛形;第三章的起始點是 1982 年。1982 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成為自呂秀 蓮因美麗島事件入獄後,台灣婦運新興的批判強暴問題的聲音。而婦女新知與解 嚴後陸續出現的不同婦女團體(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代表婦 女運動已出現組織性的力量來倡議強暴法律改革,80 年代以後,婦女團體對強 暴問題的構框也有所不同,開始挑戰所謂的「強暴迷思」。第四章的起始點則是 1994 年。1994 年 3 月,立委潘維剛在立法院會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

37陳昭如,以母之姓:人口政策下的從母姓法律動員(1970~1985),輔仁大學主辦,「預見下一 個台灣社會」?2010 台灣社會學年會論文,註 8,201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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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婦女團體不但對強暴問題有自己的討論框架,還進一步依此框架制定了新 的草案,得以挑戰既有的刑法規範。本文處理的年代到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 罪章修正通過為止,並一併討論修法後刑法學界對該次修法的分析評價。

本文第二章討論 1971 到 1982 年間,台灣社會主流論述中對強暴問題的不同 構框方式。主流的法學論述以所謂的「保衛風化」框架看待強暴問題。在刑法對 強暴犯罪的界定中,隱含了父權意識型態,而「保衛風化」框架界定強暴問題的 方式,迴避了父權結構檢討與司法制度改革的可能。在這個歷史階段,政治人物 則以一種「維持治安」框架看待強暴問題,他們認為強暴犯罪破壞了社會秩序,

應透過加重刑罰、取消告訴乃論制及加強取締不良份子等方法,來改善強暴問題。

在這兩種主流框架以外,70 年代也已出現以性別角度定位強暴的聲音。除了若 干女作家批判強暴問題的雜文,及美國女性主義的譯介作品外,呂秀蓮也透過舉 辦座談會、撰寫文章與成立「保護妳」專線,積極討論、批判鮮少獲公共論壇重 視的強暴問題。在呂秀蓮的批判中,我們隱然看到一種將強暴問題「性別化」的 新構框。

第三章以 1982 年「婦女新知雜誌社」的成立為起點。呂秀蓮入獄之後,台 灣婦運對強暴問題的批判並未停止。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後,我們看到許多婦運 者延續著呂秀蓮的努力,繼續從性別角度來針砭強暴問題。而 1984 年婦女新知 與其他團體共同舉辦的「保護婦女年」活動,更象徵強暴、性騷擾問題在台灣婦 運界議程中開始具備一定的重要性,不同婦女團體各自以不同方式,共同打造一 個從女人觀點批判強暴問題的「保障性自主」框架。婦女團體反強暴運動的努力 大致可分為兩條軸線。其一是透過事實調查,建構關於強暴的新的犯罪圖像,並 拆解主流論述的強暴神話;其二是關於被害婦女的事後處遇,在警察、醫療、司 法單位所遭受的不友善對待,這一階段的婦女團體在論述和制度改革方面均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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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定成果。另一方面,從 80 年代末期開始,採「維持治安」框架的政治人物 在「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精神衛生法」和刑法第 77 條「強制診療」規定 的立法辯論時,紛紛提出他們對強暴法律的改革主張。1994 年 1 月 18 日,立法 院三讀通過潘維剛刑法第 77 條修正案,更象徵著「維持治安」框架爭取強暴問 題詮釋權的一大勝利。「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均係想要改變現 狀的「挑戰者」框架。然而,這一階段的政治人物並未重視婦女團體對強暴的批 判,他們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往往忽略被害婦女的保障,或再製了強暴神話。

第四章的起始點是 1994 年。1994 年 3 月,立委潘維剛在立法院會提出「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說明,婦女團體擁有了以「保障性自主」框架出發制定的 新草案,得以挑戰既有的刑法規範。有別於當時反性騷擾大遊行中出現的「性別 宰制」構框,潘版草案是以「性別中立」構框的方式定位強暴,並採取不分男女 的中性化立法模式。然而,妥協性的構框仍未獲得支持,採「保衛風化」框架的 政治人物,無法接受「婚內強暴入罪化」的可能,立法進度因而擱置停擺。1996 年底爆發的「彭婉如命案」,及 90 年代末期台灣諸多重大犯罪事件的發生,為強 暴法律的改革再度提供契機。社會「維持治安」的呼聲甚囂塵上,「維持治安」

框架也影響了 1998 年刑法修正案的具體內容。在「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 治安」框架的結盟下,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順利通過。然而,隨之而來 的是刑法學界關於此次修法「立法草率、重刑化」的批評。仔細分析刑法學界的 修法評價,我們發現此種負面評價可視為舊有的「保衛風化」框架的反撲,而與

「維持治安」框架合作的代價,便是 1999 年修法的「保障性自主」重要意涵被 忽略了。

第五章是結論。希望透過回顧婦女運動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及不同行 動者、不同框架之間的互動、競逐,本文能重新彰顯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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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修法的歷史意義,並為之後強暴法律的改革提供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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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開始發聲─「保衛風化」框架與「維持治 安」框架外的女人觀點(1971-1982)

1971 年,呂秀蓮開始提倡「先做人,再做男人跟女人」的「新女性主義」,

其對強暴問題的批判,也出現了不同於主流觀點的、從性別角度出發的聲音。是 以本章以 1971 年為起點,探討婦運批判強暴問題的起源。

在深入探討呂秀蓮對強暴問題的構框以前,我們先來看看當時的台灣社會,

主流論述是以怎樣的觀點認識強暴問題,俾以了解呂秀蓮是要和哪些觀點對話。

本章之後會談到,70 年代有兩種界定強暴問題的主流框架,分別是法律人所採 取的「保衛風化」框架與當時政治人物抱持的「維持治安」框架。前者是我國刑 法學界、司法實務工作者看待強暴的方式,認為強暴犯罪破壞了社會風化法益;

後者是立法委員、省議員等政治人物及部分社會輿論對強暴問題的構框,認為出 於安定社會秩序的目的,應該對強暴法律有所調整。介紹完這兩種主流框架後,

我們再進一步檢視,婦女運動者對強暴犯罪的看法有何不同。

第一節「保衛風化」框架─70 年代主流的法學論述

1945 年 10 月 25 日起,1935 年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開始施行於台灣,

成為台灣自日治時期起第三部現代式刑法典。38自此之後,我國的強暴問題由刑 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所規制,刑法學者針對法律中強暴罪所提出的理論、

學說,法官針對強暴罪所作出的判決解釋,都代表了國家法律如何看待及規制強 暴犯罪問題。

38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第 243-244 頁,元照出版,201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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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對強暴罪相關法學論述,提出兩個層次的問題:一者,就法釋義學 層次而言,強暴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特色?在這些將人們日常生活行為納入刑法 中加以處罰的法律要件背後,隱含了怎樣的父權意識形態?二者,就整體刑事政 策層次言,法律人對強暴犯罪的想像圖像為何?法學論述中構框強暴問題的方式,

如何迴避了對社會結構及司法制度的批判可能?以下我們即從這兩個層面,來觀 察 70 年代主流法學界如何定位強暴問題。

第一項 刑法規範中的強暴罪 第一款強暴罪要保護什麼法益?

我們先以「體系解釋」的方法,判斷立法者認為強暴犯罪要保護的法益為何。

強暴罪既不是規範在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中,也不是規範在第二十六章「妨 害自由罪」章中,而是訂定在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章中。依當時教科書的通 說見解,「妨害風化罪」與「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鴉片罪」、「賭博罪」一樣,主要侵害的都是「善良風俗」法益,而不是個人法 益。3970 年代主流法學論述認為處罰強暴罪的目的在於「正人心而厚風俗」,如 學者韓忠謨指出:

人類情慾出自天性,原非法律所可得而支配之,是以文明社會咸賴道德以維 持風化,使男女性愛發乎情,止於禮,無背於公序良俗。然而世事複雜,個人性 慾生活不得其正,以至穢德彰聞,乖亂倫常,傷風敗俗,法律對之亦不能棄置不 問,故刑法爰就姦淫猥褻行為之妨及社會倫理而情節嚴重者,設處置明文,乃所

39陳樸生,刑法各論,第 168 頁,自版,1956 年;呂有文,刑法各論,第 168 頁,自版,1965 年;韓忠謨,刑法各論,第 254 頁,自版,1968 年;周治平,刑法各論,第 428 頁,自版,1968 年;蔡墩銘,刑法各論,第 350 頁,三民書局,1969 年;孫嘉時,刑法分則上冊,第 326 頁,

自版,1974 年。刑法教科書中,往往會提到因為強暴罪採告訴乃論制,強暴罪的保護法益應該 也兼及「個人法益」,但本文認為從具體構成要件的解釋及爭點的討論中,可以發現法學論述主 要保護的是所謂「善良風俗」的社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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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人心而厚風俗也。40

從這段文字中,我們可以發現當時的法學者對強暴問題採取的是「自然情慾 觀」,即認為「性」是人們的自然天性,本來只靠社會道德予以規範,當人類情 慾氾濫到傷風敗俗的程度時,法律不能再撒手不管,只能出動刑法予以規制。在 此種「自然情慾觀」中,道德、法律都只是防範的手段,真正製造強暴問題的人 類的「自然天性」,也就是人類的生理情慾本能。

第二款「姦淫」的定義

舊刑法第 221 條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 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文字中,明定 犯罪客體限於「婦女」,而對犯罪主體要件並無著墨,文義解釋上男人與女人均 有成為犯罪主體的空間。然而,當時的刑法理論普遍認為本罪主體以「男性」為 限,女性僅可與男性成立共犯關係(如按住被害人之口使其不得喊救41),不能 單獨成為犯罪之主體。42因此,所謂的「姦淫」專指「男性對女性的不法性交」,

如果是男性對於男性之性交行為,或女性強迫男性所為之性交行為,只能成立「猥 褻罪」43,而非「強暴罪」。同樣地,所謂「姦淫」的行為態樣,也只限定於「陰

40韓忠謨,前揭註,第 255 頁。

41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 2426 號刑事判例要旨:「甲婦於某乙強姦丙女之時,當場按住丙女之 口使其不得喊救,雖其意只在幫助強姦,而其按住被姦人之口,即係實施構成強姦要件之強暴行 為,自應成立強姦罪之共同正犯,原審認為幫助犯,適用法則殊屬錯誤。」

42陳樸生,前揭註 39,第 169 頁;呂有文,前揭註 39,第 168 頁;韓忠謨,前揭註 39,第 257 頁;周治平,前揭註 39,第 435 頁;蔡墩銘,前揭註 39,第 352 頁;孫嘉時,前揭註 39,第 326 頁;鄧海波,「以消除姦暴為維護女權的基礎」,法學評論,第 41 卷,第 7 期,第 10-11 頁,

1975 年 7 月;林山田,「論強姦罪與輪姦罪」,刑事法雜誌,第 23 卷,第 1 期,第 8 頁,1979 年 2 月。

43舊刑法第 224 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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莖對陰道的插入」,對身體的強行觸摸、手淫、口交、或使用器物進入性器官的 方式,都是該當「猥褻」行為而非性交。

刑法除了從性器官的角度定義「姦淫」外,姦淫行為「既遂」與否的討論也 環繞著「陰莖對陰道的插入」。學說上對姦淫行為至何程度始為完成,有三種說 法:(一)接觸說:認為兩性器官若已接觸,姦淫行為即屬完成;(二)接合說:認 為男子陰莖部分插入,姦淫行為即屬完成;(三)性慾滿足說:認為男性射精而滿 足其性慾時,姦淫行為始告完成。通說及實務判例均採「接合說」。44對於「姦 淫行為是否完成」的判斷標準,必須扣連著強暴罪保護法益來思考,也就是說,

當男人陰莖部分插入女人陰道時,刑法理論認為此時強暴罪要保護的「社會風化」

已遭到完全的破壞。值得注意的是,在姦淫行為「既遂」與否的討論中,無論是 接觸說、接合說、性慾滿足說,我們看到的圖像是加害男性的性慾是否滿足?滿 足到什麼程度?而被害女性的身體被傷害、性被侵犯的感受,在當時刑法理論中 是全然缺席的。

第三款「至使不能抗拒」才算強暴

根據法條文字,強暴犯罪的構成必須是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才該當。所 謂「不能抗拒」,係指「對犯罪手段無抗拒之可能,不以體力不敵之情形,即如 因心理上畏懼而失卻自由意志,或因藥劑、催眠術之控制,致喪失智力,不能反 抗等情形,均屬之」。45然而也有學說判例對「不能抗拒」採取較為嚴格的定義,

認為:「若行為人於求姦之際,尚無行強情形,僅因被姦者自己之疑慮,恐其將

44陳樸生,前揭註 39,第 169 頁;呂有文,前揭註 39,第 169 頁;韓忠謨,前揭註 39,第 257 頁;周治平,前揭註 39,第 439 頁;蔡墩銘,前揭註 39,第 353 頁;孫嘉時,前揭註 39,第 328 頁;陳培豪,「強姦罪原因分析及檢討」,法學評論,第 41 卷,第 2 期,第 15 頁,1975 年 2 月;林山田,前揭註 42,第 12 頁,1979 年 2 月。

45韓忠謨,前揭註,第 257 頁;孫嘉時,前揭註,第 327 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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