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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面對強暴問題──「維持治安」框架

第二章 開始發聲─「保衛風化」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外的女人觀點(1971-1982)

第二節 政治人物面對強暴問題──「維持治安」框架

70 年代,「保衛風化」框架將強暴犯罪問題構框為少數例外而非普遍的問題、

生理因素而非制度的問題、被害人自己招致而非加害男性應負責的問題,政府即 毋庸負擔降低強暴犯罪率的責任,父權刑法也沒有改革的必要。然而,難道 70 年代的台灣社會沒有改革強暴法律的呼聲嗎?

69陳樸生,前揭註 39,第 168 頁;韓忠謨,前揭註 39,第 256 頁;周治平,前揭註 39,第 429 頁;蔡墩銘,前揭註 39,第 352 頁;孫嘉時,前揭註 39,第 325 頁;陳培豪,前揭註 44,第 14 頁;林山田,前揭註 42,第 7 頁。

70舊刑法第 236 條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強暴罪未經告 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能提起公訴。

71楊大器,前揭註 50,第 25-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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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有的。有一群政治人物,對我國治安敗壞的社會環境相當不滿,他們 不滿足於「保衛風化」框架對強暴問題的解讀與對策,提出另一個可與之分庭抗 禮的「維持治安」框架。以下我們以 1975 年台灣社會發生的重大犯罪「陳繡明 姦殺案」為例,說明政治人物對強暴問題的構框有何不同。

第一項「陳繡明命案」與政治人物的強暴問題因應策略

1975 年 3 月 5 日深夜,台北市中山女中的高三學生陳繡明被發現陳屍在木 柵集應廟的戲台下,生前曾遭強暴。同月 17 號,警方宣布破獲此強暴殺人案,

兇手為常在本柵活動而且多次污辱單身少女的不良少年集團。72這起重大命案不 但引發當局對少年幫派與強力膠吸食問題的重視,也引爆社會大眾對強暴問題的 不滿。面對這起聳動社會的重大犯罪,許多政治人物均提出改革的對策,最常見 的主張是「加重刑罰」。台灣省議會張郭秀霞在省議會質詢時,建議司法當局修 正法律,以嚴懲強暴犯罪歹徒73;省議員張富、許信良、李玉泉等人,亦在質詢 時要求警務處拿出辦法來嚴懲不良份子,以保護善良人民,維持社會治安。74

事實上,70 年代重大強暴案件發生時,「嚴懲加害者」與「提高刑度」一向 是會被提出來的訴求。1974 年 12 月,台灣省議員何寶珍質詢時,要求政府重視 計程車司機強暴女乘客的問題,嚴懲不法之徒。751976 年 2 月,監察委員袁晴暉 向監察院院會提案,促請政府對於強暴案件加重量刑以保障婦女安全。其表示,

72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3 月 6 日,「高三女生陳繡明陳屍木柵集應廟檢方初步判斷為他殺衣 衫破損死前遭暴力」;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3 月 17 日,「木柵女生慘死案暴露社會老問題吸 食強力膠成癖膽大妄為不良青少年幫派迄未絕跡」。

73省議會公報,第 32 卷,第 25 期,第 1813 頁,1975 年 3 月 18 日。

74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3 月 27 日,「立委質詢女生命案防止少年犯罪應從教育著手省議員促 警處拿出辦法」。

75聯合報,第 3 版,1974 年 12 月 6 日,「少數司機行為乖張影響社會安甯省議員促政府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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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婦女貞操及人身自由,維持法律尊嚴,保存中華文化優良傳統,以肅社會 風化而維國本,對於強暴婦女案非從重量刑不可。761977 年,林耿清議員在省議 會質詢時,將強暴問題界定為「新公害」,認為婦女貞操一旦被奪則永不可能恢 復;司法人員對於強暴案件不得重罪輕罰,予以輕縱;至於生性激暴、精力旺盛 的強暴加害者,應該勒令其入勞役場所工作。77

除了嚴懲加害者與提高刑度外,訴求政府將強暴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使 強暴案件無法由加害人與被害人私下和解,亦係 70 年代政治人物主要訴求之一。

78台灣省議員中,何寶珍、謝修平、蔡瑞仁、歐石秀與黃國展,在 1975 至 1978 年間,均有提出取消「告訴乃論制」的主張。79立法委員邱家湖與監察委員丁淑 蓉,也分別於 1975 年、1977 年,建議政府修改法令,避免縱容強暴犯罪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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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這些政治人物要主張廢除強暴罪的「告訴乃論制」?原來在陳繡明命案 發生後,經由警方專案小組的偵查,才爆發台灣社會中令人駭異的事實──有兩 個不良青少年幫派分子,夜間經常三五成群施暴單身的少女。而當地曾受辱的女

76行政院機關檔案,檔號:0065/1-11-5-2-5/81,檔名:「袁委員晴暉提請政府對強暴案加重處刑案」。

另參照聯合報,第 3 版,1976 年 2 月 11 日,「監察委員促請政府 強暴案件加重處刑」;聯合報,

第 3 版,1976 年 12 月 19 日,「監委建議司法機關 強暴案件加重量刑」。

77省議會公報,第 36 卷,第 16 期,第 1821 頁,1977 年 4 月 13 日。歐石秀議員則建議對於強暴 罪犯採取重型政策,嚇阻犯罪之發生。參照省議會公報,第 36 卷,第 14 期,第 1434 頁,1977 年 6 月 13 日。

78舊刑法第 236 條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79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9 月 26 日,「輪暴或強暴婦女案不採告訴乃論省議員何寶珍建議政府 修改法令」;省議會公報,第 33 卷,第 17 期,第 1436 頁;省議會公報,第 34 卷,第 2 期,第 92 頁;省議會公報,第 39 卷,第 19 期,第 1766 頁。

80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10 月 4 日,「司法部長鄭重表示強暴案決嚴辦」;聯合報,第 3 版,

1977 年 12 月 21 日,「色狼不可以姑息強暴應改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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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後多半沒有報案,若非這起命案,警方不知道還要過多久才能發掘出這 層黑幕。81眾多強暴案件的爆發,使輿論開始質疑:這些少女為什麼忍氣吞聲,

不出面向治安機關檢舉?如果強暴犯罪發生後,均由加害者與被害人私下和解,

司法機關即無法介入強暴罪的偵查起訴,刑法的嚇阻作用亦淪為空談。因此,這 些政治人物認為,不能為了被害婦女的「名節」而姑息罪犯,強暴犯罪的犯人應 接受國家制裁。當被害人個人名譽和維持社會安定的目標有所衝突時,應該以後 者為優先考量。

除了「嚴懲加害人」與「廢除告訴乃論制」外,部分社會輿論及政治人物也 建議針對強暴案的始作俑者──不良少年幫派加以取締、規範。陳繡明命案發生 後,一篇聯合報社論〈狼來了〉建議政府採取下列措施以防範「色狼」問題:第 一、可依取締不良少年辦法,對行為不端,行跡可疑的不良少年,作適當的保安 處分。第二、可依取締少年幫會辦法,對不良少年組幫結盟,作徹底的掃蕩。第 三、可依違警罰法處理,對不良少年調戲女性、妨害風俗之行為,從重處罰。82 謝深山立委質詢內政部長林金生時指出,木柵及新店連續發生少女被輪暴事件,

顯見警力不足或執行勤務不力,建議應加強警力巡邏,以保障婦女的安全。83女 性立委魏佩蘭也向行政院建議,陳繡明命案發生後,政府當局應迅速展開掃蕩社 會死角的工作,內政當局應督飭治安機關切實取締幫派組織,定期巡邏,及突擊 檢查繁華地區與冷僻地區之不良份子之聚眾作惡、非法活動。84

81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3 月 19 日,「少女被污忍辱不報案歹徒狂獗逍遙法網外檢警絕對保密 無損受害人名譽放心提出檢舉不必怕惡漢報復」

82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3 月 20 日,「狼來了」。

83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3 月 23 日,「警署通令所屬加強巡邏嚴格取締不良少年加意保護夜行 婦女」

84聯合報,第 3 版,1975 年 3 月 25 日,「立委要求治安當局切實取締幫派組織警政署再令所屬遏 止少年犯罪并呼籲民眾勇於檢舉不良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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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維持治安」框架與「保衛風化框架」的比較

從上述對強暴問題的刑事政策建議中,我們可以發現,這些主張嚴懲強暴罪 的政治人物,與「保衛風化」框架共享了同樣的強暴犯罪人圖像。政治人物對於 強暴加害人的想像主要是以「不良少年」、「幫派分子」為主,認為這些精力充沛、

品行不良的年輕人是社會中潛藏的破壞治安的未爆彈,應該予以掃除、規制、教 育,以避免危害溫馴善良的社會大眾。與主流法學論述相同,他們也認為強暴犯 罪是社會中一小撮不良分子所製造的問題,並非普遍、正常的現象。

此外,無論是採「保衛風化」框架的刑法學者,或是持「維持治安」觀點的 政治人物,其強暴犯罪的圖像是相同的──都是「陌生人之間」出現「重大暴力」

的強暴案。就「保衛風化」框架而言,刑法強暴罪中「至使不能抗拒」的要件,

課予了被害婦女「盡全力反抗」的義務,而且是必須反抗到加害者不會誤解為「說

『不要』就是『要』」的程度,如此使得沒有出現「重大暴力」的強暴犯罪類型,

容易被認定是「和姦」而非強暴。其次,法學論述中隱含的女人的「性」為男人 所有的父權意識型態,對婚姻內強暴罪的否定立場,也使男女朋友、夫妻等熟識 者之間的強暴罪認定非常困難。最後,少數偏差者的形象設定,更使得「保衛風 化」框架所注重的強暴犯罪類型,限縮於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強暴。因為與 被害婦女有熟識關係的男性,往往不符合「變態強暴犯」的想像,因此也不被持

「保衛風化」框架的論者所重視。

另一方面,持「維持治安」觀點的政治人物對於強暴犯罪時間、地點的想像,

往往是夜晚的街頭,同樣也是「陌生人強暴」的犯罪類型。如陳繡明命案發生後,

謝深山立委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女工夜間下班被強暴,與其太晚下班有關;內 政部應嚴格執行工廠法有關女工不得晚上十時以後工作的規定,以保障女工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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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的安全。85女性立委魏佩蘭質詢時也向行政院建議,內政當局應督飭治安機 關切實取締幫派組織,定期巡邏,及突擊檢查繁華地區與冷僻地區之不良份子之 聚眾作惡,非法活動。86對這些政治人物而言,深夜街頭是強暴犯罪的溫床,而 家庭是溫暖的堡壘,只要婦女乖乖待在家,就不會受到不良分子的侵犯。

「維持治安」框架與「保衛風化」框架雖然共享了同樣的強暴加害者形象與

「維持治安」框架與「保衛風化」框架雖然共享了同樣的強暴加害者形象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