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障性自主」框架的成形與「維持治安」框架的進擊(1982-1994) 60
第三節 「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的關係
本章中,我們首先介紹「保障性自主」框架如何成形,其次討論持「維持治 安」框架觀點的政治人物以何種方式挑戰既有法秩序。從 80 年代末期開始,想 要將強暴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制」的的政治人物,及主張增訂「去勢」規定或刑 法第 77 條「強制診療」規定的女性立委,紛紛提出了他們對強暴法律的改革主 張。
在分析「保障性自主」與「維持治安」兩種挑戰者框架的關係之前,我們先 整理一下關於強暴問題的三種框架的內容:
第一項界定強暴問題的三種框架
216吳建昌,人性的呼喚:治理理性與台灣性侵害防治政策,科技、醫療與社會,第 6 期,第 80-81 頁,2008 年 4 月。
217聯合報,第 39 版,1995 年 11 月 30 日,「強制診療妨害風化罪犯令出難行」。
218精神醫學界在 2000 年以後如何競逐對強暴問題的詮釋權,參見張蕙蘭,前揭註 19。
99
第一種係「保衛風化」框架。以此框架看待強暴問題的法學者或司法實務工 作者認為強暴犯罪和黃色刊物、色情行業一樣,都是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
因此應該加以禁絕。「保衛風化」框架所重視的強暴犯罪類型是「陌生人」間施 以「重大暴力」的強暴,也就是最常進入司法審判系統的強暴案件,其將強暴犯 罪定位為性道德敗壞的問題,並歸咎於被害婦女行為的放蕩、不檢點,認為強暴 犯罪和其他犯罪比起來並無特殊處理的必要。
第二種係「維持治安」框架。「維持治安」框架通常是政治人物、部分社會 輿論看待強暴問題的方式。與「保衛風化」框架相同的是,此框架重視的強暴犯 罪類型也是「陌生人」間施以「重大暴力」的強暴,也認為強暴犯罪往往是少數
「不正常人」的行為。然而,由於「維持治安」框架認為強暴罪和其他重大暴力 犯罪一樣,均破壞了社會秩序,使民眾人身安全不獲保障,強暴法律因此有改革 的必要。此框架解決強暴問題的策略是針對強暴罪加害人予以威嚇重罰或矯治處 遇,主張強暴罪改採「非告訴乃論制」與主張將強暴加害人予以「去勢」或「強 制診療」,都是基於此種思考的提案。
第三種係「保障性自主」框架。「保障性自主」框架自 1970 年代已萌芽,80 年代後逐漸成形。其從強暴被害人經驗出發,認為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強暴、性騷 擾問題侵害了婦女的人身安全與身體自主權。意識到性別不平等的權力關係,此 框架也呼籲改善司法審判過程中的「二度傷害」問題,為被害婦女設計更完備的 保障措施。此外,「保障性自主」框架重新定義了強暴行為,認為熟識者之間及 婚姻關係中違反意願的性交都是強暴,將強暴犯罪侷限於陌生人強暴或怪罪被害 人的想法,是所謂的「強暴迷思」,應該予以拆解對抗。
100
101
開始,以多篇論文討論各種強暴法律改革議題,221其為國內首位全面檢討強暴刑 法規範的學者。其中,林漢堂時任警政署保安組組長,許福生則是警政研究所區 隊長,他們的文章中均有提到現代婦女基金會與台北市警局合作下,對強暴罪偵 查程序的若干改革,這似乎意味著在婦女團體的努力下,警察體系也開始對偵查 過程的「二度傷害」問題有一定程度的反省。
第二項「挑戰者」框架間的關係:互相抵銷,但有合作可能
在本章此一歷史階段中,我們看到許多持「維持治安」框架觀點的政治人物,
已試圖在不同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改革強暴法律。無論是 1989 年「危害治安治罪 暫行條例」草案第 9 條欲改採非告訴乃論制的嘗試,1990 年立法院審議「精神 衛生法」草案時,謝美惠立委建議增訂的「去勢」規定,或是 1994 年潘維剛立 委提出的刑法第 77 條「強制診療」規定修正案,都是基於透過擴大國家權力,
針對強暴加害人予以嚴懲、矯治,以穩固、安定社會秩序的思考。
而在這段時間中,婦女團體反強暴運動的努力大致可分為兩條軸線。第一是 透過事實調查,婦女團體建構出關於強暴犯罪的新的圖像,拆解了主流論述的強 暴神話。第二是關於強暴被害婦女的事後處遇,在警察單位、醫療單位、司法單 位制度改革上的批判。可惜的是,從「維持治安」派政治人物的強暴法律改革倡 議中,我們鮮少看到其以「保障性自主」框架對強暴問題的構框,來批判強暴犯
221包括:夫妻間強暴應否入罪?強暴罪被害人是否應排除男性?強暴罪「不能抗拒」要件是否恰 當?強暴罪矯治處分應如何進行?告訴乃論制度是否應調整?參照,許福生,夫妻間強姦罪之研 究,警政學報,第 21 期,第 41-76 頁,1992 年 7 月;強姦罪行為主體與客體之檢討,警學叢刊,
第 23 卷,第 1 期,第 75-76 頁,1992 年 9 月;強姦罪行為之檢討,警政學報,第 22 期,第 23-46 頁,1993 年 1 月;強姦罪立法沿革之探討,警學叢刊,第 24 卷,第 2 期,1993 年 12 月;強姦 犯強制矯治處分之探討,警學叢刊,第 24 卷,第 3 期,第 145-161 頁,1994 年 3 月;強姦罪告 訴乃論及其處理方式之檢討,警學叢刊,第 25 卷第 1 期,1994 年 9 月。
102
罪。在「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草案的立法討論,許多政治人物認為「被害婦 女保障」和「社會正義」是二元對立的關係,可以為了後者而犧牲前者;而號稱 為婦女發聲的女性立委,所提出的主張竟然再製了婦女團體努力對抗的「強暴神 話」,再度將強暴問題定位為少數異常者、偏差者的問題,而不是檢討批判整個 父權宰制結構。
弔詭的是,「保障性自主」的論述反而被挪用以反對「維持治安」派政治人 物的主張。在「告訴乃論制」爭議中,「保障被害婦女,避免二度傷害問題」被 當作維持告訴乃論制的理由。婦女團體對強暴迷思的拆解,更是被反對者拿來攻 擊女性立委針對「精神病患強暴犯」的主張,是以偏概全且侵犯人權的做法。
同樣作為挑戰既有強暴法律的「挑戰者」框架,婦女團體打造「保障性自主」
框架的努力,卻很少獲得「維持治安」派政治人物的重視。然而,我們也看到了 兩種框架可以合流、結盟的契機。部分婦女團體在批判強暴問題時,挪用「維持 治安」框架的論述來號召群眾支持。她們強調,在一個強暴犯罪頻仍且司法體系 不重視的社會中,女人隨時都活在人身安全可能受侵犯的恐懼當中。這種「每個 女人都是潛在的被害人」的想法,與「維持治安」框架的訴求相互呼應,兩者都 欲求一個治安良好、犯罪率下降的社會。此外,自 1990 年以後,朱鳳芝、葉菊 蘭、周荃等女性立委就強暴罪「告訴乃論制」的刑法修正提案中,我們也可發現
「保障性自主」框架未必支持維持告訴乃論制的現狀,而 1993 年「調查局女秘 書強暴案」的爆發,更為兩種「挑戰者」框架的合流提供契機。婦女團體似乎漸 漸體認到,要保障性自主、保障女性被害人,維持既有的「告訴乃論制」是絕對 不足的。
在此歷史階段中,「維持治安」框架與「保障性自主」框架的關係是「互相
103
抵銷,但有合作的可能」。在下一章中,我們會談到,由於 90 年代末期台灣社會 重大犯罪案件頻仍,兩種「挑戰者」框架有了進一步合流、結盟的機會,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通過,既是婦女團體長期努力的結果,也是與「維 持治安」派政治人物結盟的結果。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