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前言
第三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
第一項問題意識
如既有文獻指出的,婦女團體在強暴法律的修改中扮演了重要角色。90 年 代後期,隨著婦女團體性別平等的運動倡議,諸多國家法規範有了新的面貌,如
30王曉丹,聆聽「失語」的被害人,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80 期,2010 年。
31MARTHA CHAMALLAS, INTRODUCTION TO FEMINIST LEGAL THEORY 223-2544 (2003). NANCY LEVIT
& ROBERT R. M. VERCHICK, FEMINIST LEGAL THEORY 181-188 (2006).
14
1996 年以後民法親屬編大幅修正,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2001 年兩性工 作平等法通過,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2005 年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通過。
同樣地,1997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強暴被害人的諸多保障規定,及 1999 年刑 法以「性自主」新法益取代舊法的「社會風化」法益的修法,也是婦女團體從女 性經驗出發,重新認識強暴現象,重新建立國家對於強暴犯罪應有的態度,並將 其聲音寫入國家法律的結果。32
然而,婦運修法並非一段線性的、進化的歷史過程。婦女團體從意識覺醒、
倡議婦女人身安全問題、推行對強暴被害人的服務,到立、修法改變國家法律關 於強暴的規範,過程中充滿了更多的迂迴與曲折,不但涉及婦團內部的異質性、
多元性、運動策略的不同選擇,也牽涉到婦女團體和刑法學界、政治人物等不同 行動者之間的結盟與鬥爭。在這段漫長、複雜的歷程中,究竟發生了哪些重大事 件?有哪些重要的爭辯?不同行動者對強暴問題有著怎樣不同的認知與定位?
這些行動者又是如何提出不同的構框,競逐並爭奪對強暴問題的詮釋權呢?
本文希望從構框理論的角度,回顧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過程,來重 新評價 1999 年刑法修法的歷史意義。質言之,本研究的問題意識是:從戰後到 90 年代末期強暴法律改變以前,台灣出現了哪幾種對強暴問題的不同構框?這 些不同的認知框架如何對話與碰撞?隨著時間演變框架本身又有怎樣的調整變 遷?
第二項研究方法
32王曉丹,從法社會的觀點論女性主義立法行動---女性主義法學在台灣的實踐及其法律多元主義 的面貌,東吳法學雜誌第 19 卷第 1 期,頁 51-78,2007 年 7 月。
15
本文將採用的研究方法為女性主義法律史(feminist legal history)研究法。女性 主義法律史是探究性別、權力與法律之間交錯關係的歷史研究。女性主義法學的 理論觀點有助於我們以性別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去理解強暴問題,而經由歷史的考 察,我們才能了解強暴法律改革過程中的複雜和迂迴、了解現今關於強暴的法規 範為何是這幅模樣。
陳昭如認為,法律史研究法可以作為女性主義法學的有用方法,而女性主義 法學理論可以作為法律史的有用分析工具。33透過歷史,我們才能看到婦女運動 倡議改革過程中父權/男性宰制的轉化,不同的歷史敘事更讓我們看到一個不一 樣的過去,並了解種族/階級/性別的多元交錯性。而女性主義法學的理論概念 可以是「偵訊」歷史的有用分析工具。女性主義法律史並不宣稱自己進行中立、
客觀的描述,而是站在特定政治觀點解釋分析知識與權力關係。
女性主義立場論(feminist standpoint theory)是本文所採的認識論觀點。立場 論主張知識是特定社會情境的產物,也反映了該社會情境中的權力關係。34如果 我們拒絕接受「客觀中立的知識」這種假象,而肯認知識/性別權力的糾纏關係。
那麼,我們就會把焦點從「說什麼」轉向「誰來說」。言說者的身分是重要的,
知識生產者的性別位置是重要的。帶有特定性別/階級/種族等身分的生活經驗 會影響人們知識的生產及世界觀的形塑。無論有意或無心,佔優勢地位的群體會 將其對世界的認識當作是「理所當然」的唯一真理,他們的「主觀」意見成為了
「客觀」意見,他們的「特殊」經驗成為了「普遍」經驗。在客觀中立的論述背 後隱藏的是特定性別/階級/種族身分的事實。基此,本文認為從多數強暴犯罪
33陳昭如,抗拒失憶:女性主義法律史的理論與方法初探,王鵬翔編,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第一 輯,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第 175-213 頁,2008 年。
34詳細論述參照陳昭如,大法官解釋中的歷史與傳統——女性主義觀點的批判,中研院法學期刊,
第 7 期,第 113 頁,2010 年。
16
被害人,即女性的角度,來探究強暴法律的改革歷史,較能清楚檢視保守論述背 後的父權意識型態。
1994 年,在潘維剛立委的主導下,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以「保障性自主」
理念重新建構強暴定義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該草案所採取的妥協式中 性立法模式,被其後的立法者所沿襲,最終也成為 1999 年刑法第十六章的修法 基調。柯志明在《番頭家》一書中,以小鋼珠(柏青哥)遊戲比喻歷史演化過程,
他提到:
歷史演化過程則比較像是在小鋼珠(柏青哥,pachinko, pinball game)遊 戲裡,沿著上窄下寬的樹枝狀路徑,拾級而下。每一個選擇不僅是放棄了一些可 能的替代機會,而且前一個選擇所決定的路徑往往限定了下一個選擇的可能路徑。
從事一個選擇的同時已經排除了其他的選擇,也構成了其後選擇的限制條件。35
人們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自己的歷史,而是在既有的、過去的條件下創造歷 史。回顧台灣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我們可以理解在某個歷史時點,行 動者做出了怎樣的選擇,而這樣的選擇如何影響並限制了之後事情的發展;我們 也可以發現,當時的行動者放棄了哪些路徑,而那些沒有選擇的路徑可能為今日 強暴法律的改革帶來更新的想像、更不一樣的思考。
在研究素材上,本文為探究不同時期不同行動者如何認知、討論並應對強暴 問題,將分析法規命令、立法院公報、省政府公報、省議會檔案等政府機關資料。
並從報章報導、統計資料、婦女團體期刊、學術界(法界、警界、醫療、社工單
35轉引自柯志明,「歷史的轉向:社會科學與歷史敘事的結合」,台灣社會學,第 10 卷,第 149-170 頁,2005 年。
17
位等)關於強暴相關的研究報告與論文中交叉比對歷史證據,以書寫這段歷史故 事。
在研究範圍的劃定上,本文重點將放在強暴犯罪與相關法令(刑法、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精神衛生法、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草案等)的改革上。本文所謂 的「強暴法律」,係廣泛地指稱我國所有對強暴犯罪規制有重要性的法律,包括 對強暴犯罪的定義及處罰規定(如刑法)、國家對強暴問題的刑事政策與保障被 害人措施(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強暴法律改革過程中涉及加害者處遇與 刑事追訴制度調整的法律(如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草案、精神衛生法、刑法強 制診療規定)。
針對名詞用語的部分,既有文獻已指出,從 1986 年到 2005 年,媒體報導使 用「強姦」或「強暴」一詞的比例逐漸降低,至於「性侵害」一詞的使用則在 1996 年以後逐漸增高,並於 2001 年之後成為報導中最常使用的詞彙36。在 1999 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時,因認為「姦淫」一詞帶有放蕩淫逸之意涵,所以 統一用「性交」代替。詞彙的使用本身即涉及使用者對強暴行為的定義與特定觀 點,本文認為「強姦」一詞帶有濃厚的傳統風化觀點,而「性侵害」一詞則過度 中性,無法突顯強暴犯罪的父權宰制色彩。本文在行文時將主要使用「強暴」此 一詞彙,然而,若在引用史料時發言人使用「強姦」或「性侵害」等詞彙,本文 即不予更動,以保留其原意。另外,史料中常出現「將強暴罪改為『公訴罪』」 此種說法,精確而言其意為將強暴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於「公訴」一 詞可彰顯「公共性」與「國家介入」等特點,簡明易懂,這或許是為何在立法討 論與媒體報導中「公訴罪」是常見的用語,本文亦將配合史料使用「公訴罪」一 詞。
36張蕙蘭,前揭註 19。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