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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學校教師服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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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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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學校教師服務條件

試用期 : 由二零 年 月 日起,為期兩年。

職級 :

薪級 :

教師的薪級表,須按《小學/中學/特殊學校/資助學校*資助則 例》以及政府不時發出的有關通告而釐定。本文所列的薪級 表,僅屬校方的評估,教育局的評核結果才是最終決定。在教 師獲聘用後的任何時間內,如教育局認為校方的評薪結果不準 確,則在校方的要求下,教師必須悉數退還按局方最終評核結 果計算出來的多付薪金。

支薪辦法 : 教師將於每月收取應得的全部薪金,除依例繳交的公積金供款 外,不得有任何扣減。[《僱傭條例》第 32(2)(g)條訂明,僱主 可應僱員的書面要求扣除的工資,須是該僱員經由僱主繳交為 使其得益而合法設立的任何退休計劃的供款。又根據《僱傭條 例》第 32(3)條,在任何一個工資期所扣除的工資總額(因缺勤 及未支付贍養費而扣除者除外),不得超過該工資期須付給僱員 的工資的半數,但獲得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者不在此限。] 教 師薪金須在工作月份的最後一天或以前撥入教師的銀行戶口,

或用學校的正式戶口支票支付。在學校假期內,教師仍可繼續 支薪,但離職時則須依照下述支薪規定辦理。

增薪日期 : 教師就職日期如在十五日或以前者,其增薪日期為該月份的第 一天;如在十六日或以後者,其增薪日期則為下一月份的第一 天。不過,倘教師放取無薪假期,其增薪日期會根據教育局常 任秘書長不時發出的指示而調整。此外,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如認為教師的工作表現未能令人滿意,可循有關《資助則例》

所載的程序暫停該教師的增薪點。

公積金 : 教師須依照《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每月撥出底薪(包 括經教育局批准作該用途的任何津貼)的百分之五作公積金供 款。同時,政府亦按照該教師的供款情況撥出適當數目的款項 存入該教師的公積金戶口內。

強積金 : 對於須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參加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 金)計劃的僱員,學校作為僱主應就每段供款期 -

(a) 向強積金計劃受託人作出僱主的強制性供款;以及

(b) 從僱員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強制性供款(而不應將僱主 供款包括在僱員有關入息內)。

假期 : 教師可根據《僱傭條例》和《資助則例》相關條文的規定,享 有病假(有薪或無薪)、產假(有薪或無薪)、侍產假(有薪 或無薪)、肺病特別假期(有薪或無薪)、每學年最多2 天的 特別假期(有薪)、預先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批准的進修假期

(有薪)、出任陪審員或證人的假期 (有薪),以及每學年 放取最多14 天假期參與特別活動(有薪)。

年假 : 為確保學校運作暢順及配合校務需要,教師的有薪年假已納入

(2)

每年90 天的主要學校假期(包括公眾假期)內。

離職及通知

期限 : (a) 由教師提出

教師如欲終止聘約,可依循下述方法辦理 -

(i) 在試用期首個月內的任何時間提出,無須給予事先通 知或代通知金;

(ii) 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後提出,須給予校董會/法團校董 會*一個月通知或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

(iii) 在試用期後提出,須給予校董會/法團校董會*三個月 通知或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

(b) 由校董會/ 法團校董會* 提出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如認為儘管已給予適當的口頭及書面 警告,有關教師的工作表現仍未令人滿意,則可循有關

《資助則例》內相關附錄所載程序終止其服務。如因其他 理由(包括因縮班/學校停辦而出現超額教師)終止教師 的服務,則可循下述方式進行:

(i) 若教師在試用期內,須給予一個月通知;

(ii) 若教師已過試用期,則須給予三個月通知。

如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未能給予足夠通知而終止合約,有 關教師有權要求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發給代通知金。

就職或離職時

支薪辦法 : 除按照下述規定外,薪金應由到任執行職務的第一天開始計 算,直至執行職務的最後一天為止。

教師服務滿一學年或以上而未有間斷者,離職時如已給予適當 的通知,而:

(i) 任職至主要學校假期(即聖誕、農曆新年及復活節假期)開 始,可獲支薪至學校假期結束之日;

(ii) 任職至暑假開始,可獲支薪至八月底。

教師服務不足一學年但超過 59 天者,離職時如已給予適當的通 知,而:

(i) 任職至主要學校假期開始,可獲支薪至學校假期結束之 日;

(ii) 任職至暑假開始,可獲支薪至七月底。

任職 59 天或以下的教師,其薪酬可計算至其執行職務的最後一 天。

退休 : (a) 教師須於年屆六十歲的學年完結時退休。

(b) 儘管有(a)項的規定,倘教師獲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推薦,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會根據《教育條例》第 58B 條,決定是 否准許該教師於年滿六十歲的學年完結後,繼續留任不超

2

(3)

過一個學年。

升級機會 : 在職教師,若符合教育局常任秘書長規定的條件,可獲擢升至 較高職級。

外間兼任工作 : 全職教師,如未經校董會/法團校董會*事先批准,不得擔任外 間兼任工作。此類批准應最少每半年審核一次。如校董會/法團 校董會*認為教師在校職務受到外間兼任工作影響,則可隨時 撤銷有關批准。

職務範圍 : 除日常授課工作外,教師亦應遵照校長的安排,協助一般課外 活動及其他學校活動;但與任職學校無直接關係的工作,則無 須負責。

缺勤 : 教師如因病缺勤,必須立即通知校長;如缺勤超過兩天,則須 呈交認可的醫生證明書。如因其他理由缺勤,須獲校董會/法團 校董會*或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授權人士(如:校長)批准。

申報資料 : 教師如涉及任何在進行中的刑事訴訟程序或調查,包括但不限 於被警方逮捕或拘捕,或成為另一學校或教育局調查專業失德 個案的對象,必須即時向學校報告。學校可按事件的性質於刑 事訴訟或調查進行期間適當調配有關教師的工作;如事件性質 嚴重者,可按《僱傭條例》和《資助則例》相關條文的規定,

考慮暫停該教師的日常職務。如確定教師故意虛報資料/隱瞞重 要事實,校方將對他/她施以紀律處分。

其他條件 ( 其 他 條 件 如 教 師 註 冊 資 格、教師語文 能力要求、校 長資格認證等 可附列在此,

但 以 不 抵 觸

《 教 育 條 例》、《僱傭 條例》、上述 條例的附屬法 例 、 有 關 的

《資助則例》

及教育局局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書長不時發 出 的 指 示 為 限。)

*把不適用者刪去

(2020 年 6 月修訂)

* * * * * * * * * * * * * * * * * *

由教師簽署:

本人已閱讀及明白上述各項條件,並同意予以遵守,立此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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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師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正楷書寫) 二零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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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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