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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與法規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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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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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權利公約與法規檢視 蔡沛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及外交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email protected].

(2) 課程大綱 • 概論 ▫ 兒童權利公約起源與制定後發展 ▫ 我國與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委員會. •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 ▫ 條文總覽 ▫ 一般性原則. • 法規檢視 ▫ 目的及原則 ▫ 法規檢視之進行.

(3) 聯合國人權公約體系 • • • • • • •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處罰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屬權利國際公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保護所有人免於執法失蹤國際公約.

(4) 兒童權利概念發展.

(5) 兒童權利公約制定後發展 • 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至今已有196個締 約國 ,堪稱聯合國所推動最成功的國際公約。 • 2000年通過《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 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及《關於買賣兒童、兒童 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 書》 。 • 2011年通過《關於設定來文程序之兒童權利公約 任擇議定書》 。.

(6) 兒童權利公約會員國分布.

(7) 我國與兒童權利公約 • 在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後,我國陸續對其他國際人 權公約國內法化的可能性進行研究。 • 於2013年6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基於我國 特殊之國際背景,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 法化非一蹴可及,須有完整之規劃方案與推動期 程,以為推動方向等因素,進行辦理「聯合國兒 童權利公約國內法」計劃。.

(8) 我國與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未滿十八歲之人. ▫ 第2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 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第3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 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9) 我國與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第9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 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 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 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 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10) 兒童權利委員會 • 委員會功能 ▫ ▫ ▫ ▫ ▫. 國家報告審議 一般性意見 (general comments) 綜合討論日(days of general discussions) 調查 (inquiries) 來文程序 (communications procedure).

(11) 兒童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 • • • • • • • • • • • •. 教育的目的 獨立人權機構 愛滋病與兒童權利 少年健康與發展 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的一般措施 遠離原籍國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伴 的兒童待遇 在幼兒期落實兒童權利 兒童受保護免遭體罰和其他殘忍或 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 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 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 原住民兒童 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 • 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 • 兒童最佳利益 • 關於兒童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健 康的權利問題 • 商業部門對兒童權利之影響與國家 義務 • 兒童休閒權 • 有害做法 • 落實兒童權利之公共預算 • 在青少年時期落實兒童權利 • 街頭流浪兒童 • 國際移民脈絡下的兒童權利 • 來源、過境、目的國家對國際移民 脈絡下兒童權利的義務.

(12) 我國與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第7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 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 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 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 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 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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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後續追蹤. 報告. • 追蹤落實條約機構 建議情況的後續程 序. • 締約國準備並提交 報告. 結論性意見. 議題清單. • 委員會發表其關於 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包括建議. • 委員會為締約國提 供議題清單. 對話. 書面回覆. • 委員會和締約國代 表團在屆會期間進 行建設性對話. • 締約國提交對議題 清單的書面回覆.

(15)

(16)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總覽 • 兒童權利公約實體權利大致上可分為以下20項: 1. 平等權[第2條,第28條] 2. 生存發展權[第6條] 3. 表意權[第12條第1項,第13條] 4. 身分權[第7條] 5. 思想信仰自由[第14條]:思想及自我意識的自由 受絕對保障,但宗教自由可能在為保護公共安全、 秩序、衛生或道德的前提下以法律規定做必要的 限制。且須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6. 集會結社自由[第15條]:與信仰自由受到同樣的 限制,但不應受年齡或其他恣意標準之限制。.

(17)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總覽 7. 隱私權[第16條]: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及其 榮譽與名譽不得侵犯。 8. 醫療保健[第24條]:確認兒童有權享有最高可達 水準之健康,與促進疾病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 利。並應革除對兒童健康有害之傳統習俗。 9. 社會福利[第26條]:確認兒童能受到社會安全保 障,但社會安全之給付對象並非所有的兒童。 10. 司法權益[第9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第37條, 第40條]:與兒童相關司法程序進行時需聽取兒童 的意見;不得對兒童施以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 或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亦不得恣 意剝奪兒童自由。.

(18)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總覽 11. 親子關係之維繫[第7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9 條第3項,第12條第2項,第18條,第21條]:不得 違背兒童父母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除非有 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的考量;收養程序中也需注意 避免侵害兒童或其父母之家庭權或其他權利。 12. 教育權[第1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應 鼓勵資訊的取得及流通、提供免費義務初等教育、 發展不同的中等教育等,且需注意少數民族的文 化、宗教、語言等方面發展。 13. 遊戲權[第31條]:應確認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 和娛樂活動的權利,並促進兒童參加文化與藝術 生活的權利。.

(19)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總覽 14. 特別保護[第22條,第23條,第39條]:身心障礙 兒童以及曾受剝削、虐待等不人道待遇或遭遇武 裝衝突的兒童應受特別保護。 15. 免於非法移送[第11條]:應禁止父母略誘子女至 國外等非法移送行為,並應透過條約締結方式落 實此目標。 16. 免於遭受疏忽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第19條]:禁 止對兒童的疏忽、傷害、不當待遇、剝削等行為, 並應採取保護措施預防此等行為。 17. 免於勞力及性剝削[第32條第1項,第34條,第36 條]:應透過各類措施避免兒童遭到經濟剝削、性 剝削或任何有害其福祉之其他形式的剝削。.

(20)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總覽 18. 免於藥物濫用[第33條]:應避免兒童不致非法使 用「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 (例如:鴉片、海洛因、嗎啡等麻醉藥品、古柯 葉產品、大麻產品、安非他命類型刺激品及對心 理精神有顯著影響且可能產生依賴並對社會及公 共健康造成問題之管制藥品等) 19. 免於受略誘及人口販賣[第35條]:承接前述數項 條文而避免「任何目的」及「任何形式」的誘拐、 買賣、販運。 20. 免於戰爭[第38條]:應確保15歲以下不參與戰鬥 行為,而15到18歲兒童中優先徵召年齡較大的。.

(21) 兒童權利公約內容總覽 • 在落實及解釋兒童權利公約條文時需考慮以下四 項一般性原則: 1. 2. 3. 4.. 禁止歧視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生存及發展權 尊重兒童意見.

(22)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禁止歧視-第2條 1. 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 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 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 有所歧視。 2. 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 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 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之歧 視或懲罰。.

(23)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禁止歧視 ▫ 國家有「尊重」及「確保」的義務。 ▫ 由於兒童通常須仰賴父母的照顧,因此本條特別擴張不歧視 範圍,禁止因為兒童父母(或監護人)的因素(如種族、身 分)而對兒童造成歧視。 ▫ 公約未就「歧視」的概念提出具體定義,且保護範圍並不僅 止於列舉項目。未明文規定之類別(例如性別傾向、愛滋病、 懷孕少女等)亦為兒童權利委員會提醒應特別注意之事項。 ▫ 此原則的涵蓋範圍為國家境內之「每個兒童」,故而包括難 民兒童、移徙工人之未成年子女以及非依合法程序入境之兒 童等。 ▫ 第2項禁止一切形式之歧視或懲罰,不限於公約權利範圍。.

(24)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禁止歧視-日本案例 ▫ 2003年,日籍生父與菲律賓籍生母於未結婚狀態所生之 兒童因其父親已於其出生後認領,向日本法務省申請取 得日本國籍。法務省據原國籍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 依照原國籍法第3條第1項規定,僅有由日籍父親及非日 籍母親之非婚生兒童於生父認領後,生父母已結婚之 「正當化要件」得以取得日本籍。 ▫ 以生父母是否結婚為區隔決定兒童是否得以取得日本國 籍之規定違反平等權,因其限制與日本社會具有密切關 係之兒童取得日本國籍,在政策及立法目的上,並未有 合理的關聯,且公約禁止因為出生造成之歧視。.

(25)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第3條 1. 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 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 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 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 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 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 行政措施達成之。 3. 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 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 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

(26)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 為「一權利、一原則及一程序規定」(a right, a principle, and a rule of procedure)。 ▫ 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步驟:  依案件實際狀況釐清有哪些因素會影響兒童最佳利益。  透過相關程序機制確保兒童最佳利益的落實,包括:提供 兒童表達意見的機會、資料之蒐集及釐清、時間之掌握、 專業人士的參與、代理人之協助、決策結果依據之說明、 允許變更決定之機制、兒童權利影響評估。.

(27)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英國案例 ▫ K為被安置的一名13歲少女,遭安置後經常呈現暴力傾向, 在某次較嚴重的暴力事件後,遭法院裁定暫時收容於一禁閉 式安置機構。 ▫ K向律師表示希望親自出庭陳述,但相關單位認為出庭將有 悖於其最佳利益,K的律師仍向法院提出聲請。 ▫ 法官直接援引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並表示,若能讓K參與 決定的過程,再輔以機構人員的協助,或許可以讓她更能接 受安置的結果。反之,在她缺席情況下所作成之決定,必然 不會為她所認可。 ▫ 成人對於兒童最佳利益之判斷,不得優先於其應尊重兒童權 利之義務。.

(28)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生存及發展權-第6條 1. 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 2. 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29)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生存及發展權 ▫ 生存權為所有權利之根本;而發展權則是與其健康、 生活水準、教育及休閒等層面有連結。 ▫ 就生存權而言,國家不僅應消極避免權利受侵害, 更應積極採取措施,例如:降低幼兒出生死亡率、 幼兒傳染病、母親產前照護等。 ▫ 在這方面,兒童權利委員會曾關注的議題包括:愛 滋病兒童、墮胎、殺嬰(特別是女嬰)、兒童自殺 率偏高、兒童因交通事故喪生比例偏高等問題。 ▫ 發展權的落實需透過兒童的「參與」,以及公約中 其它權利的保障,例如:健康權、教育權。.

(30)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尊重兒童意見-第12條 1. 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 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 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 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 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 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 之機會。.

(31)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尊重兒童意見 ▫ 要求締約國確保兒童就與自身相關事項有表示意見 的權利,且其意見應被納入考量,而此項權利的落 實並能增進兒童針對與其相關事務的判斷能力,促 進公約前言所揭示「充分培養兒童使其可在社會上 獨立生活」的目的。 ▫ 而締約國應讓兒童「自由表示其意見」的義務包括 應該讓兒童選擇是否表達其意見,若要表達意見則 應該不受任何形式的壓力,締約國應該要營造讓兒 童感覺到安全且被尊重的環境,並且提供兒童足夠 的資訊,如此一來兒童始能清楚的表達意見。.

(32)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原則 • 尊重兒童意見-澳洲案例 ▫ 原告為分別為十一歲及九歲的兩姊妹,基於兩姊妹遭受嚴重 身心創傷且其父母無法提供保護,澳洲民政部為其申請保護 令,申請程序期間暫由其阿姨照顧,過程中代表兩姊妹的律 師均認為她們有能力表達意見,兩姊妹也分別數度表示希望 繼續與阿姨同住,並且不希望接觸其母親,但希望能與舅舅 會面。原審法院認為兩姊妹仍年幼,不了解案件涉及的指控, 成熟度未達可以指導律師的程度,且為了兒童的最佳利益, 不應該允許兩姊妹由同樣的人代理。 ▫ 高等法院認為法院在衡量兒童提供律師指導的能力時,不應 只考慮年紀,而是需要評估兒童的發展以及兒童對訴訟所涉 爭點以及指導律師之後果的理解。.

(33) 法規檢視 • 為什麼要進行法規檢視?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9 條 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 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 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 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 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 行政措施之改進。.

(34) 法規檢視 • 為什麼要進行法規檢視? ▫ 國家報告撰寫準則中要求締約國提供之資訊包括:  國家採取什麼措施使國內法律和政策與公約各項條款 協調一致;  國家採取哪些措施對國內法律和實踐進行審查,使之 完全符合公約。. ▫ 國際法下,雖然負公約義務者為國家,但為了徹底 落實公約權利,需要中央及地方各部門的參與。.

(35) 法規檢視 • 為什麼要進行法規檢視? ▫ 公約第4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之立法、 行政及其他措施,實現本公約所承認之各項權利。」  就立法而言,立法措施應在公約對締約國生效後立即 著手。  締約國應定期審查其國內兒童相關立法,確定其符合 包含公約在內之國際人權規範,且應以兒童權利為基 礎(child-rights approach)的角度審查。.

(36) 法規檢視 •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5號一般性意見 ▫ 為落實公約義務「一般執行措施的目的是,通過以下手 段促進所有兒童充分享有《公約》載列的所有權利,這 些手段可以是立法、建立政府一級和獨立的協調和監測 機構、綜合性數據收集、提高認識和開展培訓,並制定 和實施適當的政策、服務和方案。」 ▫ 「要有效地執行《公約》,就必須在整個政府內部,即 不同級別政府之間和政府與民間社會之間,尤其包括兒 童和青年人自己之間進行跨部門協調。許多不同政府部 門和其他政府或准政府機構歷來都會對兒童的生活和兒 童對其權利的享有有所影響。對兒童的生活沒有任何直 接或間接影響的政府部門,即使有的話,也是寥寥無 幾。」.

(37) 法規檢視 • 前提 ▫ ▫ ▫ ▫. 確認檢視清單及是否需要修改時,應採取客觀角度。 謹記「需檢視」不等於「需修正」。 參考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建議。 盡可能解釋國內法規定符合公約之規定。.

(38) 法規檢視 • 進行步驟 ▫ 閱讀公約全文並思考哪些條文與業務相關。 ▫ 初步瞭解公約基本原則及相關條文規範內容。  可參考相關一般性意見及《逐條要義》。. ▫ 搜尋相關行政措施  (關鍵字)查詢相關行政措施。  參考現有中央及地方法規檢視成果。  參考審查國家報告之專家所提之結論性意見。. ▫ 對照相關公約條文內容檢討是否需要修正及如何修正。. • 上述需要一定程度之反覆進行,以避免遺漏。.

(39) 結語與未來展望 • 兒童各項權利相互之間息息相關。 • 國家義務包括尊重、保護及落實兒童權利,國家 除需消極地避免對兒童權利的侵犯外,更應積極 地促進權利的落實。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通過僅是我國實踐公 約權利的第一步。 • 延伸資訊: ▫ 衛福部社家署 ▫ CRC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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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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