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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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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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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專業合作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 屯門 )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盧妙嫻 社會工作主任 林琬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2)

虐待兒童的定義

• 基於社會的標準和專業知識,去衡量哪些 是虐待兒童的行為。

作出 危害或損害兒童身 / 心健康發展的行

不作 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 / 心健康發展

社會福利署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2015 年修訂版 )

(3)

虐待兒童的定義

兒童

未滿 18 歲

施虐者

父母/監護人

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士,例如兒童託管 人、親戚、教師等 ;

兒童性侵犯,則包括由陌生人

權力差異 ( 如年齡、身分、知識、組織形式 )

單獨或集體

(4)

虐待兒童的類型

身體虐待

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

有證據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並非意外造 成的傷害

疏忽照顧

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

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

(5)

虐待兒童的類型

性侵犯

牽涉兒童的非法性活動,或兒童不能作出 知情同意的性活動

以奬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

有異於隨便的性關係

(6)

虐待兒童的類型

精神虐待

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重複行 為及態度模式或極端事件

多種虐待

(7)

識別個案

身體表徵

– 輕微 / 嚴重 – 較容易察覺

行為表徵

– 可能獨立出現

– 或與身體表徵一同出現

需要深入了解及評估

表徵 證據

(8)

兒童遭身體虐待的表徵

身體表徵

• 瘀傷或條痕

• 割傷或擦傷

• 燒傷或燙傷

• 骨折

• 內部損傷

• 其他

行為表徵

• 學校表現 / 參與

• 衣著

• 傷患解釋

(9)

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身體表徵

• 懷孕

• 感染性病

• 生理異常表徵 / 引發表現

下體經常發炎或有不正常分泌物

下體疼痛、痕癢或腫脹

衣物破爛、有血漬或污漬

行動有困難

(10)

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創傷反應

驚懼

• 功能水平倒退

遺尿

大便失禁

啜手指

• 睡眠失調

惡夢

失眠

夢遊

不能熟睡

(11)

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表徵

• 飲食問題

飲食困難

厭食

暴食

• 學習問題

學業突然顯著退步

心神分散

(12)

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改變

• 沮喪,自卑

• 不恰當性行為表現

懂得超乎自己年齡所及的性知識或性行為

畫人物時畫出性器官

經常自瀆

•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 十分厭惡被留置某處或與某人獨處

(13)

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身體表徵

• 體重過輕

• 發育遲緩

• 嚴重的皮疹或其他皮膚問題

(14)

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行為及環境表徵

• 不按時接受防疫注射及體格檢驗

• 年幼兒童獨留在某地方無人看管

• 交由不適當的人士看管

• 家中缺乏成人照顧

• 被遺棄

• 年幼兒童經常在外流連

• 長時間或參與危險活動時照顧不足

(15)

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行為及環境表徵

• 缺乏所需的醫療或牙科護理

• 衣著及儀容經常不整潔

• 經常乞討或偷取食物

• 食物不足或進食已變壞的食物 / 不潔的水

• 使用污穢的食具或用品

• 須承擔與年齡不符的責任

• 學齡兒童經常缺課或沒有安排適當教育

• 居住環境惡劣或沒有住處

(16)

獨留在家是否疏忽照顧 ?

考慮因素

• 兒童的年齡?

• 兒童的自理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 被獨留在家的時間及頻密程度?

• 家長的事前安排?

• 其他人士的支援及支援形式?

(17)

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身體表徵

• 不能健康成長

• 發育遲緩,例如言語紊亂

• 厭食症

(18)

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兒童方面

疏離感

習慣紊亂

遺尿/便溺

學習障礙,例如學 業成績顯著變差

智力、情緒及社交 方面發展遲緩

傷害自己或有自 殺念頭/企圖

破壞行為或行為 問題

睡眠不安

食慾不振

語言障礙

(19)

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家庭方面

排斥

終日責罵

侮辱性的批評

恐嚇

鼓勵偏差行為

奇怪的懲罰方式

(20)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處理程序

• 以兒童的安全、需要、福祉和權利為重及最 優先考慮

• 必須認真看待懷疑有虐兒跡象的個案或接獲 的懷疑虐兒個案舉報,並盡早展開調查

• 首先考慮有關兒童的即時安全

• 與懷疑受虐兒童面談,並應向懷疑施虐者以

外的其他有關人士收集相關資料,從而確定

兒童的狀況

(21)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兒童

• 避免要求有關兒童重複描述受虐事件,

以及將檢驗次數減至最少

• 顧及受虐兒童的意願和感受及安全之間取 得平衡

• 向受虐兒童解釋,為保障其最佳利益,不

能作出保密承諾

(22)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家長

• 協助受虐兒童及其家人和與其關係密切 的人士,以保護受虐兒童

• 徵詢和考慮 父母 / 監護人 / 與受虐兒童關 係密切人士的意見

• 考慮父母 / 照顧者 是否合作和能否保護 受虐兒童

• 必須把兒童的利益放在首位

(23)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多專業合作

• 專業人士應把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得的當事 人個人資料保密

• 在特殊情況下,如有需要披露資料以防止對兒 童造成可預見的傷害,則可視乎情況披露有關 資料

• 應盡早把所得的受虐事件資料提供給其他相關 人士,以確保能有效保護受虐兒童

• 專業人士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達成共識,並

緊記首要關注的是有關兒童的安全和福祉

(24)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需搜集的基本資料

舉報人姓名、聯絡方法

舉報人如何得知此懷疑虐兒個案

有否其他人得知此事情

有否其他機構與此家庭有接觸

(25)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了解懷疑受虐兒童及其家庭情況

 虐待性質、事發地點、時間及次數

 受害兒童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有否殘疾 及特別需要

 兒童目前身處何地

 兒童當前的危險性

 父母 / 照顧者的姓名及其他資料

 家中其他兒童姓名、年齡及危險性

 兒童就讀學校 / 幼兒中心名稱

(26)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 兒童目前是否安全?

• 兒童面對甚麼危機?(目前/日後)

再受傷害

受壓力不能說出真相/接受幫助

• 是否有其他兒童面對危機?

• 兒童有何緊急需要?

治療

照顧

保護

(27)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與兒童單獨會面

了解兒童身體有否受傷

事件經過、過往管教 / 照顧兒童的模式

兒童情緒及行為表現

兒童與家人關係

與家長會面 / 聯絡(適當時候)

如屬家庭內性侵犯個案,在聯絡家長前先諮詢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商討適合的處理方法

如有需要,與其他家人及人士聯絡

(28)

危機因素

引發事件

事件的嚴重性及類似 事件頻密程度

身體受傷部位

過往虐待記錄

兒童方面

年齡、體能及 / 或心智能 力

行為及精神健康

施虐者是否可以接觸有關 兒童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兒童與兄弟姊妹、朋輩及 其他人的相處

(29)

危機因素

照顧者方面

 照顧兒童的能力

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 相

 各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 教養兒童的技巧 / 知識

 有否濫用藥物 / 酗酒

 有否犯罪行為

 情緒及精神健康

家庭方面

家庭成員間的相處 / 關係

家庭 / 支援系統的能力

家庭內虐待 / 疏忽照顧的 記錄

家庭有可取代父或母的 成員

正在接受治療的兒童 / 家 庭的進展

(30)

與懷疑施虐家長及非施虐家長聯絡

 清楚聯絡目的

– 了解及澄清事件

– 表達關心及明白家長管教 / 照顧兒童的困難 – 進行危機評估

– 決定跟進方向

 如不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探討 / 改善解決問題的方法

– 提醒家長有關保護兒童的信息及關注

 如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及跟進單位的工作

– 留意家長與工作人員對「虐兒」一詞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31)

危機介入

• 如有需要,把兒童帶往醫院接受檢查或治療

• 如有需要,為兒童安排適當的臨時住宿照顧

• 如有需要,向警方舉報

• 如有需要,請警方或社署社工引用保護兒童 及少年條例

• 協助有關家庭處理即時危機

(32)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兒童身體受傷

 了解兒童身體受傷情況

• 先得家長及兒童同意

• 受傷位置是否適宜檢查

• 工作人員性別及見證人員

 是否急需醫療檢查和治療

• 如需前往醫院檢查,取得家長同意,與醫院「虐兒 個案統籌醫生」聯絡,安排直接入住兒科病房

• 如未能聯絡上家長,可前往急症室作初步檢查及治

(33)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懷疑性侵犯個案

了解家庭內性侵犯事件的特性及家庭成員可能的 心理狀況

如涉案人是學校/機構員工

• 可能受害人數眾多

• 找出可能受害人的方法

• 注意資料保密

如懷疑施虐者亦是兒童

• 了解該兒童曾否遭性侵犯

(34)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 懷疑性侵犯個案是否必須報警 ?

– 找出真相

– 侵犯者要為他所做的事負責任 – 加強對受害兒童的保護

– 要幫助侵犯者停止性侵犯行為 – 減少受害兒童的數目

– 找出其他可能受侵犯的兒童

• 報警前先讓兒童有心理準備會如何處理個案

• 如屬家庭內或嚴重性侵犯個案,先聯絡保護家庭及 兒童服務課,由該課與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進行 初步諮詢,商討如何進行聯合調查及跟進

(35)

聯合調查

程序

1. 初步諮詢

交換資料

決定是否組成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PSI T)

(36)

聯合調查

2.策略計劃

了解受害兒童的處境及家庭狀況

商討如何接觸受害兒童

決定錄取證供的方式及細節

計劃其他有關行動

身體檢查及治療

保護家中其他兒童

(37)

聯合調查

3.錄取證供的會談

 錄影或筆錄

( 調查社工在場 )

 錄影證供必須由下列受訓人員擔任:

警方

社會福利署社工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

(38)

聯合調查

4.即時個案評估

 考慮證據是否足夠

 討論案件性質

 決定即時保護兒童計劃

回家 / 安排住宿服務

 決定進一步刑事調查行動

(39)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如未能接觸兒童

了解 / 預計兒童是否有即時危險

所得資料顯示是否需要即時介入

與有關人員商討如何可接觸兒童及作出評估

(40)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如未能接觸家長商討安排,考慮以下問題:

– 兒童是否急需治療

– 兒童返家是否有即時危險或受虐危機 – 是否急需報警及危機介入

– 是否有其他親友可支援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 童即時需要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41)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如暫時不宜接觸家長商討安排

– 預計家長不會以兒童利益為先

– 家長可能會妨礙調查工作(尤其家庭內性侵犯個 案)

聯絡其他親友支援兒童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 童即時需要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42)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 兒童暫時不宜與家人同住

– 有受虐危機

– 需留院檢查及治療 – 考慮調查程序所需

 如獲家長同意

– 暫居親友家中

– 安排緊急住宿照顧服務 – 留院接受檢查及治療 – 其他:如婦女庇護中心

(43)

與兒童會面

(44)

初步提問技巧

自由敘述

由兒童用自己的語言和步伐來講述事件

“ 請你將件事情由頭到尾話慢慢話我知”

“ 你話我知發生了甚麼事 ?”

(45)

初步提問技巧

自由敘述 ( 續 )

鼓勵兒童繼續說下去

“ 唔 !”( 點頭 )

“ 跟住呢 ?”

“ 然後怎麼 ?”

“ 之後呢 ?”

(46)

初步提問技巧

當兒童以自由叙述形式披露事件後,如

內容的資料不足,調查員可用開放式問

題澄清事件的時、地、人、性質及發生

經過

(47)

初步提問技巧

開放式問題 (Open-ended Questions) )

– 四何一怎 (4W1H)

• 何時 (when) 大概日期時間 ? 最早及最近一次 ?

• 何處 (where) 事發地點 ?

• 何人 (who) 有誰在場 ?

• 何事 (what) 事件嚴重性 ? 懷疑有罪案發生 ?

• 怎樣 (how) 事件簡單經過 ?

(48)

呢件事係點發 生,幾時發生 ? 你可唔可以話我 聽發生了咩事?

佢係唔係曾經同你講唔好 話比佢地聽佢搞過你?

提問技巧 - 錯誤示範

多重問題

( two-part question)

不清晰的代名詞

(49)

點解你俾阿媽打 ?

點解阿媽打你 ?

問「為甚麼」

( why ?)

提問技巧 - 錯誤示範

做咩叔叔會摸你 ?

(50)

jur jur

陽具 妹妹下體

提問技巧 - 錯誤示範

重複提問同一問題

改變兒童辭彙

係邊度發生 ? (x

3)

(51)

提問技巧 - 錯誤示範

使用引導性的說話、

手勢、圖畫或 玩具/工具…

係咪阿媽打你 ?

你塊面咁腫,

阿媽擱咗你一 巴 ?

你呀叔係用手督你痾尿嗰度呀!

(52)

是否需要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如不需要

( 例如 : 傷勢較輕或一次過用 較輕的體罰 )

• 提供改善方法

• 提醒家長

• 留意類似情況有否再出現

如需要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 及跟進工作

• 切勿隱瞞

(53)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家長可能出現的情緒 / 反應 ?

 盡早與家長連繫,處理個案會較順利

(54)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小心使用 懷疑虐兒 字眼  牽涉家庭內性侵犯

須諮詢 FCPSU/

警方

(55)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認同感受,肯定家長的開場白

“ 你要管教阿仔 / 女都好辛苦 ?"

" 當阿仔 / 女唔聽你話時都好激氣 ?"

“ 阿仔 / 女不停打機 / 玩電腦令你好擔心 ?”

(56)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認同家長的感受但不認同不當行為的回應

“ 聽到你都在不情願下對阿仔 / 女用了體罰,

但在香港家長不可以打小朋友,似乎你在管 教阿仔 / 女上有一定困難,俾我哋幫下你。

(57)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向家長解釋子女送院目的,是確保 子女身體狀況無事

 如家長同意,可聯絡兒科當值醫生 直接安排兒童入病房,而無須經急 症室

* 若不需要入院,考慮安排適當的

臨 時住宿照顧 ( 親友家中 / 緊急住

宿服務 )

(58)

跨專業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流程

個案及識別

轉介 危機介入

及評估 調查

多專業

個案會議

跟進 服務

資料系統填報

(59)

提供個案服務的社會服務單位

負責社工

「個案主管」模式

• 個案主管負責協調各專業人員間的合作

• 避免兒童要多次重複不快經歷

跨專業合作

(60)

個案主管

已知個案 – 個案社工

– 於小學服務的學生輔導人員 ( 由非政府機 構聘用的註冊社工 )

新個案: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Family and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Unit/ FCPSU)

– 當值社工

– 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hild Protection Sp ecial Investigation Team/ CPSIT)

– 調查社工

(61)

社會背景調查

由負責社工調查

 家庭成員及關係

 居住環境

 經濟情況

 兒童成長歷程及照顧安排

 父母照顧/管教子女的模式

 家庭成員的問題、能力及支援網路

 父母、兒童及有關家庭成員的態度及未來計劃

(62)

社會背景調查 -- 注意事項

• 清楚資料來源

• 核實及印證資料

• 避免側重一方資料

• 讓家長及兒童了解多專業個案會議將討論 的事項及可能建議的福利計劃

– 兒童是否需要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 留意家長及兒童對個案性質的關注並作出

解釋

(63)

社會背景調查 -- 注意事項

• 同時評估家庭內的危機及保護因素

• 徵詢兒童及家長的意見

• 了解各家庭成員的需要及可能需要的服務

• 如需住宿照顧服務,應在個案會議展開前找出是 否有宿位可供安排,並探討有關安排是否合適

• 懷疑虐待 / 疏忽照顧兒童可能只是家庭中多個問 題的其中之一,處理這問題是協助有關家庭的一 個介入點

• 宜全面評估家庭狀況以訂定跟進的方向及計劃

(64)

多專業個案會議

 讓負責處理及調查個案的各專業人員交流所得 資料、分析危機程度、討論個案性質、建議福 利計劃及跟進安排

 通常由負責調查的社會服務單位在收到懷疑虐 兒個案的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如案件複雜可待 各項主要調查工作完成後才召開

 在下列情況下,個案會議可以延期:

– 有關兒童的健康情況極差,令必要的調查無法進行 – 重要的臨床檢驗結果 / 診斷未有定案

– 因個案複雜(例如有關父母拒絕合作或不知所踪)

而無法完成所有必要的調查

(65)

多專業個案會議

• 會議名稱已改為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on Protection of Child with Suspected Abuse)

• 如個案正由兩個或以上的服務單位處理,原則上應 由首先開個案的服務單位負責進行社會背景調查和 主持個案會議

• 特殊學校的學校社工或在小學任職的學生輔導人員

(校長是其上司)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會 主持個案會議

(66)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如非出現以下的例外情況,應盡可能就有關事件召 開個案會議:

– 少於三個單位參與調查;或

– 懷疑施虐者並非兒童家庭成員/親屬,或機構職員/照 顧者/義工;

– 所有有關單位(包括跟進單位)皆同意個案性質、危機

/需要評估及福利計劃

• 即使不召開會議,社工仍需要就個案進行社會背景 調查及擬備調查報告,以便有關各方討論

(67)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當有兒童懷疑因受虐待身故,在下列情況 下應召開會議 :

– 如有關兒童有其他兄弟姊妹,需就有關兒童的 懷疑受虐待事件展開調查及召開多專業會議,

並為其兄弟姊妹評估危機,為他們制定福利計 劃,以保障其安全和福利

– 如懷疑受虐待兒童在各專業人員的調查期間身 故,不論該兒童有否兄弟姊妹,有關專業人員 亦要召開多專業會議以完成該處理程序

(68)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如懷疑施虐者是機構(例如學校或兒童院舍)的職 員或義工,主席應留意利益衝突的問題

– 不應讓懷疑施虐者出席個案會議

– 同一機構中其他職員可出席會議提供與兒童 / 家庭 / 事件 相關資料以助討論,但不要求他們就個案性質提出意見 – 有關安排可記錄在個案會議記錄

• 專業觀察員(例如剛調職的職員、學員、候任主席 等)如要出席個案會議,必須事先取得主席、所有 個案會議成員、有關兒童及其家長(如適用)的同 意。他們不得參與討論或參與決策。

(69)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個案會議的成員應出席整個個案會議(包括專業 人士間的討論和與家庭成員會面的部分)

• 成員需盡可能在會議舉行前將其報告分發給其他 成員,並應以保密方式傳送報告。

• 如有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無需保存報告,則可要求 向他們取回報告

• 負責跟進個案的成員應協助執行個案會議的決定

,如無法執行個案會議議決的行動,或因情況有 變,以致即將需要 / 已採取涉及有關兒童及其家 人的後續行動,便應通知主責社工

(70)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獲邀但未能出席的成員應以書面就個案提供 資料,供個案會議參考

• 缺席會議但需跟進個案的成員可獲發相關報

告 / 個案會議記錄

(71)

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資料交流:各會議成員的報告 討論事項

a) 個案性質

b) 有關兒童及家庭內其他兒童的受虐危機 c)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

d)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福利計劃

包括照顧安排、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及其他服務

其他事項

e) 是否需要將有關兒童/其兄弟姊妹的姓名登記在保護 兒童資料系統內

f )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

g) 是否需要擬備落實福利計劃的進度報告

(72)

多專業個案會議–商討個案性質

從兒童福利的角度商討個案性質是否虐兒,

以協助為有關兒童制訂合適的福利計劃

個案會議的決定對是否檢控懷疑施虐者並無 約束力

• 成員應在個案會議中對個案性質提出專業意 見。不過,如他們認為難以作出決定,便不 應強迫他們下決定

• 警務人員會在討論個案性質時保持中立,以

免被指妨礙刑事調查

(73)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個案會議通常分兩部分

– 第一部分由專業人士交流意見和討論

– 第二部分會邀請家庭成員參與(包括懷疑施虐者)

– 主席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建議家庭成員在何時參與 個案會議,但最遲應在制訂了初步福利計劃後

一般應邀請家長參與,除非有下列情況:

– 家長參與會議會嚴重損害該兒童的福利

– 有足夠證據顯示家長可能會作出嚴重影響會議工作的行 為,例如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等

– 家長的狀態(例如因服藥、飲酒或急性精神健康問題)

導致他們未能有效參與會議討論

(74)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 有關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

– 如將作出影響有關兒童的生活的重要決定,應在 進行社會背景調查期間,聯絡沒有兒童管養權的 父母一方,聽取其意見,並邀請他 / 她參與個案 會議

– 即使在召開多專業會議前未能與沒有管養權的父 母一方聯絡,亦不應延遲為有關兒童制訂 / 執行 福利計劃

– 如沒有聯絡沒有管養權的父母一方,或其下落不 明,應把此事記錄在案並向個案會議匯報

(75)

處理投訴

• 假如家長有意就個案會議提出任何投訴,應獲告知投訴程序

投訴事項 處理程序

涉及個案會議的決定 由主席處理 涉及福利計劃,而有關計劃

將因應法定命令申請而由法 庭審理

向家長解釋該事項會由法庭 處理,他們可在法庭進行聆 訊時表達意見

涉及主席或個案會議某一成

有關投訴應向主席或該個案

會議成員所屬的機構提出,

或應把投訴轉交該機構處理

(76)

處理投訴

• 即使有關家長已就福利計劃提出投訴,主責社工仍 應盡可能執行福利計劃

• 如有關家長提供未曾在會議中充分考慮但又可能會 影響已作決定的新資料,主席可在諮詢所有成員後 考慮召開覆核會議

(77)

多專業個案會議–制訂福利計劃

• 考慮整個家庭的情況

• 是否有需要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有需要採取法定行動,以保護有關兒童或保 障其福利

• 指派主責社工

• 釐定其他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應擔當的角色

• 在會議紀錄中應註明個案性質及所建議的各項福 利計劃的考慮因素(危機因素)

• 如有關兒童及其父母沒有出席個案會議,應決定 如何通知他們個案會議的結果和決定

(78)

跟進虐兒個案

 按兒童及家庭情況,由負責社工統籌:

提供個人、小組或家庭輔導,包括管教子女的技 巧訓練、情緒控制的方法等

安排臨床心理輔導服務

安排住宿照顧,如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或院舍照

經濟或其他實質援助

執行法定監管令

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感化令

 社工與其他跟進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有關兒童及 家庭得到所需服務,並定期評估個案進展

(79)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香港法例 213 章)

第 34(2) 條

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

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 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 傷害,

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80)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4E 條

• 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警署警 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均可按規定將兒童或少 年帶往收容所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

• 兒童或少年… …被帶往收容所或其他地方,或獲 收容所收容後,如尚未根據第 34(1) 或 34C 條就該 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 48 小 時內提出。

• 根據第 34E 條在憲報公布的三間收容所 -

–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 保良局

– 保良局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

(81)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4F(1) 條

• 根據第 34E 條款,如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急需接受 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可將其帶往醫院,而非 帶往收容所

第 34F(2) 條

• 根據第 (1) 款被帶往醫院後獲安排入院的兒童或 少年,如必需住院接受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

則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羈留在該 醫院內,隨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帶往收容 所。

(82)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45A 條

• 凡社會福利署署長有合理因由懷疑某兒童或少年需 要或相當可能需要受照顧或保護,則可促使向任何 看管或控制該兒童或少年的人送達通知,規定該人 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醫生、臨床心理學家或認可 社工就其健康或成長情況,或就其所遭待遇加以評

• 任何人獲送達通知,須確保在該通知內指明的時間 及地點,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評估

(83)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4(1) 條

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社會福 利署署長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或任何警務 人員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 7 歲或以上的人,或任 何其他 7 歲以下的人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則可 (a) 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

(b) 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 人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

(c) 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 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

(d) 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 (b) 或 (c) 段發 出命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 士監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 3 年為限

(84)

學校人員在刑事調查的角色

• 為有關案件提供資料,給予證供

• 協助向兒童及其家人解釋刑事調查程序

• 如有需要,充當「合適成年人」見證錄影過程

• 不能代替家長給予同意讓兒童進行錄影會面或 法醫檢查

• 留意兒童及家人(包括懷疑施虐者)的情緒,

給予所需的協助

• 如兒童及家人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給予情 緒上的支持,並與警方保持聯繫

• 如有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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