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專業合作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 屯門 )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盧妙嫻 社會工作主任 林琬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虐待兒童的定義
• 基於社會的標準和專業知識,去衡量哪些 是虐待兒童的行為。
作出 危害或損害兒童身 / 心健康發展的行 為
或
不作 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 / 心健康發展
社會福利署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 (2015 年修訂版 )
虐待兒童的定義
兒童
未滿 18 歲
施虐者
父母/監護人
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士,例如兒童託管 人、親戚、教師等 ;
兒童性侵犯,則包括由陌生人
權力差異 ( 如年齡、身分、知識、組織形式 )
單獨或集體
虐待兒童的類型
身體虐待
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
有證據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並非意外造 成的傷害
疏忽照顧
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
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
虐待兒童的類型
性侵犯
牽涉兒童的非法性活動,或兒童不能作出 知情同意的性活動
以奬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
有異於隨便的性關係
虐待兒童的類型
精神虐待
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重複行 為及態度模式或極端事件
多種虐待
識別個案
身體表徵
– 輕微 / 嚴重 – 較容易察覺
行為表徵
– 可能獨立出現
– 或與身體表徵一同出現
需要深入了解及評估
表徵 證據
兒童遭身體虐待的表徵
身體表徵
• 瘀傷或條痕
• 割傷或擦傷
• 燒傷或燙傷
• 骨折
• 內部損傷
• 其他
行為表徵
• 學校表現 / 參與
• 衣著
• 傷患解釋
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身體表徵
• 懷孕
• 感染性病
• 生理異常表徵 / 引發表現
下體經常發炎或有不正常分泌物
下體疼痛、痕癢或腫脹
衣物破爛、有血漬或污漬
行動有困難
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創傷反應
驚懼
• 功能水平倒退
遺尿
大便失禁
啜手指
• 睡眠失調
惡夢
失眠
夢遊
不能熟睡
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表徵
• 飲食問題
飲食困難
厭食
暴食
• 學習問題
學業突然顯著退步
心神分散
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改變
• 沮喪,自卑
• 不恰當性行為表現
懂得超乎自己年齡所及的性知識或性行為
畫人物時畫出性器官
經常自瀆
•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 十分厭惡被留置某處或與某人獨處
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身體表徵
• 體重過輕
• 發育遲緩
• 嚴重的皮疹或其他皮膚問題
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行為及環境表徵
• 不按時接受防疫注射及體格檢驗
• 年幼兒童獨留在某地方無人看管
• 交由不適當的人士看管
• 家中缺乏成人照顧
• 被遺棄
• 年幼兒童經常在外流連
• 長時間或參與危險活動時照顧不足
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行為及環境表徵
• 缺乏所需的醫療或牙科護理
• 衣著及儀容經常不整潔
• 經常乞討或偷取食物
• 食物不足或進食已變壞的食物 / 不潔的水
• 使用污穢的食具或用品
• 須承擔與年齡不符的責任
• 學齡兒童經常缺課或沒有安排適當教育
• 居住環境惡劣或沒有住處
獨留在家是否疏忽照顧 ?
考慮因素
• 兒童的年齡?
• 兒童的自理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 被獨留在家的時間及頻密程度?
• 家長的事前安排?
• 其他人士的支援及支援形式?
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身體表徵
• 不能健康成長
• 發育遲緩,例如言語紊亂
• 厭食症
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兒童方面
疏離感
習慣紊亂
遺尿/便溺
學習障礙,例如學 業成績顯著變差
智力、情緒及社交 方面發展遲緩
傷害自己或有自 殺念頭/企圖
破壞行為或行為 問題
睡眠不安
食慾不振
語言障礙
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家庭方面
排斥
終日責罵
侮辱性的批評
恐嚇
鼓勵偏差行為
奇怪的懲罰方式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處理程序
• 以兒童的安全、需要、福祉和權利為重及最 優先考慮
• 必須認真看待懷疑有虐兒跡象的個案或接獲 的懷疑虐兒個案舉報,並盡早展開調查
• 首先考慮有關兒童的即時安全
• 與懷疑受虐兒童面談,並應向懷疑施虐者以
外的其他有關人士收集相關資料,從而確定
兒童的狀況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兒童
• 避免要求有關兒童重複描述受虐事件,
以及將檢驗次數減至最少
• 顧及受虐兒童的意願和感受及安全之間取 得平衡
• 向受虐兒童解釋,為保障其最佳利益,不
能作出保密承諾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家長
• 協助受虐兒童及其家人和與其關係密切 的人士,以保護受虐兒童
• 徵詢和考慮 父母 / 監護人 / 與受虐兒童關 係密切人士的意見
• 考慮父母 / 照顧者 是否合作和能否保護 受虐兒童
• 必須把兒童的利益放在首位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多專業合作
• 專業人士應把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得的當事 人個人資料保密
• 在特殊情況下,如有需要披露資料以防止對兒 童造成可預見的傷害,則可視乎情況披露有關 資料
• 應盡早把所得的受虐事件資料提供給其他相關 人士,以確保能有效保護受虐兒童
• 專業人士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達成共識,並
緊記首要關注的是有關兒童的安全和福祉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需搜集的基本資料
舉報人姓名、聯絡方法
舉報人如何得知此懷疑虐兒個案
有否其他人得知此事情
有否其他機構與此家庭有接觸
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了解懷疑受虐兒童及其家庭情況
虐待性質、事發地點、時間及次數
受害兒童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有否殘疾 及特別需要
兒童目前身處何地
兒童當前的危險性
父母 / 照顧者的姓名及其他資料
家中其他兒童姓名、年齡及危險性
兒童就讀學校 / 幼兒中心名稱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 兒童目前是否安全?
• 兒童面對甚麼危機?(目前/日後)
再受傷害
受壓力不能說出真相/接受幫助
• 是否有其他兒童面對危機?
• 兒童有何緊急需要?
治療
照顧
保護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與兒童單獨會面
了解兒童身體有否受傷
事件經過、過往管教 / 照顧兒童的模式
兒童情緒及行為表現
兒童與家人關係
與家長會面 / 聯絡(適當時候)
如屬家庭內性侵犯個案,在聯絡家長前先諮詢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商討適合的處理方法
如有需要,與其他家人及人士聯絡
危機因素
引發事件
事件的嚴重性及類似 事件頻密程度
身體受傷部位
過往虐待記錄
兒童方面
年齡、體能及 / 或心智能 力
行為及精神健康
施虐者是否可以接觸有關 兒童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兒童與兄弟姊妹、朋輩及 其他人的相處
危機因素
照顧者方面
照顧兒童的能力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 相 處
各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教養兒童的技巧 / 知識
有否濫用藥物 / 酗酒
有否犯罪行為
情緒及精神健康
家庭方面
家庭成員間的相處 / 關係
家庭 / 支援系統的能力
家庭內虐待 / 疏忽照顧的 記錄
家庭有可取代父或母的 成員
正在接受治療的兒童 / 家 庭的進展
與懷疑施虐家長及非施虐家長聯絡
清楚聯絡目的
– 了解及澄清事件
– 表達關心及明白家長管教 / 照顧兒童的困難 – 進行危機評估
– 決定跟進方向
如不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探討 / 改善解決問題的方法
– 提醒家長有關保護兒童的信息及關注
如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及跟進單位的工作
– 留意家長與工作人員對「虐兒」一詞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危機介入
• 如有需要,把兒童帶往醫院接受檢查或治療
• 如有需要,為兒童安排適當的臨時住宿照顧
• 如有需要,向警方舉報
• 如有需要,請警方或社署社工引用保護兒童 及少年條例
• 協助有關家庭處理即時危機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兒童身體受傷
了解兒童身體受傷情況
• 先得家長及兒童同意
• 受傷位置是否適宜檢查
• 工作人員性別及見證人員
是否急需醫療檢查和治療
• 如需前往醫院檢查,取得家長同意,與醫院「虐兒 個案統籌醫生」聯絡,安排直接入住兒科病房
• 如未能聯絡上家長,可前往急症室作初步檢查及治 療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懷疑性侵犯個案
了解家庭內性侵犯事件的特性及家庭成員可能的 心理狀況
如涉案人是學校/機構員工
• 可能受害人數眾多
• 找出可能受害人的方法
• 注意資料保密
如懷疑施虐者亦是兒童
• 了解該兒童曾否遭性侵犯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 懷疑性侵犯個案是否必須報警 ?
– 找出真相
– 侵犯者要為他所做的事負責任 – 加強對受害兒童的保護
– 要幫助侵犯者停止性侵犯行為 – 減少受害兒童的數目
– 找出其他可能受侵犯的兒童
• 報警前先讓兒童有心理準備會如何處理個案
• 如屬家庭內或嚴重性侵犯個案,先聯絡保護家庭及 兒童服務課,由該課與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進行 初步諮詢,商討如何進行聯合調查及跟進
聯合調查
程序
1. 初步諮詢
交換資料
決定是否組成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PSI T)聯合調查
2.策略計劃
了解受害兒童的處境及家庭狀況
商討如何接觸受害兒童
決定錄取證供的方式及細節
計劃其他有關行動 身體檢查及治療
保護家中其他兒童
聯合調查
3.錄取證供的會談
錄影或筆錄
( 調查社工在場 )
錄影證供必須由下列受訓人員擔任:
警方
社會福利署社工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
聯合調查
4.即時個案評估
考慮證據是否足夠
討論案件性質
決定即時保護兒童計劃
回家 / 安排住宿服務
決定進一步刑事調查行動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如未能接觸兒童
了解 / 預計兒童是否有即時危險
所得資料顯示是否需要即時介入
與有關人員商討如何可接觸兒童及作出評估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如未能接觸家長商討安排,考慮以下問題:
– 兒童是否急需治療
– 兒童返家是否有即時危險或受虐危機 – 是否急需報警及危機介入
– 是否有其他親友可支援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 童即時需要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如暫時不宜接觸家長商討安排
– 預計家長不會以兒童利益為先
– 家長可能會妨礙調查工作(尤其家庭內性侵犯個 案)
聯絡其他親友支援兒童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 童即時需要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需注 意事項
兒童暫時不宜與家人同住
– 有受虐危機
– 需留院檢查及治療 – 考慮調查程序所需
如獲家長同意
– 暫居親友家中
– 安排緊急住宿照顧服務 – 留院接受檢查及治療 – 其他:如婦女庇護中心
與兒童會面
初步提問技巧
自由敘述
由兒童用自己的語言和步伐來講述事件
“ 請你將件事情由頭到尾話慢慢話我知”
“ 你話我知發生了甚麼事 ?”
初步提問技巧
自由敘述 ( 續 )
鼓勵兒童繼續說下去
“ 唔 !”( 點頭 )
“ 跟住呢 ?”
“ 然後怎麼 ?”
“ 之後呢 ?”
初步提問技巧
當兒童以自由叙述形式披露事件後,如
內容的資料不足,調查員可用開放式問
題澄清事件的時、地、人、性質及發生
經過
初步提問技巧
開放式問題 (Open-ended Questions) )
– 四何一怎 (4W1H)
• 何時 (when) 大概日期時間 ? 最早及最近一次 ?
• 何處 (where) 事發地點 ?
• 何人 (who) 有誰在場 ?
• 何事 (what) 事件嚴重性 ? 懷疑有罪案發生 ?
• 怎樣 (how) 事件簡單經過 ?
呢件事係點發 生,幾時發生 ? 你可唔可以話我 聽發生了咩事?
佢係唔係曾經同你講唔好 話比佢地聽佢搞過你?
提問技巧 - 錯誤示範
多重問題
( two-part question)
不清晰的代名詞
點解你俾阿媽打 ?
點解阿媽打你 ?
問「為甚麼」
( why ?)
提問技巧 - 錯誤示範
做咩叔叔會摸你 ?
jur jur
陽具 妹妹下體提問技巧 - 錯誤示範
重複提問同一問題
改變兒童辭彙
係邊度發生 ? (x
3)
提問技巧 - 錯誤示範
使用引導性的說話、
手勢、圖畫或 玩具/工具…
係咪阿媽打你 ?
你塊面咁腫,
阿媽擱咗你一 巴 ?
你呀叔係用手督你痾尿嗰度呀!
是否需要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如不需要
( 例如 : 傷勢較輕或一次過用 較輕的體罰 )
• 提供改善方法
• 提醒家長
• 留意類似情況有否再出現
如需要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 及跟進工作
• 切勿隱瞞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 家長可能出現的情緒 / 反應 ?
盡早與家長連繫,處理個案會較順利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小心使用 懷疑虐兒 字眼 “ ” 牽涉家庭內性侵犯
須諮詢 FCPSU/
警方與家長接觸 / 會面
認同感受,肯定家長的開場白
“ 你要管教阿仔 / 女都好辛苦 ?"
" 當阿仔 / 女唔聽你話時都好激氣 ?"
“ 阿仔 / 女不停打機 / 玩電腦令你好擔心 ?”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認同家長的感受但不認同不當行為的回應
“ 聽到你都在不情願下對阿仔 / 女用了體罰,
但在香港家長不可以打小朋友,似乎你在管 教阿仔 / 女上有一定困難,俾我哋幫下你。
"
與家長接觸 / 會面
向家長解釋子女送院目的,是確保 子女身體狀況無事
如家長同意,可聯絡兒科當值醫生 直接安排兒童入病房,而無須經急 症室
* 若不需要入院,考慮安排適當的
臨 時住宿照顧 ( 親友家中 / 緊急住
宿服務 )
跨專業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流程
個案及識別
轉介 危機介入
及評估 調查
多專業個案會議
跟進 服務
資料系統填報
提供個案服務的社會服務單位
負責社工
「個案主管」模式
• 個案主管負責協調各專業人員間的合作
• 避免兒童要多次重複不快經歷
跨專業合作
個案主管
已知個案 – 個案社工
– 於小學服務的學生輔導人員 ( 由非政府機 構聘用的註冊社工 )
新個案: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Family and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Unit/ FCPSU)
– 當值社工
– 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hild Protection Sp ecial Investigation Team/ CPSIT)
– 調查社工
社會背景調查
由負責社工調查
家庭成員及關係
居住環境
經濟情況
兒童成長歷程及照顧安排
父母照顧/管教子女的模式
家庭成員的問題、能力及支援網路
父母、兒童及有關家庭成員的態度及未來計劃
社會背景調查 -- 注意事項
• 清楚資料來源
• 核實及印證資料
• 避免側重一方資料
• 讓家長及兒童了解多專業個案會議將討論 的事項及可能建議的福利計劃
– 兒童是否需要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 留意家長及兒童對個案性質的關注並作出
解釋
社會背景調查 -- 注意事項
• 同時評估家庭內的危機及保護因素
• 徵詢兒童及家長的意見
• 了解各家庭成員的需要及可能需要的服務
• 如需住宿照顧服務,應在個案會議展開前找出是 否有宿位可供安排,並探討有關安排是否合適
• 懷疑虐待 / 疏忽照顧兒童可能只是家庭中多個問 題的其中之一,處理這問題是協助有關家庭的一 個介入點
• 宜全面評估家庭狀況以訂定跟進的方向及計劃
多專業個案會議
讓負責處理及調查個案的各專業人員交流所得 資料、分析危機程度、討論個案性質、建議福 利計劃及跟進安排
通常由負責調查的社會服務單位在收到懷疑虐 兒個案的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如案件複雜可待 各項主要調查工作完成後才召開
在下列情況下,個案會議可以延期:
– 有關兒童的健康情況極差,令必要的調查無法進行 – 重要的臨床檢驗結果 / 診斷未有定案
– 因個案複雜(例如有關父母拒絕合作或不知所踪)
而無法完成所有必要的調查
多專業個案會議
• 會議名稱已改為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on Protection of Child with Suspected Abuse)
• 如個案正由兩個或以上的服務單位處理,原則上應 由首先開個案的服務單位負責進行社會背景調查和 主持個案會議
• 特殊學校的學校社工或在小學任職的學生輔導人員
(校長是其上司)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會 主持個案會議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如非出現以下的例外情況,應盡可能就有關事件召 開個案會議:
– 少於三個單位參與調查;或
– 懷疑施虐者並非兒童家庭成員/親屬,或機構職員/照 顧者/義工;
及
– 所有有關單位(包括跟進單位)皆同意個案性質、危機
/需要評估及福利計劃
• 即使不召開會議,社工仍需要就個案進行社會背景 調查及擬備調查報告,以便有關各方討論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當有兒童懷疑因受虐待身故,在下列情況 下應召開會議 :
– 如有關兒童有其他兄弟姊妹,需就有關兒童的 懷疑受虐待事件展開調查及召開多專業會議,
並為其兄弟姊妹評估危機,為他們制定福利計 劃,以保障其安全和福利
– 如懷疑受虐待兒童在各專業人員的調查期間身 故,不論該兒童有否兄弟姊妹,有關專業人員 亦要召開多專業會議以完成該處理程序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如懷疑施虐者是機構(例如學校或兒童院舍)的職 員或義工,主席應留意利益衝突的問題
– 不應讓懷疑施虐者出席個案會議
– 同一機構中其他職員可出席會議提供與兒童 / 家庭 / 事件 相關資料以助討論,但不要求他們就個案性質提出意見 – 有關安排可記錄在個案會議記錄
• 專業觀察員(例如剛調職的職員、學員、候任主席 等)如要出席個案會議,必須事先取得主席、所有 個案會議成員、有關兒童及其家長(如適用)的同 意。他們不得參與討論或參與決策。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個案會議的成員應出席整個個案會議(包括專業 人士間的討論和與家庭成員會面的部分)
• 成員需盡可能在會議舉行前將其報告分發給其他 成員,並應以保密方式傳送報告。
• 如有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無需保存報告,則可要求 向他們取回報告
• 負責跟進個案的成員應協助執行個案會議的決定
,如無法執行個案會議議決的行動,或因情況有 變,以致即將需要 / 已採取涉及有關兒童及其家 人的後續行動,便應通知主責社工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獲邀但未能出席的成員應以書面就個案提供 資料,供個案會議參考
• 缺席會議但需跟進個案的成員可獲發相關報
告 / 個案會議記錄
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資料交流:各會議成員的報告 討論事項
a) 個案性質
b) 有關兒童及家庭內其他兒童的受虐危機 c)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
d)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福利計劃
包括照顧安排、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及其他服務
其他事項
e) 是否需要將有關兒童/其兄弟姊妹的姓名登記在保護 兒童資料系統內
f )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
g) 是否需要擬備落實福利計劃的進度報告
多專業個案會議–商討個案性質
•
從兒童福利的角度商討個案性質是否虐兒,
以協助為有關兒童制訂合適的福利計劃
•
個案會議的決定對是否檢控懷疑施虐者並無 約束力
• 成員應在個案會議中對個案性質提出專業意 見。不過,如他們認為難以作出決定,便不 應強迫他們下決定
• 警務人員會在討論個案性質時保持中立,以
免被指妨礙刑事調查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個案會議通常分兩部分
– 第一部分由專業人士交流意見和討論
– 第二部分會邀請家庭成員參與(包括懷疑施虐者)
– 主席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建議家庭成員在何時參與 個案會議,但最遲應在制訂了初步福利計劃後
一般應邀請家長參與,除非有下列情況:
– 家長參與會議會嚴重損害該兒童的福利
– 有足夠證據顯示家長可能會作出嚴重影響會議工作的行 為,例如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等
– 家長的狀態(例如因服藥、飲酒或急性精神健康問題)
導致他們未能有效參與會議討論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 有關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
– 如將作出影響有關兒童的生活的重要決定,應在 進行社會背景調查期間,聯絡沒有兒童管養權的 父母一方,聽取其意見,並邀請他 / 她參與個案 會議
– 即使在召開多專業會議前未能與沒有管養權的父 母一方聯絡,亦不應延遲為有關兒童制訂 / 執行 福利計劃
– 如沒有聯絡沒有管養權的父母一方,或其下落不 明,應把此事記錄在案並向個案會議匯報
處理投訴
• 假如家長有意就個案會議提出任何投訴,應獲告知投訴程序
投訴事項 處理程序
涉及個案會議的決定 由主席處理 涉及福利計劃,而有關計劃
將因應法定命令申請而由法 庭審理
向家長解釋該事項會由法庭 處理,他們可在法庭進行聆 訊時表達意見
涉及主席或個案會議某一成
員 有關投訴應向主席或該個案
會議成員所屬的機構提出,
或應把投訴轉交該機構處理
處理投訴
• 即使有關家長已就福利計劃提出投訴,主責社工仍 應盡可能執行福利計劃
• 如有關家長提供未曾在會議中充分考慮但又可能會 影響已作決定的新資料,主席可在諮詢所有成員後 考慮召開覆核會議
多專業個案會議–制訂福利計劃
• 考慮整個家庭的情況
• 是否有需要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有需要採取法定行動,以保護有關兒童或保 障其福利
• 指派主責社工
• 釐定其他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應擔當的角色
• 在會議紀錄中應註明個案性質及所建議的各項福 利計劃的考慮因素(危機因素)
• 如有關兒童及其父母沒有出席個案會議,應決定 如何通知他們個案會議的結果和決定
跟進虐兒個案
按兒童及家庭情況,由負責社工統籌:
提供個人、小組或家庭輔導,包括管教子女的技 巧訓練、情緒控制的方法等
安排臨床心理輔導服務
安排住宿照顧,如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或院舍照 顧
經濟或其他實質援助
執行法定監管令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感化令
社工與其他跟進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有關兒童及 家庭得到所需服務,並定期評估個案進展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香港法例 213 章)
第 34(2) 條
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
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 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 傷害,
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4E 條
• 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警署警 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均可按規定將兒童或少 年帶往收容所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
• 兒童或少年… …被帶往收容所或其他地方,或獲 收容所收容後,如尚未根據第 34(1) 或 34C 條就該 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 48 小 時內提出。
• 根據第 34E 條在憲報公布的三間收容所 -
–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 保良局
– 保良局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4F(1) 條
• 根據第 34E 條款,如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急需接受 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可將其帶往醫院,而非 帶往收容所
第 34F(2) 條
• 根據第 (1) 款被帶往醫院後獲安排入院的兒童或 少年,如必需住院接受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
則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羈留在該 醫院內,隨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帶往收容 所。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45A 條
• 凡社會福利署署長有合理因由懷疑某兒童或少年需 要或相當可能需要受照顧或保護,則可促使向任何 看管或控制該兒童或少年的人送達通知,規定該人 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醫生、臨床心理學家或認可 社工就其健康或成長情況,或就其所遭待遇加以評 估
• 任何人獲送達通知,須確保在該通知內指明的時間 及地點,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評估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4(1) 條
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社會福 利署署長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或任何警務 人員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 7 歲或以上的人,或任 何其他 7 歲以下的人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則可 (a) 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
(b) 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 人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
或
(c) 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 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
(d) 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 (b) 或 (c) 段發 出命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 士監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 3 年為限
學校人員在刑事調查的角色
• 為有關案件提供資料,給予證供
• 協助向兒童及其家人解釋刑事調查程序
• 如有需要,充當「合適成年人」見證錄影過程
• 不能代替家長給予同意讓兒童進行錄影會面或 法醫檢查
• 留意兒童及家人(包括懷疑施虐者)的情緒,
給予所需的協助
• 如兒童及家人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給予情 緒上的支持,並與警方保持聯繫
• 如有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