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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吳欣倢
電話:02-23979298#530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50042123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105D006736_1_1811474924438.pdf、105D006736_2_1811474924438.doc
、105D006736_3_1811474924438.pdf、105D006736_4_1811474924438.pdf)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業 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5年5月18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 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轉知。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 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均含附件) 2016-05-18
12:30:44
105012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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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_人事處 ■■■■■■■收文:1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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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