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050255*
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50
承辦人:林莉旻
電話:02-23979298#627 E-Mail:august@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400502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機關若依規定已於退 休前致贈退休紀念品,建議免予繳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104年9月4日府授人給字第10431117900號函致行政 院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修正「退休 人員照護事項」規定略以,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
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以上開紀念品,
係機關為感念退休人員在職期間之辛勞及貢獻,而於退休 時酌贈,依法務部104年10月2日法律字第10403512380號 書函略以,性質上似屬私法上之贈與,又法律行為之撤銷
,有一般撤銷事由(例如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第89 條傳達錯誤及第92條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等)及特殊撤 銷事由(例如民法第408條及第416條贈與之撤銷)。是以
,公務人員退休案經權責機關審定後,機關依上開照護事 項規定致贈紀念品,以其贈與契約已成立,縱事後該公務 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倘無得撤銷贈與契約之法定事
7
82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由,尚無須繳回。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直轄市 政府(不含臺北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5-10-27
17: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