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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採逐項審查,審查品質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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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 12 NO. 12 DEC. 16, 2004 http://www.industry.net.tw http://www.patent.org.tw

 執行成果

美台商會、美國商會建議將台灣自 301優先觀察名單除名

美台商業協會及台北美國商會日前公開發表聲 明,支持美國政府將台灣從特別 301 條款優先觀 察名單中除名、恢復中斷兩年的「貿易投資架構 協定」(TIFA)雙邊工作會談(註:該會談已於今 (2004)年 11 月 29、30 日在華府恢復舉行)、及建 立台灣、美國與中國大陸定期舉行高層經濟議題 論壇的對話管道。

美台商會及美國商會所舉出的理由包括:

1. 過去一年台灣在農產品、醫藥、通訊等市場自 由化,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四大領域有明顯 進步,且台灣立法院也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法 案,落實保護智財權的行動。

2. 台灣作為美國第八大貿易夥伴,也是全球商業 網路的重要合作對象,美國應與台灣建立健全 的貿易對話管道,例如定期舉行高層會談或召 開有關經濟商業的論壇會議。

3. 就美國外交政策而言,台灣與中國大陸之議題 既重要且敏感;如能加強美中台三邊的經貿往 來,可建立和平與良好對話基礎。但若高層論 壇缺少任何一方參與,則將對經濟、政治與美 國安全利益上,產生不良影響。

美台商會為美國民間團體,提供會員有關美台雙 邊投資、商業和智慧財產權等項資訊服務。過去 該商會對台灣保護智財權不力也持批判立場,但 經過台灣朝野一年來的努力,該商會認可台灣在 保護智慧財產權上有重大進展,因而提出這項呼 籲。

台北美國商會吳王小珍則表示,希望台美雙方能 在現有的基礎上,建立更深一層的雙邊經濟關 係。「此刻正值台灣轉型發展知識密集產業的關 鍵時刻,跨國企業可以貢獻許多心力,台美雙方 恢復貿易與投資架構協議將有助建立彼此互動的 正面條件。」

查詢美台商業協會聲明內容請詳:

http://www.us-taiwan.org/pressrelease/2004october1 2resumetifa.pdf;

查詢美國商會發布新聞稿內容請詳:

http://www.amcham.com.tw/top_story.php?id=152。

資料取材自

http://www.cedi.cepd.gov.tw/tnen_info.php?iPath=5 4&digests_id=563

台美進行TIFA會議,智財權議題溝通 順利

第四屆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會議,於今 (2004)年11月29及30日在美國華府召開,就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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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米、智慧財產權及藥品等四大議題進行諮商。

其中有關智慧財產權議題部分,由美貿易代表署 助理貿易代表Charles Freeman III及我經濟部陳政 務次長瑞隆擔任主談人,就近期台美雙方關切之 智慧財產權議題,包括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現 況、著作權修法、網路侵權等議題交換意見。此 次會談進行順利,我與美方充分溝通,美方對我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成效表示肯定,惟對網路侵權 案件之處理,仍表關切。

貫徹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不僅是我國的國際義 務,同時攸關我國產業升級與國際競爭力的提 昇,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是一項長期持續性工 作,需要全民共同合作,以建構更完善之保護智 慧財產權環境。我國近來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 面均有前瞻規劃,且在法制面及執行面亦有顯著 進展及具體成果,包括(1)著作權法再修正案已於 今年9月1日由 總統公布施行(2)保智大隊已於今 年11月1日完成法制化工作(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即將成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協助法院、企業界 及代理人等進行相關之教育訓練工作(4)司法院已 決定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法院等措施(5)持續執行 查緝成效豐碩等,已分別獲得美國政府及國內外 權利人團體正面回應與感謝。

我國自 2001 年起被美國列名特別 301 優先觀察名 單迄今,美國貿易代表署目前正在進行年度不定 期檢討,已有數個權利人團體向該署提交意見。

經濟部認為,經由本次會談之充分溝通,對我國 是否能從美國政府之特別 301 優先觀察名單中除 名一節,深表樂觀。

發明專利採逐項審查,審查品質提升

為提升專利審查品質,保障專利權人之合法權 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發明專利之審查,已自

今(2004)年 7 月 1 日起實施逐項審查制度,也 就是對申請專利範圍之獨立項、附屬項,逐項審 查及引證,凡是目前尚未完成審定之案件(包括 初審案、再審查案),均已採行逐項審查制度,

並對審查人員密集施以教育訓練。施行以來,對 提升審查品質已產生十分良好的成效。

另外,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初審審查認為有不予 專利之情事時,於審定核駁前,亦均會先發出核 駁理由先行通知,使申請人於初審階段,也有申 復陳述意見之機會;又為達充分審理之需,增加 初審面詢機制,修正「專利面詢作業要點」,並 與新法同年月日起施行,以保障申請人。

緣專利制度之核心在於專利申請案所主張的申請 專利範圍,發明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是以獨立 項、附屬項之方式撰寫,將來所准之專利權範圍 亦以獨立項及附屬項之內容為準,所以其審查方 式亦應以逐項為之較為周延,但也會因而增加了 前案資料檢索範圍及延長相關審查之時程。過去 相當長的期間,智慧局的審查因人力處於嚴重不 足,多數案件需仰賴外審,且專利法並未規定專 利審查方式之情況下,對專利案件均未採行逐項 審查制度,因此難免影響智慧局專利審查品質。

新「商標檢索系統」啟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提升商標審查品質及便民服 務水準,所規劃籌建之「商標文字檢索、圖形檢 索、遠端檢索及電子公報等系統委外開發建置及 營運管理案」,經二年之努力業已大功告成,其中 有關對外服務之商標遠端檢索系統(商標檢索系 統),已自今(2004)年10月18日起正式啟用。

該局原提供之商標檢索服務,分為對外服務之商 標遠端檢索(Web版)及內部查詢使用之資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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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兩系統原提供服務對象及系統功能不盡相 同,本次提供之新版商標檢索系統,除整合原兩 系統所有功能,包括:『圖樣文字查詢』、『案號查 詢』、『申請人查詢』、『案件進度查詢』、『圖形查 詢』、『圖形分類路徑查詢』及『商品及服務近似 檢索』外,另新增『綜合(布林)查詢』及『商 標電子公報上網檢索』功能,並以免費方式提供 服務。

新增之『綜合(布林)查詢』功能,主要提供進 階使用者對於商標檢索之進階使用需求,下拉式 之完整欄位選擇,配合使用者所需之邏輯運算

(AND、OR、NOT)設定,可滿足進階使用者之 查詢需求,另『商標電子公報上網檢索』部分,

即提供商標公報之相關資訊查詢,歡迎各界人 士,查詢使用。

本系統網址請詳

http://203.69.69.28/TIPO_DR/index.jsp

 執行措施

「店家支持正版商品」活動如火如荼 展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鼓勵業界加入「保護智慧財 產權」行列,特舉辦「店家支持正版商品」活動。

自今(2004)年 12 月 2 日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 免費提供給有心響應拒賣盜版品與仿冒品的電腦 店、精品店、KTV、唱片行、連鎖零售業、百貨 業等張貼「本店響應不賣仿冒品與盜版品」標章 貼紙,目前已有大約 14000 個商家自發性響應這 項活動。

商圈代表表示,「本店響應不賣仿冒品與盜版品」

標章張貼,對於商譽經營亦有正面形象之幫助,

尤其本身深受仿冒品所害的商家,更是樂見本活 動的出現,也期待共同完成捍衛智慧財產權的目 標。

本次活動以宣導店家自發性響應不賣仿冒品與盜 版品為出發點•智慧財產局將免費提供標章予商 家索取張貼,歡迎有心想加入貼標行列的商家,

來電索取標章(02-2653-9292)。該局衷心期盼透過 本次活動之強力宣導,徹底引導商家正視並支持 智慧財產權,並讓所有的發明及創作的產品均能 有生存與發揮的空間,以使智慧財產權保護轉化 為國人認同之全民運動。

 法 令

我國將開放動、植物專利

為落實 WTO 2001 年杜哈回合談判「TRIPS 協定 與公共衛生宣言」內容、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研擬開放動、植物專利之政策,及人民訴訟經濟 之考量,慧財產局將推動下一波專利法的修法工 作,主要可分為藥品強制授權出口、開放動、植 物專利及減併行政救濟層級等三個部分。

本次專利法擬修正之理由主要為:

一、 藥品強制授權出口部分:

緣前述宣言以及 WTO 總理事會 2003 年 8 月 30 日決議,就無製藥能力或欠缺製藥能力之 WTO 會員,於因愛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 他重大傳染病等公共衛生疾病而遭致國家緊 急危難時,得以合法進口外國廉價之專利藥 品達成協議。而我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之特許實施係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雖 已符合 TRIPS 強制授權規定之內容,惟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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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宣言之內容於特定情況下得作為出口之 用,現行專利法規範與其仍有不同而須作修 正。

二、 開放動、植物專利部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鼓勵研發創新及保護 智慧財產權之立場,於今(2004)年 9 月 10 日 召開之「我國農業生物技術相關智慧財產權 保護政策立場」會議中,建議智慧財產局修 正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給予動、植物 發明專利,以保護產業投入動、植物專利之 研究,並創造新商機。而該局也將一併研討 農民免責議題及其配套措施,以免影響農民 之生計。

三、 減併行政救濟層級部分:

「協調改進專利商標行政救濟二元制度,減 併救濟層級,並研究一元制之可行性」,是 行政院第二十四次科技顧問會議之重要結論 與建議,該局對於減併行政救濟層級,使行 政救濟制度一元化、讓人民訴訟更為便捷快 速及有效解決侵權糾紛,一直以來是相關法 律修法時努力推動的目標。該局已參酌相關 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法制現況,作為研修專利 法之參考;另司法院推動智慧財產權法院之 設立事宜,如有配合需修正專利法之處,也 將一併考量。

「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草 案」初稿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今(2004)年12月3日舉辦「專 利審查基準第三篇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第一章至 第六章」修正草案公聽會。該草案分別就(1)圖說 之記載事項及原則、新式樣物品名稱及類別、創 作說明、圖面說明及圖面,及一式樣一申請(2)新 式樣之定義以及法定不予新式樣專利之項目(3)產 業利用性、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等 新式樣專利要件(4)國際優先權(5)圖說之補充、修 正及更正(6)分割申請、改請申請及聯合新式樣三 種特殊申請等相關事項,予以說明新式樣專利實 體審查基準。

該草案公聽會版本(中文)請詳

http://www.tipo.gov.tw/service/news/ShowNewsCont ent.asp?wantDate=false&otype=1&postnum=6058&

from=board

EMS制度自明(2005)年起停止實施

智 慧 財 產 局 於 今 (2004) 年 11 月 24 日 公 告 自 明 (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實施「電腦程式相關產品 出口監視系統制度」(簡稱EMS制度),依該制 度所定之「電腦程式相關產品出口管理制度作業 規定」同時廢止。上述作業規定有關電腦程式著 作登錄作業,自同年12月1日起停止受理。

TAIWAN IPR NEWS

發 行 人 侯貞雄 發行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總 編 輯 汪雅康 保護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副總編輯 陳清男 地 址 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2樓 編 輯 林富傑•許玉玲 服務專線 電話:(02)27033500

翻 譯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傳:(02)27042477 E - mail:[email protected] 本刊經費補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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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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