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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家倫理原則與行為法則(200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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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家倫理原則與行為法則( 2002 年版)

一、通則

原則A:仁愛與免於傷害 原則B:誠信和責任 原則C:廉正

原則D:公正

原則E:尊重人權與尊嚴 二、倫理準則

1. 解決倫理的議題

1.01 誤用心理學家的工作

1.02 倫理與法律、法規、或其他高層執法部門相牴觸 1.03 倫理與組織的要求相牴觸

1.04 違反倫理事件的非正式處理 1.05 提報違反倫理事件

1.06 與倫理委員會合作 1.07 不適宜的申訴

1.08 對申訴者和被告不公平的歧視 2. 能力

2.01 能力範圍

2.02 緊急狀況中所提供的服務 2.03 保持能力

2.04 科學和專業判斷的基礎 2.05 將工作授權給其他人 2.06 本人的問題與衝突 3. 人際關係

3.01 不公平的歧視 3.02 性騷擾

3.03 其他的騷擾 3.04 避免傷害 3.05 多重關係 3.06 利益衝突

3.07 第三方所要求的服務 3.08 剝削的關係

3.09 與其他專業的合作 3.10 知後同意

3.11 提供服務給機構或透過機構的心理服務 3.12 妨礙心理服務

4. 隱私與保密權 4.01 保守機密

4.02 討論保密的限度 4.03 錄音/錄影

4.04 減少隱私權之干擾

(2)

4.05 公開 4.06 諮詢

4.07 為了教學或其他目的而使用機密資料 5. 廣告和其他的公開聲明

5.01 避免錯誤或欺騙的聲明 5.02 其他人的聲明

5.03 工作坊和不授予學位的教育課程之說明 5.04 媒體報告

5.05 推薦函 5.06 當面請求 6. 記錄之保存和費用

6.01 專業與科學工作的建檔與維護紀錄

6.02 維護、分布、及處理專業和科學工作的機密記錄 6.03 扣留未付費之記錄

6.04 費用和財務安排

6.05 與案主/病人以物易物

6.06 向付費者和補助的來源者做正確的報告 6.07 轉介與費用

7. 教育和訓練

7.01 教育和訓練課程的設計 7.02 教育和訓練課程的描述 7.03 正確的教學

7.04 學生透露個人的資料 7.05 強制性個人或團體治療 7.06 評量學生與受督導者的表現 7.07 與學生和受督導者的性關係 8. 研究和出版

8.01 機構的批准 8.02 研究的知後同意

8.03 在研究中錄音或錄影的知後同意

8.04 案主/病人、學生、和部屬的研究參與 8.05 研究上可免用知後同意

8.06 為參與研究者提供誘引物 8.07 研究中的欺騙行為

8.08 研究報告

8.09 研究中的動物之人道照顧與使用 8.10 報告研究結果

8.11 剽竊

8.12 出版之聲譽 8.13 重複刊登數據

8.14 分享研究數據作為驗證 8.15 評論者

9. 評量

9.01 評量的基準 9.02 評量的使用

(3)

9.03 評量的知後同意 9.04 測驗數據的公開 9.05 測驗的架構 9.06 詮釋評量結果

9.07 不合資格的人實施評量

9.08 遭淘汰的測驗和過時的測驗結果 9.09 測驗記分和解釋的服務

9.10 解釋評量結果 9.11 維護測驗之安全 10. 治療

10.01 治療的知後同意

10.02 涉及婚姻或家族的治療 10.03 團體治療

10.04 提供治療給那些已接受服務的人 10.05 與正在治療之案主/病人的性關係

10.06 與正接受治療的案主/病人的親屬或重要他人的性關係 10.07 治療之前的性伴侶

10.08 與以前治療的案主/病人的性關係 10.09 治療的中斷

10.10 結束治療 一、通則

  本單元即為通則。通則與倫理準則相反,其本質是激勵性的。這些原 則本意是指導並激勵心理學家朝此專業之崇高理想邁進。相較於倫理準則,

通則並非應負的義務,且不應該當做懲罰的依據。將通則做為上述的任一 理由之依據,及扭曲本原則之意義與目的。

 原則A:仁愛與免於傷害

  心理學家努力造福那些與他們工作的人,並留意勿傷害他們。在心理 學家的專業行為中,他們試圖捍衛那些與他們在專業上來往的人們、以及 其他相關的人之福利和權利,同時亦留意被當做研究的動物之福祉。當心 理學家的職責與關懷發生衝突時,他們試圖以負責任的態度解決這些衝 突,以避免或將傷害減到最低。由於心理學家的科學和專業判斷與行動可 能會影響其他人的生活,他們得警惕,並防範因個人、財產、社會、機構、

或者政策等等的因素導致誤用了他們的影響力。心理學家致力於覺察自己 生理和精神的健全,那可能影響他們去幫助與他們工作的人之能力。

 原則B:誠信和責任

  心理學家建立與他們工作的對象信任的關係。心理學家意識到他們對 社會和對所服務的特定社區在專業上和科學上的責任。心理學家維護專業 的行為準則,澄清他們的專業角色和職責,接受他們行為上的適當的責 任,並試著處理可能導致剝削或傷害的利益衝突。心理學家視需要將會全 力諮詢、查問其他專家或機構、或與他們合作,以便為與他工作的人提供

(4)

最佳的權益。他們關心他們同事的科學和專業行為是否遵守倫理。心理學 家致力於貢獻他們部份的專業時間在極微,甚至毫無回報或個人利益的 服務。

 原則C:廉正

  心理學家致力於在心理學的科學、教學、和實務中提升精確性、誠信和 真實性。在這些活動中,心理學家不偷、不騙或不得涉入詐欺、推諉、意圖 扭曲事實的行為。心理學家致力遵守諾言,並避免不智或模糊的承諾。在 某些情況之下,欺騙或許在倫理上合理,因可獲得最大的利益並可將傷 害減至最低,但心理學家有一嚴肅的職責,他必須考慮其必須性、可能的 後果、以及負責彌補任何因使用這樣的技術所產生的不信任感,及任何傷 害的後果。

 原則D:公正

  心理學家明瞭以公平和正義讓所有的人皆可享有心理學的貢獻,並 從中獲益。而且在由心理學家所主持的過程、程序與服務中,其品質是一 致的。心理學家運用合理的判斷,並採取防範措施,以確保不將他們潛在 的偏見、能力的限度和專業的限制導致不公平的執業,或寬容此行為。

 原則E:尊重人權與尊嚴

  心理學家尊重所有人的尊嚴和價值,並且尊重個人隱私、保密和自決 的權利。心理學家警覺到一些特殊保障措施也許是必要的,以保護那些因 身心脆弱而危及其自主權的個人或團體之權力與福祉。心理學家敏感並且 尊重文化、個人、和角色的差異,此包含以年紀、性別認同、種族、種族認同、

文化、原國籍、宗教、性取向、身心障礙、語言、與社經地位等基本的差異。

心理學家與這些族群中的人工作時,會考慮這些因素。這些因素所產生的 偏見可能影響他們的工作,心理學家應盡力去除之,並且不會故意參加、

或寬容以這樣的偏見為基點而發起的活動。

二、倫理準則 1. 解決倫理爭議

1. 01 誤用心理學家的工作

如果心理學家獲悉他們的工作被誤用或誤傳了,他們需採取合理的步 驟去改正,或將誤用或誤傳降到最低。

1.02 倫理與法律、法規、或其他高層執法部門相牴觸

如果心理學家的倫理職責與法律、法規、或其他高層執法部門發生衝 突,心理學家需讓對方了解他謹遵倫理法,並採取步驟解決衝突。如果無 法透過這樣的方式解決衝突,則心理學家依循法律、法規、或其他高層執 法部門的需求。

(5)

1.03 倫理與機構的要求相牴觸

如果心理學家所附屬或服務的機構提出的需求與本倫理法相牴觸,心理 學家澄清衝突的本質,讓對方了解他們謹遵倫理法,並在堅持本倫理法 之下,盡最大可能找到解決衝突的辦法。

1.04 違反倫理事件的非正式處理

當心理學家相信另一位心理學家可能違反倫理時,而以非正式處理此 事似乎蠻恰當的,且這樣的介入亦不違反任何保密權。他們可嘗試提醒當 事人注意該項事件已解決此問題。(亦請參閱「準則1.02 倫理與法律、法 規、或其他高層執法部門相牴觸」;與「準則1.03 倫理與機構的要求相牴 觸」)

1.05 提報違反倫理事件

假如有一很明顯的違反倫理事件,其實質上已經傷害或及可能傷害一 個人或是一個組織,而且不適於引用「準則1.04 違反倫理事件的非正式 處理」以非正式方法解決,或已採用此方式但仍無法解決問題時,心理學 家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以符合此狀況。類似的行動可包括:通知州或全國 專業倫理委員會、州執照審查委員會、或適當的機關部門首長。本準則不適 用於此介入處理可能會違反保密權時,或心理學家已受聘去檢查其專業 行為有所爭議的這位心理學家時。(亦請參閱「準則1.02 倫理與法律、法 規、或其他高層執法部門相牴觸」)

1.06 與倫理委員會合作

心理學家得配合APA、或其所屬的州心理學會作倫理調查、訴訟、和結 果上的要求。合作時,他們得強調任何保密權之議題。不合作本身即是違 反倫理。然而,要求延期裁定所申訴的倫理事件,致使訴訟懸而未決,則 此單一事件未構成不合作之事實。

1.07 不適宜的申訴

心理學家不提報或不鼓勵提報輕率粗魯的申訴案件、或刻意忽略事實 上根本不足以起訴的倫理申訴。

1.08 對申訴者和被告不公平的歧視

心理學家不可由於某些人僅僅是曾經提報過倫理申訴的案件、或是其 本身是倫理申訴案件的被告,而否定這些人的聘用、進修、核准進入學界 或是其他計畫、獲得終身教職、以及升遷。這並不排除根據訴訟結果而採取 的行動、或考量其他適當的資料。

(6)

2. 能力

2.01 能力範圍

(a)心理學家根據他們所受的教育、訓練、被督導的經驗、諮詢、學習與 專業經驗,僅在他們能力範圍之內的專業領域內 某些族群提供服務、教 學、與研究。

(b)在心理學的專業裡,科學或專業知識是建立在對年齡、性別、性別 認同、種族、種族認同、文化、原國籍、宗教、性取向、身心障礙、語言或社經 地位等因素的了解,這份了解乃是他們有效執行其服務或研究的基本要件 心理學家必須擁有或獲得此類的訓練、經驗、諮詢、或督導,以確保他們的 服務能力,或是作適當的轉介,但「準則2.02 緊急狀況中所提供的服務」

除外。

(c)心理學家擬提供服務、教學、或主持研究時,但對他而言其中牽涉 到新的族群、區域、技術或策略,心理學家需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被督 導的經驗、諮詢或學習。

(d)若心理學家被要求 某個人提供服務,而此人無法就近得到適當 的心理衛生服務,心理學家亦尚未獲得該服務必備的能力時,則先前曾 有過類似的相關訓練與經驗的心理學家或許可提供該項服務;如果心理 學家合理的作出努力,利用相關的研究、訓練、諮詢或學習以獲得所需的 能力,以確保該項服務不會遭受回絕。

(e)在一些新興的領域裡,眾人皆知職前訓練中尚未論及相關準則,

但心理學家仍可以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定他們的工作能力,並保護當 事人/病人、學生、接受督導者、參與研究者、機構中的個案、和其他的人避 免受到傷害。

(f)心理學家擔任法庭的角色時,他們合理地熟悉、或漸漸熟悉監管他 們的司法或行政法規。

2.02 緊急狀況中所提供的服務

緊急狀況時,若人們無法就近得到適當的心理衛生服務,心理學家亦 尚未獲得該服務的必要訓練時,心理學家仍可謂他們提供服務,以確保 未拒絕服務。一但緊急狀況結束、或是可利用適當服務時,他們終止這項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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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保持能力

心理學家持續努力增進、並維持他們的能力。

2.04 科學和專業判斷的基礎

心理學家的工作乃是依據此領域中已確立的科學與專業知識。(亦請 參閱「2.01 e 能力範圍」,與「準則 10.01b 治療的知後同意」)

2.05 將工作授權給其他人

心理學家將工作授權給部屬、接受督導者、或研究或教學助理、或其他 利用這些服務的人,例如口譯員等,皆須採取合理的步驟便:(1)避免將 工作授權給那些將與接受服務的人之間存在多重關係的人,這即可能導 致剝削或失之客觀;(2)所授權的職責是根據那些人所受的教育、訓練與 經驗而定,且知道無論他們是獨立作業、或是接受某種程度的督導,皆可 勝任;(3)觀察他們是否有能力提供這些服務。(亦請參閱「準則 2.02 緊 急狀況中所提供的服務」;「準則3.05 多重關係」;「準則 4.01 保守機 密」;「準則9.01 評量的基準」;「準則 9.02 評量的使用」;「準則 9.03 評量的知後同意」;和「準則9.07 不合資格的人實施評量」)

2.06 本人的問題與衝突

(a)當心理學家知道、或應當知道可能會因為個人本身的問題而影響他 們的能力去執行與工作相關的活動時,他們該避免發起該項活動。

(b)當心理學家意識到個人問題可能妨礙他們正當地執行其工作相關 的職責時,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例如獲取專業的諮詢或援助,並決定是 否應該限制、延後、或是終止這些工作相關的職責。(亦請參閱「10.10 終 止治療」)

3. 人際關係

3.01 不公平的歧視

心理學家在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活動上,不涉及年齡、性別、性別認同、

種族、種族認同、文化、原國籍、宗教、性取向、身心障礙、語言或社經地位 等之歧視,或任何法律所禁止的基本之不公平的歧視。

3.02 性騷擾

心理學家不涉及性騷擾。性騷擾是性誘惑、親近身體、或本質上即為性 慾的語言或非語言行為,且發生在心理學家的業務或身為心理學家的相 關角色時。這非但是(1)不受歡迎的、冒犯的、或造成充斥敵視的工作場所、

或教育環境,而且該心理學家知道、或是被告知此狀況;(2)在這樣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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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下,對一位有理性的人來說這已是極嚴重或是過分到濫權了。性騷擾可 能是單一的激烈或嚴重的行為所造成,或是多種持續或普遍的行為所造成

(亦請參閱「準則1.08 對申訴者和被告不公平的歧視」)

3.03 其他的騷擾

心理學家不會故意基於年齡、性別、性別認同、種族、種族認同、文化、

原國籍、宗教、性取向、身心障礙、語言或社經地位等因素,而涉及騷擾或 貶低在工作上與他們互動的人。

3.04 避免傷害

心理學家採取合理的步驟以避免傷害他們的案主/病人、學生、接受督 導者、參與研究者、機構的案主、以及與他們工作的人,並且將可預見、且 不可避免的傷害減到最低。

3.05 多重關係

(a)多重關係之發生是在心理學家以專業角色與某個人相處,且(1)同時 以另一種角色與此人相處、(2)心理學家與某人相處,同時這人與心理學 家在專業上遇到的某個人有極親密的關係、或是親戚,或是(3)承諾將來 與這個人、或是與此人親密的人或親戚,發展另一種關係。

如果心理學家合理的預期到此多重關係會危及身為心理學家所該表現 的客觀性、能力、或是工作效率,他將避免進入此多重關係之中,否則得 與那人保持專業上的關係,但得冒著剝削或是傷害那人的風險。

在合理的預期下,多重關係若不會導致損毀、或有冒著剝削或傷害的 風險,即不是非倫理的。

(b)如果由於一些未預見的因素,心理學家發覺出現了一個潛在的、具傷 害性的多重關係時,心理學家應採取合理的步驟去解決,亦即適當的關 心受到影響的人之最大權益,並盡全力遵循倫理法。

(c)由於法律或機構的政策、或是在極不尋常的情況下,心理學家若被要 求在司法、或行政訴訟上扮演一個以上的角色時,他們在一開始及角色改 變以後,皆得釐清對角色的期望和保密的限度。(亦請參閱「準則3.04 避 免傷害」;與「準則3.07 第三方所要求的服務」)

3.06 利益衝突

當心理學家合理的預期到個人的、科學的、專業的、法律上的、財務上 的、或其他的利益或關係可能會發生下列情形時,應避免擔任專業角色:

(1)損害客觀性、能力、或是身為心理學家該表現的工作效能;或是(2)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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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專業關係的個人或是機構暴露在可能發生剝削或是傷害的情況。

3.07 第三方所要求的服務

當心理學家在第三方要求下,同意提供服務給某個人或團體,心理學 家試圖在服務開始時,澄清他與所有相關的個人或機構之間的關係。包括 澄清心理學家的角色(例如:治療者、顧問、診斷者、或是專業證人)、確 認案主是誰、提供的服務或是獲得的資訊之使用、以及實際上保密可能有 其限度。(參見「準則3.05 多重關係」,與「準則 4.02 討論保密的限 度」)

3.08 剝削的關係

心理學家不得剝削被他督導、評鑑或執行權力的人,諸如:案主/病人、

學生、接受督導者、參與研究者、和員工。(亦請參閱「準則3.05 多重關 係」;「準則6.04 費用與財務安排」;「準則 6.05 與案主/病人以物易物」;

「準則7.07 與學生和受監督者的性關係」;「準則 10.05 與正在治療之案 /病人的性關係」;「準則 10.06 與正接受治療的案主/病人親屬或重要 他人的性關係」;「準則10.07 治療之前的性伴侶」;和「準則 10.08 與以 前治療的案主/病人的性關係」)

3.09 與其他專業的合作

當心理學家被知會,且專業上亦適宜時,他們可與其他專業合作,以 便更有效且適當的服務案主/病人。(亦請參閱「準則 4.05 公開」)

3.10 知後同意

(a)當心理學家透過面對面、或經由電子媒體、或其他形式的溝通,以 執行其研究或提供心理衡鑑、心理治療、諮商或諮詢服務時,心理學家需 要使用這個人、或這些人能合理了解的語言,以獲得個人、或群體的知後 同意;但若執行這些活動是法律或政府法規強制要求,或由本倫理法所 提出,則可以不需獲得同意。(亦請參閱「準則8.02 研究的知後同意」;

「準則9.03 評量的知後同意」;與「準則 10.01 治療的知後同意」)

(b)心理學家對於那些在法律上無能力處理知後同意的人,仍然得:

(1)提供適當的解釋,(2)徵求本人同意,(3)考慮此人最喜愛的和最佳的 利益,以及(4)從法律授權人那裡獲得正當的許可,而這樣替代的同意方 式是法律所允許或要求的。如果法律上不允許或不要求從法律授權人那裡 獲得同意,則心理學家採取合理的步驟去保護此人的權利與福祉。

(c)當心理服務乃是法院的命令或強制執行時,心理學家在執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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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告知此人即將接受的服務之品質,包括服務是否是法院命令或強制令,

和保密的限度。

(d)心理學家適當的保存手寫或口頭的同意、允許和贊同。(亦請參閱

「準則8.02 研究的知後同意」;「準則 9.03 評量的知後同意」;與「準則 10.01 治療的知後同意」)

3.11 提供服務給機構或透過機構的心理服務

(a)心理學家提供服務給機構或透過機構服務時,得事先準備好資料 給案主,而如果適宜的話,也提供給直接受到服務影響的人。這些資料是 有關於(1)此服務的特質與目標,(2)想要接受服務的人,(3)那些人是案 主,(4)心理學家與每一個人和機構的關係,(5)可能會如何使用所提供的 服務或是獲得的資訊,(6)誰會接觸這些資料,和(7)保密的限度。一但執 行,心理學家將盡快把關於此服務的成果和結論之資料提供給適當的人。

(b)如果心理學家背法律或機構禁止提供這樣的訊息給特定的個人或 團體,他們也要在開始時告知那些人或團體。

3.12 終止心理服務

除非合約上有所載明,否則萬一某心理學家生病、死亡、無法繼續服務 搬遷或是退休,或是案主/病人搬家或經濟上的限制等等因素,終止了心 理服務,心理學家仍應合理的盡力計畫去持續該項服務。(亦請參閱「準 6.02c 維護、分佈、及處理專業和科學工作的機密記錄」)

4. 隱私與保密權

4.01 保守機密

心理學家具有基本義務,並應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以保護從任何媒 體取得機密資料、或儲存的資料,並認知到保密可能會因為法律或機構的 規定及專業或科學的關係而有其範圍與限制。(亦請參閱「準則2.05 將工 作授權給其他人」)

4.02 討論保密的限度

(a)心理學家與個人(在可行的範圍內亦包括法律上無能力給予知後 同意的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機構或科學上建立關係時,需與他 們討論:(1)相關的保密限制,和(2)將來可能使用透過該心理活動所獲得 之資訊。(亦請參閱「準則3.10 知後同意」)

(11)

(b)除非不切實可行、或是禁忌,否則在專業關係開始時需論保密之事 之後當有了新的情況,亦須討論之。

(c)心理學家透過電子媒體提供服務、產品或資訊時,需告知案主/病 人有關隱私權與保密限制的風險。

4.03 錄音/錄影

心理學家在 他們所服務的人錄音或錄影之前,需獲得所有的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亦請參閱「準則8.03 在研究中錄音或錄影的知後同 意」;「準則8.05 研究上可免用知後同意」;和「準則 8.07 研究中的欺騙 行為」)

4.04 減低隱私權的侵犯

(a)無論是文字或口頭報告或諮詢,心理學家僅能呈現與溝通目的息 息相關之資料。

(b)心理學家僅能基於科學或專業的目的,與確實關心此案件的人討 論從工作中獲得的機密資料。

4.05 公開

(a)除非法律禁止,心理學家在徵得機構的案主、個別案主/病人、或是 另一個法定代理授權人代表案主/病人等的同意後,方可公開機密資料。

(b)僅有在法律強制之下,或是法律所准許的正當目的之下,心理學 家可以未經案主同意公開機密資料,例如:(1)提供必須專業服務;(2)取 得適當的專業諮詢;(3)保護案主/病人、心理學家、或其他人免於傷害;或 (4)從案主/病人那裡取得服務的酬勞。在這樣情況下,所透露的資料必 須僅侷限在達到目的的範圍內。(亦請參閱「準則6.04e 費用和財務安 排」)

4.06 諮詢

向同事諮詢時,(1)若機密資料可能合理地導致辨認出與心理學家有 保密關係的案主/病人、參與研究者、其他人或機構的身分,心理學家是不 能透露此機密資料的,除非事先已獲得他們的同意,或是洩露是不可避 免的;(2)所透露的資料必須侷限在僅以達成諮詢目的的範圍內。(亦請 參閱「準則4.01 保守機密」)

4.07 為了教學或其他目的而使用機密資料

(12)

心理學家不可在他們的寫作、演說、或其他大眾媒體,透露他們的案 /病人、學生、參與研究者、機構案主、或其他接受他們服務的人之機密、

可辨識出個人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又皆是在他們工作過程中才獲得的,

除非(1)他們採取合理的步驟去隱瞞這些人或是機構的身分,(2)這些人或 機構已書面同意,或(3)法律授權如此做。

5. 廣告或其他的公開聲明

5.01 避免錯誤或欺騙的聲明

(a)公開的聲明包括,但不限制,在付費或不需付費的廣告、產品保證、

獎勵補助、執照授權、其他憑證的授與、小手冊、印刷品、工商名錄、個人履 歷或簡歷、或用於媒體的評論:如印刷或電子媒體、法律訴訟的聲明、演講 或公開的口語報告、和出版品。心理學家對他們的研究、實務、或是其他的 工作活動,或者某些人或他們所屬的機構,不可故意作出錯誤的、虛偽的、

或是詐欺的公開聲明。

(b)對於下列事項,心理學家不可作出錯誤的、虛偽的、或是詐欺的聲 明:(1)他們所受的訓練、經驗、或能力;(2)他們的學位;(3)他們的證照;

(4)他們與機構或是學會的關係;(5)他們的服務項目;(6)他們服務項目 的臨床或科學證據、或者是服務的結果和成效;(7)他們的收費;或是(8) 他們的出版物或研究發現。

(c)心理學家若欲聲明其學位為提供健康服務的憑據,則其學位僅能 是:(1)從區域性的合格教育機構獲得;或是(2)由他們所執業的州政府根 據其學位而授與執照。

5.02 其他人的聲明

(a)心理學家聘僱其他人去開創或刊登公開的聲明,藉以宣傳他們的 專業業務、產品或活動時,應為這些聲明負起專業上的責任。

(b)心理學家不能酬賞報紙、電台、電視台、或其他通訊媒體的員工,

以回報其在新聞節目中之宣傳。(亦請參閱「準則1.01 誤用心理學家的工 作」)

(c)若是刊登關於心理學家活動的付費廣告,則必須讓人可以區辨、或 清楚知道這就是廣告。

5.03 工作坊和不授與學位的教育課程之說明

(13)

凡有關於工作坊、研討會、或是其他不授與學位的教育課程之公告、目 錄、小手冊、或廣告之說明,心理學家得盡最大的程度掌控、並負責之,以 確保這些文宣品項讀者確實描述了該課程的目的、教育目標、演講者、和所 包括的費用。

5.04 媒體廣告

當心理學家透過印刷品、網際網路、或是其他的電子傳訊,提出公開 的建議或評論時,他們需謹慎處理,以確保該聲明(1)是基於他們的專業 知識、訓練、或經歷,且與正當的心理文獻和實務一致;(2)與此倫理法一 致;(3)不指明與接受者已建立專業關係。(亦請參閱「準則 2.04 科學和 專業判斷的基礎」)

5.05 推薦函

心理學家不可像目前正在接受治療的案主/病人或其他人請求推薦函,

因為

他們的特殊狀況易受到不適當的影響。

5.06 當面請求

  心理學家不可未經邀請即直接或透過代理人當面向某些人招攬業務。

而這些人實際上是正接受治療、或者可能接受治療的案主/病人,因這些 人的特殊狀況易受到不適當的影響。然而,此項禁令不排除:(1)嘗試執 行合宜的、附帶的聯繫,其目的乃是為已在治療中的案主/病人的利益著 想;(2)提供災難或是社區外展的服務。

.記錄之保存和費用

  6.01 專業與科學工作的建檔和維護記錄

  心理學家在他們所能控制的範圍之下建立、維護、分發、儲存、保留、和 處置有關他們在專業和科學工作上記錄和資料,以便(1)日後協助他們或 其他的專家所提供的服務;(2)允許重複做此研究設計與分析;(3)符合機 構的需求;(4)確保正確無誤的帳單和帳款;(5)確保符合法律的要求。

(亦請參 「準則 4.01 保守機密」)

  6.02 維護、分布、及處理專業和科學工作的機密記錄

  (a)心理學家在他們控制之下建立、儲存、接觸、傳送、和處置記錄時,

無論是書寫、自動化、或是任何其他媒體,皆需維護機密。(亦請參閱「準 4.01 保守機密」,和「準則 6.01 專業與科學工作的建檔,維護記 錄」)

(14)

  (b)如果接受心理服務的人之機密資料已輸入資料庫或記錄系統中,

且會被未經此個案同意的人接觸到,心理學家應用編碼或其他的技術以 避免納入可識別的個人的資料。

  (c)心理學家得事先計畫如何方便適當的轉換,及保護機密的記錄和資 料,以防萬一心理學家退出職位或業務。(亦請參閱「準則3.12 中止心理 服務」和「準則10.09 治療的中斷」)

  6.03 扣留未付費之記錄

  當案主/病人在緊急治療中,要求、且需要這些病歷時,心理學家不 能因為尚未收到費用而扣留他們所掌控的病歷。

  6.04 費用和財務安排

  (a)一旦專業或科學關係形成,心理學家應儘快與接受心理服務者針 對保險金和付帳方式達成協議。

  (b)心理學家收取之費用需合法。

  (c)心理學家不可謊報他們的費用。

  (d)如果因為財務的限制而預知服務之限度,應盡早與接受服務者討 論此事。(亦請參閱「準則10.09 治療的中斷」和「準則 10.10 終止治 療」)

  (e)如果接受服務者不支付已同意的服務費用,且如果心理學家打算 透過催收機構或是以法律手段催收費用,心理學家應先知會此人將採取 的方法,以給予此人一個及時付款的機會。(亦請參閱「準則3.05 公開」;

「準則6.03 扣留未付費之記錄」;和「準則 10.01 治療的知後同意」)

  6.05 與案主/病人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乃是接受案主/病人所送的物品、服務、或其他非金錢的報 酬,以回報心理的服務。如果是(1)非臨床上的禁忌;(2)最終的安排非剝 削時,心理學家可以物易物。(亦請參閱「準則3.05 多重關係」和「準則 6.04 費用和財務安排」)

  6.06 向付費者和補助的來源者做正確的報告

  心理學家在向付費者報告其服務、或是向研究經費來源者做報告時,

(15)

需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報告的正確性。其中包含所提供的服務、或所執 行研究的性質、費用、索價或付款,可行的話,亦包括提供者的身分、研究 發現和診斷等。(亦請參閱「準則4.01 保守機密」;「準則 4.04 減少隱私 權之干擾」;和「準則4.05 公開」)

  6.07 轉介與費用

  當心理學家向非主偏關係的另一位專家付帳、收取費用,或是與他/

她分配服務費用時,每一個人的所得款項需根據所提供的服務(如臨床、

諮詢、行政、或其他),而非根據轉介本身。(亦請參閱「準則3.09 與其 他專業的合作」)

7.教育和訓練

  7.01 教育和訓練課程的設計

  負責教育和訓練課程的心理學家,需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該課 程之設計乃是提供適當的知識和恰當的經驗,且如該課程所宣稱符合執照 證書或其他目標之需求。(亦請參閱「準則5.03 工作坊和不授予學位的教 育課程之說明」)

  7.02 教育和訓練課程的描述

  負責教育和訓練課程的心理學家,需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其課 程內容(包括參加與必修的科目或課程相關的諮商、心理治療、體驗性團 體、諮詢企畫案或社區服務)、訓練的目的和目標、津貼和補助等皆為最新 的、正確的描述,以及圓滿完成此課程所需達到的要求。所有感興趣的團 體皆可得到這些資訊。

  7.03 正確的教學

  (a)心理學家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課程大綱是正確的,其中涵蓋關 於課程的主題、課程評量的標準、與課程中經驗的性質。若教師考量到某些 教法是必要的或是理想的,此準則並不排除修改課程的內容或需求,但 是要能讓學生意識到修改的目的乃是幫助他們完成課程的需要。(亦請參 閱「準則5.01 避免錯誤或欺騙的聲明」)

  (b)心理學家從事教學或訓練時,他得精確的介紹心理學的資訊。

(亦請參閱「準則2.03 保持能力」)

  7.04 學生透露個人的資料

  心理學家在課堂上或課程相關的活動上,皆不能要求學生或受督導

(16)

者以說或寫的方式透露個人的資料,如有關於過去的性生活、被虐待或被 疏忽的過去、心理治療、以及與父母、同儕、和配偶或是重要他人的關係。但 是下列除外:(1)這課程或訓練單位已經清楚的在該入學許可和課程的資 料上載明此需要;(2)這是必要的資訊,藉以評估或協助某些學生,因為 經合理的判斷,他們的個人問題可能會阻礙他們在所受的訓練、或專業相 關的活動上有稱職的表現,或是他們會對同學或是其他人造成威脅。

  7.05 強制性個人或團體治療

  (a)當個人或團體治療是該課程或學科所需時,負責該課程的心理學 家需允許在這課程的大學生和研究所學生選擇不屬於該課程的治療師,

以接受該項治療。(亦請參閱「準則7.02 教育和訓練課程的描述」)

  (b)若教員將負責、或是可能負責評量學生之學術表現,他們本身不 可提供這種治療。(亦請參閱「準則3.05 多重關係」)

  7.06 評量學生與被督導者的表現

  (a)在學術和督導的關係中,心理學家制定一個及時的、且特定的過 程以回饋學生和被督導者。督導開始時,即需提供學生有關該過程的資訊。

  (b)心理學家評量學生和被督導者仍是基於相關的、且已制定的課程 需求上之實際的表現為準。

  7.07 與學生和被督導者的性關係

  心理學家不可與系所、機構、訓練中心、或是他們極可能擁有評估權力 的場所之學生或被督導者發生性關係。(亦請參閱「準則3.05 多重關 係」)

8.研究和出版

  8.01 機構的批准

  需要獲得機構的批准時,心理學家得提供有關於他們研究計畫的正 確資訊,且在獲得批准後才能進行研究。他們得依據所批准的研究草案執 行研究。

  8.02 研究的知後同意

  (a)當心理學家遵照「準則 3.10 知後同意」的要求,獲得知後同意時,

心理學家得告知參與者以下事項:(1)研究的目的、預期的持續時間、與程 序;(2)研究開始後,他們仍有拒絕和退出參與的權利;(3)拒絕和退出後

(17)

可預見之後果;(4)合理的可預見可能會影響他們參與意願的因素,例如 潛在的風險、不舒服和副作用;(5)任何預知的研究效益;(6)保密的限制;

(7)對參與者的獎勵;和(8)向何人詢問有關這研究、與參與研究者的權利。

心理學家提供機會讓可能的參與者提問題並得到答覆。(亦請參閱「準則 8.03 在研究中錄音或錄影的知後同意」;「準則 8.05 研究上可免用知後 同意」;和「準則8.07 研究中的欺騙行為」)

  (b)當心理學家主持涉及使用實驗性治療法之處遇研究時,需在研究一 開始即向參與者澄清(1)該治療法的實驗性質;(2)如果適當的話,一些服 務會或不會讓控制組使用;(3)分派治療組和控制組的方法;(4)一當研究 開始,如果個人不想參與或希望退出此研究,得提供其他的治療法;以 (5)參與的補助或費用,如果恰當,尚包括是否退還參加者之費用,或 找尋第三方付費者。(亦請參閱「準則8.02a 研究的知後同意」)

  8.03 在研究中錄音或錄影的知後同意

  心理學家在獲得研究參與者的知後同意之後,才可錄音或錄影以收 集資料,除非(1)這研究僅僅是在公開的場所從事自然觀察,且預測錄音

/錄影的使用方式不會導致個人身份被辨識出來、或是造成傷害;(2)這 研究設計包含欺騙,並在任務報告時已獲得錄音/錄影的同意。(亦請參 閱「準則8.07 研究中的欺騙行為」)

  8.04 案主/病人、學生、和部屬的研究參與

  (a)當心理學家從事研究時,若其參與者為案主/病人、學生、或是部 屬,心理學家採取步驟以保護可能的參與者免於因為拒絕或退出研究參 與而產生負面的後果。

(b)參與研究是課程的需要、或是一個獲得額外分數的機會時,應給予 可能的參與者選擇同等的替代活動。

8.05 研究上可免用知後同意

僅在以下情形心理學家可省略知後同意:(1)合理的推測此研究不會 產生困擾或傷害,並包括(a)在教育場所中實施常態的教育工作、課程、或 班級管理方法的研究;(b)僅是匿名的問卷、自然觀察、或是檔案研究,且 透露這些回應並不會將參與者置於犯法或訴訟之風險中、或損害他們的財 務狀況、受聘權、或名聲,並且能保守機密;(c)在機構中實施,是研究有 關工作或組織的效率之因素,並不會危及參與者受聘的風險,並且能保 守機密;(2)或者是法律、聯邦或公家機構的法規所允許的。

8.06 為參與研究者提供誘引物

(a)心理學家合理的儘量避免為參與研究者提供過度的、或不適當的財

(18)

務或其他的誘引物,而這些誘引物極可能迫使他們參加此研究。

(b)以提供專業服務為研究參與之誘因時,心理學家得澄清服務的性 質、以及危險、責任、和限制。(亦請參閱「準則6.05 與案主/病人以物易 物」)

8.07 研究中的欺騙行為

(a)心理學家不可執行涉及欺騙的研究,除非他們認定欺騙性技術的 使用是正當的,而且這樣的研究預期在科學、教育、或應用上有深遠的價 值,而且無法執行有效的非欺騙的程序。

(b)概括合理的推想,研究會產生生理的疼痛或是嚴重的情緒沮喪則 心理學家不欺騙可能的參與者。

(c)若實驗中要對參與者執行欺騙之行為,而此欺騙行為是研究設計 中不可或缺的特色,可行的話,心理學家得盡早向參與者解釋任何的欺 騙事項。此事最好在參加研究結束時即告知,但不要遲至資料收集結束時 才告知,且可允許參與者徹回他們的資料。(亦請參閱「準則8.08 研究報 告」)

8.08 研究報告

(a)心理學家為參與者提供快速的機會去獲取有關該研究的性質、結果 和結論的適當資訊。同時,若心理學家意識到參與者可能會有的誤解,他 會採取合理的步驟改正之。

(b)如果從科學或人道的價值觀證明延遲或保留此資訊是正當的,心 理學家採取合理的方法以減少傷害的風險。

(c)當心理學家發覺研究過程傷害了參與者,他們採取合理的步驟將 此傷害減至最低。

8.09 研究中的動物之人道照顧與使用

(a)心理學家在取得、照顧、使用和處置動物時,需遵照現行之聯邦、

州政府和地方法律和法規、及專業準則。

(b)受過研究方法訓練,並有照顧實驗室經驗的心理學家監督所有涉 及動物的程序,以及負責確保適宜的照顧及舒適、健康與人道的處理。

(19)

(c)心理學家得確保在他們督導下所有的人在使用動物時,皆已接受 研究方法之指示,與照顧、維護、及處置正在使用之動物之指示,且其角 色適當。(亦請參照「準則2.05 將工作授權給其他人」)

(d)心理學家做出合理的努力將這些動物的不舒服、感染、疾病和痛苦 降到最低。

(e)心理學家僅在難以獲得其他替代的程序時,方使用會使動物疼痛、

壓迫,或遭到剝奪之程序,且其目標對於未來的科學、教育和應用的價值 上而言是具正當性的。

(f)心理學家在適當的麻醉之下執行外科手術的程序,並且在執行手 術時、及手術之後按照一些技術以避免感染,並使其疼痛減到最低。

(g)若結束動物的生命是恰當的,心理學家根據可接受的程序迅速執 行,並盡力將疼痛減到最低。

8.10 報告研究結果

(a)心理學家不虛構數據。(亦請參閱「準則 5.01 避免錯誤或欺騙的 聲明」)

(b)如果心理學家在他們出版的數據中發現重大的錯誤,他們採取合 理的步驟糾正這樣的錯誤,如更正、撤銷、刊印勘誤表,或者其他適當的 出版方式。

8.11 剽竊

心理學家不能將他人部分的工作或數據據為己有,即使偶爾註明所引 用的工作或數據的來源亦不可。

8.12 出版之聲譽

(a)心理學家僅在他們實際執行、或貢獻卓著時,才接受此出版的責任 與聲譽,包括著作者之聲譽。(亦請參閱「準則8.12b 出版之聲譽」)

(b)主要著作者和其他人在出版上的功勞得正確呈現所有相關人在科 學或專業上的相對貢獻,而不拘其相對之地位。僅僅是具有機構的某個職 位,譬如系主任,並不足以證明享有著作的功勞。對所刊登的研究或作品 貢獻較少者,應適當的在註腳或是簡介中表明。

(20)

(c)除了一些例外的情形,任何一份多位作者的文章裡,若該文大體 上是根據某學生的博士論文,則該生則被列為主要作者。如果可行,指導 教授得盡快與學生討論出版之事;而在研究和出版的整個過程中討論亦 極恰當。(亦請參閱「準則8.12b 出版之聲譽」)

8.13 重複刊登數據

心理學家不可再刊登那些之前已經刊登過之數據,當做原始數據。但 若附有適當的註明時,並不排除再版其數據。

8.14 分享研究數據作為驗證

(a)研究結果刊登之後,只要能夠保護參與者的機密,及除非涉及法 律權利禁止數據所有人公開資料,且該研究結論是根據其他勝任的專家,

他們嘗試透過再分析以驗證主要的主張、且僅有這個目的來使用這些數據,

則心理學家不可拒絕給予其數據。這並不排除心理學家要求這些個人或團 體負擔提供該資料的費用。

(b)心理學家向其他心理學家要求數據,俾再次分析以驗證重要的主 張,則僅能以所聲明的目的去使用這些分享的數據。如果使用這些數據做 其他的使用,心理學家需事先獲得書寫的同意協定。

8.15 評論者

心理學家在審查所提出的報告、刊登、補助、或研究方案計畫等資料時,

需尊重擁有該資料的人之保密權及所有權。

9.評量

  9.01 評量的基準

  (a)心理學家在他們的推薦書、報告、診斷或評量的敘述、包括法庭上 的證詞所提出之意見,皆基於足夠的資料和技術以證明他們的發現。(亦 請參閱「準則2.04 科學和專業判斷的基礎」)

(b)除了在 9.01c 所註明的事項以外,心理學家僅在對個人實施足夠 的測驗以支持他們的說明或結論後,才能提供有關此人的心理特質之意見 而若心理學家無論做了多少合理的努力,仍無法實施測驗,他們得記錄 所做過的努力及其結果,以澄清他們有限的資料可能影響他們的意見之 信度和效度,且適當的侷限了他們的結論或建議之本意和一定的程度。

(亦請參閱「準則2.01 能力範圍」,「準則 9.06 詮釋評量結果」)

(21)

(c)當心理學家審查記錄、或提供諮詢或督導時,其個人的檢測不能擔 保他所提出的意見,且亦無此必要,心理學家解釋此原因,並解釋他們 是根據何種資料來源而做出此結論及建議。

9.02 評量的使用

(a)心理學家在管理、採用、計分、解釋、或是使用評量的技術、訪談、測 驗、或設備時,就研究與證據對於實用性及技術的適當應用而言,其態度 及目的皆是正當的。

(b)心理學家所使用的評量工具得在他們所測試的族群之成員中已經 建立了效度和信度。尚未建立測驗的效度和信度時,心理學家描述測驗結 果的利益和限制,並解釋之。

(c)心理學家使用符合受測者的語言偏好和能力的評量方法,除非所 使用的另一種語言是與此評量的主題息息相關。

9.03 評量的知後同意

(a)如「準則 3.10 知後同意」的描述,心理學家提供評量、評估或者診 斷的服務時需要取得知後同意,除非(1)測驗是法律或政府法規的強制命 令;(2)隱含的知後同意,因為測驗之實施是例行性的,如教育、公共機構 或是機構上的活動(例如申請工作時,參與者自願同意評量);或是(3) 測驗的目的是要評估受測者下決定的能力。知後同意包括對以下事項之解 釋:評量、費用及所牽涉第三方的性質與評量目的、和保密的限度。同時給 予案主/病人足夠的機會問問題、並得到解答。

(b)對哪些能力上有問題同意的人、或那些被法律或政府法規命令測驗 的人,心理學家得使用受測者合理了解的語言,告知他們關於施予評量 服務的性質和目的。

(c)心理學家使用翻譯人員服務時,需獲得案主/病人的知後同意方 雇用此翻譯人員,確實維護測驗結果和測驗安全的機密,並列入在他們 的建議、報告、和診斷或評估陳述內──其中包括法庭的證詞,以及對於 所獲得資料的任何限制之討論。(亦請參閱「準則2.05 將工作授權給其他 人」;「準則4.01 保守機密」;「準則 9.01 評量的基礎」;「準則 9.06 詮 釋評量結果」;和「準則9.07 不合資格的人實施評量」)

9.04 測驗數據的公開

(a)測驗數據這個名詞是指原始和度量的分數、案主/病人對測驗或刺

(22)

激的回應、以及施測時心理學家對案主/病人在測驗中的陳述或行為所記 的筆記和記錄。至於包括案主/病人的反應測驗材料的部分仍屬於測驗數 據的定義之內。依據案主/病人的要求,心理學家提供測驗數據給案主/

病人、或是那些會被辨認出來的人。心理學家可以避免公開測驗數據以保 護某位案主/病人或其他人,以免造成重大的傷害、濫用或錯誤的詮釋數 據或測驗;並了解在那些情況下,公開機密資料之事例由法律制訂定之。

(亦請參閱「準則9.11 維護測驗之安全」)

(b)案主/病人未表明公開數據,心理學家僅在法律或法院的要求下 提供測驗數據。

9.05 測驗的架構

發展測驗和其他評量技術的心理學家,在測驗設計、標準化、驗證、降 低或去除偏見、及使用的建議上皆需要使用適當的心理計量程序、與現行 的科學或專業的知識。

9.06 詮釋評量結果

詮釋評量結果時,包括自動化的解釋,心理學家不但考慮到評量的目 的,而且考慮各種測驗的因素、接受測驗的能力、和受測者的其他特質,

如情境、個人、語言和文化的差異,這些皆可能會影響心理學家的判斷、或 降低他們詮釋的正確性。心理學家指出他們對詮釋的任何重要限制。(亦 請參閱「準則2.01b 能力範圍」,和「準則 3.01 不公平的歧視」)

9.07 不合資格的人實施評量

心理學家不可任用不合格的人使用心理評量技術,除非其使用是為了 訓練的目的,並且在適當的督導下進行。(亦請參閱「準則2.05 將工作授 權給其他人」)

9.08 遭淘汰的測驗和過時的測驗結果

(a)心理學家不可根據已經過時的數據或測驗結果,以做為他們針對 當前測驗目的之評估、或處遇的決定或建議。

(b)心理學家不可根據已經被淘汰、且對當前的目的無用的測驗和測量 以做為他們的評估、或處遇的決定或建議。

9.09 測驗記分和解釋的服務

(a)心理學家為其他專業提供評量或記分的服務時,需精確描述該程 序的目的、基準、信度、效度及應用,和適合他們使用的任何特定的規定。

(23)

(b)心理學家選擇記分和詮釋的服務(包括自動化操作的服務),乃 是基於該方案與程序的信度之證據,以及其他適當的考量。(亦請參閱

「準則2.01b 與 c 能力範圍」)

(c)不論計分或解釋測驗是由心理學家、或是使用自動化操作、抑或其 他的方式,他們都得負起適當的應用、解釋和使用評量工具的責任。

9.10 解釋評量結果

不論記分或解釋是否由心理學家、雇用、助理、自動化操作、或其他外 界的服務,心理學家皆採取合理的步驟,以確保給予當事人或是指定的 代表該結果的解釋,除非此關係的特質禁止提供該結果的解釋(譬如一 些機構的諮詢、聘僱之前或安全的篩選、及法院的評量等),而且事先已 向受測者清楚的說明這個事實。

9.11 維護測驗之安全

測驗材料」之意義是指手冊、器材、草案、和測驗題目或刺激(物),

但不包括「準則9.04 測驗數據的公開」中所定義的測驗數據。心理學家在 符合法律和契約的責任、及嚴守此倫理法之態度下,合理的盡力維護測驗 材料和其他的評量技術之完整和安全。

10.治療

  10.01 治療的知後同意

  (a)如「準則 3.10 知後同意」的要求,心理學家獲得治療的知後同意 後,如果可行,得盡早告知案主/病人治療關係中有關治療的性質和預 期的過程、費用、涉及的第三方、和保密的限制,並提供案主/病人充分的 機會提問題並獲得解答。(亦請參閱「準則4.02 討論保密的限度」;和

「準則6.04 費用和財務安排」)

(b)當心理學獲得的知後同意中所述及的治療法是一般皆認為尚未成 立的技術和程序時,心理學家需告知他們的案主/病人該治療法發展的 性質、涉及的潛在危險、另外的治療法,及他們自願參加的特質。(亦請參 閱「準則2.01e 能力範圍」;和「準則 3.10 知後同意」)

(c)當治療者是個受訓者,而治療的法定責任是由督導者承擔時,應 列入知後同意程序的一部分,且得告知案主/病人該治療者正在接受訓 練並且接受督導,並給予督導者的姓名。

10.02 涉及婚姻或家族的治療

(24)

(a)當心理學家同意提供服務給數個互有關係的人時(例如夫妻、重要 他人、父母或孩子),一開始,他們即採取合理的步驟去澄清(1)誰是案 主/病人,和(2)心理學家將與每一個人建立何種關係。此項澄清包括心 理學家的角色、以及可能利用所提供的服務或所獲得的資料。(亦請參閱

「準則4.02 討論保密的限度」)

(b)如果很明顯的心理學家可能被傳喚去執行一個潛在衝突的角色時

(如身為家族治療師,然後在離婚訴訟中成為某一方的證人),心理學 家採取合理的步驟適當地澄清和修正、或是退出該角色。(亦請參閱「準則 3.05c 多重關係」)

10.03 團體治療

當心理學家以團體的形式為數個人提供服務時,心理學家在開始時 敘述所有人之角色和責任、與保密的限制。

10.04 提供治療給那些已接受服務的人

在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那些已經在別處接受心理衛生服務的人時,

心理學家需謹慎考慮治療上的問題、以及該案主/病人的福祉。心理學家 與案主/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討論這些問題,以降低迷惑和衝突的風險;

如果適當的話,諮詢其他的服務提供者,並對治療之主題保持謹慎、敏銳 的態度進行治療。

10.05 與正在治療之案主/病人的性關係 心理學家不可與目前的案主/病人發生性關係。

10.06 與正接受治療的案主/病人的親屬或重要他人的性關係 心理學家不可與那些他們知道那些人正是目前正接受治療案主/病 人很親近的親屬、監護人、或重要他人發生性關係。心理學家不可結束治療 以規避本準則。

10.07 治療以前的性伴侶

心理學家不接受以前的性伴侶成為他們治療的案主/病人。

10.08 與以前治療的案主/病人的性關係

(a)心理學家與以前的案主/病人在治療中斷或結束至少兩年內不可 發生性關係。

(b)心理學家不可與以前的案主/病人發生性關係,甚至在治療中斷

(25)

或結束間隔兩年之後亦不可如此。極其特殊例外的情形除外。心理學家在 治療中斷或終止的兩年之後才涉入該關係,且在這二年期間內未與該案 主/病人發生性接觸,其必須承擔的責任是得依據所有相關的因素舉證 沒有任何剝削行為,包括(1)治療終止後,已經經過了多久的時間長度;

(2)治療的性質、持續的時間、治療的密集度;(3)治療終止的情況;(4)案 主/病人個人的歷史;(5)案主/病人目前的精神狀況;(6)可能對案主/

病人造成的負面衝擊;和(7)在治療期間,治療師所做的任何陳述或行為 有提議或邀請案主/病人在治療之後發生性或浪漫關係的可能性。(亦請 參閱「準則3.05 多重關係」)

10.09 治療的中斷

當心理學家介入雇用或契約的關係時,萬一雇用或契約關係終止,

他們做出合理的努力,並以案主/病人的福祉為主要的考量,提供照顧 案主/病人之責任、及有條理和適當的解決方案。(亦請參閱「準則3.12 妨礙心理服務」)

10.10 終止治療

(a)當心理學家合理地清楚案主/病人不再需要服務、且繼續服務不 太可能有益、甚或造成傷害時,即終止治療。

(b)遭受到案主/病人或是其他與他們有關係的人之威脅或傷害時,

心理學家可以終止治療。

(c)除非案主/病人或是第三方付費者主動拒絕,心理學家在終止治 療前應提供提早終止的諮商,並建議適當的替代服務提供者。

肆、 APA 倫理法與倫理決策

美國心理學會(APA)的倫理法提供一套激勵性原則與行為規則,並 以廣泛的角度書寫,俾便應用於心理學家執行心理科學與實務的各種角 度與不同情境裡。書本前面的所有章節已經為應用於心理學家工作上的每 一條倫理準則,提供其原理、解釋、和範例。心理學家在他們日常的活動裡,

將會發現在許多的狀況裡,可以熟悉並遵循特定的倫理準則,這對倫理 行為提供了足夠的基礎。同時,也將發生許多狀況;(1)遵循某依準則 的方法並不顯而易見,(2)兩條似乎對立的準則顯示同等地適當,

3)單獨使用一條準則或一系列的準則似乎與某一激勵性原則一致,但 卻與另一原則相矛盾,或(4)必須要做出判斷,以決定是否符合豁免某 一準則的標準。

本倫理法並非解決所有倫理挑戰的配方。本倫理法為心理學家提供一套 行為方面既富激發性且又廣泛而普遍的原則,這些規則必須加以闡明與 應用,如此才能讓這些規則在此獨特的科學與專業的角色和關係裡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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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專責人員包括普通學校及特殊學校的教育心理學家、言語

若為磚牆,則該層柱所負擔之牆壁重量為上一層樓之牆壁之重量如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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