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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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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的基本知識

人類能靈於萬物者,不是人的認知功能,也不是人的體能,而是人有「理 性」、「心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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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認知、記憶,會思考,當然也會忘記;但有時人類懶於應用這 種天賦的能力,只相信已知道的事,相信滿足於自己意識型態所偏好的事,不 再敏於親身經驗事物,更不去認真合邏輯的思考。亞理斯多德指出:「求知是人 類的天性」,會思考是人類的特質,因為思維、思考、想,指的是人類理性(理 智)的一種活動。人類在長遠以來的進化歷程中經由不斷的實踐理性並對這種活 動加以探索,雖然至今尚不能全知其所以然,但對其所然及已然則做了相當程 度的研究與開發。當我們肯定給人下了「人是理性(有Logos)會說話的動物

(生命體)。」這個定義時就已肯定人有別於其他動物的主要特徵就是理性;也 就是說理性是包含在人的這個概念之中,從人類生理學的觀點看,人不是一生 下來就有科學性的思維活動,能做邏輯式、類比式或歸納式的思考,要等腦神經 發育健全才能活動,開始只是生理感官上的感覺,經由後天的學習才能進行正 確思考。

邏輯這門學問傳統分為小邏輯(logica minor)與大邏輯(logica realis)或 稱為實在邏輯;小邏輯就是形式邏輯(logica formalis)或理性邏輯(logica rationalis)。是一種指導理性的法則或技術,使理智知道該怎麼進行,才合於自 己(主體)的本性。要是理性的進行步驟與自己的思考規律相合,它就成為「正 直的」(recta);正直性並不涉及命題或認識內容(即對象)的真實性

(veritas),所以叫做形式邏輯或理性邏輯。

大邏輯,也叫做質料邏輯(logica materialis):是一種指導理智的法則或 技術,使理智知道該怎麼去進行,才能與事物(res)或對象(objecta)相合。

要是理性的進行步驟還與事物(res)或認識材料,即對象相合,理性就成為是 真實的(vera);所以叫做實在邏輯或質料邏輯。

邏輯(Logic)與知識論(Epistemology)都是屬於探討人類的認識與知識 問題的科目。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B.C.)是將前輩“智者

” 的思考方法結合成一個較完備的系統的第一人。在亞氏的老師柏拉圖(Plato 427-347 B.C.)的著作中記載很多由大家的討論以辯證的形式而得到對真理的認 識與瞭解;後世稱之為 δiαλεκτiκη Dialetica 中文譯成辯證法,他也是第一位提 出知識論問題的哲學家,他認為不能從變動的世事中獲得真理,因為真理(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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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世界)應是永恆不變,而我們感官所接觸的現象界則瞬息萬變,因此他肯定 有個恆常的“理念界”Idea。柏拉圖的 Dialectica 則源於他的師西方哲學之父蘇 格拉底(Socrates 470-399B.C.),蘇氏教導學生、朋友從對話中,經由歸納思辯 而企求得到普遍真理的定義和求知(真理)的方法,我們通稱這種方式為助產 術式或詰辯式的求知方法。

當然,在蘇格拉底之前或者可以說人類自始就會運用我們特有的能力-

Logos(理性)以求知,就有了求知的方法,從感官經驗的仰觀俯察,到心智的 保留印象、累積,由個別經驗的記憶累積,經(推論)而提出某個原理原則,這 個過程就形成一種推論的形式,但因個別經驗千變萬化,每個智者本來要追求

「自知之明」卻造成「自以為是」的弊端,因此就需要一套方法做為我們理智(思 想)行為的準則。這是亞氏所指的「關於認識的科學。」。聖多瑪斯(St. Thomas Aquina 1224-1274A.D.)指出邏輯是思想的技術,它讓我們能迅速、簡易而沒有 錯誤的進行思考(推論),因此如何能清楚而且正確的進行思考與認知則是每 個人與研究者的充分且必要的條件,當然也是這門學術的功能。

傳統士林哲學中理論哲學以邏輯入門,再研究知識論,自然哲學、宇宙論

(Cosmology)和心理學(Psychologia),進而研究形上學,形上學包含知識 論與本體論(Ontololgia)。知識論 Epistemologia,由希臘文 Episteme 與 logia 字尾結合而成,επιστημο 由 επιστημη 轉變而來,意為 knowledge,而 logia、λογια discoursing , 論 說 之 意 , λογια 由 Logos 而 來 , 有 word speech, discourse ,reason 等 義 , 因 此 Epistemology 就 是 對 於 知 識 的 研 究 所 形 成 的 理 論 The Theory or science of the method or grounds of Knowledge 。.另一種看法稱為認 識論Gnoseolotia 又稱為批判學 Criteologia,也就是大邏輯 Logica Major。由此 我們就可瞭解,小邏輯為求知的方法。大邏輯為知(認)識論或批判論,討論 知識的價值。在這種分類中,我們就發現知識論或認識論的兩大領域是what is knowledge,是 what is to know or how to knowing。也就是對知識(認識)的科 學或理論;主要是探求思想(認識)真假的問題,也就是知識的本性、來源、界 限。在西方哲學思想的發展中,知識論是各不同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從對 理性能力的瞭解到理性如何能如實的把握對象。感官知識是實在(真)的;還是 理性智識才是真?從對象來說,現象與本質(本體)間的關係為何?人類(主 體)感官與理智如何對應於外在事物(客體),現象與本體(物自身)之間是 否有同步的認識?這些都是主要的論點。從傳統到現在,問題依然呈現被探索 的重要性與樂趣。錯誤的認知就產生錯誤的知識,如何能如實知再起真實行是 一大麻煩。如實知有兩個對象,一是知的如實,主體與對象的名實相符,一是 知之能力的探索。批判(知識)論也用分析法批判知識的價值,而認識能力

(心智、心靈)的問題顯然重要而且近代科學也有新的發現。

邏輯也分為演繹邏輯(Deduction Logic)與歸納邏輯(Induction Logic),

而演繹邏輯可分為三段論證(Syllogism)與類比推論(Analog)。演繹邏輯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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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原則,歸結到局部事例;而歸納邏輯,則是由一些個別的事例歸結到一 原則的存在。演繹推論以三段論證Syllogism 為主,從亞里斯多德建構了這種追 求真理的方法,一直影響著人類的思想方式,甚至到目前為止,很多科學家們 認為演繹Deduction 較歸納 Induction 更能追求到真理,因為歸納法雖然是由一 些實際的個別事例歸結到一原則。但人的經驗與個別事例的有限,總是個實質的 缺失。類比Analogy 意謂兩物或多物間的類似或比例。類比有兩種,比例類比

(analogia proportionalitatis)和歸屬類比(analogia attributionis),歸屬類比是 一名詞有其原義,而應用到別的事物上,表現出類似,但不相同的意涵如,遠 山含「笑」,淋得像落湯「雞」,某作品的主題「健康」等。類比是常用的一種瞭解 方式,許多精神性的現實都是用類比法去瞭解,而比例類比是一名詞用在不同 性質的事物上。如頭可用來表示人的頭、山頭、船頭、床頭、頭緒。用尾來稱呼動物 的尾巴、船尾、尾音、尾隨,腰是人身體的某一部分,也可用來瞭解山腰等。歸納 邏輯(Induction Logic)就是近代所認為的科學方法。

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聖奧斯丁、聖多瑪斯、理性主義、經驗主義、

康德及德國觀念論的諸學者,甚至到當代胡塞爾的現象學、海德格的實存哲學、

嘉達默的詮釋學,都有不同知識論;甚至對現象與本體(物自身)之間是否有 同步的認識,人類(主體)感官與理智對應於外在事物(客體)之最基本的傳 介關係也有不同的意見。因此,近代也有語言哲學Philosophy of Language、語言 Linguistics、語意學 Semantics、認知科學 Cognitive Science、甚至人工智慧,由 心理學、神經學、電腦等現代科學儀器與研究方法,企圖能真正認識人類的認知 官能,當然對理性的應用,也構思出一套套不同的語言系統與應用法則,由英、

美發展出的邏輯實證論 Logical Positivism、實用主義 Pragmatism、分析哲學 Analytical Philosophy、記號學 Simbolic、語法學 Syntactics or Syntax 等不同的思想 系統。在邏輯上除了分為傳統(形式)邏輯(Formal Logic)與現代(符號)邏 輯 (Symbolic Logic ) , 符 號 邏 輯 除 早 期 羅 素 ( Bertrand Russell 1872- 1970A.D.)懷德海(Wheat Head)的邏輯原子論,後來衍伸出各種不同系統的 學說,模態邏輯、模糊邏輯。真是多元、多樣與多重,這亦代表為了探索智慧及 智慧表顯的多樣性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都只有一些“偏見”而尚不能全觀。

思維方法Thinking Method 或廣意的方法學 Methodology 是指對方法本身的 反省與研究,而思維方法除了包含基本的邏輯與知識論較傾向普遍/局部適用 的思維步驟。高科技高思維是現代科學的自覺,如生產線的設計、系統分析與程 式設計、市場分析管理,甚至會計與稅捐處的查帳都有一套方法。教育的歷程到 課程設計乃至於教育部的評鑑也自有一套邏輯,但何者為最適合,能讓我們迅 速簡易而沒有錯誤的落實,則是效果論的目的。當然如一則存在主義式的寓言,

方法學多了而不會用,是不能解決事情的。「我們都知道,蜈蚣有很多隻腳,而 且行進的速度也很快。當有一天,螞蟻遇見了蜈蚣叔叔,突然問說:蜈蚣叔叔,

你每天用那一隻腳開始走路?從此以後,蜈蚣就癱瘓了,因為他一直在想用那 一隻腳走路比較好,而一直都不能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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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形式邏輯 Formal Logic

後世用Formal Logic 形式邏輯來指稱亞里斯多德所建立的推論方法,邏輯 Logica(拉)來自希臘文 logia、λογια 為 discoursing,論說之意,λογια 由 Logos 而來,有word speech, discourse ,reason 中文可翻譯為“言”、“道”、“說”

不僅用嘴,也可能祇用理智(mind);肯定的表示:「“是”就是“是”,“

不是”就是“不是” 。」這正是真理的肯定。所以邏輯也就是論真理的學問。

“Logos”也有“Legere”收集或聯合的意思。收集指的是理智的作用;原來肯定

(afirmation)無非是把謂詞與主詞收集(連結)在一起,把主體(認識者)與 客體(被認識者)等同化(identify),這收集或等同化作用也就是真理的認識 作用。中文對Logic 的翻譯有:名理探、理則學或直接音譯為邏輯,因為中國先 秦時期有“名家”因此也有人譯為名學或辯學,所以邏輯是(對於)真理的學 問。

在亞氏的邏輯中最重要的三環為1、觀念;2、判斷;3、推論。為邏輯三要素 聖多瑪斯認為:「邏輯是一種思維的技巧及藝術(art),同時是一種實際學問,

指引理智行為,使我們能簡易,順序,而不致於犯錯誤的進行思考。」”

二、觀念Consept‧Idea 與名詞 term

觀念為事物的理型,是藉由感官接受外面的對象而在理智內或產生的印象,

或由抽象作用所得。因此前者稱為直觀(直接觀察到的)觀念,如我看見一間房 子、一輛汽車、一本理則學的書、一棵樹,直觀觀念是個別具體事物的理型。抽象 觀念則是普遍的觀念-如:書、房子、汽車、樹。

抽象作用Abstract method 是「觀念」獲得的方法,「觀念」是判斷的主要 元素,判斷形成語句也就是前提,由兩個以上的前提構成推論,因此抽象作 用是邏輯的基礎。從亞里斯多德以來到聖 多瑪斯,在論物之結構時所用的理 論稱為「形質論」,就是說:個別的具體物都是由「形式」加上「質料」所組成。

抽象作用分為三種不同等級。

第一級抽象為 物理抽象,就是忽略(抽)掉一物之物質性(材料)譬如一 件西裝它是毛料或混紡布料做成的,當我們忽略了它的材料就剩下衣服的式樣,

大小,也就是說可以用圖式或尺寸來表示,同樣是西裝有不同的式樣,一種式 樣有不同的大小,現在通常用L(大)、M(中)、S(小)、XL(超大)來表示。

第二級抽象為 數學抽象,當已忽略了材料的西裝,再忽略了它的式樣、大小 等數學性,就得到西裝這個觀念。依此,我們可以有洋裝、唐裝、西裝、睡 袍、...等觀念;當我們忽略西裝、洋裝、唐裝等觀念,就得到衣服這個觀念。

因此,普遍觀念也有不同的層級;中國的名學有所謂的大共名、小共名,就是表 示出觀念的層級性,例如石(頭)包含玉石、大理石等屬於石頭這個觀念的所有 觀念,而大理石或玉石則包含屬於大理石或玉石這個觀念的所有觀念,而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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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理石和玉石雖都是石頭,但不表示大理石等於玉石,或白色大理石也和 綠色大理石互異,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白馬非馬」。

第三級抽象為 本體抽象。當我們忽略了所有的觀念,桌子、椅子、書、石頭、

房子、樹就只剩下所有存有物最基本的觀念-存有(being),也就是所有物質 的本體(substance),希臘文的本體或存有稱為 on to。

觀念代表事物,名詞則表達觀念,表達觀念用符號,廣意的符號包含聲音、

文字,甚至肢體語言、盲人所用的點字等,所有可以表達觀念的媒介都包含在內 當然在狹義的範圍內我們分為語言與文字。此外,因語言(用聲音表達)有各式 各樣、各國,同一國家有不同的語言、文字也相當歧異;但我們通稱名詞,而表 達名詞的為文字或語言。中國文化中有詞不達意、言語道斷,西方中世紀也有唯 名論的共相之爭,我們也先把這些討論放入弧號內存而不論。因為,觀念有歧義 所以名詞也有歧義,在邏輯上首先需將名詞定義好。

三、邏輯的目的與自明原則

邏輯的目的是認識真理,但是人的理性不能直接認識外界事物,也就是說,

理性的認識作用不是完全直接觀察到的,而是和推理而來的。要透過感官及理性 的抽象作用形成概念或理性的存有(ens rationis),再由推論(discursive)而 來所以,為要獲得真理,應當有妥善的認識方法,也就是說,理性的推論與推 理應當正確,形式邏輯就是研究推論與推理的法則。由此可見,形式邏輯的目的 是為達到真理,本身只是一種工具或方法。所以,嚴格來說,大邏輯(認識論)

也叫做「論真理的理論(Theoria de veritate)」才是真正論真理的學問。

有些原理原則,是邏輯的基礎,無法證明,是人經驗中自明的原則我們稱 為第一原理(first principle)或自明原理(self-evident principle),最基本的第 一原理有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因果原理,充足理由律,自然齊一律分述 於后:

(一)同一律(Principle of identity)

   A 是 A。一事物等同於其自身。

   如:我是我,孔子是孔子。

(二)排中律(Principle of excluded middle)

   凡物必須是或不是;一物必須是 A 或非 A。

(三)矛盾律(Principle of contradiction)

   凡是的不能同時不是,對同一件事物,不可能同時是又不是。

   如:我不能同時是我又不是我。

(四)因果原理(Principhe of causality)

   因果原理是由充足理由律縯繹而來,可以定義為凡發生的事例,必有 一原 因為其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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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充足理由律(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每一件事物,必須有充足的理由是這件事物。黑格爾曾提出「凡存在 的(實有)必然是合理的,凡合理的必然是存在的。」Was Vernunftig ist, das ist wirklich; und was wirklich ist das ist Vernunftig,宇宙間的存有者必有其為存有者 的事由,只是我們是否完全知道而已。

(六)自然齊一律(The Uniformity of Nature Principle)

   自然在其因果上是一致的,換言之同樣的原因,在同樣的情況下,總 是產生同樣的結果。

這些自明的原理原則不僅是自然科學研究的保證,亦是哲學思考中不可或 缺的,在形上學中被稱為第一原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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