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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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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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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一

10 單元 行政立法兩權之運作(二)

授課教師:陳淳文 教授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 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

3.0

授權釋出】

(2)

壹、我國現制之定位

一、憲法規範分析 (壱) 總統產生方式

→總統由人民投票選出。

(弐) 行政院長的任免

→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似美國的總 統制,由總統直接任命國務卿)。

(参) 行政權之分配方式

1. 總統的權力採列舉的方式;行政的權力範圍是概括的(憲法 53 條),多數的權力掌握在行政權手中。

2.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必須對立法負責。

3. 憲法 37 條:副署制度。副署制度為權力傳輸的結構,總統所做 的一切決定,必須經過行政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的副署,以示 負責。例外:不需相關部會首長副署的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2 項)。

思考:駐美代表應該由總統、行政院長或外交部長來任命?若 任命的人選出問題時,誰要負責?

→在民主政治或憲政主義的運作中,最重要的是思考權力分立與政治 責任歸咎問題如何有效落實。

→我國現制:接近雙首長制。總統擁有一定實權,行政院居於最高行政 地位。

二、司法解釋

→憲法§77、§78,若遇到憲法有疑義時,統一由大法官解釋。

(壱) 釋字第 613 號解釋 1. 解釋背景:

政府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當時的執政黨為民進 黨,在野黨為國民黨,當時兩黨對於NCC 委員產生的方式有 歧見,藍軍認為若讓委員的產生由行政院全權處理會有政府控 制言論自由的問題以及不利於自己的政治利益,因此主張用立 委席次的比例去決定。

2. 解釋爭點:

NCC 委員依政黨席次比例產生的方式形同架空行政院長任命 人事的權力!是否有違憲?

3. 解釋結果:

(3)

憲法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任命委員屬於 行政院的人事權,立法院可做限制但不可架空。因此大法官認 為行政院擁有NCC 委員的人事任命權。

(弐) 釋字第 627 號解釋

思考:民主化的發展對憲政體制的變遷是否有影響?

1. 解釋背景:

陳水扁前總統主張總統有憲法 52 條的刑事豁免權。

2. 解釋爭點: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範圍?總統是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3. 解釋結果:

(1)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憲法 52 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 職,不受刑事上的訴究。」

思考:

犯罪的時間點(當選總統前或是當選後)、保護不受刑事 訴究的權利是終身還是只在任期內?

→若要在任職期間內追究,會有技術上的問題!

→內亂外患可以立即追究,其他犯罪可能暫時性不追究,

等卸職再追究。

→保護不受刑事上訴究的權利只有在任職內。

為什麼總統會有刑事豁免權制度的設計?

→從憲法 52 條反推:有權力要負責,沒有權力就不用負 責,總統沒有具體實權,故原則上不用負責。

(2) 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

思考:總統是否可以擁有國家機密特權?

(参) 釋字第 645 號解釋 1. 解釋爭點: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任命是否有違憲?

2. 解釋結果:

重申釋字 613 號的意旨,對於委員的人事任命權立法可以限 制,但不可以架空。因為行政院為憲法上最高行政機關,對人 事任命權有一定的權力,所以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已侵害行 政院的人事任命權,故違憲。

補充:憲法本文的規定→修正式議會內閣制、第四次修憲→雙首長制

貳、我國現制之運作問題

(4)

一、總統角色問題

(壱) 直選總統與宅男/女總統

思考:民選總統扮演的角色為何?若當一個接近虛位的總 統,人民可以接受嗎?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4 項:賦予總統國防、外交的依據(大 政方針),但要注意憲法第 37 條的適用。

(弐) 第一線總統與民主課責

思考:第一線總統的做法符合憲法的規範嗎?如何對其課 責?

→關鍵點:要行使權力就要負責;不擁有權力就不用負責。

→目前我國最糟的情況就是總統行使超越憲法所賦予的權力,

但卻不負責,而內閣官員直接面對國會究責,但卻無實權。於 此也會出現責任推諉的情況,Ex.龍潭購地弊案。

二、少數政府問題

(壱) 少數政府存在之合憲性問題 1. 少數政府之意涵:

國會多數黨和執政黨分屬不同的政黨,且執政黨在國會是少 數。例如:2000 年~2008 年我國為典型的少數政府。少數政府會 讓執政黨所推動的法案不容易過。

2. 少數政府的現象是合憲的:

因為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但若少數政府長期存在,會對正 常的政治運作產生不良的影響。

思考:總統可否任意任命任何人來擔任行政院長?

→可從「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需經過立法院同意」與「行政須對 立法負責」兩個憲法條文來思考。

(弐) 少數政府持續存立之制度性問題

思考:為何少數政府可以一直存在,國會不利用「倒閣」這項 武器去制衡?

→國會若通過不信任案後,行政院長可以提請總統解散國會,

但因為立委不確定自己可否再當選,所以不會輕易提倒閣案。

思考:為什麼我國的國會會特別害怕被解散、不敢面對改選?

1. 選舉成本過高。

2. 選舉成敗難測:選舉的變化很大,立委無法確保自己能夠 再選上。

3. 政治課責和施政作為無法有效連結:因為意識型態的關

(5)

係,執政黨的施政的好壞,對於選舉沒有太大的影響,因 為人民不對執政成效進行課責。→最重要

4. 鬆垮的多數黨不敵團結的少數黨。

參、我國現制之展望

一、修憲

(壱) 客觀的修憲門檻限制

→修憲後的修憲門檻過高,必須獲得加重多數(3/4 的立委同意),

才能進行修憲。因此要得到多數的同意有其困難。

(弐) 主觀的政策方向選擇

→我國要往總統制、議會內閣制或雙首長制的哪個方向發展呢?各 政黨對此會有共識嗎?

二、行憲

(壱) 人民與菁英的立憲主義認知 1. 需考量兩個層次的問題:

(1) 立委和政治菁英們是否願意尊重憲法?

(2) 人民是否了解憲法並對於憲法的要求予以尊重?

2. 以上的兩個問題,可歸因於憲政文化,而憲政文化要在短期間 內改變有其困難。

(弐) 修法調整配套制度

→核心問題:限制選舉經費,雖然目前的選舉罷免法有規定,但是 並未落實,應該徹底執行並給予違規的人施加制裁,例如撤銷當 選資格。

小結→若要改善民眾的投票習慣,必須透過教育改變人民對政治課責的理 解,必須透過媒體來打開人民的視野與世界觀,讓多元意見都有發聲的空 間。

指定閱讀:

1. Ceiba 課程資訊中各參考書目相關章節。

2. 釋字第 613 號解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3 延伸閱讀:

(6)

1. 林繼文,2009 年,〈共治可能成為半總統制的憲政慣例嗎?法國與台灣 的比較〉,《東吳政治學報》,第27 卷第 1 期,1-51。

2. 吳重禮與吳玉山主編,2006 年,《憲政改革─背景、運作與影響》,五南 出版。

3. 行政院研考會主編,2006 年,《憲改方向盤》,五南出版。

4. 吳玉山,2011 年 3 月,〈論述半總統制與民主專輯〉,《政治科學論叢》

47 期,1-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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