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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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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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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 法令之比較研究 、.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094301070000G2018.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 法令之比較研究. 研究人員:廖慧燕.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3)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A Research in Comparing the Accessibility in Building Code among Taiwan, United Kingdom, America and Japan. BY. Huey Yann Liao December 30, 2005.

(4) 目 次.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目. 次. 表次 ..........................................................Ⅳ 圖次 ..........................................................Ⅴ 摘要 ..........................................................Ⅶ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01 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 .............................0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預期成果 .............................07 第四節 名詞定義 .......................................09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11 第貳章 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第一節 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現況 .....................13 第二節 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及執行 .........................19 第三節 問題癥結 .......................................25 第參章 國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第一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發展與法令規範之意義 ...........27 第二節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32 第三節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38 第三節 日本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46 第肆章 國內外法令規定之分析與比較 第一節 法令訂定之目標與法令系統 ......................53 第二節 法令規範之實質內容 ............................58 第三節 技術規定 ......................................63 第四節 國外可供參考之處 ..............................66. I.

(5)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第伍章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具體改善建議 第一節 整體改善建議 ..................................69 第二節 法令系統建議 ..................................73 第三節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建議 ..........................76 第四節 技術規範研訂之策略與方向 ......................78 第五節 小 結 .........................................82 第陸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85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89 附. 錄. 附錄一.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律 1.1 憲法增修相關條文 .................................93 1.2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條文 .........................94 1.3 老人福利法相關條文 ...............................97. 附錄二.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行政命令 2.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98 2.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 ...............101 2.3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103. 2.4 內政部函釋建築技術規則 170 條集合住宅之適用範圍 ...104 2.5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相關條文 .......105 附錄三.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 3.1 英國反障礙歧視法概要 .............................109 3.2 英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 .........................111 3.3 英國無障礙建築設施之技術規範架構及規定範例 .......114. II.

(6) 目 次. 附錄四. 美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相關規定 4.1 美國反障礙歧視法相關條文 .........................117 4.2 美國國際建築法規第十一章 可及性 ..................120 4.3 美國障礙者可及之建築物與設施設計標準架構及範例 ...123. 附錄五. 日本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相關規定 5.1 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便利使用特定建築物相關法律 ...128 5.2 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便利使用特定建築物法施行令 ...134 5.3 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便利使用特定建築物法施行細則 .141. 附錄六. 本研究計畫座談討論會議記錄 6.1 本研究第一次座談會議紀錄 .........................147 6.2 本研究第二次座談會議紀錄 .........................149. 附錄七. 本研究後續推動計畫 7.1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修正研究」 .........151 7.2 下(95)年度研究計畫會議預定期程及重點 ..........156. 參考文獻 ......................................................158. III.

(7) 摘. 摘. 要. 要. 關鍵詞:無障礙建築環境、建築法令、行動不便者 一 、研究緣起與目的 考慮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之無障礙環境,代表對障礙者之關懷與人權 平等理念之重視,為社會文明重要指標之ㄧ,我國從民國 77 年開始推動 建置無障礙生活環境以來,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皆投注不少人力及物 力,然成效不盡理想,其中法令未盡周延為關鍵問題之ㄧ。 無障礙生活環境包括生活輔具、建築環境、道路、都市環境及交通設 施等,本研究針對建築環境部分,探討法令應如何強化及改善,以期健全 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使國家資源可做更有效之應用,配合生活輔具 研發及都市環境改善,以建置良好無障礙生活環境,作為我國發展福祉社 會之基礎。 二、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研究從探討國內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現況問題著手,針對新建築物 之建置及舊有建築物之改善,從實際之現場勘查、相關文獻研究調查,以 了解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建置現況,並據以檢討國內相關法令規定,發現 國內從法令系統、規範之實質內容及技術規定等,皆有待檢討改善,本研 究乃就國際趨勢作廣泛性回顧檢討後,發現英美日三國的法令規定,各有 其獨到之處,本研究乃分別就法令研定過程、法令系統、實質規範內容及 技術規定等作深入之分析與比較後,擷取其值得參考引用之處,並考慮我 國情特性,提出短、中、長期改善建議。 三、重要發現 (一)研究發現 1.檢討目前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及其所造成之問題,主要包括 建築技術規則對無障礙設施之技術規定未盡周延,致部份依法設置 VII.

(8)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之設施未能符合安全便利之需求;各地方縣市政府制定之技術規範 不盡相同,致查核標準不一;公共建築物涵括之範圍不足,未能達 到協助障礙者獨立生活之目標;舊有公共建築物須限期完成,惟因 結構限制及人力、物力之不足,不易達成改善目標。 2.國內相關法令雖已多次修正,惟仍無法有效規範及導引建築發展, 勢須以「藍海策略」之思考模式,作全面性、整體性檢討法令系統 及其相關規定。 3.經比較英、美及日本之作法,發現這些國家在法令制定過程中,皆 先對國內現況問題進行廣泛深入之研究,作為法令訂之依據,至於 在具體的法令規定部分,英國及美國從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系統 架構、實質規範內容以及無障礙設施之技術規定,皆極明確完備, 值得參考引用,相較之下,日本的法令系統與實質規範內容不如英 美,惟在設施之技術規定部分,由於涉及人體尺寸,而我國與日本 之人體尺寸較為相近,則較具參考價值。 (二)改善建議 1.擷取各國可供參考引用之處,及考慮我國情特性,本研究提出法令 改善之策略與方向,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範之基本理念,必 須從務實觀點考慮其通用性、經濟性、可行性及永續性,同時提出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建議,及各層級法令應規範之實質內容, 以及修正之方向與重點。 2.鑑於法令之訂定宜有廣泛深入之調查作為依據,惟基礎調查研究非 一蹴可及,本研究建議短期內先參考國外相關法令規定為藍本,依 據國人尺寸及本土特性等修正後,儘速修正相關法令,以達立竿見 影之效。本短期改善建議已獲營建署參採,將於下(95)年度具體 推動以落實法令之修正。 3.惟法令之推動落實,必須業界民間有正確之認知,所以中期,宜加 強宣導推廣及相關設備認證,以結合業界及民間共同積極推動優良 VIII.

(9) 摘. 要. 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建置,長期而言,則應強化基礎研究,以建置整 體而完備的無障礙建築環境為努的目標。 四、主要建議事項 改善建議及辦理單位建議表 期程 工. 作. 項. 目. 主. 辦. 協. 辦. 立. 1.法令系統明確化以為法令修正之基礎. 內政部建築. 即. 2.研訂嚴謹周延之無障礙建築環境設計規範. 研究所、營建 體、建築師公. 可. 3.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規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署. 行.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修正. 中. 1.無障礙設備及建築組件認證,以加強推動. 期. 成效。 2.宣導推廣:使大家對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 令及規劃設計有正確的認知。. 身心障礙團 會等. 營建署、社會 建築師公會、 司、標準檢驗 地方縣市政 局、內政部建 府、身心障礙 築研究所. 團體、業界相 關公會. 長 期. 1.基礎資料搜集,確保立法目標符合社會及 大眾需求。 2.建立我國人體工學者統計資料,以更符合 本土特性。 3.進行無障礙設施使用研究,以確實掌握國人. 內政部建築. 地方縣市政. 研究所、社會 府、身心障礙 司、大專院校 團體 及相關研究 機構等. 使用需求。. IX.

(10)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Abstract Key words: Barrier-free Environment、Building Cod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 The “Normalization” and “Independent Living’ movement mak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become a world-wide main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 stream. In the book "Inclusive Design: Designing and Developing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Imrie and Hall (2001) indicate that legislation including code, regulations, standards are most efficient way to enact a good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In Taiwan, the “Disabled Citizen Welfare Law” was first promulgated in 1980. This law was amended and renamed it the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Disabled Citizen’s Protection Law” in April 1997. Inside the Law, to provide an obstacle-free environ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government.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s of disabled citizens and also to fulfill social welfare policies, this Ministry partially modified “The Physically and Mentally Disabled Protection Law” in November 2001. Meanwhile, we amended some articles of 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mproving of the obstacle-free environment. However, the society and technology are changing fast, such as the population’s age distribution and the new welfare instrument etc. Therefore, the norm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accessibility should be revised. In dealing with the problem, the research was done as the following: 1. gathering and analyzing the problems we have in promoting the obstacle-free environment by relative investigations and reports of “Improved Procedures Concerning Physical Examination” etc. 2. examining the situa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relative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3. comparing the relative legislations in Europe, American, Japan and Taiwan, in order to fine out the advantages which we can learn from them. 4. providing the suggestions in revising the Chapter 10 “The Building Facilities for the Disables” of Building regulation, and the suggestion in editing the National Technology Standard of “Accessible and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designing. Through inspecting the problems and comparing to other countries, the object of this study is to providing the suggestions in revising the Chapter 10 of “Building regulation” and the relative technical standards. The purpose is to revise 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technology standard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X.

(11) 第壹章 緒論. 第壹章. 緒論. 本章主要說明研究之緣起與目的,研究背景說明,並界定研究範圍、 定義相關名詞,國內相關文獻回顧、及敘明研究方法及流程。. 第一節. 研究緣起. 我國的無障礙環境政策發刃於民國 69 年公布施行的「殘障褔利法」 , 將排除身心障礙者社會不利(handicap)的無障礙環境觀念引進台灣社 會,惟該法並未對無障礙環境有實質之規定,民國 77 年建築技術則增訂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首次對公共建築物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加以規範,79 年修正「殘障福利法」明定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 共交通工具皆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未符規定者,不得核發建 註1. 照,並規定舊有建築物應令其改善 ,而民國 86 年,國民大會修憲,更將 註2. 無障礙環境政策納入憲法增修條文中 ,使其成為保護身心障礙者的基本 國策之一,隨後雖法規陸續修正,但全面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之基本政策 則不變。 回顧我國規範推動建置無障礙環境多年,在憲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及建築技術規則等層層法令之下,就法令規定的公共建築物來看,以營建 署為首之建管相關單位及社會司為首之社福單位、民間相關福利團體,從 中央機關至地方縣市政府,皆投入不少人力、物力。惟從相關研究調查. 註3. 及營建署歷年來辦理「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中,發現在無障礙建築環境 推動實務上仍有不少問題,包括一般人對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忽略及錯誤認 知、建築師進行規劃設計時未能掌握障礙者之需求等。. 註 1: 「殘障福利法」於民國 86 年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其法令沿革及規定內容詳本報告第 二章第二節。 註 2: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詳附錄 1.1。 註 3:包括「無障礙環境實作調查」及「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等研究及調查,皆顯示目前無障礙 環境尚有不少待改善之問題。 1.

(12)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註4. 而社會變遷,包括對障礙者人權之重視,尤其老年人口遽增 ,更安 全、便利的無障礙建築環境對身體機能日漸退化的老年人,將更能適合未 註5. 來高齡社會的需要 ,基於建築法令乃是規範建築物興建之主要工具,而 立法更須配合社會需求與具前瞻性,所以相關法令如何配合修正,以規範 註6. 及導引健全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推動建置,為政府當務之急 。 所謂無障礙建築環境,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 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物,基本上是將過去以健康 成年人為主要考慮對象之思維,擴大將障礙者之需求一併納入,其思考方 向仍須兼顧安全、便利、經濟與永續。尤其法令之訂定更需考慮其可行性、 通用性(考慮各不同使用者)時必須,求取最大公約數,另外必須考慮其 維護管理之經濟性,及設施設備之永續性,問題相當複雜,如何引用「藍 註7. 海策略」 (Ocean Strategy)之思維 ,跳脫既有之困境,重新思考我國無 障礙環境之推動方向與策略,為本研究思考之基礎。 本研究從法令層面以客觀務實角度,首先探討國內目前無障礙環境 推動建置現況、檢討國內相關法令規定,以了解問題癥結後,就國際無障 礙建築環境發展趨勢及法令規範之沿革作廣泛之檢視後,選擇最具參考性 的美國、英國與日本做深入之介紹與比較,從法令系統、規範內容及技術 規定等作完整而深入之比較等國家之法令制度比較後,擷取國外之值得我 國參考引用之處,提出改善建議。 無障礙建築環境涉及廣泛,法令修正研訂非一蹴可及,本研究先做 註 4:依據內政部 94 年 11 月統計資料顯示,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 2,211,549 人,佔全國總人 口比例的 9.72%。 註 5:老年人由於年紀增加,其身心狀況皆逐漸退化,依據依據 91 年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報告,老人身 心狀況,罹患骨骼肌肉疾病者占 23.19%、眼耳疾病者占 12.68%,而無障礙環境主要及是將肢體障 礙、聽障及視障影響其對無障礙生活環境之需求。 註 6: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第 16 次會議決議,請本所辦理相關研究以提供營建署作為法令修正之參考。 註 7:2005 年出版的《藍海策略》 (Blue Ocean Strategy) ,提出一個全新的思維,作者金偉燦(W. Chan Kim) 與莫伯尼(Renee Mauborgne) ,鼓勵企業跳脫既有競爭態勢,重新思考對客戶有價值的創新,大膽 改變原有的市場遊戲規則,才能從血流成河的紅海競爭中,開創出無人競爭的藍天碧海,這個企 業新思惟,當然也適用於政府研訂修正施政策略及法令。 2.

(13) 第壹章 緒論. 廣泛之研究後,提出具體之短中長程改善建議,並綜合國外之優點,考慮 本土文化及國情特性後,研提具體之法令系統架構,及各層級法令應規範 之實質內容及規範之方向,以作為法令修正之方向與策略之參考。 本研究希望透過整體性之改善建議,並計畫性的分期推動執行,以健 全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使國家資源可做更有效之應用,同時透 過良好無障礙環境之建置,作為我國發展福祉社會之基礎。. 3.

(14)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第二節 國內外相關文獻回顧 無障礙環境在國內已推動多年,尤其因無障礙環境與身心障礙者及高 齡者之密切關係,因此相關研究文獻不少,但是多集中在醫療照護及養護 服務、社會福利、心理學、復健醫學等範疇,大體上仍以社會科學為主, 無障礙環境只是其中附帶之一小部分,至於以相關硬體環境為主之研究則 數量較少,而以法令為主之研究則更為少見。 從法令觀點檢討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推動,回顧國內近年來相關研 究文獻,整理其與本研究較相關者如表 1-2.1。綜合國內目前之文獻回顧 發現,法令研究未受到重視,無障礙環境在近年雖逐漸受到重視,但一般 之研究偏重於高齡者適用住宅之問題,以考慮高齡需求之規劃設計探討為 主題,或因目前之研究偏重於學校之研究論文,所以對於法令部份頂多僅 作為背景說明,少見有深入探究者。 一、研究文獻重點 綜合目前少數有關法令部份之研究,發現目前有關無障礙環境之法 令探討數量雖不多,然仍有其獨到與值得參考之處,簡要陳述如下: 1. 提出策略與方案:如田蒙潔之文章中質疑國內無障礙環境法令訂定目的 及訂定之過程,並相對地詳細的說明美國無障礙環境之推動、立法沿 革、訂定相關法令之意義與目的。 2. 分級建議:黃耀榮參考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之法令規定,提出無障礙 設施分級因子,包括建築使用、建築規模與基準差異,建議法令應依據 此原則修正。 3. 法令概念比較:曾思瑜比較英國、瑞典、美國及日本等國家之無障礙環 境推動法令沿革,並與我國之法令規範比較後,提出我國法令必須檢討 修正,以符合世界潮流。 4. 法令條文修正建議:建築師公會全聯會因應便利商店應無障礙化之建 註8. 議,提出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條文修正建議 ,惟缺乏具體之說明。 註 8:修正條文建議詳附錄 2.4。 4.

(15) 第壹章 緒論. 表 1-2.1. 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相關文獻回顧. 文獻 無障礙設施分級方式研 國內外無障礙環境設計規 我國無障礙環境政策. 我國無障礙住宅環境. 名稱 究. 範之比較研究. 之制定、執行與評估. 規劃設計之研究. 作者 黃耀榮. 曾思瑜. 田蒙潔. 廖慧燕. 性質. 研究報告. 學術論文. 專業文章. 研究報告. 研究 針對國內推動建置無障 分析比較國內外之「無障 檢討我國無障礙環境. 國內高齡人口急遽增. 動機 礙環境之問題,追求更細 礙環境」設計規範發展延 政策之制定與執行,. 加,且多數居住於一. 緻合理之分級規定,研訂 革、基本理念與內容,探 並與美國之作法比. 般住宅,探討住宅應. 適合我國之無障礙環境 討我國今後發展規範制定 較,以提供制定之參. 如何規劃設計,適應. 法令規範。. 高齡者之居住需求。. 上應注意之課題。. 考。. 研究 經由日本、新加坡、香 比較分析聯合國、歐美、 檢討國內無障礙政策. 由高齡人口之身體機. 方法 港、美國等各國無障礙設 日本等國家, 「無障礙環. 制定之過程與執行,. 能,探討其所需之住. 施規定之比較分析,障礙 境」之設計規範及內容, 並詳細比較美國之政. 宅環境,並比較過快. 者使用求之特性檢討,以 檢視分析我國設計規範之 策研定過程、執行與. 相關法令規令,以期. 研擬我國無障礙環境之 現況及特徵後,提出未來 評估方式皆有詳盡之. 從法令及相關措施雙. 分級架構及分級原則。 規範制定應注意之課題。 介紹。. 管齊下。. 研究 1.經由比較各國及我國 1. 探討無障環境理念之 成果 之法令規定,提出無障礙. 1. 檢討國內障礙環. 發展背景及歷史沿革。 境政策制定之過程與. 設施分級因子,包括建築 2.提出各國主要規範之特 執行成果。. 1.探討符合高金能需 求之安全、便利的居 住環境。. 使用、建築規模與基準差. 徵,包括北歐各國係訂 2.詳細介紹美國無障. 2.檢討國內目前住宅. 異。. 定於建築基準法中,美 礙政策之制定過程、. 有關無障礙環境之法. 2.建築規模概念採樓地. 國則以強制之「ADA」以 依據、政策之目的及. 令規定。. 板面積和總設計量來界. 保障人權平等之立場來 執行之成果。. 3.比較分析國內外有. 定應設置之設施量,以建. 推動,至於日本則結合 3.. 關住宅無障礙環境之. 構合理周延之基準。. 高齡福祉社會之理念來. 相關法令規定。. 3.分級概念係為各國推. 推動。. 4.提出改善我國住宅 環境無障礙化之法令. 動無障礙設施建設所採 3. 比較我國與各國「無障 取逐步推動之手段,其最. 礙環境」主要規範之制. 終目標仍為達到全面無. 定與變遷,提出我國今. 障礙。. 後規範之建議方向。. 修正建議。. 研究 1.提出各類型建築物之 1.建議提升設計規範的品 1.提出無障礙環境是. 1.提出建築技術規則. 建議. 手段,不是目的,必. 第十章有關集合住宅. 須要明確政策目標。. 部份之條文修正建. 無障礙設施項目及細 部設施之分級原則。 2.提出與社福機構等相 關設施應優先適用誘 導基準。. 質要求層次。 2.建議應擴大適用對象. (使用者),及法令規範 2.強調法令制定弊需. 議。. 適用之建築物範圍。. 有明確之政策作為依. 2.提出無障礙住宅設. 據。. 計手冊。. 3.加強相關人才培育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5.

(16)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二、小結 綜合上述研究文獻,發現: 1. 缺乏系統性法令研究:國內目前雖然對法令方面有部份研究,但多僅作 局部性或概念性之探討,但整體而言,缺乏系統性檢討與比較分析,且 未從實務上檢討我國之法令規定,多數研究仍在於觀念上之澄清與比 較,未涉及實質法令之探討。 2. 修法缺乏相關研究: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法令修正建議,並無相關研 究為基礎。 由此可見,國內有關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之研究尚待努力,是以 本研究將以目前既有之研究為基礎,期以客觀之角度,分析目前國內無障 礙環境推動建置之問題,全面性檢討法令系統、探討法令之規範之實質內 容、技術規定等,以作為營建署逐步修法,健全無障礙環境法令規定之參 考,俾使無障礙環境之建置可有明確之政策方向及完備之法令依據,以有 效的推動建置無障礙環境。. 6.

(17) 第壹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一、研究範圍 無障礙環境必須考慮的兩個重點為可及(accessible)與可用 (usable),而可及性必須是連續性通路,可用則需考慮具備足夠之空間 與操作性。 對於障礙者而言,為協助其獨立生活,其研究範疇為從自助器具、生 活輔具到整體生活環境。生活環境更包括每天生活的容器--住宅、建築物 及連通建築物間之道路、都市環境、交通設施等,都必須考慮障礙者之需 求,所以無障礙生活之實現,必須包括從「日常用具(生活輔具)」、 「建 註9. 築設備」 、「住宅」 、「建築物」 、「都市環境」等 (如圖 1-2.1) 。 其中都市環境、道路交通為行動連接之關鍵,惟因其另有專責單位 研究,本研究以建築環境為主要之研究重點,並以建築基地內及建築物為 限,即建築法為規範之範圍,作為研究之內容界限。 圖 1-3.1 「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實現與本研究範圍. 圖來源: 「經營一輩子的家」p.14. 本部份建築法令應如 何規範,為研究範圍. 註 9:本段係參考「經營一輩子的家-人生 80 的居住觀」p.12-13。 7.

(18)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二、預期成果 本研究預期成果如下: (一) 現況問題:經由文獻及相關統計調查資料探討分析國內無障礙環境 之現況問題,及探討其癥結所在。 (二) 資料蒐集分析:蒐集及分析國內外相關文獻、無障礙環境之法令規 定及相關之設計規範等,並從整體之法令系統,立法目的、立法手 段、法令內容比較分析國內外相關法令規定。 (三) 研提改善建議 1.全面性比較國內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沿革、立法過程與方式後, 提出短、中長程之全盤性、計畫性改善建議。 2.比較分析國內外法令系統架構後,考慮我國整體法令架構,提出無 障礙環境法令系統及各層級法令應規範之內容建議。 2.深入比較各國法令規範之實質內容及技術規定後,就我國本土特 性,提出建築技術規則及技術規範修正方向及重點建議,作為後續 修訂之參據。 3.提出具體之法令修正方向、重點、進行之方式及期程,作為營建署 修正法令及研訂無障礙環境政策與策略之參考。 (四)後續研究建議:依據研究之分期建議,提出下年度具體之研究計畫 及推動方式,以確實落實法令之修正。. 8.

(19) 第壹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定義. 本文為研究需要,先對相關名詞作明確定義,相關之用語定義,為避 免造成名詞混淆,多依現行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者,則由本研究參酌 相關研究文獻定義,各名詞定義臚列如下: 1. 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 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 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包括視障、肢障、聽障、智能障 礙等。詳《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註 10. 。. 2. 老年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詳「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 註. 11. 。. 3. 行動不便者: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在 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 註 12. ,行動不便者就無障礙環境設計而. 言,大致可分為肢體障礙(含上肢、下肢及軀體障礙) 、視障、聽障、 心智障礙等,另外因暫時性原因,包括孕婦、抱小孩之成人、持重物之 人及骨折病患等,為「暫時性障礙者」。 4. 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交通環境、都市環境等,個人可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之限制,而 註 13. 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的人造物理環境. 。. 5. 無障礙建築環境: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出行動不 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物. 註 14. 。. 6.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 件,可使建築物、空間或區域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 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 註 10:條文規定詳附錄 1.2。 註 11:條文規定詳附錄 1.3。 註 12: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註 13:同註 12。 註 14:同註 12。 9.

(20)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 車位。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七 十條規定. 註 15. 。. 7.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並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例如昇降機供輪椅乘坐者使用之橫式 註 16. 控制盤. 、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8. 無障礙通路:一種設施,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到達及進出之連續性通 註 17. 路,包括室外無障礙通路和室內無障礙通路走廊. 。. 9. 公共建築物: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之建築物,包括社會福利機 構、醫院、政府機關、航空站、車站、圖書館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築 物及場所,及集合住宅等。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 註 18. 七十條. 。. 10. 老人住宅: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 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章 規定。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三條. 註 19. 。. 11. 建造行為: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 ․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 者,應視為新建。 ․改建:將建築物之ㄧ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 高或擴大面積者。 ․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 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詳《建築法》第九條。 註 15:條文規定詳附錄 2.1。 註 16:本定義參考「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章手冊用語定義。 註 17:參考美國「可及與可用建築物及設施設計標準」定義。 註 18:條文規定詳附錄 2.1。 註 19:條文規定詳附錄 2.2。 10.

(21) 第壹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研究將從檢討國內無障礙環境建置現況問題著手,探討其問題 癥結,並據以檢討相關法令規定後,參考國外制度及相關法令,提出 改善之作法,以達到建置無障礙環境之目標。 一、 現況問題探討 1. 蒐集及分析國內無障礙環境建置之研究調查文獻及實例資料,以 探討國內目前之無障礙環境建置問題。 2. 綜合及分析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建置之問題。 二、 國內外相關文獻及法令規範比較分析 1. 首先就無障礙環境之本質探討其內涵與精神,進而探討法令制定 之基本理念與重點。 2. 從整體之無障礙環境沿革之回顧中,選擇適合之國家就法令制定 之基礎、法令系統、規範之實質內容與技術規定等,做深入之比 較分析。 3. 綜合及比較國內外相關法令制度,並擷取國外制度可供參考之 處。 三、 研提改善對策 1. 參考國外法令制度,研擬層次分明之法令系統。 2. 依據法令系統研訂各階層法令之策略方向及研訂重點。 3. 提出法令修正之具體建議。 四、提出改善建議 提出之改善建議,邀請建築主管單位、相關業界、專業人員及專 家學者等辦理座談會,以討論修訂建議,並提出具體之結論與建議。 11.

(22)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圖 1-5.1. 研究流程圖. 確定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目標. 檢討國內無障礙環境建 置之問題癥結. 檢討現行相關法令及設 計規範. 比較英美日無障礙環境 法令規範. .國內相關文獻回顧,研究 調查、無障礙環境督導 資料蒐集分析. .憲法、身心障礙保護 法、老人法等相關規定 .建築法系相關規定 .中央及地方政府研訂之 相關設計規範. .英、美、日無障礙環境 法令規定及技術規範 之蒐集.分析 .相關規定值得參考引用 之處. .實例檢討 .檢討國內現況問題癥. 綜. 合. 比. 較. 分. 析. .研擬無障礙環境法令系統 .研擬各項建築法令階層之研訂重點與方向 .提出短中長期改善建議. 召. 修. 結. 開. 訂. 論. 座. 改. 與. 談. 善. 建. 建. 圖來源:本研究研擬. 12. 會. 議. 議.

(23)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本章首先檢討國內目前推動建置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現況,分別從建 築物之觀點,透過相關之研究調查及歷年營建署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之體 驗及報告,以及從使用者之觀點,透過身心障礙者及相關團體之調查,以 了解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設置現況及問題,再檢討我國目前之相關法令, 以探探討其問題癥結。. 第一節. 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現況. 民國 79 年(1990)殘障福利法修正,規定公共建築物、設施、活動 所、交通工具皆應考慮無障礙設計,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而舊有建築物須在五年之內改善,以期全面推動無障礙環境之建置與改 善。84 年完成舊有建築物改善工作跳票後,內政部社會司於民國 85 年特 別積極宣示進行「全面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後續計畫」 ,希望能加速舊有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改善。 配合無障礙環境之推動,營建署除積極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外,為有 效推動建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積極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 落實執行清查及改善工作,於 85 年開始辦理「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活 動,93 年以後更擴大辦理,進行全國性督導,另外,部分機關,如教育 部,也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改善。 惟從民國 79 年推動至今(94 年),十餘年來,究竟無障礙環境建置 成效如何?國內身心障礙者的行動安全性與便利性是否提升,目前並無客 觀的評估或大型的調查,本研究分別從建築物本體之無障礙設施評估,及 身心障礙者之使用觀點檢討其目前之設置情況。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情況 本研究分別從相關研究調查、營建署歷年辦理無障礙督導之調查報告 及本研究自行搜集之現況資料,以探討目前之設置現況。 13.

(24)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由於公共建築物依據法令修正之時間,可分為 85 年 11 月 27 以後之 新建之建築物,及之前的舊有建築物,其背景及執行之問題不同,所以本 研究分成兩部分來探討。 (一)舊有建築物 1.改善率:因 85 年技術規則將集合住宅增列於適用範圍,舊有建築物 量增加,民國 93 年無障礙督導查報結果,僅 27%改善完成。 表 2-1.1 93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統計. 2.改善成效:黃耀榮先生在民國 88 年對全省各縣市所提報完成改. 單位 高雄市. 列管案件數 340. 改善件數 0. 台北縣. 597. 44. 改善率 0% 7%. 桃園縣. 522. 84. 16%. 新竹縣. 368. 90. 24%. 苗栗縣. 308. 8. 6%. 遍,其中有 20 項錯誤型態發生之. 彰化縣. 625. 79. 13%. 頻度高達 50%以上,尤其以廁. 南投縣. 510. 25. 5%. 雲林縣. 401. 28. 7%. 屏東縣. 684. 70. 10%. 宜蘭縣. 347. 102. 29%. 澎湖縣. 186. 1. 0.5%. 基隆市. 306. 28. 9%. 新竹市. 238. 36. 15%. 台中市. 371. 49. 13%. 嘉義市. 95. 23. 24%. 台南市. 381. 280. 73%. 金門縣. 58. 2. 3%. 小計. 7,079. 965. 14%. 表來源:營建署 93 年無障礙督導報告. 善之 111 個案例所進行之調查結 果,顯示設置錯誤之情形極為普. 所、樓梯、電梯等項目最為常見。 3.優先順序:由於舊有建築物改 善往往會因建築相關法令及結構 限制,而無法改善,因此在督導 中可發現,部分縣市花費一百萬 經費改善偏遠地區學校廁所,反 而身心障礙者常常需要到的社會 福利機構不符合無障礙之需求。. (二)新建築物 對於 85 年 11 月 27 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由於多數縣市 將無障礙設施納入建築執照審核必審範圍,同時在申請使用執照時, 須由勘檢小組現場勘檢合格後,始核給使用執照,因此新建之建築物, 多數皆可符合技術規則之要求。 惟綜合歷次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及營建署之督導報告, 14.

(25)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表 2-1.2 93 年度核發使用執照勘檢成效 總列管案 數使用執 照核發數. 單位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台東縣 澎湖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小計. 4027 1014 3084 369 386 125 26 769 532 172 290 150 91 452 241 207 98 98 197 350 168 459 56 14 13,375. 92 年度執行成效 核發使用執 勘檢數 勘檢率 照件數 4027 1868 46% 78 78 100% 84 84 100% 34 34 100% 18 18 100% 20 20 100% 16 16 100% 13 13 100% 532 55 10% 16 16 100% 290 290 100% 25 25 100% ---452 452 100% 30 19 63% 45 45 100% ---33 33 100% 98 98 100% 129 129 100% 19 19 100% ---158 158 100% 6 6 100% 14 10 71% 6,137 3,486 57%. 發現新建築物設置的許多無障礙 設施,在設置後仍無法符合身心障 礙者需求之問題,最常見者有:坡 道太陡、導盲磚鋪設錯誤、廁所之 扶手設置錯誤、樓梯扶手太粗、電 梯之控制盤位置錯誤、點字位置標 示錯誤、及指標未盡清楚等,這些 設置不當的問題,部分可能導致使 用不便或無法使用,有些甚至可能 造成為使用者的危險,例如坡道高 差超過 75 公分或轉彎處未設置平 台,對輪椅乘坐者不但不便還很危 險。 以坡道為例,說明常見的錯誤 及其可能造成之問題,詳如表 21.2(圖 2-1.1 至 2-1.3)。. 表來源:營建署 93 年無障礙督導報告. 表 2-1.3 坡道常見的錯誤及其可能造成之問題 常見之錯誤. 1 3 4 5. 可能造成的問題. 坡道兩端高差超過 75 公分,或轉彎處未. 造成輪椅乘坐者衝撞或翻覆之危險,且手動輪椅. 設平台. 因坡道過長中間無法休息,不易使用。. 未設置扶手、或頂端扶手未水平延伸. 造成使用者跌倒之危險。. 坡道設置扶手後,淨寬不足. 使用不便或無法使用。. 坡道上設置導盲磚. 影響坡道行進之平順,導盲磚為引導視障者,坡 道不須設置。. 6 7 8. 無障礙標示設置於坡道地面上. 無法達到指示之功能。. 未設置防護缘. 恐造成輪椅前論滑出之危險。. 坡道表面過滑. 易造成滑倒之危險。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15.

(26)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圖 2-1.1 坡道設置不當圖例之ㄧ. 坡道兩端高差超過 75 公分, 且轉彎處未設平台 照片來源:本研究攝. 圖 2-1.2 坡道設置不當圖例之二. 坡道上設置導盲磚 照片來源:本研究攝. 2.設備問題:無障礙設備如扶手、昇降設備等,多為工廠統一生產之規格 品,所以若不符合無障礙建築環境之需求,對無障礙建築環境可能造成 廣泛性之影響。常見的設備問題包括扶手尺寸、昇降機、水溝蓋之格柵 等。 以格柵為例,依據筆者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之觀察,發現幾乎 全省各地水溝格柵,無論其形狀及尺寸大小,所有柵孔淨距都為 3 公 分。經查目前建築相關法令並未對格柵開孔大小作強制性規定,惟營建 署「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規定,格柵進水口之格柵孔,柵孔淨距 圖 2-1.3 格柵位置不當圖例. 不得大於 3 公分. 註 20. 。而營建署出版之「無. 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 ,在室外引導通路部 分,規定其孔距不得大於 2 公分,美國之 設計標準,其開口不得大於 1.3 公分。 目前 3 公分之開口,造成之問題包括: 輪椅使用者可能會造成前輪陷入之危險、 格柵設於坡道口且開孔過大. 視障者之白杖可能會陷入及細根之高跟鞋. 照片來源:本研究攝 註 20:依據營建署 92 年 3 月發布之「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手冊」4.7.3 排水之進水口規定:格柵進水 口之格柵孔,其長向須與水流方向平行。開孔面積及格柵間距,視設計流量、截流效率、淤堵 雜物、排水路輸送能力、承受荷重及行車安全等因素決定。格柵開口淨面積不得小於 250 平方 公分,柵孔淨距不得大於 3 公分 16.

(27)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可能陷入等。這些設備問題,若能在生產製造之工廠即有效管理,應 可達到立竿見影之效益。 3.維護問題:部分設施維護情況極差,甚至於雖有設施卻無法實際使用 之問題,而加裝之設備,如設置於樓梯之升降設備,更因缺乏維護而 不堪(也不敢)使用(如圖 2-1.4) 。 圖 2-1.4 設施維護不佳圖例. 樓梯昇降設備,因缺乏維修, 致不敢使用 照片來源:本研究攝. 三、使用者之觀點 除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置及維護情況來檢討外,再從身心障 礙者實際使用之觀點來檢討: 1. 符合法令標準者,不盡符合障礙者使用需求:從報章雜誌或無障礙督 導身心障礙委員對目前新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查核,常常有經建造 執照審查及使用執照勘檢合格之建築物,其無障礙設施仍有不盡符合 使用需求或甚至造成危險的設施。 2. 部份職場無障礙建築環境不佳,影響就業:根據殘障聯盟對第一次身 心障礙特考考生為研究對象所做之「殘障特考錄取考生就業適應追蹤 調查研究第一階段」,在缺乏無障礙環境的工作場所,身心障礙者之 工作環境滿意度有顯著偏低的趨勢。而第二階段的研究亦顯示:職場 無障礙環境沒有改善者佔了 53.5%;目前職場所提供無礙礙環境符合需 求以上者僅佔 53.9%。故工作場所無障礙環境的設置仍未普及,便增加 了其投入就業市場的難度。. 17.

(28)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3.無障礙建築環境不佳,影響日常生活便利性:本(94)年 7 月間,身 心障礙團體提出「便利商店不便利」之問題. 註 21. ,影響日常生活甚鉅,. 建議將便利商店納入無障礙建築環境規範之範圍。當然有部分問題係 整體之都市環境必須做整體之考慮,然而建築物本身之無障礙設施與 設備未能充分考慮障礙者之需求,亦的確為當前之重要問題。. 註 21:營建署目前正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 170 條中,惟因缺乏修正之理論依據,各界尚有不少爭議。 18.

(29)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第二節. 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及執行. 由於法令為建築之主要依據,尤其無障礙建築環境在多數人尚未能 體會到無障礙建築環境之需求時,法令規定是為其最重要之關鍵,所以本 節將檢討國內有關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分別從法令沿革、法令系 統、規範之實質內容及技術規定等。 一、法令沿革 我國的無障礙環境政策是在配合聯合國「國際殘障年」的世界趨勢 下,發刃於 1980 年公布施行的《殘障褔利法》 ,將排除身心障礙者社會不 利(handicap)的無障礙環境觀念注入台灣社會。 《殘障褔利法》曾先後 於 1990 年和 1997 年修正過 2 次,並於 1997 年修正時更名為《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 ,是我國推動無障礙環境最重要的法源依據。1997 年 7 月國民 大會修憲,更將無障礙環境政策納入憲法增修條文中,使其成為保護身心 障礙者的基本國策之一。 至於具體落實於建築環境之條文規定則首見於民國 77 年內政部在 「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專章,並於 85 年修正時,更名為「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內容也做部分 修正,包括圖示之變更、及將集合住宅納入規範範圍等,民國 90 年再做 技術規定之修正及 93 年增訂「老人住宅」專章,為建置無障礙建築環境 之依據。 回顧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規定,從民國 77 年建築技術規則首 次規定以來,隨後殘障福利法(目前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憲法 增修條文中皆將無障礙環境之建置納入條文規定中,整理相關法令沿革如 表 2-2.1。. 19.

(30)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表 2-2.1 年代. 名.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沿革一覽表 稱 性質 內政部 強制性 法律. 重. 點. 1988. 建築技術規則. 1990. 殘障福利法修正. 1996.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內政部 強制性. 擴大障礙種類範圍包括聽障及視障,同時適用建築物範圍亦加 入集合住宅,. 1997. 集合住宅適用範圍函釋 內政部 解釋函. 每幢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或六層以上者,始適用於無障礙設計 規定。. 1997.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 法律 殘障福利法修正更名) 法律 憲法. 增訂罰則規定,未依限完成改善者. 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 營建署 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 參考性 施工手冊 內政部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強制性. 分別以文字、圖說和圖例詳細介紹各設施及設備,以協助規劃 者和執行單位具體落實無障礙環境設計理念於實際之生活環 境。 修正無障礙環境專章中相關技術性規定。. 1997 1998. 2001. 增訂「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專章 公共建築物、設施、活動所、交通工具皆應考慮無障礙設計, 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而舊有建築物須在五年之 內改善. 國家對於無障礙環境建構、教育訓練及就業輔導等,應予保障。.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法令系統,即法律、法令及技術規範分別檢討法令沿革及目前之規 定如次: 一、法令系統 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中有關確保身心障礙者之福利,及無障礙環 境之規定為推動無障礙環境之重要法源,分別說明法律規定重點如次。 (一)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 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 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註 21.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註 22.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公共建築物、設施、活. 動所、交通工具皆應考慮無障礙設計,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註 21:憲法相關條文規定詳附錄 1.1.1。 註 22: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條文規定詳附錄 2-1.1。 20.

(31)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而舊有建築物須在五年之內改善,並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完成改善 者,應勒令停止使用,並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罰鍰,必要時得 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註 23. 。. (二)法令層次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 ,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之主要依據,民國 93 年增訂建築技 術規則第十六章「老人住宅」,針對專供老年人居住之住宅,規定其部 份設計需符合第十章之規定。 2.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另 外為促進舊有建築物之改善工作,內政部於民國 86 年公佈「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 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其中第五點規定公共 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不受建蔽率、容積 註 24. 率及建築高度之限制. 。. (三)技術規範 由於建築技術規則條文規定較為簡略,相關之技術規範未盡周延,所 以陸續有地方政府編製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 註 25. ,而其中以民國 87 年內政. 部營建署出版之「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 冊」及 93 年修正更名為「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 ,最為完整,該手冊主 要包括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備及行動不便者之特性等,分別以文 字、圖說和圖例詳細介紹各設施及設備,以提供規劃設計及執行單位參考。 另外,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也先後印製無障礙環. 註 23: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條文規定詳附錄 2-1.1。 註 24:「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 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條文規定詳附錄 1-2.3。 註 25:依據本研究搜集之資料,包括台北市、基隆市、高雄市等皆已研訂設計手冊,台中縣、台北縣 等則有查核之詳細表格(如附錄) 。 21.

(32)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境手冊,作為各地方執行之參考依據。 三、實質規定內容 歸納前述法令規定,目前對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規定綜合如下: 1. 規範之範圍:以公共建築物為限,包括社會福利機構、醫院、政府機 關、學校等(詳如表 2-2.2) 。 由於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係於民國 85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所以 以該日為分界點,在此之前取得使用執照者為舊有建築物,若未符合 者須限期改善,惟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 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2. 須設置之設施:依建築物之不同,而有不同規定(詳如表 2-2.2) 。 表 2-2.2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及適用範圍表 室 坡 避 室 室 樓 昇 廁 外 道 難 內 內 降 所 引 及 層 出 通 機 盥 導 扶 出 入 路 梯 洗 建築物 通 手 入 口 走 室 路 口 廊 (一) 社會福利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 ˇ (二) 醫院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三) 政府機關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四) 鐵路車站、客運車站航空站、水運客站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五) 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 ˇ ˇ ˇ ˇ ○ ˇ ˇ ˇ (六) 集會場 ˇ ˇ ˇ ˇ ˇ ○ ○ ˇ (七) 殯儀館 ˇ ˇ ˇ ˇ ˇ ○ ○ ˇ (八) 展覽館(場) ˇ ˇ ˇ ˇ ○ ˇ ○ ˇ (九) 公共廁所 ˇ ˇ ˇ ˇ ○ ○ ˇ (十) 體育館(場)、游泳池 ˇ ˇ ˇ ˇ ○ ○ ○ ˇ (十一) 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 ˇ ˇ ˇ ˇ ○ ○ ○ ˇ (十二) 國際觀光飯店 ˇ ˇ ˇ ˇ ○ ○ ○ ˇ (十三) 郵局、電信局、銀行、合作社、市場、百貨商場(公 ˇ ˇ ˇ ˇ ○ ○ ○ ˇ (十四) 衛生所 ˇ ˇ ˇ ˇ ○ ○ ˇ (十五) 集合住宅 ○ ˇ ˇ ○ ○ ○ ○ ○ (十六) 學校 ˇ ˇ ˇ ˇ ○ ˇ ○ ˇ 說明: 「ˇ」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指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供殘障者使用設施. 表來源:依據建築技術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 22. 浴 觀 停 眾 車 席 位 室 ˇ ○ ○ ˇ ○ ˇ ○ ○ ○ ○ ○ ˇ ○ ○ ○ ○ ˇ ○ ○ ○ ˇ ○.

(33)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四、法令執行 依據前述法令,各縣市政府對無障礙環境之推動,多分為兩部分辦 理,分別是新建之公共建築物及舊有公共建築物。 (一)新建築物 1.為加強無障礙環境之落實,各縣市政府都規定無障礙設施為必審 之之範圍,同時在核發使用執照時,都會由相關人員到現場勘查 合格後,始核給使用執照。 2.由於技術規則過於粗略,技術規範部份不足,所以各縣市政府多 自行研訂審查項目表格或編製手冊,以補技術規則之不足,惟各 縣市之審查標準及手冊內容不盡相同。 (二)舊有建築物 1.舊有建築物部分,辦理方式為先清查列冊,確定其是否符合無障 礙環境之要求,若未符合要求者,則需列冊追蹤改善。 2.依據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結果,發現各縣市皆僅有一人辦理或兼 辦清查及改善工作,且依法令規定,不符無障礙建築法令規定者, 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編列經費支應,除教育部外,其他 單位極少編列專門經費改善,更使改善工作不易推動。 五、小結 由國內之無障礙住宅環境相關法令規範之發展沿格來看,我國雖有憲 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法源依據,並以建築技術規則為建築物之規範依 據,惟檢討國內目前之問題現況,發現法令問題癥結在以下之重點: 1. 法令溯及既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舊有建築物須在五 年之內改善;但調查顯示各縣市政府皆缺乏專責單位及經費辦理,因 此不易推動。 2. 法令規定未盡周延:目前技術規則有關技術部分之規定未盡周延,以 致依法施作之新建築物,其無障礙設施部分無法達到安全便利之基本. 23.

(34)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要求,各縣市政府自定審核之表格及手冊,造成部份標準且因乏周延 考慮,仍無法符合障礙者需求。 3. 法令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七十一條雖明文規定,違反第五十六 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 限改善完成者,除應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 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必要時得停 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惟因各地限於應勒令停止使用及人 情壓力,執行成效並不佳。 4.法令系統紊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技術規範 應各有其應規範之事項與範圍,國內目前常因其他法令缺乏,而暫時 先訂於其他法令,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48 條規定,公共停車位應保 留 2%,這些顯然應訂於執行之技術規則之層次。 5.法令未盡明確:見解不同,造成地方執行之困擾。營建署及部分縣市政 府雖有補充性之技術規範,但因內容不盡相同,往往造成法令執行時 之困擾(不同委員可能有不同見解,通過甲委員之使用執照勘驗者, 未必能通過乙委員之檢查) 。. 24.

(35) 第貳章 國內現況問題及法令規定檢討. 第三節. 問題癥結. 依據前述國內法令規定之檢討,與國內現況問題探討,發現國內目 前在無障礙環境建置之問題包括: 一、法令部份 1.法令系統未盡明確:建築技術規則應以原則性之性能要求,無障礙設施 之設計規定宜詳盡訂定於技術規範。 2. 缺乏詳盡周延之技術規定:由於技術規則為建築規劃設計之主要依 據,惟條文中對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技術規定過於簡略,以致部分 依技術規則設置之設施,無,法合障礙者使用者之需求,或未能達到 安全、便利之設計目標。 部分設施雖已達到法令要求,惟安全性及使用性仍有問題,無法 達到無障礙水準。各縣市政府及營建署雖陸續編印無障礙設施設計施 工手冊,惟此類手冊等僅提供參考,缺乏法令效力。鑒於一般業主及 建築師並不重視無障礙環境,所以建築之規劃設計多未能「真正以行 動不便者為出發點」 ,而法令上亦無法責成建築師依行動不便者之需求 設計。 3.涵蓋範圍不足:目前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公共建築物之範圍包括社福機 構、醫院、政府機關、學校等,除國際觀光飯店、百貨商場及集合住 宅外,似以確保公共服務之可及性為主要目的,對障礙者日常生活之 便利性之考慮較為不足,所以日前有團體質疑便利商店、托兒所、幼 稚園等何以未列入規範之範圍。另外,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為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重要宗旨之一,但是工作場所目前並未納入應提供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建築物範圍內。 4.舊有建築物須限期改善: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舊有建築物應 限期改善,惟舊建物數量龐大,且因受結構、建築及都市計劃相關法 令限制,不易且缺乏經費改善。從營建署無障礙督導之資料來看,目 25.

(36)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前尚有許多縣市(93 年資料為 40%)未完成清查,遑論改善完成,且 從部份已完成之改善案例來看,地方政府執行改善工作通常以較易執 行者優先,並非從障礙者最需要、最常去之建築物著手,且因受限於 結構物或因設計人未能確切掌握設計重點,致改善完成之建築物,仍 往往無法符合障礙者使用需求。 二、執行部分 1.地方政府人力不足,在新建築物之管制部分成效較佳,都能做到完全 審核,可是在舊有建築物部分,則多數連清查都未完成,遑論改善。 2.建築構件缺乏認證:規格化之建築構件生產時,缺乏合理之標準認證, 例如昇降設備、水溝溝蓋、扶手等,可以在生產之源頭作良好管制。 三、小結 無障礙環境之規劃設計,最重要的出發點,是必須做整合性思考, 其重點說明如下: 1.不能影響使用:不能因設置此設施,致造成一般人使用之不安全或不便 利,例如設置凹凸式導盲專,結果造成行走之不適甚至亦造成跌倒, 同時對輪以使用者而言,亦造成極大之不適。 2.整合不同障別:由於不同障別有不同需求,但是公共使用之設施不可能 逐一對應各不同需求,因此必須找出不同障別共通之最大公約數,例 如在盥洗室內扶手設置之位置等。 3.確保設施應有之功能:必須考慮無障礙設施之設置,不致影響其應有之 功能,例如排水溝蓋之開孔變小,是否會影響其排水功能,是否必須 增加設置之密度等。. 26.

(37) 第叁章 國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第叁章. 國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本章主要針對英國、美國及日本有關無障礙生活環境法令規定,分別 從法令系統、實質規定內容及技術規範做比較分析,以作為我國法令規定 改善之參考。 北歐為推動「居家福祉」之發源地,所以歐洲國家在無障礙生活環 境之推動建置相較於世界各國,自然也較為完備,而美國與歐洲關係密 切,自亦不惶多讓,至於亞洲國家除日本配合高齡社會需求推動外,其他 國家進展皆較為緩慢,因此本研究特別選擇英國、美國及日本等國家,就 其法令沿革、法令系統、法令規定及技術規範等進行探討,以其對其法令 規定有整體而深入之了解。. 第一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之發展與法令規範之意義 探討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規範之意義,必須先了解無障礙生活環境 之推動源起及過程,以了解其推動之目的、使用之對象及無障礙生活環境 與建築環境間之相互關係。 一、緣起 二十世紀前期,關懷高齡、殘障者之社會政策開始在歐洲各國萌 芽,惟當時多採建置獨立之福利機構集中照顧,即所謂「設施福祉」 。1950 年代北歐斯堪地亞半島諸國開始主張讓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一樣在社會 中生活,使障礙者回歸社會主流(Main-stream),達到社會整合 (Integration),即「正常化」 (Normalization)之理念,由於回歸社會 之主張驅使「設施福祉」轉變為「居家福祉」而此作法迅速蔓延至整個歐 洲並擴及美國. 註 26. 。. 既然障礙者居住於一般住家,如只能「困居家中」則顯然失去居家之 註 26:參考「無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p.29。 27.

(38)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意義,因此如何讓其與一般人一樣生活,建築環境需如何因應使其可獨立 自主悠游於生活環境中,衝擊既有之生活環境,「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規 劃設計及興建,於焉誕生。 二、無障礙生活環境發展沿革 所謂「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主要是考慮 障礙者因肢體或感知器官之缺陷,造成其行動能力受限,建築環境應如何 規劃設計使其可以其自身之能力儘量過獨立自主之生活,以取代過去以健 康之成年人為唯一使用對象之考慮。 自 1950 年後,以北歐為發源地,美國及歐洲諸國陸續於 1960 年代左 右開始訂定「無障礙設計規範」 ,1963 年聯合國在挪威召開年會,提倡「正 常化」之理念,更促進「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發展,1969 年聯合國總會提 出「禁止因殘障而造成社會條件之差別」 ,同年國際復健協會 (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制定「為殘障者設計」之標誌,1975 年聯合國發表「殘障者權利宣言」,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亦提出「考慮殘障者需要標準化系 列」之設計指引. 註 27. 。. 1976 年聯合國在日瓦召開專家會議,提出應去除住宅、公共建築物、 都市環境等之實質障礙,「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於是在世界各地積極展 開,隨後因高齡人口急遽增加,高齡者伴隨著老化而來之行動、感知能力 之退化,使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造亦成為高齡社會之迫切需求,所以無障 礙生活環境之建置蔚成世界潮流,而後因個人意識之抬頭、人權之注重, 更漸漸將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理念貫徹於強制性之法令。 三、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意義與內涵 由前述沿革,顯示無障礙生活環境之意義為提供一個更為自由的環 境,讓具有不同生理狀態之個人可享有獨立進出與使用的人造環境。將生. 註 27:參考「國內外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之比較研究」。 28.

(39) 第叁章 國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活環境從過去以健康成年人為考慮的單一思維,擴大到考慮不同身體機 能、尺寸之使用需求,擴大環境之適用對象,使大家都可以享有一個安全、 便利的環境。 無障礙生活環境的範疇,包括建築物內部空間及通路、建築物、公共 設施、道路、及交通設施等,凡生活中需要到達與使用之空間皆含括在內, 而無障礙建築環境,則特別指以建築物及其基地等為範圍,利用無障礙設 施及設備,建構出行動不變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物。其受惠 者及設計之重點包括: (一)受惠者 由於過去的建築環境係以成年健康男性為使用對象,無障礙建築環 境則係整合健康者、肢障(含使用輪椅等輔具)、視障、聽障者及身體 尺寸特殊者為使用對象,所以無障礙建築環境的受惠者包括: 1. 行動不便者: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 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 2. 暫時行動不便者:暫時姓行動受到限制之個人,如提重物者、推嬰兒 車者、孕婦、受傷致暫時行動不便者。 3. 身體尺寸特別者:身體尺寸較為特別者,如小孩、老年人等。他障礙 者而言,適合這些人使用的環境對他們而言,也是較為適合的建築環 註 28. 境. 。. (二)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設計重點 無障礙建築環境最大的二個重點為可及性及可用性, 1.可及性(accessible) :為可到達(accessible) 、進出(entrance and exit)建築及空間、設施等。 2.可用性(usable):可接觸到(reachable)及可操作設備或設施。 以無障礙昇降機為例,須有輪椅乘坐者可以接觸到之控制盤,同時也 需考慮以點字或其他方式提供足夠之資訊使視障者可操作相關按鈕。 註 28:美國 2003 年版「可及與可用之建築物及設施設計標準」,特別加入身體尺寸特別者之考慮。 29.

(40)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四、法令規定 隨著無障礙生活環境推動建置之世界潮流,除志願性及鼓勵性措施 外,基於高齡化社會問題,及人權平等觀念之普及,各國逐漸以強制性之 法令規範建築物之興建。 綜觀各國之法令制定過程沿革,多由新建之政府所有之建築物、公 共建築及設施開始,漸漸擴及私有建築物及舊有建築物之改善;至於住宅 部份,則多由非強制性規範開始,以誘導或鼓勵方式推動,最後再納入強 制性法規。 表 3-1.1 國內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及相關法令實施期間比較表 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 瑞典. 英國. 美國. 日本. 1969. 1963. 1961. 1969. 1974. 1973. 1967. 鼓勵住宅無障礙建設 強制公有建築物無障礙. 1972. 1991. 1968. 1994. 強制公共使用建築物無障礙. 1972. 1991. 1990. 1994. 強制集合住宅無障礙. 1977. 1999. 1984. 強制全面無障礙建築環境. 新加坡. 香港. 1976 1990 1990. 1985 註1. 1997. 1999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依強制性法令規範之對象,可將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推動之階 段大別為三類,分別是以鼓勵性規定之推動階段、公有建築物及供公眾使 用之建築物為對象之成長階段,及最後涵蓋所有建築物之完備階段。 圖 3-1.1 非強制性 之參考建 議. 推動階段. 強制公有 建築物須 達無障礙. 無障礙建築環境推動進展圖 供公眾使用之 公私建築物須 達到無障礙. 成長階段. 包含集合住 宅及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 所有建 築物. 完備階段. 圖來源:本研究研擬. 另依法令規定之層級,參考 Imrie and Hall(2001)之分級,則是將 無障礙生活環境推動分為三個層次。最低層次者為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規定. 30.

(41) 第叁章 國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僅為志願性缺乏強制性之規定,第二層次者則將其列在相關之建築技術規 則中,以建築管理方式執行推動,最高層次者,則係將其訂入建築法規中, 並以人權平等及反歧視法等為基礎。就目前來看,有不少國家已有相關法 令強制規定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建置,但並非所有國家都有反歧視相關之立 法為基礎。 表 3-1.2 各國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之層級比較 推. 動. 層. 次 國. 家. 無法令規定/志願性. 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香港. 技術規定或建築法規. 瑞典、挪威. 建築法令外並有人權平等及反歧視法為基礎. 紐西蘭、美國、英國、日本. *. * 認為一般的反歧視法已包涵反障礙歧視。 表來源:Imrie and Hall(2001). 五、小結 從前述比較發現美國、英國及日本推動無障礙建築環的時間都在 1970 年之前(表 3-1.1) ,雖然日本在集合住宅部份尚未納入強制無障礙之法令 規範之範圍,但是其在法令推動之層次,與英、美、及紐西蘭同為法令完 備之國家,且因我國建築法令與日本關係極為密切,所以本研究將以目前 法令較為完備的英國、美國及日本為對象,深入探討其無障礙建築環境法 令,以作為我國之參考借鏡。. 31.

(42)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第二節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範 英國早在 1950 年代即開始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英國建築師協會 (RIBA)更率先於 1960 年初整理出實務性之設計指引,與後來 1967 年美 國推出之「美國國家標準-建築及設施可及與可用性」 ,為集行政與設計一 體之重要基礎,成為後續之範本. 註 29. 。. 惟與北歐各國比較,英國法制化之進展過程較為緩慢,但是 1999 年修正 之法令,全面規定所有建築物包括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皆須符合無障礙要求, 即使自用住宅亦須達到一定水準,反而領先於世界各國。以下分別就其法令. 沿革、法令系統、法令規定及技術規範等說明如下。 一、法令沿革 英國將無障礙生活環境之規定法制化於 1960 年初開始推動,以政府 興建之建築物、住宅優先辦理,至 1979 年始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須符合無障礙要求,及至 1999 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全面規定所有建 築物包括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皆須符合無障礙要求,而住宅自用部分亦須達 到一定水準,除建築法令外,英國在 1995 年公布反障礙歧視法(The ,其法令及相關規範制定沿革詳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 DDA 1995) 如表 3-2.1。 二、法令系統 目前英國有關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規定,可分為保障障礙者人權之反障 礙歧視法,另外則是針對建築物規範之建築法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一)反障礙歧視法(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 DDA 1) 1.首次在 1995 年公佈,主要在消除多數障礙者所遭受之歧視,保障其 權利,包括工作、教育、使用設施及接受服務、購租土地及住宅等, 並規定政府可訂定最低標準使障礙者容易使用大眾交通。. 註 29: 「適應殘障者之環境規劃」p.12-13。 32.

(43) 第叁章 國外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 表 3-2.1.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沿革. 年代 名稱. 發布. 性質. 重點. 1962 適應障礙者設計. 建築師協會 參考性 建築及設備適合障礙者使用之規劃設計指引。. 1963 建築物殘障者可及基準 建設部. 參考性 建築及設備無障礙設計之技術規範及相關資料。. 1967 英國施行標準規範. 建設部. 參考性 考慮障礙者對建築物之可及性,提出技術性規範。. 1970 慢性病和身體殘障者 方案. 建築師協會 參考性 第四部份-無論公私之新建設施,建議皆須考慮障礙者出 入及使用廁所之便利性。. 1974 住宅方案. 住宅部. 鼓勵性 提供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之補助。. 1978 障礙者住宅設計標準. 建設部. 參考性 對住宅之坡道、出入口等二十種設施、設備加以規範。. 1979 建築技術規則:障礙者 建設部 可及性部份. 強制性 新建之辦公室、商店、工廠、學校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之主要樓層入口及設備皆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1985 住宅方案. 住宅部. 鼓勵性 提供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之補助。. 1987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建設部. 強制性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及發布技術指引,包括坡道、樓梯 等十種設施之設計。. 1988 年發布(Part M) 1988 障礙者逃生避難標準. 建設部. 強制性 配合(Part M)修訂,障礙者範圍擴大包括行動障礙者、 聽力及視力受損者,且適用範圍包括既有建築物。. 1988 住宅方案 Housing Act 住宅部. 鼓勵性 出租住宅之無障礙生活環境設計準則. 1991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強制性 障礙者範圍擴大,包括行動障礙、視障及聽障者。規定 適用範圍亦擴大至除自用住宅外之所有建築物。. 建設部. 1992 年修正(Part M) 1995 障礙者反歧視方案 1999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強制性 第三部份—物品、設施及服務之可及性。 建設部. 2000 年修正(Part M). 強制性 可及性規定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住宅,同時配合修正技 術指引。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2.本法在 2004 年 10 月修正,規定提供服務者包括商店及設施等,當 障礙者對該服務有需求時,建築物須配合改善,這些改善如以坡道 替代階梯、較大且明顯之標示以利視力不良者使用、改善浴廁使障 礙者易於使用。 (二)建築法系統 1.建築法:英國 1984 年公佈之建築法(Building Act 1984) ,目的在 確保建築物之使用者及相關人員可有健康、安全、公共福祉及便利 之建築環境,違反建築法規定者得處以罰鍰,且 28 日內若不改善, 則由政府代為執行後,再向建築物所有人收取相關費用。 33.

(44)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2.建築技術規則:依據建築法,由國會通過國務卿(The Secretary of State)公佈之建築技術規則. 註 29. (Building Regulations) ,針對各. 類型建築物訂定其最低之技術標準,為原則性之規定,技術部份皆 另訂規範補充,並於技術規則中明定各項技術標準應引用之技術規 範,目前之技術規範計有十三部份,如結構(Part A) 、防火避難(Part B)、隔音(Part E)等,其中無障礙生活環境部分為 Part M。 3.技術規範:作為技術之依據,雖無強制遵守之義務,但是不依規範 者必須能證明其作法將使建築物該項性能達到技術規則的要求或者 更好。當申請人想採取新的方式時,不管是採用更好的技術或更便 利的方法或加上新的限制,文件中都需說明不採用的原因及證明其 設計之性能。 以無障礙設施部分,舉例如下: - 不符合無障礙生活環境設計規範(part M)或 BS 8300(英國無 障礙設施設計標準)的理由。 - 近五年該新方法相關研究報告結果。 - 其他單位的建議結果,如保護局、英國遺跡保護局或 CADW、等… - 說明新方法可以得到一樣或更好結果的報告 圖 3-2.1 英國無障礙建築環境規定法令系統 法令 名稱. 法 令 內 容. 建築法. 確保建築物之 使用者及相關 人員可有健 康、安全、公共. 建築技術規則. 無障礙技術規範. 依據建築法之宗 旨訂定,建築應達 到無障礙建築環 境之最低標準. 以文字及圖例敘明 各項設施之技術規 定,作為無障礙設 施設計之依據. 圖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 29:英國之建築技術規則為英國政府頒行之強制性法令,適用於英格蘭(England)及威爾斯(Wales)地 區。其內容主要包括 1.通則、2.建築管理、3.規定之放寬、4.許可、5.雜則等,技術部份皆另訂指引。. 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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