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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針對各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範之實質內進行比較分析,以 作為我國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之參考。實質規範內容主要包括兩部份,即何 種建築物須受到規範,及規範之內容,包括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種類、位 置及數量。

綜觀各國之規定,由於建築法為針對建築物之管理之特別法,其管理 方式為透過建築許可(Building Permit),所以建築法係多僅針對有建造 行為註 57之建築物,至於舊有建築物則受法律,如身心障礙者法等規範,

所以將這兩類建築物分別比較如下:

一、有建造行為或變更使用之建築物

(一)新建之建築物

簡要說明各國規定如下:

1.英國:新建之建築物,除獨立住宅及建築物檢修維護之空間外註 58,所 有建築物皆須為無障礙。

2.美國:新建之建築物,除獨立住宅、四戶以下之集合住宅及建築物檢修 維護等之空間外註 59,所有建築物皆須為無障礙。

3.日本:特別特定建築物(供不特定之公眾使用及特別供障礙者與高齡者 使用)總樓地板面基達到 2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須為無障礙60,至於供 特定公眾使用之特定建築物如集合住宅等,則並未強制而以「儘量促其 採用」之鼓勵方式定之61

4.我國:包括新建之公共建築物,包括醫院、福利機構、政府機關、集合 住宅等建築物62,另舊有之公共建築物應限期改善63

註 57:依據建築法定義,為新建、增建、改建、及新建,詳「名詞定義」。

註 58:規定詳附錄 3.3「英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

註 59:規定詳附錄 4.2「美國國際建築法規第十一章 可及性」

註 60:規定詳附錄 5.2「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便利使用特定建築物法施行令」相關條文 註 61:規定詳附錄 5.1「日本促進高齡者身障者便利使用特定建築物相關法律」相關條文 註 62:規定詳附錄 2.1「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條文。

註 63:規定詳附錄 1.2「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第肆章 國內外法令規定之分析與比較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第肆章 國內外法令規定之分析與比較

我國與英美日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之比較研究

坡道、升降設備)及設施(包括浴廁、車位)等應設置之數量、位置 方式規定,僅我國係以分別之獨立設施方式規定。

4. 舊有建築物之規範:舊有建築物數量龐大,朔及既往,將影響法令之 推動,比較英美日各國之法令規定皆以新建之建築為限,至於舊有建 築物僅在改建、增建或變更時需儘量考量,同時為考慮現實之限制,

亦規定若受限於結構或地形等限制,無法依新法令設置時,其無障礙 環境有關設施不得較原環境差即可。

第肆章 國內外法令規定之分析與比較